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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發文分析】2023年度CLSCI來源期刊民事訴訟法學年度領域研究熱點與趨勢 |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本文來自《CLSCI年度報告(16)|2023年度CLSCI來源期刊民事訴訟法學發佈情況與統計分析》 作者:法學創新網 原文地址:CLSCI年度報告(16)|2023年度CLSCI來源期刊民事訴訟法學發佈情況與統計分析-法學盤點-中國法學創新網 (fxcxw.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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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民事訴訟法學論文79篇,在14個法學二級學科中排名第10,總量佔CLSCI全年發文總數的4.2%(79/1877)。發文總數較2022年(74篇)有所上升。除《中國社會科學》《法學家》《政法論壇》《比較法研究》《中國刑事法雜誌》外,2023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發了民事訴訟法學論文。其中三大權威期刊中,《中國法學》發表2篇民事訴訟法學論文,《法學研究》發表1篇,共3篇,相較於2022年共發6篇而言,數量有所減少。具體為煙臺大學張衛平教授在《中國法學》發表1篇,清華大學陳杭平教授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各發表1篇。 2023年度共有31家單位發表民事訴訟法學論文。其中,西南政法大學(8篇)、清華大學(7篇)發文數位列第一、第二,中國人民大學(6篇)和北京大學(6篇)並列第三。煙臺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浙江大學、中央財經大學、華東師範大學、南京師範大學等單位各發表4篇。前十名高產單位共發表51篇,佔全年發文總量的64.56%(51/79)。這體現了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單位集聚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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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領域的79篇論文來自53位作者,人均1.5篇,較2022年(1.6篇)更為分散。發文在2篇及以上的高產作者有16位,分別為南京大學/南京師範大學吳英姿教授(5篇),煙臺大學張衛平教授(4篇),華東師範大學吳澤勇教授(4篇),清華大學陳杭平教授(4篇),西南政法大學高星閣副教授(3篇),中國法學會景漢朝副會長(2篇),浙江大學周翠教授(2篇),浙江大學霍海紅教授(2篇),中央財經大學林劍鋒教授(2篇),天津大學郭小冬教授(2篇),清華大學任重副教授(2篇),中央財經大學曹建軍副教授(2篇),西南政法大學胡驍講師(2篇),中國人民大學趙毅宇講師(2篇),中國人民大學李瀟洋講師(2篇),北京大學朱禹臣博士生(2篇)。16位高產作者共發表了42篇論文,占發文總量的53.16%(42/79)。此外,民訴青年學人表現亮眼,共有8位博士研究生(馮祝恆、高旭、夏志毅、朱禹臣、張新、蘇偉康、程睿、王富世)獨作發文,另有3位博士研究生(劉子赫、李暢、郭爽)作為第二作者合作發文。 總體而言,2023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緊扣時代發展主題,呈現出深耕基礎理論與基本制度、紮實推進程序實體協同研究、持續關注強制執行前沿問題、積極回應國黨和國家重要關切的四大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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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耕基礎理論與基本制度 民事訴訟法學界向來將推進基礎理論和基本制度研究作為學科發展的第一要務。2023年度,學界繼續深耕基礎理論與基本制度,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 在審判組織及管轄方面,吳英姿教授的《我國應訴管轄的法理重述——從「默示/推定協議解釋論」批判開始》、陳杭平教授的《論民事訴訟管轄恆定原則》、周翠教授的《專門管轄制度研究》等論文推動了我國管轄制度與理論的內在體系化。 在當事人方面,占善剛教授的《當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質與科學規制——基於比較法上的分析》、李浩副教授的《民事訴訟當事人程序同意權研究》等論文深化了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負擔的認識。 在訴的基礎理論與基本制度方面,博士生蘇偉康的《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說及其修正》、趙志超講師的《基於同一事實的糾紛合併審理規則重述——以〈民訴解釋〉第221條為中心》就我國訴訟標的理論和訴的合併問題展開了深度分析。 在證據證明方面,霍海紅教授的《舉證證明責任概念的三重困境》鞏固了證明責任(舉證責任)「雙重含義說」的理論共識。吳澤勇教授的《買賣合同標的物瑕疵的證明責任——以買受人通知義務為中心》《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問題》《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責任訴訟的證明責任問題》《論環境侵權訴訟中證明責任倒置的實現》針對特殊類型糾紛的證明責任問題展開了具體分析。紀格非教授的《論限制自認——以〈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為對象的研究》通過規則的解構與建構實現了限制自認的合體系化。胡驍講師的《程序保障視角下法官證據調查裁量權的制度因應》、李凌副教授的《集中審理視角下民事證據調查階段化研究》對推進證據調查的規範化具有重大意義。在訴訟保障機制方面,周翠教授的《電子送達與電子提交比較研究》、吳英姿教授的《論保全錯誤的程序法解釋》針對送達和保全中的問題展開了深入的研究。 