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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3.民事司法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2樓 發表于:2024-7-13 21:25
葛洪义.司法权的“中国”问题[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01):39-43.
关键词:司法权;中国问题;司法腐败;监督;制约
摘要:司法权的"中国"问题,首先是一个公共权力的理性化与民主化问题,以及由此而必然产生的法治化问题,其次才是司法问题。司法权的重要是基于公共权力的理性化和民主化的需要,而公共权力的理性化与民主化则又是社会生活理性化的结果。因此,建设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效的司法制度,形成一个以理性与民主精神为灵魂和价值取向的强大的司法权,维护理性与民主基础上的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必然是研究中国司法权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这就决定了,研究中国的司法权问题,必须且不能不将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问题摆在中心的位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3樓 發表于:2024-7-13 21:28
方乐.司法行为及其选择的文化注释——以转型司法中的中国法官为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5):17-31.
关键词:清官文化;司法;法律社会学
摘要:转型司法中的中国法官,其司法行为不仅会受当下中国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的影响,而且还更多地要受到一种"清官文化"的因素制约;也即在公共的法律生活中,其任何司法行为的做出,除了回应特定的社会——文化情境系统的要求之外,也更反映出了法官对自身名誉的特别爱惜以及对社会评价的特别注意,同时也是为了尽可能好地完成司法任务并尽可能少的给自己惹麻烦。正是在"清官文化"这一文化容器中,不仅社会——文化的情境性因素作用到了法官的身上,而且,也正是在这一文化的信仰网络里,达致了纠纷中的民众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对于法官角色期待的均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4樓 發表于:2024-7-13 21:32
刘克毅,翁杰.法官裁判权的控制与司法公正的实现——以民事裁判制度为中心的讨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4):45-54.
关键词:依法裁判;裁判权控制;司法制度;司法程序
摘要:秉承大陆法系传统、遵循依“法”裁判原则构建的我国司法裁判制度,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范作为司法裁判制度运转的枢纽——既作为当事人行为的准则、发动诉讼的根据,也作为法官裁判的标准、控制法官裁判权的基本工具,以及获得裁判结论正当性的基础;与此相应,程序制度没有独立的价值。这一制度体系与我国的法治现实极不适应。我们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做法,重构司法裁判制度通过程序制度使当事人、社会公众以恰当的方式参与法官的裁判过程,分享、制约法官的裁判权,正当化法官所“造”之法、所做裁判结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5樓 發表于:2024-7-13 21:33
侯猛.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流动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2):95-100.
关键词:大法官流动;公务员化;法官等级制度;知识分工
摘要:大法官流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背后,反映出来的仍然是法院体制的官僚化、法官的公务员化。从知识的角度来看,这破坏了上诉审与初审司法知识的分工,以及司法与其他部门知识的分工,不利于司法知识传统的形成;同时也强化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控制,以及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同质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6樓 發表于:2024-7-13 21:34
公丕祥.董必武的司法权威观[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1):15-22.
关键词:董必武;司法权威;法制建设;司法机关
摘要:董必武强调,维护法律与司法权威,是加强国家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要维护司法权威,就必须树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缺乏公信力的司法,必然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要维护司法权威,就必须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内部与外部监督机制;要维护司法权威,就必须正确处理有错必纠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关系,既高度重视涉法信访工作,又要维护司法审判活动的严肃性;要维护司法权威,最重要的就是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司法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7樓 發表于:2024-7-13 21:34
方乐.司法的“场域”分析?——以1997年的一次学术论战为背景的展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1):23-27.
关键词:司法;场域;法官角色转换
摘要:在目前的体制下,司法审判是一个法官由“非司法者”角色向“司法者”角色转换的过程。这种转换是一个法官在多重“场域”夹缝中艰难穿行,并在一个特定的“场域”中进行公共选择的结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8樓 發表于:2024-7-13 21:35
周永坤.议行合一原则应当彻底抛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1):53-61.
关键词:议行合一;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国家权力结构
摘要: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议行合一“就是“议”和“行”组织的同一与职能合一。“议行合一”作为一个描述社会主义政权权力结构的概念与社会主义的现实不符,作为一种理想的权力结构模式更是有害。在社会主义的历史上,“议行合一”只有在不正常的时期才短暂地存在过,除了战争年代,它给人们带来的是灾难而不是福音。因此,“议行合一”的理论与原则应当彻底抛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9樓 發表于:2024-7-13 21:36
李琦.冲突解决的理想性状和目标——对司法正义的一种理解[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01):13-21.
