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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发文分析】2021年CLSCI民事诉讼法学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樓 發表于:2024-3-21 23:22
任重《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的限度》
政法论坛. 2021,39(03)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纠纷一次性解决回应了"诉讼爆炸"且"案多人少"的社会现实,因此一经提出就得到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积极响应。遗憾的是,其限度并不明晰,相关司法实践出现任意适用倾向,并可能在结果上变动甚至架空《民法典》中的实体法律规范。纠纷一次性解决最先在新旧诉讼标的论争中被提出,随后逐渐从法律意义扩展到生活意涵。相关司法实践则通过诉讼标的扩容、诉讼程序扩容和依职权扩大审理范围等途径贯彻纠纷一次性解决。纠纷一次性解决不能违背《民法典》和当事人主义的根本要求。考虑到明确性、统一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纠纷一次性解决仍应以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赋予法官合并审理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法律解释和立法修订拓宽普通共同诉讼范围,引入同时履行判决、诉讼抵销、选择性诉的合并与预备性诉的合并等民事程序扩容机制,但法院不应依职权扩大审理范围。除在"纠纷"层面的努力之外,还应将"一次性"限缩解释为存在法律和事实牵连关系的多个诉讼标的尽可能通过一个审级加以解决,最终实现当事人主义与诉讼经济的共赢,切实保障《民法典》的正确实施。
关键词:纠纷一次性解决;民法典;诉讼标的;合并审理;释明;当事人主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樓 發表于:2024-3-21 23:22
陈刚《民事诉讼法的实质规范和程序规范》
法学杂志. 2021,42(02)
广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独立的民事诉讼法是19世纪欧陆国家法典化运动之产物,它是脱离私法体系的诉权法意义上的实质诉讼规范与从属于公法的"法院程序"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规范之集合。两种诉讼规范各具独立的固有功能,相互之间不具有可替代性。从法系意识方法上考察,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的现代化过程,是经日本法和苏联法对欧陆国家近代民事诉讼法典的移植与本土化。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应当以集合两种诉讼规范的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克服当下通说将之待于单纯的诉讼程序法学之偏识,从理论上说明两种诉讼规范的独立性和固有功能,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提供助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实质诉讼规范;诉讼程序规范;法系意识;诉权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樓 發表于:2024-3-21 23:22
2.纵贯程序全域
韩波《立案登记改革中的书状答辩》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6)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书状答辩具有案件甄别功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答辩规范是权义复合规范,在保障辩论权的同时,也确立了被告限期提交答辩状的义务。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书状答辩义务具有虚无化特征,妨碍了书状答辩案件甄别功能的发挥。我国应以书状答辩义务实质化为中心、深化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在具体推进路径上,需明确规定包含妨诉抗辩事由的答辩内容要素、合理设置答辩期间、合理确定被告逾期答辩责任。
关键词:书状;答辩;立案登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4樓 發表于:2024-3-21 23:22
刘哲玮《回归与独立:执行和解的私法解释考辨》
法商研究. 2021,38(06)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执行和解是一项中国本土性制度,并无比较法可供参照。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发轫,长期以来一直被作为一项公法制度。但经过数轮修法和司法解释的更迭,执行和解在规范层面已经与执行措施和执行根据松绑,回归为一项独立的民事合同。理论上不同学说也都认可执行和解中包含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回归民事合同不存在实质的理论障碍。在回归私法行为后,有必要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分析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其中的疑难问题是执行和解确立的债权与原执行根据确定的执行债权之间的关系。执行和解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是一种独立合同类型,而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和解合同、实践合同、附条件合同、新债清偿。在解释执行和解的内容和效果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与和解协议中存在不同的意思解释方案,不能冀望借用一个民法概念对其效力作出统一界定。即便要构造任意性规范,也需要充分考虑执行债权已经具备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特殊性,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执行和解;执行措施;私法行为;新债清偿;意思表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5樓 發表于:2024-3-21 23:23
马家曦《民事诉讼另案处理的标准澄清与程序完善》
中外法学. 2021,33(03)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摘要:另案处理的正当性在于,法官为了避免合并审理产生明显的诉讼迟延而行使分割案件的诉讼指挥权。而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已成为法官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拒绝裁判的理由,严重危及诉讼经济与程序安定,其原因则为适用标准与程序保障的缺失。通过区分诉讼要件、合并要件与诉讼迟延风险的裁量三项内容可以进一步界定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只要未违反诉讼要件,违反合并要件应当强制分案,存在明显的诉讼迟延风险需要裁量分案。未来还应当明确分案裁定的具体程序,或允许法官通过先行判决程序变通实现分案目标。分案之后,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该案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关键词:合并审理;另案处理;诉讼指挥;驳回起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6樓 發表于:2024-3-21 23:23
