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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1樓 發表于:2025-5-6 15:08

参考案例

王某华诉何某忠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案

2024-10-2-456-001 / 民事 /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25 / (2023)粤19协外认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可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该安排施行之前,香港特区法院作出的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判令当事人只能在内地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增加了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时间及经济成本。本案准确适用了该安排的规定,依法行使了管辖权,在本案不具有该安排第九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情形的情况下,依法认可和执行了案涉民事判决。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2樓 發表于:2025-5-6 15:10

参考案例

涂某翠诉冯某维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案

2024-10-2-456-002 / 民事 /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31 / (2023)渝05认港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12

裁判要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暂准离婚令、区域法院法官审理命令、区域法院法官在内庭审理命令和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中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相关命令及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最终解除的证明书属于前述规定认可范围且不存在不予认可情形的,应当依法裁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所作包含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相关命令和证明书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3樓 發表于:2025-5-6 15:10

参考案例

香港清盘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某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破产程序案

2024-10-2-456-003 / 民事 /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2)沪03认港破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17

裁判要旨

  1、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件中,对于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认定应当重点考察债务人的注册地,同时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
  2、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件中,除通知申请人、关联企业外,还应当通知包括已知境外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以平等保障境内外债权人、关联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等权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4樓 發表于:2025-5-6 15:10

参考案例

梁某芳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判决案

2024-10-2-458-001 / 民事 / 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0 / (2022)粤20认澳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一条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本案准确适用了该安排的相关规定,裁定认可和执行了案涉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判决,依法及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5樓 發表于:2025-5-6 15:10

参考案例

中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2024-10-2-458-002 / 民事 / 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8 / (2023)沪02认澳1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安排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该条款明确了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范围不仅限于两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还包括含有民事损害赔偿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在审查认可和执行的标准上,应当按照《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逐一审查。对于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但未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6樓 發表于:2025-5-6 15:11

参考案例

李某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2024-10-2-458-003 / 民事 / 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16 / (2017)粤06认澳1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中有关民事损害赔偿的判项,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7樓 發表于:2025-5-6 15:11

参考案例

上海某会社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

2024-10-2-462-001 / 民事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1)沪03协外认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在我国没有与日本缔结相关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的,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该外国破产程序是否是集体性清偿程序,是否在主要利益中心地法院启动。2.是否符合互惠原则。3.是否存在不予承认和协助的事由,即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8樓 發表于:2025-5-6 15:11

参考案例

崔某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

2024-10-2-462-002 / 民事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18)鲁02协外认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涉外审判中的一项难点工作,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主要是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双边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进行。由于韩国首尔地方法院曾经在其案件审理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予以认可,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9樓 發表于:2025-5-6 15:13

参考案例

S公司、某股份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2024-10-2-462-003 / 民事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1 / (2016)浙协外认1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06.17

裁判要旨

  在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外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应当按照协定约定的依据进行审查。根据我国与法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约定,按照被请求一方法律有关管辖权的原则,裁决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不应予以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故当事人在法国法院参与诉讼、进行答辩且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法国法院有管辖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0樓 發表于:2025-5-6 15:14


参考案例

某国际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2024-10-2-463-001 / 民事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1.19 / (2015)淄民特字第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处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时,应严格依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审慎界定违反公共政策的标准,限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将严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侵犯中国国家主权、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违反善良风俗以及危及中国根本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1樓 發表于:2025-5-6 15:14

参考案例

厦门某公司诉李某水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10-2-471-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0)最高法民申571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买受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多份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多份合同的总金额、买受人总共已支付金额等情况,对买受人的付款情况是否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2樓 發表于:2025-5-6 15:15


参考案例

某某有限公司诉中国某某集团股份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10-2-483-002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1)最高法民再27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断当事人的管辖约定是否构成不对称管辖,应当以双方明确、清晰的意思表示为前提,不能推定当事人约定了不对等的诉讼权利义务。换言之,只有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只能选择某一特定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则有权在多个法院中选择某一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不对称管辖条款。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3樓 發表于:2025-5-6 15:15

参考案例

浙江省某旅行社公司与某邮轮公司、上海某旅行社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10-2-483-004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6.17 / (2023)最高法民辖115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1.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首先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第一款确定管辖法院。不具有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案件与我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条第二款行使管辖权。
  2.判断是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当联系”,可以根据合同磋商地、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在地、关联纠纷处理所在地等可能与法院地存在适当联系的因素进行判断。
  3.案涉合同的履行既包含旅游合同的内容,也包含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第七条第110项规定,案涉纠纷应当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4樓 發表于:2025-5-6 15:15

参考案例

中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意大利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独立保函纠纷案

2024-10-2-503-001 / 民事 / 独立保函纠纷 / 上海金融法院 / 2019.09.26 / (2018)沪74民初141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27

裁判要旨

  1.独立保函生效后,若受益人交单相符,独立保函开立人应当向受益人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2.独立保函的开立人以外国法院的止付禁令构成不可抗力并以此为由提出抗辩,拒绝付款及承担迟延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未经法定程序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对我国法院不具有拘束力,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且该外国法院的止付禁令也不能构成URDG758项下的免责事由。
  3.涉外纠纷案件中,利息的币种应与债务支付的币种一致。当事人就债务支付的币种形成明确合意,也意味着对由此产生的利息币种具有合理预期,除非受诉法院地法律存在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债务支付币种的合意选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5樓 發表于:2025-5-6 15:16

参考案例

某亚太控股有限公司等诉新疆某某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仲裁程序案

2024-10-2-521-001 / 民事 / 仲裁程序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3.27 / (2018)最高法民辖终45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侵权责任纠纷具有可仲裁性。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基于该合同提起的侵权之诉原则上具有约束力。
  2.侵权之诉的当事人超出合同当事人范畴的,如该侵权之诉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具有可分性,仲裁条款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如该侵权之诉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具有不可分性,虽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约定,但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与非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必要共同侵权纠纷,故人民法院对于该侵权之诉整体享有管辖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6樓 發表于:2025-5-6 15:18

