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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资料专题3:裁判理论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吴冬兴.论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司法应用逻辑[J].法学,2022,(07):23-39.
关键词:法秩序统一性;司法德性;裁判义务;司法评价
摘要: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是司法裁判必须遵循的辅助性原则,该原则不仅构成裁判说理的有益“论证公式”,也是源于恪守司法德性、落实裁判义务、维护宪法价值和尊严等现代法治基础命题的法理设计。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规范要求在意义结构上具有层次性,其既表征为排除上下位规范的效力矛盾,也呈现为排除同位阶规范的适用矛盾和排除关联性规范的价值判断矛盾。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司法应用须依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评价结构。构成要件评价应以法的行为规范属性为出发点,通过先行排除相关规范间的效力矛盾、适用矛盾和价值判断矛盾,再判定案件事实能否为构成要件所涵摄。法律后果评价须先行排除相关规范间的效力矛盾和适用矛盾,继而以法律后果的法秩序均衡性为导向,审慎决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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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林燕.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修辞及其限度[J].法学,2022,(03):21-34.
关键词:裁判文书说理;积极修辞技术;价值判断;合理性限度
摘要: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对积极修辞技术的运用较少;而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对积极修辞的运用进行了大胆尝试。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说理的有益方面,注重语言技术知识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鼓励法官在说理时引述指导性案例,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促进法官修辞说理的常态化,从而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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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贤.我国成文法体制下判例嵌入司法场域的机理[J].法学,2022,(01):98-111.
关键词:判例;判例运用;案例指导制度;司法共识;司法习性
摘要:判例经由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具体运用实践,正在全面且深刻地嵌入我国司法场域。这种嵌入过程或现象具有与域外判例实践所不同的独特机理。恰当把握这一机理需要突破域外以判例"效力"为核心的理论认识,转变为以判例"效用"为导向。这一机理包括嵌入形态、嵌入动力与嵌入主线三个方面。嵌入形态体现为判例智识性信息泛在形态向选择形态的转化;嵌入动力体现为判例自发性运用与建构性运用的耦合;嵌入主线体现为判例运用的组织意图对个体意图的吸纳。揭示这一机理不仅有助于加深对我国判例运用现象的认识,把握判例运用现象的特征和规律,从而有助于理性地建构和完善中国特色判例制度,同时也有利于促成判例运用成为一种惯常化的司法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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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泮伟江.论同案同判拘束力的性质[J].法学,2021,(12):15-26.
关键词:同案同判;时间拘束力;依法裁判;系统的内时间;决策条件
摘要:同案同判的拘束力,指的是同案中前案对后案的拘束力。多数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只有实证法规则具有规范拘束力,而同案同判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只有道德上的说服力。也有学者认为,同案同判是正确适用规则的自然效果,因此同案产生同判的拘束力,仅仅是一种认识上的假象。本文通过区分客观时间和内在时间,并在内在时间观的框架下理解同案同判的拘束力问题,认为同案同判的时间拘束力不是指在客观中立时间观的框架中"前案"决定"后案",而是指在法律系统内部以之前/之后区分为基础的内时间的认知图示中,对已发生的"前案"的记忆和对尚未发生的未来"后案"的预期,作为决策条件而对当前个案裁判所形成的影响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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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忠.发现生活本身的秩序——情理司法的法理阐释[J].法学,2021,(12):27-42.
关键词:情理司法;生活秩序;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法律渊源
摘要:社会生活本身是存在秩序的,它来自人们之间通过移情和共情而产生出来的情理。法官需要从生活事实中去发现情理,并通过司法活动来维护社会生活的自然和谐。从法的本体角度分析,情理可视为一种非实定法。从司法角度看,情理是一种法律渊源,情理司法是法的司法发现和运用。情理司法的判断过程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包括查明事实、感受情理、作出判断三个阶段,其中又蕴含了独特的感知方法。在司法中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应当将法律规则和生活秩序予以结合,厘清规则司法和情理司法之间的关系,以实现一种更值得期待的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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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中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研究[J].法学,2021,(07):3-23.
