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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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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陆某琪、邯郸市新某医用氧设备有限公司诉邯郸市瑞某供氧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024-13-2-176-007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最高法知民终12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识别后诉与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首先应当先行判断后诉主张的事项是否已在前诉中主张;其次,还必须满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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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佛山某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峰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4-13-2-176-008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2)最高法知民终2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新的技术秘密内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是,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未超出原内容范围,也未实质改变原内容的,可以认定该新提出的内容仅构成对原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而不构成原内容之外的新的内容。该解释和说明有利于准确查明和确定技术秘密内容,也不会损害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原则上应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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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科技股份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郭某强、程某、江某化、钟某强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4-13-2-487-001 / 民事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2.13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而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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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制药株式会社诉某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2024-13-2-487-002 / 民事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因专利法施行之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施行之前申请注册药品产生的专利权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诉讼。即使因有关衔接办法尚未施行致使当事人客观上无法提交有关材料,亦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系在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系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或者有关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系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的内容系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此外,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起该类诉讼还应当以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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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瑞典某公司诉四川某制药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2024-13-2-487-003 / 民事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最高法知民终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可登记专利类型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的诉讼应系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若当事人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不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化学药可登记的专利类型应为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及前两者的医药用途专利。在已有的以分子结构表达的化合物基础上进一步以晶体晶胞参数等表征结晶结构的化合物专利、包含该化合物的组合物专利以及前两者的医药用途专利,尚不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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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日本某株式会社诉某生物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2024-13-2-487-005 / 民事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最高法知民终2、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原研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研药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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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海东华某燃气器具商贸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诉青海省民和川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捆绑交易案 2024-13-2-489-002 / 民事 / 垄断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8.29 /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 1.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提交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关于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书,而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该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的,原告无需再行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 2.经营者因被诉垄断行为人实施的搭售行为无法与交易相对人最终完成相关交易,导致合同解除,已经交付并安装的产品被拆除、退回的,在确定该经营者的损失时,应当考虑如被诉垄断行为不发生时合同的履行利益、涉案商品因二次销售导致价格下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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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谭某诉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2024-13-2-489-003 / 民事 / 垄断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7.25 / (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基于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的受理。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以及请求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解除或者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垄断民事纠纷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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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张某诉王某等继承纠纷案 2024-14-2-476-001 / 民事 / 继承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8.30 裁判要旨 1.亲缘关系鉴定,是指依据遗传学的基本原理,采用现代化的DNA分型检测技术来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亲缘关系鉴定意见提供的是一种大范围概念上血缘关系,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唯一的指向性,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但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从证据的效力上看,叔侄关系的亲缘关系鉴定无法单独作为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属于间接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2.在非婚生子女主张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去世,无法与该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若结合亲缘关系鉴定意见和其他在案证据、客观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可以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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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与翟某、海南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16-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1999.03.19 / (1998)琼高法民终字第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借款合同中,行为人对仅凭一张借条主张债权,不能证明借款来源和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且对借款的交付时间、地点、数额和付款前现金的保存方式等具体情况的陈述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其债权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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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巢湖市某租赁公司与江西某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16-2-111-001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皖民再3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必须经当事人庭审质证,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对当事人没有主张、没有经过辩论的事实,人民法院如果依职权探知并径行认定,必然会造成对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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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哈尔滨某投资公司与哈尔滨某创业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案 2024-16-2-252-001 / 民事 / 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4.27 / (2023)黑民申162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21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以案涉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服申请再审,因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决定为新发生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可据此重新起诉,依法不能裁定指令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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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东光县某材料厂诉某建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24-16-2-341-001 / 民事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19)赣民再17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在审查票据背书连续进而确定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时,不仅要注意前后手背书形式连续性,同时也应关注其实质连续性,对仅具备形式连续性但欠缺实质连续性的背书转让,持票人并不当然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时,如若持票人不能证明持票行为具有合法性,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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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商业银行诉某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16-2-385-001 / 民事 /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12.31 / (2022)吉民再16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公证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审查。公证机构未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的,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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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石化工贸有限公司诉新疆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16-2-392-001 / 民事 /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最高法民终59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根据申请保全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财产保全侵权应当以过错为责任要件,即申请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保全人保全权利的行使不能仅以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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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黄某甲与王某某、黄某乙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案 2024-16-2-470-001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10.20 / (2014)浙甬民二终字第68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第三人在原案诉讼进程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案诉讼存在,但未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参加诉讼申请的,除客观上有妨碍其提起诉讼的正当事由存在外,属于其对未参加诉讼存在过错,应视为其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不符合“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的情形,依法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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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梁某某、原某某等与郝某某、张某甲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2024-16-2-470-002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晋05民终90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非无其他救济途径且原诉系虚假诉讼情形的,不得随意将普通债权人纳入第三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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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石化公司诉某供应站、某燃料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4-16-2-470-003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8.19 / (2015)浙舟民受终字第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指的是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结果的内容。