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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资料专题1: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周翠.公司决议诉讼的功能定位与程序机制[J].中外法学,2019,31(03):739-761.
关键词:撤销之诉;确认之诉;重复起诉
摘要:公司决议诉讼根据功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之外的人员因自身权利受到公司决议的影响在拥有确认利益的前提下提起的请求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或无效的诉讼,其属于普通的确认之诉,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范;另一类是股东提起的旨在客观监督公司决议的不成立、无效或撤销之诉("共益型诉讼"),由于这类诉讼追求的诉讼目的相同,因此应当承认它们的诉讼请求实质相同,也即针对同一决议基于相同事实提起的决议不成立、无效和撤销之诉,构成重复起诉。而且,为了进一步避免矛盾判决和促进判例统一,未来还应当承认共益型公司决议诉讼的判决既判力向全体股东发生扩张,并在专属与集中管辖、合并审理、和解、仲裁等方面制定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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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曹志勋.停止侵害判决及其强制执行以规制重复侵权的解释论为核心[J].中外法学,2018,30(04):1070-1100.
关键词:停止侵害;新的事实;执行妨害行为;间接执行;迟延履行金
摘要:停止侵害判决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有必要从解释论上加以展开。停止侵害判决对应停止侵害请求权,其主要特点在于指向未来的行为。如果不能直接扩大该请求权的范围,也可以通过诉讼法上对相关请求和判决主文的解释达到相似效果。在重复侵权面前,需要明确执行中给付判决的禁止范围,只要将来出现的行为与生效判决所禁止的行为完全相同、在类型上相同或者在实质上相同,就被生效判决禁止。目前我国对新的事实的理解值得反思,应当重新认识对执行终结后排除妨害规则的适用。停止侵害判决需要通过间接执行方式执行,比较法上分别存在罚款和拘留模式及支付强制金制度两种模式。我国应当重新解释目前罚款和拘留规则,完善并行适用的迟延履行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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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刘哲玮.普通形成权诉讼类型考辨以合同解除权为例[J].中外法学,2014,26(05):1326-1336.
关键词:形成之诉;普通形成权;形成诉权;判决效力;诉的合并
摘要: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形成权。但形成权又包括普通形成权和形成诉权,我国通说认为以解除权为代表的普通形成权也是形成诉讼的诉讼标的。根据对疑难案件的分析,若将以普通形成权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都作为形成之诉,将可能在确定裁判效力、决定合并审理等事项上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增加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因此,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只限于形成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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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论医疗过错推定及其诉讼展开[J].清华法学,2020,14(05):119-131.
关键词:医疗过错;法律推定;病历资料;证明责任;主要事实
摘要:《民法典》第1222条基本承继了原《侵权责任法》第58条有关医疗过错推定的规定,为患者证明医疗过错提供了一条"捷径"。这一法律推定可以反驳,即可以由医方通过反面证明予以推翻。第1222条属于从辅助事实"跨越式"推定主要事实,须将违反病历作成、保存及提出义务与证明妨碍法理结合起来论证其正当性。第2项中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第3项中的"遗失、伪造、篡改、非法销毁"等构成要素至关重要,但难以进行本体论意义上的界定,而应置于诉讼的视角下,通过当事人彼此间的攻击防御逐步归类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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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不当得利与民间借贷的交集——诉讼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J].清华法学,2015,9(01):145-160.
关键词:不当得利;民间借贷;两诉关系;法院释明
摘要:不当得利诉讼与民间借贷纠纷的交集,是当下民事诉讼实务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文章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1日后发布的35份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后提出:先诉借贷、再诉不当得利,既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也未必是滥用诉权。对于原告提起的第二次诉讼,法院既不宜由于先前的借贷诉讼作出不利于原告的预断,也不宜由于借贷关系被否定而径行认定原告已完成"没有合法根据"举证责任。对被告提出的原告给付涉案款项系偿还借款的主张,需在仔细审酌后才能作出判断。为防止再诉造成当事人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可在第一次诉讼中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正确适用程序规则,可以公正而富有效率地应对两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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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爱斌.损害额认定制度研究[J].清华法学,2012,6(02):115-125. 关键词:损害额认定;证明责任法则;证明度减轻;裁量评价 摘要: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往往会出现损害事实的发生得以证明,而损失大小难以证明或不能证明的情形,此时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成为难题。对此,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损害额认定制度,通过降低法官心证标准和赋予法官裁量评价权来实现对主张者的权利救济,以此实现实质公平。目前,我国民事实体法中确立了相关规则,但由于缺乏民事程序法上的规范和补强,并未产生很好的实践效果。因此,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损害额认定制度,相应减轻权利主张者的举证负担,以此发挥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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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彪.禀赋效应、诉讼要价与精神损害赔偿——基于地方司法统计数据的认知心理学分析[J].法学家,2018,(03):15-29+191.
