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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1樓 發表于:2025-5-5 16:07

参考案例

余某德诉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1-2-084-005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郁南县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粤5322民初字第6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在认定“争议标的”时,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争议标的”应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或者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合同纠纷,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
  2.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货币金钱请求。实践中,绝大多数诉讼请求都能转化为金钱之债,人民法院不能因为当事人诉讼请求是主张金钱就认为“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否则将会导致法定管辖被架空。因此,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退还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诉请的,不能认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当认定为“其他标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2樓 發表于:2025-5-5 16:07

参考案例

时某飞诉大连金普新区某数码通讯经营部、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案

2024-01-2-084-006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内民辖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1.网络购物中,通常会形成三种合同关系,即网络平台和卖家、网络平台和消费者分别形成的服务合同关系及卖家和消费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实践中,消费者因网购产生纠纷,通常会将卖家与网络平台一并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消费者的具体诉请,判断争议背后的基础法律关系。
  2.实践中,如果平台经营者仅是为网络交易双方提供虚拟交易场所,并未参与网络交易本身,则不属于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消费者与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如果消费者和卖家之间达成了协议管辖约定,按照约定确定管辖,如果没有协议管辖约定,则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确定管辖,即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消费者是因使用平台服务而产生争议,则应当根据消费者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之间的服务合同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3樓 發表于:2025-5-5 16:07

参考案例

唐山市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唐山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1-2-084-007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冀0223民初43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6.17

裁判要旨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首次开庭前发现当事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且被告以此为由提出主管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4樓 發表于:2025-5-5 16:07

参考案例

贵阳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1-2-084-008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黔01民辖监4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06.27

裁判要旨

  1.在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该项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即案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2.合同虽然约定有交货地点,但并未明确约定由该交货地点法院管辖的,不能直接将该约定交货地点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并据以确定管辖法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5樓 發表于:2025-5-5 16:08

参考案例

青岛某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诉陕西某光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1-2-084-009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15 / (2023)鲁02民辖终47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合同约定“或裁或诉”条款,仲裁协议被确认无效的,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应当单独予以认定。诉讼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6樓 發表于:2025-5-5 16:08

参考案例

黄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2024-01-2-091-001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02 / (2022)粤53民终171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对于仲裁协议而言,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是有效仲裁协议的必备要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提交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签订仲裁协议时该仲裁委员会尚未核准登记并依法执业,且至起诉时,仲裁委员会仍没有正式对外开展业务,此种情形下,虽然可以认定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双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实际上尚不存在,仲裁协议实际并未选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7樓 發表于:2025-5-5 16:08

参考案例

上海嘉某置业有限公司诉陈某祥、陈某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1-2-091-002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1.10.20 / (2021)沪0107民初2514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管理人,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的,表明该类合同担负一定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功能,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8樓 發表于:2025-5-5 16:08

参考案例

某某银行诉某地产开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01-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1.07 / (2019)最高法民辖终52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同时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9樓 發表于:2025-5-5 16:08

参考案例

中建某局公司诉兰州某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01-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沪民辖终2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应当根据原合同确定履行地与案件管辖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0樓 發表于:2025-5-5 16:12

参考案例

曲某诉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4-01-2-103-003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3)鲁民辖终9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认定经常居住地时,当事人提供的物业、村(居)委会、单位出具的证明,生产生活产生的消费、缴费记录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反映当事人在起诉时已连续在某地居住一年以上,且非因住院就医的,可以认定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1樓 發表于:2025-5-5 16:12

参考案例

郑某诉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4-01-2-103-004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25 / (2023)粤52民辖终12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一般而言,通过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即可准确获知户籍所在地,但经常居住地因缺乏固定的判断或者查询方法,容易在诉讼中成为管辖争议的焦点。在以当事人住所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时,一方主张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并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诸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表等居住登记信息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地点系当事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经常居住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2樓 發表于:2025-5-5 16:16

参考案例

邓某勇诉捷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01-2-103-005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最高法民辖3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通过网络签订金融借款合同而产生的诉讼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约定的签订地法院进行审查。如果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案件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3樓 發表于:2025-5-5 16:16

参考案例

丁某平诉莫某江、顾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4-01-2-103-006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4.07.27 / (2019)沪0107民初1368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起诉原债务人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依据被转让的基础合同确定。基础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民事合同性质、起诉主体、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等确定合同履行地。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虽享有原合同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人的利益 (包括程序上的管辖利益) 不应因债权转让行为而遭受损害,故合同履行地( 包括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与案件管辖法院仍应当按照原合同和原合同当事人确定,不能以债权受让人 (新债权人) 作为合同当事人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4樓 發表于:2025-5-5 16:16

参考案例

某银行成都锦江支行与四川某国际经贸公司、成渝某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01-2-103-007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成渝金融法院 / 2024.06.17 / (2024)渝87民辖终22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条款,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审查涉主从合同案件的管辖权时,无需审查判定从合同的效力及其中管辖约定的效力。
  2.管辖权异议审查应当坚持形式审查为主的原则。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5樓 發表于:2025-5-5 16:17

