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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3.民事司法制度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尤陈俊.清代简约型司法体制下的“健讼”问题研究——从财政制约的角度切入[J].法商研究,2012,29(02):154-160.
关键词:健讼;清代司法;简约型司法体制;理讼能力;财政制约
摘要:由于受治理理念和财政因素等的制约,清代官方始终没有通过增设包括州、县官在内的常规官僚方式来积极应对当时主要由于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和人口渐繁而不断扩大的民间词讼规模。在这种简约型司法体制之下,一旦词讼规模超过官府理讼能力所能应对的范围,就会被纳入"健讼"之类的主观评价话语而予以谴责。因此,清代所谓的"健讼"之论,既是对官府理讼能力与民间诉讼需要之间张力不断拉大这一现实的话语体现,也是当时的司法体制在"制度资源"逐渐无法有效应对社会情势变迁之时用来弥补其正当性的一种"话语资源"。清代简约型司法体制下的种种微妙关联对于我们思考当代的司法状况不乏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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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比较法视野下的司法能动[J].法商研究,2011,28(03):19-27.
关键词:司法能动;国际金融危机;人民司法;政务性司法;司法审查
摘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服务"保增长"、"保民生"和"保稳定"是我国开展司法能动运动的背景和原因。"为大局司法"、"为人民司法"是司法能动运动的思想基础。司法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以送法下乡、送法上门为主要形式的诉前干预性司法等是司法能动的主要举措。我国的司法能动本质上是国际金融危机下的传统司法,与西方司法审查语境中的司法能动根本不可相提并论。司法只能有限地参与政治,过于超越其权限范围的司法必将被立法和行政反超越,从而动摇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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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莉.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J].法商研究,2011,28(01):129-135.
关键词:能动司法;主体;内容;客体
摘要:当代中国法院系统倡导和践行的能动司法,是指司法主体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行使司法权,主动采取多种手段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系列司法活动的总称。能动司法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法院及代表其行使权力的法官是能动司法的主体,能动立法、积极司法、主动司法和有效司法则构成能动司法的内容。能动司法的客体是指能动司法适用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疑难案件、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和普通案件。为避免出现在实践操作上不统一的状况,应在准确把握当代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基本含义的前提下,从构成要素上探寻能动司法得以实现的理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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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云华.中国司法能动的规范化构想[J].法商研究,2010,27(05):46-51.
关键词:司法克制;司法能动;规范化;法律实效
摘要:与美国法官造法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不同,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能动不仅允诺法官造法,而且强调法院应通过多种姿态、多种方式调查和解决社会矛盾,培养法官亲民、为民、便民的工作作风与民主精神。中国司法能动在极大地实现经济、政治与社会功能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弊端:追求法律的政治与社会效果而忽视法律的内在逻辑与稳定、强调某种能动方式如人民调解而影响了办案效率等。中国完善司法能动的对策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入手:(1)以符合法律效果的法律实效为司法能动的目的;(2)以司法性质和司法程序规范司法能动的创新;(3)以公民的有序司法参与确保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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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中国的司法模式:传统与改革[J].法商研究,2009,26(06):58-64.
关键词:后果主义;裁判民主;清官伦理;政法传统;中国模式
摘要:在中国,法院并非是各种问题的解决中枢,甚至也并非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必须打破"司法独立"的神话,从儒法传统和政法传统出发,以宪法为根本依据,重新解读中国的司法模式。在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司法的根本目的是建设稳定、强大的民族国家和法治国家,但应注意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基本权利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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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会强.重提经济审判庭的设立[J].法商研究,2009,26(02):45-50.
关键词:大民事格局;经济审判庭;反垄断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反垄断诉讼的启动,显示出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大民事格局"的滞后。重提设立经济审判庭不仅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学术支撑,而且还有可资借鉴的经验和现实的需要。因此,在民事审判庭之外重设经济审判庭,有利于经济审判庭"知识"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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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冬.判后答疑制度评析[J].法商研究,2007,(01):104-110.
