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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3.民事司法制度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周安平.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十大经典案例分析[J].中国法学,2013,(01):160-174.
关键词:舆论;涉诉舆论;舆论审判;司法
摘要:涉诉舆论反映的是大众思维,特别专注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对立性,与司法思维发生偏离。涉诉舆论针对的虽然是司法,但发泄的往往是对于社会问题的不满情绪。司法顺从舆论的判决极大地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危机,也势必激发舆论干预司法的热情。基于舆论压力而对法官的处理,增添了法官命运的随机性与偶然性,并因而引导法官将公平让位于摆平。法院应对舆论做法,虽无现实意义,但却深刻地反映了法院面对舆论压迫的艰难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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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J].中国法学,2011,(02):57-69.
关键词:公案司法;民众;媒体;为政者;政治力学
摘要:本文着重考察"公案"这类特定案件的司法过程,从中观察和分析中国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文章分析了民众、媒体、为政者和司法官四个主体及其相互间的角力关系,分析了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分析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认为司法与民意、媒体的角力,不能仅仅基于司法独立原则,而应当强调被告公平受审权。总之,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司法的政治角力应当加以规制;通过制度设计,有的关系可以回归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仅会有更好的法律效果,还会有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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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J].中国法学,2010,(06):176-189.
关键词:审判管理;诉讼成本;社会管理创新;司法独立
摘要:导致当下我国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诉讼成本过低。法院目前采纳的诸多审判管理具体措施,固然有保证司法公正和便民利民的追求和效果,客观上也有刺激诉讼消费的作用,因此很难真正缓解"案多人少",并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法院系统应会同相关决策部门以各种措施提高诉讼成本,并依据现行法律公正司法确保诉讼成本主要由过错纠纷人承担,同时降低纠纷人诉诸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成本,来有效降低整个社会的司法需求,使司法得以集中有效关注更具规则意义的纠纷解决。审判管理因此不仅有独立的意义,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构成部分,将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塑造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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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研究[J].中国法学,2010,(05):164-175.
关键词:司法;司法制度;特色司法制度
摘要: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内涵,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曾提出过不同的观点。本文围绕司法定位、司法架构、司法运行、司法功能、司法方式、司法为民、司法队伍、司法政治八个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内涵进行了古今中外、纵横交织的比较论述,集中展示了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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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顾培东.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0,(04):5-26.
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能动主义;约束性条件;保障机制
摘要: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或司法方式,中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既有知识上的缘脉关系,也有现象上的同质性,但由于各国政治及司法制度的不同,两者亦有一定区别,总体上应将中国能动司法视为世界法治语境中司法能动主义的一种特殊形态。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是以司法独立性较强、全社会规则化意识较为明确、法官职业化制度较为成熟为基本条件的,因此,对于国情差异较大的中国来说,能动司法在实践形态上对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应既有保留,又有创新和发展,同时应从多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亦即: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的互动机制;中观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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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锦文.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分析[J].中国法学,2010,(01):17-25.
关键词:司法改革;成就与问题;改革路径;司法理念;改革方法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呈现出从司法规范重建——审判方式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司法改革不仅开启了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崭新历程,也有效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步伐。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突出问题是司法改革的全局性缺失问题,具体表现为司法改革缺乏统一性、计划性和系统性。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明确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确定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制度的整体现代化;确立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是推动司法改革深入发展的重要突破口;走反思性司法改革道路是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路径,其关键是要反思司法改革的方法,尤其要注重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方法、综合研究方法和局部试点方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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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之伟.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释论——以我国法院与宪法之关系为重点的考察[J].中国法学,2009,(06):148-167.
