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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8.多数当事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2樓 發表于:2024-7-4 07:51
范晓亮.论我国消费损害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的构建[J].法学,2022,(12):108-122.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任意诉讼担当;消费争议;损害赔偿
摘要:基于消费争议的单位数额小、总体数额大、人数不确定和扩散性等特点,消费者的个体损害赔偿与整体权益保护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损害赔偿争议不易通过单独诉讼解决,代表人诉讼成为主要方式。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实际效果有限,而《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有效经验值得推广,美国法上的集团诉讼和欧盟法上的代表人诉讼也可资借鉴。我国相关立法为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留下了空间。消费者协会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权,在得到符合法定人数消费者的授权后,应被视为满足了代表人与实体法律关系的适当限度联系,因而可基于代理型任意诉讼担当理论提起损害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此基础上,通过默示加入制凝聚诉讼请求,有利于实现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损害赔偿目标和诉讼效率,并可产生显著的外部性以保护消费者整体权益,实现公益效果,但作为程序正当性依据的诉权保障须予明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3樓 發表于:2024-7-4 07:57
宋史超.论股东对公司对外诉讼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J].法学,2022,(01):112-127.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恶意串通;第三人;虚假诉讼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对于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是否为公司对外诉讼的第三人,取决于股东就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法地位。公司对外行为可能有越权、不当关联交易、恶意串通等瑕疵。只有在公司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无效时,股东在实体上才有权攻击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地在程序上成为公司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效力瑕疵在实体上仅能由公司主张,则股东因欠缺实体法权限而非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亦不能基于"代位"而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股东的原告资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机理,且与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不矛盾,因为在恶意串通时不存在法人独立人格所保护的法益。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亦非公司内部救济所能代替。未来应修正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承认特定情形下股东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4樓 發表于:2024-7-4 08:03
金印.诉讼与执行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影响[J].法学,2020,(11):35-50.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人
摘要:根据《民法典》第538条以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债务人和相对人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诉讼或执行均不影响债权人继续行使实体法上的撤销权,即不排除债权人依据实体法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通过判决直接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与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第1款第2项所代表的司法通说相反,债权人不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通过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间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即便如此,债权人亦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通说认为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法新说认为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错误解释了《民事诉讼法》第56条。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生效给付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会成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危险与妨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对相对人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剥夺生效给付判决的强制执行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5樓 發表于:2024-7-4 23:04
李激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立法路径探讨[J].法学,2018,(03):90-103.
关键词: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改革路径
摘要: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不仅在程序运行中面临人数众多带来的"集体行动问题",而且在实体裁判中也存在股东财产循环、净损害度量等影响裁判实体公正的现实问题。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方式的立法过程中,虽然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与应对影响裁判实体公正的现实问题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但原则上仍应以积极解决"集体行动问题"作为立法的基本导向。考虑到我国司法体制的实际状况,立法对投资者人数众多带来的"集体行动问题"不宜采取"选择性激励"律师之手段,而应以替代性措施加以解决。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6樓 發表于:2024-7-5 22:27
刘君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建构[J].法学,2014,(12):51-60.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规范性目的;管辖权转移;诉的合并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建构对于解决该制度司法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试行的审理程序缺少相应的理论支撑,尚不能形成良性的运作机制。程序建构必须立足于制度本身的规范性目的,遵循基本的程序法理,同时配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体系完善的发展趋势和司法实践需求。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制度、审理及救济程序、诉的合并以及法律效果等具体程序安排的解释和重构能够促进其按照制度预设的功能有效运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7樓 發表于:2024-7-6 17:01
胡震远.我国准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建构[J].法学,2009,(01):130-136.
关键词:诉讼标的牵连;准必要共同诉讼;争点效;参加效
摘要:诉讼标的牵连型诉讼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诉讼形式,这类诉讼往往因分离诉讼而不能实现共同诉讼促进诉讼经济和裁判统一的功能。本文主张建构准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予以应对,并使准必要共同诉讼和争点效、参加效制度相协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8樓 發表于:2024-7-6 17:01
刘璐.“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程序之保障[J].法学,2008,(11):35-39.
