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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1.民事诉讼证明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J].法学研究,2003,(04):60-69.
关键词: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法
摘要:如何建构一个科学判断诉讼中当事人证明是否成立的标准 ,一直是人们所企望的。但基于标准的客观化、具体化的要求 ,要求获得一种抽象的、又依赖于法官主观认识的证明标准是不可能的 ,这种标准的建构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证明度的判定 ,只能是在某种理念和原则的指导下 ,依靠法官的良心和知识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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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成,杨宗辉.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J].法学研究,2002,(04):117-130.
关键词:法律真实;客观真实;排他性证明;刑事诉讼
摘要:无论是刑事实体法律规范还是刑事程序法律规范都不具有判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功能。“法律真实”所陈述的基本内容与判定证据是否充分的标准重复 ,所以“法律真实”证明标准是不能成立的 ,“法律真实”这个概念是一个伪概念。“客观真实”标准是判定证据是否真实和是否充分的有机统一 ,对传统“客观真实说”作一些必要的限定之后 ,客观真实标准仍然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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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峰,叶自强.推定对举证责任分担的影响[J].法学研究,2002,(03):77-86.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推定
摘要:举证责任基本原则是在推定的基础上确定的。但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 ,当案件性质及其举证责任确定之后 ,推定规则不可能对该案件的已经分配的举证责任产生影响 ,更不可能导致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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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J].法学研究,2001,(06):40-54.
关键词:司法证明;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
摘要: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研究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 ,必须考察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司法证明的目的可以带有一定的理想性 ,但司法证明的标准必须具有现实性。司法证明的目的在各种案件中都应该是统一的 ,司法证明的标准则可以根据案件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司法证明的目的是客观真实 ,司法证明的标准是法律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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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自强.举证责任的确定性[J].法学研究,2001,(03):89-100.
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确定性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 ,举证责任是由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当案件的性质确定之后 ,举证责任即被确定。它在诉讼过程中是不可能转换的。具体地说就是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 ,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在特殊民事案件中 ,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不可能出现原本是原告的举证责任转换到被告的情形 ;也不可能出现原本是被告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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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谦.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之构建[J].法学研究,1999,(02):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已加以明确规定,但是仅此一项原则又显得过于笼统,在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圆满地解决各种繁纷复杂的举证责任问题。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民事实体法的制定往往与程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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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自强.司法认知论[J].法学研究,1996,(04):22-36.
摘要:<正> “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这是西方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古老的格言。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它已经演变为现代的司法认知规则。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及法院,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不论法律有无明文规定,都有司法认知的事项及存在相应的问题。特别是在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中,因其须与当事人举证责任划分界限,故成为证据学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我国,尽管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认知未作规定,但这一问题已引起个别诉讼法学者的重视。如有的学者指出,法官应注意适用司法认知规则,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其他依法不需要当事人举证的事实,可以不依靠证据而直接认定。然而,缺憾在于学者并未对该规则进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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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响荣,杨央平,蒋南成,李刚.诉讼效益与证明要求——论在民事诉讼中应确立高度盖然性原则[J].法学研究,1995,(05):37-43.
摘要:<正> 二十世纪末的中国选择了市场经济作为实现社会全面现代化的契机,顺应了人类社会进步的潮流。市场经济倡导效益而要求冲决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樊篱,反映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而要求减少国家强制力在经济生活中的过分干预,体现在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中就是既要提高诉讼的效益又要贯彻“民事自治”这一诉讼原则,其内在要求便是要确立一个合理具体、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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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明.论推定[J].法学研究,1993,(05):45-50.
摘要:<正> 推定问题横跨程序法与实体法两个领域,不仅我国法学界对此缺乏深入的研究,在外国的司法判例及论著中也同样存在颇多混乱用语.鉴于此,本文拟就推定的概念、分类、推定的适用及其意义等基本问题做初步的论述.一、推定的概念立法和司法上基于某种目的,有时需要将两种本不相同的事实等同起来,做相同的法律评价,使不等同的事实产生同一的法律效果;或者相反,将两种本来相同的事实不等同对待,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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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祥琴.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J].法学研究,1990,(04):66-72.
