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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参考案例 敦煌某种苗公司诉某种苗公司、某兵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23-09-2-161-006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4.08.12 / (2014)民提字第2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01 裁判要旨 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田间取样并非法院证据保全的必经程序,不能以未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取样为由简单地否定证据保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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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湖南某种业科学研究院诉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23-09-2-161-007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 2021.10.08 / (2021)琼73知民初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品种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侵权杂交种与授权品种具有亲缘关系、被诉侵权人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该杂交种繁殖材料的可能性较大的,被诉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推翻;被诉侵权人未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或者推翻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侵权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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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新疆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2023-09-2-161-008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 2021.12.31 / (2021)琼73知民初2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权利人在起诉前单方自行委托的鉴定,不是司法委托鉴定,人民法院可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从样品来源、鉴定资质、适用的鉴定规则和测试方法等方面,依法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2.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中,权利人请求由未经许可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其基于正当理由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可作为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考虑因素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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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电子零件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3-09-2-162-002 / 民事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4.09.23 / (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 2.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应当由原告对其主张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当原告完成“独创性”的初步证明后,反驳原告布图设计“独创性”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若被告反驳不成立,则应认定该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在“独创性”的举证证明问题上,不要求原告穷尽与所有现有设计的对比,同时对于被告的反驳也仅需提供一份有效的常规设计证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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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上海某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2023-09-2-163-001 / 民事 /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9.12.31 / (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再审审查案件中,对于原判确有错误,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在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中一并对原判错误之处作出审查认定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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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江苏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某地毯有限公司诉许某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09-2-170-001 / 民事 /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08.05.30 / (2003)苏民三终字第007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最终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和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有错误”,被申请人据此请求申请人依法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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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江苏某数码公司诉山东某科技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09-2-171-001 / 民事 /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12 / (2019)最高法民申36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在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中,判断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基础及其对该种权利基础的认识能力、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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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酒业公司诉荥阳市某供销合作社、房某仿冒纠纷案 2023-09-2-173-002 / 民事 / 仿冒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18 / (2021)最高法民再13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审查某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应当从该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理由是否与他案相同等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他案未对当事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进行审理,则本案与其他案件不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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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河北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北某饮品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某副食店仿冒纠纷案 2023-09-2-173-007 / 民事 / 仿冒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09.29 / (2017)最高法民申391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对涉及市场统计调查的公证书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具体审查该市场统计调查的客观性、科学性、合法性等有关情况,不能仅因该调查经过公证就当然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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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江苏某某制漆有限公司诉广东某某涂料有限公司、吴某某仿冒纠纷案 2023-09-2-173-008 / 民事 / 仿冒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5.11.04 / (2014)民提字第19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判断一份证据是否是伪造的证据,应该充分考虑是否难以获得直接证据,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可以核实的相关事实,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故意伪造并提交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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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北京某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某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商务有限公司等虚假宣传纠纷案 2023-09-2-175-003 / 民事 / 虚假宣传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9.10.22 / (2007)民三终字第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非法经营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并非所有的非法经营行为都构成民事侵权或者构成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2.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3.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其中,对于引人误解和直接损害的后果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的误导性后果来替代原告对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 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关键要看是否是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对于已为在先生效裁判所羁束的行为的继续实施仍属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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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集团公司等诉嘉兴市某化工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3-09-2-176-003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0.19 / (2021)最高法民申389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的生产设备等技术秘密,且被诉侵权人已经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 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恶性程度、危害后果、侵权时间、妨碍诉讼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以销售利润计算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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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某美国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3-09-2-176-004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09.01.15 / (2007)民三终字第1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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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国际集团等诉某(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3-09-2-176-005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3.10.12 / (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商业秘密只有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法定要件,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判定是否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则需判定被控侵权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2.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不仅要维护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同时亦应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规范当事人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 3.在技术比对的审查中,应秉持严格、规范的鉴定程序。