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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1.民事诉讼证明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樓 發表于:2024-4-8 20:00
霍海红.提高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J].中国法学,2016,(02):258-279.
关键词:证明标准;自由心证;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首次例外地将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虽出于建立多层次民事证明标准体系、与民事实体法衔接等良好初衷,但实际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民事诉讼领域缺乏足够共识,并且可能冲击高度盖然性的一般标准;民刑证明标准的混搭会模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相协调的证据不充分;美国法和德国法并未提供提高证明标准的比较法论据;提高证明标准显示出对证明标准功能不切实际的期待;以规则提高标准的方式防范操作中的降低标准会引发规则指引的混乱。在高度盖然性的"高"标准确立并严格适用后,未来中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作业应主要指向"降低"而非"提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樓 發表于:2024-4-11 06:08
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J].中国法学,2013,(01):103-113.
关键词:附理由的否认;单纯的否认;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责任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附理由的否认乃是与单纯的否认相对的否认形态。与单纯的否认相比,附理由的否认能有效地促进当事人之间争点的形成从而能保障法院进行充实的、有效率的证据调查。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附理由的否认已呈义务化之趋向。无论是其判例还是学说均强调,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若否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必须附有理由进行具体的陈述,而单纯的否认通常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从而视为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附理由的否认义务乃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创设的个别性义务。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上的不利益之归属,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履行附理由的否认义务须以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已合乎具体化之要求为前提。不过,在情报偏在性的事件中,应例外地承认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为的抽象的事实主张也负有附理由的否认义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樓 發表于:2024-4-11 06:23
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J].中国法学,2010,(03):100-110.
关键词:证明妨害;诚信原则;可归责性;证明责任转换;证据评价
摘要:证明妨害乃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妨害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之证明使其对要证事实之证明陷于不能,该妨害证明之人将被课以一定的不利益之法理。在制度层面上,证明妨害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立法所明定,在其适用要件及法律效果上,学说、判例往往持不同见解,而这又缘于对证明妨害之法理基础的不同认识。本文以德国法为中心,对证明妨害之法理基础、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作了全方位的考察,并对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如何增设证明妨害制度提出了建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樓 發表于:2024-4-11 19:24
龙宗智.试论证据矛盾及矛盾分析法[J].中国法学,2007,(04):94-103.
关键词:证据;矛盾;分析方法
摘要:证据矛盾普遍存在。包括证据内的矛盾与证据间的矛盾、证据与事实的矛盾、证据与情理的矛盾。这些矛盾可以区分为根本性矛盾与非根本性矛盾、冲突性矛盾与差异性矛盾等。矛盾产生的原因包括事物的多样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主客观双重局限。出现矛盾或者过于一致没有矛盾都有助于我们发现疑点避免错案,而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应对矛盾,需要有效地排除、合理地解释、充分地证明以及适当地容忍。在有矛盾时确定事实,应注意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与确凿事实与情理的矛盾,不存在不能合理解释,无法排除与解决的根本性矛盾。或者虽然存在证据矛盾,但证据体系足以建立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樓 發表于:2024-4-11 19:30
叶自强.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J].中国法学,2004,(05):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分割;法律要件
摘要: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分歧。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渊源的要义来看,在被告承担"总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只是承担其中的一个或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相应地,原告仍然需要承担其他三个或者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做法,是基于司法公平的政策需要。但这可能引起一系列现有理论无法解决的难题。为此,作者提出了特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割理论。其要点是:第一,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包括特殊民事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中,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可以一分为二,即可分割为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和被告方的举证责任。第二,分割后的两种举证责任是各自独立的。它们之间不可以互相转移。第三,举证责任的分割必须是在特殊的案件中,而且必须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第四,举证责任分割理论的目的是维护诉讼公平原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樓 發表于:2024-4-11 19:32
