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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22.民事执行程序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1楼 发表于:2024-3-22 06:47
刘东《涉财产刑执行中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的困境与出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5)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实质上是在已经开始的刑事终局执行程序中优先实现民事债权,是一项程序性规则。切实有效地落实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原则应致力于相关保障机制的构建,包括建立暂缓执行制度和财政回拨制度、加强检察监督、健全财产查控和保全制度。同时,针对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选择性履行、执行机构追缴时没有为优先受偿的主张预留接口等情形,也应当为民事债权人提供救济途径。
关键词:执行竞合;优先受偿;参与分配;选择性履行;追缴;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2楼 发表于:2024-3-31 06:55
南海法学. 2020,4(01)

程序阻却还是纠纷解决——执行和解功能上的批判与反思

陈宝军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摘要:执行和解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实践中执行和解的纠纷解决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甚至在程序运作中出现功能错位的现象。从规范和实践层面考察,执行和解更多地发挥了程序阻却功能,而不是纠纷解决功能。这与执行和解的性质有关,而学界关于执行和解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不同的观点赋予执行和解不同的功能,而不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执行和解的功能定位为纠纷解决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执行和解制度规范的完善,应当站在"解释+构建"的法教义学立场推进执行和解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 执行和解;功能定位;纠纷解决;程序阻却;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3楼 发表于:2024-4-2 21:54
毛伟.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债权冲突问题研究[J].南海法学,2022,6(03):82-91.
摘要:我国对参与分配制度的既有规范散见于各司法解释中,且规定较为简单,在司法实务中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有限,由此引发诸多问题,如对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规定模糊,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及受偿顺序不明确,权利救济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也使多个债权在参与分配过程中相冲突。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不仅在于法律依据的缺失,还有对参与分配制度功能定位的混乱以及分配原则的单一适用。因此,应重新定位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及价值取向,确立团体优先受偿原则,弥补现阶段参与分配制度中的不足,及时有效化解参与分配制度中的债权冲突问题。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4楼 发表于:2024-4-5 19:02
陈欢欢.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的阶段化改革——兼评《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J].时代法学,2019,17(06):88-96.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阶段;改革
摘要:2018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将公证债权文书及其所属的公证制度再次引入公众的视野。实际上,公证机构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早于1982年就已出现,立法、司法和理论界自1982年起就对公证债权文书及其所属公证制度问题进行了阶段性的探讨和改革,提高了人民群众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认知度和改善了公证员队伍的参差不齐等问题,平息了"执行名义"和"担保债务"强制执行的相关争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由原先的"断崖式"不予执行处理方式,转变为有条件的支持执行处理方式。然而,以往阶段性的改革也伴随着一些新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此次《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虽然亮点颇多,但是对于阶段性改革所遗留下的亟需解决的问题未作出较为有实践性意义的规定,应是迫于在当前全国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形下,为减少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将当事人注意力转移至诉讼程序之外,减轻结案压力的无奈之举。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5楼 发表于:2024-4-5 19:11
段建桦.执行异议之诉在审判实务中的困境与对策——基于贵州法院系统的调查[J].时代法学,2018,16(06):102-110.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执行标的异议
摘要: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的救济制度,具有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作用。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也遭遇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区分困难、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争议多、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不明晰等诸多困境。若要解决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首先应正确区分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的关键是正确理解与适用民诉法225条与227条;其次应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为专属管辖;最后要在实体上明确以动产、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不同处理方式及审理范围。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6楼 发表于:2024-4-5 19:19
陈志鑫.执行通知制度废除论——以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法释(2015)5号司法解释的分析为切入点[J].时代法学,2015,13(05):96-101.
关键词:执行通知;废除;执行质效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仍规定执行措施的启动须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亦规定应限期发出执行通知,这些均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致力于提升执行质效的立法意图相冲突。发出并不等于送达,当前执行通知"送达不能"比例高,执行案件自动履行情况不甚理想,执行通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地位,实有必要予以废除。从学理角度分析,废除执行通知制度,可避免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提供时间,同时也是彻底落实以执行质效为核心的立法意图的体现。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7楼 发表于:2024-4-5 19:22
刘东.论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完善[J].时代法学,2013,11(05):57-65.
