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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民事诉讼基础理论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1樓 發表于:2024-5-28 18:44
甄贞,温军.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配置研究[J].法学家,2010,(03):21-28+176.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参诉目的;角色定位;职权配置
摘要: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多元化的参诉目的和不同的角色定位,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以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和提出抗诉等多种方式参与民事诉讼,以便按照"多元化的职权配置模式"实现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职权的科学配置。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2樓 發表于:2024-5-28 18:44
汤维建.挑战与应对: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新发展[J].法学家,2010,(03):39-47+177.
关键词: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全面监督;程序监督;社会监督
摘要:民行检察监督制度获得强力推进的基本依据便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增长的监督诉求,监督的范围在逐渐扩大,内含于监督中的观念性因素也在此过程中悄然转变,监督理念的现代化更新为监督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泉源基础。目前所需着力实现的制度转轨集中表现在从有限监督到全面监督、从实体监督到程序监督以及从诉讼监督到社会监督等三大"转向"之上,由此呈现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新发展的完整风貌。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3樓 發表于:2024-5-29 23:08
邵明.论民事诉讼程序参与原则[J].法学家,2009,(03):115-122+159.
关键词:正当程序;程序参与;诉讼知情权;诉讼听审权;突袭裁判
摘要:从权利的角度说,"程序参与原则"旨在保障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程序参与权"(包括诉讼知情权、诉讼听审权),因而属于"正当程序保障"的范畴。在民事诉讼中,程序参与原则普遍适用于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及裁定程序,但适用情形和具体要求各有不同。作为法律原则,若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和法院违反程序参与原则的,均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有相应的纠正程序或救济程序。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4樓 發表于:2024-5-29 23:11
邵明.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论[J].法学家,2008,(02):112-120.
关键词:民事诉讼;争讼程序;基本原理
摘要:在民事争讼程序中,解决民事私益案件和民事公益案件的程序原理或主义既有共同的,比如对审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集中审理主义、直接言词审判主义和公开审判主义等;又有相异的,比如解决民事私益案件的适用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而解决民事公益案件的则采用职权干预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这些基本原理相辅相成,一并构成了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体系和正当性原理。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5樓 發表于:2024-5-29 23:13
许尚豪.交换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纠纷解决途径的正当性基础解读[J].法学家,2007,(05):116-123.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利益;交换的正义;分配的正义
摘要:民事诉讼程序对于纷争利益的处理,主要是通过合意与决定这两种途径来进行的。合意实质上就是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与对方达成的利益交换契约,其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利益交换方面,要符合交换正义的要求;而决定则是法院根据自己对于正义的理解,对争议问题作出的安排,其正当性则体现在利益的强制配置方面,应当遵循分配正义准则。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两种正义经常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基础。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6樓 發表于:2024-6-2 23:11
常怡,重庆市、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组.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J].法学家,2006,(04):1-4.
摘要: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刑事领域,而相对较少涉足民事诉讼这块"私权纠纷"的化解场所。在我国社会快速转型时期,在程序自治和审判独立日显重要的今天,人们发现检察机关不能对民事诉讼袖手旁观,而应当加大监督的力度,拓展监督的广度,并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这样便产生了诸多的理性悖论与问题争议。本期视点,邀请数位学者专家围绕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问题展开讨论,试图找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路径。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7樓 發表于:2024-6-2 23:11
李浩.关于民事公诉的若干思考[J].法学家,2006,(04):5-10.
摘要:<正> 民事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的民事案件,在无人起诉或当事人不愿诉、不敢诉、不能诉、怠于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动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是否应当设置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民事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8樓 發表于:2024-6-2 23:12
陈桂明.民事检察监督之存废、定位与方式[J].法学家,2006,(04):10-14.
摘要:<正>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产生至今一直争论不断,很多问题尚无定论。根据国家的立法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议事日程,这两部法律的修改需要重新审视和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配置和诉讼地位等问题,因此,继续探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9樓 發表于:2024-6-2 23:12
汤维建.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代化改造[J].法学家,2006,(04):14-18.
摘要:<正> 根据笔者的观察,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模式,从历史到现实,可以抽象出四种模式。即:(1)国家干预型监督模式,简称"干预型模式";(2)法治统一型监督模式,简称"法治型模式";(3)程序保障型监督模式,简称"保障型模式";(4)公益代表型监督模式,简称"公益型模式"。从时间上看,干预型监督模式应当具有产生上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0樓 發表于:2024-6-2 23:12
高晓莹,杨明刚.从制度价值层面审视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J].法学家,2006,(04):18-25.
摘要:<正> 对民事检察"否定"、"限制"的各种批评和质疑,有一些确实是中肯和合理的,因为该制度设计的固有缺陷和运行中显现的障碍已导致了诸多负面效应,值得反思和检讨。但许多批评和质疑往往缺乏全面的审视和考察,尤其是漠视了此项制度存在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1樓 發表于:2024-6-2 23:12
汤鸣,李浩.民事诉讼率:主要影响因素之分析[J].法学家,2006,(03):109-117.
