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69篇帖子。 字體大小:較小 - 100% (默認)▼  內容轉換:不轉換▼
 
點擊 回復
2805 68
【学界发文分析】2023年度CLSCI来源期刊民事诉讼法学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樓 發表于:2024-3-19 08:52
吴英姿《论保全错误的程序法解释》
现代法学. 2023,45(02)
吴英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保全错误”及其“赔偿责任”的含义可以分别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建立起单纯从实体法角度进行解释的规则,不仅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违背保全申请行为的基本原理,导致申请人申请保全权与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失衡。在裁判方法上,以基础案件实体裁判结果倒推申请人主观状态的方法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单纯实体法解释导向下的保全程序规则局部萎缩,担保功能变异,判断保全错误的实体标准模糊,潜藏司法不统一的危险。应当重视保全错误的程序法解释,仔细区分程序法意义上的保全错误与实体法意义上的侵权。
关键词:保全错误;实体法解释;程序法解释;制度风险;补偿责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樓 發表于:2024-3-19 08:52
张卫平、刘子赫《提审:制度机理与演进路向——以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为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1)
张卫平、刘子赫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提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较为独特的制度。完善提审制度是本次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改造案件报请的制度依托,其目的是在审判重心下沉的背景下,通过提高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级别,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提审是有别于其他管辖规则的主动调整规则和例外裁量规则。提审受我国四级法院兼治初审管辖的传统以及司法行政化管理理念的影响。从实践来看,提审在过往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运行逻辑本质上与司法权和司法组织的运行理念及应有机理有隙,因此,未来可逐步通过完善保障司法公正和促进法律统一的制度予以弥补,逐渐弱化提审。
关键词:提审;级别管辖;案件报请;司法行政化;法院审级职能定位;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樓 發表于:2024-3-19 08:53
范怡倩《论民事再审之案件运行态势及制度完善》
法学论坛. 2023,38(06)
范怡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近年来,民事再审案件数量和结构均发生重大变化,已经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法院审理案件占比最多的民事案件。民事再审案件具有不同于一审、二审案件的特点,分析其现状可知民事再审程序应当完善制度,在科学的功能定位下,通过诉讼费收取制度调节案件总量;建立繁简分流机制,科学审理、精准纠错;完善司法解释,树立正确的裁判理念,发挥其应有的纠错功能,维护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再审;案件运行态势;诉讼费收取;繁简分流;再审理念;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樓 發表于:2024-3-19 08:53
王福华《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法理基础》
现代法学. 2023,45(02)
王福华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民事判决的理由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具有何种拘束力,这一问题属理论盲区。在民事判决数量持续激增、系列案件频发及裁判文书要“释法说理”的大背景下,回答这一问题具有紧迫性。在实然和应然角度,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正当性存在着预决效力、争点效力和参加效力等解释路径,分别反映不同的制度目的,对应于不同的程序保障标准和价值判断空间,体现不同程度的正当性。预决效力可通过免证事实机制缩小证明范围,能够提升诉讼效率,但保障证明权是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对后诉事实认定的拘束力较弱,难以为判决理由效力提供正当性支撑。争点效力与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关联最紧密,可与既判力形成合理分工。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判决主文,而争点效及于判决的理由,借助于价值判断机制落实诉讼诚信原则,阻断生效判决认定的争点事实再次被后诉当事人争执,维护裁判统一。参加效力立足于责任分担理念和诉讼担当法理,为判决理由向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案外第三人扩张提供正当性法理基础。以此为基础的类型化分析,则可廓清判决理由效力适用范围,扩大判决理由拘束效果。
关键词:判决理由效力;预决效;争点效;参加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樓 發表于:2024-3-19 08:53
赵毅宇《中国商事调解立法模式选择及其展开》
法学杂志. 2023,44(03)
