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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9.民事訴訟中的其他主體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7:00
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訴訟中的其他主體的相關資料,包括訴訟代理人、代表人和輔助人等。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樓 發表于:2024-4-7 08:47
程金華,李學堯.法律變遷的結構性制約——國家、市場與社會互動中的中國律師職業[J].中國社會科學,2012,(07):101-122+205.
關鍵詞:法律變遷;律師職業;國家主義;市場轉型;結構性制約
摘要:對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律體系變遷根源的探討,通常遵循國家主義的認識論,即國家意志主導甚至決定了法律體系變遷的所有方面。這種認識論雖然能夠較好說明改革開放初期法律體系在中國的再造,但是未能全面把握當前的複雜情況。以律師職業在改革開放時期的變遷為例,利用定量數據和實證方法說明國家、市場和社會對法律體系的多重動態影響,提出法律變遷的"結構性制約"理論框架。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律體系變遷已逐步由國家主導的格局,演變成國家、市場、社會和法律體系之間相互直接和間接影響的格局。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樓 發表于:2024-4-11 06:08
李棟.訟師在明清時期的評價及解析[J].中國法學,2013,(02):115-127.
關鍵詞:息訟;健訟;王權主義;社會和諧
摘要:作為精通法律與獄訟,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群體,訟師在中國古代尤其是明清時期人們對其態度判若雲泥。以官府為代表的"官方表達"將其描述為教人挑詞架訟,壞人心術的"訟棍";而以民眾為代表的"民間實踐"卻將其奉為仗義而行,維繫社會正義的"貔貅"。造成這種反差的原因不僅反映了明清時期司法制度設計上所存在的問題,而且暗含了官府"息訟"話語與民間"健訟"事實之間的緊張關係。更為重要的是,這種反差向我們揭示了中國古代王權主義秩序情節下對於社會和諧追求的困境與問題。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樓 發表于:2024-4-11 06:24
郭義貴.訟師與律師:基於12至13世紀的中英兩國之間的一種比較[J].中國法學,2010,(03):124-135.
關鍵詞:訟師;律師;中英兩國;比較
摘要:英國著名法律史學家梅特蘭曾經斷言:12世紀是"一個法律的世紀"。以此為參照標準,12至13世紀的中英兩國均可謂處於這一狀態。然而,作為法製發展進程中一個重要的標誌,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官和律師)在此時的英國初步形成,但是,在當時許多方面處於領先地位的中國,何以未能產生出英國意義上的律師?筆者認為,中國古代君主過於絕對的權力以及與之相關的法律工具主義的觀念和對於無訟的追求等是導致上述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樓 發表于:2024-4-11 19:29
趙鋼,朱建敏.關於完善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幾個基本問題——以修訂《民事訴訟法》為背景所進行的探討[J].中國法學,2005,(03):174-181.
關鍵詞: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成本負擔;主體形態;適用條件
摘要:司法救助制度是直接關涉相關主體能否實際、有效地利用訴訟機制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其之完善與否,事關宏旨。我國的司法救助制度雖然已有數年歷史,但不論是在基本法理方面,還是在規則體例、具體內容以及其實施效果方面,與應然狀態及實際需要相比,均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對該項制度的不足之處加以分析的基礎上,從以下幾個主要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議:(1)司法救助制度應由《民事訴訟法》而非司法解釋加以規定;(2)實施司法救助所需之成本應由國家作專項開支而非由救助法院自行負擔;(3) 司法救助的適用主體形態應合理拓展至單位當事人;(4)司法救助的適用條件亟待進行「改良」。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6樓 發表于:2024-4-11 19:32
謝佑平.社會基礎與技術支撐:律師與司法公正[J].中國法學,2003,(01):
摘要: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指出 :「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要求 ,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 ,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完善訴訟程序 ,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為配合這一戰略決策的實現 ,本刊特邀復旦大學法學院訴訟法研究中心、清華大學法學院以及中國政法大學的部分專家、學者 ,就司法公正的實現進行專題論證 ,並希望藉此方式進一步繁榮關於司法公正的理論研究。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7樓 發表于:2024-4-11 19:37
陳景良.訟師與律師:中西司法傳統的差異及其意義——立足中英兩國12-13世紀的考察[J].中國法學,2001,(03):
關鍵詞:訟師;律師;司法傳統
摘要:在世界歷史的進程中 ,12世紀對中英兩國來說 ,都是一個重要的歷史時期 ,因為正是在這個時期里 ,雙方的司法傳統皆有了較大的發展和突破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向近代司法轉型的機遇。然而 ,英國的選擇勝利了 ,而中國卻與此機遇失之交臂 ,這是為什麼 ?本文以闡釋學的方法 ,選擇了一個特殊的視覺 ,即從訟師與律師不同命運的角度對此作了回答 ,而由此引發的歷史警醒直到如今也仍有歷史的借鑑意義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8樓 發表于:2024-5-5 20:10
陳虎.律師與當事人決策權的分配以英美法為中心的分析[J].中外法學,2016,28(02):447-461.
