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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41樓 發表于:2025-5-6 17:19

参考案例

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诉深圳某计算机系统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仿冒纠纷案

2025-13-2-158-001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3.07 / (2023)最高法知民终69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2.18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均上诉的民事案件中,一审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一审被告同意撤回起诉的同时亦请求撤回上诉的,在准许撤回起诉并撤销一审判决后,一审被告的上诉已缺乏相应基础,其撤回上诉已无实质性必要。对于此种情形,二审裁定书主文仅需列明撤销一审裁判和准许一审原告撤回起诉两个判项即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减半收取且由一审原告负担。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42樓 發表于:2025-5-6 17:20

参考案例

华某技术有限公司诉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案

2025-13-2-160-001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之一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2.20

裁判要旨

  标准实施者针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向域外法院申请禁诉(执)令,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就此向审理专利侵权诉讼的中国法院提出反禁诉(执)令申请后,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履行了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承诺,而标准实施者在许可谈判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并意图不当妨碍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中国法院行使推进案件审理和裁判执行的正当程序权利的,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的反禁诉(执)令申请,依法可予准许。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43樓 發表于:2025-5-6 17:20

参考案例

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 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某良、印某洋、吴某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侵害 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5-13-2-176-001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12.31 / (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2.20

裁判要旨

  1.如被诉侵权人基于其在先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已非法获取和使用了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被诉侵权人有再次实施行为,而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可以认定权利人有关被诉侵权人继续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主张成立。
  2.员工在原单位任职期间,通过配偶等案外人隐名持股的方式设立公司并参与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该员工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如计算机软件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二者不能分割使用,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人存在使用特定数据的情形,则可一并认定其同时使用了该计算机软件。
  4.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怠于主张权利或者放任侵权行为的,对于被诉侵权人以诉讼时效为由,主张仅计算起诉之日前三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44樓 發表于:2025-5-6 17:21

参考案例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025-13-2-176-002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2.26

裁判要旨

  1.对于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挖取其他企业人才及技术资源而引发的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作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如果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而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此时因侵权可能性极大,应当进一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被诉侵权人否认其实施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2.为有效制止和震慑侵权并增强裁判的可执行性,人民法院在确定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时,既可以根据权利人对停止侵害责任承担的具体主张,必要时也可直接依职权确定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要在充分考虑受保护权益的性质和侵权行为的恶劣程度特别是侵权行为的现实危害状态以及未来继续侵权可能性的基础上,重点考虑采取有关具体措施对于保护该权益的必要性、合理性、可执行性等因素。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相关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相关产品;未获真正权利人的同意,侵权人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利用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申请的相关专利,包括恶意放弃专利权;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权利人见证下销毁侵权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持有或控制的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关载体或者将其移交技术秘密权利人;以公告和/或内部通知的形式,通知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员工、关联公司及可能获知涉案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厂商等积极配合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并就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合规运营作出明确指引;将相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逐一通知自技术秘密权利人处离职至侵权人及其关联公司处工作的有关员工、侵权人及其关联公司其他所有负责或者参与相关研发工作的人员(含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可能获知涉案技术秘密的上下游厂商,并与其签署保守涉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4.为确保判决得到及时全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和违反有关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负面影响以及增强判决的威慑力等因素,对判决所涉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一并予以明确,有关计付标准可视情按日或月等期间计算或者一次性定额计算。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45樓 發表于:2025-5-6 17:21

参考案例

兴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湖南潭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5-16-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1.28 / (2022)最高法民申40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02.10

裁判要旨

  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管理人未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因此所作民事调解书及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签收民事调解书的行为均属无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46樓 發表于:2025-5-6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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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25.05.06的全部1894份参考案例筛选完成,执行专题的案例未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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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5-5-6 17:23
精品區:司法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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