关键词:判后答疑制度;涉诉信访;司法公信力
摘要: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之后,判后答疑制度已在全国各级法院陆续试行。虽然实行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司法公信力,以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从而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却使我们对该制度的实际功效产生了疑问。尽管如此,判后答疑制度在我国当今的司法环境中仍具有现实意义,也是我国现阶段为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所能采取的最为现实的选择,因此,我们不能断然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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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建红.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以基层法院的改革为中心[J].法商研究,2006,(01):63-69.
关键词:法官编制;法官职业化;法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
摘要:我国法官数量的庞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应该在科学确定法官编制的基础上,对现有审判人员进行分流重组,真正做到法官精英化。某一法院法官编制的确定应主要取决于该院的受理案件数和法官办案数这两个因素,扩大第二个因素应对情势变化的包容度显得至关重要。法官助理制度的出现呼应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需要,但仅有法官助理这个单一的辅助性岗位并不能解决法院人员分流中的所有问题,将现有审判人员简单地二分为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做法也不能兼顾基层法院法官在层次上的差异性,理应类别分明地设立司法辅助人员,使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辅助性事务得以科学有效地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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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以升,孙丽娟.论我国法院纠纷裁判功能的理性建构[J].法商研究,2005,(02):103-106.
关键词:现代法院;法院功能;纠纷裁判功能;非纠纷裁判功能
摘要:现代法院作为“社会纠纷裁判中心”,是专司纠纷裁判功能的组织机构。在功能设定上,我国法院存在着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一方面法院承担着大量的非裁判性功能;另一方面,许多应该由法院承担的纠纷裁判功能事实上并没有归入法院。因此,应该借鉴现代西方国家法院功能的定位,理性地界定和建构我国法院的纠纷裁判功能。其一,应进行法院功能的“净化”,把非裁判性功能从法院的功能范围中剥离出去;其二,应进行法院功能的扩充,把非纠纷裁判主体拥有的纠纷裁判权统一划归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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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规制经济——外部协调成本的考察[J].法商研究,2004,(06):58-68.
关键词:规制经济;外部协调成本;影响力;公共政策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规制经济的活动存在成本问题 ,成本之一就是它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行政监管部门的外部协调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有自己的规制经济的领域界限。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规制经济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太高 ,那么退出市场由立法或行政替代就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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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莉.功能与结构:法院制度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2003,(02):119-126.
关键词:法院制度;司法功能;司法改革;法院体制结构
摘要:法院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法院的组织结构应当与它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相适应。在讨论法院制度改革时 ,应当对法院司法裁判的社会功能及相应的结构制度进行关联考察。现代法治国中的法院应当具有解决纠纷、配置权力和维护法律的统一三大功能 ,而各国为实现这些功能在法院结构上所做的制度性安排 ,可以为我国的法院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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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武生.基层法院改革若干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2,(06):46-53.
关键词: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简易法官
摘要:从世界范围来看 ,凡设置四级法院的国家
,其基层法院大都定位为简易法院 ,其上一级法院为普通案件的一审法院 ,两级法院共同构成初审法院。我国应当吸取这一经验 ,将基层法院改造成简易法院。同时 ,应大幅度合并城市的基层法院 ,撤销在乡镇设立的中心法庭 ,每乡建立一个用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的新型法庭。此外 ,应重组法院的工作群体 ,创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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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玉鸿.论马克思主义法院观[J].法商研究,2002,(05):47-56.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人民法院;法治
摘要:立足于“同类人审判”的根本性质 ,马克思主义者将法院定位在“人民的法院”这一层面上。在法院的具体标准上 ,他们认为法院必须依法成立、实行独立、遵守民主原则、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在法院的性质上
,马克思主义者将法院看做是人民的法院而非官僚的机构 ,是中立的裁判者而非当事人一方利益的偏袒者 ,是普通的法庭而非特权的机构。在法院与法治的关系上 ,马克思主义者将法院看做是法治实现的载体 ,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重要角色 ,同时 ,法院可以通过对行政权、立法权的监督 ,来保证控制国家权力这一基本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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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1,(02):59-64.