赵毅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立法模式选择是我国商事调解立法实质建构的首要问题,只有立法模式确定,才能进行法律文本结构的设计和具体条文的起草。《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影响下的国外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的主要观点,可以类型化为统一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渗透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与分散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统一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更符合突破现有调解法律框架束缚的立法目的,满足非诉讼纠纷解决法体系融贯性的需求,在立法技术上也具有制定与实施的双重可行性。在统一型商事调解立法模式下,商事调解法的制定方法包括从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辩证关系上界定“商事调解”概念,构建“总则—分则”的结构体系,在规范内容上形成组织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社会自治性规范与司法利用性规范、公益性规范与市场性规范、国内性规范与涉外性规范五种对偶关系。
关键词:商事调解;立法模式;统一型立法;商事调解法;《新加坡调解公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樓 發表于:2024-3-19 08:53
陈杭平《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的重构》
法学研究. 2023,45(02)
陈杭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理论主张,仲裁协议只对明示同意的签署人有效,该主观范围理论已不合时宜。仲裁协议具有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法定“书面方式”概念极具延展性,不会对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造成实质障碍。意思表示解释二元论及程序选择理论,为仲裁协议约束非签署人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单一合同关系下,非签署人可因添加或变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协议的约束。在多个合同关系下,基础合同的仲裁协议可对关联性合同的当事人有效。应基于有明示的从明示、无明示的准推断(推测、视为)之路径,重构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使之更加包容、开放以满足复杂仲裁的实践需求。
关键词: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意思表示;书面方式;程序选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樓 發表于:2024-3-19 15:51
2.扎实推进程序实体协同研究
张卫平《防御请求之诉:实体与程序的关联分析——兼论人格权防御请求之诉》
清华法学. 2023,17(05)
张卫平 烟台大学
摘要:防御请求权之诉的认识框架和路径基于实体法上存在的防御请求权,其与诉结成特有的关系——“权诉架构”框架。作为诉的基本类型——给付之诉恒定地将相应的请求权作为基础,因此防御请求权之诉必然与其实体上的防御请求权对应。在物权与债权两分的认知框架下,防御请求权基于绝对权请求权。依据“权—诉架构”体制,只要具有绝对权请求权也就当然可以提起防御请求之诉。防御请求之诉又可以分为一般防御请求之诉和特殊防御之诉,后者就包括单纯的不作为请求之诉。基于单纯不作为请求的特殊性,防御请求之诉的程序二元化是有必要的,即一般防御请求之诉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之外,对于单纯的不作为请求之诉可以建构快捷的不作为请求诉讼程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禁令;行为保全;防御请求权;不作为请求之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樓 發表于:2024-3-19 15:51
任重《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回眸与展望》
当代法学. 2023,37(01)
任重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是“切实实施民法典”的关键核心技术。两法关系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端倪,但并无“先实体、后程序”或“先程序、后实体”之痼疾。通过强调独立性,民事诉讼法在40年前即完成形式法典化。强调独立性和能动性并弱化协同性的路径依赖逐渐生成,与民法脱钩从权宜之计内化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底层逻辑。两法协同实施面临四重困境,具体表现为民法规范的动态化、阶层化困境,实体构成要件的证明困境,法律效果的空转与裁判效力泛化困境,民事权利保护与诉讼程序的错位困境。进入《民法典》时代,独立化与能动化愈发加剧民事诉讼贫困化,即相对民事实体法强调独立性,对于民事司法实践又欠缺自主性。“切实实施民法典”必须直面“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时代挑战。在科学配置“人案比”的基础上,亲近民法的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理论转向是正确实施《民法典》的时代要求。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主体;证明责任;善意取得;人格权禁令;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樓 發表于:2024-3-19 15:51
林剑锋《〈民法典〉第1073条(亲子关系诉讼)诉讼评注》
法学杂志. 2023,44(03)
林剑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亲子关系诉讼制度沿革具有“实务先导、实体法先行”的特点,基于这一现状,在制度实施时容易忽略其诉讼法的本质属性与程序要求。亲子关系所具有的牵涉多方主体利益、稳定性与明确性之实体法属性,决定了在诉讼实施上须实现抑制亲子关系随意变动、亲子关系变动统一性与明确性之程序价值目标,由此也决定了在诉讼类型和判决效果上,亲子关系诉讼应采用形成之诉,并应在判决效力上赋予其对世效。与此同时,着眼于程序保障的基本理念,还需基于第三人程序保障要求,对诸如职权探知主义适用、当事人适格法定、参加制度的适用、我国第三人撤销制度的转型适用、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调整等配套规则予以解释论完善,以使判决对世效的制度设定获得正当化根据。
关键词:形成之诉;形成力;对世效;既判力;职权探知主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樓 發表于:2024-3-19 15:51
郭小冬《〈民法典〉第1000条(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诉讼评注》
法学杂志. 2023,44(03)