关键词:禀赋效应;精神损害赔偿;诉调比;民事侵权案件;认知心理学分析
摘要:若要对具有强烈主观色彩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量化估算,则必须强化对受害人的心理状态的观察和分析,研究诉讼要价的心理机制,还原损害的本来面貌,使裁判更接近于真相。本文利用广东省2011-2014年侵权调解案件统计的面板数据,对争讼权利类型、诉讼禀赋效应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人格权的禀赋效应比财产权的禀赋效应更高这一理论假设并不成立,权利的确定性才是决定诉讼禀赋效应强度的关键因素,受害人对精神损害的认知受到复杂情势的影响,显示出很强的可塑性。在权利价格共识偏弱的案件中,投机获益而非公平受偿往往是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最重要的激励机制。未来的司法建设应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划定权利边界和应对策略性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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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辉.论离婚判决的既判力及其程序保障[J].法学家,2014,(03):74-84+178.
关键词:离婚判决;既判力;程序保障
摘要:与普通民事判决相比,离婚判决的特殊性在于:判决内容具有复合性、裁判价值取向具有多元性、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裁判法律效果具有社会性。离婚判决的既判力有多种下位效力,其中,再诉禁止效力、遮断效力和预决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结合离婚判决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并要为受离婚判决效力影响的主体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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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燕.法院选择协议的性质之辩与制度展开[J].法学家,2011,(06):163-173+178.
关键词:法院选择协议;合同性质论;实际联系要求;法律适用
摘要:法院选择协议兼具合同因素和程序因素,在性质上是合同性质还是程序性质,是自由属性主导还是强制属性主导,不同的法律定性决定了不同的制度展开。目前的发展趋势是,限制合意自由的程序性质论渐受冷落,弘扬合意自由的合同性质论则渐受肯定。我国法律规定的"实际联系"要求,对于保护私人利益的立法目的难以成立,同时在专属管辖的领域之外,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是无必要的。法院选择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融入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之中,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促进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发展,各国法律应像支持仲裁协议那样支持法院选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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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泉.执行前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研究[J].法学家,2011,(01):128-136+179.
关键词:执行前;和解协议;法律效力
摘要: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处分;当事人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理解为履行义务、处分权利的表现形式;执行前和解协议本质上是以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为基础和前提,双方履行该义务达成的民事协议,应当具有可争议性和可诉性;对执行前和解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应当以生效裁判作为事实基础,不构成重复诉讼,也不违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执行前和解协议仅仅具有实体法效果,而执行程序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则同时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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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陈巍.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J].法学家,2006,(02):27-32.
摘要:<正> 公示公信原则是近代社会物权理论的基石。物权登记制度正是基于该原则而产生。物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由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和其它一些重要的动产物权的变动情况记载于专门的登记簿上以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制度。登记的首要意义在于实现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均可查阅登记簿册,并且任何人均可相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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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许尚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J].法学家,2005,(01):17-20.
摘要:<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一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观察,无论是归责原则还是举证责任分配,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损害赔偿与其它普通侵权赔偿并无太多的特殊性,因而,本文的研究视角仅限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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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段厚省.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J].法学家,2003,(04):72-82.
关键词:请求权竞合;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利益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关系,阐述了请求权竞合对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影响。诉讼标的理论有新、旧之分,其理论功能不完全相同。请求权竞合不仅仅是实体法上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标的的确定与识别,涉及到诉的合并与变更、重复起诉以及判决及判例客观范围的确定等等。笔者认为,作为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特定利益,请求权仅仅是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和法院进行裁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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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国.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J].法学家,2000,(02):117-123.
