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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发文分析】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民事诉讼法学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62楼 发表于:2024-3-19 23:21
占善刚《法庭警察权研究》
中外法学. 2022,34(01)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庭警察权乃法院为维护法庭秩序及审判的威严所享有的采取秩序措施及施加秩序罚的权力。法庭警察权有妨害预防作用、妨害排除作用与妨害制裁作用三种基本形态。基于法庭秩序维护的实效性与法庭警察权实施基础的客观实在性,法庭警察权依附于裁判权,由担当裁判权的法院行使。法庭警察权以功能意义上的法庭为其实施的时空范围,以妨害法庭秩序及审判威严的行为及状态为规制对象。对于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实施何种作用形态的法庭警察权取决于法院的合目的性裁量,应受比例原则的规制。法庭警察权在我国由三大诉讼法分别规范,不仅未能科学地体认法庭警察权的性质,也未能正确地廓清法庭警察权应有的实施边界,加剧了司法实务中法庭警察权制度适用之乱象,亟待统一立法构建。
关键词:法庭;法庭警察权;裁判权;平等原则;比例原则;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63楼 发表于:2024-3-19 23:22
李晓倩《慈善组织捐赠人的民事权利之重塑》
法学家. 2022(05)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摘要:受制于《慈善法》的公法优位取向,捐赠人与慈善组织间的民事关系未得到应有关注,捐赠人权利名归而实不至。不仅如此,立基于赠与合同机制厘定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法律关系,铸成了切断两者之间持续性关系的制度逻辑,抑制了捐赠人权利的确认和行使。以《民法典》实施为背景,慈善组织治理应当从“权力逻辑”中释放“权利逻辑”,基于捐赠人和慈善组织间捐赠合同的非典型性和不完备性,以信义关系为枢纽对两者间民事关系进行再阐释。未来修改《慈善法》,应采用“权利确认+行为控制”双向规范模式,强化捐赠人知情权、重整撤销权、增设变更权、引入归入权。在司法程序中,发挥信义义务的衡平性功能,遏制目前慈善组织治理的乱象,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第三次分配提供可行的实现机制。
关键词:慈善组织;赠与合同;捐赠合同;信义义务;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64楼 发表于:2024-3-19 23:22
陈爱飞《区块链证据可采性研究——兼论我国区块链证据规则的构建》
比较法研究. 2022(0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司法语境下,区块链证据似乎天然具有可采性,除非能够提出相反证明,否则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但我国关于区块链证据的规范也存在明显局限,其主要立足于“衍生论”维度的区块链存证,未完全覆盖“本体论”区块链证据。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不同,我国证据法学界忽视了基于传闻引发的区块链证据可采性问题,然而,区块链记录是否构成传闻却又是认定其证据效力无法绕开的关键问题。若不构成传闻或属传闻例外,且能认定区块链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则能够从技术可靠性信任验证与规范真实性法律推定等维度证成区块链证据可采性。以此为基础,我国应当从法律与技术双重视角完善多元覆盖的区块链证据规则,规范以代码和算法为基础架构的共识机制,在面临验证困境时,辅之以专家证人补强区块链证据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区块链证据;本体论;传闻证据;可采性;共识机制;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65楼 发表于:2024-3-19 23:22
汪小棠《陪审请求权的中国进路:历史现实与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民陪审制是国家赋予国民的司法民主保障机制,而非可供法院选择的审判方式。陪审适用应当由法院职权本位向当事人权利本位转型。陪审请求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关于案件第一审是否适用陪审及陪审程序如何具体建构的诉讼权利,具有程序性、自愿性和约束性。陪审请求权包括积极的陪审请求权与消极的陪审请求权、任意的陪审请求权与限制的陪审请求权、狭义的陪审请求权与广义的陪审请求权。应区分陪审制在不同性质案件中的具体功能定位,对当事人的陪审请求权及其行为要件予以差别化配置。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制的公信力,为陪审请求权提供充分的规范依据、程序保障和制度激励。
关键词:陪审请求权;人民陪审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民主;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66楼 发表于:2024-3-19 23:22
3.与《民法典》的协同研究继续深化
张卫平《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审判方式的再调整》
政法论坛. 2022,40(01)
摘要:民法典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充实和完善的实体法根据。基于民事审判方式在民事审判程序运行中的特殊地位,民事审判方式也应为民法典的实施作出相应调整。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是在较长时期实体法缺失或很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下的产物,由此也就形成了虽追求纠纷解决结果,但却不在意深究请求权基础和法律推理逻辑的"散点式审判方式"。民法典作为体系化的、自洽的实体权利义务根据,为法律审判的"三段论"推理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民法典实施的强大社会"气场"也必将有利地驱动民事审判方式再次进行调整,转向以明确原告实体请求权有无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方式"。这种转向使得整个民事审判过程将始终围绕着实体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要件事实展开审判活动,从而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贯通和对接。使得以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能够更精确、细致地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催生更具技术操作规范的"要件审判法",从而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纠纷,让人们真切地感知到个案解决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关键词:民法典实施;民事审判方式;实体请求权;要件事实;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67楼 发表于:2024-3-19 23:22
