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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2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李浩.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后的“新证据”——《审监解释》对“新证据”界定的可能意义[J].中国法学,2009,(03):156-168.
关键词:审监解释;新证据;举证期限;费用制裁
摘要:有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监解释》中对新证据作出了新的界定,根据新确立的标准,只要是原审中提出的能够推翻原裁判的证据,就可以进入新证据的行列,即便当事人在原审中因逾期举证且存在过错已被失权。新的标准实际上已悄悄地改变了《证据规定》确立的新证据的构成要件。鉴于再审是最后的审判,再审中新证据的标准会对法官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如何把握新证据产生重大的影响,实行这一标准将会使对新证据的解读回到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通知》对新证据做了不同的界定,相比之下,《审监解释》中的界定是一种更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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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兴.审判何须对抗——商事审判“柔性”的一面[J].中国法学,2007,(04):123-133.
关键词:商事审判;柔性;商人;商事法院;宽容
摘要:若干普通事例所透露的信息引发我们检讨时下流行的对抗型商事审判方式的妥当性。商事审判模式的建构必须吻合商人的基本品性。由于商人比一般民事主体具有更宽容的心理,更易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因此商事审判模式具有"柔性化"的可能。我国目前民商一体化的审判模式,以及在改革中走向苛严的证据制度,显然恶化了诉讼中的商人关系,不利于商人和平解决纠纷,应当进行一场"柔性化"改革。由于我们面临着一个多元风险的社会,这种"柔性化"的审判模式最终会遍及所有法域,促成一个宽容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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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培东.试论我国社会中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机制[J].中国法学,2007,(03):3-19.
关键词:非常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和谐社会
摘要:采取特殊的动员与对抗方式,涉及全局或局部稳定,难以用常规性程序或常规性手段加以解决的社会纠纷是我国现实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这类非常规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所关涉的问题,溢出了常规性司法的专业化及技术化范畴,更折射出我国政治、法律及社会运行的深层背景。从社会和谐的目标出发,广泛动员并利用政治、司法及各种社会资源,有效应对和处置这类社会纠纷,这是提升我国社会纠纷控制与解决能力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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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虹.大陆法院调解与香港诉讼和解之比较——关于完善合意解决纠纷诉讼机制的思考[J].中国法学,1999,(04):
关键词:调解;和解;合意
摘要:大陆的法院调解与香港的诉讼和解有许多共同之处:都是作为以合意解决纠纷的诉讼机制而存在的;主审法官在和解或调解中均兼有主持者和裁判者的双重身份;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经法院认可并经法定程序即可结束诉讼。然而二者的运作结果却有着明显的差别。笔者以为,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并不在于法官是否依职权主持了整个和解过程或提出了和解方案,而是表现为在合意的彻底程度方面有明显不同,这与诉讼结构、诉讼观念、诉讼原则以及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大陆应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协调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根据合意解决纠纷机制的特点及规律确立正确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并贯彻处分原则,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充分体现和保障当事人合意为核心的纠纷解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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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培东.国家治理视野下多元解纷机制的调整与重塑[J].法学研究,2023,45(03):92-111.
关键词:国家治理;纠纷解决机制;解纷资源;解纷需求
摘要:我国的多元解纷机制与西方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不同的底层逻辑和迥异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对我国多元解纷机制的认知,应当超越西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分解诉讼压力”的功利取向,回复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和常态化治理实践的定位,并以此为依据,推动多元解纷机制的调整与重塑。具体而言,应在把握解纷手段一般特质的基础上,动员、汇聚、整合并运用全社会各种解纷资源,改善和拓展非讼解纷手段,增加解纷资源的总体供给;结合我国现实社会纠纷的特点及解纷的特殊需求,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引导纠纷主体对解纷手段的选择,实现解纷需求与解纷手段的适配,尤其应当注重发挥党政组织在多元解纷机制中的主导与统筹作用,全面提升“多元一体”解纷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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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军.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2,34(01):31-45.