摘要:<正>如何从程序上保障"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中受害的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疑是权利救济中的重要一环。据报道,河南、广东等地已有消费者向三鹿集团提起了诉讼,但至今尚无法院正式立案的消息。难道现行的诉讼制度不敷使用?抑或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9樓 發表于:2024-7-6 17:08
罗健豪.美国被告集团诉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2007,(09):154-160.
关键词:被告集团诉讼;司法适用;程序特性;制度借鉴
摘要: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告集团诉讼案件主要适用在专利侵权诉讼和民权诉讼等领域,被告集团诉讼代表人须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并且应符合管辖的规定。被告集团诉讼是美国集团诉讼中与原告集团诉讼并列的一个基本类型,但二者在实际适用范围、诉讼风险、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和诉讼代表的产生等方面却存在明显差异。在我国引入美国被告集团诉讼制度时要严格限制被告集团成员行使退出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0樓 發表于:2024-7-6 20:19
杨严炎.示范诉讼的分析与借鉴[J].法学,2007,(03):131-137.
关键词:群体诉讼;示范诉讼;代表人诉讼
摘要:示范诉讼是群体诉讼的一种重要的替代方式,其功能主要在于用较小的诉讼规模解决群体纠纷中共通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促进当事人裁判外解决纷争和预防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且与群体诉讼具有互补性。迄今为止,示范诉讼并未引起我国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因此,要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借鉴国外成功的做法,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工作,以指导和规范我们的司法实践。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1樓 發表于:2024-7-6 20:22
王福华.代表人诉讼中的利益诉求[J].法学,2006,(06):3-10.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团体诉讼;利益诉求;政策实施型司法
摘要:法院、当事人和律师的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效果,民事司法难以满足各方利益诉求是造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休眠”的主要原因。在法院方面,我国的政策实施型司法程序消弭了法院在代表人诉讼中的利益诉求;在当事人方面,立法上则存在着利益诉求难以转化为诉讼权利,当事人缺乏理性诉讼动力等症结;律师在代理代表人诉讼过程中职业的公共性和商业性之间的冲突十分明显,降低了其在代表人诉讼中的参与程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2樓 發表于:2024-7-6 20:35
牟逍媛,金权.论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在个案中的适用——一起连带债务之诉的思考[J].法学,2003,(07):124-128.
关键词: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连带债务
摘要:民事诉讼理论中 ,必要共同诉讼历来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亦属难点。然而我国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上均比较滞后 ,使得司法实践中在合理适用必要共同诉讼这一诉讼模式上出现很多问题 ,这要求我们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重新予以审视和分类 ,以便更好的实现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价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3樓 發表于:2024-7-6 20:55
吴英姿.代位权确立了民诉法怎么办——债权人代位诉讼初探[J].法学,1999,(04):
摘要: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债权人代位诉讼。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就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①日本、德国、西班牙及我国台湾民法亦有此类规定。过去我国民法未就债权人代位权加以规定,代位诉讼在立法和实践中未被认可。目前,理论界对债权人代位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4樓 發表于:2024-7-6 21:03
朱思东.集团诉讼初探[J].法学,1986,(07):
摘要:<正> 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通常各为一人。在原、被告一方或双方各为数人时,即形成了共同诉讼。但在原告一方是数十人、数百人、甚至上千人时,即有可能形成本文探讨的集团诉讼。集团诉讼,即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为一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5樓 發表于:2024-7-8 11:54
李祖军.我国代表人诉讼撤诉制度的检讨与完善——以美国相关法制为借鉴[J].法商研究,2018,35(06):146-155.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撤诉;按撤诉处理
摘要:在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中,撤诉情况乱象纷呈,其原因在于代表人诉讼是以各种诉讼形态出现,法院对撤诉也未实行应有的监督,导致一些撤诉影响了诉讼个体的实体权利。在美国集团诉讼中,撤诉制度大量被运用,虽然存在与和解一并滥用而损害集团成员利益、因诉讼代表人失误仍然适用非自愿撤诉以及对影响实体权利的撤诉效果不当扩张等问题,但也体现了美国法官对民事诉讼过程的管理与监督,有利于快速实现统一裁判,追求实质公平。我国在各个审级设立撤诉制度且部分具有禁止再诉效力的前提下,应明确诉讼代表人享有独立的撤诉权,加强法院对影响实体权利的撤诉的审查,限制按撤诉处理制度的运用,防止因撤诉影响未参加诉讼的成员之权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6樓 發表于:2024-7-8 13:17
李激汉.英美集团诉讼中的特别司法规制及其借鉴意义[J].法商研究,2017,34(02):161-172.