张海燕《合同解除之诉的解释论展开》
环球法律评论. 2022,44(05)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建构起通知解除和司法解除二元并存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模式,由此引发的诉讼为合同解除之诉。后民法典时代,有必要站在解释论的立场,体系化阐释合同解除之诉的规范意蕴和程序法理,实现二元并存模式的制度价值。合同解除权属于广义形成权,根据行使方式之不同,可分为普通形成权和形成诉权。合同解除之诉因诉讼标的不同,诉讼类型亦不同。因通知解除形成的确认解除行为效力之诉和确认解除合同主张之诉属于确认之诉,诉讼标的为普通形成权,所作判决为具有既判力的确认判决;因司法解除而形成的诉讼为形成之诉,诉讼标的为形成诉权,相应的支持性判决为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和既判力但不具执行力。实务中合同解除之诉多与给付之诉合并,若当事人在给付之诉中未将确认请求作为独立诉讼标的提出,法院无需释明当事人追加该请求,其可在判决理由中对合同解除事实作出判断;若当事人未提出形成请求,法院则应予释明追加,并在判决主文中作出回应。
关键词:合同解除之诉;普通形成权;形成诉权;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68楼 发表于:2024-3-19 23:22
宋春龙《内外关系视角下“相应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再界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3)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摘要:“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实体内容分为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两层,前者表现为承担责任的补充性及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则以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为核心。然而程序内容的研究过度强调外部关系,未能系统回应实体的两层关系,且研究起点呈现不确定性,研究方法偏向工具性,限制了相应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向科学化、体系化发展。实践分析表明,“起诉”的任意性导致诉讼形态类型不固定且相互冲突,外部关系的程序转化呈不合理的自由化,内部关系的程序转化则因忽视“追偿权”而呈虚无化的状态。《民法典》颁布后,面对此理论困境与实践怪状,程序研究应就实体内容中的内外关系作出全面回应:针对外部关系,应明确“相应的”不具有实质性内涵,识别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标的,并在执行阶段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提供完整程序,明确影响起诉的特殊诉讼要件。针对内部关系,应将追偿权限定在执行阶段行使,优化追偿权的认定及执行程序。
关键词:相应的补充责任;先诉抗辩权;诉讼标的;追偿权;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69楼 发表于:2024-3-19 23:22
郑金玉《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文义解释原则——以〈民法典〉第311条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为例》
法学评论. 2022,40(06)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摘要:《物权编解释一》规定,善意取得中的真实权利人应当承担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举证证明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目的解释论”催生的结果,但显然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悖。抛开规范文义而按照所谓制度目的或其他相互冲突的多元化实质性依据解释证明责任,很容易得出背离法律规范的结论,也会使本来极易产生争议的证明责任归属更加不确定。脱离法律规范文本解释证明责任,是我国证明责任实践容易出现错乱的重要根源。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遵循通说理论,按照实体规范的文义进行解释。文义解释的结论具有直观性、确定性等特点,是法律解释的首选方法,也应作为证明责任解释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规范文义解释证明责任,恰是“规范说”取得通说理论地位的关键。
关键词:善意取得;证明责任;文义解释;目的解释;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70楼 发表于:2024-3-19 23:23
朱禹臣《先诉抗辩权的程序设计:一个跨法域分析视角》
法学家. 2022(05)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保证关系备位性的体现,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具有调整履行顺序的功能。从诉讼进程入手,先诉抗辩权程序也存在起诉说、诉讼说、执行说和综合说四种选项。先诉抗辩权的程序设计应以体现备位性为目标,结合实体与程序要求,还需保障实体公正和效率。起诉说阻碍债权人在先针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但由于当事人在起诉阶段无法充分提出证据、开展辩论,法院难以准确识别合同性质,有损实体公正。诉讼说借助附条件判决,区分主客观消灭事由,由诉讼和执行程序分别处理。执行说可以暂时阻碍执行力,却考虑到执行法院无力审查先诉抗辩权的放弃行为,如以确认之诉或执行异议的方式扭转,会增加程序成本。综合说有权利滥用的嫌疑,也不符合权利失效理论。综合而言,诉讼说对现行制度的突破最小,同时兼顾实体公正,是合宜的选择。先诉抗辩权程序也可以成为其他法定补充之债的规则供给。
关键词: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备位性;补充责任;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71楼 发表于:2024-3-19 23:23
4.关注新修订民诉法之解释学分析
张卫平《审判资源程序配置的综合判断——以民事诉讼程序为中心的分析》
清华法学. 2022,16(01)
天津大学
