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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25.仲裁制度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姜丽丽.论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属性及其改革方向[J].比较法研究,2019,(03):142-156.
关键词:仲裁机构;去行政化;仲裁本质;私法自治;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摘要:仲裁机构法律属性的确定关涉到仲裁机构治理、改革方向选择与中国仲裁制度优化。由于立法未明确仲裁机构法律属性,受政府牵头组建的模式与现行体制限制,仲裁机构继被归类于事业单位后,又被其分类改革裹挟而无所适从,整体"行政化"色彩严重。历史原因与当前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压力叠加,使得仲裁机构面临被"违法改革"的危机。仲裁私法自治的本性决定了仲裁机构的非官方性和独立性,制度竞争促使仲裁机构走向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我国仲裁机构改革应当彻底去行政化,确定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定位,优化治理结构。仲裁应主要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自治自律,政府监管需依法适度。融入国际竞争、完善仲裁法治、加强人才培养是未来仲裁发展之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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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张卫平.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法理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8,(06):10-25.
关键词:仲裁裁决撤销程序;仲裁司法监督;非讼程序;诉讼程序;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对审原则;诉讼效率;程序正义
摘要: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既是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寻求司法救济的一种方法,也是国家对仲裁进行监督的一种手段。我国现行的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由于过于偏重效率,而忽视了对当事人权利的程序保障。究其原因,就在于人们没有意识到撤销裁决程序中存在的争讼性,简单地将该程序的审理非讼化,完全否定其程序的诉讼特性。正因为如此,在程序设计时,便只注重了效率性和非公开性这些非讼特性,而忽视了程序的辩论性、对审性,也就必然缺失相应的程序保障,导致了审理程序的行政化和简单化,使其程序正义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从应然的角度论,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应具有诉讼与非讼两种特性或双面性,因此,应当根据这一双面特征重构和完善我国的撤销审理程序。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在审理中裁量适用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庭审证据调查原则,而非完全排斥体现对审辩论的这些方式。也正是由于没有意识到撤销程序的这种特性,在程序设计时也就缺失了简易的裁决救济程序——即时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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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杜新丽.从比较法的角度论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J].比较法研究,2008,(05):7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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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新丽.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兼论《纽约公约》在中国的适用[J].比较法研究,2005,(04):9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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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安.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J].比较法研究,1995,(04):366-387.
摘要:<正> 一、中国的审判监督、内国仲裁监督与涉外仲裁监督的同异及其待决问题二、中国两类仲裁监督分别立法之合理性的商榷(一)中国《仲裁法》的涉外仲裁监督规定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接轨问题(二)中国《仲裁法》的涉外仲裁监督规定与国际条约有关规定的接轨问题(三)中国《仲裁法》的涉外仲裁监督规定与当代各国仲裁立法通例有关规定的接轨问题(四)中国涉外仲裁监督问题的“特殊性”及其有关机制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接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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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启平.论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其改革之路[J].东方法学,2021,(05):150-164.
关键词:仲裁机构;社会服务机构;仲裁公信力;中国仲裁协会;仲裁法;非营利法人
摘要:基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至今仍是"参照事业单位"。仲裁法施行的26年间,虽然一些仲裁机构在"去行政化"的道路上作出了艰难的探索,但在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以及仲裁公信力有待提高的大背景下,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仍任重道远。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仲裁机构定位为非营利法人,可能面临规范供应不足困境。结合民法典构建的法人体系,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宜确定为社会服务机构。对于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应针对各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逐步进行,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以淘汰那些无法成功转型的仲裁机构。仲裁法早已规定的中国仲裁协会也应在仲裁机构改革时予以建立,从而实现对仲裁机构有效的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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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沈四宝,赵静晨.韩国媒体仲裁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东方法学,2013,(01):135-142.
