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122篇帖子。 字体大小:较小 - 100% (默认)▼  内容转换:不转换▼
 
点击 回复
4100 121
【资料库】22.民事执行程序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91楼 发表于:2024-7-6 16:59
肖建国.民事执行中的检法关系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理基础的另一种视角[J].法学,2009,(03):94-101.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法关系;检察监督;谦抑
摘要:建构民事执行中的检法关系,客观上需要更有说服力和穿透力的强势论证。从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这一内在理路审视,可以发现近代自由主义民事诉讼理念下的民事执行法在逻辑自足的程序构造、复杂利益关系的协调、现代民法追求的实质公正之实现等方面存在着严重不足,这就为我国建立融支持与纠错功能于一体,奉行谦抑原则的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92楼 发表于:2024-7-6 17:06
李浩.论民事执行中债务人财产的发现[J].法学,2007,(12):55-65.
关键词:民事执行;债务人财产;发现方法
摘要:发现债务人财产对破解执行难,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追究拒不履行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促使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减少协助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申请人提供线索、债务人申报、法院的搜查与调查、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助、群众举报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主要途径。为了增强发现债务人财产的能力,应当建立起富有实效性的财产申报制度,应当强化法院的职权调查,应当健全协助执行机制,充分运用搜查手段,继续实施和推广法院在执行中创造的新举措。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93楼 发表于:2024-7-6 20:27
洪浩.论我国民事执行救济法律制度之重构[J].法学,2005,(09):78-83.
关键词:执行救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救济——执行异议和实体上的救济——执行异议之诉,但两者的法理基础并不相同,并由此决定了制度构建的不同。执行异议以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基于执行行为的行政权属性,从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出发,应采取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异议之诉不以行政行为错误为前提,而以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为基础,该争议构成独立的民事诉讼。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94楼 发表于:2024-7-6 20:29
牟逍媛.完善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保障机制[J].法学,2005,(07):91-96.
关键词:执行救济;程序;保障机制
摘要: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因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不明确,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了直接影响,由此加重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民事执行救济的立法缺陷在执行异议法定审查程序、执行救济方法、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等方面均有所体现。欲从程序上完善执行救济,应分立设置执行裁决机构和执行机构;建立异议之诉制度;取消现行执行异议,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程序救济权;设立对执行救济的监督程序等。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95楼 发表于:2024-7-6 20:39
韩波.执行和解争议的法理分析[J].法学,2002,(09):48-51.
关键词:和解;执行和解;既判力
摘要: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方式。由于执行和解协议一直处于“软约束”状态,执行和解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执行和解争议频繁发生,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延宕执行的负效果。本文以执行和解的性质和效力为基点对执行和解争议进行法理分析,并提出优化这一制度的思路。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96楼 发表于:2024-7-6 20:59
傅明亮.代位执行若干问题探析[J].法学,1997,(09):
摘要:代位执行若干问题探析●傅明亮代位执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新设立的一种执行制度。它旨在通过扩大被执行主体的范围,即在原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时,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增加为被执行主体,增加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受偿的机会,使其债权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和满足。因而...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97楼 发表于:2024-7-7 16:01
刘哲玮.回归与独立:执行和解的私法解释考辨[J].法商研究,2021,38(06):170-183.
关键词:执行和解;执行措施;私法行为;新债清偿;意思表示
摘要:执行和解是一项中国本土性制度,并无比较法可供参照。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发轫,长期以来一直被作为一项公法制度。但经过数轮修法和司法解释的更迭,执行和解在规范层面已经与执行措施和执行根据松绑,回归为一项独立的民事合同。理论上不同学说也都认可执行和解中包含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回归民事合同不存在实质的理论障碍。在回归私法行为后,有必要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分析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其中的疑难问题是执行和解确立的债权与原执行根据确定的执行债权之间的关系。执行和解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是一种独立合同类型,而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和解合同、实践合同、附条件合同、新债清偿。在解释执行和解的内容和效果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与和解协议中存在不同的意思解释方案,不能冀望借用一个民法概念对其效力作出统一界定。即便要构造任意性规范,也需要充分考虑执行债权已经具备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特殊性,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98楼 发表于:2024-7-8 12:01
朱福勇.瑕疵执行行为之规制——以执行对话模式的构建为中心[J].法商研究,2017,34(05):121-130.
