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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1樓 發表于:2025-5-3 16:11

参考案例

某银行与某局城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19 / (2019)最高法民终50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而在诉讼中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视为转让债权的通知行为,根据原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在二审中得知案涉债权转让时,该转让始对其发生效力。据此,本案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在二审中发生转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影响债权人作为原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2樓 發表于:2025-5-3 16:12

参考案例

王某诉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03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2022.06.08 / (2022)豫1727民初252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11.05

裁判要旨

  1.由于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具有从属性的特征,其启动程序也相应具有从属性,也应遵循给付之诉中法律确立的基本规则。但是并不是给付之诉都可以附带提起信用瑕疵确认之诉,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需要自身特有的条件。过错责任是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的先决条件,若利害关系人的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等不可归责的原因导致的,则不能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也就是说,只有在过错责任的条件下才能启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不应适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过错推定本质上仍然是过错责任,应适用不良信用记录司法化程序。
  2.该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不是保证人的原因,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对此,保证人没有过错,故法院对保证人请求债权人删除不良信息记录的,应予支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3樓 發表于:2025-5-3 16:13

参考案例

平罗某工贸公司诉宁夏某房地产限公司、吴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04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1)最高法民终120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是判定两者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借款人对于出借人主张借款事实及欠付金额均表示认可,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因出借人系借款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法院应就双方借款、还款事实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2020年修正后为第18条)之规定严格审查。
  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双方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4樓 發表于:2025-5-3 16:14

参考案例

某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诉某开发总公司、某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07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最高法民终65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中,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承诺在质权未设立或无效情形下,担保人作为出质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主张质押合同附件中的《应收账款确认函》存在涉嫌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因《应收账款确认函》的确认方是担保人的债务人,与担保人(出质人)的债权人(质权人)无关,故该涉嫌犯罪事实并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成立,故人民法院应当继续进行审理,同时将涉嫌伪造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5樓 發表于:2025-5-3 16:14

参考案例

永登县某社安宁分社诉兰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08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17 / (2021)最高法民终87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同一当事人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产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应分别审理。如果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对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产生影响,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可以先行裁定中止审理,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恢复审理,并就民事案件所涉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效力以及当事人过错责任等方面,结合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判断。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6樓 發表于:2025-5-3 16:15

参考案例

某信托公司诉某建筑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12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0.18 / (2021)京0102民初766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负有对公司章程、公司权力机关作出的担保决议等与担保相关文件的合理审查义务,否则担保合同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在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场合,法院仍需要主动依职权审查债权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主要理由为:
  1.无论担保人公司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公司作为组织机构的属性并未变化,在诉讼中未提出异议,并不能当然视为公司整体及公司的所有股东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同意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法院仍然需要主动审查公司组织机构的意思表示。
  2.法院主动审查担保合同签订时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系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因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是法院的职责,即使担保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也需依职权主动审查。
  3.法院主动审查担保合同效力有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担保的无偿性特点决定了担保权人在获得担保债务清偿时无需支付任何对价,而公司其他债权人在获得债务清偿时系基于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即使担保人未对担保合同效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对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进行主动审查,以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公司、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7樓 發表于:2025-5-3 16:17

参考案例

立某润海公司诉某区财政局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4-004 / 民事 / 保证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民申593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到达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之标准。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其来源的合法性,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通过综合审核认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确保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衔接、印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8樓 發表于:2025-5-3 16:18

参考案例

袁某诉某银行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9-001 / 民事 /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2.26 / (2013)沪一中民六(商)民终字第2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网银转账纠纷的请求权基础。银行客户的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受领,客户追偿行使请求权时,其请求权基础存在竞合。在选择侵权责任请求权时,需证明银行的过失以及银行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在选择违约责任请求权时则只需证明银行存在违约行为即可。
  2.储蓄存款合同违约责任的举证义务分配。客户选择违约作为请求权基础时,双方的“攻防”为:首先,客户依据合同要求银行履行给付义务,银行提出已清偿完毕;接着客户需证明银行的给付是向无受领权限的第三人履行,即银行的给付违背了客户的意志;最后,银行可以从违约责任排除的特别规定中寻找抗辩依据,如第三人为债权准占有人,第三人符合表见代理情形等。
  3.事实推定。网银操作系非面对面业务,实际操作情形难以通过有效证据直接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可以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在网银转账中,法院可以通过网银转账的身份验证流程、网络操作的IP地址等事实,推定网银操作的实际操作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9樓 發表于:2025-5-3 16:18

