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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7.当事人与诉讼行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樓 發表于:2024-7-3 21:28
纪格非.功能论视角下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研究[J].东方法学,2020,(02):159-169.
关键词:民事诉讼;任意诉讼担当;诉讼担当;当事人适格;实体当事人;诉讼实施权
摘要:早期的任意诉讼担当作为实体当事人适格标准的例外出现。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任意诉讼担当在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功能日趋复杂,渐次注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等程序功能。对于任意诉讼担当适用条件的理解离不开对其功能剖析。任意诉讼担当的不同功能决定了不同类型的任意诉讼担当应有不同的适用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充分发展代表型的任意诉讼担当;厘清拟制型任意诉讼担当的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关系;谨慎对待代理型的任意诉讼担当。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樓 發表于:2024-7-3 22:11
黄忠顺.诉讼外调解协议自愿性的司法审查标准[J].东方法学,2017,(03):121-133.
关键词: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司法确认;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摘要: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实践呈现出过分信任调解的浓烈理想主义色彩,对调解协议效力的普遍认可及对当事人挑战调解协议效力的基本抵触导致司法审查的结果过分地偏离实质正义。因而,对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已普遍遵循的所谓"司法不变更原则"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证伪是克服当前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形式化的重要前提。当代中国法院尚未积累足够的经验以确立具体判断标准,从理论上阐释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审查中的自愿性判断标准可以为其提供重要的审查指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樓 發表于:2024-7-3 22:12
赵小军.论测谎契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及规制[J].东方法学,2017,(02):32-41.
关键词:民事测谎契约;证据;测谎技术;民事诉讼
摘要:民事测谎契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各地法院在有关此契约的订立时间、主体、违约责任等问题上看法不一,具体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民事测谎契约的达成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及举证责任规则的一般原理,可以消除测谎程序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障碍,是赋予测谎技术和测谎意见应用正当性的必要条件。民事测谎契约除应具备证据契约成立和生效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符合特殊的规制要求。生效的民事测谎契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契约内容履行相应义务,违反约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樓 發表于:2024-7-3 23:09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权研究[J].东方法学,2011,(06):34-43.
关键词: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直接利害关系;任意诉讼担当
摘要:基于诉讼效率和权利及时救济的要求,在各类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具体运行基本保持一致的情形下,以提倡被许可人统一的诉权行使模式为宜。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均享有利用权,即在权利的积极方面(专用权)保持一定的统一性,在权利的消极方面(禁用权),即在排他性上由强至弱依次排列。正是由于这种排他性的差异,导致程序法上给予的救济程度应存在差异。加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约定的情形多样,不同的约定内容,可能会直接影响诉讼的具体实施方式。为此,应针对不同的约定情形提供不同诉权行使方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樓 發表于:2024-7-3 23:16
张嘉军.诉讼契约瑕疵救济的路径[J].东方法学,2009,(04):46-53.
关键词:诉讼契约;瑕疵;诉讼行为;救济
摘要:对诉讼行为瑕疵是否应当给予救济以及应当如何给予救济相关理论问题的梳理与阐释,已经为诉讼性质的诉讼契约瑕疵救济问题的探讨搭建了理论的平台。正是因为诉讼行为瑕疵可以获得救济,所以,诉讼性质的诉讼契约当然也可以获得应有之救济。对诉讼性质的诉讼契约给予救济的正当性就在于正当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如果不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契约给予救济,就会损害程序的正当性,并因此而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即诉讼虽然应强调程序的实效性,但这一实效性的实现并不能以牺牲实体正义为代价。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樓 發表于:2024-7-4 08:00
袁琳.民事诉讼中被告适格的审查与裁判[J].法学,2021,(08):137-150.
