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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参考案例 上海某机械公司诉曹某、李某保、周某、上海某公司、某木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023-13-2-176-013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确定技术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技术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技术贡献度和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以及现有证据能证明的部分侵权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情况等因素。 2.技术秘密的披露是一次性行为,权利人已就同一主体的同一技术秘密信息向另一主体披露的行为提起诉讼,又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就此提起诉讼的,构成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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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缪某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2023-13-2-183-002 / 民事 / 垄断协议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15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须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消费者因经营者达成并实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赔偿金额一般可以以经营者之间限定的最低转售价格与竞争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依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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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商丘市某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 2023-13-2-183-004 / 民事 / 垄断协议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涉及同一合同的合同之诉和垄断协议之诉,分别涉及合同法律关系和反垄断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同,即便所涉当事人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其亦不构成重复诉讼,但原则上由一个法院合并审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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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中国某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诉卢森堡某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2023-13-2-184-004 / 民事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9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境外垄断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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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朝阳某供热公司诉朝阳某热电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 2023-13-2-184-005 / 民事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最高法知民终93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如果被告所实施的涉嫌垄断行为系因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或者强制要求而发生,相关行政行为在原告起诉时尚未被依法认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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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中国某通讯公司等诉瑞典某通讯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2023-13-2-184-006 / 民事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境外垄断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垄断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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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宁波某工具有限公司诉浙江某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13-2-392-001 / 民事 / 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0)最高法知民终52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与基本原则,是否错误的判断要素大体指向恰当的市场主体审慎、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因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和权利边界清晰性弱于普通物权、技术事实查明较为复杂、侵权判断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对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应注意此类纠纷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特殊性,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分析。具体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需着重考察专利权效力稳定性,以审查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审慎原则,进而判定申请有无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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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2023-13-2-483-001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合同主要条款为派遣人员要求、派遣工作期间、人员级别评估、人员费用结算,且人员费用结算的主要依据为人员级别评估而非技术开发成果,合同亦未明确约定技术开发有关具体权利义务的,可以认定该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而非技术开发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当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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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日本某株式会社诉浙江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2023-13-2-487-002 / 民事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12.13 /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7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5 裁判要旨 专利权利人提起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之诉后,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尚未确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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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大连某公司诉何某、苏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2023-13-2-487-003 / 民事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1.28 / (2019)最高法知民终67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专利权权属之诉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牵连的,适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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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诉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13-2-488-001 / 民事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0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当事人因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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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刘某甲诉张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2023-14-2-021-001 / 民事 / 亲子关系纠纷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31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一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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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王某诉彭某、詹某、宁某、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 2023-14-2-025-001 / 民事 / 收养关系纠纷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5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8.28 裁判要旨 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前的公告程序,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对于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在取得收养登记后与被收养人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量,人民法院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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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陈某甲诉刘某甲、王某、武某、刘某乙、刘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2023-14-2-031-001 / 民事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9.08.29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在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出现诉讼主体竞合,诉讼地位冲突,直接代理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宜采用在诉讼中指定临时法定代理人的方式解决诉讼主体竞合问题,并实际参与诉讼。 2.在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难以直接确认的情况下,对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可通过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推定,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同等保护。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材料包括公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书证(出生证)、原始存档书证(自书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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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韩某甲、张某诉韩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2023-14-2-442-001 / 民事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2.12.26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将未成年人暂由其他监护人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指定其他监护人行使临时直接抚养权,该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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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胡某树诉某保险公司、蓝某平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3-16-2-001-004 / 民事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30 / (2022)粤14民终27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关于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按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问题。对此,应考虑赔偿数额、受损害方对伤残等级认识、签订协议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即属可撤销。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赔偿权利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赔偿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情形,此时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或者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损失部分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即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些许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赔偿义务人履行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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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投资公司诉徐州某公司及某实业公司物权确认纠纷案 2023-16-2-037-001 / 民事 / 物权确认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0)最高法民再22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1.