关键词:《宪法》第126条;法院;宪法;依照法律;法规范性文件
摘要:法学界和法律界对《宪法》第126条中"依照法律"一词包含的内容有巨大的认知差异。对"依照法律"的认知不确定致使法院处理与宪法的关系进退失据。《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特指普通法律,该条仅授权法院依照普通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必须遵守宪法,但谈不上"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以遵从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奉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等多种方式遵守宪法。不适用宪法是法院的宪法义务。法院对其所适用的法规范性文件做合宪法律理解,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在我国司法领域得以体现的最重要渠道。单凭宪法文本无法确定"法律"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对"法律"范围有能动的影响,但其影响幅度有确定的区间。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中,"法律"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法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最优范围应该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和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完全回避对宪法的援引是不恰当、不可能的。放任各级法院和法官任意援引宪法固然肯定是不行的,但一概不准许援引宪法也不利于宪法的充分实施。对宪法的遵守性援引应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做出制度化安排,以便各级法院和法官能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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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武生.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的关键[J].中国法学,2003,(01):
摘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 ,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 ,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为配合这一战略决策的实现 ,本刊特邀复旦大学法学院诉讼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的部分专家、学者
,就司法公正的实现进行专题论证 ,并希望借此方式进一步繁荣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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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J].中国法学,2000,(02)(03):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院组织机构;调整
摘要:本文旨在将有关司法独立的理论与我国司法权配制、运作的现状相联系 ,提出一种可望根本解决我国司法制度问题的方案。文章首先分析了司法独立在我国提出的特定背景 ,司法独立的丰富内涵及其与法院机构设置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 ,全面评析了有关法院机构改革的各种观点 ,并根据司法独立的一般要求、我国的现实国情和社会发展趋势 ,提出了调整我国法院组织机构 ,重组、分流现任法官的系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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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亮华.司法“去地方化”改革反思[J].法学研究,2023,45(05):96-113.
关键词:司法改革;省级统管;跨行政区划法院;司法管辖;司法地方保护主义
摘要:基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这一论断,2013年以来的司法改革力图通过司法权的中央化来祛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中央确定的两项主要改革举措中,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因受地方各级人大产生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宪制约束,以及各地方财政资源不平衡现实的影响,只能实行“有限统管”;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因存在宪制空间上的争议无法形成统一的认识,一直停留在试点阶段而踟蹰不前,改革路径也在司法机构创制和管辖制度调整之间来回切换。实际上,地方法院、检察院不仅具有“国家性”,而且“地方性”也是其内在基因,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并非根源于法院、检察院的地方性,而在于法院、检察院行使司法权时被属地体制性地行政化。只有按照法治的要求和司法的规律,合理确定司法权在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才具有可依赖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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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昊,苏亦坡.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治理实效与制度逻辑[J].法学研究,2023,45(01):179-204.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院;司法改革;裁判质效;技术调查官;繁简分流
摘要:运用双重差分法对2011年至2020年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分析表明,我国于2014年底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取得了积极的治理实效,知识产权法院通过裁判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及输出规范资源可以显著促进企业创新。回顾知识产权法院创设、建制及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新创设组织面临的合法性压力及其采取的向上回应、横向竞争的行为逻辑,驱使其在过去的实践中努力提升裁判效率及裁判文书质量,这为司法治理发挥实效提供了具体案例,也为后续专门法院的建设及司法改革的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知识产权法院在未来仍面临挑战,包括不同行为逻辑交互耦合导致的工作重心不规律摇摆,以及竞争环境下的资源压力可能引发其重新嵌入常规体系,今后的司法改革需对此采取措施审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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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黄文艺.中国政法体制的规范性原理[J].法学研究,2020,42(04):3-22.
关键词:政法;礼法;法治;政法体制;国家治理
摘要:政法体制作为当代中国最具标识性的制度范畴,是指在执政党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和各种治理主体共同建设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治理架构。从古典礼法传统到现代政法体制的历史嬗变过程,反映了中国政治家、思想家对国家治乱兴衰问题一以贯之的政治关切和思想探索。政法体制的基本构造可分解为三组主轴性关系,即政法机关的相互关系、政法机关的外部关系、执政党与政法机关的关系。这三组主轴性关系的规范性原理,构成了政法体制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的基本法则。第一组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自成一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二组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社会自治优位、基层治理优位、前端治理优位。第三组关系的规范性原理包括宏观领导、归口领导、法治化领导。对这三组规范性原理的分析表明,中国的政法体制既遵循了现代国家治理的普遍规律和共同机理,又积淀了中国国家治理的本土经验和独特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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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培东.人民法院改革取向的审视与思考[J].法学研究,2020,42(01):3-26.