宋朝武.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J].中国法学,2003,(02):
关键词:自认;自认人;辩论主义
摘要:自认作为一种完善的证据方式 ,对法院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自认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自认对象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自认的基础是辩论主义。我国自认制度已初步建立 ,但还有不完善之处 ,应在吸收与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 ,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际 ,制定出较为科学、合理的自认规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樓 發表于:2024-4-11 19:35
李浩.证明标准新探[J].中国法学,2002,(04):
关键词:证明标准;基本特征;确定依据;适用错误
摘要:证明标准是诉讼中极其重要而又难以准确把握的问题。为了将证明标准的研究推向深入,需要从新的视角对其进行考察。证明标准具有无形性、模糊性、法律性、最低性等特征。证明标准的确定受诉讼证明的特殊性、案件的性质、事实的重要程度、证明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裁判者适用证明标准错误有把握标准过高和过低两种基本形态,它们都将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樓 發表于:2024-4-11 19:37
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J].中国法学,2000,(06):
关键词:经验法则;基本功能;应用与对策
摘要:经验法则是源自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对事实的认定是基于证据法上就无数事实关系中选择其中最为接近其真实价值的事实。在适用法律上 ,经验法则不仅具有选择功能 ,还具有借助其合理的选择功能 ,并基于其合理的判断功能 ,而产生识别、发现具体法律规范的功能。就经验法则的实质性内涵而言 ,它毕竟属于一种生活经验 ,具有一定高度的盖然性。有鉴于此 ,在诉讼程序上 ,这就要求我国对推定和司法认知等这些与经验法则紧密相关的证据方式设置一种质疑机制 ,否则既无助于查明事实真实 ,又不利于程序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樓 發表于:2024-4-12 20:13
周翠.民事诉讼中具体化责任的转移:法理、条件与程度[J].法学研究,2021,43(05):98-113.
关键词:主张具体化;附理由的否认;拟制自认;真实陈述;普遍阐明义务
摘要:具体化责任转移,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对事实主张的具体化责任从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处转移至对方,其法理基础是真实完整陈述义务。具体化责任转移的目的在于消弭因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来源存在巨大落差而导致的证明困难,既不导致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倒置,也未改变传统的攻击与防御手段。我国未来可借助比较法经验,引入具体化责任转移之概念,统一适用条件为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能力获取信息且积极主张、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可被期待具体化主张,明确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具体化责任与普遍的阐明义务之区别,并根据个案判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是否满足积极查证要求及其可以简单争辩的情形,细化拟制自认的成立条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樓 發表于:2024-4-12 20:15
胡学军.证明责任制度本质重述[J].法学研究,2020,42(05):139-157.
关键词: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主观抽象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规范
摘要:证明责任概念本质所指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观抽象证明责任为客观证明责任之表象,而具体举证责任实为证明责任之假象。在"规范说"的方法论下,证明责任既非事实问题,也非纯粹的法律问题,而属将事实与法律连结的"法律适用"问题。证明责任规范应直接来自实体法规范,其本质是一个实体法规范要件的补充规范。现代证明责任是一种作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的一般性克服方法的形式理性制度,其最深层的本质就是以法律价值权衡化解事实认知模糊状态,化消极无解之事实判断为积极的法律价值引导,其性质属于"实质司法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樓 發表于:2024-4-16 14:39
段文波.我国民事自认的非约束性及其修正[J].法学研究,2020,42(01):100-116.
关键词:辩论主义;争点;自认;审判排除效
摘要:我国于2001年设立了以英美法为样板的自认制度,但其并非诉讼体制转向当事人主义的一环,而是法院提高诉讼效率、简化审理的手段之一。从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来看,我国法上的自认具有非约束性特征,具体表现为适用对象泛化、成立场域扩大化与拘束效力单向化。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在庭审中倾向于一概否认对方陈述,抑制了辩论的活性,自认的争点压缩机能也随之丧失殆尽。从法律移植的便宜性、亲缘性而言,完善自认制度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相关经验,并以辩论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以争点为中心的新型两阶段审理模式中,自认应限于争点整理程序期日,并以主要事实和重要的间接事实为对象,同时注重当事人排除争点的意思要素,以保障当事人自由主张和辩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樓 發表于:2024-4-16 14:43
胡东海.“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历史变迁与现代运用[J].法学研究,2017,39(03):107-124.
