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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参考案例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2023-11-2-409-002 / 民事 /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豫01民特10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对协议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支持政府及其授权机关的磋商行为,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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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某物流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2023-11-2-409-003 / 民事 /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川01民特573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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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环保联合会诉某生猪专业合作社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1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02 / (2015)锡环公民初字第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对于污染者自行提交的《环境修复报告》,人民法院要审查以确定能否用于环境修复,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邀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实现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若该《环境修复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污染预防、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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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险南通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3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2021.12.22 / (2021)苏0981民初632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4 裁判要旨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大局的重要途径。本案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提醒广大驾乘人员谨慎驾驶,小心避让,以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积极回应,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保护漏洞,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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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环保联合会诉某汇公司等六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4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6.01.31 / (2015)民申字第136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污染企业请求以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应当由污染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时,应当结合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当比例内予以准许。 2.环境污染案件中,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对其主营产品及副产品必须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必须全面了解其主营产品和主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必须使其主营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使其副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者产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虽然河流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是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向河流中大量倾倒副产酸,必然对河流的水质、水体动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如不及时修复,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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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某眼镜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5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03 / (2015)镇民公初字第0000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4 裁判要旨 1.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审查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鉴别程序。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对此类废物,法院应发挥能动司法,通过调查取证、咨询专家、委托鉴定等,准确界定废物属性。 2.人民法院应通过预防性司法助推相关行业环境治理。重要废物属性的确定和管理,影响当地相关行业发展,人民法院应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和督促纠正行业误评,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破解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的难题,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发挥环境公益诉讼推动公共政策形成的功能。 3.综合运用“三合一”系统思维实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法律原则。该案是民事案件,但涉及废物属性的认定,如果认定为危险废物,非法处置3吨以上将涉嫌污染环境罪,同时还涉及环境评价和行政监管,因此是复合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维法律关系的公益诉讼。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指出行政监管的问题,建议行政机关主动纠正、完善,然后借助改进后的行政监管机制,推动行业环境治理,同时建议审查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行为,实现“两法”衔接。本案借助司法建议或联动机制,综合采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维法律措施,实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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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6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1.12.31 / (2021)赣1027刑初8号之一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案涉受损传统村落的修复,人民法院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涉案生态修复资金,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官网上及时公布修复事项、预算审核、修复验收等内容,让门楼的修复工作和资金使用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当地政府以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队伍,金溪县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和金溪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协会按照“参照原貌、修旧如旧”的修复原则具体指导修复工作。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修复工作的法律监察人,金溪县住建局作为修复工作的技术监察人,共同对修复工作和修复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上述模式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执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有效衔接,解决生态修复资金长期以来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难题,既保护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唤起了人民群众对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又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传统村落人文遗迹修复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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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环保联合会诉某石油货运车队、高某某、白某、某财保延安支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7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陕民终19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水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计算应依照相关技术规范筛选相应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其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严格遵循位次排序规则及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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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肖某某、周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8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8.06.05 / (2017)陕71民初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专家意见可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认定证据,人民法院应从专家的资格、选任及参与诉讼程序和意见科学性等方面综合审查确定专家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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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缙云县某电镀厂、王某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10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19)浙11民初8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需要遵循中立原则,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坚持司法中立原则的同时,也需要在合理限度内发挥职权作用,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引导原告提出能够覆盖受侵害公共利益、能够救济受损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人民法院虽然有环境公益诉讼诉请释明权,但是否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仍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程序自主权,不能突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经释明后原告未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便于其他主体另行起诉时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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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参考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科技公司等72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12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19)桂民终59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的基础事实可在民事判决中予以采信,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未全部囊括环境侵权事实的,依然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存在民事与刑事的裁判冲突。 2.存在数个污染行为竞合侵权的情形下,不能简单以共同侵权而全案适用连带责任,若将参与度及致害度低的污染责任主体与其他污染量大、致害参与度高的主体不加区别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会有失公平,仍要结合可分割的损害后果,考虑比例分割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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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诉电建集团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16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0.25 / (2021)最高法民申564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2022年修改为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可能,是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第三方机构接受政府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其本身并不会对环境公共利益产生实际影响,故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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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17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5 / (2019)苏05民初299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诉讼请求除涉及其自身利益外,还包括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对其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如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责任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的,应准许原告撤诉;对于被告承担律师费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仅涉及原告自身利益的诉讼请求,则应按照普通民事诉讼撤诉审查标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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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环保联合会诉某重工集团、某重工长兴分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0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05 / (2020)沪03民初27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决定了其程序的运行理念和模式与私益诉讼不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合理规制原告的撤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2.