关键词:法院改革;司法责任制;形式主义法治;司法能力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人民法院改革,总体上潜含着对标形式主义法治司法模式的取向,其目标可概括为"让司法更像司法"。这种由内向视角导引的改革,对塑造我国司法的基础形态、完善司法的基本要件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与社会需求的疏离,使司法改革的红利难以充分转化为社会的实际获得。在还原主义立场下回溯司法的基源性理论,司法是一种制度建构的产物、一种公共产品,司法应当尊重"消费者体验"。着眼于外向视角,提升司法能力亦应成为法院改革的取向之一。在今后继续深化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应以影响司法能力的基本要素作为改革的着眼点,通过司法能力的提升实现司法的社会功能,满足和实现社会对司法的需求,以"让司法更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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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培东.法官个体本位抑或法院整体本位——我国法院建构与运行的基本模式选择[J].法学研究,2019,41(01):3-22.
关键词:法院改革;法官个体本位;法院整体本位;法官独立
摘要:法官个体本位与法院整体本位是法院建构与运行的两种基本模式。我国法院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对法官个体本位模式的趋从,但宪法制度安排、法院在政治结构中的地位、司法的社会生态、对法官的激励与约束条件以及综合统筹运用审判资源的要求等,都决定了我国法院建构应当坚持法院整体本位。学术界从技术化层面论证的"法官独立"以及以此为核心的法官个体本位,都经不起实践逻辑的检验。法院改革的方向,不应是从法院整体本位转向法官个体本位,而应是从以院庭长为主导的法院整体本位转向以法官为主导的法院整体本位。当前法院的综合配套改革亦应在这一理念下进行,满足并完善法院整体本位所要求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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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研究[J].法学研究,2017,39(05):3-17.
关键词: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法治思想
摘要: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在中央的领导下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如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强调顶层设计,依法进行、于法有据,稳步推进、试点先行,分清矛盾主次、牵住"牛鼻子"等。这些被实践证明了的司法体制改革经验,构成了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同志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想,对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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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尚君.党管政法:党与政法关系的演进[J].法学研究,2017,39(01):196-208.
关键词:政法领导体制;党管政法;党与政法关系
摘要:"党管政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治理经验之一。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党与政法的关系一直处于互动调适之中。随着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和国家权力配置的调整,党与政法关系经历了为巩固新生政权的"诸权合一"、归口管理下的"一元分级"、"党政职能分开"的"一元多层、分工负责",最终确立了"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法领导体制,"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十六字原则成为"党管政法"的根本指针。不同时期的领导体制伴随着不同的组织机制和运作技术,演进过程中显现出明显的目标主义逻辑和连续均衡特征。党与政法关系的演进逻辑表明,"党管政法"是通过探索性的组织机制、运作技术在党政关系、党法关系和其他关系的均衡互动中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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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审判委员会运行状况的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6,38(03):159-173.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权力运作;实证研究
摘要:长期以来,基于不同的价值理念和研究方法,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围绕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方向产生了较大分歧。由于审判委员会运作的公开性不够,既有的研究存在不少误读与偏见。实证研究发现:审判委员会委员兼具知识技术的专业性和政治上的官僚性,很难简单地对其人员构成状况予以消极评价;审判委员会只是极少数案件而非所有重大案件的最终决策者,且其功能发挥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审判委员会的议事程序相对制度化,在讨论内容上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并重,讨论结果在整体上趋向于认同合议庭或审判法官的意见。审判委员会制度未来的改革方向是:大幅限缩审判委员会讨论常规案件的范围,审慎处理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事实的讨论,分层级、分区域区别化界定审判委员会的功能,进一步构建制度化、民主化和公开化的议事讨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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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培东.当代中国司法生态及其改善[J].法学研究,2016,38(02):23-41.
关键词:司法生态;司法权威;司法改革
摘要:司法生态是指司法生存与运作所处的外部环境、条件及氛围,主要由政治生态、社会生态、法律职业生态三个要素构成。基于多种原因,我国司法生态在这三个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由此造成了现实中司法的诸多困窘。司法生态的改善必须着重解决三个基础性问题:主导政治力量如何切实保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社会应当如何正确认知和对待司法;司法自身如何恰当地体认和履践自己的政治和社会角色。改善司法生态的最根本路径在于建立以司法权威为核心的社会权威体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不仅需要提出和探索中国需要、应当有什么样的司法,同时全社会也需要真切地关注和思考中国司法需要、应当有怎样的外部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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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成.法律继受中的“制度器物化”批判——以近代中国司法制度设计思路为中心[J].法学研究,2016,38(02):191-208.