段文波《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反思与修正》
中国法学. 2021(06)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在续审制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则上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开庭审理却成为常态,并异化为以一审庭审笔录为中心的合议庭书面间接审理。这不仅违反了直接主义、口头主义,剥夺了当事人接受裁判的权利,而且导致二审纠错和监督一审的机能丧失。因此,二审应贯彻开庭审理原则,仅限欠缺上诉要件或就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可不开庭。二审开庭是一审的继续,仍然包括口头辩论与法庭调查两个部分。其中所获得的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与一审构成一个整体并作为二审裁判的基础。一审中形成的诉讼状态和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在二审中继续有效。
关键词:续审制;书面审;直接主义;口头辩论;法庭调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7樓 發表于:2024-3-21 23:23
袁琳《多数人之债的诉讼构造与程序规则》
中外法学. 2021,33(06)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对多数人之债的实体效力作出规定,需要民事共同诉讼制度予以回应。我国《民事诉讼法》以"诉讼标的共同或同一种类"作为共同诉讼的类型化标准,既无法涵盖多数人之债的所有实体情形,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逻辑。诉讼构造通过原告起诉而搭建。与多数人之债的外部关系相一致,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多个债务人一并提出诉讼请求,由此搭建诉的合并构造。目前零散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诉的合并制度存在实体要件过于严格、相关程序要件缺失等问题。有必要建立合并审理制度的要件框架,明确合并审理的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为诉的合并制度提供良好的程序保障。
关键词:多数人之债;共同诉讼;诉的合并;合并审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8樓 發表于:2024-3-21 23:23
宋史超《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路径——以指导案例118号为中心》
政治与法律. 2021(0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该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撤销权;债的保全;形成之诉;执行力;代位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樓 發表于:2024-3-21 23:23
吴英姿《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神”与“形”——第148-153号指导性案例研究》
政法论坛. 2021,39(06)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立法目的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确有错误的裁判,与再审程序分享事后纠错的制度功能,但司法解释将其程序性质定为普通程序,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与功能不符,"神""形"分离。这给该制度的解释和实践带来困难。实践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混杂了三种不同性质的案外人救济制度。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例:第148号和第149号是判决效力扩张所及者提起的撤销之诉,应按照再审程序处理;第150号和第151号是受判决反射效力影响者提起的撤销之诉,属于另外一种第三人异议之诉;第152号和第153号是认为受原案当事人恶意诉讼损害者提起的撤销之诉,但其程序属性应该是无效裁判撤销程序。欲实现制度神形合一,应该按照无效裁判程序原理重新构建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为受他人间生效裁判反射效力影响的人增设独立的第三人异议之诉。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无效裁判撤销程序;判决的反射效力;检察监督;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樓 發表于:2024-3-21 23:23
傅向宇《家事审判中职权探知的限度》
中外法学. 2021,33(01)
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
摘要:我国家事程序正在从普通民事程序中分离。家事审判实行职权探知主义已系共识,但裁判资料的形成与事实调查权的具体配置,却仍处于理论盲区、制度空白、实务混乱的状态。"当事人权"作为分析工具,既可以从理论上区分中国以诉讼体制定义的诉讼模式论与大陆法系诉讼结构模式论下的辩论主义和职权主义,又可以从制度上厘清家事审判在职权主义原则下法官特有的事实调查权和当事人协助义务,与普通民事诉讼在辩论主义原则下的当事人自治及其例外情形,以及超越诉讼模式而基于诉讼主体地位无差别共享的"当事人权"及其相应的主体义务三者之间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上的差异,从而探求我国家事审判从普通民事诉讼体系中剥离后职权探知的限度。
关键词:家事案件;家事审判;职权探知;当事人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樓 發表于:2024-3-21 23:23
杨会新《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比较法研究. 2021(04)
国家检察官学院
摘要: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中最重要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其制度功能与权利来源的模糊,导致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归属以及能否与刑事罚金折抵等方面认识不一、做法各异。私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于激励消费者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这也是消费者获得超额赔偿的正当性所在,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惩罚与威慑。在功能分化之下,如果认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对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合行使,将面临诸多技术难题与逻辑悖论。而在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之外另行设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不会发生重复赔偿的问题,且有利于制度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实施权;过罚相当;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樓 發表于:2024-3-21 23:23