关键词:经济冲突;经济法;经济诉讼;经济审判;变易
摘要:改革开放之初设置的经济审判庭经历了 2 0多年的变迁 ,似乎已经走到了尽头。其实 ,经济冲突的特殊性、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经济诉讼目的的公益性决定了经济审判庭仍有存在的必要。其他审判庭适用我国现行传统的诉讼制度无法彻底解决现代新型经济纠纷。原经济审判庭名不副实 ,应当从受案范围、法律适用和诉讼理念等方面将其重新定位和变易 ,使其真正名副其实 ,而不能借口“与国际接轨”撤销经济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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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思路[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03):3-11.
关键词:法院;体制;行政化
摘要:我国法院在理论上的司法属性并没有改变法院现行体制本身的行政化。要使我国法院体制适应司法审判的客观需要 ,实现我国司法的现代化 ,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就应当走法院体制非行政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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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延平.司法权中立的内容构成[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04):
摘要:司法(即审判)应当中立,这是由司法权(即审判权)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的。对此,人们已经有了较多的共识。但是,对司法中立应有的内容,却还未见有全面、具体的阐述。本文认为,司法中立应包含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司法权对立法权保持中立司法权对立法权保持中立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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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晔.新时代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逻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2):30-43.
关键词:新时代;能动司法;中国式现代化;司法文明
摘要:新时代新征程的能动司法不是既往能动司法的翻版,而是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逻辑:一是,能动司法是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之政治逻辑使然,是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的重要表现,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巩固党长期执政地位的现实需要。二是,能动司法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司法镜像,不仅可以保障人民的诉讼权益、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而且能够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正义需求。三是,能动司法是对中国式现代化时代主题的法治回应,不仅能够应对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新变化、接纳现代化发展新成果,而且可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是,新时代能动司法创造中华司法文明新形态,延续了“法理情融合”的中华司法文明传统,传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司法文明,弘扬了“人民司法”的崇高理念,以尊重人权、维护公正、定分止争、促进和谐、保障发展、服务大局,创造性实践开辟了人类司法文明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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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禄生.智能技术赋能政法改革的中国图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41(05):12-31.
关键词:政法改革;司法改革;智能技术;中国图景
摘要:智能技术赋能政法改革,既是政法领域信息化建设的延续,也是司法领域智能化建设的拓展。通过在优化职权配置、完善组织架构、创新办案制度、强化人员管理与改进公共服务等维度的应用,智能技术赋能政法改革日趋深入。从横向比较看,中国的智能技术赋能政法改革是一场规模巨大的政法机关运行逻辑嬗变,呈现出依靠智能技术后发优势弯道超车,数字化、网络化与智能化三期叠加的特征,其深层动力来源于国家主导下的政法协同与科研动员,以及地方试点的选择性控制与竞争性扩散。虽然智能技术为政法领域改革提供了新的可能,但仍然在技术构成、资本分配、数据分布、资源投入、制度配套等方面面临结构性困境。中国特色与结构困境的“时空同在”表征了智能技术赋能政法改革的时代图景。未来应当通过开展领域技术创新、推动领域设计正义、促进领域数据共享、强化领域一体规划、完善领域配套制度,将智能技术赋能的政法改革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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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晓东.人机交互决策下的智慧司法[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41(04):58-68.
关键词:智慧司法;人工智能;算法;规范性科技;人机交互
摘要: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在多个场景落地,在司法领域却备受争议,其根本原因在于司法具有鲜明的价值判断特征。人工智能司法是一种“规范性科技”支持基础上的司法,而非计算性科技或预测性科技技术本身。人工智能司法在裁判可接受性、信息整全、信息筛选、事实评估等方面有一定优势;人机交互决策不仅可能,而且早已通过各类数据库系统成为现实。不过,人工智能司法却面临规则僵化、人机决策权重如何配置、不同司法层级与不同部门决策趋同、算法黑箱决策等难题。应坚持人工智能司法的辅助性定位,坚持法官与检察官的弥散性决策与主体责任制,允许不同司法机关对人机决策权重进行实验性设置并开展实践探索,坚守基于部门分工与审级分层的制衡决策,促进算法解释的可问责性而非完全公开。智慧司法成功的关键,在于设计符合司法原理的人机交互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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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德.社会权司法化的正当性挑战及其出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02):162-174.