关键词:媒体;媒体纠纷;媒体仲裁
摘要:韩国的媒体仲裁委员会是韩国仲裁制度的一大创举,也是世界商业仲裁领域的一朵奇葩,它的建立和发展为世界各国日益增多的媒体领域内的纠纷提供了十分有效的解决途径,也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借鉴。通过韩国媒体仲裁制度的介绍,并结合我国实际,如媒体纠纷数量持续增长、新闻侵权立法缺失等现实情况,探讨了韩国媒体仲裁制度对我国仲裁制度专业化发展的启示以及我国如何有效应对媒体纠纷数量增长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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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伟.一事不再理:仲裁制度中的“阿喀琉斯之踵”[J].东方法学,2011,(01):60-70.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商事仲裁;立法与理论;实证分析
摘要:"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运用是当下商事仲裁实践中争议最大的程序问题,该问题处理不当将使仲裁高效、便捷的制度优势荡然无存,并使裁决承受效力不确定的巨大风险。这种原则立法上的模糊不清、规则上的遗漏缺位、理论上的纷繁芜杂,必然导致仲裁实践中争议徒增、仲裁程序人为受滞,甚至诱发个别当事人利用制度漏洞恶意缠诉,干扰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这种现象任其蔓延不但将使仲裁制度便捷、高效的制度优势荡然无存,而且潜藏了裁决效力不确定的危机,从而动摇仲裁制度的根基。为此,对症下药,积极医治"一事不再理"这一现代仲裁制度中的"阿喀琉斯之踵"已经刻不容缓,以确保仲裁制度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与彰显高效、快捷的价值取向中找到最佳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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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汪蓓.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方式与适用事由[J].法学,2022,(05):132-145.
关键词:重复仲裁;司法审查;审查方式;审查事由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各级法院作出的重复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发现,在对重复仲裁应否进行司法审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查和适用何种事由否定裁决效力等方面,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均存在严重分歧,亟待形成理论共识与一体规则。首先,对重复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存在法本质、法价值、法监督、法救济层面的必要性。若排除对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而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势必会导致我国重复仲裁乱象丛生、难以遏制。为此,应当结合事项、主体、例外三大标准对重复仲裁进行实体性司法审查。其次,为避免审查事由的适用产生歧义,可以在“违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确纳入重复仲裁,或单独规定重复仲裁司法审查事由,由此否定重复仲裁裁决的效力。而由于缺乏关联,应排除适用缺少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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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袁杜娟.上海自贸区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创新[J].法学,2014,(09):28-34.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仲裁机制;国际化;创新
摘要:仲裁纠纷解决机制基于自身制度优势与上海自贸区区内纠纷特点相契合,使其比法院诉讼更适于在自贸区中推广和应用。上海自贸区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体现在高度自治、效率、专业和国际化,以及司法对仲裁的支持等方面。上海自贸区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在遵循法制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对接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现代化等机制进行了有益尝试,但仍需解决临时仲裁的引入以及仲裁机构的独立性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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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张圣翠.我国涉外仲裁法律制度之完善[J].法学,2013,(05):126-135.
关键词:涉外仲裁;法典化;涉外公共政策
摘要:我国现行涉外仲裁法律制度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不足,已严重影响到以我国为仲裁地的涉外仲裁的发展。我国涉外仲裁法律制度的改革,在形式上应是将杂乱的规则整合到一部仲裁法中,继续采以专章的形式对涉外仲裁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可以吸收境外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明确规定可适用于涉外仲裁的境内仲裁规范;在内容上应进一步明确规范涉外仲裁的适用范围、涉外仲裁的界定、涉外仲裁争议实体的裁决依据、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及不予承认或执行的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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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平.我国仲裁裁决双重救济制度之检视[J].法学,2012,(04):58-65.
关键词:仲裁裁决债务人;救济制度;撤销;不予执行
摘要:对于本国仲裁裁决债务人的救济,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救济制度:申请撤销与申请不予执行。禁止债务人先后以相同理由申请两种救济之初衷在于既给予债务人双重救济的保护,又避免其恶意拖延。但是,由于在利益考量逻辑层次上出现了混乱,导致旨在遏制恶意拖延的法律规定贬损了旨在提供双重救济的法律规定,使得双重救济名存实亡。无论从我国的理论和实践来看,还是从世界仲裁法律发达国家的相关做法来看,完善我国本国仲裁裁决债务人救济制度的最有效办法,应是取消不予执行制度,仅保留撤销制度,并缩短撤销的法定申请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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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之检视与修正[J].法学,2011,(12):86-94.
关键词:仲裁裁决;认可执行;可仲裁事项;既判力;公共秩序
摘要:海峡两岸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制度通过多年立法与实践的摸索得到了发展,但在仲裁裁决性质、可仲裁事项、仲裁裁决的既判力、执行力以及公共秩序等制度方面仍有待进一步的改善。两岸应积极推进立法模式从单边性质过渡到完整的双边协议模式,并就现行立法中的各项内容进行优化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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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芳.中国法院10年(2000~2010年)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法学,2011,(07):120-133.
