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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发文分析】2021年CLSCI民事诉讼法学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1樓 發表于:2024-3-21 23:26
刘东《涉财产刑执行中民事债权优先受偿的困境与出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5)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实质上是在已经开始的刑事终局执行程序中优先实现民事债权,是一项程序性规则。切实有效地落实民事债权优先受偿原则应致力于相关保障机制的构建,包括建立暂缓执行制度和财政回拨制度、加强检察监督、健全财产查控和保全制度。同时,针对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选择性履行、执行机构追缴时没有为优先受偿的主张预留接口等情形,也应当为民事债权人提供救济途径。
关键词:执行竞合;优先受偿;参与分配;选择性履行;追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2樓 發表于:2024-3-21 23:26
张卫平《民事诉讼智能化:挑战与法律应对》
法商研究. 2021,38(04)
天津大学
摘要:随着智慧法院建设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法院系统建设和发展的重点,民事诉讼智能化在过去信息化、电子化的基础上有了更大的投入和更多的实践。智能化技术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对传统的民事诉讼方式乃至诉讼观念、诉讼文化、法庭文化等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因此对以传统民事诉讼为规范对象的民事诉讼制度带来了挑战。民事诉讼法必须对司法智能化潮流予以积极回应,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和基本原则规范智能化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引导智能化技术为实现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服务,推动民事诉讼法在此过程中转型升级成为具有现代精神和内涵的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智慧法院;民事诉讼;人工智能;互联网法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3樓 發表于:2024-3-21 23:26
高翔《智能司法的辅助决策模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1)
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要:辅助裁判模型是智能司法基础理论的核心内容。智能司法辅助裁判模型的理论工具应实现由"法律逻辑+人工智能"向"法律逻辑+诉讼法哲学+人工智能"的转变,使智能司法辅助裁判可真正融入司法实践。司法人工智能遵循"法律本体库—要件解构与标注—自然语义识别与深度学习—司法人工智能"的生成路径。智能司法辅助裁判模型是以要件事实论为指引建立待决案件信息与法律本体库的匹配关系,达致匹配度要求后输出裁判结果的过程。法律选择及解释模型、诉讼证明模型、证据能力评价模型与证据推理模型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功能定位与适用范围,需进行精细化构建,为法官裁判提供新的分析工具与辅助参考。
关键词:智能辅助裁判模型;法律本体库;认知案件;要件事实论;诉讼法哲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4樓 發表于:2024-3-21 23:26
郝晶晶《互联网法院的程序法困境及出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1)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互联网法院借助互联网技术审理特定类型的涉互联网案件,以全流程在线办理为原则,改变了诉讼行为发生的时空条件。互联网法院在现阶段面临的程序法困境主要包括设立依据有违法定法官原则、管辖范围的界定不够妥当、在线庭审的规则创新冲击民事司法之基本原则、诉讼规则忽视对当事人处分权和平等权的保障等方面。从立法上明确互联网法院的试点法院性质,科学设定互联网法院与普通法院在涉网案件管辖范围上的分界,正视视频庭审与直接言词原则的矛盾,完善在线诉讼规则,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解决互联网法院现有程序法困境的合理选择。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智慧法院;法定法官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程序选择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5樓 發表于:2024-3-21 23:26
张卫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
法学评论. 2021,39(03)
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设立仲裁第三人参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被认为是对仲裁案外人权益进行程序保障与救济的有效措施。这种观点并未意识到案外人权益的程序保障和救济与仲裁裁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以及仲裁特性的内在联系。从这一联系出发,既没有必要像民事诉讼那样设立第三人参加制度,也没有必要设立第三人撤销生效裁判之诉制度。上述观点的产生源于人们对案外人与仲裁裁决利害关系的模糊认识、对仲裁裁决效力的误读。基于仲裁的特性、纠纷解决相对性原则和仲裁裁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仲裁裁决效力相对性是对仲裁案外人权益最好的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仲裁裁决通常不存在仲裁裁决效力扩张的情形,因此也没有必要设立一般化的仲裁第三人参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关键词:仲裁裁决;仲裁案外人;仲裁第三人;仲裁裁决相对性;既判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6樓 發表于:2024-3-21 23:26
