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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发文分析】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民事诉讼法学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2楼 发表于:2024-3-19 23:17
曹建军《论强制型书证收集程序的竞合与选择》
法学评论. 2022,40(05)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证据收集制度存在四类程序竞合,给当事人和法院对程序的选择与协调造成困境。实务中账簿凭证、鉴定材料、公文书证、核实材料等四类书证的职权命令模式更适宜替代为举证释明,法院依申请取证仍有独特的范围与优势,证据保全应限缩要件和效力以避免排斥温和的书证提出命令。依据程序与利益的差异性标准,程序竞合的纾解方案除“优先型”、“吸收型”外,还应完善“界定型”,以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非职权性、非一般性、非直接强制性的制度边界。
关键词:程序竞合;程序选择;书证提出命令;职权取证;证据保全;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3楼 发表于:2024-3-19 23:17
张卫平《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性质目的与行使逻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5)
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再审无疑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特别关注的热点、重点领域。由于再审监督权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再审制度具有了不同于国外再审制度的特殊构造,也就形成了当事人再审诉权与法院再审监督权、检察再审监督权并存、交错的状态。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在性质、目的、行使的逻辑上都有所不同。以往的研究往往忽视了这一方面,导致人们对两种不同权利/权力行使逻辑理解上的误解,也就必然导致对再审诉权和再审监督权处置的错误;尤其是忽视了再审监督权在行使中对政治性、社会性因素的考量,误以再审诉权的逻辑理解再审监督权的行使。一旦正确认识了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的性质和行使的不同逻辑,就能够按照彼此的逻辑作出正确处理;才能有意识地衡平和协调两者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合理地达成制度设置的目的。
关键词:再审;再审之诉;再审诉权;再审监督权;民事检察监督;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4楼 发表于:2024-3-19 23:18
吴英姿《民事禁令程序构建原理》
中国法学. 2022(02)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不能满足民事禁令制度的程序规范需要。临时禁令程序是一种独立的程序,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属性,其目的不在解纷,而在于维系权利现状。普通程序无法适应禁令快速反应的需要。非讼程序与禁令程序的本质特征不相契合。诉讼与非讼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因理论缺陷无法为禁令程序构建提供理论支持。略式程序契合禁令程序简速裁判的要求。申请人启动禁令程序应当提供表面证据确凿的事实。法院无需对本案进行完整、实质审理即可作出裁定,但不能突破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要求。临时禁令具有形式确定力和执行力,无既判力,适用“异议—撤销”简式救济途径。禁令保证金有助于保证禁令程序的可逆性。
关键词:民事禁令程序;略式程序;表面证据;人格权禁令;知识产权禁令;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5楼 发表于:2024-3-19 23:18
《民事略式诉讼程序初论》
中外法学. 2022,34(06)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略式程序是从罗马法普通程序简化变革过程中分化出来的独立的特种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简化版简易程序分属不同的程序范畴。各具体略式程序用途各异,但共享核心程序元素而具有家族相似性:略式程序的目的不是解纷,而是迅速形成执行名义;不对主诉案件进行完整、实质审理即作出裁判;其裁判有形式确定力和执行力,没有既判力。略式程序与普通程序相通,但不依附于诉讼程序而独立运行。它在程序标的、程序结构、审理方式和裁判效力上与非讼程序有本质区别。略式程序适合于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实质争议、对及时实现权利或寻求预防性保护有迫切需要的案件。其运行机理遵循实体权利逻辑。为确保程序正当性,略式程序保障当事人法定听审权,并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的异议构成实质争议的应当终结程序。
关键词:略式程序;简易程序;非讼程序;家族相似;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6楼 发表于:2024-3-19 23:18
包冰锋《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的机理证成与程序图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5)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于文书在民事审判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德、日、韩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不仅认可文书真伪确认之诉,还对文书认定的程序作了较为翔实的规定。文书真伪确认之诉是就文书的形式证明力进行确认,其确认对象仅为能直接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鉴于文书真伪确认之诉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预防纷争或侵害的发生,以及避免后诉再行对文书真伪问题进行争议的特殊机能,我国有引入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的必要。