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167篇帖子。 字體大小:較小 - 100% (默認)▼  內容轉換:不轉換▼
 
點擊 回復
4526 166
【资料库】2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1樓 發表于:2024-7-2 23:15
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J].比较法研究,2003,(04):29-43.
摘要:“非诉讼纠纷解决”(ADR)是一个源于美国的话语 ,而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却是一个古老而普遍的实在。作者以美国的ADR为论题 ,但又将其置于东西方文化和世界范围的大背景下展开讨论 ,比较分析了当今世界上一些国家非诉讼解决纠纷存在的基础与面对的问题 ,尝试将世界上诸多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方法与思路纳入一个较为现代的、发展变化中的、逐步规范的、或许还是进步的美国模式来评价思考。除了作者试图达到的目的之外 ,这篇文章给我们更深层意义上的启示是 :对许多文化的思考 ,不同的文化虽然有不同的起点 ,但它们的终点或许是一样的 ,而它们在达到其共同或不共同的终点之前 ,差不多必然要有交叉甚至并轨。只不过发生的时间、阶段或程度可能有所差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2樓 發表于:2024-7-2 23:21
季卫东,易平.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入手[J].比较法研究,1999,(Z1):369-377.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3樓 發表于:2024-7-3 21:24
刘晓红.论我国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代化[J].东方法学,2023,(02):162-178.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现代化;多元化纠纷解决;高水平对外开放;仲裁;诉讼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科学化、系统化的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法治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关注民商事纠纷的解决。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与博弈促成了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全球化则加速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变革,与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相呼应。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解纷体系的调整,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应满足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需求。我国应在厘定目标的基础上,通过调配立法与司法资源,完成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顶层设计,以增强诉讼在民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引领力;同时也要继续贯彻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提高仲裁的公信力和发挥调解的聚合力,从而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4樓 發表于:2024-7-3 22:11
黄忠顺.诉讼外调解协议自愿性的司法审查标准[J].东方法学,2017,(03):121-133.
关键词: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司法确认;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摘要: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实践呈现出过分信任调解的浓烈理想主义色彩,对调解协议效力的普遍认可及对当事人挑战调解协议效力的基本抵触导致司法审查的结果过分地偏离实质正义。因而,对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已普遍遵循的所谓"司法不变更原则"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证伪是克服当前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形式化的重要前提。当代中国法院尚未积累足够的经验以确立具体判断标准,从理论上阐释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审查中的自愿性判断标准可以为其提供重要的审查指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5樓 發表于:2024-7-3 22:14
罗慧明.基于“关系紧密群体理论”的金融调解制度研究——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路径选择[J].东方法学,2016,(03):119-126.
关键词:金融调解;关系紧密群体理论;调解主体制度;行业调解效力
摘要:随着金融创新日益活跃,单一的司法救济程序难以满足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冲突多元化的需要,目前"大调解模式"的功能与定位与金融调解的功能与定位不相容。通过梳理当代中国金融调解的实践,借鉴域外经验,基于"关系紧密群体理论"提出:金融调解制度创新的方向是构建"权利交易市场建造者"。行业协会作为连接"关系紧密群体"的中介机构,可以成为"权利交易市场的建造者"。以行业协会为独立的调解主体模式取代目前以法院为主体的诉调对接模式,促成金融调解制度的现代转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6樓 發表于:2024-7-3 22:20
张青.乡村司法的“公正”与“秩序”[J].东方法学,2014,(06):132-141.
关键词:乡村司法;“法治乱象”;个人化的公正;规范法学;法社会学
摘要:从实用主义立场出发,规范法学所谓的"法治乱象",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法庭和法官的徇私枉法,而是由其固有的结构性条件决定的。而且乡村司法实践并非真如形式主义法治论所宣示的那样混乱、无序;相反,在貌似"混乱"的乡村司法背后隐藏着有序与正义的契机。但由于缺乏底线的程序规制,乡村司法的此种"公正"和"秩序"并非一种稳定和普遍的司法产品,而是因案件结构、法官个人因素等的差异而表现出一定的任意性和偶然性,因而是一种"个人化"的公正和秩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7樓 發表于:2024-7-3 23:07
徐鹏.“大调解”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视野[J].东方法学,2014,(02):95-105.