关键词:社会权司法化;正当性;健康权;社会权法理学
摘要:通过司法实施社会权,其实质是将应由政治决策机构来解决的资源分配和优先项设置等问题交由司法机构解决,是政治司法化的典型形态。传统人权理论认为法院在这一过程中面临三重正当性的挑战:法院侵蚀分权、破坏民主以及法院自身缺乏制度能力。证成社会权司法化的正当性事关社会权法理学和社会权制度实践的根基。基于规范主义的论证表明,社会权司法化的三重正当性挑战是对权力分立、民主原则和法院制度能力的某种原教旨主义的误解或者狭隘理解,通过司法实施社会权并不构成对宪制原则的根本挑战。基于司法功能主义的论证表明,社会权司法化作为权利与司法两种制度性存在的结构耦合,对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社会正义的实现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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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权力监督哲学与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2):31-42.
关键词: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监督哲学;党的监督;政法体制
摘要: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对执法司法权的制约监督,往往是权力监督的关键环节,也是权力监督理论的重点议题。在中国政法体制下,中国共产党的权力监督哲学是认知、思考和解决执法司法权制约监督问题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近年来,在中国共产党新的权力监督哲学的引领下,中国政法界深入推进执法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系统完备、权威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这一体系既具鲜明的中国特色,包括党的监督、相互制约监督、内部制约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数据监控等机制,又遵循了权力制约监督的普遍原理,内含着以制度制约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科技制约权力等四大控权模式。面对快速变革的权力监督实践,中国法理学的既有监督理论应当进行重构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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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晶晶.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1):83-95.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智慧法院;法定法官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程序选择权
摘要:互联网法院借助互联网技术审理特定类型的涉互联网案件,以全流程在线办理为原则,改变了诉讼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互联网法院在现阶段面临的程序法困境主要包括设立依据有违法定法官原则、管辖范围的界定不够妥当、在线庭审的规则创新冲击民事司法之基本原则、诉讼规则忽视对当事人处分权和平等权的保障等方面。从立法上明确互联网法院的试点法院性质,科学设定互联网法院与普通法院在涉网案件管辖范围上的分界,正视视频庭审与直接言词原则的矛盾,完善在线诉讼规则,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解决互联网法院现有程序法困境的合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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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韦伯命题”之争及其启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2):19-29.
关键词:韦伯命题;理想类型;卡迪司法;形式主义;司法
摘要:上世纪初,韦伯提出并论证了韦伯命题——中国司法属于非形式主义的卡迪司法。近百年以后,中国大陆就这一命题的真伪进行了长达10多年的高水准学术论辩。如果正确理解了韦伯社会学思想的核心概念——理想类型——及其衍生的卡迪司法的真谛,并运用整体的观念来评价中国司法,则韦伯命题的成立是无可置疑的,否定论者所列举的实证材料,并不是韦伯立论的基点。韦伯命题之争有复杂的时代背景,它的背后涉及法律文化是否存在普适性价值、不同时空中的法律文化是否存在可比性、如何客观认知和理性对待本族法律文化传统、法律现代化是否可欲及其价值取向等重大的法理问题,特别是对形式主义司法的认知与评价这一重大的司法哲学问题。这些与中国司法未来走向息息相关的时代性问题都值得法学界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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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基层法庭空间的塑造:从中国另类实践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4):20-30.
关键词:法庭空间塑造;感受相互性;空间重叠;当事人视角;审理正确
摘要:从中国基层法庭空间的某些另类实践出发,可以探索法庭空间的新型理论框架。从环境心理学和更广泛的社会心理学看,中国基层法庭另类实践中体现的"感受相互性"和"空间重叠"的概念,是推进法庭空间理论再理解的引擎。由此而进,在法庭空间的理性、庄重、冷峻之外看到感性、活泼、暖心的价值,并看到不同案件纠纷类型适用不同法庭空间塑造的制度意义,可以提升司法活动的整体社会适应能力,增进司法的社会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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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航.国家建构视角下的中国司法——以国家能力为核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1):28-38.