参考案例

黄某诉吴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4-01-2-103-008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4.05.26 / (2024)沪0107民初852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债权转让后争议由新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系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即债权受让方将来涉诉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债权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所在地法院”不属于订立合同时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故该项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6樓 發表于:2025-5-5 16:17

参考案例

袁某洁诉张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01-2-111-001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2.14 / (2022)粤15民终140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基于合同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仅对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7樓 發表于:2025-5-5 16:17

参考案例

天某公司诉金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01-2-111-002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鲁民辖终4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民事案件诉讼标的数额,一般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情况认定。人民法院在认定民事案件诉讼标的数额时,仅需对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初步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被告主张原告虚增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被告不能提供的,应当依照原告主张的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8樓 發表于:2025-5-5 16:18

参考案例

黄某诉德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01-2-111-003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黔01民辖终13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审理财产租赁合同纠纷要查明租赁物的权利属性和使用情况,从便利诉讼、方便执行等方面考虑,由租赁物使用地法院管辖较为妥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9樓 發表于:2025-5-5 16:18

参考案例

溧阳某公司诉广安某化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2024-01-2-114-001 / 民事 / 承揽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7.10 / (2020)最高法民辖31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对于协议管辖的效力,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情况下,根据起诉时是否能够确定管辖法院来判断。所谓在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既指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已经写明的管辖法院,也指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虽没有写明具体法院名称,但在起诉时结合起诉主体、诉讼标的额能够指向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且级别和地域均明确的法院。对于当事人仅约定某一地域,但未约定管辖法院的,如果结合诉讼标的额能够在起诉时确定具体法院的,应当认定管辖协议有效;无法确定的,则不能再通过其他联结点确定管辖法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0樓 發表于:2025-5-5 16:18

参考案例

某某机械公司诉中铁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2024-01-2-114-002 / 民事 / 承揽合同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8.04 / (2022)鲁民辖终8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目的是便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对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该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普通管辖规定。故破产集中管辖法院与当事人协议管辖法院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1樓 發表于:2025-5-5 16:19

参考案例

莘县某建设公司诉山东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01-2-115-001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27 / (2022)最高法民再9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28

裁判要旨

  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对外有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其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享有法律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
  2.另案生效判决已判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的相关欠款承担民事责任,并已实际执行。原审法院认定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3.法律规定并未有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该条款是为实际施工人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该例外情形并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2樓 發表于:2025-5-5 16:19

参考案例

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2024-01-2-115-002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3.29 / (2022)粤民辖137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3樓 發表于:2025-5-5 16:19

参考案例

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2024-01-2-115-003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1.18 / (2021)鲁民辖终13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4樓 發表于:2025-5-5 16:20

参考案例

史某诉某酸菜鱼店等合伙合同纠纷案

2024-01-2-127-001 / 民事 / 合伙合同纠纷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5 / (2023)鲁02民辖2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当事人管辖协议约定的连接点应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即约定的地点应当与争议本身有实质性关联,主要包括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在管辖协议约定的地点与案件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管辖协议无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5樓 發表于:2025-5-5 16:20

参考案例

曲某诉某林木业开发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2024-01-2-132-001 / 民事 /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30 / (2022)最高法民辖52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地前申请变更登记。在无证据证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其登记的住所地不同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登记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6樓 發表于:2025-5-5 16:20

参考案例

某某建材公司诉某某旅游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4-01-2-144-001 / 民事 / 不当得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最高法民申460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10.30

裁判要旨

  在法院已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处理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又以不同诉由起诉,诉讼请求的实质在于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7樓 發表于:2025-5-5 16:20

参考案例

某光公司诉某而佳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4-01-2-144-002 / 民事 / 不当得利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3.11 / (2022)鲁民辖终1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因此,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引发的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8樓 發表于:2025-5-5 16:21

参考案例

张某某诉某科创机械公司、骆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4-01-2-262-001 / 民事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川01民辖终15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际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股权归属问题。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股权实际价值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股权价值认定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并据此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9樓 發表于:2025-5-5 16:27

参考案例

某食品公司诉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4-01-2-269-001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鲁06民辖终6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27

裁判要旨

  1.在当事人签订有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认定多份协议间存在着主从合同关系,应当依据主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2.如果不能确定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首先审查多份管辖协议选择的连接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其次审查多份管辖协议是否是在诉讼前通过书面形式形成,最后审查多份管辖协议之间的关系,根据签订时间先后、内容之间的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0樓 發表于:2025-5-5 16:27


参考案例

某建设公司诉某信托公司、某投资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4-01-2-470-001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最高法民终57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当事人基于保全、执行措施享有的执行顺位利益,不属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的特别民事权益,其执行顺位利益能否实现与生效裁判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以另案裁判影响其执行顺位受偿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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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復時間:2025-5-5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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