关键词:集团诉讼;群体诉讼;特别司法规制;代表人诉讼
摘要:英美两国民事诉讼立法对集团诉讼均采取特别司法规制措施。从经济动因上分析,对集团诉讼实施特别司法规制是其发挥规模效应的必要条件。缺乏这种规制,诉讼将会深陷"集体行动问题"和"代理问题"之中;而通过特别司法规制破除两大经济障碍,则可以直接提高集团诉讼的活力,使其避免陷入被实践"束之高阁"的尴尬。英美集团诉讼特别司法规制立法对我国未来代表人诉讼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有必要引入特别司法规制措施来增强代表人诉讼的活力,但应当根据我国社会条件和法律文化严格控制相关规制措施的范围和程度,以实现对其经济上投入和产出的有效控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7樓 發表于:2024-7-9 13:07
刘磊.关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经济学分析[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7,(01):
摘要:关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刘磊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完善都有其时代背景。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赖以产生的时代背景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而出现的现代化生产经营的大规模化和人们交往形式的复杂化。这时,由于一定的经济行为的影响面逐渐扩大,因...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8樓 發表于:2024-7-9 13:08
张晋红,易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的界限及其认定[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05):
摘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原告的界限及其认定张晋红易萍问题的提出:1995年秋季全国法律专业自学考试题中有一案例分析题为:“滨江市刘华、邱芸夫妇有二子一女。长子刘东在滨江市工作,次子刘明在日本留学,女儿刘茜在南江市工作。1991年10月,刘华、邱...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9樓 發表于:2024-7-10 12:40
王雪羽.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创新与规则完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3):183-200.
关键词:证券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单轨双行;声明退出;投保机构
摘要:由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证券代表人诉讼在我国长期处于沉寂状态。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阻碍了证券诉讼规模经济的实现,不利于投资者兴诉维权,因此需要构建更加低廉高效的群体诉讼机制。新《证券法》在唤醒明示加入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上,创设了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在适用程序上,将“退出制”内嵌于“加入制”,采用单轨双行的递进模式;在进退机制上,默示成员加入群体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缓解集体行动困境;在发动主体上,创新引入投保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提高诉讼效率与效益。但现有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存在程序递进要件不明、二次退出保障不足以及投保机构权限不清等问题。为了充分发挥这一崭新制度的独特优势,需要明晰诉讼递进要件,以促进程序的顺利启动;同时赋予投资者二次退出权,以最大化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划定投保机构的权责边界,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与制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0樓 發表于:2024-7-10 12:41
崔玲玲.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重复诉讼问题探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2):179-192.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权利确认诉讼;狭义的重复诉讼;广义的重复诉讼;重复诉讼的识别路径
摘要:我国目前第三人撤销之诉中重复诉讼的判定重点,在于对先后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权利确认诉讼之间的先后诉关系的识别。从特质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其实质上是第三人依据其享有的实体权利(民事权利)而提出的撤销当事人之间的生效裁判对自身不利影响的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权利确认诉讼之间有天然联系,两者在本质上属于重复诉讼,只是由于被提起的先后顺序不同,有狭义上的重复诉讼和广义上的重复诉讼之分。第三人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败诉之后,又提起相关权利确认诉讼时,先后诉属于狭义的重复诉讼,应通过重构诉讼标的理论来彻底解决两诉的重复提起问题;第三人先就其认为享有的民事权利提起确认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败诉之后,又以其享有前诉中主张的民事权利为由,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先后诉属于广义的重复诉讼,应采用争点效和诉的强制合并理论来解决两诉的先后诉关系问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1樓 發表于:2024-7-10 13:08
任重.重思多数人侵权纠纷的共同诉讼类型——与卢佩博士商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3):192-201.
