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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3.一审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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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格非.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J].法学家,2018,(06):147-160+196.
关键词: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刑事判决的效力
摘要: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并非由刑、民案件的关联形态决定的,司法解释确立的类型化的思路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加剧了实务中的混乱。妥当的解决方案是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止的规定的框架下,通过精确界定诉讼中止的"必要性",限制"先刑后民"的适用范围。在界定"必要性"时,应当着重考虑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规则,以及刑、民案件不同的诉讼目的与证据规则,充分尊重民事审判权的独立性与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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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进步”抑或“倒退”:美国民事起诉标准的最新实践及启示——以Twombly案和Iqbal案为中心[J].法学家,2011,(03):164-175+180.
关键词:Twombly案;Iqbal案;通知起诉标准;合理起诉标准
摘要:起诉标准是原告进入法院的"钥匙",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门槛"。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通知起诉标准深入人心,原告起诉不需主张具体事实。2007年,联邦最高法院在Twombly案中首次提出合理起诉标准,要求原告起诉应提出具体事实,实现对诉讼主张的论证从"可能性"到"合理性"的转变;2009年,Iqbal案将其适用于所有民事案件。合理起诉标准在美国的出现,虽具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性和制度价值选择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当事人难以接近司法和规避联邦法院管辖等困境,应通过设定合理的标准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复杂民事案件中。该标准对我国民事起诉条件的科学设定以及原告起诉事实的具体化等问题也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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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韬.中国法院受理金融争议案件的筛选机制评析[J].法学家,2011,(01):114-127+179.
关键词:金融争议;案件筛选;司法体制
摘要:在我国,部分金融法律争议案件因为司法政策的原因而不是基本法律的规定,没有机会进入到法院,或在进入法院的过程中被施加了某些限制。这一金融司法现象是与当下中国的金融市场和司法体制运行的某些特点紧密相关的,但这样的司法筛选机制也会给金融市场带来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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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论民事诉讼被告之“明确”[J].比较法研究,2020,(05):164-176.
关键词:明确的被告;当事人适格;当事人更换;驳回起诉
摘要:"有明确的被告"系我国民事诉讼起诉受案条件之一,界定"明确"的标准不明引发了实践中裁判方式的混乱以及双方当事人确定标准的不同。在民事诉讼理论层面上,即涉及将被告明确作为诉的合法性要件进行审查还是作为诉的有理性要件加以应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之初,在当事人更换制度的配合下,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明确性仅指主体的特定性,并不要求具有解决纠纷的妥当性,即适格。而在废止当事人变更的情形下,应将被告的明确性界定为适格,以节约审判资源并维持当事人适格审查的一体化。被告是否适格具有先决性,必须确定存在后方可续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当被告"不适格"时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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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新.从诉之效力位阶看民事案件受理制度[J].比较法研究,2016,(03):62-74.
关键词:起诉要件;诉讼要件;立案难;程序保障
摘要:立案难与程序保障不足被认为是我国案件受理制度的两大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提交合法诉状并且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才能立案,此规定被认为提高了诉讼系属的门槛并由此导致立案难。实际上,从诉的效力位阶理论分析,立案表明诉的合法性已获得肯定性评价,而诉讼系属仅是诉成立的效果,二者处于不同的效力位阶。提交合法诉状即可发生诉讼系属,是否立案不影响诉讼系属的发生。在对诉讼要件的审理上,我国兼采单层阶段诉讼模式与复式平行诉讼模式,立案庭与审判庭均可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但其审查的内容应与其所能提供的程序保障相适应。因而,立案庭仅能对诉讼要件进行初步审查,将明显欠缺诉讼要件且无法补正的诉排除在外,而将大部分审理任务转由审判庭承担,并且分别不同情况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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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谦.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性反思与建构——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J].比较法研究,2012,(05):16-31.
摘要:<正>一、引论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三次修订,分别发生在1991年、2007年和今年(即2012年)。其中,1991年是一次全面修订,2007年是一次局部修订(仅涉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今年最新的一次属于较大的局部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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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徐昀.非正式开庭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5,(01):71-86.
