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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發文分析】2022年度CLSCI來源期刊民事訴訟法學年度領域研究熱點與趨勢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樓 發表于:2024-3-19 22:14
本文來自《CLSCI年度報告(15)|2022年度CLSCI來源期刊民事訴訟法學發佈情況與統計分析》
作者:法學創新網
原文地址:http://www.fxcxw.org.cn/dyna/content.php?id=25295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樓 發表于:2024-3-19 22:15
2022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61篇,2021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884篇,2020年度全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論文1938篇。除中國社會科學、法商研究、中國刑事法雜誌、法學雜誌外,本年度其他CLSCI期刊均刊發了民事訴訟法學論文。本年度民事訴訟法學論文總計74篇,2021年度為63篇,2020年度為85篇。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樓 發表于:2024-3-19 22:15
本領域高產學者的標準是發文量在3篇及以上。據此,本領域高產學者為:煙臺大學/天津大學/山東師範大學張衛平教授(7篇),華東政法大學楊凱教授(4篇),上海交通大學王福華教授(4篇),武漢大學占善剛教授(3篇),山東大學張海燕教授(3篇),吉林大學李曉倩副教授(3篇)。
  有部分學者因所在單位未在本次高產之列,故在此展示其論文發表情況:
  張衛平教授除了以煙臺大學為單位發表上表5篇論文外,還以天津大學為單位在《清華法學》發表了《審判資源程序配置的綜合判斷——以民事訴訟程序為中心的分析》,以山東師範大學為單位在《政法論壇》發表了《民法典的實施與民事審判方式的再調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劉穎副教授在《現代法學》發表了《既判力標準時後的形成權行使的規制路徑》,在《環球法律評論》發表了《民事執行中案外擔保權人的救濟路徑》,被歸入民事訴訟法學領域。在《法學評論》發表了《論我國破產法上簡易程序的構建》,被歸入商法學領域。
  武漢大學占善剛教授除上表3篇論文外,還將其1篇論文歸入環境法學領域。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樓 發表于:2024-3-19 22:15
2022年CLSCI來源期刊共刊發民事訴訟法學論文74篇,較2021年(63篇)有所上升。這74篇論文來自47位作者,人均1.6篇,較2021年(1.3篇)更為集中。發文在3篇及以上的高產作者有6位,分別為煙臺大學/天津大學張衛平教授(7篇)、上海交通大學王福華教授(4篇)、華東政法大學楊凱教授(4篇)、武漢大學占善剛教授(3篇,另有1篇環境法學論文)、山東大學張海燕教授(3篇)、吉林大學李曉倩副教授(3篇)。有5名作者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發文6篇,分別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景漢朝、廣州大學陳剛教授、上海交通大學王福華教授、南京大學吳英姿教授、北京大學曹志勛助理教授(2篇)。共有5位優秀博士研究生(宋史超、汪小棠、汪蓓、張明哲、朱禹臣)在CLSCI期刊上發文。2022年度共有34家校級單位(含中國法學會)登上民事訴訟法學科榜單。前3位分別為華東政法大學(7篇)、北京大學(5篇)和煙臺大學(5篇)。上海交通大學、吉林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並列第四。
  總體而言,2022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內容呈現出重基礎理論、多分析視角、親近《民法典》、關注新修《民事訴訟法》和聚焦「強制執行法」等特點。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樓 發表于:2024-3-19 22:16
1.基礎理論研究邁向縱深
  2022年是首部《民事訴訟法(試行)》頒行四十周年。經過四十年的學理構建和實務積累,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基本形成了科學、穩定、實用的理論體系,在2022年,學界研究進一步挖掘基礎理論,拓展理論深度、升華理論品格。