公文书真实性的推定规则为法律上的推定,其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转换了证明责任的承担;私文书真实性的推定分为二阶段,第一阶段为事实推定,第二阶段则为法定证据法则,均未转换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方当事人主张文书为真实,另一方当事人应对此进行表态。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态样,判定援引文书的当事人是否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在文书真实性陷入真伪不明时,法官应依据规范说对文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在文书真伪难以判断时,鉴定是司法实务中辅助法官认定事实的手段,而勘验是由法官对笔迹等进行核对,从而径直作出判断。基于其便宜性,理应激活并扩张勘验的程序机能。
关键词: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确认利益;形式证明力;文书的真实性推定;私文书的二阶段推定;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7楼 发表于:2024-3-19 23:18
段文波《类型化视角下诉讼请求合并的程序展开》
中外法学. 2022,34(03)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摘要:实践中,同一原告往往向同一被告提出数个诉讼请求,从而构成诉的客观合并,法院对其合并审理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并防免矛盾判决。根据数个请求之间的关系,诉讼请求合并一般分为单纯合并、预备性合并与选择性合并。由于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要求合并的各请求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因此实践中将诉的单纯合并排除在外。又因我国对请求权竞合采“选择消灭”模式,几无适用选择性合并的空间。至于预备性合并,在起诉时又面临请求难以特定的败诉风险:我国诉的合并要件可能因过于严苛而丧失适用的广泛性。有鉴于此,是否许可诉的客观合并,原则上应限于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并不要求各请求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即便当事人提出合并的申请,是否合并仍然取决于法院裁量。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数个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诉的分离,但当各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时应限制分离。
关键词:诉讼请求;单纯合并;预备性合并;选择性合并;合并审理;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8楼 发表于:2024-3-19 23:18
刘君博《当事人与法院交互视角下共同诉讼研究》
清华法学. 2022,16(06)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民诉法学界一直尝试通过对德、日民事诉讼理论上“必要-普通共同诉讼”理论框架的“整体引进”或者“局部改造”提出共同诉讼类型化重构的“一体化”解决方案。但这种研究思路不仅未能实现法教义学所期待的体系性理论构建,同样也未能有效回应实践中司法裁量权的“失范”。据此,共同诉讼研究切入的理论视角有必要向程序主体交互、诉讼程序进行以及相关制度体系性耦合三个维度转换。以此作为方法论前提,立足于将诉讼标的作为指示性的概念范畴,应当以共同诉讼中原告、法院、被告三方的权利/权力配置以及规范运行作为分析共同诉讼的制度功能以及类型化的基点,进而在诉讼形态的动态展开和相关制度的规范解释中形成一种兼具逻辑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的法教义学方案。
关键词:共同诉讼;避免重复诉讼;合一确定;追加当事人;共同管辖;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9楼 发表于:2024-3-19 23:18
宋史超《论股东对公司对外诉讼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学. 2022(0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对于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是否为公司对外诉讼的第三人,取决于股东就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法地位。公司对外行为可能有越权、不当关联交易、恶意串通等瑕疵。只有在公司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无效时,股东在实体上才有权攻击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地在程序上成为公司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效力瑕疵在实体上仅能由公司主张,则股东因欠缺实体法权限而非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亦不能基于"代位"而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股东的原告资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机理,且与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不矛盾,因为在恶意串通时不存在法人独立人格所保护的法益。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亦非公司内部救济所能代替。未来应修正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承认特定情形下股东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恶意串通;第三人;虚假诉讼;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0楼 发表于:2024-3-19 23:18
赵小军《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问题研究》
