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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2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刘坤轮.修辞、隐科层与软暴力:人民调解个案解纷策略分析[J].法商研究,2020,37(04):101-113.
关键词:人民调解;解纷策略;修辞;隐科层;软暴力
摘要:作为一种解纷机制,人民调解如何在微观层面切入具体纠纷,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的民间纠纷个案提供了分析人民调解微观运作的具体场景,从"过程-事件"的分析框架出发,可以将人民调解介入个案的策略划分为修辞、隐科层和软暴力的三维解纷维度。修辞维度中所具体运用的移情策略、说理策略和论法策略,隐科层维度中的专业化或准职业化策略、合法性策略、公正策略和权威策略,软暴力维度中的符号性策略、剧场化策略和认同策略,构成人民调解个案解纷的整体策略,从中可以看出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运作逻辑。在这个过程中,人民调解制度的根本属性和制度价值得以彰显,其所具有的非职业化和准职业化、易接近性与公正性、主体性或参与性以及共识性的制度特征,显在或隐在地贯穿于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之中,以切入微观个案的策略逻辑,凸显出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社会纠纷解决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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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浩.论中国调解法律规制模式的转型[J].法商研究,2018,35(03):115-125.
关键词:调解;语境;法律规制;二元结构;纠纷解决
摘要:调解法律规制一直以来都面临着一个两难局面,即在鼓励调解的多元属性使其能够更为灵活、自由地适应各种纠纷情景的同时,又能够使调解之品质获得基本保障。这一两难问题的解决需要中国调解法律规制基本思路的整体转型,从建立在忽略调解的语境性特征而将中国的调解实践视为一个统一的同质化整体的基础上的一元化规制结构,走向兼顾质量与灵活两种价值并在立法上区分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对规制内容进行划分的二元化规制结构,给调解法制注入新的内涵。调解法律规制的二元化结构不仅能有效解决上述难题,而且也折射出中国法研究在方法论意义上从"国家法范式"向"区域法范式"过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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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力.诉讼调解合意诱导机制研究[J].法商研究,2016,33(04):121-130.
关键词:调审合一;调审分立;诉讼调解;调解合意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采调解优于审判的程序设计,"以调解为主"、"着重调解"、"先行调解"等调解政策更强化了调解的优越地位。然而,以处分权为本质的诉讼调解,强化调解的相关政策对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并达成调解合意并不具有意义。"调审合一"程序不仅无助于促进调解合意的生成,反而会导致调解"诉讼化"的倾向,同时也弱化了相关调解合意生成机制的作用。基于调解法理与审判法理之差异,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应适当分立,并建立促进当事人调解合意生成的诱导机制,以利益诱导、制度安排和程序保障等促使当事人理性选择调解程序并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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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平.为什么调解优先——以纠纷解决的思维模式为视角[J].法商研究,2014,31(04):118-126.
关键词:裁决;调解;切片性思维;整体性思维;调解优先;纠纷解决
摘要:作为民事纠纷第三方解决的两种基本方式,裁决与调解关系的处理关涉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个系统。以纠纷解决的思维模式为视角,可以发现裁决主要以"法条主义"为指南,采取"切片性思维";调解主要以"合意主义"为指南,采取"整体性思维",二者对于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各有其功能上的优势与欠缺,应各得其位,相互弥补。但在法治背景下,调解的"整体性思维"较之于裁决的"切片性思维"更能实现法律实施和纠纷解决的公正性、合理性、和谐性和经济性,因此在诉讼内外的整个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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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德国的调解观念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4,31(02):151-160.
关键词:调解观念;纠纷解决;自负其责;程序公正
摘要:我国目前对调解的研究偏重于制度建构与经验实证这两个层面,缺乏对调解观念的体系化研究。德国调解的实践兴起的时间虽然比较晚,但是其观念却具有普遍性意义。调解被认为是一种以沟通为基础并借助调解人的帮助和公正的程序来自负其责地获得纠纷解决方案的办法,它以人的尊严和程序公正为价值基础。调解人保持中立姿态,运用倾听、传达、沟通和磋商的技巧以及专门的知识来解决纠纷。完整的调解包括五个基本阶段以及一个起始阶段和一个执行阶段,并有其目标与界限。德国的调解观念在调解的原则、程序、界限以及调解人的素养培育等方面对我们颇具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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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良.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实效化[J].法商研究,2013,30(04):59-65.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实效;基层纠纷;基层治理
摘要:人民调解解决纠纷、促进基层治理的制度功能发挥全赖于其制度实效的获取状况。人民调解制度法律渊源位阶上位化的漫长历程可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制定而暂告一段落,但其内容细则化的工作必须尽快展开。人民调解员遴选条件的"就低不就高"可促使人民调解制度获得可观的实际效果。为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解决纠纷的能力,人民调解员的常规业务培训应该在适度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注意克服流于形式的弊病。将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列入一般性财政补助的范围并辅之以可有效防止资金滥用的良好机制,方可实现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国家责任的长效化。为避免人民调解司法化的倾向,司法确认程序应该作为通过人民调解化解民事纠纷过程中非常态性的程序,力争不予适用或减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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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案多人少”的应对之道:清代、民国与当代的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2013,30(03):147-154.