摘要:"非正式开庭"之命题令人眼前一亮。对于现今一直寻求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制度现代化的中国法律界来说,这的确是一个饶有兴味、别开生面,且具有现实意义的话题,故作者的观察能力和解析能力应该得到称赞。但与此同时也不能不意识到,这实际上是一个虽然敏锐,但却很危险的立论。作者通过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以及实证调查的方法,对所有可归入其命题范围的司法活动甚至司法外活动进行了分析研究,归纳、阐释和论证了"非正式开庭"的现实存在及其合理性,试图为司法活动突破传统的"正式开庭"的羁绊,更有效地走向依法治国开辟新的路径。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即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不能"站在东方向西看",而必须站在中国的土地上解决中国问题,近年来以开庭审理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实际上走入了误区,而"非正式开庭"则有可能提供一种新的改革思路。但是,这是一个涉及甚多的立论,甚至"非正式开庭"命题能否成立都有探讨余地,何况哪些司法活动可以纳入其中,能否纳入其中都是难得定论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把握不妥当,倒真有可能南辕北辙。所以,这是值得学者们关注和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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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勋.反思民事诉讼中对立案证据的要求[J].法学,2024,(01):141-157.
关键词:立案审查;立案登记;诉讼要件;被告答辩;证据调查
摘要:虽然历经改革努力与修法,立案审查问题及“立案难”现象仍然存在。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通常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相关证据,但是其具体标准并不明确。包括“预立案”现象在内的司法实践对立案证据的重视有多重理由。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与我国现行法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大方向存在张力,无法在立案阶段完成要件化的改造,两大法系的共通经验也不包括这一要求。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也不符合民事诉讼中立案前后阶段的分工,法院更应当在立案且送达后收集证据并据此审查诉讼要件。证据调查在庭审结构中的位置与证据调查的直接原则也反对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不过,在涉及纯粹程序性事项和与公益相关的特别规则时,应当例外地承认立案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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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民事判决中的表示错误及其更正[J].法学,2017,(08):164-173.
关键词:民事判决;笔误;表示错误;显然的错误;表示错误的更正
摘要:民事判决中的表示错误是指受诉法院在判决形成过程中意思与表示之间的不相一致。书写错误、计算错误乃典型的表示错误。民事判决出现表示错误,不仅有损判决固有的意义,也会对判决的将来执行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因而应予更正。民事判决表示错误的更正程序具有简易性和便宜性。表示错误的更正不影响判决的实质内容,判决的可上诉性、既判力与执行力均以更正后的判决内容为基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判决书中的笔误"指称表示错误并不科学,在表示错误更正程序的设计上也存在明显不足,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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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勋.论民事一审漏判的更正[J].法学,2017,(07):22-38.
关键词:民事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补充判决;诉讼标的;诉讼费用
摘要:民事判决始终存在出错的可能,其中遗漏诉讼请求被认为属于非常严重的错误,主要包括脱漏应当审判的部分诉讼标的或者费用,这在实践中也不少见。虽然现行法在复审程序中将这种错误视为严重程序违法,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更为常见的是在上诉程序中直接纠错。为了同时弥补上述现行法和实践中两种模式的不足,我国应引入比较法上的补充判决制度。具体而言,补充判决中漏判的识别以案件中诉讼标的的识别为标准,在救济程序上则应当综合考虑借鉴德国与日本的相关立法模式。我国的补充判决制度不必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而且应限制启动补充判决程序的时限,使遗漏部分的诉讼系属状态消灭。此外,当事人也可通过变更上诉请求或另诉得到救济。作为例外,针对诉讼费用漏判的补充判决不受期限限制,但也可在上诉程序中直接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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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景.我国民事庭前准备程序之完善——从法国的相应制度谈起[J].法学,2007,(11):26-34.