在当事人得知鉴定结果对其不利的情况下,若以追加被告、撤回起诉、不参加庭审等方式拖延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及时驳回当事人不当请求,并依法缺席判决,以避免对方当事人长期处于涉嫌侵权的不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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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天津)有限公司诉夏某某、苏州某金属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3-09-2-176-007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4.12.30 / (2013)苏知民终字第015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对于刑事侦查阶段委托鉴定形成的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客观证据、鉴定人员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民事诉讼阶段无须重新委托鉴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审核后采信刑事侦查阶段形成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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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湖北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郑州某某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3-09-2-176-011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04.23 / (2013)民提字第1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19 裁判要旨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仅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为由,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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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珠海某科技公司、珠海某网络公司诉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023-09-2-176-014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19)粤知民终45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在权利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游戏源代码与权利人游戏源代码有可能构成实质相同的情形下,若被诉侵权人持有被诉侵权游戏源代码的相关证据却拒不提供,且被诉侵权人唯一持有证据,权利人无法从其他途径取得该证据,则被诉侵权人构成举证妨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推定被诉侵权游戏源代码与权利人的游戏源代码构成实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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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浙江唐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灿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某某(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纠纷案 2023-09-2-432-002 / 民事 /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6.07.04 / 京73行保复1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审查是否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申请人是否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在本案中是否有胜诉可能性;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损害平衡性,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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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重庆市某某软件职业培训学院诉毛某某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 2023-09-2-486-001 / 民事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6 / (2017)渝01民终475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处理、利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且经营者常主张其收集、处理的自然人个人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均仅包含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致使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益常与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发生冲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合法权益,因此经营信息要具有合法性才能构成商业秘密,当经营信息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时,审查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考虑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审查其获取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合法性,非经合法途径获得的自然人个人信息不具合法性,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2.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常常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为排除争议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相互让步进而对权利基础、行为性质、标的物数量等事项进行确认或约定进而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和解协议本为解决争议而生,在和解协议达成之后,一方当事人以确认或约定的事项与权利的真实状态不符为由对和解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但是,和解协议所依据的权利基础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而不受法律保护的,和解协议应当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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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进出口公司诉山西某食品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0-2-084-004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3.12.18 / (2013)二中民三初字第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诉讼法理以及司法实践出发,是否满足一事不再理应当从三个方面同时考察:“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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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北京某巡洋公司诉某外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0-2-084-006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津03民终198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涉外仲裁协议的认定,首先应先行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进而判断仲裁协议的效力。而适用法律的甄别与选取,优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下的协议选择,其次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均无约定则考虑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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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肇庆某铝厂有限公司诉某银团、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肇庆某管理有限公司、邝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0-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19)最高法民终194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对将起诉之后、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事实纳入审理范围并不持排斥态度,仅对将新的事实纳入审理范围的时间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为避免当事人讼累,增加判决执行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可以查明的相关事实,如果能进一步查清具体事实,不宜仅对相关事实做概括性描述而将细节事实留待执行程序中解决,而应在事实查明部分予以查明并在判决中明确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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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银行有限公司诉胡某1、周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3-10-2-104-001 / 民事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10.29 / (2020)沪0115民初484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涉外商事合同中约定适用域外法律,且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案件实体问题审查应适用相关域外法律。当事人委托境外执业律师就相关法律查明出具的专业意见,经审查后可作为法院查明域外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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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船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3-10-2-104-002 / 民事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1.22 / (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作为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并不必然及于保证合同项下的争议。在纠纷发生后,债权人依照保证人单方出具保函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之时,可认为债权人愿意接受仲裁条款约束,双方达成仲裁合意。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中的有效仲裁条款对于当事方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争议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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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贸公司诉某仓储公司仓储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 2023-10-2-118-001 / 民事 / 仓储合同纠纷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1 / (2021)湘民辖终4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28 裁判要旨 管辖异议审查中,二审法院应对二审中新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判断。管辖异议审查中应依法审查管辖协议的真伪,在没有证据证明管辖协议不存在或无效时,可据协议约定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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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李某平诉王某恩、刘某云、邱某华委托合同纠纷案 2023-10-2-119-001 / 民事 / 委托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民申592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28 裁判要旨 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也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无权提起上诉,亦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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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朝鲜某船舶会社诉某海运株式会社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10-2-193-002 / 民事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18)沪民终50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系外国企业,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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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水产公司诉某船舶公司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10-2-198-002 / 民事 / 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 青岛海事法院 / 2022.06.27 / (2021)鲁72民初212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合法养殖与非法养殖的损失赔偿范围。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与养殖证的,为合法养殖。养殖户有权请求预期收益以及受损养殖区整修、清理、恢复养殖设施的费用赔偿,同时应扣除生产中止无需继续投入的费用;未取得两证的养殖行为系非法养殖,养殖户对其投入的养殖物苗种和养殖设施享有财产权益,有权请求物权损害赔偿,但不保护预期养殖收益。 2.海事部门调查报告系公文书证,具有证明事故情况及损害范围的证明力,除非有证据能够推翻报告。 3.在双方当事人均提交损失评估报告的情形下,应综合考量双方报告的合法性、科学性,双方报告中的合理内容均可予采信,用以最终评判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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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刘某国诉某升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10-2-198-003 / 民事 / 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2.02 / (2018)最高法民申594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被侵权人从事海上养殖,遭受侵权损害主张养殖收益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请求赔偿修复、更换养殖设施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2.当对侵权所造成损失程度及数量的认定存在多份不同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且分歧较大时,可以在结合日常经验的基础上,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综合评判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内容的客观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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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李某兰等诉徐某升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10-2-200-006 / 民事 /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大连海事法院 / 2020.07.24 / (2020)辽72民初33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1.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海上事故报告,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形下,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的责任,仍然应当由法院审查事实后综合判定。 2.个人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海上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接受劳务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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