关键词:“大调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司法保障
摘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已经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下,由于宪法不可诉以及行政抽象行为不可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国内法院不能获得完全的司法救济。"大调解"将多种调解方式进行有效的整合,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化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司法机构在法律局限和资源不足方面的缺陷。将"大调解"适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确定优先履行核心义务,发挥灵活的能动司法作用,推动立法完善来增强司法救济。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8樓 發表于:2024-7-3 23:12
王莲峰,张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问题研究[J].东方法学,2011,(01):78-84.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完善建议
摘要:在实现和谐社会,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背景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以及与调解优势的契合,决定了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能够发挥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好的作用,在实践中,调解被广泛地运用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制约了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作用的发挥。因此,要针对司法、行政、民间等不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手段的特点加以完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9樓 發表于:2024-7-3 23:16
尹力.商事案件调解保密规范解析[J].东方法学,2008,(06):72-78.
关键词: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调解参加人;保密义务
摘要:调解作为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典型代表,非公开性是其最基本的程序利益,也是其广泛和成功地运用于商事争议解决的根本原因,而保密规范也因直接关涉调解的此种程序利益而为调解程序所必需。就目前调解立法以及调解机构制定的调解程序规则有关规定来看,调解保密规范主要在三个方面设置了具体规则,即:所有调解参加人都应为调解中披露的信息保守秘密;调解中披露的信息原则上不能在其他程序之中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调解不成功后的其他程序中调解员不能担任相同或相关争议的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以及仲裁员。当然,保密规范的上述要求并非绝对,原则上必须予以遵守,但允许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披露有关调解信息的例外存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0樓 發表于:2024-7-4 07:48
杨凯.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诉非融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J].法学,2023,(10):3-19.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源治理”;“诉非对接”;“诉非融合”
摘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均已迈入数字化发展模式,但二者的公共服务功能供给不足,与当前基层社会治理需求不匹配,亟待从民事“诉非融合”协同创新和底层逻辑重构的双重维度寻求解决之道。在数字化协同创新方面,需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衔接与融合,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程序中的应用;在底层逻辑重构方面,应全方位融合民事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进行“一体化”制度融合,进而全面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提升民事“诉非融合”型“诉源治理”水平和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社会风险,破解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妥善化解难题,促进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诉非融合”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整体提升。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1樓 發表于:2024-7-4 07:52
吴元元.人民调解制度的技艺实践考[J].法学,2022,(09):3-15.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调解技艺实践;社会信任机制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政法战略之一。从国家治理技术现代性变革的视角看,其得以成功运转所依托的调解技艺实践是决定人民调解能否顺利实现预期治理目标和价值追求的实践理性之维。调解技艺实践附着于年龄、阅历、符号资本等特定要素构筑相应的社会信任机制,进而借助“地方性知识”、法律能动主义、修辞策略等解纷技艺的展开,有机整合情、理、法,充分落实实质理性,有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在新时代,与城市化、工商化、陌生化的社会转型进程相适应,人民调解制度的技艺实践出现了法治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变迁与创新。调解技艺实践考所揭示的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逻辑,是对这一作为“东方经验”典型代表的解纷之道的实践理性意涵之解读,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基层治理机制的创新和国家治理技术的优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2樓 發表于:2024-7-4 07:55
杨凯.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构[J].法学,2022,(02):3-20.