关键词:庭前准备程序;法国经验;反思;重构
摘要:根据法国准备程序制度的经验,我国的庭前准备程序尚需加以反思和重构。我国民事庭前准备程序改革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是庭前准备程序的主体关系不谐调、准备工作的核心工作不突出以及缺乏支撑制度的配合等。将来的民事庭前准备程序应当将三个部分的工作加以区分和强化,突出证据交换这个核心工作的价值和意义,为集中庭审作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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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开林.法院判决结案的现状与改革方向[J].法学,2006,(05):18-31.
关键词:人民法院;判决;调查研究;司法改革
摘要: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解决纠纷的动静结合、过程与结果共存的统一体和表现,这种结案方式在司法解纷格局中占有半壁江山,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少人缺乏正确的判决观,而且法官和法学者们多从微观方面研究判决,鲜有从宏观上认识判决的,这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的提高。针对上述问题,对我国法院10年判决结案的现状与所依据的法律渊源两项宏观要素展开调查研究,发现我国判决存在诸如法律中心地位不明显、既判力维护不力、判决书改革全国不统一、体系不合理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八项改革建议,供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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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泽勇.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正当化[J].法学,2005,(01):70-78.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前准备;正当化
摘要: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可以从现代民事诉讼对程序保障和纠纷解决效率两方面的追求中得到解释。通过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涌现出来的三种审前准备程序模式的考察,文章指出基于民事审判活动自身的规律,法官在审前准备阶段的适当介入是必要的;对争点整理的忽视、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的匮乏和证据失权制度的阙如,是制约我国审前准备程序充实化的三个因素;审前准备活动的限度与法官在审前阶段的介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国外的经验显示了解决这一矛盾的两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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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冬英.正当程序的价值——对下落不明当事人民诉权利的保护[J].法学,2004,(08):124-127.
关键词:实体;程序;正当程序;公告送达;缺席判决
摘要:下落不明的人民事诉权不论是从程序意义还是从实体意义均应受到保护 ,其中程序参与权是当事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 ,公告送达是程序意义上保证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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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法庭调查与辩论:分与合之探究[J].法学,2001,(04):44-47+51.
关键词:庭审结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摘要:我国现行的庭审结构将庭审划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本文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这种构造过于僵化,硬性地割裂了事实调查与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辩论的关联性,建议在日后的立法中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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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亚球.论民事起诉证据[J].法学,1998,(11):
摘要: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在诉讼机制中占有独立的地位,但它却不是一项自给自足的制度。证据制度除了要受其自身的运作规则制约外,还要受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讼的构造、原则、基本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运行状况的影响。1997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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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乐.试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迟到”[J].法学,1998,(06):
摘要:试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迟到”●黄永乐所谓“迟到”,即晚于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场所。在日常生活中,“迟到”的现象屡见不鲜,如上班迟到、开会迟到、上课迟到等。这些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迟到现象,一般并不直接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那么,在民事诉讼这一以国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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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晓斌.民事诉讼中庭审形式化现象探析[J].法学,1998,(01):
摘要:民事诉讼中庭审形式化现象探析●翁晓斌庭审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核心阶段,是解决纠纷的中心环节。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却长期和普遍地存在着庭审形式化的现象,即庭审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异化成一种仅仅为了维护程序在表面上的完整性而存在的活动,也就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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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小菊.审判周期构成理论引导下的审判迅速化[J].法商研究,2018,35(01):60-72.
关键词:审判迅速化;审判周期;诉讼行为时间;等待时间
摘要:民事审判迅速化是指通过民事司法改革来促进审判的迅速性、缩短审判周期的过程。多年来我国民事审判迅速化主要通过审限制度和缩减法院的审理时间来加速程序,违背了诉讼规律,引发了学者对审判迅速化的质疑。事实上,审判周期由诉讼行为时间和等待时间组成,法官的审理时间只占审判周期中的极低比例,增加或减少其时间都不会对审判周期造成明显的影响。符合审判周期规律的审判迅速化应当保障必要的诉讼行为时间而注重减少等待时间,因此其完善进路应当是有效的程序分化、适当的诉讼分流和科学的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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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缺席规制之检讨[J].法商研究,2017,34(06):147-155.