郭小冬 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判决主文与实体请求权相关,是实体请求权在诉讼程序中的转化呈现。但此相关性在我国诉讼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赔礼道歉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执行性使其成为《民法典》第1000条诉讼落实的障碍。法官可以借助比例原则来判定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应当被鼓励,但不应该也无法被强制。当被告抗拒赔礼道歉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辅以精神抚慰金比赔礼道歉更符合第1款的“相当”性要求。第2款规定的公告或公布判决书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替代执行。是否采用此种措施应由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比例原则决定,并要充分尊重权利人的程序选择权。立法机关应当重新审视赔礼道歉作为人格权请求权内容和民事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诉讼请求;判决主文;赔礼道歉;比例原则;执行措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樓 發表于:2024-3-19 15:51
蒲一苇《〈民法典〉第537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诉讼评注》
法学杂志. 2023,44(03)
蒲一苇 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内部关系和诉讼结构出现了本质变化,不再符合传统的诉讼担当原理,需要重新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构造。按照“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实体法利益归属主体本身即属于适格当事人;债务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既判力。
关键词:代位权;直接受偿规则;诉讼担当;诉讼标的;既判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樓 發表于:2024-3-19 15:52
任重《〈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诉讼评注》
法学杂志. 2023,44(03)
任重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拟制”以及“独立请求基础”三种规范模式均能在《民法典》第1170条中得到印证。立法者倾向于将共同危险行为作为独立请求基础的做法容易导出复数诉讼标的。“具体加害人不明”还将引发诉讼标的转化不畅以及“判非所请”等《民法典》实施难题。以“视为”为标识的“因果关系拟制”虽然不存在复数诉讼标的,但有扩大审理范围和诉讼构造复杂化之问题。“因果关系拟制”和“独立请求基础”可能诱使受害人和法官“向共同危险行为逃逸”。以《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协同实施为基准,“因果关系推定”的诉讼实施更为顺畅,在程序转化方面具有自身优势。以“纠纷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侵权责任编亟待“特殊→一般”之逆向化整理。对于请求内容相同的侵权之诉,法官应在同一诉讼标的内体系化地运用侵权责任规范。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共同危险;因果关系;法律推定;纠纷一次性解决;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樓 發表于:2024-3-19 15:52
冯祝恒《〈民法典〉第186条(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诉讼评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1)
冯祝恒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请求权竞合并非单纯的实体法问题,其之彻底解决需要程序法的辅助与协力。《民法典》第186条的诉讼实施规则一直处于空缺状态,本条中对探求诉讼实施规则起着关键作用的“选择”一词有待作出全面解读。本条中的“选择”,意在强调受损害方择一选择之自由,而非选或不选之权利;其意在宣示对实体上“请求权竞合论”和程序上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认可;其时点确定的不同也将对应不同的诉讼制度。《合同法解释(一)》所创设的“起诉时选择”之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实不宜再将其作为诉讼实施规则。坚守法的立场,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最为合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在我国虽遭质疑,但在现行规范下,实际已经形成了支持其存在的规范群。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尚且需要合并管辖、释明和诉讼费用等制度加以辅助。
关键词:《民法典》第186条;请求权竞合;诉的客观合并;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诉讼评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樓 發表于:2024-3-19 15:52
陈爱武《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的类型化:案例问题与思考——兼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
法学杂志. 2023,44(01)
陈爱武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亲子关系承载着家庭领域诸多的权利和义务,是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因素。因此,通过诉讼厘清血统、明确基因,对于国家、社会、家庭都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主要是确认生父,包括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生父,母亲再婚后一定时间内所生子女的生父确认等,上述确认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要求抚养费或者确定抚养权的目的;少数情况下也会出现要求确认生母的诉讼,尤其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越来越成熟的当下,基因母、怀孕母、养育母可能出现分离,在发生争议时也有确认的必要。亲子关系确认诉讼既包括父或母针对子女提起的诉讼,也包括成年子女针对父或母提起的诉讼。在具体诉讼层面,确认亲子关系涉及当事人适格、诉讼证明、推定等诸多问题,需要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亲子关系;亲子确认诉讼;确认生父;确认生母;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樓 發表于:2024-3-19 15:52