关键词:冲突的解决;自治性;正当性
摘要:以冲突解决中的人类需要为依据 ,冲突解决的公正性、效率性、确定性和自治性构成了冲突解决的理想性状。冲突解决的理想性状的各要素之间不可避免地相互矛盾 ,这意味着当事人和社会都必须理性地为冲突解决设定现实目标。对冲突解决的理想性状的揭示 ,具有冲突解决的正当性的构建功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0樓 發表于:2024-7-13 21:37
章武生.我国法官的重组与分流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03):44-50.
关键词:法官;法官员额;法官重组
摘要: 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现有法官人数过多,素质不高,不能满足这一条件。因此,应在重新界定我国四级法院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按照现代审级制度的要求确定各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和任职资格,并对现任法官进行重组与分流,以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构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1樓 發表于:2024-7-13 21:48
庞凌.法院政治功能的学理疏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04):29-37.
关键词:法院;司法权;政治功能;宪政
摘要: 现代的法院制度与古代的相比,其区别主要不在于法院纯司法功能的变化,而在于司法与政治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嬗变。法院作为国家政治权力架构中的重要一环、法治得以实现的基本机关、民主制度的维持者与裁决者以及人民的法院,就必然要与政治发生关系,具有相应的政治功能,从而在权力分立的政治架构中,通过个案的审理与相关政治行为的判定,发挥着制约其他国家权力,规范权力运行秩序并维护宪政制度的功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2樓 發表于:2024-7-13 21:49
唐宏强,黄浴宇.法官地位的经济学分析——以美国为范例的考察[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02):111-116.
关键词:经济人理性;自发秩序;分工;产权;社会博弈
摘要:法官地位问题是目前司法改革中遇到的核心问题之一 ,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在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的基础上 ,以社会分工为逻辑起点 ,沿“经济人”理性选择的路径 ,探讨初始产权的界定以及法官所面对的内外约束机制对于法官地位形成的重要意义 ,给我们的启示是 :中国司法改革应借鉴美国法官地位确定的经验 ,建立法官排他性产权的制度保障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实行审级中的双轨制和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有限参与。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3樓 發表于:2024-7-13 21:55
王安异,毛卉.论审判的自治与控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01):44-53.
关键词:审判;自治;控制;公开
摘要:文章思考了审判自治的法治蕴涵,认为中国审判改革的选择不在移植审判自治的制度, 而在于给审判再生产提供自我完善的条件, 并进行必要的控制, 且审判控制并不能取代法官的自主审判。审判的自主和控制是审判改革中的一对矛盾,二者整合于审判公开。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4樓 發表于:2024-7-13 21:58
德全英.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03):
关键词:中美法院制度;权力;司法
摘要:当前中国推进司法制度改革,有必要观察和研究其它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些有益的经验。此文从法院的权力、机构的设置、管辖和解释、法官的产生和任免、以及法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趋向等几个方面宏观地比较了中美法院制度各自的特点。两国司法制度由于国情的不同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时面对各自统一法制的问题,又存在某些共同的趋向。提出了当前司法改革中加强统一司法权,消除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以利于公正司法的基本设想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5樓 發表于:2024-7-13 22:05
王祺国,张荻秋.论审判独立的双重属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9,(03):20-24.
摘要:<正> 一、审判独立的由来与发展 众所周知,在封建专制统治下,行政、立法、司法大权为君王所独揽,必然造成司法专横,不可能存在司法独立。为了反对封建的司法专横,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审判独立(又称司法独立、法院独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6樓 發表于:2024-7-14 18:32
郑智航.智能司法信任机制的法律构建[J].现代法学,2023,45(06):71-84.