关键词:制度器物化;国族自觉;司法权威;法律继受
摘要:在帝制中国,君遵君道,臣尽臣道,相互合作,共同构成"治道"。它只有职能分工,不存在权力分立。司法是各级官府的核心职能,用"司法官兼理行政"比"行政官兼理司法"归纳官府职能更准确。在近代法律继受过程中,改革者将传统衙署归于行政范畴,新设各级审判衙门,考选合格的法官行使司法权。这种忽略固有治道的制度创设具有明显的"制度器物化"特征。继受主体缺乏国族自觉,直接导致近代司法权威难以真正确立,妨碍从功能和精神层面进行理想的法律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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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J].法学研究,2015,37(04):59-70.
关键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地方性;审判权一体性;司法改革
摘要: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由宪法规范直接创设并具有宪法机关地位,这在比较法中是个特例。作为宪法设定的"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非地方、非中央的法律性机关,它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构成了行使审判权的整体,而不像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那样在纵向上划分各自的事权。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要求,并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审判权一体性是基本原则,而审判组织地方性只是具体制度,二者之间的冲突应当也只能通过限缩后者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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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J].法学研究,2015,37(04):4-22.
关键词:法官责任制度;结果责任;程序责任;办案责任;职业伦理责任
摘要: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度逐渐形成了三种模式。其中,结果责任模式发端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后被纳入违法审判责任制,如今则被视为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保证。程序责任模式滥觞于违法审判责任制,如今则成为法院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对法官确定奖惩措施的主要依据。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学界发出了尊重司法规律、重构法官责任制度的呼声,一种主要针对法官违背职业伦理行为来构建法官责任的新模式——职业伦理责任模式,逐渐出现在各种司法改革的方案之中。上述三种模式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产物,都有各自得以存在的制度空间,也都有相应的局限性和实施障碍。通过总结我国法官责任制度的发展经验,可以为未来法官责任制度模式的选择确立一些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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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改革审思——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J].法学研究,2015,37(04):23-40.
关键词:地方法院;法官任用;省级统管
摘要:对于地方法院法官的任用,实践中已经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机制:绝大部分法官任用的实质性决策权主要由法院内部及本级党组掌握,法院外部的权力主体及上级法院仅参与法院领导的任用;任用标准表现为以职业化为主,兼顾领导管理能力;任用程序上则形成多元化、有限竞争的选任格局。从效果层面分析,这套机制具有相当的经济性,通常能够选拔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领导管理能力的法官及法院领导,但其存在的问题也较为明显。这套机制的形成主要与中国整体的干部任用制度以及司法制度建设、改革的进程有关。整体上看,目前着手推进的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的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往地方法院法官、院长任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主义"甚至"山头主义"、"保护主义"等问题,但也可能存在信息收集能力较差、任用成本过高等不足。"有限集中,分层授权"是既可解决上述问题,又能兼顾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机制改革基本出发点的有效改革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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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培东.人民法庭地位与功能的重构[J].法学研究,2014,36(01):29-42.
关键词:人民法庭;法院改革;司法改革
摘要:近十余年来,在法院现代化、正规化、规范化建设过程中,人民法庭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然而,我国基层社会纠纷的有效解决正逐步凸显出对人民法庭功能的需求,人民法庭自身的条件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当重新审视人民法庭的地位与功能,把适当增加人民法庭的设置,合理调整人民法庭的区域布局,充实人民法庭的审判力量,强化人民法庭的功能,作为我国基层法院当下发展与改革的重要内容和路径。这既可以从S省P县法院相关实践中部分得到证明,更可以从司法辖域的相对限缩、人民法院发展的主导思路以及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主要特性等三个维度得到理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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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国华.转型中国的司法价值观[J].法学研究,2014,36(01):56-73.