关键词:谁主张谁举证;消极事实理论;规范说;证明责任分配
摘要:在我国对规范说的理论继受和实践继受的过程中,具有实在法依据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遭受了严厉批评。通过统合古典罗马法的两项证明责任规则,优士丁尼时期的法学家抽象出"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该规则基于"诉—抗辩"结构分配证明责任。注释法学家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曲解为消极事实理论,但他们完善该理论的方式表现出回归罗马法传统的倾向。"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在欧陆法典中获得普遍采纳,但"诉—抗辩"结构在主观权利体系下遭到瓦解。规范说是罗马法传统中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现代运用,因为它的"基础规范—相对规范"结构为"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提供了新的解释模式。我国证明责任学说应当重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理论脉络,梳理它与规范说的内在联系,在解释论上化解二者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樓 發表于:2024-4-16 14:47
李昌盛.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误解与澄清[J].法学研究,2016,38(02):171-190.
关键词:积极抗辩事由;证明责任;说服责任;提供证据责任;证明必要
摘要:近年来,国内有学者主张应当将所谓"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人,认为这种分配机制不仅契合"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理和"由容易举证者举证"的证明政策,而且符合当前法治成熟国家的普遍做法。但是,这些观点不仅在比较法上存在严重误解,而且没有认识到刑事证明责任的特殊性,更缺乏对我国法律和实践的充分关照,因此,这些观点不足以成为要求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承担积极抗辩事由证明责任的依据。相反,由于存在因客观败诉风险而导致的证明必要,当下亟需强化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以及司法机关的"照顾义务",而不是要求被告人承担积极抗辩事由的证明责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樓 發表于:2024-4-16 14:58
封利强.司法证明机理: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J].法学研究,2012,34(02):143-162.
关键词:司法证明;证明机理;证明科学;新证据学
摘要:司法证明机理是指由多方证明主体共同参与进行证据推理活动的内在规律和原理。没有对证明机理的深入把握,就难以通过"证据群"获得可靠的事实认定结论。近年来,英美学者致力于对证明机理的探索,开辟了一个全新的交叉学科领域。证明机理的研究对于摆脱司法证明的现实困境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英美"新证据学"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系统论、逻辑学、心理学、语言学、行为科学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系统化研究,以期实现司法证明的科学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樓 發表于:2024-4-16 15:00
胡学军.推导作为诉讼证明的逻辑[J].法学研究,2011,33(06):173-190.
关键词:推导;诉讼证明;逻辑推理;实用主义
摘要:关于证据与证明的传统哲学与逻辑理论存在着实践缺陷,形式逻辑中的演绎和归纳推理不能合理解释依证据进行的事实认定。证据的作用不可能是回复案件真相,而只是为特定假设提供支持。推导作为一种可废止和情境化的第三种类型的推理是契合诉讼事实认定的逻辑形式,这种内容求真的推理与形式逻辑上的演绎及归纳推理有着本质的区别。推导理论的提出会对传统证据法理论形成冲击,从这一角度我们会对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表见证明与摸索证明、事实推定与经验法则等概念与问题形成新的认识。理解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的推导本质,并对其缺陷有足够的认识,才能在实践中谨慎论证与比较各种假设,以全面的信息检验假设以避免最终的误认。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樓 發表于:2024-4-16 15:01
何家弘.证据的采纳和采信——从两个“证据规定”的语言问题说起[J].法学研究,2011,33(03):138-156.
关键词:证据;采纳;采信
摘要: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应该分为两个阶段,即证据的采纳和证据的采信。司法人员审查认定证据的内容应该包括"四性",即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充分性。采纳证据应该遵循带有一定刚性的规则;采信证据则应该依据带有一定弹性的标准。科学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樓 發表于:2024-4-16 15:03
张卫平.公证证明效力研究[J].法学研究,2011,33(01):98-110.
关键词:公证;证明效力;证据属性;公证文书
摘要: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或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证明的效力源于法律上的推定。公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复式证明和单式证明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公证文书都是一种证据,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报告性文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文书真伪的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加以规定。除涉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证明事项在内容上具有很强主观性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公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外,其他经公证证明的事项无须质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8樓 發表于:2024-4-16 15:05
裴苍龄.论证明标准[J].法学研究,2010,32(03):71-81.
关键词:证明标准;盖然率;实质真实;形式真实;推定
摘要: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和灵魂。证明标准不能构筑在盖然性的基础之上,西方国家的盖然性优势标准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也称高度盖然率标准)均不能成立。证明标准是真实的样板。然而,历代证据制度下树立的真实样板,包括神示真实、法律真实、心证真实,均不能构成证明标准。学者们推崇的客观真实,也不能构成证明标准。司法证明的高标准是实质真实,低标准是形式真实。推定是司法证明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本身不是证明标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9樓 發表于:2024-4-16 15:07
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研究[J].法学研究,2010,32(02):110-122.