参考案例

广东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杨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

2024-10-2-521-002 / 民事 / 仲裁程序案件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2.28 / (2021)粤01民特473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08.27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启动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前提。在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径行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并不影响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作出裁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7樓 發表于:2025-5-6 15:19

参考案例

陕西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024-10-2-521-003 / 民事 / 仲裁程序案件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30 / (2023)陕03民特5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因对仲裁规则不清楚,当事人约定了实际并不存在的县区仲裁委员会。若当事人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县区所在的地市有唯一确定的仲裁机构的,可以认定当事人已选定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8樓 發表于:2025-5-6 15:20

参考案例

周某阳与何某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024-10-2-521-004 / 民事 / 仲裁程序案件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粤01民特28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12.11

裁判要旨

  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交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对于“当地仲裁委员会”是否为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均明确指向为同一地点,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9樓 發表于:2025-5-6 15:34

参考案例

郑某芳等诉郑某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2024-11-2-135-001 / 民事 /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3)鲁民申1194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应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由于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不具备进一步分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案涉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在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双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0樓 發表于:2025-5-6 15:35

参考案例

金溪县石门乡某村小组诉揭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4-001 / 民事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02 / (2022)赣10民终20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25

裁判要旨

  1.古树名木受到侵害后,古树名木的管护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2.古树名木既具有物权财产属性,又承载着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价值。因古树名木受到侵害而获得的民事赔偿款,应当用于古树名木的修复以及与保护古树名木有关的公益事项。 
   3.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促使相关部门加强对古树名木赔偿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1樓 發表于:2025-5-6 15:35

参考案例

李某诉茌平某氧化铝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1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1.17 / (2021)鲁民申1134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适用的是法释〔2020〕17号)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请求赔偿,应当就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及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提供初步的证据材料。只有在被侵权人完成了上述举证责任之后,才应当由侵权人就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水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中,侵权人排污口在河道下游,而污染场地在上游的,侵权人应当就污染物到达污染场地的可能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2樓 發表于:2025-5-6 15:35

参考案例

王某诉临沂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2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8.15 / (2023)鲁民申889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所属或者委托的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取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认定当事人的生产行为产生的声音是否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度、侵害了相邻人的安宁权时,可以从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角度分析,并结合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调查时委托检测的数值来综合评判。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3樓 發表于:2025-5-6 15:35

参考案例

宁某诉泰安某化工公司、山东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3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鲁0921民初335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环境污染案件中,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应当就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被侵权人的损害、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证明责任。侵权人系合法排污的,应当适当提高关联性证明标准。被侵权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关联性的,对于其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4樓 發表于:2025-5-6 15:36

参考案例

张某伟诉泗阳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泗阳某环保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4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13 / (2023)苏01民终452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生态环境侵权中,被侵权人是否达到关联性举证证明责任,应当综合侵权人的过错及其程度、污染物的性质、时间空间距离、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多个因素判断。在侵权人系合法排污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仅能提交相关报告说明其养殖鱼死亡系因缺氧所致,而水体缺氧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且人民法院已查明损害发生前后一段时期内上游排污口附近水体污染物显著低于下游损害发生地污染物浓度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达到关联性证明标准,不能形成侵权人污染水流造成被侵权人养殖鱼缺氧死亡的因果关系推定。
  2.被侵权人明知上游存在企业排污,却仍然在下游养殖鱼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重大过错。侵权人合法排污的,不应就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5樓 發表于:2025-5-6 15:36

参考案例

某家庭农场诉某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6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冀05民终279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依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被侵权人就污染事实的关联性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后,侵权人应就污染事实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败诉的不利结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6樓 發表于:2025-5-6 15:37

参考案例

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诉高某、弭某伦、王某昌、王某升、郑某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纠纷案

2024-11-2-377-008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津01民初2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受刑事关联案件侦查和审理进程影响,如在先审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已判决部分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该判决对在后审理的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其他共同侵权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拘束力,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在先判决,依法认定后诉侵权人的责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7樓 發表于:2025-5-6 15:39

参考案例

王某琼等诉重庆市江津区杨某砂石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11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5 / (2018)渝05民终86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5

裁判要旨

  1.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以行为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其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为由主张权利,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与专家咨询意见可确定污染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或增加损害后果发生可能性的,人民法院可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关联性。
  2.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成立,但受害人因环境侵权的长期性、潜伏性对医疗费用损失等具体损害后果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可综合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原因力大小和损害程度等因素酌定损害赔偿金额。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8樓 發表于:2025-5-6 15:39

参考案例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与贵州省某煤焦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2024-11-2-409-002 / 民事 /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3)黔02民特6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11.27

裁判要旨

  1.对同一赔偿义务人的行为造成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各赔偿权利人可以与赔偿义务人一并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应予支持。
  2.法院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时,应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综合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否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经审查协议存在不符合确认的情形的,法院应积极为当事人创造重新磋商的机会,指导当事人通过磋商使协议符合确认的条件,并予以确认,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和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9樓 發表于:2025-5-6 15:40

参考案例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分局与邯郸某排水公司、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2024-11-2-409-003 / 民事 /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2022.09.08 / (2022)冀0403诉前调确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负责调解生态环境纠纷的调解组织,参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过程,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80樓 發表于:2025-5-6 15:40

参考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环某研究中心诉缙云县表某精饰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03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0)浙民终84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环保组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管理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已进行整改并完成验收,环保组织仅以该行为人曾受到行政处罚为由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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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5-5-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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