关键词:瑕疵执行行为;执行对话;职权干预;规制
摘要:在"职权干预型"执行构造下,法官"独白"导致瑕疵执行行为客观存在且难以避免,既减损执行权威,又影响司法公信力。从保障当事人权益和执行权威角度出发,瑕疵执行行为应当得到治理,而规制瑕疵执行行为的路径,应当是由传统的"事后"救济向"事前"、"事中"转变,构建执行对话模式,确立对话理念,完善对话立法,遵循对话原则、控制对话范围、规范对话程序,健全对话措施,以推动执行对话的有效实现。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99楼 发表于:2024-7-8 14:53
郑世保.再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执行救济的序位关系[J].法商研究,2015,32(04):142-149.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救济;执行检察;序位关系
摘要:针对私益的错误的民事执行行为,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起执行救济,在执行救济无法达到权利救济目的时,执行检察监督在当事人申请下启动,此时执行检察和执行救济间序位关系应是"申请救助说";而针对公益的错误的民事执行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立即启动检察监督,此时执行检察和执行救济间序位关系应是"主动参与说"。前述两类序位关系中的执行检察和执行救济在纠错对象、证据负担等方面存在差异。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00楼 发表于:2024-7-9 11:54
李浩.目的论视域中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解读[J].法商研究,2011,28(02):79-85.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执行难”问题;消极执行行为
摘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讨论已经从要不要设立这一制度转向如何设置这一制度,而在构建这一制度时,首先需要明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设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不仅在于解决民事执行中的"执行乱"问题,而且在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难"仍然是我国民事执行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法院的执行行为。鉴于法院的消极执行行为是引起"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消极执行行为应当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被执行人、案外人仅在例外情形下才能成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01楼 发表于:2024-7-9 12:57
韩长印.破产程序的财产分配规则与价值增值规则——兼与个别执行制度的功能对比[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2,(03):62-67.
关键词:破产制度;个别执行;公共鱼塘;分配规则;价值增值
摘要:破产程序具有不同于个别强制执行制度的独特价值 ,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在程序的进行中创制一些独特的实体制度和程序规则以适当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存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也正是由于破产程序具有个别强制执行制度所不具备的独特功能和价值 ,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 ,当事人才有选择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破产预防程序的动因及可能 ;同时 ,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 ,允许当事人通过自愿选择的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执行行为进行否认从而代之以破产清算这一总括的强制执行程序或者破产预防程序可能更加符合公正和效率的法律理念。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02楼 发表于:2024-7-9 13:01
崔婕.强制执行竞合的解决——兼论我国相关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1,(04):99-104.
关键词:强制执行竞合;参与分配;保全执行
摘要:强制执行竞合 ,各执行程序相容可以并存的 ,应并案办理 ,其中金钱债权执行之间的竞合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予以解决 ;各执行程序互相排斥无法并存的 ,应遵循先申请执行者优先的基本原则 ,并兼顾实体法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妥为处理。参与分配、保全执行、执行管辖等相关制度 ,也有待完善。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03楼 发表于:2024-7-9 13:03
赵钢,严仁群.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02):91-94.
