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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3.民事司法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2樓 發表于:2024-7-7 15:59
卞建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要义[J].法商研究,2022,39(01):3-14.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司法改革;司法体制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密切结合中国实际,全面阐述了在新时代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如何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形成了丰富、严谨的司法改革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深邃的理论内涵,其以创新性为统领、以人民性为根本、以科学性为内涵、以实践性为导向,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与司法改革实践的创新发展,必将在深化司法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发挥指引作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3樓 發表于:2024-7-8 11:47
邵六益.我国司法理论中“人民”的多重意涵研究[J].法商研究,2021,38(03):134-145.
关键词:以人民为中心;人民;当事人;群众;政法体制
摘要:在我国司法理论与实践中,以人民为中心是一项基本要求,但人民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拥有多重意涵,包括:法律程序中同质化的"当事人"、社会学意义上分化的"群众"以及政治学意义上作为正当性来源的"人民"。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以专业化为指针的司法改革中,复杂多样的群众被塑造为同质化的当事人。然而,理想的当事人更多停留在概念之中,现实司法中的人民是分化的。在程序中得不到满足的当事人会借助信访等途径恢复其政治身份,退出法律程序之网,也解构了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应该避免"一刀切"误区以面对真实而分化的社会大众及其多样化诉求,重视作为正当性基础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民,并借助政法体制实现对人民的实质代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的初心与本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4樓 發表于:2024-7-8 11:50
白冰.论法官惩戒主体的中立性——以中立性的双重内涵为切入点[J].法商研究,2021,38(01):122-136.
关键词:惩戒主体;机构中立;控审分离;法官惩戒委员会
摘要:合理确定法官惩戒主体,对法官惩戒制度的科学构建至关重要。法官惩戒主体的中立性具有双重内涵,即组织层面的机构中立与职能层面的控审分离。只有在组织层面和职能层面分别实现机构中立与控审分离,惩戒主体的中立性才有切实的保障。我国目前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方案在机构中立上取得了重要成果,但在职能层面距离实现控审分离目标仍存在相当的差距。未来应当降低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行政化色彩,法官惩戒委员会成员的来源应多元化,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作用应实质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5樓 發表于:2024-7-8 11:52
侯明明.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方式、策略及其风险与出路[J].法商研究,2020,37(01):115-128.
关键词:司法回应;社会转型;司法改革;回应策略;风险防范
摘要:中国司法回应社会的方式,存在司法科技应用型、司法制度创立型与法律价值宣示型,个案个别性回应与类案一般性回应,以及社会诉求满足式与司法判决引领式回应等基本类型。在回应的过程中,司法在法律制度异化下自发地衍生出隐性立案审查制、指导性案例的隐性援引以及法律形式主义裁决等实用主义回应策略;并且策略性地将结构性司法产品诉求与个体性司法产品诉求进行置换以及从个案裁判回应转向准立法性质的一般回应。然而,这些回应方式和回应策略可能会衍生司法自主性缺失与机会主义行为、当事人司法产品诉求与法院司法产品供给不匹配、法院司法判决与社会公众判意错位以及司法回应能力不足与回应力度缺乏控制等风险。应对相关风险进行防范、规避和化解,以推动司法更好地回应社会诉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6樓 發表于:2024-7-8 11:53
刘忠.中国法院改革的内部治理转向——基于法官辞职原因的再评析[J].法商研究,2019,36(06):76-88.
关键词:法官辞职;法官待遇;法院改革;内部治理
摘要:在有关法官和法院的议题设定中,法官流失是一个被高度意识形态化了的主题。研究者多将法官流失归因于法官待遇差、法院机构地位低,但是实际上,法官流失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官货币和非货币收益的大幅度改善,证伪了法官辞职与法官整体福利指标之间正相关性。法官辞职的真正原因在于法院内部晋升的各种非正式规则严重影响到正式职务晋升制度发挥作用。法院职级晋升上的异化,导致优秀法官相对剥夺感增强,因而以选择离开的方式表达不满。法院改革的中心在于内部治理,而主要不在于外部对法院人财物的制约。法院改革应进行内部治理转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7樓 發表于:2024-7-8 11:54
王禄生.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风险及伦理规制[J].法商研究,2019,36(02):101-112.
