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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资料专题1: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1樓 發表于:2024-7-12 11:10
管洪彦.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的合理性与制度建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4):125-132.
关键词: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合理性;制度建构
摘要: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是指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非法侵害或容忍他人非法侵害农民集体财产时,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体成员有权为农民集体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有关侵害人责任的诉讼制度。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理论可行性和独特功能性。建构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除应明确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外,还应该对原告资格、原告的权利与责任、被告的范围、先诉请求、诉讼费用担保等予以关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2樓 發表于:2024-7-12 11:11
王克玉.合同债权与仲裁条款转让的再审视——基于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的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4):141-147.
关键词:合同债权;仲裁条款;债权让与
摘要:合同转让时,尤其是合同权利转让时仲裁条款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是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重要话题。目前,国内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以及司法实践支持仲裁条款自动转让。但仲裁条款自动转让的理论依据并不充分,也未解决所有问题,而且对于仲裁条款转让的论证仅仅限于国内法上的视角,并未考虑国际合同转让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和相关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等问题。本文旨在从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的多维角度,进一步探讨合同仲裁条款转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对当前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进行评判,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内的法制和实践。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3樓 發表于:2024-7-12 11:13
耿利航.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成本承担和司法许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1):170-182.
关键词:派生诉讼;费用承担;司法许可
摘要:法院主导下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成本的承担和对诉讼实质意义上的司法许可是两个紧密联接的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公司承担原告股东的派生诉讼成本,诉讼才有可能被股东提起;诉讼司法许可不仅使法院有机会事先甄别、剔除无益诉讼,而且公司承担股东诉讼成本也才具有正当性。这两个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相互照应,旨在鼓励有益诉讼、给予股东正当司法救济途径,和抑制无益诉讼、保护公司经营自由防止股东不当干涉之间取得大概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一方面给予法院阻止股东任意和无理由诉讼的司法许可权力;另一方面,如果派生诉讼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就应承担原告股东案件的诉讼费用,无论股东最后胜诉与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4樓 發表于:2024-7-12 11:21
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3):140-145.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和解契约;司法确认;非讼程序;强制执行力
摘要:人民调解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订立的和解契约。《人民调解法》第33条所确定的司法确认制度本质上乃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之制度,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路径是有违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理的。应当在立足于司法确认程序乃非讼程序之基础上,遵循人民法院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是否适于强制执行之路径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5樓 發表于:2024-7-12 11:27
胡东海.论合同生效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04):121-127.
关键词:合同特别生效要件;合同一般生效要件;效力阻却要件;证明责任分配;解释论
摘要: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6樓 發表于:2024-7-12 11:28
胡学军.解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评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03):98-106.
关键词: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证明责任
摘要:我国通说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存在重大误解。医疗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只能由患方承担,对此类案件证明的困境应参照西方国家通过使证明责任负担与提供证据责任负担分离的机制及特定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与特定证明标准相挂钩的机制来加以化解。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7樓 發表于:2024-7-12 11:37
严仁群.实体法:请慎入程序法之域——以民事责任竞合为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28(03):30-39.
关键词:实体法;程序法;责任竞合;重叠合并
摘要:在同一程序中就同一纠纷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起诉方式(重叠合并)广受排斥,然而实体法并不能为此提供依据。有侵权行为法建议稿中的责任竞合条文虽排斥这种起诉方式,但它们是自相矛盾的。从强化论证、法律具有不确定性、一次性解决纠纷等角度看,应准许甚至鼓励这种起诉方式。排斥重叠合并的深层原因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混同。可以在实体法中一并设立程序规范,但前提是已充分了解相关程序原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8樓 發表于:2024-7-12 11:44
王洪亮.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7(02):101-109.
关键词:实体请求权;诉讼请求权;诉讼标的;确认之诉;物权确认请求权
摘要:从请求权制度功能上来看,请求权首先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具有主观权利的一般特征;其次是实体与诉讼的桥梁。在德国法上,通过代位诉讼以及确认之诉的性质争议,逐渐独立出诉讼上请求权,即争议标的,并将其定为在对国家的法律保护请求权上。由此,诉讼请求权与实体请求权各自适用不同的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对前者可以准用后者的规则,但对诉讼请求权,一般不得为实体法上的处分,如转让、免除、自愿履行等,也无适用诉讼时效之问题。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其客体应是法律关系,而不是"物权归属与内容"。在存在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可能时,原则上给付之诉或者其他救济措施优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9樓 發表于:2024-7-13 21:48
廖永安,崔峰.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关系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01):81-84.