关键词:智能司法;司法信任;人工智能;技术治理
摘要:传统司法信任包括基于对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司法工作者行为等司法内部知识的认识而产生的认知信任,基于司法的运作能够满足公平感、正义感等情感预期而产生的情感信任和基于既有外部司法经验与司法情感产生的信念信任三个基本层次。在智能司法活动中,由于“技术信任”的客观属性,信任生成中的理性成分得到了强化和放大,情感与信念的成分则被相应地弱化。通过制度规范实现对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评估监管、增强司法人员在技术使用过程中的能动性、恪守技术的工具属性、搭建制度化的沟通平台,以及保持同社会公众积极的互动与沟通、约束和引导新媒体的宣传等,是构建智能司法信任的重要方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7樓 發表于:2024-7-14 18:32
蒋惠岭.论传统司法规律在数字时代的发展[J].现代法学,2023,45(05):125-138.
关键词:司法规律;数字时代;智慧法院;司法改革
摘要:数字时代和智能社会是司法制度发展的新场景,而司法制度的理论支撑——司法规律(在法律范畴内体现为司法原则)同时也面临新的挑战。旧有问题依然存在,而新问题不断涌现。尽管司法改革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传统司法规律的内涵,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以“智慧法院”建设为研究场景,针对在线诉讼、司法智能化、互联网应用中遇到的新问题,特别是审判独立、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司法民主、司法效率等主要原则受到的冲击,依托司法改革的成果,对上述原则在数字时代的内涵、表达、作用形式、困境及出路进行系统分析。即使在数字时代,传统司法规律的基本论断依然成立,但又需要适应时代要求和实践情况。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8樓 發表于:2024-7-14 21:18
陈柏峰.我国政法教育的变迁与展望[J].现代法学,2022,44(02):3-21.
关键词:政法;政法教育;法学教育;全面依法治国;大法治格局
摘要:政法教育形成于1950年代,基于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它为政法工作培养专门干部。与政法工作强调政治性一样,政法教育是强调政治性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纪律教育。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日趋强调专业化、职业化。20世纪80年代,仍继续强调政治性。这与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及“严打”刑事政策有一定关系。1990年代以后,政治性在政法教育中日渐淡出,法学教育趋向服务市场经济的专业化。新时代的治国理政,在法治领域创造了一系列新实践,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深入政治领域,国家和社会治理广泛纳入全面依法治国范畴,涉外法治深度关联国际政治、国际关系。这些实践造就了强调政治性的大法治工作格局,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催生了新政法教育。党内法规学、纪检监察学、国家安全学、社会治理法学等新学科应运而生,人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学科应需更新。新政法教育与专业化法学教育并行,扩展了法学教育的领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9樓 發表于:2024-7-14 21:20
雨峰.中国基层司法中的仪式与权力[J].现代法学,2021,43(05):41-53.
关键词:基层司法;仪式;权力;技术;司法多义性
摘要:通过影像和访谈获得的材料可以提供生动的司法运行情况。基于一部电影和深度访谈发现,在基层司法中,与抽象的法律规范相比,地方性知识发挥着重要作用。依赖于时间、空间、阶层、主体等地方性要素,司法在运行中呈现出不同的权力关系和技术。正是这些权力与技术,使司法呈现出多重面相。司法并不是纯粹的公权力规范私主体行为的过程,相反它是国家公权力和民间私行为互动的场域。仪式是司法中的重要要素,当事人有时会通过参与仪式而影响理想中的司法仪式。空间体现着不同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基层司法更多呈现了民间百姓的实践,从而使司法具有了多义性。因此,看上去是"背离"司法的现象实际上是司法的不同面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0樓 發表于:2024-7-14 21:21
魏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与路径[J].现代法学,2021,43(03):3-23.