关键词:指导意见;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司法适用;法律方法
摘要:指导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引导司法实践的重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具有指示性、规范性、针对性和探索性等特点,能够设计制度促进审判资源的整合、解释规则促进疑难问题的解决和传递信息实现特定利益的表达。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采用指导意见这一形式,基本成因在于其可以通过指导意见有效承接或者执行党和国家的公共政策,能够更好实现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管理以及为发挥各级地方法院的积极性保留充分弹性空间。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的情况非常常见。从方法论层面来看,法官援引指导意见需要通过法律方法进行说法析理;从程序进路来看,适用会议纪要需要严格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展开,特别是要合理运用合法性审查权。经验研究和法理分析均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改革中不断改进司法引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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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津伟.司法裁判后果取向解释的方法论应用[J].法学,2020,(07):175-192.
关键词:司法裁判;后果取向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异化;规范应用
摘要:司法裁判后果取向解释体现为法官基于预期的合理社会效果推导法律解释结论,这一方法有利于发挥社会后果的合理导向功能,但也容易滑向功能主义解释。法学界对司法裁判后果论方法研究侧重后果主义论证,强调依据社会效果证成裁判结论的正当性,没能系统揭示后果取向如何融入法律解释,规则取向与后果取向二元对立一直存在。目的解释作为目标导向性解释方法,具有明显的效果诉求,构成后果取向进入法律解释的常用通道。很多后果取向解释秉持功能主义立场,以目的解释名义,推行后果主义论证,用裁判结论的合理证成代替法律解释,把司法裁判的功能目的等同于法条的规范目的,挤压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规范后果取向解释应用,必须区分法律解释与裁判结论的合理证成,理清目的层次,遵循法条与规范目的之对应关系,将后果取向作为内置于目的解释之引导与合理评价机制,防范后果取向对法律解释的歪曲与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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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乐.司法说理的市场结构与模式选择——从判决书的写作切入[J].法学,2020,(03):163-181.
关键词:判决书;司法说理;司法分工;司法知识生产;司法体制改革
摘要:司法说理不仅是一种语言表达和文字写作的技术,更是一种市场化行为。这一行为的市场化特征由内、外两重结构组成。就外部市场结构而言,因由开放社会的到来所造成的社会结构开放性以及社会价值多元化,不仅使得司法说理的格式化力量逐步在减弱,也导致国家统一性的书写模式和简单化的司法说理方式无法满足社会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就内部市场结构而言,尽管一直以来它都带有一定的封闭性并且也未发生大规模阻碍法官在司法说理上的知识突破或者利益隐藏的情形,但也在悄然分化并日渐朝着开放性的趋势转变。司法说理必须因应这种开放社会所带来的市场化需要,建立起一种以"面向当事人"为主兼及"面向社会"的司法说理分工,以便满足不同司法说理需求的同时,通过法院/法官之间的良性司法说理竞争建立起司法的新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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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元.司法无言之知的转化机制及其优化——案例研究的知识社会学反思[J].法学,2019,(09):78-90.
关键词:司法无言之知;案例研究;知识转化机制;机制异化;机制优化
摘要:作为勾连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智识一技术媒介,案例研究的引入和推广具有范式转型的意义。以知识社会学的视角观之,案例研究是司法运作中无言之知的转化机制,能够将大量默会的司法知识转化为足以在更为普遍意义上的可交流、分享的一般性命题,从而对司法实践具有智识指引价值,有助于推进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科学辩证关系的构建。案例研究的知识形态转化功能的顺利运转,丰富了法学人对于真实法律世界的理解,有助于司法实践的"地方性知识"升华为一般性命题,为日趋复杂的司法决策提供了崭新的实证进路。创造激励不足、知识转换成本过高、传布流播渠道有待拓宽导致案例研究的无言之知转化职能出现异化。应当从注重案例典型性、强化理论预设自觉意识、增强最终结论的普遍性、适时引入"他者"视角等层面入手,优化案例研究对于司法无言之知的转化机能,籍此完善法学研究的智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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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奕.面向美好生活的纠纷解决——一种“法律与情感”研究框架[J].法学,2019,(06):122-139.