段厚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与制度重构》
政治与法律. 2021(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法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设立之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发展到当下已发生目的异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性质上成为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服务于刑事诉讼的目的,而不是维护受害人私权,这就是它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本原因。在我国日益重视国民民事权益保障、重视公民人格尊严的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守立场已经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本观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必须予以改变。改变制度的路径有多种,比较务实的选择是分步进行。首先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开始,逐步变革,直到废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让刑事的归于刑事,民事的归于民事。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民事权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3樓 發表于:2024-3-21 23:23
胡学军《民法典“动态系统论”对传统民事裁判方法的冲击》
法学. 2021(10)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作为我国《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人格权编中的多个条款正式明确采纳了动态系统论的立法指导思想。动态系统论的法律适用对传统裁判方法可能带来多方面的冲击,具体包括从法律规范的要件分解到法律价值的综合考量,从争点事实的证明标准到案件整体的自由裁量,从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到强化法官论证义务,从权利分配的全有全无到裁判结果的或多或少。动态系统裁判方法从精神性人格权向其他领域的渗透与扩展将引起对传统裁判方法普适性的反思。后《民法典》时代的司法宜保持开放的姿态,积极探索动态系统论带来的裁判方法的多方面转变,在此基础上培育适合于新兴权利成长与保护的裁判新方法。
关键词:动态系统论;民法典;人格权;构成要件;证明责任;裁判方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4樓 發表于:2024-3-21 23:24
袁中华《民事诉讼中诉之正当性审查》
中外法学. 2021,33(0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以主张责任的视角审视,可以发现大量实务案件中原告的事实主张都存在不恰当或者不充分的问题,对此最为恰当的司法应对措施为诉的正当性审查制度。诉的正当性审查原理要求原告应当就其承担主张及证明责任的事实进行实质性主张。其相关的审查、释明和驳回诉讼请求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则在于辩论主义、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以及诉讼效率。为更好地提升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应当建立诉的正当性审查制度及其相应的配套的争点整理程序,并从解释学上明晰事实主张的具体化要求,以及民法典中核心请求权基础规范的要件事实。
关键词:正当性审查;主张责任;要件事实;法律观点指出义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樓 發表于:2024-3-21 23:24
刘韵《精细化诉讼程序视域下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现状及其发展——基于规则和裁判文书的实践分析》
法学家. 2021(02)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围绕争点整理的构成要素对由全国性、地方性和个体性组成的不同层面的争点整理规则和实践样本予以具体解构。我国争点整理的现状主要表现出以下样态:时间要素呈现出多时间阶段适用的特点;主体要素呈现出规则中的职权主义和实践中的当事人主义的二元模式;客体要素注重以审判实践需求来选择客体范围;方法要素呈现出以庭前会议功能杂糅为典型的异化现象;结果要素则处于效果形式化到效果实质化的过渡阶段。总体而言,当前我国争点整理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的制度缺失化和功能附属化,以及司法层面的适用方式混乱和适用效果乏力等。建构适合我国司法运行规律的争点整理机制已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也是精细化诉讼程序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民事诉讼;争点整理;构成要素;精细化诉讼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6樓 發表于:2024-3-21 23:24
李凌《论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27(05)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立法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须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来决定采纳证据的范围,并且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认可证据能力。现行立法关于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的规则,不仅错置了当事人合意与法官裁量之间的逻辑关系,更会引发保障证明权与提高诉讼效率之间的效果失衡。这些问题因我国立法对法官裁量标准的设置不合理而产生。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及实践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为基础,从质证调查的必要性出发,围绕证据申请的形式及合法性、举证事项的重要性及要证性等要素为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设置了合理的裁判标准。我国立法应当尝试从明晰法官裁量的效力、规范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以及优化法官裁判的标准等方面完善关于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范围之确定的规则体系。