关键词:多数人侵权;连带责任;诉讼标的;既判力;共同诉讼
摘要:通过考察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条到第12条的裁判文书,可以看出所谓"案件基本事实查明"的实务标准并不存在,这毋宁是《民事诉讼法》第7条"以事实为根据"的总体性要求。相反,裁判观点不一的问题正是出在对"诉讼标的共同"和"诉讼标的同种类"的不同解读上。合一判决必要性并非独立的判断标准,而是与共同诉讼必要性一道勾勒出两类、三种共同诉讼形态。这两个必要性的内核正是诉讼标的标准。案件事实的圈定离不开请求权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剪裁。无论是以德国诉讼法说抑或是以我国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为标准,权利人向数个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均构成普通共同诉讼。在坚持实践修正理论的同时,不应忽视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对司法实践应有的指导作用,这也正是理论研究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2樓 發表于:2024-7-11 13:04
崔玲玲.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外部运行环境优化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5(06):181-193.
关键词: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告知;第三人再审之诉
摘要: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确立之时,未融合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导致立法后该诉的运行环境错综复杂。理论上来看,与第三人制度的脱节,与案外人再审之诉的重复,导致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举步维艰。2013年至2016年的诸多裁判文书统计数据证实外部运行环境的问题妨碍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作用的发挥。有必要以制度融合为导向,完善第三人制度,尤其应设置诉讼告知制度,实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第三人制度的功能衔接;取消案外人再审之诉,避免重复救济,最终优化外部运行环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3樓 發表于:2024-7-12 11:02
张卫平,任重.案外第三人权益程序保障体系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6):132-140.
关键词: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设置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四种救济途径。由于四种途径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模糊和矛盾,因此引发了权益保护方式或路径的选择困境。为了避免选择困境,实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应当对上述方法予以优化配置。执行异议应定位为程序性审查,终局性中止或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有赖于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再审制度的兜底性质,撤销之诉应当被优先适用。如果案外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相关程序主张权利,原则上在执行结束后排除撤销之诉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从立法论视角出发,撤销之诉在我国的确立是针对虚假诉讼的应激举措,只有在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确立既判力制度,才能根本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4樓 發表于:2024-7-12 11:45
王福华.如何向集团赔偿——以集团诉讼中的赔偿估算和分配为中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7(01):152-161.
关键词:集团诉讼;个别性估算;整体性估算
摘要:普通法系集团诉讼制度中,面向集团的赔偿机制由赔偿金的估算和分配两个程序组成。赔偿金的估算包括个别性估算方法和整体性估算方法。在现代集团诉讼背景下,个别性估算方法不能解决所有集团诉讼的赔偿问题,须由整体性估算方法来弥补缺陷。在整体上确定赔偿总额后,还要按照直接分配、间接分配等方式将赔偿金分配给集团成员。普通法集团诉讼中的"以个别损害赔偿方法为原则,以整体性估算为例外;以直接分配为主,以间接分配为辅"的理念,对于我们克服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体制阻碍具有借鉴价值。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5樓 發表于:2024-7-13 21:22
吴泽勇.群体性纠纷的构成与法院司法政策的选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5):143-151.
关键词:群体性纠纷;司法政策;类型化处理
摘要:就中国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政策,学界存在大相径庭的评价。通过观察我国当前群体性纠纷的构成,可以发现,我国群体性纠纷呈现明显的多元化特征,各类纠纷对于纠纷处理机制的要求和对法院的挑战也不同。而无论是法院现行司法政策的设计还是学者对此种司法政策的批评,莫不体现了一种一元化的思维方式。在未来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当中,需要摈弃这种思维方式,倡导一种"类型化处理"的思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6樓 發表于:2024-7-13 21:30
章武生,段厚省.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1):111-120.
