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454篇帖子。 字體大小:較小 - 100% (默認)▼  內容轉換:不轉換▼
 
點擊 回復
30902 453
【资料库】3.民事司法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2樓 發表于:2024-7-16 12:57
姚莉.比较与启示:中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与优化[J].现代法学,2015,37(04):31-40.
关键词:法官遴选;两大法系;遴选模式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建设目标。各试点法院纷纷依据改革的顶层设计制定法官遴选方案。然而,一些法院在改革过程中却忽略了法官遴选的一般规律,同时也面临着法院内部强大的压力甚至阻力。两大法系的经验表明,司法传统和诉讼价值对法官资格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中立权威的专门机构在遴选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官培训已经成为主要的考核指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法官遴选制度改革势必要根据其一般规律、法官职能以及法官员额制等相关的司法改革措施,在面临的困境中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3樓 發表于:2024-7-16 12:57
刘启川.诉讼外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构造及其路向——以原平县交警与华阴市法院“执法碰撞”为例的展开[J].现代法学,2015,37(02):182-193.
关键词:交通警察权;行政权;司法权;宪法构造;诉讼外
摘要:现行法律规范并未为诉讼外化解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碰撞"提供直接的制度支撑。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宪法缺乏对处理诉讼外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的顶层设计,并且已有条款关涉的"伏势"制约机理,存在嵌入新场域的难度。经深入分析发现:当前权力的宪法构造具有历史局限性,与当下法治的现状并不契合,而且,当下我国已经具备构造诉讼外权力关系的基础与条件。因此,应当将诉讼外两者之间的关系纳入宪法关怀的视野,并应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精神加以指引。基于此,进一步探究诉讼外行政权尊重司法权的限度,并提出通过架构诉讼外导向性机制,以确保诉讼外两种权能运转良态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4樓 發表于:2024-7-16 13:06
张文显.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之间的中国司法——诉讼社会的中国法院[J].现代法学,2014,36(01):3-8.
关键词:中国司法;诉讼社会;现代性;后现代性
摘要:诉讼社会是社会转型和法治现代化的必经阶段,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快速融入全球化,中国已经进入诉讼社会。诉讼社会具有彰显公民理性和社会文明,彰显现代司法价值和公信,彰显法律与司法的公正性与确定性等现代性与后现代性表征。在当下中国,诉讼社会在表征法律与社会现代性的同时,也存在司法机制扭曲、司法尊严和权威严重削弱、司法地方化倾向加剧、司法行政化日益严重、司法公信力缺失等现代性问题。随着中国司法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推进,这些问题必将在司法现代化历史进程中得到消解。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55樓 發表于:2024-7-16 13:06
鲁篱,凌潇.论法院的非司法化社会治理[J].现代法学,2014,36(01):30-43.
关键词:非司法化社会治理;法院系统;治理术;二律背反
摘要:我国法院系统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具有鲜明的非司法化特征,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退隐式治理、错位治理与跨界治理三种类型。对于这一现象的成因,可以从治理技术、治理主体以及治理的历史进程三个方面展开。当前各类型非司法化治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司法化治理负功能的回应与矫正,此外尚有法院系统主动提升司法权地位、提高司法效率的用心。但是,法院参与非司法化的社会治理存在较大风险,在信息、工具以及绩效等方面呈现出利弊互现的二律背反,亟须研究相关的优化方案。
 

回復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快捷鍵:Ctrl+Enter)
 

本帖信息

點擊數:30902 回複數:453
評論數: ?
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7-16 13:06
 
©2010-2025 Purasbar Ver2.0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