关键词:美好生活;纠纷解决;法律与情感;多元化
摘要:面向美好生活的纠纷解决,有赖于法治模式和法学思维的整体更新。在现有研究中,情感对于纠纷解决的作用和功能被低估忽略。将"人情社会"作为"法治社会"的对立面,把情感因素当成法律正义的天敌对待,无视纠纷过程中的情感逻辑,势必日渐嵌入唯理主义法学的窠臼。克服此种困境,需要在经典隐喻的导引下,呈现美好生活的法理要义。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话语分析中,凸显法律与情感的本体关联。在法学研究的"情感主义"转向中,整合各种进路,从纠纷主体的情感分析、纠纷对象的情感构造和纠纷行动的情感策略三方面架设更具现实感、想象力和包容性的法理研究框架,助益于深化纠纷研究的情感议题,催促新时代法理更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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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徐凤.论扩大指导性案例产生主体的路径及理论支撑[J].法学,2019,(04):31-41.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判例制度;法律渊源;法律续造;内生性法官权力理论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供不应求,不能满足实际审判工作的需要,扩大指导性案例的产生主体从而扩大指导性案例的供给是必要的,但这受制于现有《立法法》和立法理论的制约,需要相应的理论创新及其指导之下的制度创新。内生性法官权力理论为扩大指导性案例的供给提供了理论依据。该理论认为,立法机关在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权力和义务的同时,也就赋予了法官解释法律和在法律出现漏洞时续造法律以填补法律漏洞的权力和义务,即法官的法律解释与续造权具有内生性,司法裁判权隐含和默许了法律解释与续造权。基于此,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地方人民法院也应有权遴选和公布其指导性案例,该指导性案例不再是裁剪后的文本,而应是判决的原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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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燕.论我国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基于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困境的反思[J].法学,2019,(01):185-191.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一元多层级;司法应用;困境;反思
摘要:指导性案例筛选上"精英化"、适用上"法源化"等趋向,致使当下以指导性案例为一元表征的案例指导制度尚不足以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而现阶段仅从指导性案例制度本身寻求突破,障碍重重。因此,从我国司法国情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需求出发,跳出指导性案例、回归案例指导制度初衷,以指导性案例为核心,以参考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多层级案例为辅助,保障指导性案例的确定性与权威性,融合多层级案例的灵活性与时效性,建立二者相辅相成、互补促进的一元多层级案例指导体系,是破解上述司法困境的路径选择。与此同时,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还需进一步优化案例的体例架构、效力功能以及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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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解读与反思[J].法学,2019,(01):173-184.
关键词:司法裁判;释法说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后果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司法裁判的规范化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意见》已经认识到,司法裁判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推理或论证的过程,其目标在于追求依法裁判与个案正义的统一,进而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裁判文书说理要符合基本要求(四个基本层面、四个基本原则),也要反映法律论证的基本结构与内容。它要同时在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的层面上开展,进行符合证据规则的事实认定和正确的法律适用,恰当运用裁判依据与裁判理由。《意见》没有就裁判文书不说理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但通过对相关条款的解释,我们可以区分出事实不说理(狭义)、法律不说理(狭义)、事实说理不充分和法律说理不充分这四种情形及其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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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司法中弥补法律漏洞的途径及其方法[J].法学,2017,(04):51-60.