關鍵詞:決策權;獨立辯護;對抗制;黨派性忠誠
摘要: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決策權的分配分為兩種模式:律師控制模式和當事人控制模式。英美實行的當事人控制模式理論認為,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主要是一種私法上的契約關係,在訴訟目標上,律師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在訴訟策略上,律師也應當在充分告知服務方案及其法律後果的基礎上協助當事人進行選擇。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律師只能選擇聽從被告人的意見或者退出委託代理關係。我國的律師控制模式過於僵化和絕對,由於訴訟環境的改變,應當建立起最低限度的當事人控制模式。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9樓 發表于:2024-5-5 20:29
王凌皞.應對道德兩難的挑戰儒學對現代法律職業倫理的超越[J].中外法學,2010,22(05):737-753.
摘要:<正>一、問題意識繼2008年"郭京毅等法律人窩案"、"黃松有等法律人窩案"之後,2009年重慶打黑運動中爆出的"十佳律師與自殺法官情人關係"醜聞以及"律師偽證門"等一系列事件,使得法律人職業道德問題成為中國社會各界關注的重要話題。其中,又以"律師偽證門"的爭議性最大。據重慶公安機關透露,律師李莊在擔任重慶涉黑團伙主要成員、被告人龔剛模辯護人的過程中,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0樓 發表于:2024-5-5 22:38
劉思達.分化的律師業與職業主義的建構[J].中外法學,2005,(04):400-414.
摘要:<正>中國的律師業自1979年重建以來,已經走過了超過25年的歷程。在這25年裡,律師的數量由1979年的212人增長到2003年底的約13萬人,全國的律師業務收費總收入在 2002年已達到88.6億元,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也經歷了由司法行政機關直屬的"法律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1樓 發表于:2024-5-5 22:39
侯欣一.民國晚期西安地區律師制度研究[J].中外法學,2004,(04):454-471.
摘要:<正>眾所周知,中國的律師制度創建於民國時期,但有關民國時期律師制度的研究目前學術界已有成果卻並不多見。最近幾年儘管有關司法問題的研究成了法學界的熱門話題,但由於在對待中國傳統文化的態度方面,目前中國學術界的主流思想是理解和欣賞,因而許多學者都把自己的注意力轉向到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和制度資源的整理和挖掘方面,而與我們現行法律制度關係最為密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樓 發表于:2024-5-11 21:16
王亞新,鄧軼.農村法律服務實證研究(續)[J].清華法學,2009,3(01):131-158.
關鍵詞:農村法律服務;訴訟代理率;司法行政機關作用
摘要:本文為關於農村法律服務問題的實地調查所獲成果的第三部分,同樣包括兩個個案的報告。以兩個省份特定縣域內若干鄉鎮法庭的訴訟代理及當地法律服務一般情況為對象,報告通過具體數據及相關分析,展示了這些農村區域法律服務的整體圖景。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樓 發表于:2024-5-11 21:18
王亞新,王贏.農村法律服務實證研究[J].清華法學,2008,(05):55-79.
關鍵詞:農村法律服務;訴訟代理率;司法行政部門作用
摘要:本文是有關農村法律服務問題的實地調研成果之第二部分,包含兩個調查報告。以不同省份內數個鄉鎮法庭的訴訟代理和兩個縣域內法律服務的一般情況為對象,報告通過具體的數據及相關分析討論,展示了這些地區法律服務的整體圖景。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4樓 發表于:2024-5-14 22:32
黃美玲.律師職業化如何可能——基於古希臘、古羅馬歷史文本的分析[J].法學家,2017,(03):87-98+178.
