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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民事诉讼基础理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樓 發表于:2024-4-6 08:09
沈红卫,汪文清.程序法文化引论[J].时代法学,2011,9(01):46-49.
关键词:程序法文化;传统程序法文化;现代程序法文化
摘要:程序法文化是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和一定民族范围的人们对各种程序性法律、制度、观念和一系列程序活动的整体性认识和评价,程序法文化具有抽象性、地域性、多元性、群体性和延续性等特点。程序法文化有制度程序法文化与观念程序法文化、传统程序法文化与现代程序法文化、西方程序法文化与中国程序法文化之分。中国传统程序法文化以尊尚权力、程序实体混同、程序虚无、"厌讼"等为特质,中国现代程序法文化则以尊重权利、程序独立、程序法治为指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樓 發表于:2024-4-6 08:09
马登科.当事人主导抑或法院主导?——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误判与归位[J].时代法学,2010,8(03):44-49.
关键词:诉讼模式;辩论主义;对抗制
摘要:将"辩论主义"或"对抗制"作为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识别标准,都存在以偏概全的缺陷。在"当事人主张论证——法院裁判"的基本构造下,从程序运作层面、案件事实层面和法律适用层面三个层面考察,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从来没有绝对的当事人主导或法院主导。诉权和审判权之间协调配置是各国传统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共同法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樓 發表于:2024-4-7 08:46
王福华.论民事司法成本的分担[J].中国社会科学,2016,(02):93-113+206.
关键词:审判成本;诉讼成本;权利保护;司法改革
摘要:司法成本既体现着正义分配的一般性原则,也展示着国家、当事人和市场间的合作与博弈。在整体上对民事司法成本解构,而非将其限缩为诉讼费用进行局部的观察分析,能够为审判成本和诉讼成本的分担找到正当化根据,并厘清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的界限。以此为基础的司法成本第一层次分担规则,致力于在国家司法公共资源投入和当事人诉讼负担之间建立平衡关系。以诉讼成本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为核心的第二层次成本分担规则,则既要为诉讼费用的分担设定公平正义目标,也要兼顾成本机制对诉讼制度的调节功能,在整体上促进司法制度的完善。司法成本第三层次的分担规则,则应注重发挥法律服务市场及社会组织在诉讼成本分担上的作用,其成效取决于职业伦理建设及法律规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樓 發表于:2024-4-7 08:49
张维迎,柯荣住.诉讼过程中的逆向选择及其解释——以契约纠纷的基层法院判决书为例的经验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2,(02):31-43+205-206.
关键词:逆向选择;模糊契约;契约纠纷;裁决
摘要:本文指出 ,在司法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逆向选择效应 ,它使得在那些最应该发挥作用的场合 ,法律反而不能起到应有作用。作者以北京某基层法院的契约纠纷判决书为研究对象 ,试图通过对原被告的胜诉情况、违约原因及其裁决等方面的分析 ,揭示并解释目前存在于司法过程中的逆向选择效应。作者发现 ,如果缺乏信任和良好法律体系 ,导致诉讼的原因一般不是因为契约的模糊性 ,相反 ,故意违约并引发诉讼更主要是人们的策略性选择。因此 ,原告的高胜诉概率和高违约概率现象并存 ,同时违约案件的案情都比较简单 ,辩护理由也简单 ,甚至没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樓 發表于:2024-4-7 08:51
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J].中国社会科学,1994,(01):3-22.
摘要:本文认为,中国法院系统正在进行的对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对于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及顺利运行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改革的背景在于审判工作的功能转移和法院在社会体系内的地位变化,改革是法院在社会发展带来的种种新的条件下对民事、经济审判中效率性问题和正当性问题作出的一种反应。作者导入了“调解型”和“判决型”这两种关于程序结构的理论模式来分析审判方式改革所具有的含义和面临的困难。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指出,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在于调解过程和判决过程的分离及重新有机地结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樓 發表于:2024-4-7 08:53
王福华.互联网司法的正义体系[J].中国法学,2024,(01):124-144.