李喜莲《离婚抚养权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意愿适用的司法考量及程序衔接》
法学评论. 2023,41(02)
李喜莲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离婚诉讼中,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表达的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的意愿,难以成为法院酌定直接抚养权优先考量的因素。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应当成为法院酌定直接抚养权的实体法律要件。《民事诉讼法》应当基于未成年子女与离婚(含抚养权事项)判决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赋予未成年子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讼地位。未成年子女参加诉讼所表达的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的意愿乃当事人陈述,而非证人证言。实现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实体法目的,必须健全相应的诉讼程序规则,如明确法院为询问未成年子女意愿的责任主体,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和特别诉讼代理人制度,以确保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有充分表达真实愿意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发挥程序保障功能。
关键词:抚养权;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真实意愿;第三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樓 發表于:2024-3-19 15:52
金印《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结构》
法商研究. 2023,40(01)
金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代理人,为作为本人的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代理权应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加以确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诉讼行为,在诉讼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诉讼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诉讼代理权应根据其代理权加以确定。
关键词:法人;分支机构;主体资格;代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樓 發表于:2024-3-19 15:52
李潇洋《论保证人清偿后对主债权的承受》
东方法学. 2023(01)
李潇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一项新制度,我国民法典第700条确立了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清偿承受权在性质上为保证人清偿后的法定债权让与,在权利内容上与主债权一致,原本债权与从权利不得分离。清偿承受权具有维持债之关系的同一性、简化以及保障求偿的制度功能。清偿承受权与追偿权在法律性质、诉讼时效、法律适用关系、请求范围、诉讼构造、抗辩以及担保与反担保等方面具有实质差别,两者应保持独立竞合关系。清偿承受权的效力受到保证三角关系的体系性限制。基于债权人优先原则,清偿承受权既不得造成债权人剩余债权与担保利益的分离,也不得影响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但不应一般性地认为其债权具有劣后性。基于债之关系的同一性,债务人在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既有抗辩与权利得以延续对抗清偿承受权,这是民法典第701条、第702条增设保证人抗辩权的主要原因。基于基础关系的优先性,债务人与保证人的约定抗辩得以进入清偿承受权的构造之中。清偿承受权虽依其性质延伸至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利益,但应受到共同担保关系的限制、无法完全主张。
关键词:清偿承受权;追偿权;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抗辩;共同担保;保证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8樓 發表于:2024-3-19 15:52
王富世《论先诉抗辩权的程序实现——基于程序抗辩与实体抗辩的双重考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5)
王富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一般保证具有顺序性与从属性的特质,这是先诉抗辩权的本质要求。实体法上并不复杂的先诉抗辩权,在程序实现时样态不一,究其原因系对先诉抗辩权的定位不清所致。通过比较法考察与体系性解释,我国先诉抗辩权兼具程序抗辩与实体抗辩的属性。其中,以妨诉抗辩为核心的程序抗辩要求限制先行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以及一并起诉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而实体抗辩则确保了保证责任的履行顺序。在此基础上,通过赋予一般保证人是否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选择权,来安排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场域在审理阶段,判决主文中的顺序安排为先诉抗辩权的实现提供了执行顺位的依据。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时,一般保证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生效判决对其产生参加效力;而一并起诉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时,合并审理形成普通共同诉讼。