关键词:缺席;言词辩论;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拘传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出席庭审参加言词辩论乃当事人在诉讼法上的负担而非诉讼义务,缺席的本质乃当事人对该诉讼法上负担的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缺席之规制并不科学,主要表现为对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处理的缺失以及不正当地区分原、被告缺席而作不同之处理。这种制度安排不仅有违平等原则,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4条第2款关于拘传原告的规定更是严重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缺席之规制制度不仅应当立足于缺席的性质,更应遵循民事诉讼运行的内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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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5,32(03):3-15.
关键词:案件受理制度;起诉;诉;立案审查;立案登记
摘要:现行民事案件受理体制的实质和关键问题在于起诉条件设置的不合理,即错误地将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置入起诉条件之中。这导致起诉受理时法院必须对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查,实际上就无法实现建立立案登记制的改革目标,起诉难、告状难问题也就成为必然。因此,必须修正起诉条件,只有将实体判决要件(诉讼要件)的审理置于受理后的诉讼阶段,才能真正实现立案登记制,废除立案审查制,实现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目的,化解起诉难这一社会问题,并提升诉讼程序正义的品质。在制度的重构方面,要实现案件受理体制的改革,运行新型的案件受理制度,还必须对相关裁判制度、诉讼要件、法院组织结构、诉讼费用等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现行案件受理体制的型塑与法治发展的阶段性、司法体制的特殊性有关,从而形成具有管控特征的受理体制。而法治的进一步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改变这种体制,使之成为具有开放特征的案件受理体制,从而推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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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J].法商研究,2009,26(03):34-39.
关键词:民事判决脱漏;民事一部判决;民事追加判决
摘要:民事判决脱漏指受诉法院对于当事人所提之诉讼请求或其一部由于疏忽而未作判决之意思表示。民事判决脱漏识别之依据表现为民事判决书主文或理由中皆无判断之意思表示。民事判决脱漏在表征上与民事一部判决极为相似,但二者之间存在本质上之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判决脱漏应依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规定有悖现代民事诉讼之法理。民事判决脱漏后,应然的救济途径应当是受诉法院依当事人之申请或依职权对脱漏部分作出民事追加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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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虹,刘加良.论民事审限制度[J].法商研究,2004,(04):106-112.
关键词:民事审限制度;正当性;价值选择
摘要:在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的背景下 ,重新认识和定位我国的民事审限制度十分必要。一味追求快速审结案件绝非设置民事审限制度的目的。民事审限制度应以规范裁判权力和实现司法效益为其正义性的直接源泉和终极源泉 ;以保护权利、效率和制约权力为基本价值 ;以实现当事人对程序公开性和参与性的要求、对司法权力的信任程度及法官素质为现实基础。以此为据 ,民事审限制度应当更新观念并从该制度的各要素上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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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民事诉讼程序停止机理研究[J].法商研究,2004,(02):50-57.
关键词:诉讼停止;诉讼中止;诉讼中断;延期审理
摘要:民事诉讼停止制度具有程序保障、实现诉讼和解与调解、抑制诉权的滥用等功能。鉴于我国诉讼中止制度中存在的诉权无为状态及效力虚无等弊端 ,有必要对其在诉讼停止事由、程序效力等方面进行立法整合。为优化民事诉讼停止中的诉讼权利的配置 ,应赋予当事人程序请求权、上诉救济权、诉讼停止合意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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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虹.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目标及其实现——兼论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更新[J].法商研究,2003,(03):102-108.
关键词:审前准备程序;庭审;审判管理模式
摘要: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是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重要基础。在这种程序结构中
,审前准备程序应具备形成并确定争点功能、交换并冻结证据功能和约束言词辩论功能。这些功能的实现 ,不仅需要从程序制度上的精心设计与构筑 ,更需要法院审判管理模式的更新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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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钢,杨剑.苏俄民诉法典中的“不间断原则”及其借鉴价值[J].法商研究,2002,(05):136-138.