关键词:互联网司法;在线诉讼;人工智能司法;数字正义
摘要:互联网司法的正义性是司法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与人工智能司法构成当代互联网司法的基本面貌,互联网司法的多样化样态带来了差异性正义诉求,以及进行合理融贯性论证的要求。首先,互联网司法改变的是司法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方式,其分配既要在工具角色上贯彻需求原则与比例原则,提升互联网司法的效率与便利度,又要在功能角色上贯彻平等原则与贡献原则,实现新型司法资源的分配正义,并借助互联网法院的行政司法职能实现互联网治理。其次,以互联网技术为主导的在线诉讼改变了司法场所,相应地改变了当事人程序参与和程序控制的方式,在线诉讼一方面需要遵循传统程序正义的规范标准,另一方面尚需借助主观程序正义所蕴含的社会评价机制,以增进社会对诉讼程序与结果的信任。最后,人工智能司法中算法和区块链的司法运用使特定事项的自动化判断成为可能,在复制人类法官“外观”辅助或替代司法判断的同时,应设置纠偏系统和事后审查机制,以确保判断的准确、透明和公平。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樓 發表于:2024-4-7 08:54
郝铁川.正确认识和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J].中国法学,2023,(06):45-61.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集体司法智慧;全过程人民民主;全过程能动司法
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虽以马锡五名字冠名,但实为中国共产党人集体司法智慧的结晶。之所以提出正确认识和评价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是因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根植于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体现的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和全过程能动司法理念,而不同于域外局限于法庭审判中的司法民主和能动主义。二是因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没有过时,我们正在把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调解传统,进一步发展为党委领导各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正在把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重视实质性化解纠纷的传统,进一步发展为诉源治理;正在把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司法便民传统,进一步发展为科技赋能的“共享法庭”。深入开掘中国红色法律文化资源,是构筑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樓 發表于:2024-4-8 19:50
杨严炎.论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J].中国法学,2020,(05):284-302.
关键词:协同主义;辩论主义;职权主义;言词辩论;释明
摘要:协同主义在我国要从理想变为现实,学界的研究必须实现科学转型。研究重点应从协同主义的模式之争,理想与现实之争等偏理论性的研究转向理想如何变为现实,如何建构中国特色的协同主义和如何保障我国协同主义正常运行的研究。法律对诉讼三方的权利义务要重新分配,当事人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违反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协同主义的要求,在诉答阶段原告应提供能够支持其诉求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被告要对原告的主张表明态度,否认原告的主张应说明理由。法官要对原被告的诉答和质证予以必要的释明,诉讼三方协同确定争点、排除疑点,提升诉讼的透明度,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樓 發表于:2024-4-8 19:53
王杏飞.对我国民事诉判关系的再思考[J].中国法学,2019,(02):279-302.
关键词:诉讼请求;法律关系;释明;诉判关系
摘要:基于当事人主义的法理、尊重程序主体性的需要与保持法院中立性之要求,法院的审理对象和范围应该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保持一致,既不能超判,也不应漏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对法院未告知、当事人不变更的处置尚缺乏明确的规范。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优劣互见的处理方式。回归民事诉讼公正、有效率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尤其是扩大一审解纷机能之需要,遵循民事诉判关系的基本法理,从健全与完善诉讼请求的合并规则并辅以法院的释明两个方面来合理构建民事诉判关系的规则体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樓 發表于:2024-4-8 19:55
王福华.民事诉讼的社会化[J].中国法学,2018,(01):28-52.
关键词:诉讼社会化;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
摘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社会化民事诉讼通过"以当事人为中心"及"以当事人为主体"的制度构建能够落实上述理念。社会化民事诉讼制度所强调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民事诉讼向社会提供连续、平等的纠纷解决服务,满足人民在新时代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社会化民事诉讼制度所强调的程序的公共性,则要求法官对诉讼过程进行积极干预,消除当事人间的诉讼势差,保障民事司法的社会共享。在国家与市场关系角度,通过社会化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可弥合市场经济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社会管理对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差异性诉求,发挥民事司法在市场经济与社会管理、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之间的沟通媒介功能。制度构建中应以诉讼合作原则及实体真实观念为重心,合理安排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分工,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新需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樓 發表于:2024-4-8 20:02
潘剑锋.论建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基本原则[J].中国法学,2015,(02):29-42.