李喜莲《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与审理范围之厘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3)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当事人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和审理范围的确定,实践中的做法不一。究其原因,乃相关法律规范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未予明确规定,学理上亦未形成通说观点所致。明确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的起诉对象和审理范围,相关立法应明确人民调解协议之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具体规定当事人任意反悔人民调解协议应承担与违反民事合同一样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官在确定因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的审理对象时,应结合人民调解协议乃解决纠纷过程中所生概念之本质,遵循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法院审理范围的基本法理。除此之外,法官还应适时回应被告的妨诉抗辩,对任意反悔人民调解协议之当事人予以法律制裁,以彰显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审理对象;处分权原则;抗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7樓 發表于:2024-3-21 23:26
杨婷《仲裁裁决确认事实免证规则的反思与重构》
政治与法律. 2021(12)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保留了已为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在诉讼中免证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范存在性质解读不一、主体识别不清和客体界限不明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粗疏的法律条文难以指引司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未能顾及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在价值目标、程序构造、事实认定标准与实体法拘束程度上的差异,免证制度体系内的失序等方面。为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应当将预裁事实效力明确归为证明效而非拘束效,在法官认为明显违背真实时得依心证排除。证明效作用的主体要件应为法律明确规定的限于后诉当事人和仲裁当事人一致的情形,其客体要件则应限于经当事人证明或仲裁庭查明的原始事实。由此,异议当事人可以依该事实在仲裁中的认定方式来排除证明效。
关键词:仲裁裁决效力;免证事实;证明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8樓 發表于:2024-3-21 23:27
汪蓓《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3)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检视与完善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不仅对仲裁第三人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更对以仲裁协议为基石的仲裁制度体系性改进具有积极参考价值。在仲裁程序开启之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于第三人的标准不应仅依据实体法权益牵连关系加以确立,而应构建主观方面、利益关联、意思表示三位一体的标准体系。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第三人加入后的主体资格,不宜采"第三人制度说",而提出"身份转换说"。即在符合所设定的三重标准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特定情形下,仲裁第三人从"案外人"转换为"案中人",直接以当事人而非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在仲裁程序结束后,尤其是前案为正常诉讼或仲裁,后案为虚假仲裁的情况下,权益受损第三人获取救济的紧迫性使得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应予以维持。但是,为避免非因自身原因应参加而未参加仲裁程序的当事人陷入两难境地,应对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做限缩解释。
关键词:仲裁第三人;契约性;合并仲裁;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9樓 發表于:2024-3-21 23:27
3.对接实体规范
张卫平《双向审视: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实体与程序之维》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27(02)
天津大学
摘要: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应当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予以考量。为了更为细致地考察实体与程序因素对民事诉讼制度建构的影响,还必须对实体维度和程序维度的各个具体面相予以分析考察,因为即使在同一维度之中,不同的面相对诉讼制度的建构亦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同一维度之中,各种因素之间还存在着紧张关系,例如,在程序维度中,各诉讼价值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除此之外,基于实体和程序之间的立场差异,实体与程序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紧张关系。因此,在建构诉讼制度之时,必须注意妥当处置这些紧张关系,以实现程序法的工具价值,并在实现其独立价值的过程中寻求其衡平。尤其是在现阶段,民事诉讼法更不能因为对其独立价值的追求而忽视工具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实体法与程序法;工具价值;诉讼价值;意思自治;制度体系化;程序资源;处分原则;辩论原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0樓 發表于:2024-3-21 23:27
王杏飞《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与诉讼地位——以〈民法典〉第1188条的适用为中心》
法学评论. 2021,39(02)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摘要: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监护人基于监护职责需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先从被监护人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一明晰的民法规范在民事诉讼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适格被告的确定。当前有被监护人单独为被告、监护人单独为被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监护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四种迥异的观点与做法。回归民法规范目的与妥善解决民事审判与执行实务困境的需要,宜将被监护人作为被告,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并在裁判文书中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作相应的记载。
