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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1.民事诉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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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之再构成——基于619份相关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J].法学,2016,(07):102-111.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证明方式;提示条款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民事立法确定了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是,对各地和各级人民法院共计619份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虽然这些判决书普遍提及或引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是在大部分情形下仍然由作为受害人的原告承担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举证责任,这与相关立法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此外,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并不限于"可能性"或者"初步的"证明,而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这也与主流学说和观点存在出入。基于实证分析,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民事立法以及部分学说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不符合司法实际,而且司法实践中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并未脱离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的规范构成。因此,在解释论上仅能将《侵权责任法》第66条理解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规则的提示条款,实际上该条规定省略了原告负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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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重述[J].法学,2016,(05):38-50.
关键词:民事证明责任;具体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分配;“规范说”
摘要: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之所以长期纷争不定,根源在于对证明责任概念的界定模糊不清。具体举证责任与抽象证明责任性质不同,各具分配与承担规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转换"、"举证责任倒置"及"法官分配举证责任"均更为符合对具体举证责任承担规则的描述;而在抽象证明责任分配层面,则应依据"规范说"理论,从拟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出发,依"要件事实的一般规定"、"法律要件的特别规定"及对规范漏洞的"法律续造"形成不同层面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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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冬英.民事诉讼中推定的运用与规制[J].法学,2010,(10):26-35.
关键词:推定;假设;真实;规则;经验法则;说服
摘要:民事诉讼中推定的基本功能是为法官审判提供一种简捷的认定未知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方法。证据法理念是对人的认识能力不足的一种法律补充,从而使司法所获得的是一种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本身。法律通过设立推定来规范法官的推断行为以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法官的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但只有在前者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后者的发生。法官的推理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推定活动,合乎规则的推定所体现的是法官判决的合理性价值。推定必须有科学的规范才能产生其应有的价值,才能形成示范效应。无论是民事诉讼中的求真意志还是推定的合理运用,都是为达到"说服",即提高民事裁判的可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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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J].法学,2009,(01):35-44.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证明
摘要:因果关系是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采取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违背了民事诉讼规则中双方的武器平等原则,给医疗机构造成了极大的诉讼压力。因此,对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在受害患者一方的证明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能够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能够证明者,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不能推翻者,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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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论推定概念的界定标准[J].法学,2008,(10):38-47.
关键词:推定概念;界定标准
摘要:推定是证据法学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理论问题。无论在英文中还是在中文中,推定概念的使用都相当混乱,而且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明确推定的概念,首先要明确推定与推理、推断、推论等概念的关系。界定推定概念可以采用"三层递进"的标准:推定是对未知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的认定;推定是以推理为桥梁的对未知事实的间接认定;推定是关于这种事实认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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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对“彭宇案”的程序法思考[J].法学,2008,(08):138-152.
关键词:“彭宇案”;证人制度;视听资料;经验法则;证明责任;和解;调解
摘要:"彭宇案"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证人制度、视听资料、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适用以及诉讼和解、调解与裁判的选择等。从理论和司法政策视角来分析本案可以看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应当妥善认定法院庭外调查收集证据的效力,法官应当以普通人的一般的社会认识为基准来运用经验法则,视听材料的证明效力要在考察其制作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法院应严格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来审理案件,而且不应当盲目采取调解和和解手段来解决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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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谦.经验法则及其实务应用[J].法学,2008,(02):31-39.
关键词:经验法则;学理语境;实务应用
摘要:经验法则具有特定的语境,在审判实务上,它是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证明方法。鉴于经验法则本身具有逻辑推理特质和主观心理成分,决定了它既能够对法官的自由心证发挥内在规制的功能,同时又存在被滥用、误用、偏废的可能。保障裁判的品质的关键在于要把握好经验法则与自由心证之间的平衡点与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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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建东.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应当准用于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J].法学,2007,(09):128-132.