关键词:被告适格;当事人适格;诉讼实施权;诉讼要件;本案胜诉要件
摘要:当事人适格是一项诉讼要件。当事人适格与否的判断需要结合特定案件的诉讼标的进行,这导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以"被告是否满足本案胜诉要件"作为被告是否适格的判断标准,在认定被告不适格时,又转而适用裁定予以驳回。对这一错误做法应予澄清和纠正。对被告身份的审查判断应与特定诉讼阶段的结构和功能相结合。在立案阶段,被告只需满足"明确"标准,即原告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一般地域管辖规则是指以"适格的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原告提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与案件事实有形式上的关联即可。若后续作出相反认定,由于被告能够获得胜诉判决,因而无损于实体利益。在实体审理阶段,如果被告提出不适格抗辩,法院应将被告是否适格作为争议焦点,先于各项本案胜诉要件进行审查。如果法院在被告不是本案义务承受者这一本案胜诉要件层面认定被告不适格,则应适用判决驳回而非裁定驳回的处理方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樓 發表于:2024-7-5 22:38
贺剑.诉讼外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J].法学,2013,(03):141-152.
关键词:诉讼外和解;执行和解;相互让步;合同解除;诚信原则
摘要:诉讼外和解与生效判决的关系,是吴梅案的核心问题。现有研究集中于诉讼法层面,莫衷一是,主要是忽视了吴梅案涉及的若干实体法问题所致。在实体法上,吴梅案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的理论基础是:债务不履行催生合同解除权,和解协议因解除而失效,双方实体法律关系回到生效判决所确认的状态。故生效判决的执行或恢复执行,应以和解协议是否因解除、撤销等原因而失效作为判断标准,并顾及和解协议的特性。这对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同样适用。目前以诚信原则作为执行或恢复执行生效判决的判断标准的做法,只能实现粗犷的正义,且包含一定的误会,应予放弃;但诚信原则仍可以用于限制解除权等合同权利的滥用,从而间接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樓 發表于:2024-7-5 22:39
吴俊.指导案例2号的程序法理[J].法学,2013,(01):139-151.
关键词:指导案例2号;和解协议;不执行契约;债务人异议之诉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2号涉及二审中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生效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严仁群博士撰写的《二审和解后的法理逻辑:评第一批指导案例之"吴梅案"》认为指导案例2号存在全面的瑕疵和不足,法院对和解协议争执的程序处理更是存在根本性缺陷。严博士的上述研究混淆了立法论与解释论,立论和说理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比较法分析不尽深入,错误判断了"吴梅案"中诉讼外和解的性质及其与确定判决的关系。"吴梅案"中和解在性质上属于比较法上的"不执行契约",绝非私法上的和解契约。从解释论的角度,指导案例2号是对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成型了的程序运作方式的确认,符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从立法论的角度,则应该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处理确定判决外和解与确定判决的关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樓 發表于:2024-7-7 15:54
金印.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结构[J].法商研究,2023,40(01):158-172.
关键词:法人;分支机构;主体资格;代理
摘要: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代理人,为作为本人的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代理权应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加以确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诉讼行为,在诉讼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诉讼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诉讼代理权应根据其代理权加以确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樓 發表于:2024-7-8 13:12
杨会新.论诉讼契约的适用范围与效力[J].法商研究,2017,34(04):124-133.