关键词:监护人;侵权责任;共同被告;适格当事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1樓 發表于:2024-3-21 23:27
严仁群《人格权禁令之程序法路径》
法学评论. 2021,39(06)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997条与《专利法》第66条等三个条文高度一致,表明它指向的是诉前行为保全,但作为例外,对家暴行为应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立法说明"对此也明确予以肯定。保全程序属广义的非讼程序。基于《民法典》第995条,当事人既可提起行为给付之诉,以获得终局禁令,也可在诉前或诉中,依《民事诉讼法》申请诉前或诉中禁令。当事人获得诉前禁令后并非总是要提起后续诉讼,但也不应期待通过极简的程序获得长期甚至永久禁令。禁令的主文应恰当表述,以使其有较宽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并非实体法中的每个规范都是实体规范。
关键词:人格权禁令;诉前行为保全;行为给付之诉;不作为请求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2樓 發表于:2024-3-21 23:27
吴英姿《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2)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格权禁令的请求权基础并非诉权,而是实体法上的人格权请求权,是人格权防御性的外化形式。人格权请求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人格权禁令具有独立性,不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为维持效力的条件,一旦发布便持续具有实体法上的约束力。因此人格权禁令不是民事诉讼上的行为保全,不属于诉前禁令性质。为实现人格权禁令及时制止妨害行为,让人格权回复圆满状态的制度功能,其审理核发程序应服务于实质公平、高效快捷的需要。人格权禁令程序是一种介于诉讼与非诉讼程序之间的独立程序,应当交错运用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法理设计人格权禁令的申请、审查和救济程序规则。
关键词:人格权禁令;人格权请求权;禁令程序;简易诉讼;非讼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3樓 發表于:2024-3-21 23:27
郭小冬《人格权禁令的基本原理与程序法落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2)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但并未同时规定人格权禁令申请的审查条件和审理程序,也未明确该制度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以及诉讼或非讼的属性。有观点认为人格权禁令制度就是人格权侵权领域的诉前行为保全。但是,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人格权禁令制度的规定,改变了我国"侵权诉讼+行为保全+民事责任"的权利保护结构。为了确保实体法立法目的顺利实现,《民事诉讼法》应尽快作出调整以便实现与《民法典》规定的对接与协调。
关键词:人格权禁令;行为保全;准司法程序;利益衡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4樓 發表于:2024-3-21 23:27
4.策应法律修订
李浩《繁简分流改革视域下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研究——以N市与S市试点法院为重点》
当代法学. 2021,35(04)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为解决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长期低迷的问题,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将完善小额程序纳入改革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方式是法定适用,适用率的高低取决于法定适用的状况。法定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基层法院法官担心一审终审的小额程序会带来涉诉信访。在各项改革措施的综合作用下,法定适用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当事人合意适用的状况依然不理想。小额案件的金额标准大幅度提升和小额案件的程序进一步简易化后,应当更加重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改变败诉当事人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的做法,赋予当事人更有效的救济手段,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法官不愿意依职权适用和当事人不愿意合意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繁简分流;小额程序;适用率;法定适用;合意适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5樓 發表于:2024-3-21 23:27
吴英姿《民事速裁程序构建原理——兼及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系统推进》
当代法学. 2021,35(04)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早有把速裁程序建设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的意图。但现有改革思路未能跳出简易程序的框架,且囿于现行法的规定,速裁程序的独立性尚未证成。独立速裁程序正式制度化的前提,是揭示其不同于简易程序的本质特征。速裁程序与略式程序有很高的适配性。运用略式程序基本原理,以当事人对实体问题没有争议为前提,在审理程序、裁判效力性质、程序保障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构建独立的速裁程序规则。以速裁程序构建为抓手,系统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有助于提高改革的系统集成效应。
关键词:民事速裁程序;略式程序;繁简分流;小额诉讼程序;要素式审判;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6樓 發表于:2024-3-21 23:27