  其中,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法典化的意義》和《論民事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從法典化和糾紛解決規律的角度討論了民事訴訟法規範的外在形式和內在立場。王福華《民事判決反射效力研究》、曹志勛《禁止重複起訴規則之重構:以合同效力的職權審查為背景》、金印《既判力相對性法源地位之證成》、劉穎《既判力標準時後的形成權行使的規制路徑》聚焦既判力問題,有力地推動了中國裁判效力體系的形成和深化。吳澤勇《違約金調減的證明責任問題》、胡學軍《證明責任中國適用的限縮——對「程序法上證明責任」在本土適用性的質疑》《現代證明責任「風險」性質重述》、鄭金玉《論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規則》等研究完善了對證明責任性質、適用範圍和規則構建的理解。占善剛《證據保全「保全化」之反思》、周翠《舉證妨礙規範的解釋與完善》、曹志勛《訴訟外鑑定的類型化及其司法審查》、歐元捷《民事法律推定的概念檢討》、曹建軍《論強制型書證收集程序的競合與選擇》等研究進一步深化了證據與證明這一民訴法最為核心的領域。張衛平《再審訴權與再審監督權:性質、目的與行使邏輯》、吳英姿《民事禁令程序構建原理》《民事略式訴訟程序初論》之系列研究和包冰鋒《文書真偽確認之訴的機理證成與程序圖景》豐富了對民事訴訟程序類型的認識。段文波《類型化視角下訴訟請求合併的程序展開》和劉君博《當事人與法院交互視角下共同訴訟研究》對訴的合併問題進行了深度分析。宋史超《論股東對公司對外訴訟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和趙小軍《未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上訴問題研究》的討論充實了當事人適格的基本理論。陳剛《實質訴訟法的法源論及其現實意義》使「實質民事訴訟法」理論版圖愈加完整。郝振江《民事審判中的非訟事件訴訟化現象及克服》探索了非訟程序的構建方向。上述成果重申基礎學理、重析經典問題,使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水準再上新階。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6樓 發表于:2024-3-19 22:16
2.研究方法和對象愈加多元
  傳統民事訴訟法學以法解釋學或法教義學為基本方法、以普通訴訟程序為主要研究對象,2022年研究成果在方法和對象上均有所創新。
  在研究方法上,王福華《群體訴訟的博弈分析》運用經濟學上博弈論方法解析群體訴訟的制度構建。陳文曲《我國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內在溝通邏輯》基於哲學商談理論重述了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應有構造。方法論創新為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方向提供了新的可能。
  在研究對象上,在線訴訟、公益訴訟、虛假訴訟和送達制度成為熱點。景漢朝《互聯網法院的時代創新與中國貢獻》、張衛平《在線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制——基本框架與思路》《在線訴訟:制度建構及法理》、謝鵬遠《在線糾紛解決的信任機制》、范明志《律師在線訴訟規則研究》等研究將對訴訟程序的在線化變革進行了學理論證。王福華《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洪冬英《「雙碳」目標下的公益訴訟制度構建》、黃忠順《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二元配置論》、李曉倩《慈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證立與構成》、張明哲《論民事檢察公益訴訟的審判模式:以對抗制為中心》探討了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程序類型、制度構建、訴訟請求和審判模式等問題。李曉倩《虛假訴訟的本質與邊界》和蘇志強《虛假訴訟程序性規制定位重塑與規則再造》的研究完善了對虛假訴訟本質和規制的認識。傅鬱林《作為訴訟行為的送達》和張興美《送達制度的結構性轉向:從「結果型」走向「過程型」》剖析了民事送達的基本性質和制度改革。此外,仲裁制度在汪蓓《重複仲裁的司法審查方式與適用事由》和黃忠順《仲裁實施權配置論視閾下的撤回仲裁請求制度研究》的討論下取得重要進展。張海燕《知識產權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在民事訴訟中的效力》進行了跨越知識產權法、行政法和民事訴訟法的交叉研究。還有許多新興研究論題進入學界視野。占善剛《法庭警察權研究》整合了三大訴訟法中對於法庭警察權之規定並提出完善建議。李曉倩《慈善組織捐贈人的民事權利之重塑》系統討論了慈善組織捐贈人的權利體系、陳愛飛《區塊鏈證據可采性研究》將傳統學理應用於社會變革,積極回應時代之問。汪小棠《陪審請求權的中國進路:歷史、現實與發展》對陪審請求權的進行了全面的理論探討。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7樓 發表于:2024-3-19 22:16
3.與《民法典》的協同研究繼續深化
  2022年《民法典》頒行兩周年,理論與實務的碰撞逐漸顯現,實體與程序的融合也愈加重要。鑑於此,學界圍繞《民法典》的實施繼續進行了與實體法緊密聯繫的民事訴訟法學研究。張衛平《民法典的實施與民事審判方式的再調整》聚焦民法典時代的審判方式。張海燕《合同解除之訴的解釋論展開》着眼於解除之訴的程序構造。宋春龍《內外關係視角下「相應的補充責任」訴訟程序再界定》分析了實體法補充責任的訴訟程序。鄭金玉《論民事證明責任的文義解釋原則——以〈民法典〉第311條及其司法解釋的適用為例》以實體規範為樣本分析了證明責任的解釋原則。朱禹臣《先訴抗辯權的程序設計:一個跨法域分析視角》討論了先訴抗辯權的程序設計。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8樓 發表于:2024-3-19 22:16
