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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22.民事执行程序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125]王亚新.执行检察监督问题与执行救济制度构建[J].中外法学,2009,21(01):13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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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史明洲.审执分离的误读与澄清[J].清华法学,2023,17(03):124-142.
关键词:强制执行;审执分离;一元执行体制;多元执行体制;审执分立
摘要:我国理论与实务在审执分离上的对立阻碍了《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立法进程。但是,双方都误读了审执分离。理论一方误读了审执分离的代表性。审执分离的原型是德日两国特有的多元执行体制,诞生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至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前后欧洲大陆复杂的政治环境。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德日两国持续不断地进行执行体制改革,其多元执行体制已实质消融。实务一方误读了审执分离的理论渊源。德日两国把一元执行体制作为理想形态,不可能发展出与其相悖的审执分离理论,也就谈不上给我国提供借鉴。我国审执分离理论是一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本土方案。因此,民事执行关系的调整应当以法律调整为重,作为政策调整产物的审理分离理论应被扬弃。执行体制的讨论需要重新设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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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军.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的体系化衔接[J].清华法学,2023,17(03):143-157.
关键词: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多元化纠纷解决;立案登记;执行救济
摘要:公证债权文书要进入民事执行会面临立案受理、驳回申请、不予执行、执行异议、诉讼救济的多重审查关卡,程序的重复和冗余可能削弱赋强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功能。为加强不同执行阶段之间审查与救济程序的体系化衔接,执行开始要件的审查模式应当向立案登记制实质转型;更加健全和成熟的不予执行程序适宜吸收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程序;不同种类的执行异议应实现合并审查、统一裁决和一事不再理,以消弭程序隔离的现象和异议权滥用的问题;债务人异议之诉应限制“与事实不符”型事由的膨胀,债务人与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的另案诉权要遵循诉的利益以防止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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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晓锋.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J].清华法学,2010,4(03):141-153.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前置;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说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司法解释虽然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并没有完全解决实务中所遇到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原告、诉讼要件、诉讼请求和判决主文的塑造方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构造进行讨论,提出不宜将担保物权人和承租人等对执行标的享有实益的债权人排斥在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之外、现行立法将案外人异议前置并非完全没有意义、案外人异议之诉属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其诉讼请求和判决主文应围绕强制执行合法性展开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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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马家曦.民事执行担当研究——以执行程序中形式当事人的类型化适用为中心[J].法学家,2020,(03):126-140+195.
关键词:当事人适格;执行担当;诉讼担当;承继执行
摘要:申请执行的非实体权利归属主体构成执行程序的形式当事人,但执行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既涉及执行力的形式外观,也涉及实体正当性,需要结合适用类型予以限定,以避免对债务人双重执行。参照大陆法系"执行担当"的学说、判例以及我国实务情况,可以根据当事人、主文两项执行依据的记载要素加以判断:诉讼担当人申请执行原则上合法,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虽然可以启动执行,但无权受领给付;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执行被代表人利益目前并不适宜;对于让与未构成诉讼担当时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则可能丧失实体适格,但可以通过与受让人约定保留"收取"权能以补正。在"执行担当"与"承继执行"形成债权竞争关系时,须限定受让人举证权的同时完善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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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正敏.论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J].法学家,2019,(01):112-123+194.
关键词:强制拍卖;无效拍卖;强制执行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未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拍卖无效的事由,执行实践中存在强制拍卖无效情形扩大化的现象,而理论界对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认识也有很大分歧。根据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无效拍卖的后果,在确定强制拍卖无效事由范围时,至少应考虑三点:一是不宜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标准作为强制拍卖效力的评判标准;二是严格限缩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范围;三是将可通过执行救济制度补正的瑕疵排除在拍卖无效事由之外。强制拍卖无效事由的评判标准应为"重大而显著的瑕疵"。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强制拍卖无效的法定事由应限于四种情形:执行依据不存在的;拍卖物未经查封或者查封无效的;拍定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拍卖标的物系禁止流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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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比较法视野下的执行权配置模式研究——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中心[J].法学家,2018,(02):73-87+193.