在訴訟程序方面,張衛平教授、博士生劉子赫的《提審:制度機理與演進路向——以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為背景》、范怡倩法官的《論民事再審之案件運行態勢及制度完善》推進了對提審和再審的理論認識。、 在裁判效力方面,王福華教授的《民事判決理由效力的法理基礎》對裁判效力進行了類型化分析,為廓清判決理由效力適用範圍、擴大判決理由拘束效果提供了理論依據。 最後,在調解與仲裁程序方面,趙毅宇講師的《中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選擇及其展開》、陳杭平教授的《仲裁協議主觀範圍理論的重構》提出了適應我國實際需求的商事調解模式和仲裁協議主觀範圍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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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紮實推進程序實體協同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佔據基礎性地位,《民法典》中的權利能否藉助民事訴訟得以正確判定和有效實現,直接關係到全面依法治國、全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及「切實實施民法典」的有效落實。鑑於此,學界進一步推進程序實體協同研究。 針對程序實體協同的正當性、必要性,張衛平教授的《防禦請求之訴:實體與程序的關聯分析——兼論人格權防禦請求之訴》深入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從學理上闡釋了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與民法的對應關係,搭建起了適應實體法要求的防禦請求之訴。任重副教授的《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協同實施:回眸與展望》系統分析了程序實體協同的必要性,充分挖掘了我國兩法協同實施的困境與成因,並對《民法典》時代程序法與實體法的應然關係和協同實施方案展開了研究。 實體權利的實現離不開程序制度的有效承接,「《民法典》訴訟評註」開啟了全方位認識和研究民法典的新路徑,成為紮實推進程序實體協同的有效載體。林劍鋒教授的《〈民法典〉第1073條(親子關係訴訟)訴訟評註》、郭小冬教授的《〈民法典〉第1000條(侵害人格權民事責任)訴訟評註》、蒲一葦教授的《〈民法典〉第537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訴訟評註》、任重副教授的《〈民法典〉第1170條(共同危險行為)訴訟評註》、博士生馮祝恆的《〈民法典〉第186條(違約與侵權請求權競合)訴訟評註》結合民事訴訟法與民法的原理、原則、體系、概念,對民法典中的程序要素展開了深入分析,為「切實實施民法典」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程序法視角,為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協同實施貢獻了重要力量。 此外,陳愛武教授的《親子關係確認訴訟的類型化:案例、問題與思考——兼議〈民法典〉第1073條的規定》、李喜蓮教授的《離婚撫養權糾紛中未成年子女意願適用的司法考量及程序銜接》、金印副教授的《法人承擔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的實體基礎與程序結構》、李瀟洋講師的《論保證人清償後對主債權的承受》、博士生王富世的《論先訴抗辯權的程序實現——基於程序抗辯與實體抗辯的雙重考量》等針對具體問題中程序與實體的協同做了深入研究。 胡學軍教授的《家族相似性:民事訴訟法法典化的邏輯與技術》指出,民事訴訟法法典化有助於程序與實體法的協調與對接、完成民事程序法制度與理論的內在體系化、實現從程序法定到程序法治的升華,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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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續關注強制執行前沿問題 民事強制執行制度是實現民事權利的重要保障,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的公佈使強制執行成為熱點問題,2023年學界繼續關注強制執行前沿問題,產生了一大批兼具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的研究成果。 張衛平教授的《「審執分離」本質與路徑的再認識》指出,「審執分離」應當在其原旨意義上推進和深化,應以強制執行法立法為契機對現行制度進行相應調整,進而實現我國民事執行制度的現代轉型。 史明州副教授的《審執分離的誤讀與澄清》則認為,只有掙脫審執分離的束縛,中國法才能擺脫自說自話,從包括德日在內的域外法治文明成果汲取養分。 陳杭平教授的《執行價款分配模式轉型之辨》指出,平等主義更契合我國的具體國情與執行體制,從二元主義轉向統一的優先主義的時機和條件尚不成熟,現階段應當對相對平等主義加以完善,形成更好地平衡公平與效率的執行價款分配模式。 李瀟洋講師的《債權平等與查封的優先效力》、馬強偉講師的《論查封債權人的優先受償地位及其效力限制》則認為,在執行與破產有效分工下,查封優先效力不僅保障了執行效率,也與債權平等原則相兼容。 此外,毋愛斌教授的《仲裁案外人權益救濟機制的立法展開——基於我國〈仲裁法〉〈民事訴訟法〉修訂和〈民事強制執行法〉制定的協同考量》、霍海紅教授的《執行時效排除規則的困境及其破解》、吳英姿教授的《論執行裁決權運行的正當程序——以〈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為對象的討論》、曹志勛副教授的《論民事給付之訴及其執行的明確性要求》、曹建軍副教授的《論民事執行審查模式的轉型與證明機制的強化》《論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程序的體系化銜接》、高星閣副教授的《對「公法人」民事執行立法論》、劉穎副教授的《物權期待權排除強制執行規則之再審思》、博士生朱禹臣的《債權執行規則的中國路徑》聚焦強制執行中的具體問題,展開了具有前瞻性的研究,能夠為強制執行法的制定提供科學的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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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積極回應黨和國家重要關切 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黨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通過檢察公益訴訟促進公益司法保護、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形成公益保護的「中國方案」是黨和國家的重要關切。