關鍵詞:律師;職業化;演說家;法庭辯護;訴訟程序
摘要:在直接民主審判模式下的古希臘時期,由演說家擔任的"演說寫手"和"辯護幫助人"未能在法庭辯護的活動中形成一門固定有序的職業,律師職業被扼殺於搖籃之中。在羅馬共和國時期和帝國初期,隨著訴訟程序的不斷發展,陸續產生了由演說家擔任的訴訟代表、訴訟代理人和由法學家擔任的法律顧問,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他們被統稱為"訴訟保護人"。至羅馬帝國中晚期,國家公權力對司法訴訟的干預日益強化,執法官的專業化使得法庭演說家迅速成長起來。他們學習專業的法律知識,並肩負起法學家的法律諮詢功能,還組建了自己的職業團體,以提供公共服務為主要職能,律師由此正式成為一門職業。這是國家政權認可法治觀念、司法訴訟制度不斷發展以及法律制度日益完備的歷史產物。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5樓 發表于:2024-5-29 23:09
高其才.中國律師執業中的法律與關係因素——社會資本理論視角的分析[J].法學家,2008,(06):16-21.
關鍵詞:律師;關係;社會資本
摘要:從社會資本理論視角,對中國律師執業中的關係因素進行調查和分析,為探討中國律師與中國司法的新視角。作為重要的社會資本,人際關係在中國律師執業中具有重要的意義;中國律師執業既要依靠法律也離不開關係。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6樓 發表于:2024-6-3 13:29
王麗.中國律師懲戒制度之構想[J].法學家,2001,(02):42-52.
摘要:<正> 綜觀世界各國律師懲戒制度,可以得出一個基本印象:律師這一職業不論是在何種社會制度或經濟發展狀態,都是一個高度自律的行業,執業資格獲得、執業行為、紀律懲戒都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行業法規、職業紀律進行。高度自律不僅僅是指律師具有高度的職業道德覺悟和行為規範約束,更重要的是律師行業存在一個嚴明的懲戒制度。通過對各國律師懲戒制度的考察,可以發現一個共性的懲戒指向。多數受懲戒的職務行為主要集中在律師對客戶保密、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等事由,懲戒方式多是紀律懲戒和民事賠償。刑事責任追究者也多由民事代理中的違反職務誠信——侵占、欺詐、洩密行為而引發,在刑事訴訟中由於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7樓 發表于:2024-6-13 21:45
許明月.國家政治安全前提下法律服務市場開放的重心轉移[J].比較法研究,2019,(06):121-129.
關鍵詞:法律服務市場開放;政治安全;外國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
摘要:法律服務市場開放必須以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為前提。從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需要出發,法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應當實現從現有的對外國律師事務所開放向對外國人開放的重心轉移,這將更有利於維護我國的國家政治安全,並能更好地實現開放目的,提升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放水平。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8樓 發表于:2024-7-2 23:16
謝佑平.差異與成因:中國古代「辯護士」、「訟師」與現代職業律師[J].比較法研究,2003,(02):88-98.
摘要:中國歷史上的「辯護士」和「訟師」本質上到底是什麼 ?他們與現代國家中的律師究竟有何差別 ?中國歷史上未能產生律師的原因是什麼 ?謝佑平教授此文對上述幾個問題進行了闡釋。或許 ,該文能對我們理解中國過去沒有律師職業階層和現在產生形成律師職業階層的必然提供一些思考的線索 ;特別是其歷史、社會、文化及制度幾個不同層面的分析值得進一步探討。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9樓 發表于:2024-7-2 23:22
張志銘.當代中國的律師業以民權為基本尺度[J].比較法研究,1995,(01):1-39.
摘要:<正> 導言 第一部分 發展軌跡 一、作為一種現代標識的律師制度 二、律師制度夭折的啟示 三、國辦所、自收自支、合作制、股份制、合夥制和個人開業:律師業的社會化 四、從自在到自為:律師業的行業化 第二部分 現狀述評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0樓 發表于:2024-7-3 22:12
趙毅.律師民事責任論——兼論《律師法》第54條之修正[J].東方法學,2017,(01):29-39.
關鍵詞:律師責任;請求權基礎;倫理規範;舉證責任
摘要:我國立法上已經形成了以《律師法》第54條為中心,相關民事基本法和特別法為補充,由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和倫理規範構成的多層次的律師賠償責任體系。然而,比較法和司法實務的發展對私法上律師責任的規制提出新的要求。通過修法的方式完善《律師法》第54條,比在民法典中新立律師責任條款更為妥當,其中應考量之因素包括:正視律師個人責任承擔之趨勢,廢除律師事務所追償時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條件,將責任範圍從當事人責任擴充至第三人責任,正確解釋"違法執業"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的作用,不宜採納通過立法規定過錯推定和舉證責任轉移的建議,增加律師責任保險的強制性規定。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1樓 發表于:2024-7-3 22:18
李萌.論我國民事訴訟代理的職業化[J].東方法學,2015,(01):97-107.