关键词: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力;法院权威;既判力
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有利于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加快法院判决的履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基于对法院权威的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尊重以及程序保障的考虑,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性效力,这不利于执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履行方式的变更以及为债权的执行提供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允许执行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8楼 发表于:2024-4-6 08:09
谭秋桂.论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法理基础及其制度完善[J].时代法学,2011,9(06):22-28.
关键词:限制高消费;财产处分权;正当性
摘要: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实质是限制债务人的财产处分权,体现了"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是全体债权人所有债权的总担保"的民法原则的要求,符合民事执行的权力性、强制性、执行标的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性等程序法理,是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维护国家法律制度权威性以及养成社会诚信意识的必然要求。为了充分发挥限制高消费制度的应有功能,确保其实践适应性,应当将限制债务人高消费普适化并构建完善的、可操作的监管机制和制裁机制,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形成完善的限制债务人高消费制度。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9楼 发表于:2024-4-6 08:10
田平安.民事执行措施论[J].时代法学,2007,(01):9-15.
关键词:民事执行;措施;专题研究
摘要:“国家的凝聚力和国民对她的忠诚,取决于国家保证个人福祉的能力,热爱国家是由于她得到好处的结果”(英国:埃里.凯杜里语)。而国家保证个人福祉最重要的手段是实现法律的价值,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满足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期望。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保障审判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最终实现的主要途径,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人们可能就会对法律效力失去信心,更谈不上在整个社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研究我国执行程序方面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正基于此,本刊编辑部组织了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田平安教授、廖中洪教授、季卫东教授、徐昕教授等部分专家、学者,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从法学理论或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期望从国内外关于解决这一问题的经验教训中寻找启示,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不过,这一特别策划的目的更在于,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提供智力方面的支持。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0楼 发表于:2024-4-6 08:11
季卫东,徐昕.“执行难”的理论争鸣: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竞争与互补[J].时代法学,2007,(01):20-28.
关键词:民事执行;措施;专题研究
摘要:“国家的凝聚力和国民对她的忠诚,取决于国家保证个人福祉的能力,热爱国家是由于她得到好处的结果”(英国:埃里.凯杜里语)。而国家保证个人福祉最重要的手段是实现法律的价值,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满足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期望。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保障审判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最终实现的主要途径,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人们可能就会对法律效力失去信心,更谈不上在整个社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研究我国执行程序方面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正基于此,本刊编辑部组织了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田平安教授、廖中洪教授、季卫东教授、徐昕教授等部分专家、学者,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从法学理论或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期望从国内外关于解决这一问题的经验教训中寻找启示,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不过,这一特别策划的目的更在于,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提供智力方面的支持。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1楼 发表于:2024-4-6 08:11
马登科.民事强制执行与人权保障[J].时代法学,2007,(01):29-33.
关键词:民事执行;措施;专题研究
摘要:“国家的凝聚力和国民对她的忠诚,取决于国家保证个人福祉的能力,热爱国家是由于她得到好处的结果”(英国:埃里.凯杜里语)。而国家保证个人福祉最重要的手段是实现法律的价值,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满足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期望。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保障审判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最终实现的主要途径,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人们可能就会对法律效力失去信心,更谈不上在整个社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研究我国执行程序方面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正基于此,本刊编辑部组织了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田平安教授、廖中洪教授、季卫东教授、徐昕教授等部分专家、学者,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从法学理论或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期望从国内外关于解决这一问题的经验教训中寻找启示,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不过,这一特别策划的目的更在于,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提供智力方面的支持。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2楼 发表于:2024-4-6 08:13
傅强.谁为悬赏执行“买单”——兼论民事执行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J].时代法学,2004,(06):76-79.
关键词:悬赏执行;举证责任;民事执行程序
摘要: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一些法院进行“悬赏执行”的改革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探索,但应由谁来承担悬赏执行的费用仍存在着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和法院查证责任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没有承担悬赏执行费用的义务,而理应由法院来承担。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3楼 发表于:2024-4-8 19:51
霍海红.执行时效期间的再改革[J].中国法学,2020,(01):241-259.