4.關注新修訂民訴法之解釋學分析
  2022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此次修訂為第四次修訂,主要圍繞司法確認程序、小額程序、簡易程序和獨任制等內容展開。鑑於此,張衛平《審判資源程序配置的綜合判斷——以民事訴訟程序為中心的分析》、李浩《區分民事案件繁簡的標準與方法——繁簡分流基礎性問題研究》、潘劍鋒《「基本」與「其他」:對〈民事訴訟法〉相關制度和程序修訂的體系化思考》、王福華《民訴法修改背景下的訴訟費用改革》、占善剛《科學配置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的邏輯起點》、任重:《「案多人少」的成因與出路——對本輪民事訴訟法修正之省思》從多個視角對修訂內容展開了卓有成效的解釋學分析,為新法適用提供了重要參考。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9樓 發表于:2024-3-19 22:17
5.聚焦強制執行法之立法論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於2022年6月2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甫一發佈,即引起高度關注和熱烈討論。為發揮學術智識、貢獻理論之力,學界圍繞草案規則文本或執行基本原理展開大量研究。如陳剛《我國民事執行迴轉理論基礎與制度構造的革新》、陳杭平《再論執行力主觀範圍的擴張》、百曉鋒《論執行權向執行員的「回歸」》、劉穎《民事執行中案外擔保權人的救濟路徑》、劉鵬飛《執行依據給付內容不明確的類型檢視及程序應對》、邵長茂《中國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元規則》、劉君博《民事執行權「偵查化」的內在邏輯與制度重塑》、毋愛斌《民事執行查封相對效的體系展開》等研究為強制執行法的完善、成形和適用提供了充足的理論供給。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0樓 發表于:2024-3-19 22:18
以下為上述報告涉及的論文名錄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1樓 發表于:2024-3-19 22:25
1.基礎理論研究邁向縱深
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法典化的意義》《論民事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
王福華《民事判決反射效力研究》
曹志勛《禁止重複起訴規則之重構:以合同效力的職權審查為背景》
金印《既判力相對性法源地位之證成》
劉穎《既判力標準時後的形成權行使的規制路徑》
吳澤勇《違約金調減的證明責任問題》
胡學軍《證明責任中國適用的限縮——對「程序法上證明責任」在本土適用性的質疑》《現代證明責任「風險」性質重述》
鄭金玉《論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規則》
占善剛《證據保全「保全化」之反思》
周翠《舉證妨礙規範的解釋與完善》
曹志勛《訴訟外鑑定的類型化及其司法審查》
歐元捷《民事法律推定的概念檢討》
曹建軍《論強制型書證收集程序的競合與選擇》
張衛平《再審訴權與再審監督權:性質目的與行使邏輯》
吳英姿《民事禁令程序構建原理》《民事略式訴訟程序初論》
包冰鋒《文書真偽確認之訴的機理證成與程序圖景》
段文波《類型化視角下訴訟請求合併的程序展開》
劉君博《當事人與法院交互視角下共同訴訟研究》
宋史超《論股東對公司對外訴訟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趙小軍《未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上訴問題研究》
陳剛《實質訴訟法的法源論及其現實意義》
郝振江《民事審判中的非訟事件訴訟化現象及克服》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樓 發表于:2024-3-19 22:25
2.研究方法和對象愈加多元
王福華《群體訴訟的博弈分析》
陳文曲《我國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內在溝通邏輯》
景漢朝《互聯網法院的時代創新與中國貢獻》
張衛平《在線民事訴訟的法律規制——基本框架與思路》《在線訴訟:制度建構及法理》
謝鵬遠《在線糾紛解決的信任機制》
范明志《律師在線訴訟規則研究》
王福華《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
洪冬英《「雙碳」目標下的公益訴訟制度構建》
黃忠順《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請求權二元配置論》
李曉倩《慈善公益訴訟制度的證立與構成》
張明哲《論民事檢察公益訴訟的審判模式:以對抗制為中心》
李曉倩《虛假訴訟的本質與邊界》
蘇志強《虛假訴訟程序性規制定位重塑與規則再造》
傅鬱林《作為訴訟行為的送達》
張興美《送達制度的結構性轉向:從「結果型」走向「過程型」》