第三人认为生效裁判的事实认定以及裁判说理部分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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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蒋某友、周某寿、叶某农、陈某平与张某平、赵某英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2024-16-2-471-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皖民再10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在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非针对二审判决主文提及,仅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如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即使二审裁判结果系维持原判,也有必要通过再审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不应受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围以及当事人再审请求仅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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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信某与某建筑安装公司、某不动产登记中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16-2-471-003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黑民再42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5.24 裁判要旨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虽然人民法院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查封裁定,但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地产交易所并未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的查封裁定效力尚未及于房地产交易所,故可以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与在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时间为同一天)早于人民法院的查封,案外人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这一要件,有权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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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张某诉门某、孙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16-2-471-004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0)黑民再10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亦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查封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不具备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条件,亦不具备依据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此类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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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李某霖诉西藏某信托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16-2-471-005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4.19 / (2024)最高法民再3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10.09 裁判要旨 1.在执行标的被执行法院裁定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的情形下,对于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受让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情形,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时限应为“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而不是“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 2.“执行标的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已完成处分执行标的所需履行的法定手续,而“执行程序终结”则一般包含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两种情形。在以物抵债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虽然针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已经终结,但只要申请执行人尚未获得全额清偿,则执行程序并未终结;此时,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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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赵某诉大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4-16-2-490-001 / 民事 / 劳动争议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3)黑民再64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民事再审案件,在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当事人申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原判金额应予减少的情形下,依法应对案件全面予以审查,包括对未申诉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依法予以审查,以防止仅针对申诉请求审查,忽视未申诉方意见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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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 2024-18-2-053-001 / 民事 / 相邻关系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12 / (2022)粤01民终166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04 / 修改日期:2024.11.21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相邻损害事实及发生原因难以自行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实验等方式固定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无需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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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某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2024-18-2-409-001 / 民事 /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4.06.26 / (2024)粤0391诉前调确25号 / 特别程序 / 入库日期:2024.09.11 裁判要旨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开展吸纳港澳调解组织为特邀调解组织试点工作的复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吸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调解组织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按照试点方案明确的规则,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可以在诉前阶段委派作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港澳调解机构负责调解涉港澳民商事案件,为有关域内外主体选择调解方式解决跨域争议拓宽空间、提供示范。 2.作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港澳调解机构接受委派开展诉前调解,当事人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委派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诉讼与跨域调解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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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中某疏浚工程 有限公司、陈某、海口浏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海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8-2-466-002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琼民终27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4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倾倒数量等侵权事实,而侵权人予以否认,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分配举证责任后,侵权人未提交证据的,应当认定上述倾废数量等相关侵权事实。 2.海上倾倒废弃物侵权行为的组织、策划、实施者有多人,相互有共同侵权意思联络,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均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建筑垃圾去向负有管理责任者放任倾废行为发生,配合倾废行为人完成倾废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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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胡某英等38人诉文成县玉壶镇金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案 2024-18-2-483-001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浙03民终305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1 / 修改日期:2025.01.08 裁判要旨 审理涉侨群体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调判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具体而言,可以组织代表委员、涉侨调解员、侨领等海内外各方力量参与调解,释法明理引导依法理性维权,尽力化解纠纷;但是,在不能及时达成调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作出判决,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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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罗某诉罗某源等及第三人王某继承纠纷案 2025-07-2-476-001 / 民事 / 继承纠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4.09.05 / (2014)川民申字第85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02.26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父母与子女是否具有亲子关系问题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限定提起亲子鉴定的主体资格,对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亲子鉴定请求不予支持。 2.父母在自然灾害中死亡,虽然有关灾害处理形成的亲子鉴定原始材料可能客观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仍应考虑亲子鉴定意见对未成年人心理、身份认同及家庭关系产生的影响,在科技与人文的平衡中坚持以人为本;在已有父母子女关系合法登记的基础上,对涉及遗产继承等争议的其他人提出的以亲子鉴定意见排除父母与子女亲子关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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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北京某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5-08-2-333-001 / 民事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3.09.05 / (2022)京74民终58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2.26 裁判要旨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中,因事故导致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财产损失金额产生争议,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理赔申请和用于证明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后,经法院释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示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2.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同意设立“第一受益人”,保险标的已全损或推定全损,“第一受益人”以其对被保险人的债权余额为限,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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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国某集团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11-2-466-002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8 / (2016)晋09民初3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2.17 裁判要旨 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约定具体的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替代性修复措施等内容,并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及程度、恢复生态环境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评估调解协议能否实现修复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避免继续发生损害环境风险的目的。对于调解协议能够实现上述目的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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