摘要:审判资源如何配置是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独任制和合议制是审判资源使用中两种重要组织形式。合议制过去一直被视为原则和更为主要的组织形式。民事诉讼法也一直以此认知为根据,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安排相应的审判组织。基于应对人案矛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对这一传统的程序配置进行了新的调整,由此也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热议。本文分析了独任制扩大化的原因,指出了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独任制扩大化所带来的影响,系统地提出了审判资源的程序配置所应当考量的若干因素——审判效率与公正的衡平、司法民主的实现、集智与制约功能的作用、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吸收机能、上诉的功能、程序的形式化与仪式化的意义等。这些因素的综合判断虽不是技术化的具体方案,但却有可能指出技术性处置方案的方法和思路。
关键词:审判资源;独任制扩大化;合议制;司法制度;效率与公正;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72楼 发表于:2024-3-19 23:23
李浩《区分民事案件繁简的标准与方法——繁简分流基础性问题研究》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28(05)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对民事诉讼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是深化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何种标准区分繁案与简案以及采用何种方法对繁案与简案进行识别、筛选,是进行繁简分流的基础性工作。受理民事案件后由法院区分案件繁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中国式问题。区分案件繁简的标准有形式性标准和实质性标准之分,我国采用的是实质性标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要求法院通过审前准备程序区分案件的繁与简,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适用不同程序的决定,但司法实务采用的做法是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就对案件的繁简进行区分。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进行区分与实质性标准并不匹配,由此造成了难以准确区分的困境。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推行及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法院继续实行在上述阶段对案件进行分流,因而在分流过程中须认真对待法院依职权转换程序的权力,须充分保障当事人对程序适用的异议权,以充分发挥二次分流的矫正作用。
关键词: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区分标准;识别方法;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73楼 发表于:2024-3-19 23:23
潘剑锋《“基本”与“其他”:对〈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和程序修订的体系化思考》
法学评论. 2022,40(0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主要涉及独任制、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以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对作为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的合议制、普通程序、传统线下诉讼、送达等都构成冲击。需要明确民事诉讼法以公正为基本价值,以司法审判为基本功能,以合议制为基本制度,以普通程序为基本程序。其他制度和程序都服务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功能。应当以“基本”与“其他”之间的关系衡平为核心线索,实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科学化建构。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2021修法;基本制度;基本价值;基本程序;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74楼 发表于:2024-3-19 23:23
王福华《民诉法修改背景下的诉讼费用改革》
法学评论. 2022,40(02)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本次民诉法修法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简化作为主要目标,实现了对诉讼资源的首次调节。但修法目标能否最终实现,尚取决于对诉讼资源的二次调节,要借助诉讼成本与费用机制工具,激励当事人做出正确的程序选择。在诉讼费用方面,还要最大限度降低利用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和在线审理案件的诉讼成本,实行优惠的收费标准;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最大限度负担诉讼费用,以反映实际诉讼成本。同时,还要兼顾诉讼费用的激励功能和惩罚功能,确立“以败诉者负担为原则,以制裁滥诉为辅助”的诉讼费用负担标准,保持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两者的均衡。
关键词:诉讼费用;诉讼成本;繁简分流;程序简化;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75楼 发表于:2024-3-19 23:23
占善刚《科学配置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逻辑起点》
法学评论. 2022,40(02)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法学院
摘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九)项至第(十三)项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固有的程序特质,使其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一道体系化地构成了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配置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承袭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陈陈相因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简易审理”的法理逻辑。“简单的民事案件简易审理”不仅有违民事诉讼程序分层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民事诉讼运行的内在规律。由于诉讼标的额彰显了当事人需要裁判保护的实体权益并且具有易为当事人识别、法院判断的外部特质,科学配置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应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为逻辑起点。
