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继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后,民事公益诉讼迅速发展。首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数量上,人民法院年均审结检察机关和公益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万件,还诞生了云南“绿孔雀案”、甘肃“弃风弃光案”等一大批国内、国际影响力巨大的典型案例,产生了广泛的示范效应。种类上,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不断拓展,除传统的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外,还延伸至未成年人保护、英雄烈士名誉、残疾人权益、军人军属利益、反电信诈骗、个人信息保护等众多其他公益领域,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更全面保护。其次,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典范,在国际上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包括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二者以法定诉讼担当为依据,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起诉顺位和支持起诉制度。另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客体包括国家利益、扩散性利益等,公共利益保护范围广阔,并且人民法院对公共利益也担负维护职能,有权依职权干预诉讼请求和证据调查,切实维护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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