在此背景下,郭小冬教授的《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踐爭議及理論回應》、張陳果教授的《恢復性司法:檢察機關提起的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胡思博副教授的《檢察機關支持民事私益訴訟的程序設計》、博士生高旭的《消費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與分配——基於分配正義理念的跨法域研究》圍繞我國檢察公益訴訟的制度完善和應用拓展進行了深入研究。 此外,信訪及其治理也是黨和國家高度重視的重大現實和理論問題,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景漢朝的《信訪治理的規律性認識與法治化路徑》指出,要以信訪治理法治化為目標,着力推進信訪基本制度立法化、公權力行使法定化、訴求受理程序化、事項辦理合法化、信訪秩序規範化、失職違法責任化等,構建信訪治理法治化體系和路徑。景漢朝的《涉訴信訪治理的演進與新時代現代化方向》認為,涉訴信訪治理現代化應以治理體系系統化、治理機製法治化、治理手段信息化、司法管理科學化、權益保障充分化為基本建構和核心內容,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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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上述報告涉及的論文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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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耕基礎理論與基本制度
吳英姿《我國應訴管轄的法理重述——從「默示/推定協議解釋論」批判開始》
陳杭平《論民事訴訟管轄恆定原則》
周翠《專門管轄制度研究》等論文推動了我國管轄制度與理論的內在體系化。
占善剛《當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質與科學規制——基於比較法上的分析》
李浩《民事訴訟當事人程序同意權研究》
蘇偉康《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說及其修正》
趙志超《基於同一事實的糾紛合併審理規則重述——以〈民訴解釋〉第221條為中心》
霍海紅《舉證證明責任概念的三重困境》
吳澤勇《買賣合同標的物瑕疵的證明責任——以買受人通知義務為中心》《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問題》《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責任訴訟的證明責任問題》《論環境侵權訴訟中證明責任倒置的實現》
紀格非《論限制自認——以〈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為對象的研究》
胡驍《程序保障視角下法官證據調查裁量權的制度因應》
李凌《集中審理視角下民事證據調查階段化研究》
周翠《電子送達與電子提交比較研究》
吳英姿《論保全錯誤的程序法解釋》
張衛平、劉子赫《提審:制度機理與演進路向——以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為背景》
范怡倩《論民事再審之案件運行態勢及制度完善》
王福華《民事判決理由效力的法理基礎》
趙毅宇《中國商事調解立法模式選擇及其展開》
陳杭平《仲裁協議主觀範圍理論的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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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紮實推進程序實體協同研究
張衛平《防禦請求之訴:實體與程序的關聯分析——兼論人格權防禦請求之訴》
任重《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協同實施:回眸與展望》
林劍鋒《〈民法典〉第1073條(親子關係訴訟)訴訟評註》
郭小冬《〈民法典〉第1000條(侵害人格權民事責任)訴訟評註》
蒲一葦《〈民法典〉第537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訴訟評註》
任重《〈民法典〉第1170條(共同危險行為)訴訟評註》
馮祝恆《〈民法典〉第186條(違約與侵權請求權競合)訴訟評註》
陳愛武《親子關係確認訴訟的類型化:案例問題與思考——兼議〈民法典〉第1073條的規定》
李喜蓮《離婚撫養權糾紛中未成年子女意願適用的司法考量及程序銜接》
金印《法人承擔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的實體基礎與程序結構》
李瀟洋《論保證人清償後對主債權的承受》
王富世《論先訴抗辯權的程序實現——基於程序抗辯與實體抗辯的雙重考量》
胡學軍《家族相似性:民事訴訟法法典化的邏輯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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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持續關注強制執行前沿問題
張衛平《「審執分離」本質與路徑的再認識》
史明洲《審執分離的誤讀與澄清》
陳杭平《執行價款分配模式轉型之辨》
李瀟洋《債權平等與查封的優先效力》
馬強偉《論查封債權人的優先受償地位及其效力限制》