关键词:司法改革;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伦理
摘要:与传统司法信息化相比,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呈现出数据前置性、算法依赖性、自我适应性与领域限定性的技术特征以及范围全面性、功能根本性、地位关键性与态度开放性的时代特征。上述特征与司法场景特性的融合交叠可能诱发司法固有属性被消解、法官主体地位被削弱、司法改革目标被替代和司法改革结果失控等风险。为了有效防范风险,在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必须遵循以保障司法固有属性为终极目标、以强化法官主体地位为根本出发点、以工具主义为功能定位、以比例原则推动审慎创新的伦理规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8樓 發表于:2024-7-8 11:54
彭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模式之反思[J].法商研究,2019,36(01):54-66.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统一裁判;指导性案例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参与公共政策和推行司法治理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统一法律适用和树立司法权威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司法解释、司法批复和司法案例分别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的"立法"模式、"行政"模式和"司法"模式。既有的三种司法治理模式在统一司法裁判的目标下逐渐暴露出诸多弊端,指导性案例这种新的司法治理模式应运而生,构成司法治理的"混合模式"。指导性案例这种治理模式的独特性不仅仅在于其兼具既往几种治理模式的优势,为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实践难题提供制度性方案,更在于它向我们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所面临的现实挑战以及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9樓 發表于:2024-7-8 11:58
庞小菊.审判周期构成理论引导下的审判迅速化[J].法商研究,2018,35(01):60-72.
关键词:审判迅速化;审判周期;诉讼行为时间;等待时间
摘要:民事审判迅速化是指通过民事司法改革来促进审判的迅速性、缩短审判周期的过程。多年来我国民事审判迅速化主要通过审限制度和缩减法院的审理时间来加速程序,违背了诉讼规律,引发了学者对审判迅速化的质疑。事实上,审判周期由诉讼行为时间和等待时间组成,法官的审理时间只占审判周期中的极低比例,增加或减少其时间都不会对审判周期造成明显的影响。符合审判周期规律的审判迅速化应当保障必要的诉讼行为时间而注重减少等待时间,因此其完善进路应当是有效的程序分化、适当的诉讼分流和科学的案件管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0樓 發表于:2024-7-8 12:00
田夫.从强制型到权威型:中国司法的范式转变——以法理学教材为主线[J].法商研究,2017,34(06):88-97.
关键词:法律适用;强制型;权威型;司法;法理学
摘要:1949年以来,中国司法经历了某种范式性转变。法理学教材中的法律适用理论为这种转变奠定了最一般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将中国司法理论的转变概括为从强制型司法到权威型司法的转变。强制型司法的母体是20世纪40年代和20世纪50年代苏联的法律适用理论,中国法理学在继承这一理论母体的基础上,形成了强制型司法,它具有强制性、工具性和阶级性。从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强制型司法逐渐演变为权威型司法。权威型司法具有权威性、目的性和专业性。当前,权威型司法仍面临着一些需要解答的问题,因而也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1樓 發表于:2024-7-8 13:12
高翔.我国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职能的改革——以法院院长会议运行状况为实践观察点[J].法商研究,2017,34(04):3-11.
关键词: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司法管理;上下级人民法院关系
摘要:法院院长会议具有政策传递、工作部署、理念指引、行政管控等功能,是我国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型司法的缩影,构成整合推动复合型上下级人民法院关系的核心力量。高级人民法院管理型司法是中央与地方、政治与法治、司法管理与政策实施互动的产物,存在基础"非单一性"、职能"非法定性"、方法"非程序性"等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高等法院普遍具有司法行政监督职能,但其均在法院组织法规制下运行。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高级人民法院应保持谦抑态度,理性行使司法管理职能,增强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主参与,实现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职能的法定化和程序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2樓 發表于:2024-7-8 13:14
周赟.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之反思——兼议我国司法责任制度的完善进路[J].法商研究,2017,34(03):3-14.