关键词:执行时效;诉讼时效;终本程序;执行难
摘要: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对申请执行期限作了重大改革:名称由"申请执行期限"修改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1年或6个月统一加长为2年且可以中止和中断。虽然从时效理论和实践效果观察,该项改革属重大进步,但仍有巨大提升空间。执行时效期间应在坚持时效身份的前提下独特化:为保障判决的确定性和安定性,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利益,缓解执行难困境,提升时效规则体系化,执行时效期间应显著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建议坚持"诉讼时效统一化"思路,在民法典总则编对"判决确认之请求权"规定10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使暂时维持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二元并立"立法体例,《民事诉讼法》也应将执行时效期间加长为10年。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4楼 发表于:2024-4-11 06:06
卢正敏.执行程序中的虚假租赁及其法律应对[J].中国法学,2013,(04):169-179.
关键词:虚假租赁;买卖不破租赁;登记;执行程序
摘要:当前我国执行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以规避执行而设立的假性租约,导致债权人以及买受人权利难以实现,更危及司法公信力。就其成因而言,主要有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前者是租赁权的绝对对抗效力,后者是证明责任分配的错误和惩罚机制的不完善。实务中的多种应对方法作用也有限。比较域外各种立法例,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当通过明确登记作为租赁权的对抗要件以及完善相关执行制度来解决虚假租赁问题。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5楼 发表于:2024-4-11 06:09
徐洁.论诚信原则在民事执行中的衡平意义[J].中国法学,2012,(05):55-60.
关键词:诚信原则;代位执行;执行异议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法赋予法官在法律适用中追求具体社会公正而解释或弥补法律疏漏的重要依据。我国应当把这一原则引入民事诉讼特别是民事执行中。程序法定主义的特征决定了民事诉讼法的形式性,然而民事诉讼法的形式性绝非意味着它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运用诚信原则补充、限制和协调具体规范的漏洞或规范的僵化应用,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妥当性,既是法官的权力,也是法官的义务。代位执行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执行异议制度则是为了避免第三人的财产遭受不当的强制执行,两者都是为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实现,然而对第三人的异议不加审查就盲目地赋予其终止执行的法律效果,很可能背离正义的方向。因此,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将诚信原则作为第三人异议是否具有正当性的评价基准,应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6楼 发表于:2024-4-11 19:18
董少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J].中国法学,2009,(05):110-117.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再审之诉
摘要: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依托第三人再审之诉,借鉴"第三人撤销判决的异议"制度,构建案外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7楼 发表于:2024-4-11 19:26
杨解君.论利益权衡下的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衔接[J].中国法学,2007,(01):45-57.
关键词:行政执行;民事执行;利益权衡
摘要: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在现行制度和实践中常有冲突。对于二者关系的厘清与处理,我国现行法中缺乏一般而系统的规定,只有个别条款略有涉及且自相矛盾,由此在法律适用上引发了一系列困惑。妥善处理它们之间的冲突,不仅涉及公法和私法上的执行秩序,而且关系到公益与私益的权衡及其保护。理论上,从利益关系的视角,可将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的关系处理规则归类为:公益优先主义、私益优先主义、平等对待主义、非利益考量主义。笔者主张,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的衔接,应在综合权衡公益私益的前提下,再行决定相关执行程序和具体措施之先后。具体而言,就是以作为执行权基础的实体权利为依归,进行全面的利益权衡,确立公法上债权和私法上债权受偿的一般顺序。同时,为了保证受偿顺序的公平及其公私法上债权的最终实现,还应当建立起执行协调机制。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8楼 发表于:2024-4-11 19:38
常怡,崔婕.完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0,(01):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立法
摘要:作者认为 :民事强制执行是一种以保证人民法院实现审判职能为基本任务的行政行为 ,即是一种司法行政行为 ;执行机构的设置应加强垂直领导 ,同时对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的权责划分进行明确界定 ;在地域管辖上 ,民事执行应由执行标的所在地或执行行为地法院管辖 ;我国现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民法的诉讼时效相矛盾且时间过短 ,应当予以延长 ;对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应进行充实和完善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9楼 发表于:2024-4-11 19:40
江伟,肖建国.民事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法学,1995,(01):
摘要:本文作者基于民事诉讼法的疏漏、司法解释的粗线条及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问题,为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对执行根据、超额查封与重复查封、参与分配、执行竞合、债权人代位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等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设想。作者认为,就法律制度本身而言,执行难的解决,首先取决于我国执行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如民法中的债的担保、保全及刑法中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的完善,对解决执行难有重大影响。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0楼 发表于:2024-4-12 20:13
陈刚.我国民事执行回转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的革新[J].法学研究,2022,44(01):86-103.