关键词: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
摘要:我国现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实质上是按大陆法系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理论设置的,它要求诉讼标的同一、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这种单一的必要共同诉讼形式,不仅影响到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和增加诉讼的成本,而且造成了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与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为了满足司法实践对必要共同诉讼形式多样化的要求,尽可能使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在原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增设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因牵连关系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两种形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7樓 發表于:2024-7-13 21:48
钟志勇.证券民事侵权诉讼前置程序与共同诉讼[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06):77-79.
关键词:证券民事侵权诉讼;共同诉讼;前置程序
摘要:证券民事侵权诉讼设置前置程序可能将绝大多数虚假陈述案件拒于法院门外 ,即使受理也可能因行政诉讼而使案件终结 ;同时 ,行政处罚决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投资者可否起诉行政处罚对象之外的其他人等问题亦难解决。这类案件采用共同诉讼方式也有局限性 ,如诉讼规模难以扩大、无法解决搭便车问题等 ,对这类案件应采集团诉讼方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8樓 發表于:2024-7-13 22:02
李庆民,董明慧.试论集体诉讼[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5,(03):
摘要:试论集体诉讼李庆民,董明慧集体诉讼的提出"社会创造法律"这一命题在诉讼法上的体现之一即是集体诉讼问题的提出。在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只有在实体法上有权利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任何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提起诉讼。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利益,就...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9樓 發表于:2024-7-14 21:23
李浩.第三人撤销之诉抑或审判监督程序——受害债权人救济方式的反思与重构[J].现代法学,2020,42(05):66-80.
关键词:虚假诉讼;受害债权人;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受到虚假诉讼损害的人进行救济的两种方式,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最高法院建议用后者,立法机关选用的是前者。虚假诉讼的受害人多为债权人,新近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和司法解释,提示的方向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受害的债权人进行救济。文章在已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撤销之诉的88篇裁判文书,提出撤销之诉救济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为第三人撤销之诉设定的起诉条件、尤其是关于主体资格的条件,致使撤销之诉并不适合用于对受害债权人进行救济。论证了与撤销之诉相比,审判监督程序是效率高、成本低的救济方式。要使审判监督程序能够有效发挥作用,还需要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申请再审的证明要求、法院审理的方式、证明责任分配四个方面作出符合该类再审案件特征的规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0樓 發表于:2024-7-16 11:47
廖永安,陈逸飞.意大利民事诉讼第三人裁判异议之诉初探——兼述对完善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启示[J].现代法学,2018,40(06):166-174.
关键词:第三人裁判异议之诉;既判力;第三人撤销之诉
摘要:第三人裁判异议之诉作为意大利民事诉讼中特殊救济途径之一种,是介于生效判决稳定性与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的一种平衡机制,也是对意大利固有既判力制度的"修正"。意大利第三人裁判异议之诉虽在立法例上借鉴法国第三人撤销判决之诉而成,但同时又融合了德国法的经验,其建构机理与制度设计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具有佐启意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1樓 發表于:2024-7-16 12:20
段文波.德日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概念的嬗变与启示[J].现代法学,2016,38(02):149-165.
关键词:共同诉讼;合一确定;固有必要的共同诉讼;类似必要的共同诉讼
摘要:作为诉的主观合并禁止原则的例外,必要共同诉讼滥觞于日耳曼固有法上的诉讼团体共享诉讼实施权制度。随着诉讼团体范围的扩张,被视为一种妨诉抗辩的共同诉讼也受到质疑。以诉讼标的不可分为契机,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变为诉讼标的应合一确定。当诉讼法与实体法从体系上分离之后,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从实体法转向诉讼法,从必须共同诉讼转向避免矛盾判决,即从诉讼标的应合一确定演化为判决之合一确定,同时完成了从法律上合一确定转向逻辑上合一确定的华丽转身。借此,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也随之从单一走向多元,类似必要的共同诉讼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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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7-16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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