法学. 2022(06)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的条件限制为“承担民事责任”过于严苛。不可否认,允许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会加重二审法院的审判负担,造成原告利益实现的迟延以及本案诉讼效率的降低。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此类第三人上诉,才能实现对第三人程序利益的有效保障以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顺利衔接。既判力主观范围与客观范围的扩张是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上诉利益的重要原因。构建合理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甄别机制,既要考量实体性上诉利益,又要考量程序性上诉利益,还须特别关注转化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界定和上诉问题。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判力扩张;上诉利益;上诉;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1楼 发表于:2024-3-19 23:18
陈刚《实质诉讼法的法源论及其现实意义》
现代法学. 2022,44(06)
广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法是实质诉讼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之集合。实质诉讼规范由来于私法体系,在被纳入民事诉讼法之后,并不能改变其法源(法律渊源)出自私法而不是诉讼程序法的史实。实质诉讼概念建立在民法基础之上,但由于立法者没有在制定法中解释这些概念,实践中又存在许多不能直接以民事诉讼法为法源解释和适用这些概念的问题,因而该当依据何种法源解释和适用实质诉讼概念就成为了一项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重大课题。目前,在实质诉讼概念的解释方面存在诉讼法说和实体法说的对立,这不仅给司法实践造成困扰,也给建设理论自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理论体系造成了巨大困难。因此,重新审视实质诉讼法的法源问题,对于科学把握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促进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实质诉讼法;诉讼程序法;法源;诉讼观;诉权;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2楼 发表于:2024-3-19 23:19
郝振江《民事审判中的非讼事件诉讼化现象及克服》
法学评论. 2022,40(02)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与德日等国家及地区的诉讼事件非讼化趋势相反,我国民事审判中对非讼事件诉讼化存在着严重的路径依赖。这种现象不仅导致审判成本增加从而严重地浪费审判资源,而且易于使民商法等实体法规范的目的落空。2021年12月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采取的繁简分流措施,以及理论上提出的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交错适用方案均不能克服这种现象。当下较为有效的措施应当是制定非讼事件程序法,确立非讼程序异于诉讼程序的独立原则和制度,以实现被诉讼化的非讼事件的回归。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非讼事件诉讼化;繁简分流;程序交错;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3楼 发表于:2024-3-19 23:19
2.研究方法和对象愈加多元
王福华《群体诉讼的博弈分析》
法学研究. 2022,44(04)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对群体诉讼展开博弈分析,能为制度完善及程序优化提供微观经济学和社会心理学依据。群体诉讼博弈主要在群体内部、群体诉讼原被告之间、群体与法院之间、群体与代理律师之间展开,每一类博弈中的主体都有特定的诉讼策略及诉讼收益。一般而言,博弈双方在程序选择和实体处分决策上能够实现博弈均衡,找到满足各方利益的折中策略。在群体形成的各种博弈中,抑制“搭便车”策略、采纳“选择退出”规则以及采取措施激励高额受害者,有利于维系和巩固群体并实现群体诉讼制度价值。群体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博弈中,有关起诉、应诉的策略选择反映了协调当事人诉讼预期和促进诉讼合作的必要性;群体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和解博弈则揭示出诉讼成本、程序运作的准确性对诉讼和解的影响,以及法院协调和监督诉讼和解的必要性。群体诉讼案件管理的博弈活动表明,法院受理群体诉讼案件应得到合理激励;律师胜诉取酬博弈则应被合理规制,以防止制度滥用。
关键词:群体诉讼;诉讼博弈;诉讼和解;胜诉取酬;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4楼 发表于:2024-3-19 23:19
陈文曲《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在沟通逻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4)
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内在逻辑不清,导致具体原则的司法适用和立法增减出现困境。基于商谈理论进行体系化研究,现代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充分体现全面理性的规范化再沟通这一民事诉讼本质,其内在的二元论片面逻辑可以整合为蕴含交往理性的商谈逻辑,并具体表现为三层关系:一是体现多元主体间自由平等沟通的起点原则,包括平等、处分、辩论原则;二是构成有效沟通先在要求的规范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实信用”“民族语言”原则;三是超越工具理性体现全面理性沟通的动力原则,包括法院调解、支持起诉和检察监督原则。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系以多元主体间自由平等再沟通为起点,以规范沟通为要求,以全面理性沟通为终极追求,具有内在的逻辑稳定性,这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发展与适用提供了基本逻辑支撑。