关键词:诉讼契约;确定性规则;负担效;辩论主义
摘要:诉讼契约作为通过当事人合意而发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诉讼行为,是最能体现当事人主体性的制度之一。在一般性认可诉讼契约合法性的前提下,尚需建立完善的技术规则,以妥善安排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程序安定之间的关系,其中以诉讼契约的适用范围以及效力为重点。就诉讼契约的适用而言,当事人得就可自由处分事项订立诉讼契约,并遵循确定性规则以及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以满足诉讼契约的公平性要求。就诉讼契约的效力而言,只需认可诉讼契约的负担效,探讨诉讼契约的处分效并无实益。诉讼契约只有在当事人提出时法院尚可进行斟酌,法院无须依职权调查,必要时通过释明行为来妥善安排当事人的自由处分及实质平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樓 發表于:2024-7-8 13:19
刘敏.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恒定原则的适用[J].法商研究,2016,33(05):118-124.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恒定原则;既判力;善意取得;程序保障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对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后当事人资格的确定,采纳了当事人恒定原则。实行当事人恒定原则有利于维护程序的安定、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转移既包括争议的民事权利发生转移,也包括争议的义务发生转移;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转让争议标的物,那么在诉讼标的不是债权请求权而是物权请求权的情况下也适用当事人恒定原则,除受让人善意取得之外,生效判决效力及于受让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及于受让人的根据在于争议权利义务的转让人基于法定诉讼行使诉讼实施权。为加强对受让人的程序保障,受让人有权在诉讼中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也有权在判决生效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申请再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樓 發表于:2024-7-8 14:56
李峰.论程序异议失权[J].法商研究,2014,31(05):50-57.关键词:诉讼行为瑕疵;程序异议;程序异议失权;程序构造
摘要:在民事诉讼程序设计日益精细化和体系化的立法趋势下,诉讼主体间的协同对于程序的顺畅运作至关重要。在法官和当事人协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享有针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然而,基于程序自由、程序安定和诉讼经济等价值取向的思考,当事人如果不及时行使该权利,那么应导致程序异议失权。程序异议权与程序异议失权是处理民事诉讼瑕疵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在制度完善过程中宜同时架构。程序异议失权的对象和程序应当有严格控制,否则会造成当事人程序利益的损害或者程序运作的失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樓 發表于:2024-7-9 12:38
陈娴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契约研究[J].法商研究,2008,(05):43-48.
关键词:撤诉契约;诉讼契约;诉讼行为;法律效力;违约救济
摘要:撤诉契约是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由原告向法院撤回正在进行之诉以终结诉讼程序之合意。撤诉契约是一种诉讼行为,其对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均有拘束力。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违反撤诉契约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救济机制,而从彻底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层面看,我国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违反撤诉契约的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樓 發表于:2024-7-9 12:41
李浩.民事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问题与对策[J].法商研究,2007,(03):86-92.
关键词:强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程序权利;保障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便凸现出来。当前诉讼实务中仍然存在着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认定未经辩论的事实、未能适时公开法律见解和心证、强调中立而忽略实质平等、对调查取证过于消极、过分追求诉讼效率。为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需要增强辩论原则的约束性、要求法官适时公开法律见解和心证、适度帮助弱势一方当事人、适当行使调查取证权、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樓 發表于:2024-7-9 13:05
江伟,王国征.合伙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01):
摘要:一、关于合伙是否为民事诉讼主体之争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合伙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因合伙事务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日益增加。对于这类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谁应为当事人?是将合伙本身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组织(又叫非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8樓 發表于:2024-7-9 13:06
李颂银.论诉讼法上的法律责任[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01):
摘要:论诉讼法上的法律责任李颂银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其违法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法理上讲,只要某类社会关系由某个法律加以调整,随之而来必然有对该法的遵守与违反,也就是说任何一部法律都存在一个守法与违法的问题,即都有一个法律责任问题。然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9樓 發表于:2024-7-10 12:58
李凌.任意的当事人变更之再认识[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1):170-180.
关键词:任意的当事人变更;诉讼经济;程序保障;效力规则
摘要:关于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学说上存在诉之变更说、复合行为说以及特殊行为说三种观点。我国承袭苏联立法曾对其进行了粗略规定,随后又废止。理论研究及立法规则的缺位引发了制度的异化。从本质上而言,任意的当事人变更是一个关涉诉讼经济与程序保障调和的利益衡量问题。在当下诉讼资源紧缺的司法环境下,其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对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制度的复位与完善应当跳出现有学说争议的框架,从诉讼经济的理念出发,同时兼顾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及程序保障,以类型化的视角完成对前提要件及程序效力的规则设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0樓 發表于:2024-7-11 13:05
杨会新.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意思表示瑕疵--基于程序安定与意思自治双重维度的考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4):144-155.