刘敏《论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当代法学. 2021,35(04)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价值取向在于满足当事人的多元解纷需求和实现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目的在于引领、推动和保障非诉讼调解的发展。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过程中,人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一系列探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为实现司法确认程序的价值目标,我国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为此,我国应当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启动方式,完善调解协议审查内容、审查方式以及司法确认裁定瑕疵救济程序,完善诉前调解制度以拓展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完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以提升人民法院委派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的积极性。
关键词:司法确认程序;诉前调解;繁简分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7樓 發表于:2024-3-21 23:27
郑涛《民事审限之“双高”悖论及其司法化构建》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27(05)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审限监管是我国法院审判管理的关键一环。作为法定的程序制度,审限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却成为司法竞争的工具,隐性超审限是法官面对审限考核压力的策略性应对方式。从内生性财政激励到行政化监控,审限的法律定位因司法工作重心的转移而变动不居,加之程序规则设置缺陋,最终引发民事审限实践的"双高"悖论。回归诉讼期间制度之本质,审限与训示期间具有同构性,然而,由于审限内置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中,因此其具有复合性期间效果。民事审限制度的司法化构建应当以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与法官的诉讼指挥权之间的相互制衡为核心观照,在肯认审限异议权的前提下,通过异议提出、异议审查和异议权舍弃等具体程序规则的设置得到实现。此外,在超审限引发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形下,应畅通当事人寻求国家赔偿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民事审限制度;“双高”悖论;审限竞争;审限异议;国家赔偿;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8樓 發表于:2024-3-21 23:28
刘哲玮《论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则——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两次修订展开》
现代法学. 2021,43(0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连续两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同的时间效力规则对利率标准的确定产生实质性变化。从生效时间和溯及力基准时两个角度观察,我国现行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并不清晰,生效时间虽被普遍认定为施行时,却存在与发布时间无法合理衔接的问题;溯及力基准时更有法律事实发生时、案件受理时、案件审结时、司法解释生效时等多种确定模式。对比法律的时间效力规则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在时间效力规则上的混乱是因为无法准确定位其属性,如果定位为"准法律"就应当明确区分发布时间与施行时间,构建清晰的溯及力条款;如果定位为"法律解释"则无需专门设定实施日期,公布日即可视为生效日,面对未来的诉讼统一发挥效力。以此评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订的时间效力规则,虽然具有维护交易预期和秩序稳定等作用,但却未必符合打击高利贷化解融资难的设立初衷。只要司法解释的属性中依然保留"准法律"色彩,其时间效力规则的混同和矛盾就将长期存在。
关键词:司法解释;生效时间;溯及力基准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管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9樓 發表于:2024-3-21 23:28
胡思博《民事程序类指导案例的构建与运用》
政法论坛. 2021,39(02)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摘要:成文民事诉讼规则具有对个案所适用的司法环境难以清晰表达、对当事人就程序性争议所秉持的诉讼态度和诉讼心理难以描述、对类型化的程序要素无法一一明细等固有局限。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布的程序类指导案例数量较为匮乏、对个案诉讼场景的展示不充分、对程序价值理念的彰显和分析不足。为此,应加强对待建程序类指导案例所精选素材的描述,同时既要对程序类指导案例所运用的程序规则进行正反两方面显形参照,也要对其所运用的程序精神进行隐形参照,并且完善指导案例的构成体系和撰写方法。
关键词:成文诉讼规则;民事程序类指导案例;程序规则显形参照;程序精神隐形参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0樓 發表于:2024-3-21 23:28
郑涛《预算法院的法理基础与实现路径——兼评法院经费省级统管改革》
法学. 2021(09)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社会学院
摘要:司法预算肩负着法院物资保障和司法权能构建的双重任务,且后者具有明显的政治属性。囿于政法一体化经费保障模式和政策性经费保障路径,我国司法财政呈现出重体量轻体制的非政治化发展取向。实证分析表明,近年来以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为目标的司法经费省级统管改革仍是传统经费逻辑的延续,保障主体上移只是将可能存在的外部行政干扰替换为内部科层化管理,并未触动既有的司法预算权力格局。预算是国家权力意图和部门公共职能的体现,鉴于预算权的法院固有权力之地位,司法财政改革的核心是培育内生性动力和锻造主体性地位。预算政治框架下,预算法院的正当性在于预算软约束的破解和司法问责的实质化,以及通过预算过程的组织形塑功能实现预算自主对司法规律的有效回应。未来,我国预算法院建设要坚持全面、独立和法定的原则,通过重构"一上一下"的预算编制审批流程,强化预算监督和绩效评估,实现司法预算的硬约束。
关键词:预算政治;司法财政;经费省级统管;预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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