关键词:案多人少;制度资源;话语资源;调解
摘要:尽管"案多人少"的问题近年来才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但实际上,"案多人少"并非当代中国的司法才开始出现的新问题。无论是在清代还是在民国时期,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都曾面临着"案多人少"的严峻考验。民国以来,官方不再像清代那样主要依靠刻意限制民众提起诉讼时可供使用的"制度资源"来打压其诉讼需求,而是将增加新式法院数量和扩充专业法官队伍作为努力的主要方向。在这个过程中,对有关"调解"的话语资源的有意利用尤其值得我们注意。当代中国若要务实有效地应对"案多人少"的问题,并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大量扩充法官编制和增加法官人数,而是需要对现有的制度资源进行重组优化,以及妥善地利用包括"调解"在内的各种话语资源来弥补可供利用的现有制度资源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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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潇.孔子“无讼”思想的变异及其原因分析——兼论对我国当前司法调解的启示[J].法商研究,2013,30(01):152-160.
关键词:孔子;无讼;司法调解
摘要:孔子"无讼"思想的本意在于:重视诉讼,公正地审判案件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无讼的根本途径在于执政者的仁政及其自身的道德表率。汉唐以来,孔子"无讼"思想发生了变异,被曲解成执政者对民众进行教化劝谕和限制诉权的"息讼"、"压讼"的理论依据。发生这种变异的主要原因在于后世儒家对君权的极度拔高、"重义轻利观"的极端发展以及封建专制统治维稳的现实需要。重新审视孔子"无讼"思想的本意以及后世对其曲解误用带来的消极影响,对于帮助我们解决我国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过度强调司法调解所引发的问题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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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陈俊.清代简约型司法体制下的“健讼”问题研究——从财政制约的角度切入[J].法商研究,2012,29(02):154-160.
关键词:健讼;清代司法;简约型司法体制;理讼能力;财政制约
摘要:由于受治理理念和财政因素等的制约,清代官方始终没有通过增设包括州、县官在内的常规官僚方式来积极应对当时主要由于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和人口渐繁而不断扩大的民间词讼规模。在这种简约型司法体制之下,一旦词讼规模超过官府理讼能力所能应对的范围,就会被纳入"健讼"之类的主观评价话语而予以谴责。因此,清代所谓的"健讼"之论,既是对官府理讼能力与民间诉讼需要之间张力不断拉大这一现实的话语体现,也是当时的司法体制在"制度资源"逐渐无法有效应对社会情势变迁之时用来弥补其正当性的一种"话语资源"。清代简约型司法体制下的种种微妙关联对于我们思考当代的司法状况不乏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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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佳慧.“大调解”的运作模式与适用边界[J].法商研究,2011,28(01):19-27.
关键词:“大调解”;中立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作为当代中国调解新模式的"大调解",包括党政驱动、司法能动、多方联动、法院主导和关系协调五大要素,其功能既在于预防和解决纠纷,更在于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稳定。然而,基于纠纷解决理论的内在逻辑,由政府主导的、缺少中立第三方的"第二方纠纷解决机制"解决不了双方力量悬殊的官民纠纷。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解决缺失中立第三方的问题,并切断官民纠纷之源,"大调解"才能真正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达成制度倡导者所希望的"案结事了"、"三效合一"的实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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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若枝.30年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及其启示——基于广东省某县与福建省厦门市五显镇实践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0,27(02):83-92.