关键词:民事庭审证据调查;证据申请;裁判标准;诉讼效率;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7樓 發表于:2024-3-21 23:24
占善刚《民事诉讼撤销原判决之程序违法事由》
法学研究. 2021,43(01)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法学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程序违法乃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原因。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应以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这不仅是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的内在要求,也是对上诉以纠正错误裁判为目的的必然回应。现行民事诉讼法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撤销原判的程序违法事由,不仅未能因应当事人的不服,也抹煞了撤销原判决与发回重审之间应有的功能界限,侵蚀了当事人的上诉利益。撤销原判决的程序违法事由应回归"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之立法设计。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可能性"标准,"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具有不可反驳地推定程序违法与判决结论之间有因果关系之意义。
关键词:程序违法;撤销原判;因果关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8樓 發表于:2024-3-21 23:24
黄忠顺《确定判决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损害及其救济原理》
比较法研究. 2021(04)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观点认为,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足以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不受确定判决效力拘束的案外第三人应当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可以充当案外第三人另行起诉的理论基础,另行起诉通常可以向案外第三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正当程序保障,但势必带来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不及时、正当程序保障滞后、判决相互矛盾等问题。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司法应当保障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案外第三人可以及时、彻底地消除确定判决给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反思确定判决与案外第三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是科学构建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体系的先决性理论问题。
关键词:判决效力相对性;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正当程序保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9樓 發表于:2024-3-21 23:24
吴俊《按撤诉处理的逻辑变迁与程序再造》
当代法学. 2021,35(03)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法解释学将按撤诉处理的法理基础立足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认为按撤诉处理与申请撤诉具有同质性,都建立在处分原则和当事人撤诉意愿上。虽然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了按撤诉处理的构成要件,但撤诉权背后的处分权保障法理仍然被认为是新法的逻辑。当前的司法实务和裁判案例显示,按撤诉处理超出了立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更多发挥着失权制裁、行为惩戒等程序性制裁的功能。2012年修订之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体现了缓和程序失权、保障对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原则。基于体系自洽性的要求,对于原告迟误庭审期日、到庭后不陈述、不及时缴纳诉讼费用等消极诉讼行为,法院应该在区分职权调查事项和当事人责问事项的基础上,遵循诉讼集约性、当事人平等、程序保障等原则,在按撤诉处理与赓续程序之间做出选择。原告妨害庭审、藐视法庭等行为,除非出现了到庭后不陈述的情形,否则不应该按撤诉处理。
关键词:按撤诉处理;失权制裁;行为惩戒;程序保障;平等原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0樓 發表于:2024-3-21 23:24
赵龙《民刑交叉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规范性考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3)
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协调是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核心要义,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协调的语境实质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二律背反的逻辑协调问题,也是民刑法律规范违法判断的诉讼场景化及行为民刑价值判断差异的法律问题。民刑交叉诉讼实践中,以《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为中心的先决关系理论是一个可实践、可解释且具有原理价值的诉讼理论。通过引入正当法律程序理论,论证先决关系原理在民刑交叉诉讼中存在的科学性;方法论上,通过先决法律事实、先决法律关系与先决法律责任的证立,反向证成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在民刑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合理性、可解释性与可实践性,据此实现民刑诉讼规范的全面、理性沟通。
关键词:民刑交叉;诉讼关系;二律背反;先决关系;正当法律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1樓 發表于:2024-3-21 23:24
熊悦敏《从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到法律观点的释明——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的法解释学分析》