关键词:举证责任;知识产权;诉讼;刑事自诉
摘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极其罕见。虽然最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然而在适用现行程序法规定和证据规则的条件下,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的被害人很难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了从根本上减轻知识产权刑事自诉人的举证负担,保障其自诉权能够真正实现,司法实践中应当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准用于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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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芬.反思“谁主张,谁举证”[J].法学,2004,(01):112-118.
关键词: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消极事实;间接证明;民事诉讼
摘要:证明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证明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 ,谁证明 ;谁证明 ,谁举证”。主张不同 ,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证明的难易也就不同。在民事诉讼中 ,事实主张之证明是诉讼证明的重点和难点。其中 ,消极客观事实的证明要比积极客观事实的证明难得多 ,其根本原因在于 ,消极的客观事实是以“虚无”的方式存在的 ,且不能直接地被人们所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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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路,鞠晓红.从一起合同纠纷案看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J].法学,2003,(11):123-128.
关键词:事实主张;举证责任分配;思维方式;民事诉讼
摘要: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所作的否定性主张表示究竟如何看待,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尤其在发生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作为举证责任分配主体的法官,其分配举证责任的思维方式往往决定着不利诉讼后果的承担者。本文试图通过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深入剖析和对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思维方式的探索,以求对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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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才.对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担规则的再认识[J].法学,1997,(11):36-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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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英.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的再思考[J].法学,1997,(03):
摘要: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的再思考●刘晓英证据制度素来被理论界比作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更是举证责任的核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虽然规定了举证责任分担原则,但由于立法时之主客观原因,该原则过于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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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丹.民事诉讼中的本证与反证探析[J].法学,1993,(05): 摘要:<正> 一、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现阶段关于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证据“是否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及其所能证明的事实是否为其所主张的事实”为划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该观点认为,“凡是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反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否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其他的事实,为证明该事实存在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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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东,徐伟群,尤海东.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J].法学,1993,(03):
摘要:<正> 一很少有人去注意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差别。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更多的人是将举证责任等同于证明责任。在一般的教科书中,往往认为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或者举证责任又名证明责任。具有权威性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二者的区别似有察觉:虽在“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条目后所附的英文名称均为burden
of proof,但又把它们分别作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概念,籍以分别二者。视为二为一的见解是因袭了传统的理论,而未及实质的区别也难使人看到问题的症结所在。人们为什么会将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视为等同的呢?先回顾一下诉讼史吧。在诉讼史上,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历来是一个不能得到统一的概念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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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纲翔.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小议[J].法学,1982,(08):31.
摘要:<正> 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收集、提出证据的义务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举证责任是诉讼证据理论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古今不同,中外有别,民刑各异.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已经公布,应该依法办事,因此,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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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琳.案件事实认定中法官前见偏差的修正及控制[J].法商研究,2018,35(04):71-81.
关键词:前见偏差;事实认定;事实论证;事实裁量权
摘要: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基于个人经验和知识结构等各种前见的差异,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受先入为主、司法理念混乱等因素的影响,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可能会被不合理的前见遮蔽视阈,产生前见偏差。要减少前见偏差,需要法官自身予以反思以及外部制度的督促约束。法官在反省修正自我的前见偏差时,首先要把事实认定中潜在的逻辑推理过程呈现出来,然后要对推论前提和推论过程进行反省。在外部制度的设置上,可以通过设置案件事实论证制度和法官事实裁量权制度来防范和控制法官前见偏差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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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军.为“事实真伪不明”命题辩护[J].法商研究,2018,35(02):60-70.
关键词:事实真伪不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裁判方法
摘要:证明责任理论是因"事实真伪不明"这一认知情形的处理而产生的理论建构,"真伪不明"是一种诉讼中客观存在的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状态。真伪不明情形及证明责任裁判方法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立基于"事实真伪不明"命题,而绝非抛弃了该命题。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之间虽然存在制度互动关系,但依证明标准裁判方法不可能消灭真伪不明和证明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真伪不明"和"证明责任"。真伪不明命题的讨论有助于对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深化理解和制度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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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震.经验法则适用规则之探讨[J].法商研究,2012,29(02):121-127.