汪蓓《重複仲裁的司法審查方式與適用事由》
黃忠順《仲裁實施權配置論視閾下的撤回仲裁請求制度研究》
張海燕《知識產權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在民事訴訟中的效力》
占善剛《法庭警察權研究》
李曉倩《慈善組織捐贈人的民事權利之重塑》
陳愛飛《區塊鏈證據可采性研究》
汪小棠《陪審請求權的中國進路:歷史現實與發展》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4樓 發表于:2024-3-19 22:25
3.與《民法典》的協同研究繼續深化
張衛平《民法典的實施與民事審判方式的再調整》
張海燕《合同解除之訴的解釋論展開》
宋春龍《內外關係視角下「相應的補充責任」訴訟程序再界定》
鄭金玉《論民事證明責任的文義解釋原則——以〈民法典〉第311條及其司法解釋的適用為例》
朱禹臣《先訴抗辯權的程序設計:一個跨法域分析視角》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5樓 發表于:2024-3-19 22:26
4.關注新修訂民訴法之解釋學分析
張衛平《審判資源程序配置的綜合判斷——以民事訴訟程序為中心的分析》
李浩《區分民事案件繁簡的標準與方法——繁簡分流基礎性問題研究》
潘劍鋒《「基本」與「其他」:對〈民事訴訟法〉相關制度和程序修訂的體系化思考》
王福華《民訴法修改背景下的訴訟費用改革》
占善剛《科學配置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的邏輯起點》
任重:《「案多人少」的成因與出路——對本輪民事訴訟法修正之省思》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6樓 發表于:2024-3-19 22:26
5.聚焦強制執行法之立法論研究
陳剛《我國民事執行迴轉理論基礎與制度構造的革新》
陳杭平《再論執行力主觀範圍的擴張》
百曉鋒《論執行權向執行員的「回歸」》
劉穎《民事執行中案外擔保權人的救濟路徑》
劉鵬飛《執行依據給付內容不明確的類型檢視及程序應對》
邵長茂《中國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元規則》
劉君博《民事執行權「偵查化」的內在邏輯與制度重塑》
毋愛斌《民事執行查封相對效的體系展開》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7樓 發表于:2024-3-19 22:26
以下為上述論文的有關信息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8樓 發表于:2024-3-19 23:15
1.基礎理論研究邁向縱深
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法典化的意義》
東方法學. 2022(05)
煙臺大學黃海學者 清華大學
摘要:在以成文法為基本特徵的國度里,法典化是實現法律制度體系化,推進法律制度發展的一種重要方法和路徑。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同樣具有如此意義。就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而言,基於民事程序法與民法的內在聯繫,更突顯了法典化的必要性。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過程有助於實現民事訴訟法的體系化,推進我國民事程序法治的發展,在全社會形成程序觀念和意識,將我國的法治提升到一個新的階段,並倒逼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理論的發展。民事訴訟法法典化是時代的呼喚。基於程序法的特殊性,以及與司法制度的密切關聯,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是一個較長期的過程,其法典化的過程相較於民法的法典化也更為艱難。民事訴訟法法典化進程也要求實現司法體制改革的同步聯動。
關鍵詞:法典化;民事訴訟法體系化;民事程序法治;民事訴訟理論;程序觀念;司法制度;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9樓 發表于:2024-3-19 23:15
《論民事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
比較法研究. 2022(02)
摘要:民事糾紛是當事人之間就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的爭議。民事糾紛一旦納入民事訴訟程序,其爭議的解決通常就是法院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就當事人主張的權利和相應事實範圍內,對其事實的確認和對權利義務作出裁判,其裁判的效力是相對的,事實認定也是相對的,也就構成了所謂的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是對民事糾紛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的一般情形的一種表達。這一原則不僅體現了民事糾紛的特點,反映了民事訴訟法處分原則的要求,也是法律思維和法律推理邏輯特點的體現和反映。以這一原則對民事訴訟實踐活動進行審視,可以發現人們在解決民事糾紛時,往往沒有顧忌這一原則,糾紛一次性解決、穿透式審判等實踐活動都可能存在跨界越邊的情形。從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這一視角還可以發現人們實踐中的所謂裁判預決效、同案同判或類案同判等習以為常的概念所存在的問題。因此,充分認識這一原則有助於人們理解和把握民事訴訟中糾紛解決的規律,認真對待民事糾紛解決中的特殊情形,為其設置相應的條件,構建有利於符合民事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
