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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参考案例 蒋某诉郑某某、庄某某、海口某担保有限公司、王某及第三人海南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10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23 / (2018)琼民终87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3.05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案外人对被执行的房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时,不应机械理解该条第三项“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当案外人购买的房产是用于必要的居住需求,且并非用于商业性投资时,仍属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可以适用该规定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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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天津市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1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8.02 / (2024)最高法民再14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12.06 / 修改日期:2024.12.13 裁判要旨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2.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由被拆迁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作为还迁房,用于安置被拆迁人,以履行拆迁人的拆迁安置义务,房屋的位置、面积确定的,可以认定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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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李某诉某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陈某如、孙某敏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12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沪02民终576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1. 针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时,案外人以租赁合同主张房屋应当附租约拍卖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审查租赁行为的真伪。对于以虚假租赁合同主张房屋附租约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租赁行为真伪的审查,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查明租赁合同签订的时间。对于在查封或者设置抵押权之前签订的合同,应结合其他证据判定其是否属于“倒签”行为。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一次性签订超长租赁期限的情形。二是查明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状况。占有是租赁权公示的一般表现形态,可以结合物业费、水电煤、装修协议等证据综合判定案外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三是查明租金支付情况。实际支付租金是判断租赁关系具有真实性的重要依据。对于大额租金的支付,应以银行转账凭证为据。对声称以现金结算,并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的主张,由于明显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一般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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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唐山某某公司与沈阳某某公司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2024-07-2-472-002 / 民事 /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3.27 / (2021)冀民终72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4.09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被执行人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但规定了其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被执行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当前没有明确规定。因被执行人作为一审被告或第三人,依法享有抗辩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其认为一审判决侵害其权利时,其上诉权利不应被剥夺。故在当前未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允许被执行人提起上诉。 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应先予审查被执行人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如果被执行人或追加的被执行人提交证据证明债务足以清偿或者已经清偿完毕的,应依法不予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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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卫某燕诉邹某霏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3-001 / 民事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京01民终401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1.参与分配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簿未记载的,以抵押合同为准。如果抵押合同约定与他项权证记载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且该情形是由于登记系统设置或登记规则设定等问题导致,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2.在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判决时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但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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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 2024-07-2-483-001 / 民事 / 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8 / (2016)京03民终1393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违约方在二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应当就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审理,不能仅因违约方在一审中未答辩、未出庭而视为其放弃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二审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进行审理并作出判断。对于违约方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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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生物研究所诉某甲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07-2-504-003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2)新0104民初770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民事案件执行中,除了要保护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还需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财产权益。申请执行人对程序正当、合理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除非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否则不应以此追究案外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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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天津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惠州某石化有限公司、上海某阀门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24-08-2-079-001 / 民事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2020.09.24 / (2020)沪7101民初24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转让被司法保全之债权协议,不因转让之债权被司法保全而无效。但是,在司法保全措施解除之前,债务人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债权被司法保全之履行抗辩;司法保全解除之后,债权受让人依法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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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庄甲、庄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08-2-103-01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沪0106民初1119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6.12 裁判要旨 互联网贷款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金融机构对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负有举证责任,并对金融机构内部系统电子数据系由双方合意达成负有举证责任,金融机构主动扣款的金额不能推定为借款人认可的借款利率。互联网贷款合同对具体的借款利率约定不明,且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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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甘某诉李某某、刘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4-08-2-104-001 / 民事 / 保证合同纠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2)京0106民初1858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6.13 裁判要旨 1.合同一方当事人刑事上构成诈骗罪,使另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民事上构成欺诈,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享有撤销权的可撤销合同,并不必然导致相关联民事合同无效。被害人不行使撤销权,且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相关联民事合同有效,其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刑事与民事判决可以通过沟通和协调机制,借助网络信息科技有效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复受偿问题,即当被害人通过刑事判决责令退赔项所获得的款项,在民事判决执行中予以扣除,妥善解决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执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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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案例 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浙江某消防器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24-08-2-112-001 / 民事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8.08 / (2018)津民辖终8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在合同纠纷中,在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形下,常有被告以案涉合同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管辖权异议解决的问题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通常采取形式审查的标准,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确定法院有无管辖权。