关键词:经验法则;公正审判权;自由裁量权;民意沟通
摘要:在当前的审判工作中,因不当适用经验法则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这种不当适用主要表现为忽视经验法则和滥用经验法则。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验法则本身存在着内涵的模糊性、盖然性的差异性、相对性以及内隐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等特点令人难以把握之所致;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经验法则的具体适用受到我国法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整体不高、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心证过程公开程度不够、民众的参与度不高以及经验法则的推广乏力等外在因素的制约。要克服经验法则自身以及运行过程中的局限性,就应该围绕充分保障公民公正审判权的实现这一标准并遵循相应的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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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红.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1,28(06):82-89.
关键词:自认撤销规则;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意思瑕疵;意思主义;真实主义
摘要:自认制度的建立基础在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自认撤销规则的设立宗旨在于对自认"意思瑕疵"的确认和纠正。我国现行自认撤销规则表面上兼顾了"意思"和"真实",实质上却是对"真实"和"效率"的偏爱,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以"意思"为中心建构规则的一般做法形成了鲜明对照。现行规则一方面产生了对相对人欺诈和胁迫的激励,客观上承认了"可因违法而得利";另一方面使自认人的受害处境"雪上加霜",给人以"法律不救济反而苛责"的印象。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以"意思"为起点和主线、区分错误与欺诈、胁迫等"意思瑕疵"的不同样态、兼顾"意思"和"真实",重构我国自认撤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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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华.论推定的效力——一个法经济学的初步分析[J].法商研究,2007,(05):91-95.
关键词:推定;效力;经济分析;成本最小化
摘要:推定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人类古今中外的诉讼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推定的效力是指推定的法律效果。推定效力之争的焦点在于推定能否转移证明责任。对推定的经济分析表明,推定是追求实现证明成本与错误成本之和最小化的程序规则,转移证明责任的推定与转移举证责任的推定的效力差别同样来自于成本最小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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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苍龄.构建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J].法商研究,2007,(05):49-59.
关键词:证明责任;取证责任;举证责任;审证责任
摘要:证明责任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更不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类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应该建立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打破自古以来"一责独秀"的局面。全面的证明责任体系包括侦查机关的取证责任,诉讼一方或双方的举证责任以及审判机关的审证责任。每一种特殊的证明责任类型都有其自身的内在根源、外在条件、主体和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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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事实真伪不明处置办法之比较[J].法商研究,2005,(03):104-111.
关键词:事实真伪不明;应对措施;比较研究;举证责任
摘要:事实真伪不明是诉讼中无法避免的一种客观现象,审判机关需要采用一定的对策来处置这种现象。拒绝裁判、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调解解决、按心证的比例作出裁判、推迟作出裁判、降低证明标准、运用举证责任作出裁判这八种可能的应对措施都有利有弊。但总体而言,唯有依据举证责任作出裁判才具有正当性和普适性,而其他各种应对措施或者不具有正当性,或者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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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陈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创新与不足[J].法商研究,2005,(03):156-160.
关键词:民事证据;立法;司法解释;价值衡量
摘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是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该司法解释在我国证据制度的规则体系、价值观念、制度理念、理论学说等方面皆有突出的贡献,对实践和理论研究都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但是,该司法解释依然存在多方面的疏漏———既有立法权限上的缺陷,也有立法技术方面的不当。只有从证据制度的价值体系、事实认定模式以及证据证明的基本原理出发,厘清决定证据具体制度设计的基本理论,避免某些不当观念,才能从整体上建构和完善我国未来的民事证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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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举证责任倒置:学理分析与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3,(04):87-94.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依据;途径;问题研究
摘要: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诉讼中有其特定的学术背景并由此形成特有含义,是指对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举证责任所形成的正置结果的局部修正。倒置举证责任会产生实体与程序双重效果。法官裁量决定倒置举证责任作为补充性方法应予肯定,但应严格控制。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双重倒置有利于保护患者利益,但对医疗机构相当严厉。双重倒置宜近存远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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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军.民事证明标准论纲——以刑事证明标准为对应的一种解析[J].法商研究,2002,(04):27-36.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利益均衡;盖然性权衡
摘要:证明标准的性质或高低决定于指控或争议对象的性质、诉讼结果的轻重以及其他相应的价值取向。英美法系国家基本的民事证明标准以盖然性权衡为基础 ,又强调一定程度的可变性。我国民事证明标准变革的思路在于理性与现实性、应然与实然的统一
,证明标准的定位以盖然性权衡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之间的中等证明标准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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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再思考[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05):19-21.