关键词:错案;司法责任;事实;条文意义;人民司法
摘要:由于事实生成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结论的可错性,我们不可能设定出逻辑圆洽的错案实体标准,因此,"错案"无法作为一个法学或法律专业术语而成立。这也就意味着当下对错案的认知存在方向性偏差,而相应司法责任追究机制的设置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建设浪费,更是一种逻辑上无法成立因而应当予以摒弃的司法改革举措。当然,主张废止"错案"概念以及当前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并不意味着对它曾具有的积极价值之全面否定,更不意味着我们只能放任法官任意或恣意裁判,而仅仅意味着需要换一种规训司法的思路,即由"结果-实体"导向的错案责任追究换作"行为-程序"导向的司法责任监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3樓 發表于:2024-7-8 13:15
李拥军.司法改革中的体制性冲突及其解决路径[J].法商研究,2017,34(02):15-25.
关键词:司法改革;体制性冲突;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司法规律
摘要:我国当下的司法改革从整体上讲是在司法规律的意义上进行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改革措施与旧有体制中的某些因素存在诸多冲突。其具体表现为:"去行政化"的改革与改革的行政化模式之间的冲突,司法权力的应然原理与中国式的司法权力模式之间的冲突,技术性改革与固有诉讼结构之间的冲突,司法内部改革与外在制度环境的冲突。司法改革的成效取决于对这些体制性冲突的化解程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4樓 發表于:2024-7-8 13:15
郑智航.法院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以法院司法建议为分析对象[J].法商研究,2017,34(02):26-37.
关键词:司法建议;社会管理创新;高位推动;能动司法
摘要: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社会整体推进管理方式变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法院试图扩充权力、提升自身在转型社会秩序型构中的作用的重要体现。法院对政治产生的"欲拒还迎"态度,构成法院发出司法建议的内在动力,绩效考核机制则是法院推行司法建议制度的内部控制机制。法院试图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公共政策调整和敦促预防这三种方式来参与和助推社会管理创新。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强行政、弱司法"的客观现实,迫使其不得不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完成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使命。法院的这种策略,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应付了党和国家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助推作用非常有限,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法院的负担。法院更应当从司法权自身运用的规律出发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5樓 發表于:2024-7-8 13:19
王广辉.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的法律反思[J].法商研究,2016,33(05):10-17.
关键词:司法改革;省级统管;合宪性;去地方化;去行政化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涉及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实行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其下市、县(区)级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管制度。从法治主义的角度看,这一改革措施的实行,一方面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国家权力配置关系的改变,需要经受合宪性的拷问方能体现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要求;另一方面,该措施究竟能否达到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目标,或者应如何完善才能更好实现该目标,也需要作深入的思考与充分的论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6樓 發表于:2024-7-8 14:45
黎晓露.论我国法官的角色定位[J].法商研究,2016,33(03):121-130.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官的角色;社会角色;行政角色;司法角色
摘要:法官是多重角色的复合体,具有政治、社会、司法属性。取向不同的角色期待和角色要求为角色冲突提供了动因。改革开放以来,司法实用主义、法律职业主义、科层制等理论对司法改革话语权的争夺以及司法政策对法官角色定位的模糊与反复,加深了法官不同角色之间的冲突。对法官在不同场域中予以不同的角色定位是造成角色冲突的根本原因,而明确法官的角色是解决角色冲突的唯一途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当务之急是让法官的角色回归司法本质。根据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确立法官角色定位的基本原则,把法官的角色与司法改革方案联系在一起进行制度化组合进而突出司法角色的中心地位,是让法官的角色回归司法本质的基本途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7樓 發表于:2024-7-8 14:46
王申.提升法官道德素质的立场与方法[J].法商研究,2016,33(02):56-64.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司法公正;反思性方法
摘要:在我国,法官欲得公众之尊崇就必须提升道德素质。这其中尤为强调法官的良心。良心是法官灵魂深处的一项道德原则。良好的法官道德素质能够使社会公众较为容易地判断法官的审判是否出于良心,使法官职业的公共价值广为人知。法官不仅要掌握完整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拥有正义和守法的美德,将公正司法确立为提升法官道德素质的价值立场。在方法论上,以反思性认可方法提升法官的道德素质,该方法的提出意味着法官的道德信念必须经得住法理反思,并要求法官裁判给予充分的说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8樓 發表于:2024-7-8 14:46
贾宇.陕甘宁边区巡回法庭制度的运行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5,32(06):72-80.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巡回法庭;司法改革
摘要:陕甘宁边区时期,边区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创建了巡回法庭制度。巡回法庭制度依托马锡五巡回审判方式而产生。对苏维埃时期巡回法院经验的吸收与继承、解决边区司法干部数量不足以及素质不高的需要以及便利人民诉讼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促使边区巡回法庭制度的产生。同时,边区的巡回法庭制度随着边区司法改革,伴随着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就地审判方式的推广与应用而逐步成熟起来。边区巡回法庭制度对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有若干启示。首先,必须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组织体制;其次,必须根据设立巡回法庭的目的设计具体的制度;最后,应重视巡回法庭配套措施的完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9樓 發表于:2024-7-8 14:46
王禄生.英美法系国家“接触型”司法公开改革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5,32(06):41-49.