关键词: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一元化;多元化;中国因素;家事因素;家事法
摘要:30年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着重调解"的以司法为最终裁决的、"齐抓共管"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协作的模式,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事司法改革、弱化法庭调解以及行政调处和民间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司法一元化及正规化的模式,再到近期衔接诉与非诉解决方式、重建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模式的两次变革。在这两次变革中,前者表现为对"中国"与"家事"因素的背离;后者有创新成分,但更大程度上是对传统资源的利用与恢复,是对"中国"与"家事"因素的回归。究其根源,前者很大程度上源于形式主义的法律理论,其在实践中的碰壁,促使人们再次重视基于中国本土经验的实践理性。这一教训和经验,不仅给全国范围内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乃至其他类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建带来了有益的启示,同时也为纠正当前中国家事实体法片面"回归民法"、脱离实际的形式主义思维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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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委托调解若干问题研究——对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初步考察[J].法商研究,2008,(01):133-140.
关键词:民事诉讼;委托调解;协助调解
摘要:委托调解是我国法院为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创设的一种新的调解方式。委托调解的性质应当依法院介入调解活动的程度而定;委托调解的范围一般宜限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委托调解应当遵循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及时原则和保密原则。为了规范委托调解的实施,实行委托调解的法院还需要制订有关委托调解的程序规则。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作为委托调解的常规方式应当积极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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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武生.论我国大调解机制的构建——兼析大调解与ADR的关系[J].法商研究,2007,(06):111-115.
关键词:大调解机制;资源整合;ADR;司法ADR
摘要:近年来,为适应解决我国转型期社会纠纷的需要,全国许多地方都在大调解机制的建设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尽管大调解工作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其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现实的制约。目前,我国大调解机制构建的价值取向和应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建立专门的大调解领导协调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整合相关机构和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此外,还要正确看待和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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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关于制定《社会调解法》的思考[J].法商研究,2007,(01):59-64.
关键词:社会调解法;调解机构;调解程序;调解协议
摘要:制定专门的《社会调解法》,既可以满足纠纷日益多元化的需要,也可以发挥社会调解自身的优势并弥补现行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缺陷。《社会调解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指导,立法前导、社会引导,自愿合法,合理收费、有限竞争四个方面。《社会调解法》应该明确规定调解机构的设置、适用范围、管辖和收费、调解人的遴选、基本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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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度文.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06):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过程中,主要采用以诉讼调解方式为基点的“调审结合”方式,并由此形成了被有些学者称之为“调解主导型”的审判模式。这种审判模式与“判决主导型”相对应,其特征可以概括为:尽管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存在着法官用判决这一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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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勋.关于调解制度的思考[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06):
摘要:关于调解制度的思考王建勋有社会便有纠纷,有纠纷便要解决。在人类社会早期,解决纠纷往往依靠的是决定于人们力量对比的私力救济。随着公共机构的出现与强大,私力救济逐渐被以法庭、警察、监狱等为表征之公力救济所取代(但私力救济仍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被允许在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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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诉源治理的机制和原理[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1):49-63.
关键词:诉源治理;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党政体制;党支持司法
摘要:“诉讼爆炸”现象发生后,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诉源治理”的理念被提出并成为司法政策。基层法院参与诉源治理,主要通过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不同调解方式的衔接联动机制、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司法建议等一系列制度机制来保障。在矛盾纠纷的不同阶段,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角色预设有所不同。然而,诉源治理面临一些实践困难:基层法院敦促其他机构协同配合的效果不佳,其他机构在法院主导下化解纠纷的主动性不够。“诉源治理”的成功典型,是“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及“‘一码解纠纷’在线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其本质是在政法委的推动下,创生新的组织平台,并在新平台上聚合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资源。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不是法院,而是党委、政府。这种党政主导的诉源治理模式,发挥了党政体制的优势,生动鲜明地体现了党法关系原理。诉源治理工作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法院参与并从中受益,这充分彰显了“党支持司法”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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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勇.“诉访分离”司法政策的表达与实践[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4):166-176.
关键词:涉诉信访;司法政策;诉访分离;诉权保障;综合治理
摘要:涉诉信访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社会矛盾表现形式。法院在涉诉信访中从中立者、裁判者的角色转化为参与对抗的一方,出现角色混同,加大了信访治理难度。涉诉信访的生成源于社会基础、传统文化、社会心理、制度基础等诸多因素。涉诉信访客观上能实现个案正义、补充正式司法救济、完善司法工作;但也可能冲击司法权威,影响司法职能的实现。涉诉信访司法政策的核心是诉访分离,让信访的归信访、司法的归司法。为实现"诉访分离"政策目标,需通过保障诉权、综合治理等多种制度构建加以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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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莲.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与审理范围之厘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3):191-201.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审理对象;处分权原则;抗辩
摘要:对当事人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和审理范围的确定,实践中的做法不一。究其原因,乃相关法律规范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未予明确规定,学理上亦未形成通说观点所致。明确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的起诉对象和审理范围,相关立法应明确人民调解协议之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具体规定当事人任意反悔人民调解协议应承担与违反民事合同一样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官在确定因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的审理对象时,应结合人民调解协议乃解决纠纷过程中所生概念之本质,遵循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法院审理范围的基本法理。除此之外,法官还应适时回应被告的妨诉抗辩,对任意反悔人民调解协议之当事人予以法律制裁,以彰显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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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健.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法院调解社会化的解释框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4):66-72.