關鍵詞:處分原則;判決效力;既判力;糾紛一次性解決;穿透式審判;同案同判;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0樓 發表于:2024-3-19 23:16
王福華《民事判決反射效力研究》
當代法學. 2022,36(05)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摘要:民事判決的反射效力,反映的是生效判決能夠改變與爭訟法律關係存在關聯的案外人的權利狀態,亦即案外人權利被生效判決改變、波及或影響的法律效果。對於判決反射現象,實體法與訴訟法僅憑各自一己之力都無法解決問題,前者無法回答生效民事判決緣何對案外人法律地位和行為產生影響;後者則囿於訴訟程序和判決結果的相對性約束,無力提供民事判決擴張於案外人的正當依據。判決反射效力理論能夠彌合實體法與程序法間的間隙,統一實體法秩序和程序安定兩個目標,因此獨立於既判力並構成民事判決效力體系的組成部分。在性質上,判決反射效力僅為外部性和附隨性效力;在依據上,實體法有關第三人特殊地位的規定,例如對外追償權、代位訴訟、租賃物轉租、公司訴訟等規範均系判決反射效力的實體法依據,但有必要加以限縮解釋;在司法層面,判決反射效力作為「程序補丁」雖能平衡法律秩序與裁判統一關係,但在程序救濟上須以事前程序保障為優先,嚴格限制事後救濟。
關鍵詞:反射效;既判力;依存關係;事實構成效果;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1樓 發表于:2024-3-19 23:16
曹志勛《禁止重複起訴規則之重構:以合同效力的職權審查為背景》
中國法學. 2022(01)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對合同效力采依職權審查模式,據此作出的生效判決在主文外對合同效力的認定能產生禁止重複起訴的效果。由於不必全面審理潛在爭點,大陸法系傳統理論認為判決理由原則上不發生既判力。當任一方當事人明確請求確認先決關係效力時,上述兩種思路均認可合同效力認定的既判力。我國應將合同效力作為審理焦點,並實現對依職權審查規則的實質化改造,要求法官作出包含既判力範圍釋明的明確標識。在判斷依職權審查規則的既判力效果時,應進一步解釋禁止重複起訴規則的要件。這種既判力理解不同於爭點效理論並能提供更清晰的識別方案。
關鍵詞: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既判力;先決法律關係;中間確認之訴;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2樓 發表于:2024-3-19 23:16
金印《既判力相對性法源地位之證成》
法學. 2022(10)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既判力相對性是指判決結果只約束當事人。制定法的明文規定並非既判力相對性的原始法源。《德國民事訴訟法》和《日本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並未創立既判力相對性,亦未改既判力絕對性為相對性,甚至不在於確認既判力相對性,而是在於整合或明確有關既判力擴張的規則。既判力擴張不同於既判力絕對性。前者仍以相對性為基礎,僅擴張既判力至特定的人,後者則將判決結果約束所有的人。矛盾判決符合民事訴訟的本質屬性,既不製造矛盾的實體和程序法律關係,也不導致矛盾的強制執行,並不構成對既判力相對性的否定。既判力相對性是民事訴訟法的邏輯起點,是程序保障原則的最低要求,是實體權利程序保護的最優選項。《民事訴訟法》存在肯定既判力相對性的規範,不存在否定既判力相對性的規範。既判力相對性作為民事訴訟法的組成部分,是約束審判機關的法源。
關鍵詞:既判力相對性;矛盾判決;程序保障原則;《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3樓 發表于:2024-3-19 23:16
劉穎《既判力標準時後的形成權行使的規制路徑》
現代法學. 2022,44(0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摘要:既判力標準時後的形成權行使是一種訴訟行為,其將有可能從實質上推翻前訴判決,進而危及法的安定性。由於形成權的行使是在既判力的標準時後,屬於「新事由」,不受既判力的遮斷,因而無法採用訴訟法上的遮斷效路徑加以排斥。實體法視角是將各種形成權的性質、行使效果以及形成權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利害狀況等實體法因素投射到遮斷效路徑,進而得出是否加以排斥的結論,其本身並非解決路徑,但卻為訴訟法上的誠信原則適用時的價值判斷提供了客觀標準。既判力標準時後的撤銷權或解除權的行使構成不誠信的訴訟行為,屬於對訴訟權利的濫用,依據實體法因素進行具體的價值判斷後,應當適用誠信原則加以排斥,從而維護法的安定性;但抵銷權的行使並未危及法的安定性,因而不受限制。