关键词:执行权;配置模式;执行难;执行分权;执行案件;承办制
摘要:通过对欧洲五国的比较考察可以发现,执行权配置模式与执行制度的正常运作、"执行难"问题的消解之间存在重大关联。除瑞典外,执行"内外分权"是考察对象国家的主流模式或者改革的方向。当然,各国对专业执行人员的定位上有国家公务人员及市场化、社会化的职业人员之区别。为了兑现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承诺,我国除了继续大力加强国家认证及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还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节点实行按阶段内外分权模式。改革的方案是开放的,但道路也许通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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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原因及其救济[J].法学家,2017,(02):150-162+182.
关键词:民事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不予执行
摘要:通过深入分析实务案例,归结出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具体原因以及各方主体对法院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相关执行裁定的救济路径选择,进而建构起更为科学的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原因体系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救济制度,以真正实现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旨趣和运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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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陈群峰,雷运龙.论民事执行和解司法审查的本质、功能与效力[J].法学家,2013,(06):153-160+178.
关键词:民事执行和解;司法审查;意思自治;执行依据
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在实体上可以产生消灭实体法律关系和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在程序上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中止、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民事执行和解的效力来源于执行法院对执行和解的司法审查。这种审查既有对执行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的司法确认性质,也发挥着协调当事人私权和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关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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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谭秋桂.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构建[J].法学家,2011,(02):131-139+179.
关键词: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构建
摘要: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决定,一般应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五种主体。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应当依申请而启动,执行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债务人也不得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主体为执行债务人。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由,应当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应当完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机制,建立异议之诉和许可执行之诉,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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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章武生,金殿军.案外人异议之诉研究[J].法学家,2010,(05):74-80+178.
关键词:执行程序;案外人异议之诉;诉讼构造
摘要: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通过赋予案外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对执行行为可能侵犯其实体权益的情形予以救济,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独立性,恢复了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性本质。为了实现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价值,有必要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管辖法院等诉讼构造以及当事人诉权的限制上实行与一般民事诉讼不相一致的独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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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郭兴莲,曹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相关的程序设计[J].法学家,2010,(03):29-38+176-177.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范围和对象;监督方式;监督程序
摘要:本文以改革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为着力点,在对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两大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确立以"执行乱"作为检察监督重点的前提下,提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遵循依法监督、事后监督、不干预法院正常执行活动、讲求效率等原则,明确了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民事执行裁判、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对执行法官等进行全面监督的监督范围和对象,进而针对不同监督对象设计了抗诉和纠正意见两种基本的民事执行监督方式,最后提出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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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李汉昌.公证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从公证强制执行的视角[J].法学家,2006,(02):19-23.
摘要:<正>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该执行。"新《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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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杨荣馨.审执分立——修改民事诉讼法必作的大动作[J].法学家,2004,(03):5-9.
摘要:<正> 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82年3月8日公布以来已经二十二年了,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也已13年了,作为新中国制定颁行的重要的民事程序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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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童兆洪.民事执行权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家,2002,(05):96-102.
摘要:<正> 在我国,民事执行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人民法院确立审执分立制度后,由理论界提出来的。我国宪法和法律尚未对民事执行权作出规定。近年来,随着执行理论研究和执行改革的深入,理论界与实务界都逐步认识到,民事执行权理论是执行理论研究和执行工作实践的基石,研究和把握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与定位,对于科学建立执行体制,合理设置执行机构,实现民事执行程序的独立价值,指导执行改革乃至强制执行立法,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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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伟,肖建国.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构造[J].法学家,2001,(04):83-90.
摘要:<正>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强制执行法草案正在草拟之中。起草者首先面临着如何确定强制执行法的基本构造问题。有迹象表明:我国强制执行法有可能采用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立法构造。即把强制执行法分为总则、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动产执行、不动产执行、债权和其它财产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包括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作为不作为的执行)、保全执行等部分。"德日式构造"的关键,在于强制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基础,是民法上的请求权。如果学理上不能合理地说明民事请求权及其体系,立法者也抱着拿来主义的态度,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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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债权人中心主义”的执行程序观研究[J].比较法研究,2024,(01):165-178.
