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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2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1樓 發表于:2024-7-12 11:13
张洪涛.调解的技术合理性——一种中观的组织结构-功能论的解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2):23-32.
关键词:调解;技术合理性;同等组织结构;民意沟通;沟通合法性
摘要:调解的同等组织结构,为嵌入该结构的民意沟通提供了平等而自由的"理想的言谈情景",形成了"主体间性"和"主体间性结构",为充分、深入而成功的民意沟通提供了可能和技术保障,并在沟通中滋生出一种建基于自身组织技术上的既不同于立法也有别于司法审判的沟通合法性,即技术合理性。制度的命运最终决定于自身技术。调解之所以能长存于古今中外,在于自身的技术合理性,而不是外在的意识形态因素。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2樓 發表于:2024-7-12 11:26
谢晖.论民间法与纠纷解决[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06):35-45.
关键词:民间法;国家法;司法诉讼;诉讼替代性方案;私力救济
摘要:一切规范的存在,都是为给纠纷解决预备一套方案,民间法也不例外。文明时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司法诉讼方式,其规范运用的特点是以法律为主,以民间法为辅,即使在司法调解中,也保持这一特点。另一种是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如调解、仲裁等,其规范运用的特点是在法律、民间法的选择上,难分彼此,说不上谁主谁辅,在这种纠纷处理中,当事人本身具有规范适用的选择权和权利处分的选择权,这就使规范的运用要灵活得多,更多时当事人之间还通过主持人自己协商处理规范——制定纠纷解决协议。第三种是私力救济,它可以分为启动形式合法的私力救济和启动形式非法的私力救济。在私力救济中,其规范运用反倒是以民间法为主,国家法最多只为辅助。如上情形的出现,乃是因为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判断是非,而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以及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平息矛盾。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3樓 發表于:2024-7-12 11:27
梁平.“大调解”衔接机制的理论建构与实证探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05):154-160.
关键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衔接机制
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建构是中国未来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当前,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在探索中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也为进一步深入探索"大调解"提供了具体的实证参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4樓 發表于:2024-7-12 11:28
肖建华,唐玉富.论法院调解保密原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04):138-146.
关键词:调解保密原则;调解程序保密;调解信息保密
摘要:调解保密性是现代社会法院调解程序发展的内在要求。调解保密性包括调解程序保密性和调解信息保密性。我国关于调解保密性的规定主要关注调解程序的保密性,但调解保密性更要求调解信息保密性。明确调解信息保密性的含义,合理规制"调解保密信息"的范围,建构多元化的调解保密适用方式,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稳健运行的重要前提。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5樓 發表于:2024-7-12 11:34
刘加良.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根据、原则与限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03):151-159.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司法权的社会性;合宪性;限度
摘要: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理论根据是"司法权的社会性",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为司法权的社会性在市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妥当回归提供了可行途径。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力量参与司法的正当诉求,可为法院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宽大的现实舞台。现行《宪法》第123条和第126条能够为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二元化提供合理的解释空间,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在宪法框架内具有正当性根据。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不能坐等司法权的强大,其在相势展开的同时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和有效性标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6樓 發表于:2024-7-12 11:38
李喜莲.法院调解优先的冷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28(02):12-20.
关键词:法院调解;诉讼公正;诉讼效率;强制调解
摘要:近年来,法院调解作为维护和谐社会的一项司法政策被强化,并被推至优先地位。但是,强化调解可能形成义务人无需充分履行义务的期待,导致久调不决的现象发生,降低了诉讼效率;强化调解所营造的使权利人让步的"囚徒困境"会折损诉讼公正,会使人们的法律虚无主义意识蔓延。与此同时,调解优先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陷入困境,即法院调解优先与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构造相背离,使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无所适从;而且加剧法院调解能力下降与追求高调解率之间的矛盾,并使"强制调解"再次成为司法垢病。为使调解回归应有状态,我们必须尊重调解和审判的特点,消除二者非此即彼的对立状态,寻求二者共同发展的契机。唯有如此,才能完善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调解和审判的优势。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7樓 發表于:2024-7-12 11:42
李浩.法院协助调解机制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7(04):62-70.