关键词: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沟通;规范;全面理性;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5楼 发表于:2024-3-19 23:19
景汉朝《互联网法院的时代创新与中国贡献》
中国法学. 2022(04)
中国法学会
摘要:互联网法院是我国原创性概念,是世界司法史上信息化背景下具有时代意义的创举,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最新组成部分。它开辟了司法的新境界,在司法制度、司法原则、诉讼程序、法庭形态、审理模式、裁判规则等方面,有一系列适应互联网时代特点的重大创新,不能简单以具有工业文明特征、物理空间特点的传统司法理论为窠臼评判是与非。应当将“双线诉讼”模式与“单线诉讼”模式相区别,秉持“调适论”理念,使互联网法院的“双线诉讼”模式符合直接审理、亲历性、言词辩论等原则的内在实质要求和互联网纠纷审判规律。建议系统推进互联网法院“三步走”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总结改革经验,把握其基本规律;依法授权试点,确保改革于法有据;健全体制体系,实现互联网法院高质量发展,为世界贡献未来司法模式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双线诉讼”;司法理论;“调适论”;中国贡献;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6楼 发表于:2024-3-19 23:19
张卫平《在线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基本框架与思路》
法学评论. 2022,40(02)
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以提升诉讼效率为目标,首次就在线诉讼进行规定。“等效原则”和“同意规则”为在线诉讼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虽然以当事人同意作为适用前提有助于防止或减少因为不满在线诉讼结果所发生的程序争议,但完全以“等效原则”作为在线民事诉讼规定依然存在诸多不足。线下的诉讼行为在内容上不能涵括线上诉讼行为,制定专门的《在线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具有现实意义。统一诉讼平台、特有原则、线上线下转换、在线立案和审前准备、在线庭审规则等将成为今后的主要关注点。
关键词:在线诉讼;等效原则;同意规则;在线庭审;元宇宙;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7楼 发表于:2024-3-19 23:19
《在线诉讼:制度建构及法理》
当代法学. 2022,36(03)
烟台大学
摘要:作为当下一种全新的诉讼方式,在线诉讼的实践活动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关注,尤其是在线民事诉讼,也成为民诉学界一大热点问题,但人们在理论上的探讨仍然未达到应有的深度。在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之前,在线诉讼制度的合法性主要源于当事人的同意,其性质是一种授权,而非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契约。为了规范在线诉讼程序和诉讼行为,有必要尽快制定《在线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法院的在线实践活动提供合法性根据以及更大的解释空间,以适应在线诉讼的发展要求。虽然在线诉讼突出的是便捷与效率,但作为特别程序法的规范亦应坚持《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追求,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在线诉讼亦应遵循其特有的“方便原则”与“安全原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线诉讼将与传统的线下诉讼共存,并形成根据具体情形在诉讼过程中适时转换的新图景,这也就要求对线上和线下交互转换予以相应的规制,以保障转换的合理与流畅。在线庭审的制度建构应当有利于揭示案件事实,保障庭审辩论、质证的流畅性、严肃性是在线庭审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在线诉讼;电子诉讼;互联网法院;电子送达;诉讼智能化;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8楼 发表于:2024-3-19 23:19
谢鹏远《在线纠纷解决的信任机制》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2)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互联网时代对在线纠纷解决的信任不再依靠面对面的接触,而是在脱域的情境下建立起来的。在互联网规则和行为模式的作用下,对在线纠纷解决的信任从对传统的亲缘、人际、结果、制度的信任向对现代的网络、系统、程序、信息技术方向漂移。弱信任建立和弱信任维持危机已成为纠纷当事人对在线纠纷解决系统付诸信任的最大障碍。通过嵌入系统声誉、全景透明程序、灵活性、公平性、实现数据和信息保密等方式培育在线纠纷解决信任关系是各类在线纠纷解决系统或平台未来生存和发展的必经道路,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在线纠纷解决体系的核心任务。
关键词:在线纠纷解决;信任机制;系统嵌入;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9楼 发表于:2024-3-19 23:19
范明志《律师在线诉讼规则研究》
法学评论. 2022,40(04)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
摘要:“当事人同意”作为在线诉讼适用的前提,实际上是一种协商机制,揭示了律师在线诉讼规则的缺位。律师的特定职业定位与诉讼地位,决定了对其不应当完全适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在线诉讼规则。构建律师在线诉讼规则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信息技术标准原则和符合律师职业定位原则;在内容上,应当包括律师对在线诉讼的接受规则、诚信规则和技术规则等主要制度,并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形成综合配套的在线诉讼制度体系。
关键词:律师;在线诉讼;诉讼规则;司法改革;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0楼 发表于:2024-3-19 23:20