关键词:英美法系;“接触型”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力
摘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应对司法公信力危机,英美法系国家展开了以模式转型为目标的"接触型"司法公开改革。改革的内容包括"公共教育"项目、"社区接触"项目、"媒体接触"项目等,使司法与公众能够充分接触,保证司法与民意能够互动,但又不危害到司法赖以生存的根基。鉴于共同面临的类似的司法公信力危机,英美法系国家的"接触型"司法公开改革能够对我国司法公开改革提供启示。目前我国法院的司法公开改革仍从属于传统模式,其在内容、途径、方式和速度等方面存在较多的弊端。在我国未来的司法公开改革中,法院系统应不断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构建双层民意反馈机制、加强资源整合和部门联动、提升司法危机公关能力和出台全国法院新媒体适用规则,以建立司法与公众的互信,实现我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宏观司法战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0樓 發表于:2024-7-8 14:52
凌斌.“法民关系”影响下的法律思维及其完善[J].法商研究,2015,32(05):3-12.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民关系;裁判说理;法教义学
摘要:当下法学界的一个流行主张是通过法律思维的教学训练以改进司法实践的裁判说理。然而,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裁判说理与法律思维常常并不一致,内外有别是常态,表里如一是例外。这是因为影响法律思维的主要因素不是法律关系而是"法民关系"。各国法律思维的各自特点和彼此差异,正是源自本国特定的"法民关系"。以"张学英诉蒋伦芳案"的二审判决书为例,可以看到中国法官基于"法民关系"的法律思维。中国特定的"法民关系"要求的是法民兼顾、情法协调的法律思维。完善中国法官的法律思维,应当"以吏为师",总结提炼本国司法裁判的优秀经验,并运用于法学教育当中。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1樓 發表于:2024-7-8 14:54
杨建军.司法改革的理论论争及其启迪[J].法商研究,2015,32(02):13-23.
关键词:司法改革;现代化;特色道路
摘要:要解决中国司法改革中的问题,就必须对各种司法改革理论进行合理定位。在中国司法制度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儒家的实质正义司法观、中体西用论、西化论、国情论四种主张都曾产生较大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体用之争相对淡化,儒家的实质正义司法观经常显现出现代价值,而国情论与西化论之争则成为司法改革理论交融与碰撞的主要"对手"。具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改革的各种理论论争主要体现为:特色道路与普遍价值之争、群众路线与精英职业化之争、体制内的司法改革主张与超越体制的司法改革主张之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争。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司法改革的理论论争对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具有启迪意义。司法制度的改进需要与司法理论的现代化相结合,司法改革必须立足国情但又不能故步自封,应坚持渐进原则,同时以复杂共识理论作为指导并需要与中国人的实质正义心理追求合理衔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2樓 發表于:2024-7-8 14:56
陈洪杰.现代性视野下司法的信任危机及其应对[J].法商研究,2014,31(04):64-71.