关键词:法院调解;调解结案率;实证研究;调解政策
摘要:实证研究发现,近年来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调解结案率都呈现曲折增长而非持续增长态势。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抑或婚姻家庭类案件、合同类案件还是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一般都未超过60%。而且总体上看,一审调解结案率高于二审和再审,再审调解结案率高于二审,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高于合同类案件,合同类案件高于权属侵权类案件。当下中国法院调解结案率呈现如此面相,既是调解政策驱动、各法院领导重视程度不同所致,也有个案差异、案件性质不同等原因。这种"运动性"调解的负面效应在司法实践中越发凸显,未来中国应在深刻反思基础上理性对待和设计法院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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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重述[J].法学研究,2011,33(04):120-135.
关键词:法院调解;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审判行为;司法公正
摘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确立这一原则是为了保障司法调解的公正性。这一原则当下正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强烈质疑。我国是以法院为中心规定诉讼调解制度的,法院调解并非诉讼上的和解。调解在性质上仍然是法院的审判行为,调解与判决一样都是完成民事诉讼法所规定任务的手段,加之当事人期待接近裁判的调解结果以及调审合一的程序模式、法院调解的经验教训,这一原则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具有理论和实践的依据。法院立案调解、对事实存疑案件调解所取得的成功,均不能成为否定该原则的理由。除非将法院调解置换为诉讼上和解,否则继续保留这一原则就有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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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J].法学研究,2010,32(05):34-46.
关键词:乡村司法;治理化司法;法治化司法
摘要:当前乡村司法呈现出双二元结构形态:基层法官的司法有着法治化和治理化两种形态,乡村干部的司法则是治理化形态。综合考量乡村社会变迁及其所受到的结构性约束,双二元结构形态可以呼应乡村社会的司法需求,回应乡村纠纷的延伸性和非适法性,适应中国乡村的经济基础。在很长时间内,乡村司法都应当在法治化和治理化之间保持某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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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蓓.清代冕宁诉状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J].法学研究,2009,31(04):174-186.
关键词:冕宁清代档案;少数民族法制史;清朝法律史
摘要:四川民族混居地冕宁县保存了大量的清代司法档案,客观地再现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司法实践的原始状态。详细分析其诉状并结合地方志等材料,可以看到清代这一地区的诉讼制度已较完善;各族民众将到州县诉讼作为纠纷最终解决方式已很普遍,已具有较强的国家法律意识;案件审断既能遵循国家律例及其规定程序,又能根据当地情况进行适当的变通,以实现多民族和谐相处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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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红.法院调解的立法价值探究——兼评法院调解的两种改良观点[J].法学研究,1998,(05):
摘要:法院调解在经历了从“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再到“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调解”的立法性淡化过程后,近年来又受到了学理上的挑战。有的学者认为,调解作为民诉法的基本原则应予否定,其只能是一项诉讼制度。〔1〕还有的认为,现行的“调审合一”具有无法克服的弊端,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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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军.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研究[J].法学研究,1997,(03):
摘要: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研究张学军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按照现行婚姻法理论,终止婚姻关系的原因有二,即配偶一方的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和离婚。离婚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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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J].法学研究,1996,(04):57-68.
摘要:<正> 一、导言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主要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经济纠纷,并由此逐渐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调解主导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肇始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数十年间不断得到巩固和强化的审判方式契合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它与当时经济计划化、利益单一化、人口居住固定化、法律简约化、权利淡漠化的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自七十年代末开始,我国对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了以法制化、市场化为价值取向的改革,随着改革的步步深入,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不适应性日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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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法制与调解的悖论[J].法学研究,1989,(05):21-25.
摘要:<正> 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调解一直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最主要方式。1979年加强法制以来,调解的绝对优势也没有动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案件数与法院民庭受理一审案件数的比值虽然从1980年的10.8:1缩小到1986年的7.5:1,但是受理调解的案件总数仍然居高不下。而且,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的数目仍在增长之中。到1986年,律师与审判人员的总人数是16万人,而调解员总数是61万人。如果再考虑到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也有80%是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的,那么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调解倾向可以说是登峰造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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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渔.谈谈人民调解工作的几个问题[J].法学研究,1987,(02):69-71.