毋愛斌《仲裁案外人權益救濟機制的立法展開——基於我國〈仲裁法〉〈民事訴訟法〉修訂和〈民事強制執行法〉制定的協同考量》
霍海紅《執行時效排除規則的困境及其破解》
吳英姿《論執行裁決權運行的正當程序——以〈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為對象的討論》
曹志勛《論民事給付之訴及其執行的明確性要求》
曹建軍《論民事執行審查模式的轉型與證明機制的強化》《論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程序的體系化銜接》
高星閣《對「公法人」民事執行立法論》
劉穎《物權期待權排除強制執行規則之再審思》
朱禹臣《債權執行規則的中國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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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積極回應黨和國家重要關切
郭小冬《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實踐爭議及理論回應》
張陳果《恢復性司法:檢察機關提起的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
胡思博《檢察機關支持民事私益訴訟的程序設計》
高旭《消費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的歸屬與分配——基於分配正義理念的跨法域研究》
景漢朝《信訪治理的規律性認識與法治化路徑》《涉訴信訪治理的演進與新時代現代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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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上述論文的有關信息,包括出版信息、作者信息、摘要、關鍵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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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姿《我國應訴管轄的法理重述——從「默示/推定協議解釋論」批判開始》
法商研究. 2023,40(02)
吳英姿:南京大學法學院、南京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摘要:默示協議管轄無法有效地解釋我國的應訴管轄制度。「推定合意解釋論」存在概念錯誤與邏輯漏洞。應訴管轄的目的在於解決無管轄權的受訴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合法性問題,管轄法定原則和程序安定分別構成其制度基礎和法理基礎。應訴管轄的制度性質是法律擬制,核心是對被告默示意思表示的解釋及其法律效果的明確。與德國法將被告不提出管轄異議而應訴答辯的行為擬制為與原告達成管轄合意不同,我國法將這種情形擬制為被告同意受訴法院管轄本案,繼而產生受訴法院獲得管轄權的法律效果。為保障應訴管轄程序正當,在被告未受合法通知或者原告隱瞞管轄原因事實、虛構管轄連接點騙取管轄利益的情形下,被告不提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行為不構成「同意」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應訴管轄。應訴管轄的程序效力僅及於本案程序。
關鍵詞:應訴管轄;默示協議管轄;法律擬制;意思表示的解釋;程序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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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杭平《論民事訴訟管轄恆定原則》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3,41(02)
陳杭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訴訟管轄恆定原則指的是受訴法院對案件在標準時上具有管轄權,該案件的管轄權與管轄原因相對脫鈎,原則上恆定或固定於受訴法院。在我國,確定管轄權以「受理時」作為標準時,根據被告回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確定方式。在管轄恆定原則的作用下,受訴法院在地域管轄的意義上對案件確定有管轄權,不因作為管轄原因之當事人的「退出」、訴訟請求的變更而喪失管轄權;受訴法院在級別管轄的意義上對案件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增加、變更、撤回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而喪失管轄權,即使訴訟標的額已超過或未達到其管轄標準。在中觀層面,管轄恆定原則是管轄規範體系化建構的基石。在宏觀層面,管轄恆定原則對於中國這一單一制國家的有效治理亦有特殊意義。
關鍵詞:管轄恆定;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訴訟請求;訴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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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專門管轄制度研究》
中外法學. 2023,35(04)
周翠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在我國,專門管轄是指根據案件類型在同一轄區內的地方法院、專門法院以及不同類型的專門法院之間分配民商事一審案件的管轄權,其與級別管轄並行,同屬事物管轄的概念範疇。不過,即便將我國的專門管轄歸入事物管轄的概念範疇,專門管轄的性質亦與大陸法系國家例如德國或奧地利的事物管轄的性質有別,而是具有專屬性,當事人不得通過明示協議或應訴管轄的途徑對其進行創設或變更。同時,專門管轄在審查和移送等方面亦更接近於德國或奧地利的訴訟途徑管轄,而非事物管轄。因此,為了避免與加快解決專門管轄衝突,我國未來有必要參照比較法上有關訴訟途徑管轄的規範對專門管轄的審查和移送作出特別規制。