摘要:<正>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成为影响人民法院办案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此一问题,无论就理论和实践来说,都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就此作些探讨.一、举证责任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于诉讼终结时,可能出现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真伪不能证实的情况,法院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规则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加以认定,作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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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洋.证据链的反思与重塑[J].中外法学,2023,35(06):1655-1676.
关键词:证据链;印证;证据分析方法;事实认定;司法智能化
摘要:我国证据链的概念缘起于前苏联,随着印证理论的繁荣,证据链开始与印证产生纠葛。通过对1887个案例的分析发现,无论是构造还是功能,证据链在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均较为混乱。从构造上看,实践中对于证据链的主流认识可以总结为证据链应由两个以上证据连接而成;证据链中的证据应具有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链中的证据之间应彼此印证;证据链的形态应为完整闭合环环相扣。从功能上看,证据链有证明标准和采纳标准两种功能。上述构造定位存在忽略规则和经验的作用以及忽视事实认定的盖然性等问题;而功能定位则会错误提升相应标准。证据链的重构应强调其发现事实的动态化作用,运用“五步法”,通过简单、序列、收敛、闭合、发散和对抗等结构形式对证据、概括及待证事实进行组合,最终形成树状网络拓扑结构。其功能应定位为证据分析方法。这种新型证据链不仅可以弥补我国证据分析方法不足的现状,也可以提升裁判的说理性并为司法智能化提供重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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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泽勇.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J].中外法学,2018,30(05):1360-1379.
关键词:事案解明;证明责任;证明困境;证据;偏在
摘要:考察德国事案解明义务的实践与理论可以发现,事案解明义务是解决民事诉讼信息-证据偏在问题的有效手段;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学界主流并未采纳施蒂尔纳倡导的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而是将其限制在例外情形,即通过从属的主张-证明责任来解决问题。考虑到事案解明义务的自身特点,引入该制度有助于解决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的空洞化问题,也不会对辩论主义的确立造成重大冲击。我国未来民事诉讼应在例外性事案解明义务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同时将事案解明义务的设计和推进纳入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制度体系,以免带来意料之外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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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排除合理怀疑”[J].中外法学,2012,24(06):1124-1144.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摘要:中国刑事诉讼现行证明标准的特点,一是以印证为中心,二是以客观性为基点,三是以可知论即认识乐观主义为理论根据,四是以目的为方法,在证明活动中的可操作性不足,五是普遍适用,缺乏区别和细分。应当分析"排除合理怀疑"的渊源,借鉴域外经验。从适用对象看,"排除合理怀疑"既针对证据的确实性,也针对充分性;它应用于证据的综合判断,也可以在证据个别判断中使用。"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作为证明方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积极建构与消极解构,以及客观印证与主观心证的不同语词倾向。二者在证明程度上既有一致性,也有区别,证据确实充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充分条件,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运用"排除合理怀疑",需要强化疑点审查的"消极思维",以加强防错机制;将其既用为证明标准,也用作证明方法;"排除合理怀疑"可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及案件的不同诉讼环节,但根据不同情况,在实际把握上可以有所区别;在运用中应紧扣经验法则,并和"疑点排除"的中国经验结合运用;为便于适用,可作适当的语词性解释;应当以判例解释证明标准并推动其贯彻;能够通过展开心证形成过程等程序要求和证据法制度保障其成为有效的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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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玉霞.聚焦于法庭的叙事:诉讼证明三元系统对接论裁判者心证自由的限度[J].中外法学,2011,23(06):1260-1275.
关键词:法庭叙事;诉讼证明;三元系统;差异;对接图景
摘要:法庭审判实质化,需要诉讼参与各方在叙事性表达内容上的有效沟通。"事实发现"始终是审判的重心。案件事实从诉辩双方的证明向裁判者心证的位移,就是诉讼证明三元系统的对接,也即心证的形成过程。在逻辑上,证明是一个系统构成。诉讼中存在控诉、抗辩证明和裁判者心证三个证明系统,诉辩证明与心证存在证明指向、内容导入方式、命题的句式表达及表现形式的差异,而且两大法系的心证也存在主动型与被动型之分。以圆形表示,诉讼证明三元系统对接呈现四个图景:三圆重合、两圆相交与一圆并立、三圆交叉、三圆分立互不相交,显示出心证的不同范式、可控的自由向度、心证自由度与裁判满意度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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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福民.事实推定的客观存在及其正当性质疑[J].中外法学,2010,22(05):667-683.