关键词:苏联法;民事诉讼;职能原则;不间断原则
摘要:在我国目前的民商事审判实践中 ,不少案件常常需要经过数次开庭方可审结 ,而每次庭审之间又往往间隔过长 ,由此造成了“审限内的诉讼迟延”并引发多种弊害。究其原因 ,乃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作开庭审理应连续进行之规定 ,法官在决定开庭期日及审理次数上的主观随意性过大。对此 ,有必要引入苏俄民诉法典中的不间断审理原则以作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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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云吉.判决主文明确化:程序法理与权力分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6):42-52.
关键词:处分原则;诉讼标的;判决主文;判决主文具体化
摘要:判决主文明确化涉及当事人与法院以及法院内部等不同层面主体间的分工。由于执行机关对执行依据仅有"形式审查权",因此判决主文不明确的问题会以各种形式"回流"至审判部门解决,最终可能以"诉讼请求具体化"的形式转化为法院与当事人间的分工以致"起诉难"。通过对判决主文事项分析,其包括权利宣告与效果具体化之内容。前者需通过对要件事实的审判予以确定;后者无法定的要件事实予以"框定"。基于该种不同性质,可将前者作为诉讼请求之内容,受处分原则规制,且可通过立案、审判两个程序环节予以补充完善;后者无需作为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受处分原则规制,不作为上诉或再审的对象,可由法院裁量确定,以此达到公正与效率间的平衡,优化不同程序层面主体间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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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少波.论民事案件受理权与管辖权的统一与分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3):167-179.
关键词:民事诉讼;管辖规则;管辖统一;管辖分开;跨域立案
摘要:最近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跨域立案"改革,其实质是管辖法院的管辖权部分由非管辖法院行使。这在诉讼理论上就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管辖权中的案件受理权能否独立于管辖权,案件受理能否与管辖分开。作为民事诉讼架构的一部分,管辖是反映和承载民事诉讼制度价值的一个坐标系,管辖统一能够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整体上保障诉讼理想的实现。在中国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人口流动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随着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和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管辖分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管辖的理论逻辑也不排斥管辖分开。但就管辖规则体系而言,基于管辖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考虑诉讼当事人的角色分配和"双重推定"法则,管辖统一仍居于基本规则的地位,管辖分开只具有补充性。并且,作为补充规则,管辖分开仅可限定为两种情形:一是具有较大可能调解结案的案件;二是涉弱势群体且请不起律师代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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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军.民事案由的功能:演变、划分与定位[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5):120-128.
关键词:民事案由;诉讼标的;法院管理;案件审理
摘要:我国民事案由制度通过司法解释的制定与修改,整体上呈现出功能强化的态势。民事案由具有法院管理和诉讼标的两项功能,现有的民事案由体系基本可以满足法院管理功能的需求,而其诉讼标的功能在司法实务中呈现出过度扩张的趋向。虽然民事案由与诉讼标的在划分依据上具有相似性与重合性,但部分案由与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不能对应,民事案由的划分还没有达到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的细致程度,两者的程序特征也明显不同,因此在司法案例的印证下,两者的混淆可能会造成法院裁判说理的混乱和当事人理解上的误识。同时,民事案由的功能扩张也存在不符合司法裁判逻辑、脱离争议焦点、倒果为因、迂回判断等问题,民事案由既有的法院管理功能也在现实上制约着其诉讼标的功能的扩张。因此,民事案由的功能定位应当回归法院管理功能,而在案件审理方面充分利用诉讼标的作为概念分析工具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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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剑锋.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结构性重置[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3):163-170.
关键词:撤诉要件;撤诉效果;处分权主义;当事人平等原则
摘要:现行法设定的撤诉结构存在着法院"一权独大"、权利配置中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以及权利滥用制约体系错位等特征。不仅在非依判决终结诉讼程序方面,无法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单纯依赖于撤诉申请方意思的制度设定,也存在着因滥用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风险。就我国民事撤诉制度的结构性重置逻辑而言,应在遵循处分权主义的基础上,将法院垄断化的实质决定权转变为合要件性的形式审查权,与此同时,也应满足当事人平等、诉讼经济、程序安定等原则的要求,构建旨在保护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与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的制约体系,以期平衡权利保障与权利滥用之间的对立与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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