关键词:强制执行;财产释明义务;法律责任
摘要: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人民法院全面如实释明其财产状况的义务 ,该义务源自其依照执行根据所生之给付 (总体 )义务 ,系其原本应有的义务。明确规定财产释明义务有助于将被执行人真正置于被监督的地位 ,有助于认定其有无拒不履行的主观恶意 ,从而据此作出不同的处理。设定这一义务时应明确规定释明的具体事项、释明程序、释明程度、法律责任及其适用。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04楼 发表于:2024-7-10 12:39
张海燕.权益对抗效力视角下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4):162-175.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权益;对抗效力;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类型化
摘要:奉行形式化原则的强制执行损害案外人民事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但现有程序法规范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规定缺乏体系性、逻辑性和融贯性。为实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主张权益与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均衡保护,有必要系统梳理实体法规范中与排除强制执行相关的民事权益的性质与效力。案外人所主张民事权益多具对抗效力,该对抗效力是其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逻辑前提,但具有对抗效力的权益并不等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亦涵盖虽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但仍应受保护的权益。根据排除强制执行的方式不同,可将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区分为概括与非概括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前者对应于所有权型对抗性权益,包括所有权、独立性财产权益、特定条件下的债权受让人和不动产买受人权益;后者则与定限物权型对抗性权益相契合,包括限制财产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的权益以及限制财产处分的权益。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05楼 发表于:2024-7-10 12:43
高星阁.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41(06):186-198.
关键词:公法人;机关法人;民事执行;预算资金;执行措施
摘要:《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03条虽然初步解决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对“公法人”强制执行“无法可依”的问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行系统性立法供给。首先,民事执行中仍应当以“公法人”概念作为统摄,并通过列举方式实现与《民法典》法人制度的协调对接;其次,需明确列有预算、未限期履行、无损公益等作为对“公法人”预算资金强制执行之要件,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国家私产的备位性和国库资金的托底性以扩充“公法人”责任财产的范围;最后,需明确对“公法人”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有关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措施,而对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则应当立足“公法人”的本质属性,并结合行政诉讼执行司法实践,明确对公法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只包括延迟履行利息、对“公法人”负责人的逾期罚款以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公法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三种类型。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06楼 发表于:2024-7-10 12:47
邵长茂.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元规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06):79-92.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政策;执行目的;执行权
摘要: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元规则,是民事强制执行规则谱系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它源于宪法、实践与社会核心价值,反映执行的客观规律、价值选择和内在逻辑,构成执行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出发点和根本遵循,也是理解和适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钥匙和依据。梳理“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元规则的过程,是从卷帙浩繁的法德日美强制执行法律文献中转身,回到中国执行实践,发掘中国执行规律,转化中国制度优势,完善中国执行模式,目标在于促进强制执行法以及强制执行法学的中国化建构。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07楼 发表于:2024-7-10 12:47
刘君博.民事执行权“侦查化”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重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06):93-107.
关键词:民事执行权;侦查化;执行难;权力配置
摘要:在“加强权能”与“强化监督”双重目标的塑造下,民事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侦查化”演变趋势主要表现为责任财产调查的主动化与智能化、执行实施的警务化与信用惩戒的普遍化以及执行指挥中心的信息化与执行体制的垂直化。民事执行权的“侦查化”演进与“解决执行难”的话语变迁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侦查化”的民事执行权虽然强化了部分权能,但并未改变以执行法官为中心的执行实施微观权力运行机制,因此,执行体制垂直化改革并非民事执行权配置和监督的必然选择。立足于执行实施权力运行的司法权逻辑,“侦查化”的民事执行权应当通过功能性分权和司法规制实现其“合法性”基础的制度重塑。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08楼 发表于:2024-7-10 12:47
毋爱斌.民事执行查封相对效的体系展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06):108-122.
关键词:处分禁止;个别相对效;除权裁定;债权合同;物权变动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法律规范认可的查封绝对效下,司法解释确立的查封相对效长期面临适用障碍。《民法典》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则为查封相对效的现实适用提供了实体基础,统一登记系统亦为查封相对效提供支持。基于此,2022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正式承认查封相对效。在查封相对效的适用上,对债权人而言,只要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碍执行,其就可以主张该行为对其不生效力,但在程序实现上则要在法院作出除权裁定后始行变价;对查封相对效主观范围的确定则要遵循重复查封与优先主义适用个别相对效。对相对人而言,在区分原理下,其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合同有效;相对人要取得查封财产之物权,则要肯认查封对物权处分的影响只涉及处分禁止,并允许相对人办理物权登记,采取查封公示生效主义,而不适用善意取得。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09楼 发表于:2024-7-11 12:52
唐力.论对“公法人”民事强制执行的限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1):144-151.