关键词:10年;司法时代;法律适用;规则;集体性超越
摘要:2000~2010年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值得回顾的10年。从立法时代进入到司法时代,法院是否依法裁判成为法治期待的一个试金石。对宪法尝试性引用司法解释悄然被废除并不意味着法院裁判文书中完全不出现宪法的身影,最高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进行的司法解释成为法院适用法律的准确标准,联合发布的解释(规章)并不具有实用性,地方性法规的适用余地也十分有限。10年间,法院经历了从强调程序正义到调解的复兴以及提出能动司法的司法政策,同时伴以对信访问题的过分看重,在某种程度上超越规则,弱化了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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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沈四宝,沈健.中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特征与自主创新[J].法学,2010,(12):31-34.
关键词: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法
摘要:现代商事仲裁制度虽然源于西方国家,但是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在移植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的实际,走出了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总结既往的经验,展望今后的发展,我国商事仲裁制度已经找到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发展轨迹。这条结合中西方优势、不断发展创新和多元化发展的道路,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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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文.国际仲裁中的排除协议及其适用[J].法学,2009,(09):142-148.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排除协议;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排除国家法院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权力的安排。根据相关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中排除协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可以考虑对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就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实施撤销权的司法监督;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允许与我国没有利害关系的外国当事人通过订立排除协议的方法,排除这些外国当事人之间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我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仲裁庭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的司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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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张圣翠,张心泉.我国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及其保障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9,(07):142-151.
关键词:仲裁员;独立性;公正性
摘要:绝大多数国家均将仲裁员承担独立性与公正性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并采取和实施披露、调查等措施保障该义务的落实。而且,境外也出现了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非制定法制度。我国关于仲裁员独立性与公正性及其保障方面的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度都存在着重大缺陷,应借鉴仲裁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情况,通过改进相关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度的方式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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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马占军.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的修改与完善[J].法学,2009,(01):82-88.
关键词:仲裁庭;组成;修改;完善
摘要: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主要有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相较而言,独任仲裁庭有利于仲裁效率的提高而合议仲裁庭则更有助于仲裁公平的实现。但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作法以及仲裁的起源和性质的角度看,作为仲裁庭组成方式之一的独任仲裁庭方式更为可取。我国《仲裁法》应按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遵循国际通行的作法,对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赋予当事人具有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充分自由权,并明确规定我国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应主要为独任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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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不可行[J].法学,2008,(12):130-136.
关键词:服务贸易;外国仲裁机构
摘要:旭普林公司案是我国法院近年来对国际仲裁实施司法监督的典型案例。国际商事仲裁是商事性的法律服务,而不是公共服务,因此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属于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在国际法层面,应当受到《服务贸易总协定》等的调整,而我国并未承诺开放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从事商事仲裁服务贸易;在国内法层面,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也不得在我国内地进行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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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石育斌,史建三.运用“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引入仲裁第三人——兼论对我国《仲裁法》的完善[J].法学,2008,(10):64-71.
关键词:刺破公司面纱原则;仲裁第三人;《仲裁法》修改
摘要:在我国的仲裁实践中,时常会出现仲裁一方当事人提出运用"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引入仲裁第三人的情况。由于我国《仲裁法》缺乏相应的规定,仲裁庭一般均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这种请求。但是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一定数量的国家在仲裁实践中采用了这种规则,可见这种规则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修改我国的《仲裁法》,并加入相应的法律条文,以解决当前仲裁实践中遇到的困惑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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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马占军.我国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认定问题的修改与完善[J].法学,2007,(10):146-151.
关键词: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机构;司法解释;仲裁法修改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的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在总体上采取了"从宽"原则来认定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但其因受制于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而间接否定了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否定了或裁或诉仲裁协议的效力。解决我国仲裁法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缺陷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对仲裁法进行修改,删除该法中有关"选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或者对该规定予以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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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萧凯.从富士施乐仲裁案看仲裁员的操守与责任[J].法学,2006,(10):28-38.
关键词:仲裁员;操守规范;披露义务;民事责任
摘要:仲裁的成败关键取决于仲裁员,从规则和制度层面上保证仲裁员的公正独立的裁判是仲裁程序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之一。然而,确立仲裁员的操守规范又需要进一步明确仲裁员的社会功用,只有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才能厘清仲裁员不同于其他类型裁判者的作用。考虑到仲裁员的非职业性和在披露问题上的自身利益冲突,加上我国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员自律机制的缺失,有必要在修订《仲裁法》时明确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义务,增加司法审查程序以约束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之履行,并对仲裁员课以有限民事责任的承担,从而构建一个完善的仲裁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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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赵秀文.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不等于外国仲裁裁决[J].法学,2006,(09):125-130.