至于案涉合同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法院是否应当驳回起诉,向公安机关移送案卷,不在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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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严某某诉上海某某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4-08-2-116-002 / 民事 / 运输合同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4.09.18 /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104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出租汽车拒绝载客行为的认定,应由相对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出租汽车驾驶员在相对人上车前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相对人上车后驾驶员也立即告知相对人车辆系停靠等候软件叫单乘客,则出租汽车驾驶员主观上并没有拒载的故意,双方之间也并未成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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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上海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4-08-2-119-002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3.18 / (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对于特约商户与外卡转接行的法律关系,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予以明确,因此,双方通过签订协议建立的委托合同关系成为判断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和认定标准。 1.特约商户与客户存在真实的交易是信用卡结算的基础。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交易关系是信用卡法律关系中的基础交易法律关系,该行为与传统买卖关系的区别在于以信用卡作为支付手段。其交易模式是特约商户提供POS机接受持卡人的交易消费,银行作为持卡人的付款代理人和消费信贷的支持者,根据持卡人的指示,代其向特约商户支付款项。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信用卡支付是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其前提是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如果没有发生基础交易,则信用卡作为支付手段的基础不存在。 2.特约商户对与客户存在真实交易负有举证义务。签购单是特约商户与客户就信用卡支付形成的唯一、有效的凭据,对于不参与基础交易的银行来说,签购单是特约商户向其证明发生实际交易、客户采用信用卡支付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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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东莞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8-2-137-006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沪01民终442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1.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是平台基于其法定义务、立法授权以及平台交易参与方的事先约定,按照预先制定并公示的争议解决规则。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纠纷进行居中处理,并根据其自身的处理意见在纠纷双方授权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具有合法性依据。 2.电子商务平台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在程序上应当符合自愿、公开原则,在实体上对纠纷的判定需符合“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的法定要求,在效力上处理结果应当限定在特定场景之下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不得影响当事方依法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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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常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2024-08-2-143-001 / 民事 / 追偿权纠纷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30 / (2021)苏02民终595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时,保险人与保全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保险和保证双重法律关系。在保险人依据其与保全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向保全被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之后,保险人享有对保全申请人的担保追偿权。如果保全申请人在诉讼保全责任险中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成立,则保全申请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保险人对保全申请人的担保追偿权构成抵销,保险人无权主张担保追偿权。 2.保险人担保追偿权成立的前提是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不能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或者没有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在此情况下,保全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成立,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全申请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若认为保全申请人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形,应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以此免除其在诉讼保全责任险中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进而确定一旦承担诉讼保全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保全申请人的追偿权得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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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周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4-08-2-276-001 / 民事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15.10.28 / (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16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监事在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或者监事认为公司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的,可以在收到股东书面诉讼请求之后三十日之内,或发现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三十日内,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为公司诉讼代表人诉讼结果应由公司承担。 2.监事代表诉讼后,公司和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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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沙某某与河南某科技公司、商丘某设备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4-08-2-295-001 / 民事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7.20 / (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异议人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期为由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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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民勤县某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勤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08-2-333-001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甘06民终18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7.08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人都规定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保险事故的原因对后续定损至关重要。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负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2.在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报案后,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核定并承担证明责任,保险公司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对案涉保险标的的查勘定损责任,亦不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作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导致无法认定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公司在收到报案后,应对损失原因、损失金额进行科学的认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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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亓某诉某保险莱芜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08-2-333-002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14.10.20 / (2014)莱中商终字第6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免责条款的认定及法律后果。判断某保险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不应仅考察该条款是否属于明确列举的范围,对于明确列举范围之外的条款,还应实质考察该条款是否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亦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 2.被保险人单方委托鉴定结论的效力认定。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但从证据的实质要件看,单方委托剥夺了保险公司参与查勘、选择鉴定机构并提出相关意见的权利,保险公司无法对鉴定方法、鉴定过程、检材等进行确认,一般应允许保险公司重新申请鉴定。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或怠于定损,则视为保险公司不履行义务的同时放弃了查勘车损的权利,此时被保险人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不存在任何过错,在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前提下,法院对于鉴定结论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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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顾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08-2-333-003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05 / (2018)苏02民终227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认定问题。单方委托是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接到事故报案后,均会及时自行查勘定损,但是,单方委托仍时有发生。被保险人之所以进行单方委托,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定损价格过低,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故委托公估公司等对车损进行鉴定。