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系统治理视野下的执行实施、执行救济和关联纠纷的协作与分工
系统治理是一种科学的治理方式,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解释》坚持系统治理理念,注重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程序与立案程序、执行实施、执行异议审查、审判监督程序、破产程序等的程序衔接与规则协调,以最大限度发挥整体治理效能。其中,执行实施、异议审查与异议之诉适应性调整的任务较为迫切。执行实施和异议审查环节也应当持续加强释明和引导,根据本解释规定的可预见的处理结果,立案部门、执行部门、审判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共同做好对申请执行人、案外人的释法说理工作,真正在执行环节实现定分止争。同时,《解释》的相关规定也直接引入执行程序,如执行标的及变价款退还的强制执行等,审执程序紧密联系。当然,执行异议之诉有其制度效能边界,《解释》第1条、第6条、第10条、第21条等关于依法另行主张权利的明确规定,落实案外人权利救济与普通民事诉讼的衔接。执行异议之诉审理程序应与破产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机协调,以发挥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规则与其他程序规则系统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