现代法学. 2021,43(03)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原《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注重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更为关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防止突袭性裁判,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实务考察发现,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的适用呈现出不同形态:一种表现为消极防止突袭性裁判,另一种则在程序保障的同时积极谋求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从防止突袭性裁判的核心目的出发,应将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定位于法院的法律观点释明义务。具体适用中,应在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同时,兼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关键词: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法律观点的释明;防止突袭性裁判;程序保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2樓 發表于:2024-3-21 23:24
霍海红《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的中国表达》
中外法学. 2021,33(02)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责任分配通常不是问题,但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则分歧严重。权利人承担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明责任,符合"规范说"的理论逻辑,符合《民诉法解释》第91条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也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激励目标。反对"权利人承担"而主张"义务人承担"者,或者过高估计了权利人与义务人证明负担的不均衡,或者因朴素道德而对义务人存有"偏见",或者因时效期间过短而为权利人提供"优惠",或者过度强调了权利人的证据意识不足问题。中国法上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践及其争议表明,对"规范说"和《民诉法解释》第91条的准确理解与适用,仍然任重而道远。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理论界与实务界协同关注证明责任和要件事实,以便促进《民法典》的精准实施,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证明责任;抗辩;再抗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3樓 發表于:2024-3-21 23:24
曹志勋《民事诉讼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规则再认识》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27(03)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通常均认为,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应当依职权审查民事合同的效力,处理合同效力有无这一实体法事项的程序法机制具有中国特色。在合同效力问题分别构成案件中的争点和独立的诉讼标的时,其裁判技术存在差异。民事实体法上的理解支持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职权,但其在民事诉讼中仍应受到辩论主义的限制。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与法院的释明权相联系。应当区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强调法官的法律观点开示义务的合同无效释明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对合同无效的预备性释明,后者对应民事之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现有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原则与处分权主义存在张力。审判对象与范围仍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在理论上,可以考虑采取诉讼法二分支说放宽重复起诉标准。
关键词:合同效力;依职权审查;释明义务;处分权主义;诉讼标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4樓 發表于:2024-3-21 23:25
肖建国《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大陆法系强制执行法理论为执行形式化提供了一般性的理论解释,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具体展开需要结合我国审执分离的实践,回答我国特有的本土问题。通过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债权的识别判断、执行形式化与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审查判断、执行形式化与责任财产的权属判断以及不予执行对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冲击等方面的探讨,将执行形式化放在我国特有的集中式执行体制、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分权以及集约化执行的背景下展开,可以对我国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的制度效应进行体系化的阐释与重构。
关键词:强制执行形式化;审执分离;执行债权;执行当事人适格;责任财产;不予执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5樓 發表于:2024-3-21 23:25
马登科《协议类执行依据的审查逻辑和制度完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6)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协议类执行依据所载债权相对于诉请解决的原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实质上是债的变更、债的替换或者新债取代旧债,且经常将现在给付请求权更换为如担保、将来给付、违约责任等诸多具有不确定因素的新的给付请求权。依据制作机构仅进行债的变更、债的替换或者新债产生的合法性审查。新债要素的歧义和不确定性易导致执行内容争议。为保障此类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审查主体应当从执行机构调整为执行依据制作机构,执行机构自身仅限于公益性或者程序性审查。当执行依据内容审查机构难以确定执行依据实质而不予执行时,原则上应当允许申请执行人以新的法律关系为基础另行起诉。