关键词:诉讼率;法律文化;公信力;零和博弈
摘要:民事诉讼率是一个综合的、中性的指标。本文通过实证数据分析,描述了我国民事诉讼率的变化轨迹,认为诉讼率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平稳性高度相关。诉讼率并非法和权利意识发达程度的衡量指标,法律文化、法律规范数量、司法公信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等宏观因素皆有可能影响诉讼率,并试从经济分析的角度,阐明影响当事人对诉讼态度的微观因素。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2樓 發表于:2024-6-2 23:15
刘学在.论辩论原则适用的事实范围[J].法学家,2005,(05):62-71.
关键词:辩论原则;主要事实;间接事实
摘要:在现行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之改造已逐渐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共识之条件下,必须对其适用的事实范围予以探讨。事实有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之分。关于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的区分标准以及二者是否均应适用于辩论原则的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论。鉴于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之区分的困难性、私权自治与程序公正观念的要求以及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主要事实与间接事实不必作严格区别而应统一适用于辩论原则。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3樓 發表于:2024-6-3 13:21
江伟,孙邦清.略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J].法学家,2004,(03):1-5.
摘要:随着中国当代法治进程的逐步深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成为了国人所瞩目的焦点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1991年)是在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1982年)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这十多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趋于成熟和完善,加入 WTO 又迫使我国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出现了国际化的发展趋向。刚刚完成的修宪明确将"合法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写入宪法,成为我们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具有时代意义的指针和理念,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第一次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最高法院十多年前就启动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也在探索诉讼规律的基础上不断深入开展,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这样的国际国内背景下讨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可以说条件已基本成熟。为此,我们特别约请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就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从各种视角各抒己见,展开深入而具有前瞻性的讨论。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4樓 發表于:2024-6-3 13:22
常怡.“人权”背景下对民诉法修改的几点思考[J].法学家,2004,(03):9-12.
摘要:<正>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次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权"入宪作为标志,中国已经在把"人权"从政治概念转化为法律概念的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5樓 發表于:2024-6-3 13:22
田平安,肖晖.人性假设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J].法学家,2004,(03):12-16.
摘要:<正> "在每一个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背后,都有某些关于人性及其本质的基本看法,这称为人性假设。"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修改与完善背后也蕴藏有关于人性的诸多假设。从1982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到1991年4月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现行民事诉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6樓 發表于:2024-6-3 13:22
陈桂明.民事诉讼法内容的增删改[J].法学家,2004,(03):17-20.
摘要:<正>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的问题颇多,从内容来讲,应当确定哪些需要增加(增设新制度),哪些需要删除(废弃老制度),哪些需要改变(改革现制度)。当然这种增删改的区分是相对的,其间并无明显界限,经常是相互交错的,之所以作此区分,主要是为了讨论上的方便。本文以此角度择其要者,不避挂一漏万加以说明和分析。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7樓 發表于:2024-6-3 13:22
李浩.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J].法学家,2004,(03):20-24.
摘要:<正> 一、民诉法修订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尽管从宽泛的意义上说,司法解释包括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在裁判文书中对法律条文具体含义的阐述,但从规范意义上说,我国的司法解释特指享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所作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8樓 發表于:2024-6-3 13:23
张卫平.体制转型: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作业[J].法学家,2004,(03):24-27.
摘要:<正>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初创阶段。《试行》基本上是对新民主主义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建设和民事纠纷解决传统习惯的总结,并借鉴了外国,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某些具体制度。从《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到新《民事诉讼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9樓 發表于:2024-6-3 13:23
王亚新.修订民事诉讼法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J].法学家,2004,(03):27-30.
摘要:<正> 呼吁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的声音看来正在学术界得到广泛的共鸣。笔者也赞成目前确实到了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上立法日程的时机。关于修订的必要性以及怎样修改等等问题,已经有不少学者做了有益的探讨。这里只是想指出一个显而易见却也容易视而不见、但又很可能影响今后立法的现象:经过审判方式改革的民事司法实践依地域或法院的不同而在实际的程序运作上表现得千差万别。这样一种状况在1991年制订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时候还很不明显,或者即使存在也还未构成给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40樓 發表于:2024-6-3 13:23
章武生.走向现代化的民事诉讼制度——对我国民诉法修改的几点看法[J].法学家,2004,(03):36-40.
摘要:<正>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和诉讼数量以及新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原有的诉讼制度已无法有效满足新的社会需求,迫切需要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来制定一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民事诉讼法典,从而使民事司法制度更加接近人民,更好的体现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益的两大价值目标。尽管实现该目标还有一些体制上的障碍,但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会使我们的民事诉讼制度在走向现代化的道路上实现飞跃。下面,笔者就民诉法修改涉及到的几个重大问题谈些看法。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41樓 發表于:2024-6-3 13:25
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J].法学家,2003,(03):92-104.