摘要:<正>一、问题的提出近期,针对事实推定问题的讨论引起学界关注,关于事实推定能否成立的各种观点屡屡见诸期刊、专著。总结目前的讨论,针对该问题的观点可以划分为支持和反对两派。认为事实推定不能成立的学者认为,事实推定本质上是推理,此概念混淆了推定与间接证据证明的界限,它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无法律约束力,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会对现代刑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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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春雷.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新探[J].中外法学,2010,22(05):684-697.
摘要:<正>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作为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上的基本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者迪恩茨于1926年提出,之后由德国传至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并在学说和判例中得以发展。尽管这一理论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些许不同,但其出发点及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共同性,因此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理论及实践也颇具借鉴意义。近年来,学界逐渐展开对严格证明与自由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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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玲.经度与纬度之争: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推定事实以“彭宇案”为逻辑分析起点[J].中外法学,2009,21(06):94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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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J].中外法学,2008,20(06):866-880.
摘要:<正>推定是由法律规定并由司法人员作出的具有推断性质的事实认定。由于"推定"一般都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所以在司法活动中运用推定方法认定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就表现为对"推定规则"的适用。推定规则的表现形式可以是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也可以是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证据规则或者作出的司法解释和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在本文中,笔者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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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利.核实技术,激励与举证责任配置——以医疗事故纠纷为例[J].中外法学,2005,(04):479-487.
摘要:<正>一、引论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的配置,在诉讼制度甚至在实体法律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中国大陆在处理医疗事故诉讼案件时曾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由患方承担证明院方处置不当的举证责任,导致大量纠纷;后来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制度变迁,转为由院方承担证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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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钢,刘学在.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J].中外法学,1999,(03):72-77.
摘要:<正>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它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多数国家对此皆有较为详细而完善的规定。相形之下,不仅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相当粗糙,纸漏之处显而易见,而且从诉讼理论上来讲,亦鲜有学者专门论及自认问题,故其在诉讼实践中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此,本文拟就自认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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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J].中外法学,1999,(01):53-60.
摘要:<正> 在民事诉讼中,当法院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采用司法认知时,便可免除其该当事人对该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然而,目前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不少法院基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够充分采用司法认知,从而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了不当的举证负担。针对这一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司法经验以及学理研究成果对司法认知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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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格非.论限制自认——以《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为对象的研究[J].清华法学,2023,17(04):74-91.
关键词:自认;限制自认;证明责任;辩论原则;自由心证
摘要:限制自认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困境与我国诉讼制度的痼疾有关,而《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出现则放大了原有的问题。比较法上限制自认的不同应对思路并不存在本质冲突。我国实务对于《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解释模糊了证明责任与自由心证各自的作用领域,危及了证明责任规则的稳定性,同时导致了限制自认与其他规则的体系化困境。欲解决上述问题,应明确限制自认处理的二阶化思路。在辩论原则的框架下筛选符合自认条件的限制自认,并将不构成自认的限制性陈述作为自由心证的对象。为此,应强化自认的意思表示效力,通过概念体系的精确化和适用阶段的限缩解释,避免限制自认的宽泛适用;并通过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的适度区分,厘清作用于证明责任的限制自认和作用于自由心证的限制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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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司法证明模式的学理重述——兼评“印证证明模式”[J].清华法学,2021,15(05):5-19.
关键词:司法;证明模式;自由证明;规范证明;印证
摘要:纵观世界司法制度的历史,司法证明模式的发展遵循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规范证明再到自由证明。法国在16世纪建立的法定证据制度是典型的规范证明模式,而在19世纪建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则是典型的自由证明模式。中国的司法证明制度应该从自由证明走向规范证明,从"准自由证明"模式转向"准规范证明"模式。印证本是审查评断证据的一种方法,不应称为司法证明模式,而且在司法裁判中过度依赖印证可能导致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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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泽勇.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J].清华法学,2013,7(01):73-88.