关键词:执行回转;最终调整说;审执分立;不当得利
摘要:我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一方面因在实践运行中背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趣旨,出现了“审执合一”的程序构造和可能被执行回转之诉替代之问题;另一方面因生成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又面临着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都需要彻底改造的问题。相较于其他被执行财产事后救济制度,民事执行回转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迅速的理念,促成纠纷一次性或最大化解决,有着十分明显的制度优势。因此,将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由职权进行主义运行模式改造成贯彻处分权主义的运行模式,使之在保留原有制度功能及优势的同时,又符合新时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是当下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过程中应予充分考虑和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将不当得利之债规定为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并将其定性为实质诉讼规范;坚持审执分立的程序构造和排除另诉的处理方案;将回转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编中,并设立裁判解释程序。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1楼 发表于:2024-4-12 20:13
金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程序救济[J].法学研究,2021,43(05):114-128.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客体同一性”
摘要:为保护案外人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句建立了以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异议之诉为内容的二元救济体系。二元救济体系将程序认定的正确性与实体权利的真实性绑定在一起,体现了民事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依附,这既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结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又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还会造成司法保护漏洞。二元救济体系应回归比较法通行的一元救济体系:只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不论其是否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亦不论案外人的请求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均由案外人异议之诉调整。在立法修改之前,司法可促成二元救济体系一元化。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2楼 发表于:2024-4-12 20:15
于龙刚.基层法院的执行生态与非均衡执行[J].法学研究,2020,42(03):102-122.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生态;执行权威;均衡执行
摘要:执行生态是指法院执行活动所处的环境和氛围,主要包括组织纵向生态、横向生态组成的法院内生态,以及政治生态、经济生态和社会生态组成的法院外生态。对基层法院的调研表明,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来自法院外生态的压力过大,这些压力包括政治生态的治理压力、经济生态的救济压力和社会生态的互动压力,而法院内部生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这些压力。执行生态的过重压力催生出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与偏好,导致法院一方面通过终结本次执行及执行和解来规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周期性启动运动式执行来缓解压力。非均衡执行策略容易诱发执行不规范现象,有损执行权威。要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需要改善执行生态,弱化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其中的关键是要建构社会场景下的执行权威,实现良性的执行生态与能动的均衡执行的相互促进。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3楼 发表于:2024-4-28 22:28
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J].法学研究,2009,31(01):3-16.
关键词:执行救济;案外人异议之诉;命令诉讼说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虽然设置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规定过于简单,在该诉的构造和适用要件方面尚有诸多内容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加以充实和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其目的在于阻止或撤销执行机构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命令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适用于所有的对财产的强制执行。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4楼 发表于:2024-4-30 07:45
景汉朝,卢子娟.“执行难”及其对策[J].法学研究,2000,(05):124-131.
关键词:执行;问题;对策
摘要:执行难应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执行、可以执行的案件难以执行。在现阶段 ,执行难有其必然性 ,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关系”和“人缘关系”的干扰。解决的方案 ,是实行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对不同的案件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制度。而要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 ,则有赖于改革司法体制 ,消除司法权地方化 ,切断法院、执行人员与当地政府、周围环境之间非必要的联系。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5楼 发表于:2024-5-5 19:37
左卫民.中国“执行难”应对模式的实证研究基于区域经验的分析[J].中外法学,2022,34(06):1445-1463.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改革;实证研究;执行模式;强制执行法
摘要:中国民事执行的主要问题,可谓“又多又难”。以某都会区法院为样本的实证研究显示,我国民事执行特别是基层执行有着独特的中国特色,包括案件长期增长、以本院判决书为主、合同纠纷为主、自然人系主要被执行人、金钱标的为主。法院系统近年来不断探索完善执行模式:大幅增加投入资源、推进执行组织机制改革并调整相应的权力构造、构建信息化的执行体系、强化执行惩戒措施和打造规范、公正、有效的执行管理体系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成熟、成功的民事执行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并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鉴于执行案件数量仍可能居高不下甚至上升,应在反思既有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造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执行模式:构建长期、稳定与充足的人财物配备制度,增强执行强制力,完善执行组织和执行权内部权力构造,持续推进执行信息化,探索公正与效率兼顾的执行管理体系,改进审执衔接工作,重视源头治理。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6楼 发表于:2024-5-5 19:50
刘颖.执行文的历史源流、制度模式与中国图景[J].中外法学,2020,32(01):241-258.
