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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0.民事诉讼证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1樓 發表于:2024-7-3 22:12
赵小军.论测谎契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及规制[J].东方法学,2017,(02):32-41.
关键词:民事测谎契约;证据;测谎技术;民事诉讼
摘要:民事测谎契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但各地法院在有关此契约的订立时间、主体、违约责任等问题上看法不一,具体操作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民事测谎契约的达成符合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及举证责任规则的一般原理,可以消除测谎程序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障碍,是赋予测谎技术和测谎意见应用正当性的必要条件。民事测谎契约除应具备证据契约成立和生效的一般条件外,还需要符合特殊的规制要求。生效的民事测谎契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契约内容履行相应义务,违反约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2樓 發表于:2024-7-3 22:13
宋维彬.传闻法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之比较研究[J].东方法学,2016,(05):20-27.
关键词:传闻法则;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言词证据
摘要: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法则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的适用,只有符合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传闻证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亲自参与审判,不得以间接的证据方法代替直接的证据方法,除非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传闻法则与直接言词原则虽因法律传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两者所欲达成的目的一致,并非对立的概念。我国由于既没有确立传闻法则,又没有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导致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不受规制,传闻证据大行其道。这样既侵犯了被告方的诉讼权利,又不利于案件真实地发现。为此,我国宜确立传闻法则,但同时应借鉴直接言词原则的成功经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3樓 發表于:2024-7-3 22:14
周成泓.单位证明制度:法理基础转换与制度重构——以民事诉讼为视角[J].东方法学,2016,(03):81-95.
关键词:单位证明制度;嘱托调查制度;言辞原则;自由证明;证明权
摘要:作为一项内生型制度,单位证明制度虽然有着旺盛的生命力,但却被多种理由反对,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该制度法理基础的认识存在偏误。单位不得作为证人的原因主要在于功利而非逻辑,由此产生的制度间隙在大陆法系主要是通过嘱托调查制度来填补的。该制度所实现的功能与我国的单位证明制度类似,故而可以作为我国重塑单位证明制度的模板。因此,单位证明制度的法理基础应转换为言辞原则的变通、自由证明、证据自由以及当事人证明权的保障。重构单位证明制度首先应当将单位证明定位为简易、特殊的证据方法,然后从受托单位的要求及其应答义务、调查的客体、调查的程序以及诉讼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4樓 發表于:2024-7-3 23:08
黎淑兰.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及对策思考——以上海法院审判实践为视角[J].东方法学,2012,(06):141-148.
关键词:商业秘密;证据保全;涉密证据;司法鉴定
摘要: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所在。在司法实践中,上海市在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主要存在证据在保全、鉴定中面临技术性和专业性、涉密证据的质证、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经营秘密等难题。以期能为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和相关学术研究提供借鉴。证据保全、技术鉴定的制度设计应着眼于可细化和操作化,涉密证据的质证制度设计应平衡好权益保护与防止再次泄密两者之间的平衡,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经营秘密需要结合相关判例确立相应的判断标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5樓 發表于:2024-7-3 23:09
刘英明.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博弈解释与实证检验[J].东方法学,2011,(05):152-159.
关键词: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囚徒困境
摘要: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规定了逾期举证的失权惩罚与经济制裁,改变了当事人双方关于举证时机选择博弈的均衡解,促使当事人双方放弃了以前的证据突袭策略,改为现在的按时提交证据策略,从而避免了"囚徒困境"下的各方收益损失。就举证时限制度实施前后的相关统计数据而言,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对于减少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突袭"、促进按时举证等有积极影响。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6樓 發表于:2024-7-3 23:17
蒋剑鸣.民事诉讼证人当庭询问程序研究[J].东方法学,2008,(04):106-113.
关键词:询问证人;交叉式询问;职权式询问
摘要:在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方式,一种是交叉式询问,即由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这是当事人进行主义诉讼模式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是职权式询问,即由法官直接询问,这是职权调查诉讼模式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而在日本民事诉讼庭审调查中,则呈现出当事人交叉询问和法官职权询问结合的状态,可称作结合式询问。此外,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询问也有一些特殊的方式,这可称作特殊式询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7樓 發表于:2024-7-4 07:42
周赟.构造事实为证据首要功能之证成[J].法学,2024,(02):19-31.