关键词:法律关系替换;审查;既判力;执行内容证书;另行起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6樓 發表于:2024-3-21 23:25
黄忠顺《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研究》
法学杂志. 2021,42(09)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特定财产退出执行程序或者针对特定财产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归于消灭。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丧失排除执行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排除执行请求的司法审查程序,并释明案外人变更诉讼请求或另行谋求其他常规救济。案外人排除执行利益丧失导致执行法院对案外人一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丧失法定管辖权的,应当保护被告的管辖利益。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案外人权益遭受强制执行的现实威胁且无法通过其他诉讼消除该威胁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例外认可案外人预防性排除执行利益。
关键词:诉的利益;排除执行;执行程序终结;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7樓 發表于:2024-3-21 23:25
陈杭平《“善意执行”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2)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善意执行"在现阶段被提倡与强调,与中国民事执行兼具实现债权与纠纷解决的双重功能、"非规则型"制度等特征以及过去几年运动式解决"执行难"造成执行法律关系结构失衡有关。"善意执行"是一项具有微观面向与宏观面向的制度性平衡装置,并不能被比例原则所替代。善意执行以介于依法执行与违法执行之间的"灰色地带"为作用领域,旨在统筹兼顾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的利益,导向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为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执行为名滥用行政性裁量权,应当确立适用它的一般方法或裁量基准,并构建事中及事后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善意执行;非规则型;比例原则;利益衡量;裁量权滥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8樓 發表于:2024-3-21 23:25
刘君博《从“查封”到“诉讼”:无形财产执行的制度逻辑与立法选择》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无形财产执行立法主要涉及责任财产范围界定、分编体例安排、执行力获得的正当性及救济程序等理论议题。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各国对无形财产执行的立法体例可以归纳为"债权示范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两种立法模式虽然在抽象性和体系性方面差别较大,但都能够为无形财产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提供妥当的解决方案,而财产观念和执行体制又构成了影响不同立法模式下具体制度方案选择的关键要素。立足于民事强制执行法典的编纂,无形财产执行的立法方案应当在遵循无形财产可变价性与执行措施法定化、"对人"执行及"裁执"分离与程序保障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动产化"无形财产与一般无形财产二元化的分编体例结构,同时,对豁免财产和执行第三人协助执行制度进行重构。
关键词:无形财产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力;执行第三人;协助执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9樓 發表于:2024-3-21 23:25
金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程序救济》
法学研究. 2021,43(05)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保护案外人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句建立了以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异议之诉为内容的二元救济体系。二元救济体系将程序认定的正确性与实体权利的真实性绑定在一起,体现了民事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依附,这既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结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又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还会造成司法保护漏洞。二元救济体系应回归比较法通行的一元救济体系:只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不论其是否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亦不论案外人的请求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均由案外人异议之诉调整。在立法修改之前,司法可促成二元救济体系一元化。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客体同一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0樓 發表于:2024-3-21 23:25
史明洲《执行财产调查程序的模式选择:为职权主义辩护》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是促进执行实施权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受程序构造差异的影响,中国法和德日法分别选择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执行财产调查模式,使得"执行难"成为我国独有的社会问题。但是,从20世纪后半叶开始,由于经济基础的颠覆性变化,"财产调查的实效性"逐渐取代"执行机关与债权人的责任分担"成为财产调查的核心议题。财产调查实效性的本质是与社会财产的存在形式相适应的财产调查能力。面对现代社会的财富存在形式的流动化、隐私化、分散化特征,应对执行实施权进行重构,并投入增量的司法资源。在此意义上,中国法相较德日法拥有明显优势,但国家不应承担全部的金钱成本,而宜向使用人收取一定的费用。
关键词:执行财产调查;执行难;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作为公共服务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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