關鍵詞:專門管轄;事物管轄;集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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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當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質與科學規制——基於比較法上的分析》
法學論壇. 2023,38(04)
占善剛
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為加快訴訟程序的推進,保障出席的當事人的訴訟利益,《民事訴訟法》應對當事人的缺席進行規制。厘定當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質乃科學規制當事人缺席的邏輯起點。出席庭審不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不是當事人的訴訟義務,而是當事人應盡的訴訟法上的負擔。缺席即為當事人對其應盡的訴訟法上的負擔的不履行。為因應缺席的基本性質,《民事訴訟法》應區分對待一方當事人缺席與雙方當事人同時缺席,進而作不同的規制。一方當事人缺席時,基於平等原則的內在要求,應對缺席的當事人課以相同的訴訟上的不利益。雙方當事人同時缺席時,除裁判成熟可以裁判外,受訴法院通常只能裁定延展期日甚至中止訴訟程序。
關鍵詞:缺席;口頭辯論;訴訟法上的負擔;缺席判決主義;對席判決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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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訴訟當事人程序同意權研究》
法學評論. 2023,41(06)
李浩
安徽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程序同意權主要是指當事人享有的針對法院所選擇的程序事項表示贊同或者不贊同的權利。從屬性上說,同意權是當事人享有的程序選擇權的一種類型,屬於消極的程序選擇權。同意權所涉及的事項大多屬於程序的簡化。設置針對法院的同意權一方面是為了使程序的進行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另一方面在於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徵詢同意時,應當遵循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程序進行。
關鍵詞:民事訴訟;程序簡化;當事人同意權;消極程序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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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偉康《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說及其修正》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3,26(04)
蘇偉康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我國司法實務所慣用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說有別於學理通說之舊實體法說。兩者在標的識別、審判對象確定和既判力範圍上均持不同立場。法律關係說以權利關係為識別標準,標的內容涵括先決權利關係及其所衍生之請求權與形成權。這一標準歸因於蘇聯法移植,又在實體法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沿襲至今。基於權利保障與糾紛解決並重的訴訟目的觀,訴訟標的理論應以舊實體法說為底色,利用解釋方法和裁判技術對現行法律關係說予以修正。具言之,《民訴法解釋》第247條的適用應在「訴訟標的為法律關係」的框架下通過「訴訟請求」要件發揮識別請求權主張的功能,將實質否定型重複訴訟限於否定判決主文之情形。同時,法院可向當事人積極釋明對待給付請求主張,在訴辯雙方和訴審主體就合同效力認識不一時分別適用不同釋明規則形塑審判對象。最後,先決關係認定無既判力的基本立場不宜動搖,當下應予堅守。
關鍵詞: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說;舊實體法說;審判對象;既判力;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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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志超《基於同一事實的糾紛合併審理規則重述——以〈民訴解釋〉第221條為中心》
法學評論. 2023,41(04)
趙志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基於同一事實的訴的合併既包括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序提出數訴的情形,也包括當事人先後提起訴訟的情形,《民訴解釋》第221條關注的應是後者。該項司法解釋對合併要件的規定不甚清晰,表現為實體要件模糊、程序要件虛置,其在實踐中已異化為合併審理的兜底規定。究其原因,是規範功能定位不明所致。重塑規範理性,應以協調前訴與後訴之間的關係作為規範的邏輯起點,以矛盾判決的防止作為規範的功能設定。在此基礎上對合併要件的內容作出合理闡釋以澄清其規範內涵,對前訴與後訴的矛盾情形進行類型歸納以確定其適用範圍。
關鍵詞:同一事實;分別起訴;合併審理;矛盾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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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紅《舉證證明責任概念的三重困境》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3,29(05)