关键词: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程序抗辩;实体抗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9樓 發表于:2024-3-19 15:53
胡学军《家族相似性: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逻辑与技术》
当代法学. 2023,37(06)
胡学军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民法典》的成功颁行呼吁健全完善相配套的民事纠纷化解程序,也为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契机。民事诉讼法法典化的必然性与紧迫性在于其有助于实现民事程序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与对接、完成民事程序法制度与理论的内在体系化、并最终实现从程序法定到程序法治的中国式现代法治的升华。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法典的雏形与某些特性,但民事诉讼法法典化既是补交之前尚未完成的遗留作业,又是带有“再法典化”性质的具有一定探索性的未来工程。民事诉讼法法典化难以依循《民法典》编纂的逻辑与技术,民事程序群之间的逻辑关系适于以原型范畴理论解释,以这一逻辑为基础的“家族相似性”原理宜作为民事诉讼法典的编纂技术,以理顺各程序部分的顺序与相互联系。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法典化;原型范畴;家族相似性;法典编纂技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0樓 發表于:2024-3-19 15:54
3.持续关注强制执行前沿问题
张卫平《“审执分离”本质与路径的再认识》
中国法学. 2023(06)
张卫平 烟台大学
摘要:就“审执分离”的原旨而言,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的核心是各自权力行使对象的区分和剥离,不抓住这一实质就难以做到真正的“审执分离”。审判权的行使对象是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以及附带事项;执行权的行使对象是在实现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实体请求权的过程中的执行程序性事项争议。但“审执分离”的实践存在偏离其原旨的问题。受审执“外分”与“内分”之争的影响,“审执分离”被引入了执行权范畴下的“内分”路径,即执行裁决权与其他执行权能的分离,将执行裁决权与审判权等同。但执行裁决权处置的执行程序事项争议并非审判权的行使对象。执行裁决中的执行程序性事项争议涉及的是执行行为和执行程序,与执行权的行使有关,而与审判权的行使无涉。故此,“审执分离”的改革应当在其原旨意义上推进和深化,对现行民事执行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实现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现代转型。
关键词:审执分离;民事执行;民事审判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1樓 發表于:2024-3-19 15:54
史明洲《审执分离的误读与澄清》
清华法学. 2023,17(03)
史明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我国理论与实务在审执分离上的对立阻碍了《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程。但是,双方都误读了审执分离。理论一方误读了审执分离的代表性。审执分离的原型是德日两国特有的多元执行体制,诞生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至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前后欧洲大陆复杂的政治环境。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德日两国持续不断地进行执行体制改革,其多元执行体制已实质消融。实务一方误读了审执分离的理论渊源。德日两国把一元执行体制作为理想形态,不可能发展出与其相悖的审执分离理论,也就谈不上给我国提供借鉴。我国审执分离理论是一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本土方案。因此,民事执行关系的调整应当以法律调整为重,作为政策调整产物的审理分离理论应被扬弃。执行体制的讨论需要重新设置议题。
关键词:强制执行;审执分离;一元执行体制;多元执行体制;审执分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2樓 發表于:2024-3-19 15:54
陈杭平《执行价款分配模式转型之辨》
中国法学. 2023(05)
陈杭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9条从以平等主义为重心的二元主义转向统一的优先主义,规定普通债权人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据称此条旨在促进强制执行法与破产法的协调互补,突出执行效率理念。然而,我国法制在近代化过程中选择了平等主义而非优先主义,并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二元主义。在原理层面,优先主义相对于平等主义,在债权人公平、执行效率、债务人保护、制度协调四个方面均无明显优势。自完成现代主权国家的建构以来,平等主义更契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与执行体制。从二元主义转向统一的优先主义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现阶段应当对相对平等主义加以完善,形成更好地平衡公平与效率的执行价款分配模式。
关键词:执行价款分配;平等主义;优先主义;群团优先主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3樓 發表于:2024-3-19 15:54
李潇洋《债权平等与查封的优先效力》
清华法学. 2023,17(03)