關鍵詞:形成權;既判力標準時;遮斷效;誠信原則;實體法;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4樓 發表于:2024-3-19 23:16
吳澤勇《違約金調減的證明責任問題》
法學評論. 2022,40(01)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對《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後段的解讀中,應將"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理解為違約金調減請求的權利成立要件,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理解為權利成立的法律後果。這一區分對應了違約金的雙重功能,可為違約金調減請求提供更清晰的審理思路。成立要件的審理對應違約金的補償性功能,適用訴訟法理;調減衡量因素的審理對應違約金的履約壓力功能,部分適用非訟法理。根據現行法,"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的證明責任應由違約方承擔,且不能轉移。違約方的證明困難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的範疇,在具體訴訟中可以通過事案解明義務緩解,但不改變證明責任、證明標準以及由此決定的本證與反證的區分。違約金調減衡量因素的調查不存在證明責任問題,應圍繞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的交錯適用中展開。
關鍵詞:違約金調減;證明責任;事案解明;臨時心證;非訟法理;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5樓 發表于:2024-3-19 23:16
胡學軍《證明責任中國適用的限縮——對「程序法上證明責任」在本土適用性的質疑》
法學家. 2022(02)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程序法上要件包括程序要件和實體要件,作為程序啟動條件的實體要件,存在「二階審查」結構。程序法上評價性要件要求法官必須進行一定的判斷,而程序事實性要件的證明與對實體事實要件的證明存在諸多不同,導致所謂的「真偽不明」空間被極大壓縮。程序法與實體法規範構造存在根本不同,如適用條件不明,程序上可直接不適用法律。程序法適用只關乎程序步驟如何進行,而不存在如何分配不利風險的問題。將證明責任運用於程序法的適用屬於理論的不當遷移,證明責任理論適用範圍的擴展以模糊其概念內涵與制度本質為代價。
關鍵詞:證明責任;程序法要件;程序法規範;真偽不明;法律適用;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6樓 發表于:2024-3-19 23:16
《現代證明責任「風險」性質重述》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2,28(02)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作為現代證明責任本質的客觀證明責任是指案件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時的裁判風險。真正理解現代證明責任的風險性質有助於我國民事司法的現代化轉型。關於證明責任性質的認識以往存在多種誤區。證明責任作為一種風險是從這一制度總體或生活世界系統上來說的,是一種法律適用活動本身所必然附帶的風險。證明責任作為一種風險具有客觀性、不確定性、不可歸責性及可預測性。證明責任風險說啟示人們應在訴訟中提高風險意識、調整風險決策方案、選擇風險管理策略及強化風險歸屬規則。理解現代證明責任的風險性質有助於證明責任制度在我國的深入貫徹。
關鍵詞:證明責任;訴訟風險;法律適用;風險管理;風險策略;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7樓 發表于:2024-3-19 23:17
鄭金玉《論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規則》
法學. 2022(08)
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摘要:當事人的舉證行為受辯論主義支配,同一證明對象的主觀證明責任不但可以與客觀證明責任分離,而且還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動態配置。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是均衡當事人負擔、解決證明難題、減少事實真偽不明的必然要求。與實體規範性質的客觀證明責任不同,主觀證明責任是純粹的程序規則,當事人距離證據遠近、舉證能力以及訴訟程序的實際運行都是決定其具體負擔情況的重要依據。但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不是任意和無序的,更不能以此否認客觀證明責任的恆定性及其對主觀證明責任配置的引導作用。當事人承擔對其有利的法律規範要求的要件事實的客觀證明責任,並首當其衝承擔立證證明任務。立證證明達到證明標準要求,對方當事人才負擔反駁證明的任務。法官臨時心證是決定主觀證明責任轉移的關鍵,心證的動態變化也決定了主觀證明責任動態配置的特點。