关键词:证据;证明;构造事实
摘要:一般认为证据的功能是证明案件事实,但这种观点无法解释如下逻辑问题:当只面对证据时,我们并不知道事实是什么,又如何用证据去证明这个我们不知道的事实?若我们考察作为案件结论小前提的事实之生成过程就会发现,作为案件结论小前提的事实,恰恰是办案人员依据证据及其他一些相关因素构造而成的。这意味着,证据的首要且本质的作用其实在于:它是用以构造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原材料,证明只是证据的第二性、辅助性的作用——证据可用来证明一个已经得出的案件事实结论,或用来证明其他证据。证成这一发现不仅可以解决当前通说面对的逻辑难题,还可以带来一系列理论和实践上的启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8樓 發表于:2024-7-4 08:03
曹志勋.对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司法审查——兼论书证真伪鉴定的特殊性[J].法学,2020,(12):112-129.
关键词:鉴定;证据调查;依申请调查取证;证据申请;书证真伪;表见代理
摘要:法院调查证据原则上以准许当事人证据申请为前提,以结合2019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多个重点领域的鉴定证据及其中的书证真伪鉴定为例,其申请的审查要件值得整合梳理。法院在审查鉴定申请时,需考虑证据对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有无和实质证明力大小。书证真伪鉴定具有特殊性,其中需判断的待证事实包括案件主要事实和书证真伪的辅助事实。鉴定申请对应大陆法系证明法理中的证据申请,证据申请不同于我国法上当事人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但由意思表示解释与合目的性扩张解释的推论,现行法的审查要件也应约束各类证据申请。现行法上的审查要件有大陆法系制度渊源,证据申请在证明力要件上应避免证据预断,并且应满足证据法上的证据排除规则和待证事实具体化要求。在程序法上,鉴定申请还应考虑举证时限与纠纷解决必要性。实体法规则也可能影响鉴定申请是否被准许的司法判断,比如表见代表与表见代理规则就能影响书证真伪鉴定的结果,这也可以间接归入上述程序法要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9樓 發表于:2024-7-4 23:06
汪闽燕.电子证据的形成与真实性认定[J].法学,2017,(06):183-192.
关键词: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
摘要:我国修订后的三大诉讼法都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使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电子证据的概念,在收集、保全、审查、判断、运用电子证据方面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诸多限制。本文探讨电子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考察电子证据的形式及司法实践,从而探索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规则体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0樓 發表于:2024-7-4 23:27
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J].法学,2015,(08):84-92.
关键词:民事诉讼;鉴定费用;诉讼费用;鉴定义务;鉴定人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鉴定费用乃受诉法院践行鉴定这一证据调查程序所产生的费用,属于裁判费用以外的其他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同时属于鉴定人履行鉴定义务的必要对价。在鉴定的证据法构造中,鉴定人、当事人分别与法院产生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鉴定人与当事人之间并不发生法律关系。我国现行鉴定费用制度不合理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能正确地厘定鉴定费用的性质。鉴定人应当向受诉法院而非当事人请求给付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最终须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当事人负担。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1樓 發表于:2024-7-5 22:38
亓同惠.“事实怀疑论”的背景、类型与矫正策略——兼论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事实”[J].法学,2013,(03):115-123.
关键词:异化世界;事实;怀疑主义;格式塔;以乐代言;妥协
摘要:在"异化世界"的背景下,事实怀疑论否认事实的确定性。事实包含了三种类型:法官的事实是一种猜测,律师的事实是经过过滤的有力证据,当事人的事实是筛选过的现实与感受的混合物,中国的司法实践验证了这些判断。"格式塔"与"以乐代言"是矫正事实不确定的两种策略,这最终导向一种语言决断意义上的认同。事实怀疑论以挑战性的妥协收场,认同此种妥协将有助于认知和理解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事实"。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2樓 發表于:2024-7-5 22:53
郭华.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制度的冲突及其解决——评最高院有关专家证人的相关答复[J].法学,2010,(05):10-17.
关键词:鉴定人;专家证人;冲突;答复
摘要:鉴定人制度与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不同诉讼模式的产物各有利弊。鉴定人制度为缓解其制度安排上的相对僵硬,吸纳了技术顾问或专家辅助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质证的有效性问题。专家证人制度因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证据理论、证据制度存在冲突与矛盾,尤其是专家证人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中与鉴定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鉴定人回避制度诉求鉴定人中立的要求,致使专家证人的移植在我国产生了不尽的困惑,将其改造成本己之物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3樓 發表于:2024-7-6 17:03
张卫平.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对“彭宇案”的程序法思考[J].法学,2008,(08):138-152.