关键词:一审诉讼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76楼 发表于:2024-3-19 23:23
任重:《“案多人少”的成因与出路——对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正之省思》
法学评论. 2022,40(02)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诉讼爆炸”和“案多人少”是我国法官的直观感受,其也逐渐成为理论界的关注热点和立论基础。“诉讼爆炸”虽能得到统计学支持,但并不构成“案多人少”的主要原因。与德国数据相比,我国不存在显著的“案多”问题。《民法典》的正确实施预计将带来民事案件数量的进一步攀升。“案多人少”缘起于法官员额制改革在短期内引发的“人少”。本次修法集中于“人”以及“人案关系”的程序简化,“案”较为遗憾地在本论修法中失语。在法官员额短期内无法骤增,而当事人民事程序权利保障尚不充分的背景下,最大限度整合解决“案多”,是科学化解“案多人少”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诉讼爆炸;案多人少;法官员额制;独任制;小额程序;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77楼 发表于:2024-3-19 23:24
5.聚焦强制执行法之立法论研究
陈刚《我国民事执行回转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的革新》
法学研究. 2022,44(01)
广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一方面因在实践运行中背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趣旨,出现了“审执合一”的程序构造和可能被执行回转之诉替代之问题;另一方面因生成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又面临着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都需要彻底改造的问题。相较于其他被执行财产事后救济制度,民事执行回转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迅速的理念,促成纠纷一次性或最大化解决,有着十分明显的制度优势。因此,将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由职权进行主义运行模式改造成贯彻处分权主义的运行模式,使之在保留原有制度功能及优势的同时,又符合新时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是当下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过程中应予充分考虑和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将不当得利之债规定为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并将其定性为实质诉讼规范;坚持审执分立的程序构造和排除另诉的处理方案;将回转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编中,并设立裁判解释程序。
关键词:执行回转;最终调整说;审执分立;不当得利;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78楼 发表于:2024-3-19 23:24
陈杭平《再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现代法学. 2022,44(04)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执行力附着于执行名义,是权利人请求执行及执行机关实施执行的法律效力。执行力主观范围包括“为谁,对谁”为强制执行,原则上以执行名义记载为准,但在例外情况下向第三人扩张。执行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表现为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此类第三人可分为“承继型”和“责任型”两种。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须满足必要性、正当性和妥适性三个要件。“承继型”第三人兼具必要性和正当性。对“责任型”第三人而言,必要性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正当性依赖于实体法的规定或第三人的意定。妥适性指的是变更、追加的争议适合通过内嵌于强制执行的略式程序进行审查判断。
关键词: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执行名义;审执分离;略式程序;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79楼 发表于:2024-3-19 23:24
百晓锋《论执行权向执行员的“回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5)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在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删除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的规定之后,新近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执行员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可谓意义重大。在执行权“内分”和“外分”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执行员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完全可以作为两者的公约数,成为新时代审执分离改革的重要抓手。当前,实务之所以受困于审执不分,使人们对执行权的内容和性质有模糊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早期《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执行员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致法官充任执行员的现象大行其道,法官和执行员的身份与权限出现高度混同。对于新时代的审执分离改革而言,当务之急应是解决“人”和“权限”的分离问题,使执行权回归执行员,使法官专司审判权的行使。至于执行员和执行权是否“外分”,以及是否实行市场化改革,则可缓行。
关键词:执行员;执行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外分;内分;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80楼 发表于:2024-3-19 23:24
刘颖《民事执行中案外担保权人的救济路径》