王福华《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28(02)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以公共利益为审理对象的公益诉讼既是纠纷解决活动,也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活动,要反映特定政治道德和伦理,获得法理支持。个人主义诉讼机制深受自由主义浸润,其蕴含的当事人自我决定及程序保障理念成为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羁绊,经局部改良形成的家长式诉讼仍无法解决公益保护与公益代表间的根本性矛盾。以社群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为代表的共同体主义,虽从共同体价值和公共空间角度证成了集体程序的正当性,特别是商谈主义为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全新的程序理念、框架与裁判方式,但“公共善”理念的抽象性限制了其理论价值。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新时代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注入了价值根据和政治伦理。在此基础上,合理吸收各政治哲学思想,可促进公益诉讼制度实现诉讼民主、正当程序、诉讼效率等诸价值。
关键词:公益诉讼;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以人为本;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1楼 发表于:2024-3-19 23:20
洪冬英《“双碳”目标下的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政治与法律. 2022(02)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双碳"目标的实现是新时代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必经之路,从国家义务出发,一是要采取自上而下相应的"减排"政策和市场交易,二是要有妥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作为保障"双碳"目标实现的有效路径,需要宪法、行政法、民法、社会法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整体协调衔接。构建契合"双碳"目标实现的公益诉讼制度,在气候公益诉讼当事人的选择上,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中的作用;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上,要根据碳排放利益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生态损害赔偿在公益诉讼制度下的运用;要逐步探索进行有限的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合并以及民事公益诉讼、民事私益诉讼合并,并把握好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需要契合"双碳"目标,能够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治理性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碳排放;公共利益;生态文明;公益诉讼;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2楼 发表于:2024-3-19 23:20
黄忠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二元配置论》
当代法学. 2022,36(06)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本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但《民法典》已明确将其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加以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民事权益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分别称为生态环境私益损害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以特定的被侵权人为归属主体的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其实质是实质化了的形式性实体请求权,特定被侵权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个别诉讼的形式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完全行使问题及遏制恶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立法机关应当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另行创设形式性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实行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与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双轨制。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形式性实体请求权;外部成本内部化;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3楼 发表于:2024-3-19 23:20
李晓倩《慈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证立与构成》
法学评论. 2022,40(03)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摘要:《慈善法》确立了慈善组织治理的“权力主导”规范模式,同时,受传统大陆法系财团法人理论和制度的影响,我国慈善组织制度虚化了捐赠人与慈善组织之间的私法关系,从而导致“权力失灵”与“权利孱弱”的双重治理困境。基于公益诉讼制度在慈善领域的适应性,慈善公益诉讼应当成为我国慈善组织治理的补充性机制。立足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慈善公益诉讼可定位为慈善组织治理的“动态衡平”机制,以避免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在慈善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成上,应当将检察机关确立为适格原告,将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义务履行作为法院可予支持的诉讼请求,并将检察建议作为前置程序。
