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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0.民事诉讼证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1樓 發表于:2024-7-16 11:47
陈杭平.“事案解明义务”一般化之辨——以美国“事证开示义务”为视角[J].现代法学,2018,40(05):159-169.
关键词:事案解明义务;事证开示义务;具体化义务;证明责任;文书提出命令
摘要: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不负证明责任之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逐渐浮出水面。事案解明义务应否一般化是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理论争议的热点问题。作为一般化的样本,美国事证开示义务殊值探究。美国之所以确立一般性事证开示义务,与其诉答机制、具体化义务、证明责任等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而且,其事证开示义务范围趋向限缩。我国尚不具备确立一般性事案解明义务的必要及可能,但仍可参考其事证开示方法对文书提出命令等予以完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2樓 發表于:2024-7-16 11:49
杨会新.集中审理模式下证据失权制度重构[J].现代法学,2018,40(04):150-160.
关键词:证据失权;诉讼促进;集中审理;证据收集;程序保障
摘要:适时提出义务是实现集中审理的重要一环,而适时提出义务的正当性亦离不开集中审理的制度体系。受对策性立法的影响,举证时限与集中审理在制度构建过程中出现了背离:2001年《证据规定》为提升诉讼效率而规定举证时限,未能在集中审理的框架内整体谋划,而当时当事人证据收集手段与程序保障的不足,又进一步消减了证据失权的正当性;至2012年《民事诉讼法》及其后的《民诉法解释》,集中审理的改革思路初步形成,争点整理程序得以完善,但证据失权却流于空文。举证时限应在集中审理的制度框架下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证据收集能力与程序保障情况,重构宽严得当的失权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3樓 發表于:2024-7-16 11:50
李永泉.功能主义视角下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再认识[J].现代法学,2018,40(01):157-167.
关键词: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功能主义;独立诉讼参与人
摘要:为解决诉讼中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及审查流于形式的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该制度旨在增强当事人质证能力,弥补司法鉴定制度不足,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进而促进庭审实质化。2015年《民诉解释》第122条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但这误解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从实践角度来看,专家辅助人的当事人化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家辅助人的预期作用。专家辅助人所承载的特定功能,使其有别于鉴定人和大陆法系上的诉讼辅佐人。此外,从我国庭审质证模式及与鉴定人的对立关系上而言,专家辅助人兼具从属与独立之双重属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4樓 發表于:2024-7-16 11:51
裴苍龄.彻底清除证据问题上的盲点[J].现代法学,2017,39(05):105-119.
关键词:意识;物;形式;实质;盲点
摘要:把意见、传闻、言词看作证据都是证据问题上的盲点。意见、传闻、言词都是人的意识,把意识看作证据是证据问题上最大的盲点。把证物等同于物证、证书等同于书证也是盲点。证物是物,证书也是物。把证据等同于物也是最大的盲点之一。形式证据观把材料看作证据,本质上还是把人的意识看作证据,因而还是最大的盲点。证据只有两重属性:一为客观性;二为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是西方法律制造的最大的盲点之一。证据有四大功能,中外学者大多只讲证据是证明的根据,这还是一大盲点。西方国家的盖然性证明标准也是重大盲点。必须彻底清除证据问题上大大小小的盲点,必须摆正意识和证据、法和证据的关系,必须全面掌握证据。否则,证据学将不能前进一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5樓 發表于:2024-7-16 13:01
万毅.论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兼评我国的证据能力规则[J].现代法学,2014,36(04):131-145.
关键词:证据能力;无证据能力的证据;非法证据;关联性;合法性
摘要:"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这一概念在证据法学研究尤其是在关于证据能力问题的研究中显得分外重要,是研究证据能力问题时一道绕不过的"坎"。在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体系中,提出并研究"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这一概念,还有着更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可以根据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将其区分为如下不同类型:完全无证据能力和受限制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全部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和部分无证据能力的证据;绝对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和相对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因无关联性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和因无合法性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我国关于证据能力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相对全面性和一定的进步性;本土化特征突出;实用性强而体系化不足。影响或者说决定证据之证据能力的主要因素:一是证据的关联性;二是证据的合法性。但来源不明、明显缺乏可靠性的物证、书证,也应当归入无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范畴。同时,我国个别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的设定过于严苛,阻碍了部分证据进入诉讼程序。为此,应当强化立法、规范用语并降低证据的准入门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6樓 發表于:2024-7-16 13:02
李峰.司法如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兼论视听传输技术作证的运用规则[J].现代法学,2014,36(03):133-142.
关键词:网络技术;民事诉讼;视听传输技术作证;运用规则;适度性
摘要: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方式的适用现状,反映出相应技术手段与司法程序尚未达到相互理解的和谐状态,司法面临如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的问题。司法与技术的关系从分立走向耦合,促进了两者的互动和理解。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与直接言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作为解决证人出庭困难的特殊作证手段之本质,并且通过网络技术与直接言词原则的调适,使其正当性得以充实。对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不论是持积极还是消极的态度,都不是问题的实质,明确该作证手段的理念和运用规则才是司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的有效方法。在适用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方式时,应坚持有限利用、当事人选择、诉讼辅导、交叉互补等规则,以突出普通作证手段之补充的地位,追求该作证手段应用的适度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7樓 發表于:2024-7-16 13:06
汪祖兴,宋汉林.民事社会科学证据的中国图景[J].现代法学,2014,36(02):166-175.
关键词:民事诉讼;社会科学;证据;程序;标准
摘要:司法证明方法从神证到人证再到物证,呈现科学化发展的趋势,科学证据成为司法证明方法的必然选择,以社会调查为主要方法的新型诉讼证明方法逐步被应用于诉讼实践。社会科学证据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证据属性,应赋予社会科学调查报告以法定的证据资格,并将其界定为鉴定意见。社会科学证据频现于我国诉讼实践中,但由于规则缺失,法院对待社会科学证据的态度差异较大。社会科学证据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应确定其法律依据,对社会科学证据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技术标准实行统一管理;应限制法院决定是否同意社会调查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当事人程序性救济权,对重新调查程序的启动予以具体化规定;应建立技术性出庭制度、法官技术顾问及专家陪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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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7-16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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