关键词:共同富裕;公共法律服务;地方立法例;多元化规范体系建构
摘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满足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为实现共同富裕发展目标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地方立法例中,均集中体现出对公共法律服务基本概念和调整范围的反思与分歧,为此亟待厘清公共法律服务应然规范构造理论,这是未来形成公共法律服务全国统一立法的法学理论基础。公共法律服务专门立法在整个公共法律服务规范体系中具有纲领性地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改革实践不仅具备基本服务与非基本服务二元结构架构特征,而且越来越多地呈现出多元和多维架构的本质特征。现有二元规范构造理论已经不能全面解释和解构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践发展的全样本和多维度、多元化样态,只有建构多元化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规范体系才能根本解决现有公共法律服务地方立法例实践及理论研究中出现的关于基本概念、规范类型、规范属性、调整方式、权利属性等诸多基本争议,从而确定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义务主体、事项范围、模式与程序、标准与评价指标、监督管理等主要体系建构的基本规范要素,进而归纳整合公共法律服务立法规范构造的本质特征,为将来形成区域协同一体化立法或全国统一立法提供立法规范要素的基本构造理论支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3樓 發表于:2024-7-5 22:41
张波.论调解与法治的排斥与兼容[J].法学,2012,(12):55-61.
关键词:调解;法治;排斥;兼容
摘要:调解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走向深受治国基本方略的影响。传统调解服务于人治的治国方略,与法治相排斥。现代调解建立在法治主义之上,服务于法治的治国方略,与法治相兼容。当代中国调解一直趋向法治化,立法者在做调解与法治兼容制度上的努力,司法者在做调解与法治兼容方式上的探索。当代中国是一个具有德治传统的新兴法治国家,一方面,德治调解理念仍然盛行;另一方面,不与法治完全兼容的调解制度仍然存在。实现调解与法治的兼容,一是需用法治调解理念更替德治调解理念;二是以现有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和完善为契机,用法院和解制度取代法院调解制度,促成中国调解的现代转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4樓 發表于:2024-7-5 22:43
范电勤.“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宪法审视[J].法学,2012,(08):96-103.
关键词:调解优先;司法调解;人民法院;宪法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确立为我国民事审判的工作原则,学者们对此发表了诸多见解。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既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将使审判权的运行偏离宪法的规定,从而破坏国家权力的分工,这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实际上,在宪法的视野中,"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只能定位为工作指导意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5樓 發表于:2024-7-5 22:47
李浩.当下法院调解中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调解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研究[J].法学,2012,(01):139-148.
关键词:调解案件;强制执行;正确调解观;调执衔接
摘要: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大量进入强制执行是近年来法院调解中出现的新动向。调解案件进入执行比例畸高违反了调解的规律,颠覆了调解的比较优势,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削弱了调解本应具有的"案结事了"的功能。调解案件大量进入执行程序有着复杂的原因,主要原因在法院方面。树立正确的调解观,理性地对待调解结案率,建立调解与执行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是从理念和技术上防范和减少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的有效对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6樓 發表于:2024-7-5 22:47
赵钢.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辨析及其程序保障[J].法学,2011,(12):74-79.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合同性质;法律约束力
摘要:《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定位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相比,两者并无实质性的区别。立法的这一规定及对司法确认程序的确立,既充分体现了国家希望最大程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来化解基层社会的矛盾与纠纷,同时又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查与确认权,从而体现并落实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具有相当的现实合理性。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与调解实效的发挥,尚需相关配套制度的统筹安排与一体跟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7樓 發表于:2024-7-5 22:52
洪冬英.律师调解功能的新拓展——以律师主导民事调解服务为背景[J].法学,2011,(02):109-117.
关键词:律师调解;现代调解制度;权威;信任;正义
摘要:调解是中国传统的解决纠纷方式,在构建大调解格局和进行现代转型过程中,由司法局监督指导的"律师调解中心"引起了学者的关注。律师的社会责任和现代调解制度是发展律师调解的现实基础,律师调解是律师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国家法治化的方式,而现代调解制度的构建又需要律师调解的充实。律师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服务立场不是律师调解的障碍,反而成为律师调解特有优势,律师调解的优势在于专业的权威性、职业伦理的信任度、社会效应的正义感,律师调解的途径有委托调解、参与调解和主持调解,无论何种调解,均体现了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替代的法律职业者的功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8樓 發表于:2024-7-5 22:53
武飞.调解中的法官修辞[J].法学,2010,(10):48-54.