摘要:<正> 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作用的问题,是当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其他问题的解决都会落空。对于这个问题,我简单地谈谈自己的看法。首先,要正确理解1954年政务院制定公布施行,现在还有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后简称《通则》),因为现在我们要解决的一些问题,这个《通则》已有所规定。我们的研究、讨论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为了空谈学理,所以应当理论联系实际地研究这个通则,看它是不是完全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有不适应的当然可以修改或者补充,但是不是适应,该不该修改、补充,需要认真研究,对它要有正确认识。就是需要修改的,在修改以前也还要执行。对改革不适应的法律,当然要修改,但修改要经过立法程序,抓紧修改是可以的,不过修改前还要照办。假定哪一条是有害的,可先由人大常委会做决定,先把那一条取消。总之,既有法律,没有修改,就抛在一边,这不是健全法制的办法,是破坏法制。但明知不适应了还不修改,那也不行,那就阻碍了改革。有的人爱用突破这个词,有些东西是应该突破的,但法律是不能突破的。只能是修改它,补充它,甚至废止它,制定新的。突破的意思是这个意思当然可以,就是不能完全守旧。但是不能有法律在,我就突破你,这就很不对。关于对《通则》的理解,我主要有以下的看法: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第2条)。"按照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所设"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因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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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棣,唐德华.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J].法学研究,1981,(05):39-44.
摘要:<正>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或诉讼上的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由审判人员主持,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双方自愿让步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终结诉讼。这种调解和群众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调解)不同,它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理和终结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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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延龙.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三十年[J].法学研究,1981,(02):44-50.
摘要:<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社会主义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人民调解吸取了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调解工作积累的丰富经验,继承和发扬了它的光荣革命传统,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三十年来,我国人民调解克服了前进中曾经出现的重重阻力和困难,排除了各种干扰和破坏,充分显示了无比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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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延龙.试论抗日根据地的调解制度[J].法学研究,1980,(05):39-44.
摘要:<正>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轫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到了抗日战争时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不论调解的组织形式还是调解的内容和程序,都有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对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促进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都起了巨大的革命作用,成为根据地人民司法的必要补充和不可缺少的得力助手。调解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是抗日根据地人民调解的主要特点之一。一九三七年七月,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全面的侵华战争。在民族危机空前严重的关头,我八路军三个师先后从陕甘宁边区出发,东渡黄河,挺进敌后,开展群众性的游击战争,在华北地区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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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运凯.优化行政司法的内在逻辑及法治化展开[J].中外法学,2024,36(02):427-446. 关键词:行政司法;穿透式监督;实质性化解争议;统一立法 摘要:新时期的行政司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基础,在不断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进程中完善发展起来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司法的界定以“行政性”“三方性”和“裁决性”为识别要素,具有复合多元的目标功能。行政司法具有化解争议的独特优势,强化行政司法有着深刻的实践和理论逻辑。强化行政司法,能够满足攻坚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需要、回应“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现实呼唤、强化“诉源治理”、实现“实质性化解争议”、传承“耻讼”“和合”文化传统、改变“法治思维弱”的社会现状。强化行政司法,有助于推动行政行为理论的精细化发展、法治政府对“善治”的追求、对“整体政府”的回应。行政司法法治化路径选择首先要解决行政司法统一立法问题,具体涉及单体制度的分别统一立法以及行政法典编撰中的行政司法“单元”,后者应涉及总则编的“行政司法”以及分则编中的“行政司法”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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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再论调解及中西正义体系融合之路[J].中外法学,2021,33(01):125-140.
关键词:演绎逻辑;二元对立;实践逻辑;多元整体;历史回顾与前瞻愿想
摘要:从体现"移植主义"和"本土资源"之对立的两篇代表性著作的不同逻辑内涵出发,研究者有可能找到一种与两者都不同的研究进路:摆脱单一面和理想化的建构,尤其是西方演绎逻辑所建构的理想类型思维,采用超越简单二元对立的二元合一"实践逻辑",并采用多元整体和历史回顾与前瞻愿想的视野来认识、理解中国古今的正义体系。这一探索特别聚焦于非正式调解和正式法院审判的并存以及两者间互动的"第三领域",将其置于全球的比较视野中来突出古今中国(和来自"中华法系"传统的日本与韩国"东亚"国家)这方面与西方正义体系的深层不同,借此来指向一条超越中西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研究进路;进而从超越主观和客观、意志和结构二元对立的实践逻辑的认识论出发,通过考察中国古今正义体系整体的实际运作,来探索一条比中国传统法理和西方形式理性法理都更符合中国实际和需要的、融合中西的未来长远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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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薇.互联网争议解决的制度分析两种路径及其社会嵌入问题[J].中外法学,2014,26(04):1059-1079.