关键词:判断型司法—合意型司法;对抗型司法—协作型司法;封闭型司法—开放型司法;介入型司法—自治型司法
摘要:纠纷解决合作主义,即纠纷解决机制以力量整合的面目出现,强调不同力量的参与、协作;其中,国家治权与社会自治的比重因纠纷解决机制不同而有别。在法院调解社会化视阈中,司法正经历着从"判断型司法"迈向"合意型司法",从"对抗型司法"走向"协作型司法",从"封闭型司法"转向"开放型司法",以及从"介入型司法"趋向"自治型司法"。纠纷解决合作主义所具有的理论包容力,亦可用以考察法院调解社会化之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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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莲.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关系的再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6):142-152.
关键词:法院调解;调审分离;调审结合;调解理念
摘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模式遭到学者的质疑和追问。"调审分离"作为有力学说旋即成为司法改革处理调审关系的理论依据。但是,尚未明确讨论语境的调审分离论,在制度层面自相矛盾,理论论证上概念不清、内涵不明,而且其选择的改革路径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调审结合不仅在制度上契合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预期,而且在实践中畅通了当事人追求实质正义的渠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规律性。鉴于司法裁判是化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不能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刻意实行调审分离,而应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之原则。在调审结合模式下理顺调审关系的重要举措是,重塑调解的理念,增强法官的判案技能,强化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确保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达成上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并强化检察机关对法院调解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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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乐.非制度化因素对法院就地化解纠纷的影响及其意涵——内在视角的考察[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5):93-105.
关键词:就地化解纠纷;非制度化因素;制度角色;制度优势;司法改革
摘要:法院能否顺利就地化解纠纷,从影响因素的类型上看,既受制于纠纷的性质与形态,也受当事人诉讼行为及其策略的掣肘,还被来自法院、法官自身的现实考量所牵绊;就影响因素的内在构成而言,则不仅包括非制度化的事实信息,也包括非制度化的行为动机,还包括非制度化的利益考量与行动机制。实践中,正是由于这些非制度化因素的复合化存在,造成法院难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来推进纠纷的就地化解。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的纠纷通过法院都能够就地化解,并非所有的问题通过法治化或制度化的方式都能够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就不仅要强化法治化的、以司法为主导的纠纷化解方式,也要允许非法治化的甚至非制度化、非机制化的方式存在于合理的空间并允许其在可控的范围内发挥纠纷化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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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飞.人工智能在纠纷解决领域的应用与发展[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1):49-60.
关键词:人工智能;纠纷解决;算法决策;技术模型;治理体系
摘要: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司法领域产生的巨大影响,已经在法律信息检索、文本自动化生成、裁判预测方面取得了很大发展,并不断有新的技术在试图达成"算法裁判"的终极目标。人工智能在纠纷解决领域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作用,在诉讼领域的立案、分案、庭审、裁判、执行阶段都有深度应用;在非诉纠纷解决领域也通过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实现智能化目标。但是,也同样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困难。目前,人工智能在比较分析任务中作用较为明显,在认知推理任务方面尚未达到突破性进展。所以,必须规划设计人工智能的识别模型、定义模型、链接/关系模型、输出模型等模型,构建"人工智能+纠纷解决机制"架构,运用"对话+推理"的认知识别方法,才能真正建立起"互联网+"时代的智能化、全方位的纠纷解决体系,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提供大数据分析和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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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慰星.法院调解悖论及其化解——一种历时性大数据的分析进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2):123-130.
关键词:法院调解;波斯纳和解定理;大数据;拟合分析
摘要:法院调解作为一项应对诉讼爆炸与化解矛盾的基层司法政策,在实践中出现了法院片面追求高调解率且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率高的双高问题。按照波斯纳和解定理的经济学解释,"双高"源于法院促进调解合意与实现技术间存在的手段与目的悖论。其具体表现为:在解纷场景外部,采用提高诉讼费率来激励调解的方法,与"接近司法"诉权保障目标发生冲突;在解纷场景内部,法官在调解率绩效考核压力下采用强制调解技术,与保障当事人和解报价合意自由相抵牾。基于逾76万法院调解大数据进行的建模和拟合分析结果,化解法院调解悖论的司法改革路线,主要应落脚于将证据充分性纳入调解案件分流识别指标,并在调解时强化两造真实促进义务和法官释明义务,同时引入分阶段调解技术。而相关的法官调解绩效考核内容则应修正为针对"适宜调解"案件的调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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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杏飞.调解检察监督若干争议问题之再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1):159-169.