关键词:法院调解;协助调解;协助人;机制完善
摘要:协助调解是我国法院当下正在大力推进的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机制,实行协助调解是我国法院在新时期对依靠群众解决民事纠纷的调解传统的回归。协助调解在性质上仍然是法院调解,实行协助调解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协助调解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找到适当的协助人,事先建立协助人队伍、储备协助人资料才能够发现适当的协助人。当前,需要通过增进对协助调解必要新的认识、建立协助人队伍、发掘潜在的协助人、积极培育专业性调解组织、加大巡回审理的力度、为协助人提供适当的报酬来推进协助调解。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8樓 發表于:2024-7-13 21:24
李娟.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02):163-169.
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背景分析;生存困境;司法困境;个人因素
摘要:利用丰富的档案资料和已有的研究成果,分析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即首先是边区面临的生存困境,其次是边区面临的司法困境,最后,作为一个务实、精明、卓有成效的实干家,马锡五回应这些需求,从实践中发展出以其命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有这些都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地深入认识马锡五审判方式,同时有助于反思当今的就地审判热。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9樓 發表于:2024-7-13 21:27
吕明.法律意识形态的变迁——以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为样本[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5):10-16.
关键词:法律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调解;变迁
摘要:考察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可以发现,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一直试图脱离政治意识形态话语而独立存在,这个过程可以分成"走出特定政治意识形态的法律意识形态"和"走出总体政治意识形态的法律意识形态"两个阶段,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这种变迁导致了政治意识形态对法律意识形态的影响幕后化,政治意识形态和法律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因而显得模糊不清,但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法律意识形态并没有可能因此而成为独立于政治意识形态的"法律观念体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0樓 發表于:2024-7-13 21:28
许少波.法院调解的目的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4):71-77.
关键词:法院调解;解决纠纷;程序自由权
摘要:法院调解在我国解决纠纷的机制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梳理调解制度改革进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追问法院调解存在的目的已成为必须。法院调解的目的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解决纠纷;二是法院调解的特殊目的——保障当事者程序自由权的实现和追求效率。一般目的为一切调解制度所具有,也为所有解纷方式所共有,是调解制度实现社会规范、社会正义的结果,反映其为它物而存在的意义;特殊目的是调解制度自身目的和价值的实现,反映其自我存在的意义。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共同统一于调解制度的各个构造要素和运作过程之中。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1樓 發表于:2024-7-13 21:29
周永坤.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3):11-24.
关键词:纠纷;强制性;调解;法治
摘要:调解是不发达社会主导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社会进化过程中,调解退化成一种基层社区自治的制度和司法程序中“依附于”判决的制度。在大型有组织社会,发达的调解与人治并存;判决的权威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东方发达的调解制度是人治社会的一部分,它不是先进文化,恰恰是东方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制度原因。解放后我国调解的走俏正是我国的人治社会使然。改革开放以后判决的短期走强是社会法治冲动的产物。强制性调解构成对法治基本价值的损害。既然我国已经选择了法治之路,我们就只有选择以判决为主导的纠纷解决制度,坚持调解的自治与自愿原则,并对调解进行法律规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2樓 發表于:2024-7-13 21:56
张晋红,易萍.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05):102-108.
关键词:民事诉讼;和解;和解效力
摘要:诉讼和解在我国尚未形成为一项诉讼制度, 这一立法缺陷使处分原则不能很好地得到落实, 在法院调解日益面临使用上的困惑之际, 健全诉讼和解的理论, 完善诉讼和解的立法极为必要。诉讼和解集有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并存的双重法律性质, 基于此, 立法不仅应当赋予诉讼和解具有直接结束诉讼程序的效力, 还应当赋予其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 民事诉讼法必须对诉讼和解的程序予以完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3樓 發表于:2024-7-14 18:29
陈寒非.能动司法背景下城区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逻辑与进路——以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的“花乡做法”为中心[J].现代法学,2024,46(02):40-55.
关键词:城区人民法庭;诉源治理;双重逻辑;合作治理
摘要: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的“花乡做法”表明,诉源治理是当前城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诉源治理基本上覆盖了纠纷发生前后全过程,纠纷发生前主要以风险预测为主,纠纷解决中则以工作指引、调解指导及裁判说理等方式为主,纠纷解决后则以司法建议为主。人民法庭的诉源治理策略贯彻着“政策—法律”“跨界—守界”双重逻辑,前者是人民法庭的一般逻辑,而后者则是城区人民法庭的特有逻辑。双重逻辑内部存在着结构性张力,城区人民法庭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应从分工转向合作,通过诉源治理增强分工合作的主动性与灵活性,与其他非司法性力量协同解决复杂的城市治理问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4樓 發表于:2024-7-14 18:30
张卫平.“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差异、共生与照应[J].现代法学,2024,46(01):20-32.