关键词:网上争议解决;社会嵌入;内生ODR;外生ODR
摘要:网上争议解决(ODR)是适应网络社会的争议解决制度。在发展过程中,ODR形成了作为"机制设计"产物的外生ODR和作为"自发秩序"的内生ODR两种演化路径。外生和内生机制在主导者、激励、信息及方法方面存在重要差异,面临与社会整体制度间的不同嵌入问题。外生ODR是相对于网络社会的外生制度,在移植过程中遭遇了嵌入困境,必须处理与传统争议解决机制和内生ODR的双重竞争关系。内生ODR与在线交易模式共同演化,是网络社会的内生制度,具备与在线商业交往相适应的形态和特点。未来,互联网时代争议解决的版图将由传统争议解决机制、外生ODR和内生ODR构成,互联网争议解决将呈现出两个主要发展趋势,即"外生ODR内生化"和"内生ODR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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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调解优先”:改革范式与法律解读以O市法院改革为样本[J].中外法学,2013,25(03):536-555.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调解;司法结构;司法理性;公共理性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引发争议,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是将其写进了立法,并将法院的诉调对接、诉讼分流等改革举措规定为正式程序。关于调解政策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证研究表明,"调解优先"面纱下的中国司法改革表现出某种反思性,透露出司法争取自主发展空间的努力。但在实践中"调解优先"出现歧义。调解优先政策指导下的司法结构呈现"调解—判决"二元化特征,且存在内在紧张与流动性,存在寻租空间。调解优先政策缺乏外部资源的支撑,诉前分流效果不佳;双向推进式改革易走极端,脱离社会需要;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表明中国司法体制正处于变迁之中,司法结构尚不稳定,法院推动调解优先政策入法的动机具有功利性,削弱了该政策的公共性。立法者需要进一步明确先行调解规则的含义,补充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法官在调解中要保持公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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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剑锋.论民事司法与调解关系的定位[J].中外法学,2013,25(01):185-196.
关键词:司法调解;纠纷解决;司法确认
摘要: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及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民事司法与调解之间的关系问题具有核心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传统和现实两个方面的原因,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存在着诉外调解司法化和公权化、司法替代调解、大量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等有违制度基本原理的异化现象。我们应当在明晰司法与调解各自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遵循解纷方式与纠纷类型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与调解关系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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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良.论委托调解的功能[J].中外法学,2011,23(05):1061-1073.
关键词:委托调解;功能;多元化
摘要:作为社会矛盾凸显期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典型载体和代表中国司法ADR构建最高水平的制度对应物,委托调解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发展水平不平衡、盲目性严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持续与委托调解缺乏统一性、规范性的制度供给密切关联,而委托调解制度供给的长期匮乏则根本性地受制于其功能定位的模糊与混乱。对委托调解的功能进行一元化定位不足取。除具有"疏减讼压"这一不足以单独成为委托调解之正当化基础的应急性功能外,委托调解还具有"增进司法公信"的拯救性功能、"扩大司法民主"的表征性功能、"促进社会治理"的拓展性功能和"发展法律"的崭新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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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大调解”的功能及限度纠纷解决的制度供给与社会自治[J].中外法学,2008,(02):309-319.
摘要:<正>一、新型调解运动——"大调解"的省思面对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纠纷数量急遽攀升、法院和信访部门案件压力沉重的局面,国家开始日益重视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重新强调调解的意义,恢复人民调解建设。继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和约束力之后,当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紧接着,司法部在26日发布《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要求在农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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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艳红,李红琼.中国农村的纠纷解决:资源与可及性以湖南一个村落的研究为例[J].中外法学,2007,(03):353-363.
摘要:<正> 一、研究背景七十年代末中国农村改革以后,农村权力结构变化,利益关系增加,村民观念改变,农村纠纷的数量较以往有大幅度的上升,性质和以往也有很大的不同,中国农村纠纷的解决开始更多地进入中外学者的视野。纠纷解决本是社会科学各领域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近半个世纪以来,西方学者或者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或者从社会心理的角度,或者以法律为核心,或者以社会交往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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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应茂.一个关于判决、调解和执行关系的实证研究[J].中外法学,2006,(06):752-760.