关键词:债权人中心主义;执行程序观;平等原则;武器平等;程序保障
摘要:在程序利用者中心主义与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的共同作用下,民事强制执行规范的制定应当旗帜鲜明地贯彻“债权人中心主义”执行程序观,慎防执行机构本位主义及权利义务配置层面的执行当事人平等原则。对债务人的人文关怀及对第三人的程序保障均无法撼动“债权人中心主义”执行程序观的理论根基。比例原则、依法执行原则、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足以实现保障债务人基本人权的功能。除非对形式物权或权利表象的形成或者责任财产的减少具有可归责性,不受执行力主观范围所及的第三人不属于“债权人中心主义”执行程序观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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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确定判决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损害及其救济原理[J].比较法研究,2021,(04):98-114.
关键词:判决效力相对性;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正当程序保障
摘要:传统观点认为,判决效力相对性抗辩足以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不受确定判决效力拘束的案外第三人应当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判决效力相对性原则可以充当案外第三人另行起诉的理论基础,另行起诉通常可以向案外第三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正当程序保障,但势必带来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不及时、正当程序保障滞后、判决相互矛盾等问题。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事司法应当保障不具有可归责性的案外第三人可以及时、彻底地消除确定判决给其造成的不利影响。反思确定判决与案外第三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是科学构建案外第三人权益救济体系的先决性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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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宝同.执行异议之诉:比较法视野下的谱系解读[J].比较法研究,2015,(04):78-96.
关键词:谱系解读;执行异议之诉;诉的主体;诉的目的;诉讼标的
摘要:作为大陆法系传统下的一项具有相当复杂性和系统性的制度方案,执行异议之诉尽管在我国民诉法中得以初步确立,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形成了初级程序规则,但尚有诸多深层次的系统性问题有待解决。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其深入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其概念内涵作出准确界定的基础上勾勒其制度谱系框架并作出系统解读,以对其形成系统性的全面认知,并以之为基础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性缺陷,从而为其制度落实和系统完善提出可行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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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郑冲.德国法院执行员制度改革之争[J].比较法研究,2007,(06):15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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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兆洪,林翔荣.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J].比较法研究,2002,(03):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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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苏福.民事执行中“完成财产调查”的认定标准与运用向度[J].东方法学,2017,(05):138-145.
关键词:民事执行;财产调查;认定标准;执行权
摘要:财产调查是民事执行的始点、前提和关键。制定科学的"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并依据该标准开展财产调查,可以准确判断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履行能力大小,推动有财产案件"应执尽执"、无财产案件有序退出。开展财产调查要在重构"调查财产"概念、创新"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程序上严格依法、范围上"全面覆盖"、手段上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双穷尽"、责任追究上"应追尽追"、监督上"全面公开"等"完成财产调查"认定标准,并将之运用于判断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定"无可供执行财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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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马强伟.论查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及其效力限制[J].法学,2023,(01):124-138.
关键词:优先主义;平等主义;查封优先权;破产撤销;参与分配
摘要: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长期存在“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论争。我国法上的查封优先与平等参与分配之混合模式根源于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从“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的立法基础分析,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二分、个人破产制度即将建立的背景下,优先主义是我国未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最优选择。《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虽采纳了优先主义的表述,但未明确查封债权人的实体优先受偿地位。为贯彻优先主义,查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同样享有优先受偿地位,但受到破产法对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此外,在个人破产法出台前,民事执行程序中应当保留参与分配制度,以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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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骏.关联债权抵销的适用条件与体系效应——从《民法典》第549条第2项切入[J].法学,2022,(06):98-113.
关键词:关联债权;抵销;债权让与;执行;破产
摘要:《民法典》第549条第2项确立的关联债权抵销亦属基础合同产生的抗辩,债权的受让人或扣押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给付而不承受该抗辩;同一合同项下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的对价均衡应得到尊重,而无论某一债权被让与抑或被扣押。关联债权抵销蕴含的同时履行抗辩机制,接续债权之折抵,导致其相比法定抵销在抵销权提起、法效果方面存在若干特色。“关联性”不仅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还可在双务关系、构成同一交易的数个合同中得到肯认。因违反保护义务而产生的侵权之债与合同之债无关联性;基于对禁止债权让与特约规范目的之尊重,债务人不得以违反该特约而生的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抵销金钱债权或善意非金钱债权受让人的债权。约定债权相互关联、可相互抵销属于债权相互质押,原则上应属有效,在受破产撤销权检视时应侧重其订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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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黄忠顺.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请求的司法审查模式选择[J].法学,2020,(10):107-124.