关键词:诉讼调解;调解书;检察监督;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权益
摘要: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即在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察建议。这一规定就能否对调解进行检察监督作出了明确的回答,终结了"能否监督"的争议,但"如何监督"尚未解决,学理上对这一规定存在多种解读,实务中法院与检察院的观点与做法也时有抵牾。在梳理调解检察监督的法检冲突、学理争议的基础上,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为基点,围绕调解检察监督的对象是调解还是调解书,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两益"还是所有合法权益,以及调解检察监督的案件范围等重大争议问题,从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视角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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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程琳,齐海滨.中国调解研究新范式——以政治治理论为基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6):3-12.
关键词:纠纷当事人行为模式;中国调解;政治治理论
摘要:调解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之一,无论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发挥着重要的治理功能。当下学界调解研究的三种范式——文化功能论、程序技术论与权力治理论,在不同的知识谱系和学科背景下对中国调解实践具有相当的解释力。然而,以上三种研究范式在研究对象上对行政调解(治安调解)的忽视,在研究内容上对调解异化的忽视,在类型划分上对纠纷当事人的忽视,导致当下学界研究与调解实践严重脱节。"政治治理论"以纠纷当事人行为模式为标准对调解进行重新分类,并以此尝试对学界调解研究进行范式更新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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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刘加良.委托调解的制度要素[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4):182-192.
关键词:委托调解;主体要素;客体要素;程序要素
摘要:委托调解的正当性和制度功能已为司法政策和国家治理政策所肯定。委托调解的实效发挥有赖于其制度要素的合理改进与持续完善。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可适用的审理程序决定着其是否有权进行委托调解。委托调解人应保持组织型和个人型并存的格局,可依次采用共同选定、商请法院确定和法院依职权确定三种方式予以确定。适用委托调解的案件应首先具备"可调性",且不只限于简单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委托调解不会使参加程序的强制变为接受处理结果的强制,且可缓和合意贫困化所带来的机制紧张。处理好立案审查和立案前委托调解启动二者之间的先后关系,立案前委托调解将不会影响到对当事人之裁判请求权的妥当保障。对委托调解之期限的长度确定、延长以及是否从法定期间中扣除离不开谨慎的考量。法院对委托调解协议负有合法性审查义务且依其只能制作民事调解书。委托调解结案可收取更低的案件受理费,但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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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长青.裁判、和解与法律文化传统——ADR对司法职能的冲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2):3-12.
关键词:ADR;司法职能;裁判;和解;法律文化
摘要:当ADR裹挟着"和解文化"席卷全球,世界各国的司法系统均遭到巨大冲击,正式性司法一头独大的局面被改写。随着国家干预纠纷的手段由暴力强制转向和平协商,司法职能亦由裁判走向和解。无论基于结构性原因抑或传统及意识形态,ADR及其和解理念已经进入各国的司法领域,导致审判的衰落与和解的增长以及法官角色的更新与法院性质的嬗变。和解在司法领域的兴起虽具有政治、社会及法律职业等方面的正当性,但司法裁判的价值仍旧不容忽视。可以说,司法职能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正式性司法与非正式性司法相互渗透的历史发展中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司法系统正在从单纯的公力救济领域变成公私合作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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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侯学勇.司法调解中的法官修辞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1):14-20.
关键词:司法调解;法官修辞;司法公信力
摘要: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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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郑世保.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和对策[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6):190-197.
关键词:在线解决纠纷机制;小额民事纠纷;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ODR机制作为一种新生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在解决小额的、当事人间物理距离遥远的网络民事纠纷方面具有特别优势。而ODR机制存在着受理案件的有限性、提供救济方式的有限性、技术工具的双刃性等价值定位缺陷;存在着信任性不足、接近性难等实务利用缺陷;存在着程序被滥用、实践标准混乱等制度设计缺陷。ODR机制价值定位存在的缺陷是ODR本身所固有的,无法克服;实务利用缺陷和制度设计缺陷则可以通过相应的对策予以消减甚至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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