关键词:执行文;强制执行的正当性;执行力;执行名义
摘要:强制执行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预,因而必须具有正当化根据,执行程序的实质启动要件便是该正当化根据的体现。在执行程序实质启动要件的审查与救济程序缺位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借鉴比较法引入执行文制度,在执行文的授予环节完成对执行程序实质启动要件的审查,从而确保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并解决当下的"执行乱"困境。在执行文制度的建构上,应当根据审查资质、公证职能及审查相关材料的便利度,就各类执行名义分别设置执行文授予机关;针对单纯执行文及特殊执行文等不同情形具体设定执行文授予要件;在优先确保强制执行之正当性、最大限度地维护执行效率的理念下,设计执行文授予程序,即对于执行程序实质启动要件具备与否,执行文授予上采用形式审查,但在必要时保障执行当事人寻求实体审查的机会。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7楼 发表于:2024-5-5 19:56
陈杭平.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以“复杂性”化简为视角[J].中外法学,2018,30(05):1222-1236.
关键词:执行和解;说服教育;“复杂性”化简;“主要效力”理论
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源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起草者对执行"说服教育"原则的创造性变通。它为受困于执行资源不足的全国法院提供了一种结案"出口"。随着中国社会进入"过度复杂性"阶段,以及社会复杂性不经有效过滤便输入执行程序,执行和解成为化简复杂性的独特程序装置。但受其"半结构化、低制度化"的制度样式的制约,执行和解制度的化简功能远不尽如人意,既产生了"双高"现象,又不时造成办案难度的不减反增。在"主要效力"理论的指引下,一方面应对社会事实保持认知的开放,另一方面对执行和解制度进行完善,以形成相对完整、复杂的规范结构,从而更好地化简复杂性及服务于解决"执行难"。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8楼 发表于:2024-5-5 19:57
曹志勋.停止侵害判决及其强制执行以规制重复侵权的解释论为核心[J].中外法学,2018,30(04):1070-1100.
关键词:停止侵害;新的事实;执行妨害行为;间接执行;迟延履行金
摘要:停止侵害判决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有必要从解释论上加以展开。停止侵害判决对应停止侵害请求权,其主要特点在于指向未来的行为。如果不能直接扩大该请求权的范围,也可以通过诉讼法上对相关请求和判决主文的解释达到相似效果。在重复侵权面前,需要明确执行中给付判决的禁止范围,只要将来出现的行为与生效判决所禁止的行为完全相同、在类型上相同或者在实质上相同,就被生效判决禁止。目前我国对新的事实的理解值得反思,应当重新认识对执行终结后排除妨害规则的适用。停止侵害判决需要通过间接执行方式执行,比较法上分别存在罚款和拘留模式及支付强制金制度两种模式。我国应当重新解释目前罚款和拘留规则,完善并行适用的迟延履行金制度。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9楼 发表于:2024-5-5 20:23
赵秀举.论民事执行救济兼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悖论与困境[J].中外法学,2012,24(04):835-853.
关键词: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异议之诉
摘要: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关民事执行救济的内容无疑依然会是一个难点。民事执行救济虽然为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制度,但就其内容而言则所涉内容甚为广泛:它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救济,却与实体法密切相关;其目标是阻止执行机构的不当执行行为,但程序中的两造当事人却始终局限在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范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大幅度地增加了有关执行救济的内容,但尚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已经构建了执行救济制度。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依然缺乏从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中来认识和界定执行救济。此外,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制度和既判力制度的混乱不清,也加剧了执行救济制度构建上的困难。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60楼 发表于:2024-5-5 20:31
赵秀举.论现代社会的民事执行危机[J].中外法学,2010,22(04):57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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