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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1樓 發表于:2025-8-25 15:26

(四)诚信诉讼要求下的真实权益维护和虚假诉讼防范


诚信诉讼是法律对诉讼各方的基本要求。《民事诉讼法》建立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案外人合法民事权益免受损害,同时正确界定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防止因不当处置他人财产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由此,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为真实权利人提供执行救济,发挥保护案外人合法民事权益、保证执行结果公正的重要功能。另外,现实中个别被执行人试图“钻制度的空子”,为了规避执行、拖延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以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妨碍人民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秩序,本质上是一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为防范、惩治执行异议之诉领域的虚假诉讼问题,《解释》第21条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以执行异议之诉妨碍依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适用前款规定。案外人等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致使执行标的无法执行或者价值减损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或者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以执行异议之诉妨碍依法执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除本条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系列司法政策文件,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法〔2021〕287号)等,对包括执行异议、买卖合同、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等在内的案件类型如何甄别、认定、惩治虚假诉讼作了系统规定,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防范、惩治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引。同时,为了防范虚假诉讼,《解释》结合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规则,进一步强化了相关权利人排除强制执行的证明责任,如《解释》第11条、第14条、第15条、第17条等对“能够证明其主张”符合排除强制执行条件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应当审查相关合同的真实性、支付价款的真实性、以物抵债债权的真实性、抵债意思的真实性以及抵债价款的合理性等,通过严格审查积极防范虚假诉讼;应当严格审查案外人异议所依据事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真实内容和法律性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占有、使用等实际权利,权益取得是否导致被执行人责任财产重大不当减少,案外人经济状况、支付对价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是否存在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认真查明案外人相关情况的具体细节,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对执行标的进行实地查看、入户调查,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同时,人民法院应建立并不断完善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线索移送会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司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有力打击虚假诉讼不法行为人。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2樓 發表于:2025-8-25 15:26

(五)系统治理视野下的执行实施、执行救济和关联纠纷的协作与分工


系统治理是一种科学的治理方式,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解释》坚持系统治理理念,注重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程序与立案程序、执行实施、执行异议审查、审判监督程序、破产程序等的程序衔接与规则协调,以最大限度发挥整体治理效能。其中,执行实施、异议审查与异议之诉适应性调整的任务较为迫切。执行实施和异议审查环节也应当持续加强释明和引导,根据本解释规定的可预见的处理结果,立案部门、执行部门、审判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共同做好对申请执行人、案外人的释法说理工作,真正在执行环节实现定分止争。同时,《解释》的相关规定也直接引入执行程序,如执行标的及变价款退还的强制执行等,审执程序紧密联系。当然,执行异议之诉有其制度效能边界,《解释》第1条、第6条、第10条、第21条等关于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的明确规定,落实案外人权利救济与普通民事诉讼的衔接。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程序应与破产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机协调,以发挥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规则与其他程序规则系统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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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5-8-2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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