环球法律评论. 2022,44(0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担保物权的目的不在于对担保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而在于必要时就担保财产的变价所得优先受偿。在典型担保的情形下,法院查封担保财产不会影响案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其可以通过参与分配路径和执行行为异议路径保护自身的优先受偿权和变价权,因此原则上不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在法院对抵押权效力所及的从物单独变价而影响主物和从物的整体变价价值,或者对案外人享有权利质权的应收账款实施强制执行而致使其丧失参与分配的机会等例外情形,存在允许案外担保权人通过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寻求救济的余地。在非典型担保的情形下,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享有的是功能化的所有权,应当将其作为担保权人处理;而保证金账户质权人则应参照典型担保中的质权人处理。因此,对于这些案外人也不应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其可以通过参与分配路径和执行行为异议路径寻求救济。
关键词: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执行异议之诉;参与分配;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81楼 发表于:2024-3-19 23:24
刘鹏飞《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类型检视及程序应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5)
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应对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现有方案存在规范局限和实践分歧。因此,立法和实践呼唤精细化、具有贯通性的理论支撑。择定兼顾程序价值和实体目标的应对路径,需完成从宏观化模糊处理向类型化精细回应的理念跨越;以所属范畴作为类型化讨论的起点,原生性给付内容不明确介于形式瑕疵和实质错误之间,次生性给付内容不明确应定位于既判力确定后的新事实,二者统一于法院对实体事项的判断权。要实现从执行部门判断向审理部门判断的主体回归,通过分析执行部门判断权的演变逻辑和现实图景,可廓清其权力边界并排除其担当判断主体的可能,这是构建应对程序的前提。而就判断的具体方式而言,则应促动从非正式解释向正式判决的制度过渡,迁移补充判决制度功能以克服原生性给付内容不明确;综合运用债权人确认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来应对次生性给付内容不明确,以实现法安定性追求和程序保障目标的价值平衡。明确执行依据给付内容的程序建构过程,正是审执分离改革推进方式的技术投影。
关键词:执行依据;给付内容;执行权;补充判决;另行起诉;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82楼 发表于:2024-3-19 23:24
邵长茂《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元规则》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元规则,是民事强制执行规则谱系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它源于宪法、实践与社会核心价值,反映执行的客观规律、价值选择和内在逻辑,构成执行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出发点和根本遵循,也是理解和适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钥匙和依据。梳理“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元规则的过程,是从卷帙浩繁的法德日美强制执行法律文献中转身,回到中国执行实践,发掘中国执行规律,转化中国制度优势,完善中国执行模式,目标在于促进强制执行法以及强制执行法学的中国化建构。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政策;执行目的;执行权;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83楼 发表于:2024-3-19 23:24
刘君博《民事执行权“侦查化”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重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6)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加强权能”与“强化监督”双重目标的塑造下,民事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侦查化”演变趋势主要表现为责任财产调查的主动化与智能化、执行实施的警务化与信用惩戒的普遍化以及执行指挥中心的信息化与执行体制的垂直化。民事执行权的“侦查化”演进与“解决执行难”的话语变迁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侦查化”的民事执行权虽然强化了部分权能,但并未改变以执行法官为中心的执行实施微观权力运行机制,因此,执行体制垂直化改革并非民事执行权配置和监督的必然选择。立足于执行实施权力运行的司法权逻辑,“侦查化”的民事执行权应当通过功能性分权和司法规制实现其“合法性”基础的制度重塑。
关键词:民事执行权;侦查化;执行难;权力配置;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84楼 发表于:2024-3-19 23:25
毋爱斌《民事执行查封相对效的体系展开》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6)
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法律规范认可的查封绝对效下,司法解释确立的查封相对效长期面临适用障碍。《民法典》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则为查封相对效的现实适用提供了实体基础,统一登记系统亦为查封相对效提供支持。基于此,2022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正式承认查封相对效。在查封相对效的适用上,对债权人而言,只要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碍执行,其就可以主张该行为对其不生效力,但在程序实现上则要在法院作出除权裁定后始行变价;对查封相对效主观范围的确定则要遵循重复查封与优先主义适用个别相对效。对相对人而言,在区分原理下,其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合同有效;相对人要取得查封财产之物权,则要肯认查封对物权处分的影响只涉及处分禁止,并允许相对人办理物权登记,采取查封公示生效主义,而不适用善意取得。
关键词:处分禁止;个别相对效;除权裁定;债权合同;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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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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