关键词:司法人工智能;司法改革;数字正义;司法价值;司法规律
摘要: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是新一代科学技术推动司法改革的新范式,它为提升司法改革质效、提高司法能力、推进司法公开、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提供了智能化解决方案。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法理表达是"数字正义",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为司法改革提供适用的理论解释和方法论支持。然而,司法人工智能面临着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失衡,实践上仍难以满足司法改革的需求,技术上存在算法不可解释和过拟合的瓶颈,还缺乏精细化评估司法改革成效的科学方法。未来路径需要从顶层设计上构建多维司法价值均衡发展的科学理论,研发遵循司法规律的智能化应用,建立以司法人员为中心的人机协同机制,构建司法改革成效评估的科学方法,制定司法人工智能的伦理规范,探索适应司法数字化改革的诉讼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1樓 發表于:2024-7-14 21:25
陆永棣.法官良知在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展开[J].现代法学,2020,42(03):14-28.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影响性案件;责任豁免;法官良知
摘要:从南京彭宇案到聊城辱母杀人案,从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到广州摘杨梅坠亡案,当下一系列影响性案件不断拷问着法院和法官应该如何对事关社会道德、善良风俗等个案,以符合常情常理、不与公众主流道德情感相悖的判决完成个案救济,最终实现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回应和引领,从而彰显司法价值。这类案件的处理由于法官把握失度从而成为影响性案件的原因尽管多样,但惮于错案追究制,回避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应有的"弘扬正义的良知"的追求,并以此为避责选择,降低抑或排除办案风险,无疑为重要方面。因此,应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中的错案追究制度,在建立一种遵循正当程序下的责任豁免制度的基础上,由法官"弘扬正义的良知"的要求,以善良之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准确把握立法本意,以主流道德价值回应社会公众期待;审慎驾驭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以法律的尺度实现道德的要求,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2樓 發表于:2024-7-14 21:26
于龙刚.人民法院立案环节的压力化解策略及其改革[J].现代法学,2019,41(05):23-35.
关键词:案件压力;能动司法;立案政策;登记制改革
摘要:案件压力是人民法院一直以来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立案作为司法系统的"入口",承担了繁重的压力化解任务。法院在立案环节采取延伸审查范围、向外分流案件、开展诉前调解、制定立案政策等方式来化解案件压力,实现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相平衡。但是,压力化解策略的过度使用会对案件受理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引发立案难等后果。登记制改革在规范案件受理活动的同时却限制了压力化解策略的使用,导致法院案件压力的阶段性增加。在法院仍面临"社会过度复杂性"背景下,在立案环节化解案件压力不可避免,比较妥善的选择是以"组织复杂性"应对"社会复杂性",即构建复杂化的立案制度结构,实现案件受理与压力化解的适度分离与相互共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3樓 發表于:2024-7-14 21:27
侯猛.知识结构的塑造——当代中国司法研究的学术史考察[J].现代法学,2019,41(04):36-52.
关键词:司法研究;法院组织;司法改革;法学研究历程
摘要:司法研究是贯穿近40年法学学术研究的重要线索。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变化的梳理以及司法研究中学术话语流变的考察,得以展示知识—司法实践关系的双向互动。这一互动机制的研究对解决当下法学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同时,司法研究的学术史考察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了背景素材,加深了其对本领域问题的理解。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4樓 發表于:2024-7-14 21:27
龙宗智,孙海龙.加强和改善审判监督管理[J].现代法学,2019,41(02):35-53.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审判;监督管理
摘要:司法责任制改革必须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价值取向,应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推进中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的矛盾,加强和改进审判监督管理的原则和措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5樓 發表于:2024-7-16 11:48
崔永东,葛天博.司法改革范式与司法学研究[J].现代法学,2018,40(05):50-66.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理论研究;司法文化;基础概念
摘要:中国司法改革已走入深水区,回溯改革历程,透视改革共识难题,审视司法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司法学研究的视阈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的不足乃至缺场,根本原因在于中国问题的思考与探索缺少"深描"意识。中国司法改革是一项前所未有的探索性事业,不断完善顶层设计的同时,需要符合中国社会现实的中国"本文"支持。为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入提供方法论,是司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历史责任,应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重塑传统司法文化的价值,开启社会主义司法理论研究的法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6樓 發表于:2024-7-16 11:49
盛学军,邹越.智能机器人法官:还有多少可能和不可能[J].现代法学,2018,40(04):74-82.
关键词:机器人法官;智能机器人;电脑量刑;法律智能系统
摘要:智能机器人在司法领域大有可为,将给司法实践带来关系重构、队伍重组、流程再造等重要变革,对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提出严峻的挑战。我们可以借助"机器人法官"提高审判效率,节省人力、物力。我们应该积极运用智能机器人推进建设现代化的法治体系,提升法治能力,但也要警惕过分依赖冷数据和机器智能造成新的司法不公。我们既要造就一大批善于运用人工智能的新型法官,又要在引进"机器人法官"的同时,坚守人类法官的人性、人道和法治精神。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技术和算法难以找到逻辑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恰当融合点。公正审判所需要的情感难以及时准确地进入机器人的决策系统,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是机器人难以习得的智慧,有丰富实践经验、有人性情感、有法治精神的法律人比装满程序和大数据的机器更能准确地适用和解释法律条文。人类官司的最后裁决权不能交给智能机器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7樓 發表于:2024-7-16 11:53
高翔.法院院长职权结构优化论——基于《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衔接的考量[J].现代法学,2017,39(02):181-193.