关键词: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诉源治理;民事纠纷;民事诉讼
摘要:“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是两种不同的纠纷应对体系和方法。两者各有其不同的理念、运作机制、行动基础和运作逻辑。“纠纷解决”在理念上将纠纷视为社会矛盾的反映,倾向于更多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纠纷治理。在认识上,“纠纷治理”看重纠纷之间的关联性,讲究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不限于法律方式,不拘泥于法律对纠纷性质、处置程序和制度规定的约束;与此不同,“纠纷解决”则是由专职机构开展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置纠纷的一种体系。这种体系在理念上,将具体的法律纠纷视为相对独立的纠纷事件,通过对纠纷性质的识别,将其纳入相应的程序,按照既定的方式予以解决。“纠纷解决”的过程和方式受制于法律的严格规定和约束。与现实法律关系不断演进以及对法律纠纷解决公正性要求相适应,“纠纷解决”逐渐演进为一套高度自洽,专业化、技术化、体系化,有理论予以支撑的系统。在我国,这两种体系都有自己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对于我国法治的推进都有各自存在的价值。基于自身体系的结构性特点,两种体系各有所长。因此,我国应当坚持两种体系的共生并存,避免一种体系同另一种体系的关系失调,并在运作中彼此相互照应、相得益彰,在社会实践中追求自身的完善与发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5樓 發表于:2024-7-14 18:31
王煜宇.多元调解的平台机制:制度创新、技术赋能与组织迭代[J].现代法学,2023,45(06):31-48.
关键词:多元调解;平台机制;技术赋能;制度创新;组织迭代
摘要:多元调解的平台化是新时代“大调解”工作的主要趋势。重庆合川、荣昌两地的示范经验表明,多元调解平台既不是政策响应的“在线”技术架构,也不是在线纠纷解决(ODR)的特殊模块单元,而是涵摄以“多元共治”为目标的调解制度创新、以“多元协同”为目标的调解组织再造和以“多元交互”为目标的调解技术赋能的复杂有机系统。通过“制度?组织?技术?组织”的内在机制重构,平台自身趋向演化为吸纳不同调解类型、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协调多元调解体系、衔接其他解纷形式的“多元一体”的智慧调解组织,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性成果。多元调解平台的应用推广,需要进一步优化平台机制,在制度上,制定有关多元调解的专门法律,明确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调解主体权责分配与协同配合机制、程序节点重制与场景嵌入规则;在技术上,规范格式标准、统一数据接口,尽快实现内外贯通可信协同、调解知识图谱构建与智能推理、矛盾调解过程要素抓取理解及趋势分析等关键技术的实质性突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6樓 發表于:2024-7-16 11:53
赵秀举.论民事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J].现代法学,2017,39(01):132-144.
关键词:和解;纠纷解决;调解
摘要:和解协议属于典型的实体法与诉讼法交叉领域:一方面,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另一方面,和解作为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必然要求确定其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尤其是与诉讼的关系。就初始纠纷而言,和解协议与诉讼裁判之间相互排斥,从而实现了广义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和解协议又非终局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可能发生和解协议之诉。此外,出于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诉讼法上又常常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一些特殊规定。这就要求必须从诉讼法的角度,对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阐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7樓 發表于:2024-7-16 12:17
严仁群.“消失中的审判”?——重新认识美国的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J].现代法学,2016,38(05):159-169.
关键词:trial;即决判决;和解率;和解质量;开示程序
摘要:"消失中的审判"的审判(trial)仅指全面庭审,trial之外还有多种审理和裁判,而即决判决的占比就在7%~20%。因此,trial降到2%并不表明和解升至98%。对实际的和解率有70%和50%二说。美国法官对和解的促进(调解)并未有效提升和解率。美国和解率较高的原因是案件积压严重,trial昂贵,开示程序有助真相呈现。格兰特未倡导和解,甚至认为和解本质上无所谓好坏。美国的和解有较清晰的事实基础,有较广泛的高额惩罚性赔偿为后盾,所以更可能有利于权利人,并仍有较强的阻吓功能。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应提高调解的质量,而且应努力提高督促程序的利用率,以快速、充分地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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