李潇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查封优先效力指民事执行中多数金钱债权竞合时,先顺位查封优先于后顺位查封与普通债权优先受偿。查封优先效力以个别执行为基础,在执行与破产有效分工下,其不仅保障了执行效率,也与债权平等原则相兼容。执行法上的平等原则难以引入全部债权人参与分配、无法贯彻清算法理,也不能避免偏颇清偿,与债权平等的要求相差甚远。我国司法解释明确了查封的优先效力,仅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根据债务人主体资格分别转入破产或参与分配程序。作为查封优先效力的例外,我国法上的参与分配是有限破产主义下破产法的“备位”,既异质于个别执行法理,也与平等主义立法中的参与分配有本质区别。然而实践中由于对原则例外关系的颠倒、对“资不抵债”要件的虚化以及不同层次分配关系的混淆,参与分配被严重泛化,不仅未能实现平等清偿,还导致了执行法体系的紊乱。对此,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拟将个人债务清理功能从执行法中剥离,形成以查封优先为基础的清偿与分配秩序。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唯有破产程序才能全面落实债权平等的要求,查封优先效力是“执行转破产”的重要诱因,破产端的配合则仍有待强化。
关键词:债权平等;查封顺位;平等原则;参与分配;执行转破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4樓 發表于:2024-3-19 15:55
马强伟《论查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及其效力限制》
法学. 2023(01)
马强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长期存在“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论争。我国法上的查封优先与平等参与分配之混合模式根源于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从“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的立法基础分析,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二分、个人破产制度即将建立的背景下,优先主义是我国未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最优选择。《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虽采纳了优先主义的表述,但未明确查封债权人的实体优先受偿地位。为贯彻优先主义,查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同样享有优先受偿地位,但受到破产法对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此外,在个人破产法出台前,民事执行程序中应当保留参与分配制度,以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公平分配。
关键词: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查封优先权;破产撤销;参与分配;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5樓 發表于:2024-3-19 15:55
毋爱斌《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展开——基于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协同考量》
政治与法律. 2023(12)
毋爱斌 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
摘要:“虚假仲裁”等侵犯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受到广泛关注。在我国,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别为仲裁案外人设置不同的救济路径。不同的救济路径背后是既判力绝对效和相对效理论的争论。伴随着仲裁机构“民间性”回归和对仲裁裁决效力认识的深入,仲裁裁决既判力应当坚持相对效。因而,应摒弃构建仲裁案外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申请不予执行等专门独立型救济机制,根据“侵犯物权型”、“虚构债务型”和“减少责任财产型”这三种可能侵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挖掘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撤销权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侵权之诉等非专门独立型第三人救济路径。
关键词:仲裁案外人;既判力相对效;非专门独立型第三人救济路径;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表异议之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6樓 發表于:2024-3-19 15:55
霍海红《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困境及其破解》
现代法学. 2023,45(01)
霍海红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261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一直被解释为申请执行期间适用的排除规则,并得到《民诉法解释》第515条和第517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则的确认,但其实该解释与2007年后申请执行期间的“时效”转向相冲突。《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将“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执行终结事由之一,虽有否定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意味,但它一方面使得申请执行期间走回“期限”定性的老路,另一方面有苛责权利人之嫌。《民事诉讼法》第261条中“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是对“申请执行权不消灭”的操作性强调,也是对“债权未消灭”的程序性回应,与执行时效无关。终本程序的执行时效后果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95条“时效中断”规则,产生“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效果。
关键词:执行时效;申请执行期限;终本程序;时效中断;执行终结;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7樓 發表于:2024-3-19 15:55