关键词:法律漏洞;习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国家政策;权利推定
摘要: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公正司法,而公正司法的前提是严格司法,即严格依照法律作为司法的主要依据。但是在司法过程中,由于法律不周全的,总会出现法律缺位的情况;或者有法律,但法律又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寻找如何弥补法律漏洞的途径和方法,以使案件得到解决。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了司法中弥补法律漏洞的途径和方法,它们分别是习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国家政策、权利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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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宋保振.后果导向裁判的认定、运行及其限度——基于公报案例和司法调研数据的考察[J].法学,2017,(01):128-140.
关键词:后果导向裁判;规范后果;裁判限度;解释标准
摘要:诸多因素造成当下司法中后果导向裁判理念的实践困境。后果导向裁判不是纯粹的利益评判,作为推理之前提的后果需要进行规范认定。后果导向裁判虽然以实质性的司法理念为指引,却不能直接从后果指向结论,必须诉诸法律解释的客观体系和形式,而其中的最大难题是解释的依据及其可操作性。后果导向法律解释的解释标准研究提供了解决难题的路径,该解释标准作为裁判的限度,区别于通常案件裁判中的演绎推理规则,并直接来源和适用于我国当下的法律解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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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不确定状况下的法官决策——从“3Q”案切入[J].法学,2015,(12):15-22.
关键词:后果导向;机会主义;个案规制
摘要:法官在审理有潜在市场影响的案件,但又无法准确预测案件的积极后果时,会采取规避损失的态度来防止消极后果的发生,从而将决策成本和错误成本最小化。在这类案件中,法官首先要权衡可欲的后果,然后再去寻找合适的法条将裁判结果正当化,同时确保法院行为的正当化。由于个案裁判比制定成文化司法解释对市场的影响更可预期,法院可以通过个案裁判实现规制效果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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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彩领,潘登.从“无法可司”到“合法性修辞”——论创制型案例裁判的经验与方法[J].法学,2015,(11):112-121.
关键词:创制型案例;无法可司;合法性修辞
摘要:创制型案例的裁判面临着两种困境:一是"无法可司"的尴尬;二是规则缺失,社会对司法权肆意专断存在担忧。在创制型案例裁判文书中,呈现出"无法可司"与"合法性修辞"的二元裁判结构。其中,"合法性修辞"是解决"无法可司"的实践经验与方法。一方面,"合法性修辞"是判决合法的表面论据和规则创制实质遮掩,在这种遮掩之下,法院/法官创制规则裁判案件,解决了"无法可司"的难题;另一方面,"合法性修辞"本身受到"合法性"的制约,这具体表现为形式上与实质上的正当性约束。其中,"为当事人/社会所接受"、"符合公正理念"、"坚持分权原则"、"追求法治精神"等实质性限制条件构成了对法院/法官裁判的主要规制,能消除对司法权力专制的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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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少华.同案同判:一个虚构的法治神话[J].法学,2015,(11):131-140.
关键词:司法公正;同案同判;差异化判决;个案正义
摘要:因其头顶"正义"与"法治"的双冕光环,由"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推导而来的"同案同判"俨然成为司法公正的代名词,获得了无可争辩的知识上的合法性。然而,"同案同判"世所公认的正确性却将很多重要的问题遮蔽起来,导致人们对"差异化判决"产生了深深的误解,并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严重性。实际上,严格意义上的"同案"并不存在,致力于结果平等的"同判"主张的理论逻辑是非常脆弱的。"同案同判"正当性的理据仅在于它对形式公平的表达,对实质公平的实现,它却无法给出有力的论证。何况,司法实践当中普遍存在的乃是"相似案件"(实质上的"异案"),因此,我们真正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其实并非"同案不同判",而是"类似案件不类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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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新.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J].法学,2015,(05):61-71.