关键词:司法调解;修辞;共识;听众
摘要:从修辞学的角度来说,司法案件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充满了或然性,这种或然性的存在为修辞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司法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修辞方法说服当事人的过程。站在修辞主体的立场上,说服的有效性依赖于法官的个体性因素、法官对作为修辞出发点的共识的选择以及采用的修辞方法是否恰当,这些为修辞提供了技术性支持,也是提高修辞效果的途径和契机。法官修辞的运用可以提升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帮助法官更好地解决纠纷,但也可能削弱司法权威。法官修辞只是帮助法官适用法律的一种有效形式,不能替代法律成为影响司法过程的核心要素。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9樓 發表于:2024-7-6 17:04
赵钢.法院调解结案率须当慎定[J].法学,2008,(03):39-41.
关键词:法院调解;结案率;弊端;慎定
摘要:法院调解制度乃系建立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及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基础之上,契合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和为贵"理念。不少地方的法院并没有能够正确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的精神实质,故而显有失当地把诉讼调解推崇到了无以复加的高度,将其确定为各级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在审判工作中人为地事先确定调解结案率的做法并非今日之"创新",而是早已有之。人为地事先确定调解结案率,乃是脱离实际的主观唯心主义的突出表现,并极易导致法官违背当事人意愿而强迫调解或违法调解。这样的调解过程与调解结果往往埋下了"战端再起"的种种隐患,故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当前意义上的法院调解结案率须当慎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0樓 發表于:2024-7-6 17:06
胡震.清代京控中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和官方的结案技术——以光绪朝为例的一个分析[J].法学,2008,(01):122-131.
关键词:京控;诉讼策略;结案技术;纠纷解决模式
摘要:在清代诉讼中,当事人常以胜诉为目的,用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在总结京控中当事人常用的冤的形象塑造、诬告、越诉、缠讼及过激行为等五种诉讼策略的基础上,发现受传统和谐司法观念以及司法制度的影响,清代裁判并不如现代确定案情,依法定罪那样,而是采取实用主义的司法态度,以纠纷解决为案件处理目的。延至当今,诉讼策略及纠纷解决型的司法模式仍然对当代中国影响较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1樓 發表于:2024-7-6 17:09
张卫平.诉讼调解:时下势态的分析与思考[J].法学,2007,(05):18-27.
关键词:诉讼调解;调解结案率;强化调解;审判方式
摘要:从我国时下的诉讼调解势态来看,我国的诉讼调解已经呈现出一种强势作为,“着重调解”再次成为一种司法政策导向。这种态势出现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司法政策对政治形势的简单对应和“过度反应”。这种导向影响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调解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实施,这种以抽象的政治要求取代个案具体情形的处理方式,在很大的程度上偏离了诉讼调解的正确定位和运行轨道,对我国法治的发展和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因此,应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诉讼调解,使诉讼调解回归应有的定位。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2樓 發表于:2024-7-6 20:17
许少波.论诉讼调解瑕疵之救济[J].法学,2007,(04):101-111.
关键词:诉讼调解;调解瑕疵;瑕疵救济;救济程序
摘要:对诉讼调解瑕疵救济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现正当权利,也是为了追求公正和正义。国内外学者在论及诉讼调解之瑕疵救济时多从诉讼调解的性质推演瑕疵救济的依据和必要性,但调解性质的抽象性决定了只有从诉讼调解的内在结构和功能上才能更富有实效性地论证诉讼调解瑕疵救济的正当性。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讼调解虽被认为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但基于诉讼调解的内在结构和功能,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瑕疵均应作为调解瑕疵救济的“理由”。从国外学理和实务的主流看,采用继续审判程序对调解瑕疵予以救济与诉讼调解这一审理对象比较一致,但选择再审程序对调解瑕疵予以救济却与中国本土的特定语境更为契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3樓 發表于:2024-7-6 20:20
洪浩.非讼方式: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J].法学,2006,(11):135-142.