关键词:“彭宇案”;证人制度;视听资料;经验法则;证明责任;和解;调解
摘要:"彭宇案"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证人制度、视听资料、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适用以及诉讼和解、调解与裁判的选择等。从理论和司法政策视角来分析本案可以看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应当妥善认定法院庭外调查收集证据的效力,法官应当以普通人的一般的社会认识为基准来运用经验法则,视听材料的证明效力要在考察其制作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法院应严格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来审理案件,而且不应当盲目采取调解和和解手段来解决诉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4樓 發表于:2024-7-6 17:03
郭华.论鉴定结论审查模式的选择——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管理规定”说起[J].法学,2008,(05):153-160.
关键词:技术顾问;技术陪审员;专家辅助人;鉴定结论;审查模式
摘要:我国法院在鉴定结论审查模式的改革中借鉴了意大利的经验,建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制度创新的意义。然而,近期法院在此方面却采用了内部新设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行使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权,这种"转弯式"的突变不仅在审判制度上浓厚了已经淡化的职权主义色彩,而且也违反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我国鉴定结论的审查模式应在原审判方式改革的基础上,完善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对特殊案件再引入"专家陪审员"制度,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与专家陪审员"三位一体"的审查模式类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5樓 發表于:2024-7-6 17:05
徐子良.法院查证权的重新审视和定位[J].法学,2008,(03):145-153.
关键词:证据规则;依职权调查;社会诚信;当事人真实义务
摘要:法院查证权被严格限制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当事人在诉讼中说谎几乎无成本;对事实认定不服成为当事人不服裁判的主要原因;对查证权的限制在实践中走形。西方民事诉讼理念从未放弃对事实真相的关注;而我国法院在查证领域曾经被要求"限权",近两年却又被指责"卸责"。法院查证权的进退是社会转型期国家公权力进退在诉讼领域的"投影",诚如市场化改革中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能退出一样,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改革中,法官在发现真实、实现实质正义中的必要职权介入亦不能过于退出。我们应按照协同主义诉讼观,从当事人和法院两个层面来提高事实发现能力,通过诉讼诚信推进社会诚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6樓 發表于:2024-7-6 17:09
胡震远.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建构[J].法学,2007,(08):92-97.
关键词:知识产权诉讼;专家证人;程序设计
摘要: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有效解决技术争议一直是审判者和当事人必须共同面对的难题。目前的专家鉴定制度难以解决各类技术问题,有必要引入专家证人制度作为补充。在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后,有必要对该专家证人程序的启动、专家证人的人数和专家证言的质证等方面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7樓 發表于:2024-7-6 20:20
许均.从“张钰事件”看民事证据效力的认定[J].法学,2007,(01):5-10.
关键词:张钰事件;民事证据;证据能力;证据力;证据效力认定
摘要:“张钰事件”中张钰所公开的有关证据材料的效力认定问题,可以从证据能力和证据力两个层面来剖析证据能力应予以肯定;证据力的认定则要区分不同的具体情形加以综合判断。“张钰事件”所引发的民事证据效力认定的难题,应当引入权利冲突解决机制下的利益衡量来破解,即以发现真实为基点,同时兼顾社会效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8樓 發表于:2024-7-6 20:25
毕玉谦.程序的理性设计与举证期限制度的界定[J].法学,2006,(01):78-86.
关键词:程序的理性;举证期限;立法建言
摘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使我国原有的诉讼格局从随时证据提出主义向适时证据提出主义的方向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是,从举证期限制度的角度就适时证据提出主义对我国现行的诉讼基本框架进行界定,在目前的立法和诉讼实践当中已成为焦点问题。为此,有必要结合国外的有关基本模式,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行研讨、论证,并且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9樓 發表于:2024-7-6 20:31
王芳.数字证据的性质及相关规则[J].法学,2004,(08):72-79.
关键词:数字证据;证据性质;证据规则;鉴定
摘要:“数字证据”在概念上区别于“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和“数据电文” ,在类型上不同于视听资料和书证。“数字证据”本身具有高科技性、客观真实性、外延广泛性的特点 ;针对数字证据的特性 ,应建立其相应的规则体系 ,并引入鉴定、公证和保全行为 ,使数字证据的证明力有充分的保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0樓 發表于:2024-7-6 20:31
江伟,徐继军.经验与规则之间的民事证据立法[J].法学,2004,(08):86-95.