关键词:政治司法价值观;经济司法价值观;社会司法价值观;衡平司法价值观
摘要:对应于两次历史性社会转型以及第二次转型的三个发展阶段,当代中国的司法价值观发生了四次历史性变迁,即从为阶级斗争冲锋陷阵的政治司法价值观转变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经济司法价值观,而后再演变为为社会稳定排忧解难的社会司法价值观,并走向为法治文明注译导航的衡平司法价值观。鉴于前三种司法价值观本质上都是法律工具主义的产物,是人治的变种,故有必要对其做历史性反思。唯此,型塑以"公正、廉洁、为民"为基本内核的多元衡平司法价值观方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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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法官良知的价值、内涵及其养成[J].法学研究,2012,34(06):38-48.
关键词:司法审判;法官良知;司法伦理
摘要:法官审理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良知为圭臬。法官良知的内涵可以概括为"八心",即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之心,求真求实、勿冤良善之心,坚守正义、善解法意之心,惩恶扬善、保国安民之心,案结事了、息讼促和之心,真诚恻怛、哀矜裁判之心,勤奋敬业、救人水火之心,清廉如水、一尘不染之心。法官良知的养成,须遵循推己及人的判断善恶之法,养守戒慎的良知形成之法,反躬自省的矫正固化之法,形成文化的扩展推广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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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世贵.司法制度研究的发展走向[J].法学研究,2012,34(05):47-49.
摘要:<正>我国近现代对司法制度的研究始于清末,历经清末变法时期、民国时期、新中国初期与改革开放时期,其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研究领域逐步扩大,研究方法日趋多样,研究成果日益丰富。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法学界对司法制度的研究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研究已经成为一门显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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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1,33(04):3-20.
关键词:法院改革;审判运行机制;审判管理;审判职权配置
摘要:法院如何恰当配置内部各主体、各层级的职权,合理确定各主体、各层级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符合审判客观规律和现实条件的审判运行机制,是我国人民法院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现实任务。C市人民法院在审判职权的配置与界定、审判流程的建立与控制、审判动态的监督与把控、审判绩效的评价和考核、信息技术的植入和运用等五个方面的探索,正逐步接近其构建"权力关系清晰、主体职责明确、监督制约到位、资源配置优化、审判活动透明、内部流程顺畅、指标导向合理、科技全面支撑"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之目标。鉴于构建法院审判运行机制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微观基础的塑造、我国法院规范化发展、法院改革创新等方面的意义,C市人民法院的实践能为其他司法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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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J].法学研究,2011,33(04):21-39.
关键词:审判管理;审判权;司法规律;相对合理
摘要:审判管理是对审判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当前加强审判管理的特点,包括审判管理组织与管理措施的强化,管理的严格性与精细化程度的提高,信息平台的构建与技术手段的充分利用,管理活动中行政元素的强化以及对审判的渗入。这种状况既有国家管理的宏观背景支持,又有法院自身的原因。其现实意义是有利于保障审判的公正、效率、廉洁和司法统一性。但也有不符审判规律及不规范的问题,还可能扭曲审判行为。应当从"法院逻辑"即"裁判逻辑"中寻求司法建设的常识,重视审判资源配置,强化基础意识防止轻重倒置,同时继续按照司法规律推动法院改革;注意审判管理重在审判权外部展开,实现"以外促内";限制和规范审判管理权干预案件的实体处理;正确把握评查与考绩的方法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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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陈灿平,柴松霞.清末改革司法职权配置考察[J].法学研究,2010,32(03):195-207.
关键词:司法职权配置;清末修律;司法改革;部院之争
摘要:清末改革中按照立宪政体和三权分立模式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司法权体系,但法部的司法行政权过大,处处与大理院争权,对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构成阻碍。大理院内审判权与检察权初步实现了职权独立和相互制约,但对外都受到法部的制约,难以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清末缺少足够的新式法律人才、配套法律和财政支撑,社会也没有相应的思想准备,尤其是清政府力图强化中央集权和政策统一的指导思想都影响了新建立的司法权体系的独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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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波.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司法调节[J].法学研究,2004,(05):36-44.
关键词: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重叠统治;政治过程;司法调节
摘要: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结构关系主要有两种模式 :相互控制和重叠统治。相互控制模式的设计使得各级政府在组成、立法和执行上相互依赖 ,通过立法、行政过程中的体制保障机制来协调政府间的关系。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用司法方式调节中央和地方政府关系 ,通过裁决个别纠纷 ,可以间接协调政府间关系 ,其方式有不为人注意的重大好处。中央与地方关系难题的治本之策是吸收重叠统治模式的优点并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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