关键词:国家建构;国家能力;司法系统;治理性相互依赖;条块关系
摘要:国家建构主要围绕国家能力的提升来展开,而国家能力理论包括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性相互依赖和国家机构之间协调和沟通两个基本理论框架。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性相互依赖框架强调应当将司法嵌入社会系统中,推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正和博弈。国家机构之间协调和沟通框架强调中国司法必须既能克服"条条"分割引起的法律和政策传递失真,又能克服多部门之间因"块块"分割而引起的合作困境。提升中国司法能力,应当将法院嵌入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并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进步。为了解决司法失真和合作困境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协调和沟通能力,优化审判权配置、科学定位四级法院的基本职能,增强块块中以各个部门的信任、合作和整合为基础的多属性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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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法官助理制度的法理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4):13-22.
关键词:法官助理;司法改革;员额制;职业化
摘要:法院与法院之间差异甚大,在改革过程中各地法院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以使它们能建立与本院"院情"相适应的法官助理制度。实践中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并非决定于改革文件之规定,而是由法院的案件负担、法官的素质与法官助理的数量及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关于法官助理的出路,职业化是一个值得努力的发展方向,不应将晋升法官作为法官助理的职业前景。法官助理改革能否成功,与它作为一个职业对法学院毕业生究竟有多大吸引力关系甚巨。法官助理改革实际上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次改革。员额制改革进程的快慢、改革目标的达成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官助理改革的命运。而员额制改革的成败则仰赖于改革者的决心与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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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勇.论司法政策的正当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1):19-25.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正当性;公众参与
摘要:司法政策既是制度运行过程中政治与法律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是一个重新界分现有权力结构、权力关系与格局过程的政策性产物。面对质疑,从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两条路径,阐释了司法政策实质是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理权的一种方式。司法政策获得正当性是立法缺位与司法能动下为实现大局司法的必然结果,但其也要得到政治与社会的双重认同。为体现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重价值,应明确制定程序,引入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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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涛.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处理规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6):36-43.
关键词:司法权;行政权;冲突规则;管辖
摘要:司法权与行政权力针对同一对象都有权管辖的时候产生管辖的冲突。三权分立体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体现为各个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力量博弈之后的平衡,无需冲突处理规则;而中国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冲突却存在内在的一致性与协调机关,因此需要冲突处理规则。中国司法权与行政权两种权力之间呈现共同源于最高权力机关,相互分开,相互替代的关系,权力的行使必然发生冲突。两种权力冲突的基础在于管辖权重叠,因此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两者冲突规则应当是"先管优先"原则,即哪一个权力先管辖了需要处理的法律关系并发生效力,则哪一个权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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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法官职业的道德义务和美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4):47-55.
关键词:司法伦理;法官道德;法官美德;价值
摘要:司法伦理是一门探讨法官道德责任义务的学科。法官只有具备了美德才具有道德价值。司法伦理掌握司法本身的道德性及其理性价值、伦理关系和伦理评价,是对司法、文化与法官间的协作以及一系列共同、基本的伦理价值、规范及态度之基础的寻求和建构。司法公正既意味着维护公义也意味着"善"。对于法官的道德要求,就其形式而言,都试图将法官塑造成为比现状更加完美。司法的本体世界就是一个道德世界,是法官所从属的真正在职业精神上自觉的世界。法官生活的道德标准惟有借助于司法伦理才能形成,司法伦理的目的是为法官自身建构一个与其职业相关联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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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杰.民意如何审判:一个方法论上的追问[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6):13-21.
关键词:公众意见;人民意志;政治决断;法律决断;正当程序
摘要:"民意"若想成为司法场域内一种满足"可司法性"要求的"事实"存在,就必须经由某种程序理性构造为一个以最大限度社会共识为前提的共同体意志。正如人民主权之"人民"必须要经过某种拟制、代理或摄政才能完成"人民意志建构",无论是"最大限度社会共识"还是"共同体意志"也都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加以拟制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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