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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1樓 發表于:2025-5-5 16:27

参考案例

包头某商务信息咨询中心等诉石河子某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包头市某稀土电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4-01-2-470-002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3)内民终73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股东与公司之间系利益共同体。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利益,从而间接影响股东的利益。基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公司股东不能再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公司对外诉讼的生效裁判,股东也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2樓 發表于:2025-5-5 16:28

参考案例

刘某鹏诉林某、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4-01-2-470-003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05 / (2021)黔02民辖监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4.25

裁判要旨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系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功能和制度属性所作的特殊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虽在程序上是一个新诉,但在实体上并非针对新的法律关系,而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其处理结果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效力评价,且后续还可能涉及执行回转问题,应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2.涉破产债务人的纠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是基于有效推进破产程序、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考量。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3樓 發表于:2025-5-5 16:28

参考案例

骆某诉某音乐电视传播中心、某电视台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4-01-2-470-004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粤民终300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即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针对第三人提起反诉,起诉诉讼请求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诉请求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不符合提起反诉的法律规定。本诉当事人对原诉判决不服,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其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提出反诉,请求撤销或变更本诉判决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4樓 發表于:2025-5-5 16:28

参考案例

某村民小组、某经济合作社诉某贸易公司、林某沅、某实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1-2-471-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粤民终447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执行异议之诉不涉及对执行依据本身对错的评判问题。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指向的特定标的物不应是执行依据已经确定执行的标的物。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不能提出意在推翻作为执行依据的法院生效裁判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存在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寻求救济。在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但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提出意在推翻仲裁裁决事项的主张。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5樓 發表于:2025-5-5 16:28

参考案例

广东九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01-2-483-001 / 民事 / 合同纠纷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08 / (2021)粤19民辖终58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4.25 / 修改日期:2025.01.16

裁判要旨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表明当事人具有将争议提交仲裁而非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合意。当仲裁条款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但该地仲裁机构并非一个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结合订约时的实际情况,合理判断当事人是否明确选定了具体仲裁机构,不能机械认定仲裁条款无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6樓 發表于:2025-5-5 16:29

参考案例

滨州某建设公司诉滨州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

2024-01-2-483-002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10 / (2021)最高法民再36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以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法律规定为判断标准。当事人依据相关证据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有关部门因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建议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以及案件是否涉及虚假审计,均属实体审理查明内容,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7樓 發表于:2025-5-5 16:30

参考案例

中储某物流分公司诉潘某其他合同纠纷案

2024-01-2-483-003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最高法民辖29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协议管辖应当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其中,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是指有直接的、客观外在的联系,不能将仅存在偶然性联系或者间接性联系作为确定的标准。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并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应当认定协议管辖无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8樓 發表于:2025-5-5 16:30

参考案例

宋某东诉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1-2-483-004 / 民事 / 合同纠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9)川01 民辖终798 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

  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中有关案件管辖条款系平台公司与入驻商家或者消费者就平台提供服务产生合同纠纷时的协议管辖约定,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网购合同纠纷不受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而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9樓 發表于:2025-5-5 16:30

参考案例

北京某经贸公司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河北某建投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01-2-504-001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最高法民再30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为判断标准。当事人依据民事相关证据,起诉主张被告侵害其投资权益,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条件。
  2.当事人没有获得人防工程使用许可并不影响其依据相关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等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规范,并不影响投资者基于投资行为而提起诉讼并主张其享有投资性权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与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无直接关联,不能据此否定当事人的诉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0樓 發表于:2025-5-5 16:31

参考案例

刘某新诉河北某管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01-2-504-002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内民辖5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4.25 / 修改日期:2024.07.05

裁判要旨

  1.因购买产品而提起的诉讼,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不同,既可能构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也可能构成买卖合同纠纷。
  2.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所适用的管辖规定不同,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时应根据当事人诉争事实及诉讼目的,正确确定诉讼的性质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1樓 發表于:2025-5-5 16:31

参考案例

张某诉德城区某幼儿园、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2024-07-2-006-002 / 民事 / 名誉权纠纷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31 / (2022)鲁14民终112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的理由系基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理由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而非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异议,不涉及劳动争议的范畴,故案件符合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是否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害,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确有名誉侵权行为、劳动者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事实涉及对劳动者存在严重不良职业行为的评价,造成劳动者社会信用受损,信誉度降低,可能妨碍劳动者再就业顺利进行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造成劳动者的名誉被损害,构成对劳动者的名誉侵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2樓 發表于:2025-5-5 16:32

参考案例

谢某梅诉贺某阳离婚纠纷案

2024-07-2-014-001 / 民事 / 离婚纠纷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2024.05.31 / (2023)川0107民初1524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1.06

裁判要旨

  1.对于在离婚纠纷中涉及的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而一方当事人又遭受家庭暴力,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先行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系和处理其他已经查明的相关诉讼请求;待查明全部事实后,再对其他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2.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中,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成长开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收入情况及定期给付抚养费对被家暴当事人身心健康的影响,妥当确定抚养费支付方式。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经济基础,且存在危害对方身心健康风险的,人民法院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3樓 發表于:2025-5-5 16:34

参考案例

乐山市市中区民政局申请撤销谢某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2024-07-2-026-001 / 民事 / 监护权纠纷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川1102民特4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未成年人缺乏生活关怀、处于危困状态的,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民政部门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民政部门同时申请指定其为监护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应当依法支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4樓 發表于:2025-5-5 16:34