关键词:诉讼程序;法院组织;审判职权;司法行政职权;法官同权
摘要:法院组织理论与诉讼原理具有深刻内在联系,从《法院组织法》与《民事诉讼法》相衔接视角考察我国法院院长职权的层级结构,可以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大陆法系普遍认可法院院长具有适度的司法行政权,并以不侵害审判核心事务行使为前提。就我国现实而言,法院院长职权重塑的逻辑前提是审判业务与司法行政事务科学分类。对法院院长职权应划分为审判职权、司法行政职权。在审判职权行使方面遵循与法官同权原则,限制院长程序性决定权,确立院长审案分案的一般规则及动态调整机制;司法行政职权则应保持谦抑,开列院长司法行政职权清单有助于预防权力跨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8樓 發表于:2024-7-16 12:18
徐汉明,王玉梅.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述评[J].现代法学,2016,38(05):170-184.
关键词: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述评
摘要:国家确定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化的目标,给全面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要求。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形成了大批富有见地和成效的研究成果。现有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从其内容层面主要涉及司法管理基础理论、司法组织管理、司法人员管理、案件管理以及司法财物管理等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管理制度的深刻理解和认识,是在不同学术观点的碰撞争鸣中以及对司法权运行实际问题的探索中不断深入丰富的,现有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随着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司法管理体制目前面临着许多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其基础理论研究及制度构建仍任重而道远。学者须梳理既有研究成果,凝练相关学术观点,全面了解掌握该领域的研究状况,提升研究的深度、扩大研究的广度,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展望未来研究的方向,为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施机制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9樓 發表于:2024-7-16 12:19
崔永东.法官责任制的定位与规则[J].现代法学,2016,38(03):28-36.
关键词:法官责任制;法官履职保障制度;司法改革
摘要:法官责任制是指因法官不当行权产生严重后果而承担责任的制度,其目的在于达到"权责统一"(权力与责任统一),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实行法官责任制是世界司法通例,也是中国古代司法惯例。在当今中国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有关司法责任的规定,为法官责任的建立和贯彻落实指明了一条制度性进路。法官责任制与法官履职保障制度实为一体两面,二者缺一不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法官责任制的核心,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关系到法官责任制改革的成败。对错案的类型化标准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对错案标准的设定也应当科学、合理。对于法官责任的类型设定、法官待遇等配套措施的建立也应当及时跟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0樓 發表于:2024-7-16 12:19
屈向东.以案定编与法官员额的模型测算[J].现代法学,2016,38(03):160-180.
关键词:以案定编;法官员额审判负荷案件权值
摘要:实行法官员额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既应当立足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现状和法官工作实际,又必须依托科学严谨、全面翔实的数据分析。但现有研究大多焦聚于"谁来当法官"的任职资格分析,却多少忽视了"需要多少法官"这一前置性问题。为了提高法官员额配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我们应借鉴计量经济学与统计学的建模方法,通过多重共线性检验将法官工作量作为确定法官员额的唯一解释变量,而后建立以案件类型、工作任务、任务频数、任务复杂性为核心的法官工作负荷模型,尝试通过计算法官工作量测算法官员额。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1樓 發表于:2024-7-16 12:55
张卫彬.审判委员会改革的模式设计、基本路径及对策[J].现代法学,2015,37(05):23-32.
关键词:审委会;改革模式设计;职能归位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均提出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制度。由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实际上,学界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废的讨论由来已久。各级法院也在尝试采取各种改革措施,回应社会的批评和建议。基于国内目前司法运行环境和基础条件等因素,审判委员会不宜被废除,但应创新制度安排的理念,对其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同时,可以修改国内相关法律,突破现有的二元制审判体制为"二元半体制"——"一审+二审/审判委员会",在审委会内部设立大审判庭,并按照案件性质对审委会委员进行专业分工,明确赋予其就重大和疑难的个案进行审判的权能及问责机制,同时,积极发挥审判委员会的监督、咨询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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