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程序和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环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推动原告诉讼请求实现的规定,为公益诉讼引入行政监管部门与环境侵权人进行磋商,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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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基金会诉某矿业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2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12.30 / (2021)甘民终70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诉前律师工作量、举证难度、诉讼参与度、所举证据被采信程度以及判决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额等确定合理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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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济南市某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医院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4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6.30 / (2023)鲁民终14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侵权行为,虽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对环境公共安全造成损害危险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提起预防性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及时制止损害的发生或继续扩大。对于具有严重危害环境公共安全危险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2.不作为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侵权人分别实施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同一危险,且每一个人实施的不作为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危险发生的,各侵权人应当对消除危险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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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北京市检四分院诉刘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6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又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2.01.12 / (2021)京04民初83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违法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减轻自身责任承担的主张,公益起诉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但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仍由被告即违法行为人来承担,在无法查实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或者无法准确厘清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分担比例的情况下,应当由所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经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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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环境研究所诉某开发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7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18)渝04民初52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因无力交纳鉴定费用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金额的,为切实保护受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所需考量的因素,对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金额予以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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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环境公益协会诉储某某、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31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9.12 / (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环境侵权案件中有关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法院可根据审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土壤修复方案还可根据具体情形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以保障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组织实施,使判决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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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神木县西沟乡某煤矿诉神木县永兴乡某煤矿合同纠纷案 2023-11-2-483-002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最高法民终64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表明其已选择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其在执行终结后又另行起诉,要求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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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宁波某星公司诉宁波某沃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2023-13-2-151-002 / 民事 /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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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美国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23-13-2-158-003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著作权人已经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的在先软件界面高度近似,或者被诉侵权软件存在相同的权利管理信息、设计缺陷、冗余设计等特有信息,能够初步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主张权利软件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被诉侵权人接触主张权利软件的可能性较大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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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深圳市某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2023-13-2-160-007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10 /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4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的原告同时提出确认发明人之诉,有关发明人均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一案中一并审理,也可以分立两案但作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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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深圳市某公司诉东莞市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14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最高法知民终50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证明标准不宜过高。被诉侵权人已经尽力举证,所举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所主张的原有范围具有合理性,专利权利人没有提供充分反证予以推翻的,一般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系在原有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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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北京某岩土公司诉某电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15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0.10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11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使用者能够证明其使用的侵权产品系付费租赁而来,租赁价格合理且符合商业惯例,专利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使用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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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深圳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16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22 / (2022)最高法知民终12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专利侵权案件中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者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情采取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等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断。 2.为有效促进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基于公平与诚信之考虑,自愿作出双方双向或者单方单向的利益补偿承诺或者声明,即专利权利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放弃依据《专利法》第47条第2款所享有的不予执行回转利益;被诉侵权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经确权程序被维持有效则赔偿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利息。当事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之作为专利侵权案件后续审理程序处理方式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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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科技公司诉某建筑技术公司、张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25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5.23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并非经营实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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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灯饰国际公司诉某照明电器公司、某光电科技公司、某投资管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26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28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784、184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产品上标识有真实且指向明确的经营主体信息(企业名称、企业地址、销售热线、注册商标等),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可以认定该标识指向的经营主体构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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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电子公司诉某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30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最高法知民终37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 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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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开发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中国建筑某公司、某工程公司、江西某公司、中国某电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3-13-2-160-031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号、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涉及相同专利或者关联专利的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确有特殊情况,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考虑,宜分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裁判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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