关键词:程序权利;对应性原则;比例原则;效益原则
摘要: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是切实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路径,在司法改革和新《民诉解释》刚刚出台的背景下,面对现行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体系中存在的救济缺位或过剩、救济方式不当、救济程序粗疏、救济对象模糊、救济标准混乱以及救济路径混同或错位等问题,需要在对应性原则、比例原则和效益原则的指导下来建构和优化该类机制。在机制构建中,应当考虑救济机制与程序性质相适应、救济方式与制度功能相契合、救济效果与自身属性相吻合、救济力度与权利重要性相适宜、适用顺位与救济机制类型相适应、救济方式与救济对象相适应、救济方式与当事人意思相协调等等,并理性衡平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救济成本与救济收益、当事人与法院以及当事人相互间的关系,进而逐步建构救济多样化、救济力度有层次性和不同救济手段具有协调性的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樓 發表于:2024-4-8 20:05
陈刚.论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体系化建设[J].中国法学,2014,(05):201-218.
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辩;实体法抗辩;诉讼法抗辩;反驳
摘要:随着民事诉讼规范化意识的不断提高,建设体系化的民事诉讼抗辩制度将有助于促成民事审判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生成和发展深受苏联法和德日法的影响,因此,法系意识论对于研究该制度的体系化建设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而言,民事诉讼抗辩作为当事人的诉讼防御方法之一,在本质上具有其他相关诉讼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科学地界定民事诉讼抗辩的种类及识别标准,又是发挥其应有功能所不可或缺的法理基础。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樓 發表于:2024-4-8 20:06
陈杭平.“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再考察:以“送达难”为中心[J].中国法学,2014,(04):200-216.
关键词: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送达难”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条件的变迁,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难以继续实施"全责型"送达,遂在"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诉讼模式转换论"指引下调整送达的制度内涵,向当事人转移成本负担及风险。但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有关送达之权、责合理分配的规则体系。相反,法院一方面仍经常遭遇送达不能、送而不达的难题,另一方面又往往卷入与当事人相互"推来挤去"的个案博弈,彼此陷入规则破坏而非建构的困局当中。通过对中国语境下之"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再考察,在揭示这一组理论范畴"权责对应"之含义的基础上,形成有关送达成本及风险合理分配的规则。同时亦为转型社会建构法治的进路提供一种有益的素材。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樓 發表于:2024-4-8 20:06
王琦.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J].中国法学,2014,(04):250-266.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案例指导制度;法官遴选
摘要: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能有效规范民事诉讼行为,促进民事诉讼机制良性运行。但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是抽象性和概括性规则,且具有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合为一体的双重调节功能,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极其重要。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要受其制约。有些法律条文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可以直接适用该具体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实体性责任和程序性责任,审判人员则主要承担违法审判责任。要优化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环境,必须完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责任体系,完善司法解释体系,健全案例指导制度,严格法官遴选条件和程序,强化法官职业伦理修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樓 發表于:2024-4-8 20:09
王福华.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可适用性[J].中国法学,2013,(05):150-162.
关键词:诉讼诚实信用;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真实义务
摘要:与西方国家诉讼诚信原则构建于辩论主义基础上不同,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诉讼诚信原则仅考虑了遏制恶意诉讼的现实需要。从狭义上解读与适用这一原则,不利于发挥其在事实发现、诉讼促进等方面的调整作用,阻碍了这一原则对民事诉讼整体的贡献。诉讼诚信原则在适用中必须处理好与具体条款和其他诉讼原则的关系,通过补充性和个别化调整的途径,寻找适用的切入点。在适用方法上,直接方法用于对诉讼行为的判断,间接方法则通过宣示作用来强化对诉讼主体的心理约束,最终服务于诚信诉讼的建设。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樓 發表于:2024-4-11 06:06
吴英姿.司法的公共理性:超越政治理性与技艺理性[J].中国法学,2013,(03):62-73.