关键词:诉讼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
摘要: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与民法学的两个基本理论范畴 ,二者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说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分离的历史 ,也就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分离的历史。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0樓 發表于:2024-7-13 21:56
张晋红,易萍.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05):102-108.
关键词:民事诉讼;和解;和解效力
摘要:诉讼和解在我国尚未形成为一项诉讼制度, 这一立法缺陷使处分原则不能很好地得到落实, 在法院调解日益面临使用上的困惑之际, 健全诉讼和解的理论, 完善诉讼和解的立法极为必要。诉讼和解集有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并存的双重法律性质, 基于此, 立法不仅应当赋予诉讼和解具有直接结束诉讼程序的效力, 还应当赋予其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 民事诉讼法必须对诉讼和解的程序予以完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1樓 發表于:2024-7-14 21:19
刘颖.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形成权行使的规制路径[J].现代法学,2022,44(02):70-84.
关键词:形成权;既判力标准时;遮断效;诚信原则;实体法
摘要:既判力标准时后的形成权行使是一种诉讼行为,其将有可能从实质上推翻前诉判决,进而危及法的安定性。由于形成权的行使是在既判力的标准时后,属于“新事由”,不受既判力的遮断,因而无法采用诉讼法上的遮断效路径加以排斥。实体法视角是将各种形成权的性质、行使效果以及形成权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利害状况等实体法因素投射到遮断效路径,进而得出是否加以排斥的结论,其本身并非解决路径,但却为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适用时的价值判断提供了客观标准。既判力标准时后的撤销权或解除权的行使构成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属于对诉讼权利的滥用,依据实体法因素进行具体的价值判断后,应当适用诚信原则加以排斥,从而维护法的安定性;但抵销权的行使并未危及法的安定性,因而不受限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2樓 發表于:2024-7-14 21:22
王福华.“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J].现代法学,2020,42(05):81-93.
关键词:系争标的转让;诉讼承继主义;当事人恒定主义;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
摘要:为促进与保障民事交易,近现代民事诉讼立法普遍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转让"系争标的",从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与正在进行的诉讼(诉讼系属)发生关联,"系争标的"之交易行为也随之产生诉讼效果,引发更换当事人及既判力扩张等一系列程序问题。对"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立法上主要有当事人恒定主义或诉讼承继主义两种处理模式,两者分别侧重不同的法律价值及对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折中上述两模式,以扬长避短,是理性选择及价值衡量的客观需要。同时,为防止"系争标的"转让的诉讼效果走向泛化,使诉讼效果与实体效果保持一致,立法应明定"系争标的"转让的客体范围,排除债权转让、义务转让及受让人善意取得行为产生诉讼效果。在主体及内容方面,鉴于"系争标的"转让可能造成诉讼复杂化,立法上应平衡设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合理限制转让人的诉讼处分权,并以当事人恒定主义及诉讼承继主义各自优势,为对方当事人及受让人提供妥当的程序保护。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3樓 發表于:2024-7-14 21:24
周辉斌.论法外空间的司法认定[J].现代法学,2020,42(04):3-18.
关键词:法外空间;法律漏洞;悼念权;新型权利
摘要:当前,我国人民法院对"悼念权"这种新型权利诉讼的裁判结论表现出明显的肯定和否定两种立场。其中,有持否定立场的法院运用法外空间理论,主张我国立法没有明文规定"悼念权",故"悼念权"纠纷应由习俗、道德调整,属于不应由法律调整的法外空间,不属于我国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这一裁判思路和结论是对法外空间理论的误解,并且对法外空间的司法认定缺乏必要的说理论证,未能理顺法外空间与"法内空间"及法律漏洞的关系。相反,"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认定为法外空间,习俗、道德调整领域不是应然的法外空间,不构成法律漏洞也不能认定为法外空间,法外空间的认定权属于立法而不属于司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4樓 發表于:2024-7-14 21:28
刘哲玮.论诉讼抵销在中国法上的实现路径[J].现代法学,2019,41(01):149-158.
关键词:诉讼抵销;抗辩;反诉;既判力
摘要:诉讼抵销是指被告依据实体法规则,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抵销消灭原告的实体请求权。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应当以抗辩的方式来实现诉讼抵销,少数说则认为应以反诉的方式实现诉讼抵销,而司法实务中却主要采取另诉说,实质上否定了诉讼抵销的实现。诉讼抵销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上的脱节,根源于抗辩说和反诉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均无明确规则,而司法实务操作者对效率和合法等功利目标的追求使其选择另诉说。为了落实当事人的法定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拆分诉讼,通过解释和适用中国法既有规则,提炼出实现诉讼抵销的具体路径:诉讼抵销的性质只能是抗辩,但其具体要件之一的"存在抵销主动债权"存在争议时却必须以诉的形式解决,可以将抵销主动债权作为反诉合并审理,但在不具备合并条件时法院应就本诉债权是否成立做出先行判决。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5樓 發表于:2024-7-16 11:51
林剑锋.既判力视角下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的解释论展开[J].现代法学,2017,39(06):130-141.