关键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联系与区别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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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沈四宝,薛源.论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定位及其改革[J].法学,2006,(04):67-71.
关键词:商事仲裁制度;定位;改革
摘要:对商事仲裁定位的偏差,严重阻碍了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本文在分析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的基础上指出,仲裁员审理纠纷作出裁决的权力,是独立于诉讼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权力。商事仲裁的定位应为专业服务,这充分体现在商事仲裁的契约性以及当事人与仲裁员的服务关系上。从这一定位出发,对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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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汤卫东,沈建华.论体育仲裁协议的强制性特征[J].法学,2004,(11):7-10.
关键词:仲裁;体育仲裁;体育纠纷;仲裁法律制度
摘要:我国体育事业的新近发展 ,需要我们研究并建立解决竞技体育争端的仲裁制度。当今国际 ,体育仲裁正成为最为经济、有效和便捷的体育争端解决方式之一。体育仲裁对我国体育工作和仲裁体系来讲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因此 ,首先必须回答和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体育仲裁与我国现有仲裁法律制度的关系 ;而要保证体育仲裁的高效与裁决结果的公正 ,还应当考虑体育仲裁自身的独立性与强制性。另外 ,2 0 0 8年北京奥运会在即 ,从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入手 ,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裁决执行等问题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此方面 ,国际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员调解规则与相关制度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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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兰仁迅.体育仲裁的独立性与强制性[J].法学,2004,(11):11-14.
关键词:仲裁;体育仲裁;体育纠纷;仲裁法律制度
摘要:我国体育事业的新近发展 ,需要我们研究并建立解决竞技体育争端的仲裁制度。当今国际 ,体育仲裁正成为最为经济、有效和便捷的体育争端解决方式之一。体育仲裁对我国体育工作和仲裁体系来讲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因此 ,首先必须回答和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体育仲裁与我国现有仲裁法律制度的关系 ;而要保证体育仲裁的高效与裁决结果的公正 ,还应当考虑体育仲裁自身的独立性与强制性。另外 ,2 0 0 8年北京奥运会在即 ,从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入手 ,分析其可能产生的国际体育仲裁的管辖权问题和仲裁裁决执行等问题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此方面 ,国际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员调解规则与相关制度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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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陶景洲.略论网上仲裁[J].法学,2000,(12):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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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陈治东.我国仲裁裁决撤销程序若干法律问题之剖析——兼谈裁决撤销程序的立法完善[J].法学,1998,(11):
摘要:仲裁裁决撤销程序是指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一种特殊程序。对仲裁裁决采用撤销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我国1995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新建立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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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龙迎湘.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章程制度的检视与完善[J].法商研究,2023,40(01):117-129.
关键词:仲裁机构;章程;仲裁法;决策机制;监督机制
摘要:为了保障仲裁的独立性,仲裁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但政府的出资和为公众解决纠纷的设立目的决定了公立非营利性的仲裁机构的自治度远低于私立营利性机构的自治度。为了避免政府支持最终演变成行政干预,仲裁机构章程的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并进行合理限制,以保障其独立性。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体系出发,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章程进行规范最符合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需求。具体而言,仲裁法应通过区分必须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的方式对仲裁机构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主体、仲裁机构的性质、内部组织架构等内容进行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仲裁法还应明确仲裁机构章程的效力和外部监督方式。为了对仲裁机构章程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仲裁机构的章程应对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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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王克玉.合谋欺诈视角下的合同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14,31(03):45-52.
关键词:合同;合谋欺诈;仲裁条款;独立性;例外
摘要: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为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商事机构仲裁规则普遍采用,但关于主合同存在欺诈时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尤其在主合同存在双方合谋欺诈时更是如此。虽然主合同欺诈与仲裁条款欺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是在合同双方合谋欺诈时,仲裁条款的合意和有效性等却无法独立于主合同的欺诈意图和法律后果,非法的主合同无法产生有效的仲裁权利和义务。对相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将仲裁条款独立性予以"绝对化"的做法备受质疑,无法应对主合同存在双方合谋欺诈等复杂情形。我国的仲裁立法和实践应对这一现实问题做出回应,在主合同存在双方合谋欺诈的情形下"软化"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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