关键词:证明标准;民事诉讼;内心确信;盖然性优势
摘要:通过研读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学说和判决,可以发现,我国法律界关于证明标准相关概念的理解并不准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颇多混乱无序之处。证明标准的功能主要不在制约,而在引导。未来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设计中,应摈弃英美法系的客观化表述方式,回归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模式。由此留下的规范真空,则可通过司法判决的日积月累,逐渐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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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树洁,季俊强.英国证据法中先前判决的效力问题[J].清华法学,2011,5(05):136-142. 关键词:英国证据法;先前判决;证据效力;预决事实 摘要:在英国,依据普通法中的霍林顿规则,先前判决在后诉中不具有证明其本身所依据事实的效力。然而,以《1968年民事证据法》第11条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4条为主的成文证据法突破了霍林顿规则,赋予先前判决在后诉中特殊的证明效力。先前判决不仅可用以证明判决自身的存在、内容及法律效力,在一定条件下还可用以证明判决本身所依据事实的真实性。我国三大诉讼法对于先前判决的证据效力问题尚无规定,相关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过于简略。英国证据法中有关先前判决效力的规定值得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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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举证责任问题[J].清华法学,2011,5(03):7-16.
关键词:民诉法修订;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公平正义
摘要: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后者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对象。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实体法问题。规定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对审判实务具有重要意义。对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有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的,也有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作出规定的,也有在法律中不作规定的。无论是否作出规定,均以"规范说"作为确立分配原则的理论依据。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可考虑一方面保留第64条第1款关于行为责任的规定,另一方面借鉴"规范说"增设分配结果责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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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棉.诉讼证明的基础理论研究——以裁判结果的检验为中心[J].清华法学,2010,4(05):64-73.
关键词:检验标准;认可;无法证伪
摘要:若将认识论作为诉讼证明的理论基础之一,就必须回答如何检验作为认识结果的裁判事实的真伪。但不是所有的裁判事实都需要进行检验。只有完全建立在认识论基础上,且依法正面肯定了裁判事实的案件才需要检验。检验标准裁判事实为真的标准有二:一是全体当事人对裁判事实的认可;二是在裁判事实无法获得全体当事人的认可时,裁判事实的无法证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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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法官分配证明责任:一个法学迷思概念的分析[J].清华法学,2010,4(04):82-103.
关键词:证明责任分配;法官裁量;规范说;证明评价
摘要:我国司法实务及理论界多数学者普遍认为法官分配证明责任是对法定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补充,是事实认定陷入困境的疑难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本文试图剖析这一误解的形成原因,并指出法官裁量分配证明责任在大陆法系证明责任一般分配理论中是没有存在地位的,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应采取并实际上是采取了规范说,因此不宜赋予法官实质上分配证明责任的权力。实践中所谓法官分配证明责任的做法都是对这一概念的误用并可造成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后果。应继续明确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定规则,并通过强化当事人的证明权及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与积累诉讼证明与事实认定的具体规则解决事实疑难案件的证明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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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棉.事实推定:事实认定困境克服之手段[J].清华法学,2009,3(04):49-59.
关键词:事实推定;经验法则;手段
摘要:事实推定是为了帮助法官解决事实认定困难而设计的技术手段。运作机理是通过人工构建推理前提推导出要件事实。为确保推定事实的真实性,事实推定需要遵守三个基本要求:依据经验法则选择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作为推理前提,并允许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对推定事实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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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认识经验法则[J].清华法学,2008,(06):6-24.
关键词:经验法则;事实认定;高度盖然性
摘要:人们对事物的判断离不开经验法则,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明和法官的事实认定也同样离不开经验法则。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如何判断经验法则、正确运用经验法则,以及违反或错误适用经验法则应当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是一系列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以加深对经验法则的认识,更好地把握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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