关键词:慈善组织;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适格原告;诉讼请求;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4楼 发表于:2024-3-19 23:20
张明哲《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模式:以对抗制为中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伴随着检察公益诉讼公诉化趋势在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推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模式出现了非诉化与职权化的倾向。鉴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以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审判的主体,以现有的的民事程序作为审判构架,二者关系如何相互调整,以实现顺利衔接,是公益诉讼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比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以对抗式审判模式作为主要的改革方向,"公诉"特性相对较弱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适用对抗式审判模式方面,理应存在更大空间。在对抗式审判模式的语境下,法官消极是作为其裁判中立的表像,诉讼力量平衡以求程序公正是其核心的追求,因而此处强调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对抗式审判模式,与检察机关对检察权能的强化发展并不矛盾。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的特点,反而可以使对抗式审判模式的缺陷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治愈。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诉化;对抗式;审判模式;民事检察公益诉讼;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5楼 发表于:2024-3-19 23:20
李晓倩《虚假诉讼的本质与边界》
中外法学. 2022,34(04)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2016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诉讼涵摄范围的立场发生明显改变;基于对1570宗案件的分析,发现各地法院对虚假诉讼的认定亦有方向性分歧;学说上,关于虚假诉讼则存在“虚假纠纷说”“第三人损害说”“司法秩序妨害说”的分野。以对诉讼本质的认识为前提,虚假诉讼应定位于从根本上消解民事诉讼“两造对抗”基本结构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行为彻底瓦解民事诉讼制度功能得以发挥的结构性支撑,导致“诉讼”成为缺乏对抗本质的“媾和”,应当受到特别规制,以实现制度的规范意旨。“单方行为”应被排除在虚假诉讼之外,这不仅源于既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完全可以应对“单方行为”,也因为“单方行为”的纳入会肇致虚假诉讼边界不清、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违反比例原则、增加法院审理负担、有损司法形象。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冒名诉讼等异化的诉讼形态,与虚假诉讼存在根本的差异,也须予以明确的界分。
关键词:虚假诉讼;恶意串通;单方行为;两造对抗;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6楼 发表于:2024-3-19 23:21
苏志强《虚假诉讼程序性规制定位重塑与规则再造——以〈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为中心》
清华法学. 2022,16(06)
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司法实践中适用率的逐渐增加,民诉法中正面规制虚假诉讼的第115条要求的职权探知主义,严重紊乱了正常的辩论主义审理程序,降低了诉讼效率甚至侵犯了当事人诉权,增加了民事诉讼模式向职权主义逆流的风险。民诉法第115条适用紊乱的根本原因在于,确认虚假诉讼核心要素的诉的利益这一属于诉讼要件的要素,在我国现行诉讼模式下贯穿于立案和审判两个阶段,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设立独立的诉讼要件审理阶段。现行诉讼审理阶段模式和立案登记制改革方向都没有将诉讼要件作为单独的诉讼阶段,且复式平行审理模式无益于虚假诉讼程序规制对于辩论主义诉讼模式紊乱的修复。重新审视虚假诉讼程序规制与现有民事诉讼模式的深层矛盾,将虚假诉讼程序规制在虚假诉讼治理中定位为补充性和兜底性的地位,在此定位下,扩大虚假诉讼程序规制范围、明确构成要件和裁判方式,以增加司法适用的操作性和统一性。
关键词:虚假诉讼;诉讼要件;职权探知主义;民诉法第115条;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7楼 发表于:2024-3-19 23:21
傅郁林《作为诉讼行为的送达》
《法学评论》|2022年第2期|122-125|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送达与正式通知几乎同义表明我国送达制度倾向于通知的实效性,但其可行性又因缺乏分级制度而导致拟制送达的滥用.送达制度应依托我国相对成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民事诉讼行为理论和民事裁判效力理论.各诉讼主体在不同程序环节就送达这一诉讼行为所承担的角色义务与相应权利,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有效要件,都是在中国式的职权主义与辩论主义妥协模式的逻辑框架内展开的;应以相应事实的证明与推定规范,结合送达与受送达的行为代理与法律拟制,确定通知与送达的法律效果与瑕疵救济,从而在送达规范的实效性功能之不可欲与仪式性功能不可靠的两难困境之间谋求合理平衡.