霍海紅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大學交叉法研究中心
摘要:中國語境下的民事證明責任的理論、立法與實踐一直沒能完全解決證明責任或舉證責任的概念共識問題,「舉證證明責任」概念就是一個新的例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首次提出了「舉證證明責任」概念,並對後續不少司法解釋的條文表述產生影響。然而,「舉證證明責任」概念存在三重困境:一是實質背離了「雙重含義說」追求「概念分立」的終極目標;二是在司法解釋制定者和實務界缺乏足夠的共識;三是影響自身功能發揮,不僅模糊了程序法問題與實體法問題的區分,也客觀上降低了「提供證據責任」在民事訴訟發現真實過程中的中心地位。「舉證證明責任」概念應當被否定,證明責任(舉證責任)「雙重含義說」的革命成果應當通過「證明責任」與「提供證據責任」的概念分立進行貫徹。
關鍵詞:舉證證明責任;證明責任;提供證據責任;舉證責任;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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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澤勇《買賣合同標的物瑕疵的證明責任——以買受人通知義務為中心》
法商研究. 2023,40(01)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買賣合同糾紛中,買受人以受領清償的意思接受標的物,是確定標的物瑕疵證明責任的關鍵時點。在此之前,出賣人證明標的物無瑕疵;在此之後,買受人證明標的物有瑕疵。標的物轉移佔有與買受人受領清償的時間並不必然一致,在標的物需要檢驗的情況下,檢驗通知期屆滿才發生「法律上的受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民事買賣和商事買賣一體適用檢驗通知義務的背景下,以「抗辯說」理解「怠於通知」的法律效果,對買受人過於苛刻;裁判文書也顯示,人民法院在多數時候沒有從「抗辯說」的立場出發進行判決。更妥當的解釋方案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21條第1款第2句視為明示的證明責任規範,即一旦買受人未在通知期間內主張標的物瑕疵,瑕疵的證明責任就由其負擔。從「規範說」的原理出發,「怠於通知」的證明應區分為通知期間的證明與通知行為的證明,前者由出賣人負證明責任,後者由買受人負證明責任。
關鍵詞:瑕疵;證明責任;通知義務;抗辯;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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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問題》
現代法學. 2023,45(05)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關於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問題,理論和實務上均有一定爭議。從證據調查的角度,善意和無過失存在重大區別,應作為兩個獨立的構成要件,分別適用證明責任;而被代理人不可歸責性,也應作為表見代理的獨立構成要件。基於表見代理的規範目的,代理權外觀、相對人無過失應作為權利成立要件,由相對人證明;相對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歸責性應作為權利妨礙要件,由被代理人證明。我國表見代理立法沒有對代理權外觀的來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腳於「相對人有理由相信」這一抽象標準。考慮到這一點,《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對表見代理證明責任的調整,有可能進一步降低相對人主張表見代理的難度。
關鍵詞:表見代理;構成要件;證明責任;權利外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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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責任訴訟的證明責任問題》
當代法學. 2023,37(01)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第1197條應理解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第1195-1196條視為其在特殊情況下的體現方式。在證明責任分配上,權利人應證明「存在直接侵權行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該侵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則需證明「已採取必要措施」。根據證明方式的不同,「知道」可區分為實際知道、推定的知道和違反注意義務的知道。《民法典》第1195-1196條涉及的諸事實中,權利通知屬於證明知道的主要事實,權利人應作本證意義的證明;轉通知、反通知、調查與斡旋措施則屬於否認知道的間接事實,網絡服務提供者應作反證意義的證明。司法實踐中,應按照實體法規範的邏輯和各事實的證據法性質,依序展開調查。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證明責任;通知;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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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論環境侵權訴訟中證明責任倒置的實現》
東方法學. 2023(05)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中國法語境中討論環境侵權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問題,出發點只能是證明責任倒置,而非因果關係推定。因果關係證明責任倒置的規定在理論上遭遇廣泛批評,司法實踐中也逐漸形成了「權利人證明關聯性存在,污染者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的變異方案,但該方案缺乏理論依據,且無法清晰劃分當事人的證明負擔。解決問題的關鍵是釐清因果關係要件的內涵,讓「污染物到達」這一要素回歸加害行為要件。由此形成的證明責任分配方案,不但完美匹配現行法的規範目的,也足以滿足司法實踐對於操作性和可預測性的需求。