参考案例

上海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08-2-111-001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19)沪01民终1357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因履行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对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的认定仍不能脱离原执行依据的内容,尤其在和解协议内容存在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条款产生争议时,应以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解释,对和解协议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与生效判决认定的基础法律关系相违背。在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权利以促成和解协议的场合,双方就协议条款的文意产生争议时,做出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解释。在迟延责任的判断上,也应以执行依据作为基准,准确认定迟延的原因及责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0樓 發表于:2025-5-3 16:19

参考案例

上海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讷河市某某医院、讷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08-2-112-001 / 民事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1.14 / (2021)沪74民终8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出租人虽然无证据证明租赁物的真实性,但承租人自认部分租赁物真实存在,使得合同并非完全缺乏“融物”属性,不应简单以出租人举证不能否定融资租赁性质,而应进一步结合出租人审核行为考察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考察租赁物低值高估的程度,综合做出判断。判决价值在于:一、提示出租人未尽租赁物真实性的审核义务的风险,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审核行为,促进合规、审慎;二、通过司法裁量,对于以租赁之身、借金融之名、行贷款之实的行为进行负面评价,引导其回归融资租赁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三、合法合理认定合同性质,保护中小微企业融资路径,免于陷入高成本陷阱。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1樓 發表于:2025-5-3 16:22

参考案例

兰某诉新疆某矿业公司、钟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3-08-2-262-001 / 民事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2021.10.13 / (2021)新2302民初156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29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当通过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及财产的实质归属来进行判定,而不能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在可能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的情况下,股权代持关系是否存在,应重点审查代持人是否实际出资以及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在缺乏股权代持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实际股东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隐名股东系实际出资人,且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名义股东有较大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对股权代持关系作出认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2樓 發表于:2025-5-3 16:25

参考案例

燕某某诉唐某某、胡某某、郭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3-08-2-262-002 / 民事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2022.04.14 / (2021)宁0122民初314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确认之诉是诉讼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目的是通过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进而肯定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或否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另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构成要件。
  确认之诉仅能对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确认,不能对现存民事关系进行改变。故对于公司股东起诉要求确认其他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能在未经公司决议的情况下直接以司法裁判来剥夺公司股东的身份,公司股东可在公司法范围内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实现自身权利的救济。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3樓 發表于:2025-5-3 16:27

参考案例

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2023-08-2-267-001 / 民事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豫民终12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该规定解决的是原股东在特殊情况下的诉权问题,即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应依法予以受理。
  2.原股东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应只对原股东的“初步证据”进行形式审查,而应对原股东的证据能否达到上述证明目的进行实质审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4樓 發表于:2025-5-3 16:27

参考案例

孙某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23-08-2-267-002 / 民事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21 / (2020)京02民终81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从消极标准的角度对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予以列举,其中第一项“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可从以下方面予以认定。
  1.基于我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与家庭观念,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与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因此近亲属出资设立的公司与股东之间自然形成了实际利益链条,与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
  2.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或近亲属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已经变更的,应结合变更时间、变更前后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项目是否实际经营,是否有一至两年内相关业务材料等综合判断实质性竞争关系;
  3.在当前全球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通讯发达,大部分行业的开展是开放性的,股东自营同行业公司或近亲属设立的同行业公司以设立区域不同不足以推翻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5樓 發表于:2025-5-3 16:28

参考案例

广州某商务服务公司诉陕西某电子工程公司、陕西某实业公司、陕西某投资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08-2-269-004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30 / (2022)最高法民再8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法上有多个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一并主张多个法律规范支持其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
  2.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认定符合一项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且请求权成立时,即可作出裁判,对后位的法律规范不再进行审理。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时,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
  3.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调整,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6樓 發表于:2025-5-3 16:31

参考案例

上海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詹某、周某、詹某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3-08-2-277-001 / 民事 /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08 / (2021)沪02民终707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公司登记机关因非股东本人签名所作出的撤销该股东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仅对变更登记具有撤销的效力,不具有否定当事人股东资格的效力,应由司法机关就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进行实质审查与判断,以保护善意债权人的交易安全,维护法律关系及经济秩序的稳定。
  2.公司多名股东抽逃出资,不能仅以增资款系一次性全部转移或者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及商业合作,即认定股东之间存在协助抽逃出资,并要求各股东对抽逃出资互负连带责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7樓 發表于:2025-5-3 16:31