关键词:现代性;人格信任;制度信任;司法公共参与
摘要: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当越来越多具有"脱域"特质并且越来越复杂的陌生人纠纷涌入法院,当马锡五式的"父爱关怀"被"职业官僚"的理性推理所取代时,司法就遭遇了最为深刻的信任危机。司法信任危机在社会的蔓延主要不是因为法官个体成员的品质出现了问题,而更可能是因为司法制度所建构的承诺遭遇到了信任问题。只有在承诺发生之初,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被假定为有权参与建构承诺,并以其实际行动监督被授权的制度实施者,对制度性承诺的普遍性社会信任才是可欲的。因此,有效应对司法的信任危机的关键或许恰恰在于通过有效实施司法公共参与等适应国情的"制度化的不信任"机制来实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3樓 發表于:2024-7-8 14:58
沈寿文.司法的民主性抑或独立性——“法官异议”性质的解读[J].法商研究,2014,31(03):100-107.
关键词:法官异议;司法的民主性;司法责任;司法独立
摘要:"法官异议"被一些学者解读为"司法的民主性"和司法责任的体现,这一解读似乎契合了相关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后司法独立时代"避免法官陷入司法专横而呼吁对法官进行监督的需要。然而,这一解读并没有充分揭示"法官异议"的性质。无论是以我国台湾地区"法官异议"制度的发展作为参照,还是在法理上分析"法官异议"的性质,抑或是从法官发布异议的动机是法官个人"司法抱负"的反映等方面来剖析,得出结论的都是"法官异议"在本质上是司法独立的产物和体现。在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只有充分地保障和实现审判独立,包括"法官异议"在内的实践才存在可依附的制度空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4樓 發表于:2024-7-8 15:00
马长山.法外“政治合法性”对司法过程的影响及其消除——以“李国和案”为例[J].法商研究,2013,30(05):3-11.
关键词:公共舆论;政治合法性;司法过程;法治秩序
摘要:公共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争议,在近年来的一些重大"舆情公案"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通过对"李国和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人们一直指陈"舆论干预司法"、"舆论审判"、"多数暴力"等弊害,但是舆论并未直接进入司法体系,而是通过输入政治运行系统并以法外"政治合法性"的路径和方式介入司法过程的。这种法外"政治合法性"的介入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公共舆论介入司法过程的特殊路径与不良后果,源于我国当下"政法化"的司法体制和长久以来形成的法学"意识形态"。因此,要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法外"政治合法性"的不良影响,实现公共舆论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平衡关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5樓 發表于:2024-7-8 15:01
侯学宾.我国法官等级制度之检讨——以大法官群体为例[J].法商研究,2013,30(04):95-104.
关键词:法官等级制度;等级评定;大法官;科层行政化
摘要:法官等级制度是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被视为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中重要的制度建构。我国大法官的产生程序在形式意义上属于一种法院系统内部的"评定-批准"模式,而在实质意义上却属于"选任并存"模式。我国法官等级评定制度下的大法官群体在任职资格上并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在大法官的来源上体现出多元化的态势。法官等级评定的"科层行政化"导致法官等级划分的不合理、激励功能的错位和法官角色的冲突。我国法官等级制度的改革应当从法官等级制度内部和我国整个司法制度外部两个方面进行,从而确保我国法官等级制度的良性运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6樓 發表于:2024-7-8 15:02
周国兴.审判如何回应民意——基于卢埃林情景感理论的考察[J].法商研究,2013,30(03):3-11.
关键词:民意;审判;法律的确定性;情景感
摘要:近些年来,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冲突难题不断在一些影响性诉讼中展现出来。在实践层面上,民意作为一种大众话语的表达,追求个案的解决和个案结果的实体正义,很少考虑法律通过个案判决对将来的整体示范作用和法律程序本身的意义;而司法权作为一种宪法位阶之裁判权,其行使过程只能是法官职业思维的实践,注重逻辑和证据,谨慎对待情感因素,并通过程序进行思考。在理论层面上,民意与审判的冲突却是由于社会公众与法官对法律确定性问题的认识不同所造成的。卢埃林的情景感理论就是要帮助法官实现对法律和对正义的双重职责,帮助社会公众理解法院的判决,满足社会公众的确定性需求。法官运用情景感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体现了民意,因此法官要做的并非曲意迎合民意,而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方法的运用将对民意的考量转化为法律的要求以理性应对民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7樓 發表于:2024-7-8 15:02
姚莉,显森.论能动司法的社会管理功能及其实现[J].法商研究,2013,30(01):29-36.