关键词:主张责任;主张的具体化;证明主题;摸索证明
摘要:在采行辩论主义运作方式的民事诉讼领域,基于主张责任之法理,当事人必须积极地向法院主张于己有利的法律要件事实。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符合具体化的要求,才能认为是适格的,也才能认为当事人已尽主张责任。主张的具体化不仅要求当事人作出具体的陈述,而且禁止当事人作纯为恣意的、射倖式的陈述。主张具体化的正当性依据在于保障法院的审理利益及对方当事人的防御利益。为使法院能有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具有证据调查的必要性,避免产生预断,主张的具体化应以满足法院的裁判重要性审查为基准。在情报偏在性事件中,应缓和主张具体化的要求,允许当事人为抽象的事实主张,以求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公平。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0樓 發表于:2024-4-16 15:07
李训虎.证明力规则检讨[J].法学研究,2010,32(02):156-173.
关键词:证据法;证明力规则;证据能力;主体性
摘要:中国的司法实践对证据的证明力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关注,呼唤证明力规则、创造证明力规则并实践证明力规则。然而,当下的证据法学界对证明力规则往往持一种简单化的批判态度,其对于证明力规则的理性总结与学理思考相较于司法实务界倾注的努力不相适应。在以证明力为导向的证据法中,证明力规则的产生是一种必然。在证明力规则问题上,中国证据法学者在理论层面缺乏主体意识,但法律条文以及司法实践却显示了相当程度的主体性并保持了韧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1樓 發表于:2024-4-16 15:07
霍海红.证明责任配置裁量权之反思[J].法学研究,2010,32(01):98-111.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责任配置;自由裁量;制定法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赋予法官证明责任配置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现阶段并不合时宜。我国尚未确立科学的证明责任配置一般规则,司法实践中的裁量需求更多反映出实体法规则的严重欠缺和对证明责任倒置机制的过度依赖。证明责任配置的规则性和可预见性至关重要,在我国民众对证明责任理念还未形成足够认同的背景下,自由裁量规则可能导致人们以抽象而模糊的公平正义理念冲击和取代证明责任配置的一般规则。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明责任作出判决还未形成常规,法官准确运用证明责任的能力有待提高,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也亟需规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2樓 發表于:2024-4-16 15:08
张保生.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J].法学研究,2009,31(05):175-194.
关键词:推定;证明;政策性;相关性
摘要:在诉讼活动中,事实认定是一个经验推论过程,证明是事实认定的基本方式,推定只是证明的一种辅助方法。作为证据法范畴,推定不是建立在相关性基础上的逻辑联系,其本质特征是在基础事实与假定事实之间创设某种法律关系。因此,运用推定认定事实时,必然造成证明过程的中断,这决定了其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事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推定对准确价值的忽视和对效率等价值的追求,使其难以承载刑事证明的重任,不能替代对犯罪要件事实的证明,更不能成为确信无疑证明标准的例外,推定的滥用会危害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3樓 發表于:2024-4-28 22:32
何家弘.从自然推定到人造推定—关于推定范畴的反思[J].法学研究,2008,30(04):110-125.
关键词:推定;自然推定;人造推定;范畴;范式
摘要: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学中,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可以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等范畴的使用相当混乱。推定是人造的,但又不完全是人造的;人造推定是从自然推定发展而来的,人造推定中包含着自然推定的内容。立法推定和司法推定是设立推定规则的两种基本模式;而根据事项主题可以把推定规则分为八类范式,即事态推定、权利推定、行为推定、原因推定、过错推定、意思推定、明知推定和目的推定。目前,我们的任务是实现推定规则设立的规范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4樓 發表于:2024-4-28 22:33
陈桂明,纪格非.证据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类型化分析[J].法学研究,2008,(03):63-74.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类型化;司法证明
摘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证据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这种裁量权可以分为开放型与封闭型两种基本类别。开放型裁量将价值判断引入司法证明的过程中,使诉讼证明区别于纯粹的科学证明。封闭型裁量则以维护立法在逻辑上的一致性为目标,追求司法证明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对两种自由裁量之间关系的不同处理,导致了司法证明在灵活性、判决结果的合法化等方面的差异。我国应当将"以开放的体系追求证据制度在逻辑上的统一"作为证据制度的发展目标,以此确保诉讼证明的和谐性与确定性之间的统一。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5樓 發表于:2024-4-28 22:34
栗峥.司法证明模糊论[J].法学研究,2007,(05):49-65.