關鍵詞:民事訴訟;訴訟代理;職業代理;法律職業
摘要:我國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訴訟代理的職業化方面並沒有明顯的推進。民事訴訟不僅僅是解決糾紛的方式,它還是法院用來"確定何為法律的手段"。相關國家就民事訴訟的代理均採用律師代理或強制律師代理的制度。法律職業者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參與是健全的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我國民事訴訟代理職業化的推進,存在著從觀念認識到制度安排方面的諸多障礙。要改變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的種種負面效應,只有正視民事訴訟的理性空間,動員法律共同體的力量,才能達到充分保護當事人權益和維護民事訴訟程序良性運行的目的。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2樓 發表于:2024-7-4 23:03
侯猛.中國律師分布不均衡的表現與影響——從北京刑事辯護市場切入[J].法學,2018,(03):113-123.
關鍵詞:律師分布均衡;職業分化;外地辦案;巡迴法庭
摘要:中國律師數量地區分布不均衡的重要表現是,例如像北京這樣的特大城市,較之其他地區的律師市場,競爭更加激烈,職業分化更加嚴重。在刑事辯護市場中,越來越多的外地律師進入北京執業,轉而又以北京收費標準去外地辦理案件,由此引發種種問題。而要改善律師分布不均衡的狀況,應當有針對性的出台司法政策加以引導調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設立6個巡迴法庭,越來越多的本部案件改交由巡迴法庭審理。這樣的政策變化,會激勵律師資源由北京向瀋陽、深圳、鄭州、南京、重慶、西安這6個中心城市流動,從而促進東中西部地區律師分布的均衡。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3樓 發表于:2024-7-4 23:22
葛洪義.一步之遙:面朝共同體的我國法律職業[J].法學,2016,(05):3-12.
關鍵詞:法律職業;共同體;概念;聚合;形成
摘要:2001年,隨著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法律職業共同體概念進入了我國法學、法律界。2015年,《關於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我國發展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方向。然而,實踐中,法律職業群體內部之間依然充滿分歧和對立,相互之間少"手足"親情,多"惡語"相向。鑒此,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必須解決法律職業者之間的體制認同即"聚合"問題,努力創造法律職業者認同憲法法律所確立的化解矛盾的國家體制的條件,逐漸弱化超常規的國家治理體制,回歸科層制的常規憲制體制。法律職業者內部衝突可以分為認識上的與立場上的兩大類型,但是,總體上,衝突越是尖銳,表明越是接近共同體的目標。各種衝突的根本原因可以歸結為是依"法"(領導人的看法)辦事還是依"法"(憲法法律)辦事的問題。法律職業共同體最終能否形成,取決於我們對這一問題的回答。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4樓 發表于:2024-7-5 22:27
韓長印,鄭丹妮.我國律師責任險的現狀與出路[J].法學,2014,(12):138-149.
關鍵詞:責任保險;律師責任;強制保險;自願保險
摘要:我國律師責任險在上世紀末並未隨著律師責任賠償制度的建立而得到有效推行,本世紀以來,律師責任險的發展不僅始終缺乏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支撐,而且2009年《保險法》的修改使得曾被力圖推行的強制律師責任險喪失了合法性依據。我國律師責任險的現狀表現為:在實施背景方面,職業責任保險本身發展不充分,律所已普遍為律師提供"兩險一金",律師執業糾紛多而理賠少,律師負賠償責任的事由相似;在宏觀格局方面,各省律師責任險統保進程不一,保險公司形成地域性壟斷;在具體條款方面,被保險人範圍約定不一,保險標的排除侵權責任,多重賠償限額十年不變,保險條款簡單模仿。我國律師責任險的改革出路包括廢除過時的規範性文件、構建自願律師責任險制度、改進律師責任險合同條款等。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5樓 發表于:2024-7-5 22:33
盛雷鳴,彭輝,史建三.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立對法律服務業的影響[J].法學,2013,(11):122-131.