关键词:诚信原则;协同型诉讼模式;滥用诉权;法律对策
摘要: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诚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修正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过头之处。所谓"协同型诉讼模式"便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展开。我国民事诉讼法不仅有必要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而且还需要规定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则将诚信原则落到实处。本文基此分析了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各种客观表现形式,并提出了防治这些行为的法律对策。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42樓 發表于:2024-6-3 13:27
姚莉.论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J].法学家,1998,(06):29-37.
摘要:<正> 当事人主义或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诉讼法学界历久弥新的话题。西方学者尤其是日本的刑诉法学者对此进行过较为详尽的阐释,然分歧甚巨。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俞叔平两先生虽有所论及,却语焉不详。蔡墩铭先生界定"当事人主义"一词,谓之"刑事诉讼之进行操诸当事人之手,法院无主导权者,称当事人主义。"此说招致留日学者黄东熊先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43樓 發表于:2024-6-3 13:27
[249]江伟,刘荣军.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兼论民事诉讼模式[J].法学家,1999,(03):18-27.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44樓 發表于:2024-6-3 13:28
潘剑锋.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J].法学家,2000,(06):77-82.
摘要:<正>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司法权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基本权力之一部。从形式上讲,它源于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管理国民和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而在现代民主国家,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权力来自于民众,即任何国家权力,都来源于国民的权利。国家权力设定的目的,在于服务于国民权利,权力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手段,作为国家基本权力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45樓 發表于:2024-6-3 13:28
汤维建.关于程序正义的若干思考[J].法学家,2000,(06):8-20.
摘要:<正> 一、程序的哲学意蕴研究和设定程序需要有哲学观的指导。哲学观不同,所建构的程序以及所追求的程序正义的目标,也必然有所区别。从最广泛的意义上看,程序是指一定的运动过程及其构成运动的单子或因素之间的内在关联的总和。从这个概念看,任何物质或现象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延续和伸展,皆是程序。程序的基本要素就是时间和空间,在程序中,时间和空间不可分离,融而为一。这种意义上的程序可以提供给我们一定的启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46樓 發表于:2024-6-3 13:30
齐树洁,冷根源.英国《民事诉讼规则(1998)》述评[J].法学家,2001,(02):112-123.
摘要:<正>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掀起了民事司法改革的热潮,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也不例外。自11世纪中期以来,英国民事诉讼制度历经数世纪的发展演变,已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机制。然而,在完善的背后,却隐藏着严重的司法危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诉讼程序过于复杂。在英国,高等法院和郡法院作为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在适用诉讼规则时,却分别适用《最高法院规则(1965)》(R.S.C)和《郡法院规则(1981)》(C.C.R)以及与上述两规则配套的注释本《最高法院诉讼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47樓 發表于:2024-6-3 13:31
吕世伦,贺晓荣.论程序正义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价值[J].法学家,1998,(01):116-119+100.
摘要:<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理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48樓 發表于:2024-6-3 13:31
范愉.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趋势与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J].法学家,1998,(02):110-113.
摘要:<正> 一、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与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西方国家乃至整个世界,司法改革的呼声和实践始终在持续。启动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大致是:首先,战后社会的发展向司法、审判制度提出了大量新的、更高的要求,诉讼的数量与新的诉讼类型与日俱增;其次,面临这种挑战,固有的司法、审判制度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无法有效地满足新的社会需求,呈现出机制陈旧、滞后的迹象;最后,近代以来形成传统的法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都处在一种重组、更新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49樓 發表于:2024-6-3 13:32
范愉.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趋势与中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J].法学家,1998,(02):110-113.
摘要:<正> 一、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与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西方国家乃至整个世界,司法改革的呼声和实践始终在持续。启动西方国家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大致是:首先,战后社会的发展向司法、审判制度提出了大量新的、更高的要求,诉讼的数量与新的诉讼类型与日俱增;其次,面临这种挑战,固有的司法、审判制度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无法有效地满足新的社会需求,呈现出机制陈旧、滞后的迹象;最后,近代以来形成传统的法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都处在一种重组、更新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50樓 發表于:2024-6-5 23:14
张卫平.论民事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J].比较法研究,2022,(02):89-103.
关键词:处分原则;判决效力;既判力;纠纷一次性解决;穿透式审判;同案同判
摘要:民事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就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民事纠纷一旦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其争议的解决通常就是法院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当事人主张的权利和相应事实范围内,对其事实的确认和对权利义务作出裁判,其裁判的效力是相对的,事实认定也是相对的,也就构成了所谓的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是对民事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一般情形的一种表达。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民事纠纷的特点,反映了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要求,也是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逻辑特点的体现和反映。以这一原则对民事诉讼实践活动进行审视,可以发现人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没有顾忌这一原则,纠纷一次性解决、穿透式审判等实践活动都可能存在跨界越边的情形。从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这一视角还可以发现人们实践中的所谓裁判预决效、同案同判或类案同判等习以为常的概念所存在的问题。因此,充分认识这一原则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把握民事诉讼中纠纷解决的规律,认真对待民事纠纷解决中的特殊情形,为其设置相应的条件,构建有利于符合民事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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