关键词:程序安定性;意思自治;意思主义;表示主义
摘要:当诉讼行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时,是否允许行为人撤回或撤销,在学说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强调诉讼行为的意思要素,追求判决的妥当性;居于通说地位的否定说则强调诉讼行为的连续性,追求诉讼程序的迅速性与安定性。对该问题的处理集中反映了行为人的意思自治、程序安定性等不同利益的权衡与抉择。作为重要的参照,法律行为通过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化,具体考量表意人与相对人利益保护的优先性,而分别采取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并通过赔偿义务进一步均衡双方利益。这一既倡导意思自治又顾及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努力,可为重新考虑诉讼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问题提供借鉴。通过对诉讼行为及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化,行为人意思、对方当事人利益及程序安定性有望获得妥善安排。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1樓 發表于:2024-7-11 13:15
纪格非.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之重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1):162-173.
关键词:真实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辩论主义;协同主义
摘要:大陆法系国家的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以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为基础,真实义务的实现以当事人的一般化的事案解明义务和法官释明权为支撑,并始终将辩论主义作为真实义务的边界。促进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真实陈述必须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强化当事人的出庭义务和陈述义务。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解读应当以辩论主义为背景,不过分加重当事人负担为底线。在落实当事人真实义务的过程中应强化当事人的出庭义务和陈述义务;合理构建违反真实义务的惩罚机制;对于法官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和范围加以完善,同时明确当事人真实义务的界限和范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2樓 發表于:2024-7-11 13:16
陈贤贵.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5):176-185.
关键词:具体化义务;辩论主义;主张责任
摘要:作为辩论主义的逻辑产物,具体化义务是由宣示性规则、实现程度规则、免除规则及效力规则等构成的规则体系。其立足于主张责任,在防止要件事实抽象化、保障相对人防御权、实现审理集中化、避免滥诉及无意义的证据调查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具体化义务虽已初具制度外形,但缺乏可供良性开展的逻辑前提、制度内核及关联制度。确立辩论主义,健全规则体系,规范阐明义务及完备审前程序,是具体化义务有效开展的必由之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3樓 發表于:2024-7-12 10:38
许尚豪,欧元捷.诉讼请求变更的理念与实践——以诉讼请求变更原因的类型化为切入点[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3):112-121.
关键词:诉讼请求变更;规范维持观;纠纷解决观
摘要:纠纷当事人若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首先需在社会生活事实中选定由法院审理的事实的范围,再据此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中诉讼请求项目上的替换与追加,既可能是因社会生活事实变更,也可能是因原告对事实的主观认识有所改变。同一程序能够容忍何种程度的变动,取决于所持观念是规范维持,还是纠纷解决。以纠纷解决价值观来判断诉讼请求能否变更,就是以同一社会生活事实为基准的变更原则,而宽容认知改变而导致的诉讼请求变更,以此充分发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能力,达到"案结"即为"事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4樓 發表于:2024-7-12 11:23
李喜莲.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之界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1):139-147.
关键词:民事诉讼;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非讼案件;执行程序
摘要:因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缺乏明确界定,学者们在注解相关条文中的"利害关系人"时亦见解不一,故难以厘清"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案外人"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实务界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正确的理论指引,在利害关系人之诉权保护及确定审判权作用范围等问题上不时遭遇操作障碍。就制定法上概念、术语的精确化而言,司法解释比法条定义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更能适用变化多样的法律关系。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正常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应根据一般民事案件的私益性、对抗性,非讼案件的公益性,执行案件兼顾第三人利益之特点,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通常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分别作出界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5樓 發表于:2024-7-12 11:27
韩红俊.论适时审判请求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05):134-142.