关键词:公法人;民事执行;维护公益;规则礼遇
摘要:对政府等公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案件中存在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如果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可能有碍公法人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损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如若不能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会导致私权无法实现,有损司法权威。因而,为平衡私权之实现与公益之维护,对政府等公法人的执行须遵循必要的限度,给予其"规则礼遇"。对公法人财产的执行,以不影响公务推行为限度;对公法人执行程序的适用,应以维护其良好的信用和权威为保障;对公法人执行措施的适用,应考虑其依法行政的特殊主体地位和有序、高效推行公务,履行公务的履职要求,应限制适用间接执行措施。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10楼 发表于:2024-7-11 12:53
刘君博.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4):174-182.
关键词:执行和解;担保条款;执行力;和解债权;执行担保
摘要: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性质不同于执行担保,"担保表示区分说"试图将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解释为执行担保,从而赋予担保条款执行力的思路无法实现。《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规定》第18条赋予担保条款强制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担保人的单方承诺以及执行和解程序提供的低度事前程序保障。担保条款的制度目的在于促进和解债权实现,避免执行和解制度过度复杂化,故应当在准确识别、区分担保方式的基础上,规范解释赋予担保条款强制执行力的实质要件,设置相应的担保实现程序路径,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协调一致。同时,为了防止事前程序保障不足而引起的实质不公以及执行拖延,还宜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事后救济的机会。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11楼 发表于:2024-7-11 13:13
黄忠顺.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深度透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4):169-178.
关键词:执行机构;执行体制;审执分立;司法改革;当事人中心主义
摘要: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初衷在于解决"执行难",但自上而下的改革实践偏向于司法腐败之防治和执行效率之提升,自下而上的改革试点则往往以多元政治利益诉求为驱动力。法院主导的民事执行机构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利益本位色彩,执行当事人在改革中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学者对民事执行机构改革方案的论证应当始终坚持当事人中心主义。民事执行机构改革暂缓试点外分模式具备正当性基础,也符合司法改革的渐进性要求。当前法院主导的深化内分模式改革试点方案均以程序运行者为中心展开,并与现有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紧张关系,应从程序利用者的视角审视相关改革举措,并从解释论上为民事执行机构改革试点扫除制度性障碍。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12楼 发表于:2024-7-12 11:01
张卫平,任重.案外第三人权益程序保障体系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6):132-140.
关键词: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审判监督程序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设置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四种救济途径。由于四种途径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模糊和矛盾,因此引发了权益保护方式或路径的选择困境。为了避免选择困境,实现救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应当对上述方法予以优化配置。执行异议应定位为程序性审查,终局性中止或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有赖于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基于再审制度的兜底性质,撤销之诉应当被优先适用。如果案外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相关程序主张权利,原则上在执行结束后排除撤销之诉和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从立法论视角出发,撤销之诉在我国的确立是针对虚假诉讼的应激举措,只有在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确立既判力制度,才能根本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13楼 发表于:2024-7-12 11:18
肖建国.执行程序修订的价值共识与展望——兼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6):186-197.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法
摘要:《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修订扩大了民事执行的制度容量,强化了对妨害执行、规避执行和逃避执行的打击制裁力度,彰显了立法机关对背德失信行为的不宽容态度,凝聚了社会各界的价值共识。但一些关键性的、事关执行难解决全局的根本制度、程序没有写进草案中,减损了本次修法的价值。而且,采用"补丁式"的修法模式无法撼动因执行程序立法供给不足而造成的执行难困境,制订单行的强制执行法是大势所趋。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14楼 发表于:2024-7-12 11:21
马登科.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比较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4):147-155.
关键词:间接强制执行;种类构成;性质;适用范围;理念
摘要:虽未引起理论界关注,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已在我国探索和实施多时。我国现行间接强制执行种类复杂,整体上为人身限制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复合型;在性质上,既有债务仍存和收缴国库模式,又有充抵债务和损害赔偿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实行所有类型债务执行均予适用的泛化模式。我国此制度可从民事执行实效、保障基本人权、程序控制等方面入手完善。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15楼 发表于:2024-7-13 21:27
齐树洁.执行程序的局部修正与整体改革——兼论司法改革的整体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6):155-161.