关键词:司法证明;法官真实;模糊心证;信念修正
摘要:"真实"本身具有多元解释,是一个不可能得到精确认定的模糊概念。"事实"必须为法官所确立,是一种个性思维过程后的结论,可称为"法官真实"。从模糊理论与心证演变模式的三个阶段的视角看,自由心证的实质是模糊心证。司法证明必须容忍甚至鼓励富有极大模糊性的日常生活语言以描绘案件事实。模糊理论为司法证明科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视角与方法,扩展了研究者理性选择的空间,做出了不同于既有法学语境的诠释,试图形成一个能够科学描述和处理司法证明模糊性的概念体系和方法论框架,以突破摇摆于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的困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6樓 發表于:2024-4-28 22:42
裴苍龄.再论推定[J].法学研究,2006,(03):119-127.
关键词:推定;常态联系;择优规则;程序效力;实体效力
摘要:推定是指通过对基础事实与未知事实之间常态联系的肯定来认定事实的特殊方法。推定必须有真实的基础事实;推定的基础事实必须是一项具有盖然效力的证据,证据盖然效力蕴含的两种可能性应构成常态联系和变态联系的关系;推定必须遵循择优规则,即在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和变态联系中,只能肯定常态联系,不能肯定变态联系。推定有两种效力:第一种效力是引发举证责任的转移,这是程序上的效力;第二种效力是让对方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实体上的效力;第一种效力具有必然性,第二种效力则具有可能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7樓 發表于:2024-4-28 22:43
张继成.论命题与经验证据和科学证据符合[J].法学研究,2005,(06):33-51.
关键词:证实标准;证明标准;经验证据;科学证据
摘要:在逻辑学上,证实与证明不同,证实只能显现一个命题之然,而证明则可以显现一个命题之所以然。法官要想获得一个完整的内心确信,不仅要知其然,而且必须知其所以然,因此,诉讼证明活动中,一个命题的核证性标准由真的证实标准和证明标准有机构成———命题与经验证据符合就是真的证实标准,命题与科学证据符合就是真的证明标准。与保证性标准意义下的真不同,这里的真总是自以为真,是感觉为真,具有相对性,是可错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8樓 發表于:2024-4-28 22:47
李汉昌,刘田玉.统一的诉讼举证责任[J].法学研究,2005,(02):96-108.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三大诉讼法上都是将某些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一方当事人 ,如果该当事人不能举证或不能证明该法律要件事实 ,裁判者则做出与该当事人利益相反的“事实拟定” ,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从罗马法到现代 ,只有两条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原告作为主张的肯定者 ,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作为主张的否定者 ,不负举证责任 ;原告作为主张的肯定者 ,不负举证责任 ,被告作为主张的否定者 ,负有举证责任。两条原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领域。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9樓 發表于:2024-4-30 07:32
何家弘.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答刘金友兼与张卫平、王敏远商榷[J].法学研究,2004,(06):94-105.
关键词:真理;实践;证明标准
摘要: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 ,但是并非所有正确认识都可以称为真理 ,只有那些反映事物之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才是真理。司法证明结果可以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 ,但是不属于真理的范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但不是检验人的一切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司法证明的标准 ,是指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司法证明的标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如何建构这三个层次的证明标准体系 ,是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0樓 發表于:2024-4-30 07:35
张建伟.认识相对主义与诉讼的竞技化[J].法学研究,2004,(04):37-50.
关键词:认识论;相对主义;司法竞技;客观真实
摘要:在当前证据法学研究中 ,存在着将认识相对性加以绝对化的倾向 ,由于实质真实的发现被认为是不可能的 ,因此形式正义取得了凌驾实质正义的地位。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 ,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只重形式不重实质的活动 ,诉讼变成输赢之争而非是非之争。因此 ,新一轮对诉讼程序的轻视随之产生 ,其突出表现是普通程序简易审和引入“辩诉交易”。为了防止实质的不正义为程序正义所掩盖 ,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客观真实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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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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