关键词:适时审判请求权;诉讼促进;案件分配
摘要:适时审判请求权是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倡导、民事审限制度的规定和法院诉讼促进义务的强化皆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院适时裁判。但若能基于案件性质和当事人需求等因素对某些案件予以优先审理,并对诉讼拖延提供事前预防和事后的救济措施,将会给当事人的适时审判请求权提供充分的保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6樓 發表于:2024-7-12 11:35
任凡.论美国法院对听审请求权的保障——从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谈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28(06):146-152.
关键词:听审请求权;正当程序;美国法院判例
摘要:听审请求权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视为正当程序的重要内容在司法实践中给予了大力保障。听审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就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证据、法律等问题有要求国家尤其是它的法院给予充分陈述其意见、主张其权利的机会,使其能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议的活动的权利。美国法院认为诉诸法院的权利是听审请求权的应有之义;受通知权和到场权是听审请求权的重要内容。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7樓 發表于:2024-7-12 11:40
奚玮,杨锦炎.民事证明权的多维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7(05):113-118.
关键词:民事证明权;民事诉权;实体内容;程序内容
摘要:民事证明权作为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与主观证明责任是同一事物之两面。民事证明权是当事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权利,是民事诉权的重要内容,具有宪法位阶。民事证明权在内容上包括事实主张权、证据收集权、证据提出权、质证权等实体方面的权利与证明平等参与权、心证公开请求权、证据判断理由说明请求权、证明时间保障权、证明成本节约权等程序方面的权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8樓 發表于:2024-7-12 11:44
王洪亮.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7(02):101-109.
关键词:实体请求权;诉讼请求权;诉讼标的;确认之诉;物权确认请求权
摘要:从请求权制度功能上来看,请求权首先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具有主观权利的一般特征;其次是实体与诉讼的桥梁。在德国法上,通过代位诉讼以及确认之诉的性质争议,逐渐独立出诉讼上请求权,即争议标的,并将其定为在对国家的法律保护请求权上。由此,诉讼请求权与实体请求权各自适用不同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对前者可以准用后者的规则,但对诉讼请求权,一般不得为实体法上的处分,如转让、免除、自愿履行等,也无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其客体应是法律关系,而不是"物权归属与内容"。在存在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可能时,原则上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措施优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9樓 發表于:2024-7-13 21:22
刘敏.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听审请求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6):105-112.
关键词:听审请求权;宪法;民事诉讼
摘要:听审请求权是当事人的一项程序基本权利,听审请求权保障是现代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的宪法理念。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体现了对人的主体性和人格尊严的尊重;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使判决产生正当化的效果,增强人民对裁判的信赖度;为判决的既判力提供根据。听审请求权由陈述权、证明权、到场权、辩论权、意见受尊重权等内容组成。为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我国应当着重做到:民事诉讼法上确立听审原则、加强法官的释明权、进一步公开法官的心证、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机制、改进送达方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0樓 發表于:2024-7-13 21:31
陈桂明,李仕春.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6):127-136.
关键词:诉讼权利;程序形成权;程序请求权
摘要:以诉讼权利与审判权力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诉讼权利分为程序请求权和程序形成权两种类型。程序形成权是指依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共同的诉讼形为,无需经过法院审查,或者只需法院作形式审查,就能发生诉讼法律状态或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为诉讼权利。培植程序形成权的观念,注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对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1樓 發表于:2024-7-13 21:38
廖永安,崔峰.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关系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01):81-84.
关键词:诉讼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
摘要: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与民法学的两个基本理论范畴 ,二者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说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分离的历史 ,也就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分离的历史。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3樓 發表于:2024-7-13 22:00
左卫民,谢鸿飞.论民事程序选择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8,(06):58-64.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选择;程序正义
摘要: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各国普遍确认的一种民事程序权利,其理论基础是提高公众对民事诉讼的信服度和接纳度,增进民事诉讼效率。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民事程序选择权立法上应当完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言词审理与书面审理、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等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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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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