参考案例

王某江、车某斌诉范某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3-08-2-277-003 / 民事 /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19)川民申72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公司债权人,其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掌握公司的财务账册。而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则通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并了解公司资产状况。因此,对于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怠于清算是否导致公司的财产流失或灭失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应限于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而对于反驳该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8樓 發表于:2025-5-3 19:38

参考案例

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某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2023-08-2-341-002 / 民事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2.06.07 / (2022)沪74民终1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保理债权之诉与票据债权之诉属于不同诉讼。保理合同之诉与票据之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在保理合同之诉中,保理商系基于应收账款受让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基于保理追索权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而在票据追索权中保理商系作为持票人要求票据当事人支付票据款,两者的诉讼对象不同;保理合同纠纷的诉请为支付应收账款,票据追索权中则为票据款,诉请亦不相同;故两诉并不相同。
  2.保理商与债权人间先建立保理合同关系,债权人因取得保理融资款而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及相应的商业承兑汇票,此时保理商对债权人享有两种债权,即保理债权(向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向债权人的债权回购权)和票据债权(票据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时,如何行使上述债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有明确意思表示时依约定。先审查当事人间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权利行使顺序。如明确受让票据后保理债权消灭,则保理商就不得在收取票据后再行使保理追索权。
  (2)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享有选择权。如当事人就此无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时,保理商可自行选择先行使何项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虽规定了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可行使追索的权利,但并无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票据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只能依据票据法继续行使追索权或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权利。当保理商先行使保理债权时,如债务人及债权人在该案中提出票据返还主张,应在处理保理债权同时,明确保理商的票据返还义务,当应收债权清偿后,保理商应返还票据,否则保理商也会因在票据项下的不当得利而无法实际掌握款项。当保理商同时提起保理和票据两诉时,如债务人、债权人明确提出已通过票据偿付原因债务时,则可驳回保理商的保理诉讼,而在票据之诉中予以处理。
  (3)优先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在约定不明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基础交易是达成以票据进行结算的。从票据性质来说,票据本就为支付、结算工具,如不先穷尽票据权利,则无法实现票据作用。当票据追索权穷尽,保理商仍未能得到清偿即可表明了保理人作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未能获得应收账款的对价,基础合同权利义务并未消灭,保理商当然可行使保理追索权。票据追索权时效较基础债权时效较短,且基于票据无因性,票据追索权审理也较快,有利于保理商自身利益的尽快实现。
  3.避免保理追索权与票据追索权重复受偿的裁判路径
  保理关系、票据关系总体上均基于应收账款基础关系,当其中部分主体实际承担责任后,保理商的上述请求权发生整体消灭的法律效果,故可从外部关系上免除其他主体对保理商的责任。从“先保理、后票据”的交易关系来看,票据属于应收账款的支付工具,保理商通过票据追索权获得的款项实际属于保理关系中应收账款的回款。就保理关系而言,若该回款超出保理融资金额,《保理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清算;合同无明确约定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该回款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9樓 發表于:2025-5-3 19:39

参考案例

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凌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3-08-2-369-001 / 民事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2.04.25 / (2021)京0491民初5172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关于在网络环境中,企业名誉受损申请行为保全的法律适用问题。能否在该类案件适用诉中行为保全制度,主要考虑两个要件。一方面要注意判断被诉行为存在侵害申请人名誉权可能性的高低。判断该可能性的高低,人民法院要注意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对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指向,且是否存在明显贬损性质。另一方面要注意判断如不采取措施是否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自媒体传播速度更快,受众人群更广,其针对企业发布的言论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影响更大,负面贬损评价则易使得该主体处于劣势地位,从而丧失投资、交易等机会。因此人民法院在该类案件中应当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判断被诉行为在网络传播中的持续性是否会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在被诉行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适用诉讼救济制度,限制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0樓 發表于:2025-5-3 19:40

参考案例

郭某某申请公司清算案

2023-08-2-420-001 / 民事 / 申请公司清算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民申753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申请公司清算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和发生公司解散事由。被申请人对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清算申请均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对异议另行诉讼解决。该条但书规定的“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应理解为仅指被申请人就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条以及202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其他利害关系人,司法实践中应将《强制清算会议纪要》中的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对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异议的,除有生效法律文书能够证明其利害关系人身份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解决,对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1樓 發表于:2025-5-3 19:42

参考案例

上海某投资公司与烟台某经贸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2023-08-2-421-002 / 民事 / 申请破产清算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3.05 / (2019)最高法民申312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经审查,虽不属于依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第5项或者第9项裁定再审的情形,但为做好受理破产申请后的衔接工作,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2樓 發表于:2025-5-3 19:42