摘要:<正> 在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misuse of legal process)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的和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或者民事的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原告因此受到损害。在这些情况下,原告可以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从被告那里获得补偿。一般而言,存在三种"法律诉讼的滥用"的情况,因此也就存在三种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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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良,刘金妫.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基于他国经验的思考与借鉴[J].东方法学,2011,(04):103-110.
关键词:反垄断民事诉讼;反垄断法;原告资格;竞争资格
摘要:随着《反垄断法》的生效实施,我国的反垄断民事案件逐渐增多。面对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还缺乏足够的司法应对能力,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和司法经验的匮乏。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在域外竞争法较为完善的国家或地区有着丰富的立法和审判经验,所以借鉴他国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以比较法为视角,借鉴域外立法和实践,并立足我国基本情况,指出阐明标准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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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胡学军.纠纷解决程序视角下的法律行为解释[J].东方法学,2011,(03):47-57.
关键词:法律行为解释;司法过程;程序视角;意思表示
摘要:法律行为的解释是指确定法律行为内容的作业。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效力宣示主义、归责主义等不同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下均面临解释困境,难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指导原则。对于法律行为解释性质的理解必须从其在司法过程中所处的阶段进行,这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一种事实解释,但在性质属于法律问题。从纠纷解决程序视角观照法律行为的解释,应赋予诉讼参与各方以解释权,让"真意"在诉辩审三方的论辩互动中体现出来,但法官仅仅作为一种消极的裁判者,而不是进行积极的补充和拟制。法律行为解释的实质就是裁判主体依据特定的纠纷解决理念的可接受性,进行利益平衡,以达到纠纷的合理、圆满的解决。在此,最为重要的不再是任何实体价值,而是商谈程序的合理性和理由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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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弘毅.债务人迟延催告要件的制度功能与体系定位[J].法学,2024,(02):118-133.
关键词:债务人迟延;催告;按需供应;责任加重;到期
摘要:若债务人迟延以催告为要件,则仍有必要区分不同的违约形态,催告要件因而具有违约责任体系建构的意义。《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在文义上存在“自动到期+无需催告”“催告到期”“自动到期+催告迟延”等多种解释可能。认为不采催告要件可以督促债务人主动履行、遏制“支付道德恶化”现象的新近有力观点有违《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的立法原意;此外,舍弃催告要件意义微弱,“支付道德恶化”现象的成因在于公共机构和大型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需要通过转变损害填平思维、加大制裁力度、降低程序成本等手段解决。坚持催告要件具有两重实质正当性:其一,如无特别情事,当事人未约定履行期时,大多期待由债权人根据自己的需求情况嗣后指定履行期,催告到期规则构成当事人的应有合意;其二,当个案情事表明当事人期待从速履行时,催告要件能够缓和债务人迟延法的制裁性后果,更加符合比例原则。对催告与债务到期的关系也应针对上述两种情形分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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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胡东海.合同成立之证明责任分配[J].法学,2021,(01):155-166.
关键词:合同成立;合同成立要件;合同订立事实;证明责任分配
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除合同成立举证规则的背景下,尚须解决的遗留问题是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依证明责任基本规则,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呈现分层现象。在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合同成立的第一层证明责任为原告应证明合同成立要件,而被告应证明合同未生效与合同终止的原因。在要约和承诺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合同成立的第二层证明责任为原告应证明要约生效和承诺生效,而被告应证明要约撤回、要约失效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在不同法律关系层面被逐层划分,通过证明责任分层可以更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由于证明责任基本规则可依不同视角加以解释,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分层亦有不同解释模式。但各种解释模式的实质标准相一致,均源于实体法的评价分层。我国证明责任理论和实务应致力于揭示各项民法制度的证明责任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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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夫妻债务规范的诉讼实施——兼论民法典与民事诉讼的衔接[J].法学,2020,(12):3-18.