吴英姿《论执行裁决权运行的正当程序——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对象的讨论》
政治与法律. 2023(03)
吴英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按照“深化内分”的改革方案,2022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区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明确由执行法官行使执行裁决权,负责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执行裁决权审查判断的事项大多涉及实体问题。执行法官所进行的裁决活动在本质上属于居中裁判过程。执行裁决权行使的结果是作出赋权型裁定或执行命令。当执行命令的标的超出原生效法律文书范围时,实际上是形成了一个新的执行名义。因此必须为执行裁决权配备一套合适的程序,既要确保执行命令的正当性,又要符合执行及时、高效、持续的基本原则。略式程序是无需实质审理,法官主要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即作出裁决的简式裁判程序。其制度目标、运作机理与执行裁决权高度适配,可以为制定执行裁决程序规则提供指引。
关键词:执行裁决权;执行命令;略式程序;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8樓 發表于:2024-3-19 15:55
曹志勋《论民事给付之诉及其执行的明确性要求》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2)
曹志勋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无论给付的内容是金钱、特定物还是行为,给付之诉内容的确定与相应的判决与执行在民事诉讼中都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法要求起诉状中的给付诉讼请求和给付判决主文都应当具有明确性,这也体现了强制执行程序立法中的争议问题。该诉讼要件不同于案件的实体胜诉要件,不适用补正裁定和补充判决,也体现出处分权主义下诉讼请求与判决主文之间的紧密关联。由于两者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并考虑民事诉讼处于动态推进中的基本特征,对判决主文的明确性要求更为关键,其应高于对立案请求的要求。在判断请求与主文明确性时,在指向作为行为的诉讼中满足客观唯一性标准即满足明确性要求,但是双方无争议的主观标准也可以被接受。而在停止侵害之诉中,我国法院也可能例外地将以“近似”为代表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评价为明确;如果参考德国法经验补强相关裁判技术,也能形成与前述指向作为行为的诉讼相似的、客观标准辅以主观标准的审查标准;中外经验共同指向比例原则在强制执行法中的细化应用。在审判程序中,法院有权通过解释明确诉讼请求的内容,但是当请求不够明确时,法院不应排除当事人就其在实体法上本可以被支持的请求另诉的机会。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同样有解释判决主文的职权,其也可以准许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或者利用当事人达成的新合意,实现就判决主文明确性要求的额外补救。
关键词:给付之诉;具体的诉讼请求;停止侵害之诉;不确定法律概念;立审执相协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9樓 發表于:2024-3-19 15:55
曹建军《论民事执行审查模式的转型与证明机制的强化》
环球法律评论. 2023,45(03)
曹建军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有关执行要件事实的规范主要是从法院审查的视角出发,易引起立案审查、执行审查、实体审理的模糊与混同,且在外部制衡缺失之时很难贯彻“实体—程序”的二元区分标准。民事执行的审查模式存在职权主义取证范围过度扩张的问题,有必要从当事人证明的外部视角为要件事实的快速查明提供事实信息与证据线索,遏制职权调查的扩张趋势并推进程序层面的审执分离。执行当事人、实体请求权、执行依据的实体审查程序应当明确当事人的应证事实、证明程序和证据方法,实体审理应在言辞辩论而非询问听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审理;执行受理要件的程序性审查有必要提高立案庭不予受理裁定的标准,执行裁决要件的审查程序应明确适用范围且区分申请与异议。执行要件事实的审查体系在审查标准、救济竞合、统一裁决方面的规范化与证明机制在权利、程序、内容方面的充实化,将有利于实现以执行法官为核心的分权改革机制和以执行救济制度为重点的体系化制度格局。
关键词:民事执行法;审执分离;要件事实;执行审查;执行救济;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0樓 發表于:2024-3-19 15:55
《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的体系化衔接》
清华法学. 2023,17(03)
曹建军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证债权文书要进入民事执行会面临立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执行、执行异议、诉讼救济的多重审查关卡,程序的重复和冗余可能削弱赋强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功能。为加强不同执行阶段之间审查与救济程序的体系化衔接,执行开始要件的审查模式应当向立案登记制实质转型;更加健全和成熟的不予执行程序适宜吸收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程序;不同种类的执行异议应实现合并审查、统一裁决和一事不再理,以消弭程序隔离的现象和异议权滥用的问题;债务人异议之诉应限制“与事实不符”型事由的膨胀,债务人与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另案诉权要遵循诉的利益以防止滥诉。
关键词: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多元化纠纷解决;立案登记;执行救济;
 

回復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快捷鍵:Ctrl+Enter)
 

本帖信息

點擊數:2805 回複數:68
評論數: ?
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3-19 15:57
精品區:學術熱點
 
©2010-2025 Purasbar Ver2.0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