關鍵詞:客觀證明責任;主觀證明責任;臨時心證;證明標準;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8樓 發表于:2024-3-19 23:17
占善剛《證據保全「保全化」之反思》
當代法學. 2022,36(02)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 武漢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為證據保全「保全化」提供了合法口實。實踐中法官逕行適用該條對證據保全予以「保全化」處理,不僅導致證據保全難以發揮其功能,亦不當地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造成證據保全「保全化」之現象的原因乃是由於立法者未能科學體認證據保全的本質與機能。保全乃是為了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權利得以實現,以便裁判作出後能夠順利執行而採取的臨時措施,而證據保全應屬於法院在緊急情況下為了防止證據滅失、後期收集困難或不能而預先進行的證據調查,《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
關鍵詞:證據保全;保全;保全化;證據調查;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9樓 發表于:2024-3-19 23:17
周翠《舉證妨礙規範的解釋與完善》
當代法學. 2022,36(01)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款,不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負有協助調查取證的義務。違反該義務,即構成妨礙舉證。由於協助調查取證義務相當廣泛,既包括訴訟中的提交或協助義務,也包括訴前在預計存在舉證必要時形成或保存重要證據手段的義務,因此舉證妨礙的適用範圍亦相當廣泛。然而,我國的舉證妨礙規範存在重大疏漏,不僅未將過失或不作為的妨礙形態以及不可移動的證據標的物納入其中,而且有關舉證妨礙後果的規定亦不盡統一。在澄清舉證妨礙的規範思想的基礎之上進一步探討第三人協助調查取證義務的適用範圍,對於明確妨礙舉證與妨害訴訟的關係亦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證明妨害;證據協力;協助舉證;提交義務;文書命令;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0樓 發表于:2024-3-19 23:17
曹志勛《訴訟外鑑定的類型化及其司法審查》
法學研究. 2022,44(02)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訴訟外鑑定現象在我國廣泛存在,其證據定性歸類及配套的司法審查規則值得探討,應當在比較法經驗的基礎上,就中國問題展開反思與建構,提煉出我國就訴訟外鑑定有特色的理論。訴訟外鑑定涉及情況複雜,只有指向事實發現功能的才是證據法意義上的訴訟外鑑定,具體可能分別構成不同的證據種類。由於鑑定意見的中立性與以異議權為核心的證據收集程序的強制性要求,訴訟外鑑定原則上不宜被視為法定鑑定意見。訴訟外鑑定可以構成事實主張層面的具體案情陳述,而不能構成證據層面的當事人的陳述,但法院應保障當事人通過案情陳述發表意見的機會,其功能在於否定鑑定的必要性和挑戰法定鑑定意見。基於民事訴訟契約化的原理,訴訟外鑑定可以例外地根據當事人的合意轉換為法定鑑定意見,當事人也有權將其共同委託的訴訟外鑑定意見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基於對證明對象的調整,訴訟外鑑定也能夠就鑑定人對待證事實發表的意見(而非待證事實本身)構成報道性書證。雖然鑑定制度不同於英美法系的專家證人制度,但是訴訟外鑑定也可構成鑑定證人,證明專家在鑑定過程中親自觀察和感知的事實。
關鍵詞:訴訟外鑑定;鑑定意見;當事人陳述;報道性書證;鑑定證人;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1樓 發表于:2024-3-19 23:17
歐元捷《民事法律推定的概念檢討》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2,28(04)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就我國理論界對法律推定概念的認識而言,現存三種概念觀:一是寬泛地認可法律規定的推定為法律推定;二是將法律推定作為程序範疇內的事實認定方法;三是認為法律推定屬於實體層面的立法問題。法律推定在語義上的多重指代,使對於其識別、類型、效力等具體問題的認識陷於難以調和的分歧。歸根結底,不同的概念觀源自比較法資源的繼受差異,而法律推定的定位本需與一國的制度需求和理論體系相適配。在我國,考慮到立法與司法二分的體制要求,以及實體推定與程序推定二分的體系理性,故宜採納實體概念觀。應從立法目的出發,識別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並明確可推翻的法律推定本質為證明責任的倒置。
關鍵詞:法律推定;證明責任分配;實體推定;程序推定;事實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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