在当时证券法没有规定开户实名制,证券交易中借名开户并形成一个资金账户下挂多个证券账户即“拖拉机”账户的情形下,不能对账户内的资金根据账户名义或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简单认定。“拖拉机”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要以行为人对账户的实际控制力和资金来源作为认定标准,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确认资金为“名不符实”,应归属实际权利人。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识别有一定相对性和灵活性。为保证利于查明事实、保障程序权利,可以将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其对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辅助一方当事人而参加诉讼的,其主张与所辅助的当事人意见不符的,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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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庆某林诉张某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16-2-043-003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06.09 / (2016)最高法民再39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对于被告是否具有过错,应综合分析证据后作出认定。对于被告的各项辩解理由,均应作出分析和回应,结合各项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等进行充分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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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台州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诉张某茂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23-16-2-076-001 / 民事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5 / (2021)最高法民申659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所涉双方当事人,将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偿还数额通过和解方式降低,违反了案外人债权优先得到保护的约定,故原判决认定签订上述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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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2023-16-2-076-002 / 民事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5.20 / (2020)渝民再20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明显具有恶意逃债、规避执行的性质,损害债权的实现,转移财产相关合同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 2.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足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由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故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令第三人在被转移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未受偿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综合当事人的语词、案件事实和目的来理解,并考虑减少诉累,切实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等因素,而不能将语词孤立于语境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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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莎车县某五金机电建材店诉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84-002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5.17 / (2022)兵03民终10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在原件缺失的情况下,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条件为:一是应当由其他材料来加以印证;二是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的内容表示承认。符合这两个条件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本案的主要证据证明一份虽为复印件,但有其他大量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确有原件以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且该案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本案证明虽系复印件,最终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本案确定与某建材店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周某某,周某某应当向某建材店支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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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南京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沈某某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2023-16-2-090-001 / 民事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5.12.24 / (2014)民抗字第14-1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房地产项目利益是一个集合概念,一般包括房屋所涉物权、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利润等权益。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工程规划而建造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所涉房地产项目利益本质上属于非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宜列为民事诉讼标的,相关利益方也不享有合法诉权。对违法建筑所涉房地产项目利益纠纷,应以行政权处置为先,司法权处置为后,以防通过司法程序将非法利益“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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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唐某诉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91-001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01.31 / (2012)民抗字第0005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是否订立产生争议,一方主张合同未订立,一方主张合同依法成立时,应当由主张合同依法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正确运用关于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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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石某诉余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91-002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宁民再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石某与其父石某某串通,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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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冯某某诉某管理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案 2023-16-2-092-001 / 民事 /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18 / (2021)京02民再20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原权利人在未经核实查验的情况下,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不动产性状为重要因素与相对人达成不动产物权转移合意并订立双务有偿合同后,经依法鉴定,不动产登记对该性状的记载与鉴定意见存在差异。相对人据此主张原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无需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前置性地否定不动产登记效力,原权利人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尚属合法有效、其相对于鉴定意见系优势证据的抗辩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相对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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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乙公司、某丙总公司、某丙西南分公司等诉成都某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0)最高法民终117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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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及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03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云34司惩1号决定书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恶意患通,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干扰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活动,妨害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占用和浪费司法资源,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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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廖某生诉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庄某忠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07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闽01民再7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1.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在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后,是否仍有权以该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是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清算通知和公告的局限性的补充规定,最大程度上对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的权益作出保护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如清算组对其债权进行核定确认,则该债权无需导入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该纪要确定了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本原则,并对相关管辖权问题作出指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关于管辖权的安排,仍应以《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的债权申报为前提,不能理解为排除债权申报前置程序的安排。因此在实践中,发现债权人利用信息差等规避上述管辖权的情况,受理法院应决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实践中,在公司强制清算前,也可能已存在部分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0条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按照上述纪要规定,继续审理,这既是债权申报前置程序的除外情形,也是管辖权的例外安排,符合利益均衡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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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凌某诉上海某房地产经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09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30 / (2015)沪二中民四(商)再提字第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因存在虚假诉讼之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不当,侵害了案外人利益,但因案外人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且通过其他途径又难以实现救济,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护。在此情形下,再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依职权提起再审,案外人是否具有申请再审人的资格不影响本案的受理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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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198条的规定依职权提起再审,案外人是否具有申请再审人的资格不影响本案的受理和审理。 参考案例 许某某诉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10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5.07.21 / (2015)浙民再字第1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法律对本证与反证的证明程度要求不同,本证证据应达到使法官内心确信达到高度可能性的程度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而反证证据只需动摇法官对于本证所形成的内心确信,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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