参考案例

上海某兴铝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

2023-08-2-421-003 / 民事 / 申请破产清算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0 / (2019)沪03破监2号 / 破产 / 入库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1.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机构。司法裁判权是指法院在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利。二者在破产程序中的关系在于:第一,分别是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司法职权主义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体现,在性质、功能和宗旨上有着较大差别;第二,由于破产程序本身所解决的并非个别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债务人财产分配方式与过程的问题,而破产法院的裁决,在性质上是对债权人共同决定的审查。在涉及破产程序性事项时二者并非对立关系,在各方难以形成有效决策时,司法裁判起到终局性决定作用,但在涉及破产实体性权利情况下,不宜由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进行终局性的决定,而应由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决定。对实质合并进行表决,表面上看更大范围地满足了债权人的知情权,但存在易造成程序冲突、加大程序成本且易引发债权人质疑等弊端。合并破产会不可避免地对部分债权人利益造成影响,通过表决程序决定是否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审理,不仅加大破产程序协调成本、延缓了案件进程,且易产生债权人坚持不同意合并而法院强制裁定合并破产情况,加大债权人对程序质疑。由债权人会议对实质合并议案进行表决,并以表决结果作为适用前提,是混淆了债权人会议职权和法院司法裁判权之间的界限,实务中不宜采用。
  2.破产实质合并规则是对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永久、全面否定,强调“法人人格混同”的单一标准,会产生以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取代破产法实质合并规则的误解,而两项制度相互关联但各有侧重,不可完全等同。首先,实践中应以“法人人格混同”为核心要件,法院除注重前述企业意志、财产、人员、财务、场所等混同表征的审查外,还应注重对财务数据的审查。其次,兼顾“区分成本过高”标准,对于资产区分成本的审查不应仅仅局限于现状,而应深入源头,即资产相对独立的现状往往起源于资金来源不加区分。最后,是否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应通过清偿率高低进行量化判断。以逐层递进的方式审查,达到证据充分、结论恰当的证明标准。
  3.实质合并程序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影响较大,无论是针对不适用裁定提起的上诉还是针对适用裁定申请的复议,都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就一审或原审事实、程序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审理,审查范围应以当事人的异议范围为限,但一审或原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3樓 發表于:2025-5-3 19:45

参考案例

常某诉某银行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08-2-471-001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最高法民申360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案外人在该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根据民法典第41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体处分、分别受偿”之规定,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当保障案外人依法参加执行分配程序,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4樓 發表于:2025-5-3 19:45

参考案例

四川某府物流有限公司诉某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08-2-471-002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0.25 / (2021)川民再25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应认定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5樓 發表于:2025-5-3 19:48

参考案例

陶某诉某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合同纠纷案

2023-08-2-483-004 / 民事 / 合同纠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5.06.23 /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92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合同履行中的瑕疵,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被告提供的产品使用效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在无法进行专业鉴定的情况下,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通过开展产品使用比对实验查明判断的依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6樓 發表于:2025-5-3 20:06


参考案例

深圳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某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案

2023-09-2-148-002 / 民事 / 专利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9.12.29 / (2009)民申字第132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某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曾经申请鉴定,但因未按要求缴纳鉴定费用等原因被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后,人民法院判断该项证据的真实性时,不能直接以当事人已经放弃鉴定申请为由而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应该根据该证据的来源、形成情况、客观状态等,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7樓 發表于:2025-5-3 20:07

参考案例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2023-09-2-152-004 / 民事 / 技术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民申484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或者调查收集证据,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准许,申请鉴定的事项或者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8樓 發表于:2025-5-3 20:07


参考案例

柳某甲、柳某乙诉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23-09-2-153-001 / 民事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最高法民申299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合同中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为案外第三人停止营业,在一方当事人提交经法院确认的其与第三人的调解协议证明第三人已停止营业,而另一方当事人无证据推翻上述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认定合同终止的条件达成。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9樓 發表于:2025-5-3 20:08

参考案例

杭州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甲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023-09-2-158-003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4.18 / (2022)最高法民再44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作者是代表单位意志进行创作或者是为完成借调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的情况下,涉案作品不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作品或者特殊职务作品。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受委托创作的,可认定为委托作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0樓 發表于:2025-5-3 20:09

参考案例

陈某甲诉陈某乙、长乐市某闽剧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3-09-2-158-006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0)最高法民再38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在权利人未就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基于权利人免除侵权人此前使用其作品的侵权责任的行为,推导出权利人许可侵权人此后可以继续使用其作品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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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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