关键词:非讼方式;农村;民事纠纷;主要途径
摘要:非讼方式作为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与诉讼方式并行不悖。其在解决纠纷中有着低成本、高效率、全面性、易执行的特点;这与转型期我国农村民事纠纷的性质与特点具有契合性。在我国推行和谐社会建设的背景下,以非讼方式推进农村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正当性,非讼方式应成为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同时,非讼方式的有效运作需要与国家司法权协调互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4樓 發表于:2024-7-6 20:22
陈锋.从伦理衡平到法律衡平——我国衡平司法传统的意义、困境与出路[J].法学,2006,(08):12-21.
关键词:伦理衡平;法律衡平;司法传统;现代法治
摘要:我国法官对纠纷解决有着一种独特的认知模式,即把纠纷解决、维护社会秩序和谐视为司法的第一要务,甚至为此违背法律依伦理道德进行个案衡平。这种伦理衡平的传统产生于我国古代,因其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而成为建构和维系我国古代和谐社会的基本因素。但由于伦理衡平过于主观恣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普遍性和稳定性,从而背离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应当借鉴西方国家法律衡平司法传统的经验,从衡平理念、职业法官、司法方法、制约机制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逐步实现我国衡平司法传统从伦理衡平到法律衡平的跨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5樓 發表于:2024-7-6 20:38
韩波.人民调解:后诉讼时代的回归[J].法学,2002,(12):45-48.
关键词: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和解;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民事诉讼
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独有的一项调处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本刊组织了一组笔谈,以飨读者。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6樓 發表于:2024-7-6 20:38
张卫平.人民调解:完善与发展的路径[J].法学,2002,(12):48-50.
关键词: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和解;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民事诉讼
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独有的一项调处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本刊组织了一组笔谈,以飨读者。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7樓 發表于:2024-7-6 20:39
石也.调解协议应引入胁迫救济机制[J].法学,2002,(12):50-52+58.
关键词: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和解;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民事诉讼
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独有的一项调处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本刊组织了一组笔谈,以飨读者。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8樓 發表于:2024-7-6 21:01
齐树洁.台湾法院调解制度评析[J].法学,1994,(08):46-48.
摘要:<正> 台湾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相当重视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司法院”1980年发布的《民事诉讼须知》第15条称:“讼争终凶,古有明训。凡诉讼者,动辄经年累月,不但荒时废业,且耗费金钱,纵幸而获胜,亦往往得不偿失。若其败诉,所受损失更为重大,故于未起诉之先,如有调解之可能,宜先行调解,即令调解不成而至于起诉,在诉讼进行中,如有可以协商之机会,亦须尽力和解。”上述见解实际上表明了台湾法院调解制度的立法意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9樓 發表于:2024-7-6 21:01
刘荣康,周建民.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探析[J].法学,1993,(06):
摘要:<正> 起源于深圳市中级法院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其诉讼的简便、快捷、高效,蜚声于海内外。目前全国各地已有越来越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建立了“中心”,并取得了良好效果,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总的来说是好的。但各地“中心”的机构形式、操作方式不尽相同,人们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看法和议论也不一致。为此,本文试就当前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0樓 發表于:2024-7-6 21:03
郑齐祥,吴彤章,陈国华.“着重调解”的提法应予修改——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再探讨[J].法学,1990,(02):
摘要:<正> 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已有四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其起源于抗日民主根据地的人民司法制度,即“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民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诉讼调解制度也进一步得到了发展,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总结和发展三十年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民诉法试行七年来,调解作为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方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一、符合“和为贵”、“让为贤”的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准则的要求,达成的协议容易被群众接受。
 

回復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快捷鍵:Ctrl+Enter)
 

本帖信息

點擊數:4526 回複數:166
評論數: ?
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7-16 12:17
 
©2010-2025 Purasbar Ver2.0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