关键词: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法律修订;司法改革
摘要:治理"执行难"应有整体思路,需要通盘考虑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与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这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法律的局部修订应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相互协调,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教训,用法律的形式将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同时也为将来进一步的改革提供宏观思路和整体规划,使立法与改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16楼 发表于:2024-7-13 22:03
杨立新.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4,(01):86-89.
摘要:<正> 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编中,没有规定参与分配制度。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司法解释文件,其中用了三个条文规定了我国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对参与分配制度怎样理解和执行,尚不无问题,本文试作探讨。一参与分配,是指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以后,该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向执行法院申请,使债权平均受偿的制度.从民事实体的角度看,如果一个被执行人有数个债权人,则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就是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如果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17楼 发表于:2024-7-13 22:04
叶向东.关于民事执行的几个实践问题之研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3,(06):88-92.
摘要:<正> 一、关于立案执行的问题《人民法院报》1993年5月14日第2版《深圳中院执行庭新举措带来新起色》一文,介绍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基本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则不能立案执行,但认可其保留申请执行的权利”的改革新举措。该文刊出之后,全国不少法院都在纷纷学习和效仿深圳中院执行庭的这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18楼 发表于:2024-7-14 18:57
霍海红.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困境及其破解[J].现代法学,2023,45(01):182-193.
关键词:执行时效;申请执行期限;终本程序;时效中断;执行终结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261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一直被解释为申请执行期间适用的排除规则,并得到《民诉法解释》第515条和第517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则的确认,但其实该解释与2007年后申请执行期间的“时效”转向相冲突。《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将“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执行终结事由之一,虽有否定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意味,但它一方面使得申请执行期间走回“期限”定性的老路,另一方面有苛责权利人之嫌。《民事诉讼法》第261条中“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是对“申请执行权不消灭”的操作性强调,也是对“债权未消灭”的程序性回应,与执行时效无关。终本程序的执行时效后果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95条“时效中断”规则,产生“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效果。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19楼 发表于:2024-7-14 21:27
马登科.审执分离运行机制论[J].现代法学,2019,41(04):168-180.
关键词:审执分离;权能构造;执行难;执行乱;阶段重点
摘要:相较行政权或司法权的性质视角,执行功能视角更能准确定位执行权。执行权的功能由执行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执行救济裁判五部分组成。执行程序启动权、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能够"外分"的只有执行查控权和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症结对应在执行查控权、执行标的变价交付权上,可分别通过建立信息化的执行查控系统、法院自主网络司法拍卖加以解决。该两项权能配置缺陷弥补后,审执分离的配置重心将转移到执行程序启动权、查控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执行救济裁判权的建设上,完善执行标的实体权益判断权为审执分离方案的远期建设核心。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20楼 发表于:2024-7-14 21:28
霍海红.执行时效性质的过去、现在与未来[J].现代法学,2019,41(02):164-176.
关键词:执行时效;诉讼时效;性质;民事诉讼法;民法典
摘要: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与1991年《民事诉讼法》之诉讼期限定性,到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时效之路"开端",再到2015年《民诉法解释》出台时时效之路"完成",我国执行时效制度终于脱胎换骨。但与此同时,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趋同化也导致执行时效独特性和独立性的危机。本文建议取消执行时效概念,对于常规规则,以"判决确认之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在民法典诉讼时效部分作出规定,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统一化"。当然,这并不影响《民事诉讼法》对极特殊规则作出规定。
 
 

回复帖子

内容:
用户名: 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验证码:
(快捷键:Ctrl+Enter)
 

本帖信息

点击数:4100 回复数:121
评论数: ?
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后回复:啊啊是谁都对
最后回复时间:2024-7-16 11:53
 
©2010-2025 Purasbar Ver2.0
除非另有声明,本站采用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许可协议进行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