赵钢.我国民诉证据立法应当确立、完善自认制度[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05):21-24. 陈刚.证明责任问题散论[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05):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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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冰锋.民事诉讼间接证明的机理证成与模型应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5):178-187.
关键词:间接证明模型;间接事实;自由心证;经验法则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利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往往是繁琐复杂的,法官对事实的重构也容易混杂主观随意性的因素。如何规制经验法则、逻辑推论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主观臆断性,如何证成间接证据之间具有同向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成为审判实务的难点。在此背景下,间接证明模型的提出,一方面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抑制事实认定者的主观随意性,以规范间接证明方式的适用;另一方面,为当事人与法院的及时交流沟通提供可能,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证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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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贤贵.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制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4):181-191.
关键词:民事诉讼;自由心证;客观化
摘要:现代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务普遍面临发现案件真相与限制法官主观擅断的紧张关系,在根本上涉及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制约问题。在我国,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将证据证明力判断规范化、经验法则法定化、间接证据运用体系化、事实认定过程程式化等,使得自由心证制度带有鲜明的法定证据制度的色彩,彰显限制心证自由的立法意图,但在理念及做法上却存在致命的缺陷。为了强化心证自由的外部制约,限制法官在证据评价与事实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心证结果符合客观真实,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强调对自由心证进行客观化制约,主要路径与方法涉及自由心证客观化制约的主体要求、程序法原则、核心要件、内在标准及事后检验等。基于特定的司法体制性、政策性因素掣肘及制度现状,我国当下应着力从确立约束性辩论主义、以盖然性强弱为标准类型化经验法则、内心确信程度外在化、健全民事证据规则这一路径实现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制约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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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慕涵.证明力评判方式新论——基于算法的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1):46-53.
关键词:证明力评判;法定证据;自由心证;算法;人工智能
摘要:算法并非仅局限于计算机科学领域,其概念起源于数学领域,并且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表明生物本身也包含了一定的算法设计。从以上学科的视角重新审视证明力评判方式时,便会发现法定证据是一种人工算法,而自由心证运用的是"生物算法"。两种证明力评判方式因在许多方面不能满足算法设计目标的要素,且不能调和复杂度、容错性、可读性、确定性与统一性等诸要素之间的矛盾,暴露出各自的局限性。相较之下人工智能算法在复杂度、容错性、确定性与统一性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在技术呈"指数爆炸"发展的时代,未来将人工智能算法引入证明力评判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这给证明力评判方式的再度转变带来了新的契机,同时也将面临困境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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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曦.民事诉讼证据预断之防止及限定[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3):180-190.
关键词:证据预断;证明价值;心证;证据调查
摘要:由于证据收集调查标准的不明确和证据裁定制度的缺失,实务中经常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5条的规定,在尚未实际调查证据之前以"关联性"审查评价证据的价值,并驳回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的申请。这种"证据预断"的裁判方式混淆了举证要件与心证标准,损害当事人的举证权和听审权的风险极高,应加以禁止或者限制。未来应注重举证一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和协力义务,回归并严格适用司法解释为之设置的消极要件,即法官只有在明确完全无收集调查必要时方可经妥当阐明而驳回,其他的合法预断情形则应当作为例外予以界定,避免任意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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