關鍵詞:自貿試驗區;法律服務業;市場准入;行業開放;人才培養
摘要:自貿試驗區的建設將會催生法律服務需求的迅速升溫,但由於其在業務類型、律師團隊能力及律師事務所管理水平、准入門檻、市場增長空間以及市場擁擠度等方面與傳統的法律服務存在顯著差異,這就給現有的法律服務業帶來了衝擊。推進自貿試驗區法律服務業可持續發展的著力點應聚焦於:健全法律服務的對外開放機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中外律師界的交流與合作;加強政府部門誠信體系建設。律協信息收集、整理和預判工作以及律師事務所優化自身定位,以此健全法律服務業的競爭機制;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律師隊伍,實行律師專業化管理並加強對青年律師的培養。以此完善法律服務業的人才策略。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6樓 發表于:2024-7-5 22:41
尤陳俊.陰影下的正當性——清末民初的律師職業與律師制度[J].法學,2012,(12):41-54.
關鍵詞:律師職業;律師制度;訟師;清末民初;正當性
摘要:近代中國人與西方律師制度最早發生實際接觸的事例,至少可以追溯至19世紀初,而1860年代以來更有外籍律師在中國的租界內執業,其後也不乏國人聘請外籍律師為其辦理事務。晚清時期的不少報刊,亦透過其涉及律師的一些報導,在社會中扮演著觀念啟蒙的角色。近代中國律師職業在國法層面的正當性,直到清末正式頒行《法院編制法》(1910年)時才最終確立,而專門頒布單行法規對律師制度予以規範,則更是遲至《律師暫行章程》於民國元年(1912年)頒行之時。對晚清民初律師職業和律師制度之發展史的細緻梳理發現,從某種意義上說,其在近代中國所確立的始終只是一種"陰影下的正當性"。而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除了明清以來盛行的惡訟師形象刻畫之影響外,還在於律師制度初建之時,職業准入實踐方面的寬濫,不可避免地導致產生惡馬害群之弊,進而影響到這一新職業的社會形象。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7樓 發表于:2024-7-5 22:42
程金華.中國律師擇業理性分析——以業務收費為核心的實證研究[J].法學,2012,(11):143-155.
關鍵詞:理性選擇;律師;業務收費;實證研究
摘要:中國律師擇業的經濟理性指的是兩種常見的行為選擇:在業務類型上優先選擇非訴訟法律事務,以及在執業地上偏好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的大城市。經驗研究發現,一方面,中國律師的擇業理性選擇大致是符合當前現實的;另一方面,在中國社會轉型及律師職業變遷的"大歷史"中,此種經濟理性具有明顯的歷史局限性。無論是律師、律所還是包括法律教育機構在內的整個產業界都不僅僅要考慮當前的經濟利益,還要根據更長遠的行業發展進行前瞻性規劃與調整。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8樓 發表于:2024-7-5 22:45
郭靂.我國證券律師業的發展出路與規範建議[J].法學,2012,(04):107-114.
關鍵詞:證券律師;金融監管;資本市場;中介機構;看門人
摘要:各國(地區)普遍重視發揮律師的信譽中介功能,希望藉助其專業服務和盡職調查,防範欺詐和降低風險。針對資本市場中的律師執業,存在著強弱程度有別的介入。美國在《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後顯著增強了對證券律師的干預。律師作為資本市場"看門人"的職能受到強調,對委託人和公眾投資者的義務面臨著再平衡。我國證券律師發展的出路在於:准入市場化、職責明晰化、執業規範化、功能專業化,同時離不開監管部門的正確定位與引導。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9樓 發表于:2024-7-6 20:24
楊彪.律師專家責任認定的若干問題——王保富訴三信律師所財產損害賠償案評析[J].法學,2006,(04):144-149+160.
關鍵詞:信賴利益;注意義務;判斷標準;類型化
摘要:律師須以其專門的知識和技能向委託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務,並因其受信賴地位而對委託人負有誠信義務,違反此類義務即可認定負有執業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律師的專家責任應以侵權責任為主,違約責任為輔,對律師違反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的情形予以體系化,有助於對律師專家責任的認定。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0樓 發表于:2024-7-6 20:33
王申.論律師法律服務之主體性理念[J].法學,2004,(03):55-60.
關鍵詞:律師服務;主體性理念;改革
摘要:律師職業與執業主體之間的關係只有通過以謀求為生計的經濟目的相連接 ,才能使律師真正成為一種行業。在法治社會中 ,律師只能是社會意識形態的重要零售商。由於律師法律服務的市場性 ,它除了遵守法律的一般規則之外 ,還必須遵守市場交換的一般規則。在律師服務制度的構建與運作中 ,當事人承擔著「高投入、高成本、高風險」。因此 ,為了充分發揮律師法律服務、幫助的功能作用 ,就應當充分體現「以人為本、服務當事人」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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