关键词:民法典;夫妻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析产诉讼;占有推定;债权人撤销权
摘要:民事诉讼是实施民法典的重要机制。《民法典》第1064条在我国既有实体法规范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三类比较重要的夫妻共同债务。从诉讼法角度观察,上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将生成两类诉讼标的,即家庭法视域下的"夫妻共同生活"和财产法视域下的"夫妻共同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存在实体法上家事代理权和诉讼法之法律事实推定两种诠释方案。从一次性解决纠纷角度出发,考虑到日常家事代理的适用风险,宜将其定位为法律上事实推定。"夫妻共同行为"并非新标准,而是对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债法规则中相应请求权基础的重述,意在提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兼顾财产法和家庭法规则。证明责任倒置不仅无法解决"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难",反而加剧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的道德风险。随着"证明难"的缓和甚至根本解决,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不应扩及夫妻共有财产中债务人之潜在份额甚至夫妻共有财产的全部,这同样是《民法典》第1066条的题中之义。作为析产之诉的替代,可考虑引入强制执行中的占有推定并用足债权人撤销权。只有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协调配合,才能在婚姻保护的基础上兼顾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并最终落实《民法典》第1041条第1款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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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诉讼与执行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影响[J].法学,2020,(11):35-50.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人
摘要:根据《民法典》第538条以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债务人和相对人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诉讼或执行均不影响债权人继续行使实体法上的撤销权,即不排除债权人依据实体法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通过判决直接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与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第1款第2项所代表的司法通说相反,债权人不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通过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间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即便如此,债权人亦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通说认为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法新说认为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错误解释了《民事诉讼法》第56条。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生效给付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会成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危险与妨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对相对人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剥夺生效给付判决的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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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红.诉讼时效根据的逻辑体系[J].法学,2020,(06):34-46.
关键词:诉讼时效根据;保护义务人;督促权利人;维护秩序
摘要:我国理论界将诉讼时效根据总体上归于督促权利人、维护秩序、保护义务人三个平行方面,这种列举式描述虽然全面,但存在两个困境,一是无法说明各根据间的逻辑关系,二是无法统一解释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及其实践。因此,对诉讼时效根据作"中心—外围"式的逻辑重构势在必行。以保护义务人为中心构建诉讼时效根据体系,既可有效解释义务人得利的直接后果和抗辩权发生的理论学说,又可解释禁止法官依职权援用时效、时效中止和中断、诚信原则排除时效适用等基本规则,这些都是以督促权利人或维护秩序为中心无法予以直接解释或圆满解释的。在诉讼时效根据的层次化新体系中,保护义务人是中心或原点,督促权利人和维护秩序是外围或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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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名怡.离婚房产权属约定对强制执行的排除力[J].法学,2020,(04):135-153.
关键词:离婚协议;房产权属约定;强制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债权顺位
摘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清算协议,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外时案外人的债权亦可排除强制执行。基于对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类推等理由,约定所有权人也应可排除名义登记人之债权人对系争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不过其应满足如下要件:执行债权为无担保、无优先受偿地位的普通金钱债权或其他无偿债权;离婚协议债权在房产特定查封前产生并合法有效;案外人在房产特定查封前已占有房产;约定所有权人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过错。"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与"无逃债恶意"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有逃债恶意"可作为执行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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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前诉与后诉视角下的连带保证人追偿之诉[J].法学,2019,(03):166-176.
关键词:连带责任保证;追偿权;既判力;预决效;参加效
摘要:债权人通过诉讼及取得胜诉判决的方式令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后者又不得不通过诉讼行使追偿权,由此就面临后诉(追偿之诉)与前诉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根据债权人的处分并附之以法院必要的职权调整,前诉可能形成三种诉讼主体结构,即保证人与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单独作为被告、保证人作为被告且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三种诉讼类型的客体(诉讼标的)构成有所区别,所形成的债权人胜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也产生不同的效力。概言之,类型一中前诉判决对追偿之诉不会产生消极既判力,但可能发生积极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类型二中产生特有的"预决效";类型三中产生理论上的"参加效"。由此,可通过诉讼与实体结合的方法论促进判决效力研究的深入化与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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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亦文.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利益衡平路径[J].法学,2018,(09):95-110.