关键词:公共理性;政治理性;技艺理性;沟通理性;司法公信力
摘要:中国司法一直在政治理性与技艺理性之间徘徊,甚至将二者对立起来。其实二者是可以得兼、也应该同时具备的。能够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的是司法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民主社会公民理性的共同部分,是公民能够用其公共意识和公共理由通过辩论和协商达成关于公共政策的基本共识的能力。公共理性是法律和司法应有的特质。公共理性理念对于法官的适用较之一般人更为严格。缺少公共理性的司法,无论政治理性和技艺理性都难免滑向"工具理性铁笼",导致司法的空心化和司法公信力低下。培育司法的公共理性并非简单地去政治化,而是在公共理性的指导下,从确保"政治正确"提高到维护"政治正义",还应当从培养法官的公共精神和构建司法沟通理性的制度保障两个层面采取措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樓 發表于:2024-4-11 06:18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与检察监督[J].中国法学,2011,(03):71-81.
关键词:检察监督;民事公诉;诉中监督;抗诉机制
摘要: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检察监督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检察监督对于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失衡与偏颇,型塑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可谓不可或缺的元素。检察监督自有其内在发展规律与演变逻辑,其在目前所呈现出的样态是由审判走向执行、由实体走向程序、由诉后走向诉前。检察监督横跨民事诉讼全过程,诉前监督需要全新构建,民事公诉登上历史舞台;抗诉制度的适用范围需要扩大;抗诉的审级模式应当采用递进式的双轨制;抗诉应当成为再审程序启动的惟一机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8樓 發表于:2024-4-11 06:23
刘东亮.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J].中国法学,2010,(04):76-88.
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交往行为理论;交往理性;排除偏见;听取意见;说明理由
摘要:正当法律程序的判断标准是一个较难取得共识的问题。从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视角来看,行政主体没有偏见,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并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在程序上才符合基本的交往理性。这三项要素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也是据以判断某一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正当的标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9樓 發表于:2024-4-11 19:20
江伟.更加紧密联系实际——民事诉讼法学展望[J].中国法学,2008,(06):10-11.
摘要:<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得到长足发展。在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民事诉讼法学从过去的"轻中之轻"成长为备受关注的显学。三十年来,我们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为民事诉讼法律的制定以及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可谓硕果累累,令人欣慰和振奋。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认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更加紧密联系实际: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0樓 發表于:2024-4-11 19:21
陈桂明,刘田玉.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维度——一个时段性分析[J].中国法学,2008,(01):174-188.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维度;诉讼理念;制度设计
摘要:民事诉讼法学以解决民事诉讼所面临的理论、制度和实务问题为己任,2007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多个维度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宏观上努力构建新的概念体系与诉讼理念;微观上着力对具体制度和程序进行细致入微的考究,为民事诉讼提供精巧的制度设计。在此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都得到了拓展。但是,时段性的进步毕竟是有局限的,许多时代性课题仍待民事诉讼法学界继续攻关。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1樓 發表于:2024-4-11 19:25
吴英姿.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正常运作——兼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实践理性[J].中国法学,2007,(04):144-159.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非正式制度;实践理性;司法解释
摘要:通过对当下民事诉讼程序非正常运作的实证分析,探知当前影响程序运作的各种力量及其互动关系,权力不再是影响程序运作的唯一因素,而交织着法院和当事人的交往互动。程序体现出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程序的流动性、碎片化表明民事诉讼法正处于创生的阶段,审判权对诉讼制度的形成起主要作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遵循民事诉讼规律,谨慎对待审判经验和司法解释。立法技术上应当区分程序规则和操作规程。修改民事诉讼法还有待时机成熟。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2樓 發表于:2024-4-11 19:26
陈桂明,侍东波.试论民事诉讼法学的进路——以2006年研究成果为对象的总结与分析[J].中国法学,2007,(02):159-171.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研究方法
摘要:法学学科整体在高速前进,在这个大潮中,民事诉讼法学科作为一个分支在研究队伍和内容方面都有显著的进展,甚至与民商事实体法学结合在一起正在逐步成为法学学科中的显学,但是研究方法、研究广度和深度上仍有明显欠缺,这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努力方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3樓 發表于:2024-4-11 19:26
刘荣军.民事诉讼中“新职权主义”的动向分析[J].中国法学,2006,(06):181-187.