關鍵詞:環境侵權;因果關係;證明責任倒置;因果關係推定;加害行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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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紀格非《論限制自認——以〈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為對象的研究》
清華法學. 2023,17(04)
紀格非
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限制自認在我國本土化過程中的困境與我國訴訟制度的痼疾有關,而《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的出現則放大了原有的問題。比較法上限制自認的不同應對思路並不存在本質衝突。我國實務對於《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的解釋模糊了證明責任與自由心證各自的作用領域,危及了證明責任規則的穩定性,同時導致了限制自認與其他規則的體系化困境。欲解決上述問題,應明確限制自認處理的二階化思路。在辯論原則的框架下篩選符合自認條件的限制自認,並將不構成自認的限制性陳述作為自由心證的對象。為此,應強化自認的意思表示效力,通過概念體系的精確化和適用階段的限縮解釋,避免限制自認的寬泛適用;並通過訴訟資料和證據資料的適度區分,釐清作用於證明責任的限制自認和作用於自由心證的限制自認。
關鍵詞:自認;限制自認;證明責任;辯論原則;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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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胡驍《程序保障視角下法官證據調查裁量權的制度因應》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3,26(06)
胡驍
西南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中心
摘要:在貫徹當事人主義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申請原則上屬於當事人的權限和責任。法官僅能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證據範圍內進行取捨,裁量決定是否實施證據調查。法官不得在尚未實施證據調查之前預判證據的價值並加以排除,否則便侵害甚至剝奪了當事人的舉證權。在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申請不符合形式要求、不合法或者有不能確定期間的障礙、不具備必要性時,法院可通過明示或默示的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證據申請。此種裁判屬於訴訟指揮上的裁定,法官可以隨時撤銷。出於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法官不得全部駁回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申請,其對證據申請的自由裁量權需要受到唯一證據規則的限制。
關鍵詞:證據裁定;證據預斷;程序裁量;唯一證據;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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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李凌《集中審理視角下民事證據調查階段化研究》
中外法學. 2023,35(02)
李凌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訴訟中證據調查的順序安排直接關係到庭審的效率與質量。我國立法在庭審外部層面將證據調查置於法庭辯論之前,在證據調查內部層面將人證置於書證物證之前。實務中證據調查的內部順序又異化為主體輪流舉證的混雜模式,進而引發了調查程序臃腫拖沓以及人證調查效果不佳的問題。究其原因,乃在於立法忽視了爭點整理的前提基礎且混淆了不同種類證據的作用原理。集約化的證據調查程序需要具備充分爭點整理及高效人證調查兩個要素。我國應當在庭審外部階段重置法庭辯論與證據調查的順位,在證據調查內部階段將書證物證置於人證之前,並通過主張和書證的整理明確爭點,進而在為人證詢問做好充分運行準備的基礎上,完善職權詢問的規則以實現高效集約的證據調查。
關鍵詞:爭點整理;人證調查;職權詢問;庭審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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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
周翠《電子送達與電子提交比較研究》
環球法律評論. 2023,45(04)
周翠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促進法院與當事人之間通過安全的電子通訊機制傳遞訴訟文件,構成各國當前民事司法的改革重點。電子通訊分為電子送達和電子提交兩個層面。與傳統的物理聯絡與紙質文件緊密相連相類似,電子通訊與電子訴訟文件密不可分,而且電子提交與電子送達變得同等重要,因此各國在新近的改革中均致力於對電子通訊的客體、途徑、義務以及到達時刻進行統一規制。以現有司法實踐為基礎並參酌比較法經驗,我國未來可考慮在民事訴訟法中設專章對電子訴訟包括電子送達與提交進行統一規制,並重構相關概念體系,統一電子通訊途徑,以及針對專業人群引入電子通訊義務。
關鍵詞:在線送達;在線訴訟;電子通訊;電子提交;電子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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