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对评估金额通常不予认可,往往会申请重新鉴定,此时人民法院需要考虑单方委托鉴定的程序是否存在问题,鉴定意见实体上是否存在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 2.应注意防范利用单方委托“骗保”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虚构事实、隐瞒情况,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项的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也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要严格审查单方鉴定在程序上、实体上是否存在问题,对可疑的单方鉴定意见,应允许当事人进行重新鉴定,以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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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钱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08-2-333-005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苏0213民初397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单方委托鉴定意见应严格进行审查。单方委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拒绝定损或怠于定损导致车辆损失无法确定,也可以防止保险公司过分压低定损金额,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对单方委托在程序上要严格把关,保证保险公司参与程序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在鉴定意见存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重新鉴定。 2.定损义务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司法实践中,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怠于定损,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评估费等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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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诉吴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2024-08-2-333-009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16 / (2018)鲁02民终892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保险人作为原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应当由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程度负担举证责任。第三人对保险人单方确定的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不认可时,应当由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凭保险人单方制作的定损单认定其完成了举证责任。依据合同相对性,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事故损失程度达成合意,也不能约束第三者。如果保险人不能提供相应资料致使车辆损失程度无法确定,应当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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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王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08-2-333-011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06.21 / (2019)沪74民终23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3.07 / 修改日期:2024.04.02 裁判要旨 被保险人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获生效判决支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的,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通知致使保险人未能参与定损的,损害了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定损权,其依据侵权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主张保险理赔的,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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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何某等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4-08-2-334-006 / 民事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0.10.21 / (2010)浦民六(商)初字第67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在保险合同中,认定猝死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应结合事故成因予以确定,而不能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就主观推定猝死的原因是疾病,从而将猝死排除在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畴之外。若保险人并未明确提出尸检要求,在受益人已完成初步证明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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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山西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化学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 2024-08-2-360-001 / 民事 / 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15 / (2023)晋民终11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1.独立保函兼具担保和支付功能,用于保障基础交易中产生的债权快捷实现,具有独立性和单据性,不受基础交易法律关系和开立申请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及修改、转让、履行等情况的影响。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不属于独立保函欺诈的审查范围,且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因基础交易合同纠纷的审理而中止。 2.独立保函构成欺诈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对欺诈的举证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应当达到受益人的索赔请求完全没有事实基础和可信依据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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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苏州)织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2024-08-2-421-002 / 民事 / 申请破产清算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苏0509破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自行和解是民事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的具体体现,须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不适用债权人会议的强制多数决规则。自行和解可适用于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任意一个程序,不受是否宣告破产的限制。债务人应就所有债权的清偿比例、期限、财产来源,以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期限统一制作协议。 2.自行和解协议应遵循债权平等清偿原则,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一致协议排除债权平等原则的,亦应当予以认可。自行和解协议不约束未申报的债权人,自行和解协议无效或执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以对原债务主张权利,若重新启动对债务人的破产程序,需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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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大石桥市某担保中心诉天津某工贸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2024-08-2-471-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8)津民终43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系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只要受让人支付了对价并占有标的物,即便未办理登记手续,受让人也已经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虽然所有权在效力上尚存一定欠缺,但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基本原理,仍可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 2.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转让纠纷中,善意第三人是应对标的物具有正当物权利益且不知道也不应知道特殊动产物权发生变动事实的主体。为贯彻物权优先效力,转让人的普通债权人,除非享有法定优先权,否则不应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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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刘某华诉陈某贤、刘某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8-2-471-002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9.22 / (2022)粤民终89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13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判决执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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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昆明某银行云溪支行诉王甲、王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8-2-471-003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云民终字60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13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主张解除租赁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作出综合判断。成立在抵押权之前,并已占有使用的租赁权可以排除移交租赁物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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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广东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诉占某祥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4-08-2-494-003 / 民事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11.28 / (2021)浙0212民初289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27 裁判要旨 1.在民间借贷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关键性电子证据真实性存疑的,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电子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正确适用主动证据调查制度。 2.人民法院经查明认定原告采取伪造电子邮件、虚假陈述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的,不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而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依法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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