关键词:商事审判;代理成本;多元利益冲突;道德风险;商业惯例
摘要:随着我国商法体系的日趋健全,"商事审判"这一概念在实务界与理论界日渐获得认可,但商事审判的客观规律及裁判理念尚未达成共识。以"营利性"、"追求动态安全"和"强调形式公平"等作为商事交易的价值观,并以此为基础确立商事审判的基本理念,说服力并不强。商事组织是多元利益的结合体,其决策常因内部的多元利益冲突而产生极大的组织法上的代理成本。与此同时,商事交易主体之间也因信息不利偏在而产生相当大的行为法上的代理成本。商事裁判在体认、促进和维护商事创新的同时,必须遏制过度创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因而,应当创建相对稳定且专业的商事裁判队伍,确立商业惯例和商事判例的法律渊源地位,试行商人"参与裁判制",并树立以内化代理成本为进路衡平各方利益的裁判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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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峰,夏锦文.法官释法:思维模式及其影响因素[J].法学,2013,(12):95-103.
关键词:法官释法;思维模式;释法能力;辅助机制
摘要:法官在经常性地解释法律,但由于个体思维模式和由其自然形成的群体思维模式在释法实践中占主导地位,导致释法结论多样化、释法道德化和越权释法等问题。在充分考虑影响释法思维的因素及其相关性的基础上,提出基于释法环境和条件的理性释法思维模式。这一模式应当限制法官个人作用的发挥,更多地将释法难题引向法官释法能力辅助机制,从而充分保证释法过程的实践理性和理论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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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航.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的形成功能——以最高院民事司法解释为分析对象[J].法学,2013,(11):49-57.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司法解释;法律目的;法律技术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形成功能呈现出偏重形成高度抽象规则、淡化针对个案形成具体规则,偏重裁判规则形成过程中的政府主导、淡化法院根据司法实践自发形成裁判规则.偏重裁判规则形成的推理启动机制,淡化经验启动机制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强化裁判规则形成功能的目的论立场,不能忽视裁判规则形成功能的主动性,并且现有的裁判规则形成功能的抽象发挥模式并不违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形成功能最大的正面效应是其从技术(如举证责任倒置)和理念(如强化物权债权化)两个层面形成的裁判规则有力地回应了社会转型的需要。裁判规则形成活动是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理念指导下进行的法律意义澄清和漏洞填补活动,尊重法律是裁判规则形成功能发挥的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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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锦文,徐英荣.裁判文书法理依据蓄积深藏之缘由——以民事疑难案件的裁判为分析对象[J].法学,2012,(10):127-135.
关键词:裁判文书;法律依据;引证与说理;裁判解释
摘要:相对刑事、行政裁判而言,民事裁判的法律依据较为复杂,立法不明确,理论认识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也在不断丰富发展。法官的法律引证能力不强、案件疑难复杂、多元层级的法律文件中存在相互矛盾的规范、司法权威不足是司法实践中影响民事裁判法律依据充分性说理的主要因素。因此,倡导裁判法律依据的充分性说理必须首先承认法官裁判解释权力的正当性,并为法官裁判解释权行使提供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与社会环境。但裁判解释应当符合法律本意,符合我国宪法的权力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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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事实推理与常识裁判——简单道义案件的一种裁判技巧和立场[J].法学,2012,(09):20-25.
摘要:<正>学界论述司法裁判技巧,动辄将关注点投向复杂案件和疑难案件。诚然,因这类案件的典型性,故法官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更容易投注创造心智;学者研究这些裁判,也容易从中获得新知。但阳春白雪虽好,莫奈何下里巴人。对绝大多数法官而言,恰恰面对的是日常的简单案件。能否娴熟地运用司法技巧把日常案件处理妥当,或许是绝大多数法官安身立命的不二法门。同时,由于法律自身作为一个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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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青.法官的法理认同及裁判说理[J].法学,2012,(08):76-86.