关键词: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代位执行;代位权;保单质押借款权
摘要:保单现金价值并不属于投保人的固有责任财产,与储蓄存款存在本质差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无法适用于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由于实际效用及代位执行对象双重障碍的存在,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也无法被定位为代位执行程序。人寿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并无人身专属性,解除权等形成权亦可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债权人依法理可代位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以对保单现金价值为强制执行。但是债权人代位解除保险合同未能实现债权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单质押借款权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受偿的同时,也可克服债权人代位解除保险合同所产生的问题,无疑是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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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李激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立法路径探讨[J].法学,2018,(03):90-103.
关键词: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改革路径
摘要: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不仅在程序运行中面临人数众多带来的"集体行动问题",而且在实体裁判中也存在股东财产循环、净损害度量等影响裁判实体公正的现实问题。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立法过程中,虽然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与应对影响裁判实体公正的现实问题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但原则上仍应以积极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作为立法的基本导向。考虑到我国司法体制的实际状况,立法对投资者人数众多带来的"集体行动问题"不宜采取"选择性激励"律师之手段,而应以替代性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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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民事判决中的表示错误及其更正[J].法学,2017,(08):164-173.
关键词:民事判决;笔误;表示错误;显然的错误;表示错误的更正
摘要:民事判决中的表示错误是指受诉法院在判决形成过程中意思与表示之间的不相一致。书写错误、计算错误乃典型的表示错误。民事判决出现表示错误,不仅有损判决固有的意义,也会对判决的将来执行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因而应予更正。民事判决表示错误的更正程序具有简易性和便宜性。表示错误的更正不影响判决的实质内容,判决的可上诉性、既判力与执行力均以更正后的判决内容为基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判决书中的笔误"指称表示错误并不科学,在表示错误更正程序的设计上也存在明显不足,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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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叶卫平.反垄断法的举证责任分配[J].法学,2016,(11):28-38.
关键词:反垄断法;举证责任分配;信息不对称
摘要:作为现代反垄断法应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加工处理难题的主要制度手段之一,举证责任的科学分配不仅关涉到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否和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成败,更关涉到反垄断法律制度运行效率的高低和法益目标的实现。我国《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被告举证责任尽管作了特殊规定,但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被有关法院所完全遵从。从理论上走出盲目照搬民事诉讼法一般举证责任原则的认识误区,厘清反垄断法举证责任分配特殊规则存在的正当理据,进而优化中国反垄断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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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之再构成——基于619份相关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J].法学,2016,(07):102-111.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证明方式;提示条款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民事立法确定了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对各地和各级人民法院共计619份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虽然这些判决书普遍提及或引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是在大部分情形下仍然由作为受害人的原告承担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举证责任,这与相关立法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此外,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并不限于"可能性"或者"初步的"证明,而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这也与主流学说和观点存在出入。基于实证分析,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民事立法以及部分学说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符合司法实际,而且司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并未脱离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规范构成。因此,在解释论上仅能将《侵权责任法》第66条理解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提示条款,实际上该条规定省略了原告负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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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金印.诉讼时效强制性之反思——兼论时效利益自由处分的边界[J].法学,2016,(07):122-136.
关键词: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预先放弃时效利益;时效利益自由处分
摘要:诉讼时效的强制性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诉讼时效追求的公益性属于法律保护位阶较低的公益性,难以成为诉讼时效强制性的理论基础。其次,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会将整个诉讼时效法塑造为不可变更的规范群,这与诉讼时效的具体法律制度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再次,相关司法实践显示,当事人有关诉讼时效的约定难以直接触及诉讼时效的公益性。而诉讼时效的强制性不仅会挫败当事人的正当期待,还会诱使背信行为的大量发生,引发社会信任危机。最后,比较法立法例不仅不能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提供旁证,反而揭示了诉讼时效强制性立法的危机。在肯认诉讼时效法为任意性规范的思路下,为满足特殊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求,可以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设置一定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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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杨巍.诉讼时效效力模式之选择及立法完善[J].法学,2016,(06):42-49.
关键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力;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
摘要: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所采概念用语和时效援引规则的配置两个方面。各种立法模式的共性大于差异,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力,各种立法模式均规定由义务人取得抗辩权或援引权;对于行使抗辩权或援引权的效力,各种立法模式的规定基本一致,具体体现为强制执行力的丧失、自愿履行不得要求返还、抵销的适用和对从权利的影响等。我国"民法总则"应立足于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共性,参酌本国相关理论和实务经验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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