参考案例

刘某乙诉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继承纠纷案

2024-07-2-029-002 / 民事 / 法定继承纠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12.09 / (2021)津0116民初953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存在部分法定继承人未参与法定继承公证的,应当认定该法定继承公证对被遗漏人不发生效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5樓 發表于:2025-5-5 16:35

参考案例

张某诉田某、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4-07-2-043-003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苏03民终501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6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为追求非法利益,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或滥用诉权,使他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多名行为人合伙共谋,相互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6樓 發表于:2025-5-5 16:57


参考案例

成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7-2-084-003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2013.12.16 / (2013)都大民初字第011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所反驳对方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若当事人在庭审中刻意隐瞒、回避于己不利的询问,拒绝提供相应的证据,且对同一事实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陈述,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可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做出对其不利的认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7樓 發表于:2025-5-5 16:57

参考案例

吕某某诉刘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7-2-091-001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冀02民终720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8樓 發表于:2025-5-5 16:57

参考案例

陆某甲诉陆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7-2-091-003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7.30 / (2015)盐民再终字第0003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12.26

裁判要旨

  鉴定意见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其证明力并不必然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更不能等同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应当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分析、审慎判断。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9樓 發表于:2025-5-5 16:58

参考案例

王某某诉宁夏某建筑公司、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07-2-115-002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9 / (2021)宁01民初1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政府未出具审计结论为由驳回承包人的起诉。案件实体审理中,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审计程序或者出具审计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0樓 發表于:2025-5-5 17:04

参考案例

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2024-07-2-442-003 / 民事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赣0104民保令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4.22

裁判要旨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符合法律应有之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1樓 發表于:2025-5-5 17:05

参考案例

蔡某等人诉某村合作社、瑞安某置业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4-07-2-470-001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1.26 / (2021)浙民终185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1.25

裁判要旨

  1.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审案件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全体社员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并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参加诉讼,代表的是全体社员的利益,对全体社员均有约束力。在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全体社员参加的诉讼中,社员个人不属于诉讼中享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2樓 發表于:2025-5-5 17:06

参考案例

冯某、车某与李某、张某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最高法民再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主体,须是针对执行标的“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享有实体权利的人。次债务人已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执行人若想取得到期债权利益,可以通过代位诉讼程序,实施权利救济。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3樓 發表于:2025-5-5 17:06

参考案例

邯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朱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2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5.16 / (2019)冀民终95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1.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不仅要形式审查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内容,同时还应结合《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进行体系性把握,对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
  2.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应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由被执行人(原告)首先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其提起不予执行之诉旨在推翻其签字并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真实合法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需要提交证据足以推翻案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才达到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证明标准。
  3.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认为申请执行人存在职业放贷、高利转贷等行为的,因涉及到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法院应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依职权对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行为等情形进行审查,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4樓 發表于:2025-5-5 17:06


参考案例

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某、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3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最高法民申110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人民法院另案作出的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按揭贷款提供反担保或阶段性担保并为被执行人偿还的按揭贷款部分,可以从该房屋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5樓 發表于:2025-5-5 17:06

参考案例

江苏某某公司诉天津某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4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冀02民终91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1.同一案件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的其他被执行人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救济问题。人民法院在某一具体的执行案件中,会对多个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虽然从表面上看都是为了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具有整体性,但若具体到某个被执行人,其执行程序实际上是彼此独立。因此,针对某一具体的执行行为,同一案件的多个被执行人之间实际上互为案外人关系,故当某一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的其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主张实体权利的,应界定为案外人异议,并通过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2.防范“因申请撤回异议损害他人利益”情形。异议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申请撤回异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案件已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多个审查程序,并且通过申诉结果,解除了对涉案财产的查封、冻结,若允许异议人撤回异议,将损害他人利益,故对于申请撤回异议损害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6樓 發表于:2025-5-5 17:07

参考案例

上海某公司诉济南某机车车辆物流公司、山东某机车车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5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最高法民申4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当事人针对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的部分请求,在执行该裁决或判决的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7樓 發表于:2025-5-5 17:11

参考案例

朱某琳诉秦某令、张某峰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6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8.14 / (2023)皖民终35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对于已经生效判决驳回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该生效判决的过程中以不同的请求和理由依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以生效判决已驳回相关请求为由提出案件属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8樓 發表于:2025-5-5 17:11

参考案例

沈某诉彭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7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2)冀02民终423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1.审查动产的占有、控制及交付状态。动产不同于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没有相应的权属证书就其权利人信息进行公示和记载,动产的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和交付,对于动产的占有和控制状态,以及交付情况是确定动产权利归属的重点。
  2.结合动产本身的特点和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不同的动产具有各自的特点,确定动产的权利状态或占有控制状态也需结合动产本身的特点。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9樓 發表于:2025-5-5 17:11

参考案例

案外人杨某某诉某某公司、朱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8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19)浙0726执异1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案外人以对不动产享有承租权为由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审查形式要件外,还应加强实质审查,通过审查签订时间、案外人实际占用情况、抵押登记报告中权属情况、租金支付情况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构成虚假租赁。对于案外人虚构租赁合同关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0樓 發表于:2025-5-5 17:11

参考案例

新乐某某社诉路某某、石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2024-07-2-471-009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3.24 / (2023)冀民再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经审查认定案外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实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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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復時間:2025-5-5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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