关键词:审执关系;案外人异议;异议之诉;形式审查;初步实质审查
摘要:在金钱给付请求权的强制执行中,执行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指认或依职权调查结果对特定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请求的司法审查宜采任意选择模式,案外人既可直接启动争讼审查程序,也可自愿选择先启动非讼审查程序。在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请求的非讼审查程序中,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及初步实质审查。初步实质审查结论与形式审查结论相悖的,除非初步实质审查结论显而易见足以成立或显而易见不足以成立,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形式审查结论对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请求作出裁定,初步实质审查结论只能作为执行法院作出何种指示以及如何分配风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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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叶名怡.离婚房产权属约定对强制执行的排除力[J].法学,2020,(04):135-153.
关键词:离婚协议;房产权属约定;强制执行;第三人异议之诉;债权顺位
摘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清算协议,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外时案外人的债权亦可排除强制执行。基于对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类推等理由,约定所有权人也应可排除名义登记人之债权人对系争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不过其应满足如下要件:执行债权为无担保、无优先受偿地位的普通金钱债权或其他无偿债权;离婚协议债权在房产特定查封前产生并合法有效;案外人在房产特定查封前已占有房产;约定所有权人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过错。"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与"无逃债恶意"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有逃债恶意"可作为执行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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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论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要性——以防御性司法保护的特别功能为中心[J].法学,2019,(07):54-66.
关键词:债务人异议之诉;反对之诉;防御性司法保护;司法负担;执行拖延
摘要:若从功能的角度观察诉权体系,债务人异议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反对之诉":给付之诉的目的在于赋予强制执行力,为强制执行提供法律基础;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则在于剥夺强制执行力,抽离强制执行的法律基础。债务人异议之诉可以剥夺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力,是防御性司法保护的具体体现。相比于事后补救性的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只能回复或矫正不当执行的后果,债务人异议之诉具有事中甚至事前的防御功能,可以阻止不当执行本身的推进或启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建立防御性的债务人异议之诉,不仅在于该诉可以为现有诉权体系带来额外收益,而且在于体系思维要求民事诉讼法在执行前或执行中及时有效地保护债务人的实体法律地位。债务人异议之诉作为新的诉讼机会,不仅不会增加反而可以在多个层次减轻法院的审判或执行负担。此外,债务人异议之诉也不会影响执行效率或者沦为债务人拖延执行的手段。服务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临时性救济措施会在一定条件下拖延执行,但这是体系视角下执行程序必须忍受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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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武亦文.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的利益衡平路径[J].法学,2018,(09):95-110.
关键词: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代位执行;代位权;保单质押借款权
摘要:保单现金价值并不属于投保人的固有责任财产,与储蓄存款存在本质差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无法适用于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由于实际效用及代位执行对象双重障碍的存在,对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也无法被定位为代位执行程序。人寿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并无人身专属性,解除权等形成权亦可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债权人依法理可代位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以对保单现金价值为强制执行。但是债权人代位解除保险合同未能实现债权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单质押借款权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受偿的同时,也可克服债权人代位解除保险合同所产生的问题,无疑是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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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毋爱斌.司法拍卖无效认定程序体系论——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谈起[J].法学,2017,(01):115-127.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司法拍卖无效;执行拍卖成交审查裁定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5号确立了法院依职权认定拍卖无效的规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撤销拍卖成交裁定的规则。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的问题却给出不同的处理方案,实有对司法拍卖无效认定问题进行系统思考的必要。司法拍卖应以公法性为基本定位,以程序安定性为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司法拍卖的无效认定应仅限于拍卖严重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司法拍卖的无效认定应以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后至执行程序结案前和执行程序结案之后为时间节点,分别确立不动产拍卖成交审查裁定程序、通过执行异议撤销拍卖程序和拍卖裁定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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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唐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J].法学,2014,(07):141-151.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目的与性质;诉的理由;确权诉讼
摘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立法为执行中可能遭受不利益的案外人提供的实体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之标的执行处分,异议之诉应当定性为程序上的形成之诉,异议之诉的理由应当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法院对执行中针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诉讼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立法上可将此种确权诉讼规定为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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