关键词:送达 司法送达 诉讼送达 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8楼 发表于:2024-3-19 23:21
张兴美《送达制度的结构性转向:从“结果型”走向“过程型”》
中外法学. 2022,34(05)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的送达制度是按照结果导向型思维打造的“结果型”送达。“结果型”送达是以受送达人为主体偏向、以实质性送达效果为制度目标和法院全责型的送达结构,这种结构为送达不能、送而不达等送达难现象提供了制度环境。规范的送达制度应当是按照过程导向型思维打造的“过程型”送达。“过程型”送达是以受送达人程序利益为保护对象、以过程理性为制度核心、可实现程序自治的送达结构。由“结果型”送达向“过程型”送达转向是解决我国送达制度困境、重构我国送达制度的具体路径。该路径的实现以强化送达过程的理性建设为重点,信息化手段、社会化方法、交互性机制和推定规则可以为我国送达制度结构性转向提供技术保障。
关键词:送达;送达难;电子送达;过程导向;结果导向;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9楼 发表于:2024-3-19 23:21
汪蓓《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方式与适用事由》
法学. 2022(05)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各级法院作出的重复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发现,在对重复仲裁应否进行司法审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查和适用何种事由否定裁决效力等方面,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均存在严重分歧,亟待形成理论共识与一体规则。首先,对重复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存在法本质、法价值、法监督、法救济层面的必要性。若排除对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而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势必会导致我国重复仲裁乱象丛生、难以遏制。为此,应当结合事项、主体、例外三大标准对重复仲裁进行实体性司法审查。其次,为避免审查事由的适用产生歧义,可以在“违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确纳入重复仲裁,或单独规定重复仲裁司法审查事由,由此否定重复仲裁裁决的效力。而由于缺乏关联,应排除适用缺少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事由。
关键词:重复仲裁;司法审查;审查方式;审查事由;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60楼 发表于:2024-3-19 23:21
黄忠顺《仲裁实施权配置论视阈下的撤回仲裁请求制度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22(01)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针对同一仲裁标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积极仲裁实施权与消极仲裁实施权,但一方行使积极仲裁实施权的,对方只能且必须行使消极仲裁实施权。撤回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处分积极仲裁实施权的自由,但申请人处分其积极仲裁实施权涉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可以无缝衔接地行使相应的积极仲裁实施权,以捍卫其通过本次仲裁程序彻底解决纠纷的利益。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允许或将其视为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反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垫付确保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案件处理费。
关键词:撤回仲裁请求;放弃仲裁请求;仲裁实施权;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利益;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61楼 发表于:2024-3-19 23:21
张海燕《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
法学论坛. 2022,37(03)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实务中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经常会成为后续民诉中的待证事实,但长期以来法规范层面对于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后诉效力之规定付之阙如,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知产证据规定》第6条首次明确了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后诉中的相对免证效力。然而,该免证效之规定有待商榷,理由有二:一是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不具备成为免证事实之基本条件,二是免证效与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相冲突。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后诉中应具证明效,这既符合行政行为公定力之理论内涵,亦有利于后诉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在证明效下,知识产权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在后诉中的性质是证据而非事实,其证据资格及证明力之评价属于后诉法官自由裁量之范畴。《知产证据规定》第6条本质上拓展了民事诉讼免证事实之范围,而该范围应被合理界定,特别警惕其不正当扩张,否则将会导致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配置失衡,损害程序主体之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已决事实;免证效;证明效;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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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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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回复时间:2024-3-19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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