关键词: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诉权
摘要:针对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限制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回避审判责任的现象,文章称之为“新职权主义”,并就其表现的与传统职权主义的不同特征、对中国司法及诉讼制度乃至宪政制度的影响及其理论依据作了阐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4樓 發表于:2024-4-11 19:30
张卫平.论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作业[J].中国法学,2004,(03):
关键词:民事诉讼;契约化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打下彼时代的痕迹,彼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在这种诉讼体制下也必然忽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因此,在当下思考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时,我们就必须考虑如何将契约精神置入民事诉讼法规范和程序之中,以表达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治性和主体性。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契约精神缺失的原因,民事诉讼契约化与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的关系以及诉讼契约化的制度建构,为完善民事诉讼法提供了一个新理念和思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5樓 發表于:2024-4-11 19:31
萧远.论诉讼程序在规则演进中的作用——兼论市场经济对诉讼程序的要求[J].中国法学,2004,(02):
关键词:诉讼程序;规则演进;市场经济;预期基础
摘要: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视野中,规则演进大致遵循着从习惯到习俗,再到判例或成文法的逻辑。而在从非正式的习俗规则到正式法律规则的转变过程中,司法活动的作用非常关键:司法活动确认了法律的存在、强化着人们关于法律的认识,而且一点一滴地改变着法律。驱使非正式的习俗规则演变为正式的法律规则的,是复杂社会对一种稳定的预期基础的要求,这一点在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体现的尤其明显。市场经济的发展史同时还表明,相对于法律规则的系统阐述而言,一种完备的诉讼程序是发展市场经济更为关键和必要的条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6樓 發表于:2024-4-11 19:31
江伟,吴泽勇.论现代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理念[J].中国法学,2003,(03):
关键词:诉讼理念;程序本位;程序的约束机制;程序选择;程序的宪法化;国际化和本土化
摘要:本文就我国当前民事诉讼立法中的若干全局性、前瞻性问题进行了探讨 ,以期推动一种清晰、合理的立法理念的形成。作者认为 ,为了使新时期的民事诉讼法既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 ,又能够适应一定时期内形势变化的需要 ,首先应当确立程序本位的立法理念。同时 ,为了限制程序自身的恣意 ,就要完善诉讼程序的自我约束、审级监督和再审监督机制 ;从诉讼程序利用者的角度出发 ,还要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此外 ,基于此次民事诉讼立法所处的特定历史背景 ,应当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宪法化、国际化与本土化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7樓 發表于:2024-4-11 19:32
马贵翔.公正与效率调和的两条路径[J].中国法学,2003,(01):
摘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 ,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 ,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配合这一战略决策的实现 ,本刊特邀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的部分专家、学者 ,就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行专题论证 ,并希望借此方式进一步繁荣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研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8樓 發表于:2024-4-11 19:35
钱弘道.论司法效率[J].中国法学,2002,(04):
关键词:司法效率;资源配置;司法改革
摘要:司法效率是解决司法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即司法效率的核心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或对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效率之所以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最主要的理由是由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的。公正目标依赖效率目标。司法改革绝不是枝尾末节的修修补补,其实质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司法效率目标,我们要认真进行司法成本与收益的分析。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9樓 發表于:2024-4-11 19:39
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的目的[J].中国法学,1998,(06):
关键词:民事诉讼;目的;程序保障
摘要:本文认为,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大意义。作者介绍了外国法学界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概况和主要学说,提出了目的论研究应遵循的两个标准。在此基础上,作者将民事诉讼与仲裁和调解这两种最相似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较,在民事诉讼的定位中探讨了民事诉讼区别于其它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本质特征。继而对几种主要的目的论学说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得出了“程序保障论”的目的论观点。最后,作者对“程序保障论”在我国可能涉及到的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0樓 發表于:2024-4-11 19:39
邹建章.论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J].中国法学,1997,(06):
摘要:论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关系邹建章本文以法理学中的法律关系理论为基础,提出了民事检察法律关系的概念,以此为逻辑起点,初步构建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理论体系,就检察监督权的设置问题;检察监督权的结构和内容问题;检察监督的措施权问题;审判机关受监督义务法定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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