关键词: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功能;商谈合意
摘要:能动司法具有重塑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多元利益和创新社会管理等多重功能,但能动司法理论上的困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阻碍了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功能的开发和运用。能动司法功能的实现既受社会管理现状的影响,也受社会公众的认识和开发能动司法功能的能力和水平的影响。能动司法的主体:应深入司法工作实际,适时补充完善司法解释,多管齐下完善调解机制,以实现能动司法重塑社会秩序的功能;应注重诉讼主体间矛盾的有效化解,强调司法过程中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以开发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并以商谈合意为基础维护司法过程中的多元利益;应坚持与时俱进,创新解决矛盾的方式,适时调整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以实现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功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8樓 發表于:2024-7-9 11:44
王峰,邹立君.能动司法的歧义性问题分析[J].法商研究,2012,29(06):109-116.
关键词:司法政策;能动司法;歧义性问题;制度权能
摘要:司法作为现代社会生活的基础之一,其许多关系同时存在着对立性和共生性,因此我们应当在多种视界下的理论架构里对司法问题进行分析。就当下广受关注的能动司法而言,如果我们在分析时仅仅固守某一种理论立场,那么从形式逻辑上看就会产生歧义性问题。但是从公共政策学上看,司法政策的政治属性又决定了能动司法的歧义性问题的存在。人们围绕能动司法所展开的无论是涉及专业化或混合职能的司法权属之间的争辩,还是关于能动司法所致力于实现的实体正义或程序正义的基本价值的争论,抑或是就裁判公正或政治正确的司法可行性问题的讨论,无不显示出能动司法的歧义性问题。正视并最终解决这种歧义性问题,需要我们立足于当代我国的宪政生活本身不断地进行实践创新和理论探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9樓 發表于:2024-7-9 11:44
于晓青.司法裁判中的法理与民意[J].法商研究,2012,29(05):134-141.
关键词:司法裁判;法理;正当民意;裁判规范;价值判断
摘要:当前,我国有的法院为使其司法裁判回应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直接以政治化手段解决本应由司法手段解决的纠纷、不依据法理寻找和适用裁判规范、不依据法理阐明裁判理由等不讲法律和法理的问题。法理是确保司法裁判在法治框架内回应民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这一方面与依行政意志和常理回应民意具有局限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价值判断和词语技术方法密不可分。法官依据法理通过疏导、说服和鉴别、吸纳民意,以及通过寻找、解释或创制方法形成体现民意的裁判规范等方式,能使刚性的法律得以柔化,使司法真正发挥社会调节器的作用。然而,法理自身又具有专业性、主观性和争议性等有限性,对此我们应当通过修辞方法予以弥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0樓 發表于:2024-7-9 11:44
李清伟.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兼论公共政策导向下的中国司法能动[J].法商研究,2012,29(03):85-93.
关键词:法条主义;司法克制;司法能动;公共政策
摘要:在当代中国,司法能动问题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属性的普遍关注。司法的属性决定了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两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两级。法条主义所指引的司法过程一般是克制主义的,两者都是裁判的时机、社会需求、司法原则、法官的偏好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司法克制主义并非总是司法过程中占优势的理念,在特定的时机下,司法需要保持能动。权衡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保护公民权利的现实选择。当代中国的司法能动呈现典型的公共政策导向性质,这是由中国司法机关的性质、中国司法对实体性公正的追求以及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等因素所决定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1樓 發表于:2024-7-9 11:45
姚莉,显森.论能动司法的程序规制[J].法商研究,2012,29(02):45-51.
关键词:能动司法;程序规制;能动司法的启动;能动司法的运行;能动司法的决策
摘要:为防止借能动司法之名违法办案,应该设定一系列规则,从主体、客体和内容几个方面对能动司法进行程序规制。在能动司法的启动阶段,享有启动权的法官应当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选择地决定是否进行能动立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和有效司法。在能动司法的运行阶段,法官应该在当事人或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中,充分运用诉讼内外的方法和手段能动办案。在能动司法的决策阶段,法官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形采用不同的决策原则:在疑难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专家参与、分类解决的原则;在社会广泛关注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在普通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坚持将能动司法作为实现公平正义可供选择的手段之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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