关键词:既判力时间范围;定期金判决;判决变更之诉;将来给付之诉
摘要:在我国,定期金赔偿已为现行实体法所认可,既判力时间范围也存在着制度依据,在这两个制度框架下,可通过解释论实现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我国的制度化。定期金赔偿的将来给付属性,决定了判决变更之诉为定期金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决定了定期金赔偿适用范围的限定性。而诉讼法上形成之诉的属性,决定了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权利救济体系中的非常性,基于与前诉既判力关系之考量,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在程序启动要件上具有特别性,在审理范围上存有限定性。在理论认知与司法实践中,需要从既判力视角区分定期金判决变更之诉与其他相关诉讼的诉讼法理及适用分野。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6樓 發表于:2024-7-16 11:53
赵秀举.论民事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J].现代法学,2017,39(01):132-144.
关键词:和解;纠纷解决;调解
摘要:和解协议属于典型的实体法与诉讼法交叉领域:一方面,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另一方面,和解作为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必然要求确定其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尤其是与诉讼的关系。就初始纠纷而言,和解协议与诉讼裁判之间相互排斥,从而实现了广义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和解协议又非终局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可能发生和解协议之诉。此外,出于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诉讼法上又常常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一些特殊规定。这就要求必须从诉讼法的角度,对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阐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7樓 發表于:2024-7-16 12:16
袁琳.证明责任视角下的抗辩与否认界别[J].现代法学,2016,38(06):184-193.
关键词:抗辩;否认;证明责任;要件事实;事案解明义务
摘要:抗辩与否认的根本差异在于对请求原因事实的攻击路径:抗辩排斥请求原因事实发生的法律效果,承认请求原因事实的客观存在;否认直接排斥请求原因事实本身。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层面,以上本质差异填补了"抗辩者承担证明责任,否认者不承担"的论证缺口。进而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中的"被告辩称"的性质是积极否认,被告不对该事实主张负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层面,结合规范意旨以及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具有相当难度的客观现实,应遵从被告举证在先、原告举证在后的顺位,施以被告事案解明义务,以促进确定争点、发现事实、克服真伪不明。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8樓 發表于:2024-7-16 12:41
肖建国,刘东.管辖规范中的合同履行地规则研究[J].现代法学,2015,37(05):124-136.
关键词:管辖;特征履行地;法定履行地
摘要:关于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选择了特征履行地规则。然而,特征履行地规则由于内容烦琐,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争议,产生较多问题。于是,一些法院转而采法定履行地规则,导致两种规则在实践中同时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剧了合同案件管辖问题的混乱程度。通过比较,法定履行地规则具有内容简单、标准明确等特点,优势明显。在条件成熟时,法律应当摒弃特征履行地规则,而改采更加简单明确的规则来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9樓 發表于:2024-7-16 12:55
韩静茹.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的建构原理初探[J].现代法学,2015,37(05):137-144.
关键词: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救济机制;建构原理
摘要:民事程序权利的充分实现离不开救济机制的相应保障,通过比较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中权利救济机制的不同配置方案,能够提炼出程序类型及其主要功能与救济机制之间的关系原理;通过比较同一程序场域中不同权利所对应的不同救济机制,能够提炼出救济方式和救济力度与权利之重要性程度之间的关系原理;通过拓展程序价值目标与救济机制选择之间的关系原理,能够提炼出建构救济机制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藉此,应当以适度救济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平等救济原则等为指引理念,依循救济机制与程序类型、救济机制与权利性质之间的关系原理,分别从理念、规范和实践三个层面对我国民事程序权利救济机制体系及其内外部关系,予以系统性、全面性的矫正和优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0樓 發表于:2024-7-16 13:02
吴旭莉.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之分析[J].现代法学,2014,36(03):143-153.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间借贷案件;证明
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激增,妥善解决纠纷方可维护社会稳定。证明借贷关系的基础证据是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其中书证主要包括借据及转账凭证。书证既有优越性,也有局限性。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不同的阶段有"举证完成"与"后果承担"两层不同的意义。经验法则、测谎技术皆可运用于证明过程。法官应全面、客观地审核各种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综合评判。民间借贷案件应确立以法律真实为基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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