摘要:<正>本文的目的是探讨判决和调解对执行的影响。对判决、调解和执行关系的考察主要侧重于判决和调解相比,哪一种方式结案的案件容易进入执行程序?换句话讲,同调解结案的案件相比,判决结案的案件是不是更容易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拿到判决的当事人,是不是比拿到调解的当事人更容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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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调解制度的法律社会学思考[J].中外法学,1997,(01):26-30.
摘要:<正> 自本世纪后半叶以来,由于产业之复杂化与经济之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出现“诉讼洪水”与“诉讼爆炸”现象,法院不胜负荷而致诉讼严重拖延;同时,由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过于高昂,致使普通百姓难以接近正义,加之案件类型之多样化使审判常显捉襟见肘,等等。这些都迫使人们开始反思和改革过分僵化的审判制度,并致力于创设和发展审判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比如德国创立了“司徒加特模式”(stuttgarter Modell),日本在实验“辩论兼和解模式”,美国则于70年代后兴起了ADR(Ac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之总称),并被加拿大、澳大利亚及一些欧洲国家竞相效仿。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日益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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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汉朝.涉诉信访治理的演进与新时代现代化方向[J].清华法学,2023,17(06):5-24.
关键词:涉诉信访治理;发展阶段;演进规律;现代化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以史为鉴,全面系统总结新中国成立七十多年来涉诉信访治理的变革历程,科学合理划分发展阶段,并从中探究其特征与规律,对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治理及其法治化,明确涉诉信访治理的现代化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立足我国涉诉信访治理实践,考量“四个思维”和“五大因素”,可将涉诉信访治理的发展进程划分为涉诉信访制度创立、平反冤假错案、集中接访化解、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信息化变革与转型等阶段。在总结各阶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特征基础上,归纳为“运动式”“规则式”“信息式”三种治理模式。涉诉信访治理现代化应以治理体系系统化、治理机制法治化、治理手段信息化、司法管理科学化、权益保障充分化为基本建构和核心内容,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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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通过诉前调解控制“诉讼爆炸”——区域经验的实证研究[J].清华法学,2020,14(04):89-106.
关键词:诉前调解;诉讼爆炸;诉源治理;双重差分法;实证研究
摘要: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与国家转型的背景下,民事司法领域"诉讼爆炸"景象已是不争的事实,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在不少地方更是突出。在此背景下,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案件数量的增加就具有相当价值。采用双重差分法等实证研究方法对W区法院的研究显示,对诉至法院的案件进行普遍的、带有强制性的诉前调解,能有效地将纠纷化解在法院"门前",进而达到减缓案件数量增速甚至是降低案件数量的效果。但当前试点的诉前调解制度仍存在一些尚待厘清的问题,制度背后隐藏的本土性经验也还亟需提炼。未来,应在立足现实需求、深化制度认识的基础上使之成为一项具有更高效力、更强操作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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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荣杰.人民调解:复兴还是转型?[J].清华法学,2018,12(04):111-127.
关键词:人民调解;纠纷解决;人民调解法;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
摘要:四分之一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处理的纠纷数量明显先抑后扬,转折点在新世纪最初几年,到2010年出现暴增。数据分析可见,人民调解的止跌回升除源于社会纠纷总量增加的"溢出效应"外,主因是适合人民调解的新型纠纷增加和人民调解机制的针对性调整。2010年的暴增则主要源于制定《人民调解法》的"立法年效应",尤其是新法对调解员进行补贴和奖励导致的统计技术调整。可见人民调解的复兴半虚半实,定义为转型才更为准确。据此也可预测,随着社会进一步城市化和陌生化,人民调解必然会在改造后重生:人民调解处理的纠纷数量还会持续增长,但陌生人之间的纠纷会超过熟人之间的纠纷;德高望重型的传统调解员也将式微,具备专业优势的知识权威型调解员将成为主流;自发式纯民间调解会减少,人民调解更多需要依赖官方平台的支持和激励;调解结果会更加贴近既有法律规定,相对更少关注法律外的人情世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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