关键词:法理说理;法理认同;可接受性;修辞方法
摘要:司法裁判运用法理说理必不可少。法理说理既是法官自我认同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和公众认同裁判所必须的,更是司法裁判在法律框架秩序内回应民意的重要手段。法官运用法理说理,可将法理融于法律方法之中,对得出裁判规范的过程进行解释、考量和论证,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同时,法理说理应辅以修辞学方法,充分考虑当事人和公众的心灵、情绪和情感因素,以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和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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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王利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2012,(01):71-80.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司法解释;类似性判断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它对于保障裁判的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之后,其将与司法解释制度相辅相成,共同发挥解释法律、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的功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在于,要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指导性案例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通过"识别"确定系争案件与指导案例之间是否存在类似性,指导性案例不限于漏洞填补情形下的指导,还包括各种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典型案件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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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夏锦文,莫良元.社会转型中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定位与价值维度[J].法学,2009,(11):131-139.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司法改革;审级监督权;司法法治;多维价值
摘要: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改革对社会转型提出的时代课题所作的理性回应,是我国司法现代化的生成之物。它是基于审级监督权对法律适用进行规范的司法制度,不是司法解释形式,也不是法律补漏路径,更不是法官造法的壮举。案例指导制度在社会转型的时代境遇下彰显着司法法治机制的运行规律,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获得法治信仰的可靠途径,是各级人民法院提升司法能力的有效手段,也为预防司法腐败配置了合理的保障措施,是完善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级监督法治机制的关键环节,并且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客观、准确的本土样本,其价值是多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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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李仕春.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J].法学,2009,(06):59-77.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司法能动主义;判例;漏洞填补;立法权;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试图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由于涉及司法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应更为审慎。实务部门和学者对案例指导制度似乎给予了一边倒的支持,片面夸大了指导性案例在填补法律漏洞、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功能。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指导性案例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督、审查和控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宪政风险。因此,应当理性地评估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在坚持立法务必先到位的基本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宜采取立法解释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进行立法性司法解释、重视"批复"类型的司法解释并将生效裁判文书附在批复之后、经批准后对必须依赖于案情而无法抽象出一般裁判规则的问题制作成案例并赋予一定拘束力等"四步走"的方法,走出一条既满足实践需要又真正安全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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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全国人大常委会新法能否优于全国人大旧法[J].法学,2008,(10):3-16.
关键词:立法;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效力;不抵触原则
摘要:围绕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而出现的学术争论实际上涉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以及两者的关系问题。在宪法关系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是同一机关,当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的效力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应通过合理的立法政策,建立有利于保障基本法律效力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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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张骐.指导性案例中具有指导性部分的确定与适用[J].法学,2008,(10):89-101.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判决书;裁判要旨;案例评析;适用方法
摘要:指导性案例中的那些部分具有指导性?应当如何使用指导性案例?判决书是指导性案例的本体,其中的判决理由、法律说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或判决结果都可以具有指导性。需要仔细辨析判决书中的法律说理和事实认定,并改进判决书的写作。裁判要旨与案例评析是判决书之外具有指导性的部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作用;应当规范对裁判要旨和案例评析的制作并超越裁判要旨。在判决书中引用相应的指导性案例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院的科层制结构对指导性案例的使用和指导性的实现具有实际影响;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具有交叉关系;完善对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和使用需要积累经验、提高能力、增加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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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孙笑侠,应永宏.论法官与政治家思维的区别[J].法学,2001,(09):3-10.
关键词:法官;法律家;政治家;思维
摘要:当代中国法律的法律职业具有严重的行政化、大众化和政治化特点。这将影响法律职业的自治性、司法活动的专业性以至司法体制的独立性。为了消除法律职业特别是法官职业意识淡薄的误区,本文以法官为代表,兼及法律家的其他成员,讨论他们与政治家 (含行政官 )在思维上的区别。笔者认为他们存在六个方面的区别,即职业术语、向过去看的习惯、对待逻辑与情理的态度、对行为过程与结果的注意程度,对真理 (真相、真实 )的认识、思维结论等。本文提出社会应当科学地对待法律家,给予他们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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