关键词:民事证据;经验;规则
摘要: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民事证据法律系统的过程中 ,与立法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必须予以澄清。作者从证据规则与经验之间的关系着手 ,重点研究了三个问题 :证据法是否能够脱离诉讼法单独存在 ;独立存在的证据法应当具有什么内容 ;如何平衡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的关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1樓 發表于:2024-7-6 20:32
汤维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J].法学,2004,(05):92-96.
关键词:证据的合法性;可采性;利益衡量;民事诉讼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对诉讼价值的衡平以及人权的保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应当加以一定的限制 ,其判断标准是 :重大违法性、利益衡量性。在我国民事证据立法中 ,应当就陷阱取证、偷拍偷录、私人侦探、测谎证据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经常涉及到的问题加以规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2樓 發表于:2024-7-6 20:33
常怡,王健.论电子证据的独立性[J].法学,2004,(03):85-93.
关键词:电子证据;民事证据法;证据形式
摘要:电子证据是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一个较新的课题。一直以来 ,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概念和内涵等诸多问题颇具争议 ,司法实务界在对其适用上也较为混乱。电子证据具有独立性 ,在新的民事证据立法中应作为一独立的证据形式加以明确。在对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概念和内涵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对两者的界清和重构 ,可以较好地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消除传统证据分类观念对电子证据独立性的负面影响。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3樓 發表于:2024-7-6 20:33
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2004,(01):80-94.
关键词:司法解释;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时限;民事诉讼
摘要:本文认真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认为该规定的制订是必要的、及时的 ,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该规定在举证责任倒置、自认、免证的范围、有关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规则、质证等方面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作者呼吁尽快制订证据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证据法律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4樓 發表于:2024-7-6 20:37
洪冬英.论儿童证人[J].法学,2003,(05):105-110.
关键词:儿童证人;适格性;作证能力;质证;保护
摘要:儿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与成人证人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法理上需要明确的是儿童作为证人的适格性 ,即不因年龄问题而失去作证的资格 ,而是与其知情、心理发展情况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相关 ;儿童出庭作证的能力与成人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试图从在儿童出庭作证的相关制度建设方面思考解决这一问题 :视情况决定儿童证人是否必须出庭 ;建立适合儿童证人的质证方式 ,减轻儿童作证的压力及儿童证人的保护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5樓 發表于:2024-7-6 20:40
童兆洪,俞晓辉.证据——一个亟待重塑的概念——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对证据的本质揭示、分析、重新表述[J].法学,2002,(01):39-44.
关键词:证据;信息;信号;抽样;内涵
摘要:本文摆脱用观点论证观点的传统模式,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对案件的发生、证据的形成以及用证据重建案件事实的过程,进行分析、研究。抛开非本质属性,抽象出证据的特有属性后,作出“证据是负荷案件信息的载体”这一反映证据本质特有属性、内部联系的全新的概念。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6樓 發表于:2024-7-6 20:42
潘福仁,徐亚丽,徐俊.TRIPS对建立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的影响[J].法学,2001,(09):61-66.
关键词:TRIPS;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
摘要:WTO对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带来了新的启示, TRIPS关于证据披露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证据立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两大法系的证据披露规则进行了介绍,并论述了建立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的意义,最后从证据披露的时限和诉讼后果两方面,对构建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披露规则提出了若干建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7樓 發表于:2024-7-6 20:47
游伟,夏元林.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J].法学,2001,(03):60-64.
关键词:计算机数据;可接受性;证明力
摘要:本文从计算机数据独具的精密性与脆弱性相结合的特点出发,分析了其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所具有的证据价值:首先是计算机数据的可接受性,即其作为一种证据是否可以为一国法律所接受;其次是从证据类型角度分析其证明力,即计算机数据究竟是应作为视听资料、书证还是一种独立证据类型而赋予其不同的证据效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8樓 發表于:2024-7-6 20:52
王戬.论测谎证据[J].法学,2000,(11):19-21.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9樓 發表于:2024-7-6 20:52
刘敏.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J].法学,2000,(07):38-42.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0樓 發表于:2024-7-6 20:59
左卫民,陈刚.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评析[J].法学,1997,(1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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