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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11.民事訴訟證明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7:02
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訴訟證明的相關資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28
吳澤勇《違約金調減的證明責任問題》
法學評論. 2022,40(01)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對《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後段的解讀中,應將"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理解為違約金調減請求的權利成立要件,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理解為權利成立的法律後果。這一區分對應了違約金的雙重功能,可為違約金調減請求提供更清晰的審理思路。成立要件的審理對應違約金的補償性功能,適用訴訟法理;調減衡量因素的審理對應違約金的履約壓力功能,部分適用非訟法理。根據現行法,"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的證明責任應由違約方承擔,且不能轉移。違約方的證明困難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的範疇,在具體訴訟中可以通過事案解明義務緩解,但不改變證明責任、證明標準以及由此決定的本證與反證的區分。違約金調減衡量因素的調查不存在證明責任問題,應圍繞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訴訟法理與非訟法理的交錯適用中展開。
關鍵詞:違約金調減;證明責任;事案解明;臨時心證;非訟法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6:28
胡學軍《證明責任中國適用的限縮——對「程序法上證明責任」在本土適用性的質疑》
法學家. 2022(02)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程序法上要件包括程序要件和實體要件,作為程序啟動條件的實體要件,存在「二階審查」結構。程序法上評價性要件要求法官必須進行一定的判斷,而程序事實性要件的證明與對實體事實要件的證明存在諸多不同,導致所謂的「真偽不明」空間被極大壓縮。程序法與實體法規範構造存在根本不同,如適用條件不明,程序上可直接不適用法律。程序法適用只關乎程序步驟如何進行,而不存在如何分配不利風險的問題。將證明責任運用於程序法的適用屬於理論的不當遷移,證明責任理論適用範圍的擴展以模糊其概念內涵與制度本質為代價。
關鍵詞:證明責任;程序法要件;程序法規範;真偽不明;法律適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樓 發表于:2024-3-21 16:29
鄭金玉《論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規則》
法學. 2022(08)
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摘要:當事人的舉證行為受辯論主義支配,同一證明對象的主觀證明責任不但可以與客觀證明責任分離,而且還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動態配置。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是均衡當事人負擔、解決證明難題、減少事實真偽不明的必然要求。與實體規範性質的客觀證明責任不同,主觀證明責任是純粹的程序規則,當事人距離證據遠近、舉證能力以及訴訟程序的實際運行都是決定其具體負擔情況的重要依據。但主觀證明責任的動態配置不是任意和無序的,更不能以此否認客觀證明責任的恆定性及其對主觀證明責任配置的引導作用。當事人承擔對其有利的法律規範要求的要件事實的客觀證明責任,並首當其衝承擔立證證明任務。立證證明達到證明標準要求,對方當事人才負擔反駁證明的任務。法官臨時心證是決定主觀證明責任轉移的關鍵,心證的動態變化也決定了主觀證明責任動態配置的特點。
關鍵詞:客觀證明責任;主觀證明責任;臨時心證;證明標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樓 發表于:2024-3-21 16:32
歐元捷《民事法律推定的概念檢討》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2,28(04)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就我國理論界對法律推定概念的認識而言,現存三種概念觀:一是寬泛地認可法律規定的推定為法律推定;二是將法律推定作為程序範疇內的事實認定方法;三是認為法律推定屬於實體層面的立法問題。法律推定在語義上的多重指代,使對於其識別、類型、效力等具體問題的認識陷於難以調和的分歧。歸根結底,不同的概念觀源自比較法資源的繼受差異,而法律推定的定位本需與一國的制度需求和理論體系相適配。在我國,考慮到立法與司法二分的體制要求,以及實體推定與程序推定二分的體系理性,故宜採納實體概念觀。應從立法目的出發,識別可推翻的法律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法律推定,並明確可推翻的法律推定本質為證明責任的倒置。
關鍵詞:法律推定;證明責任分配;實體推定;程序推定;事實推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樓 發表于:2024-3-21 16:43
張海燕《知識產權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在民事訴訟中的效力》
法學論壇. 2022,37(03)
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實務中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經常會成為後續民訴中的待證事實,但長期以來法規範層面對於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在後訴效力之規定付之闕如,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知產證據規定》第6條首次明確了知識產權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在後訴中的相對免證效力。然而,該免證效之規定有待商榷,理由有二:一是知識產權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不具備成為免證事實之基本條件,二是免證效與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相衝突。知識產權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在後訴中應具證明效,這既符合行政行為公定力之理論內涵,亦有利於後訴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保障。在證明效下,知識產權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在後訴中的性質是證據而非事實,其證據資格及證明力之評價屬於後訴法官自由裁量之範疇。《知產證據規定》第6條本質上拓展了民事訴訟免證事實之範圍,而該範圍應被合理界定,特別警惕其不正當擴張,否則將會導致當事人之間舉證責任配置失衡,損害程序主體之合法權益。
關鍵詞:行政行為所認定事實;已決事實;免證效;證明效;免證事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樓 發表于:2024-3-21 16:49
鄭金玉《論民事證明責任的文義解釋原則——以〈民法典〉第311條及其司法解釋的適用為例》
法學評論. 2022,40(06)
上海政法學院法律學院
摘要:《物權編解釋一》規定,善意取得中的真實權利人應當承擔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舉證證明責任。這是證明責任「目的解釋論」催生的結果,但顯然與《民法典》的規定相悖。拋開規範文義而按照所謂制度目的或其他相互衝突的多元化實質性依據解釋證明責任,很容易得出背離法律規範的結論,也會使本來極易產生爭議的證明責任歸屬更加不確定。脫離法律規範文本解釋證明責任,是我國證明責任實踐容易出現錯亂的重要根源。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要件的證明責任應當遵循通說理論,按照實體規範的文義進行解釋。文義解釋的結論具有直觀性、確定性等特點,是法律解釋的首選方法,也應作為證明責任解釋的基本原則。嚴格遵循規範文義解釋證明責任,恰是「規範說」取得通說理論地位的關鍵。
關鍵詞:善意取得;證明責任;文義解釋;目的解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樓 發表于:2024-3-21 17:01
霍海紅《舉證證明責任概念的三重困境》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3,29(05)
霍海紅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大學交叉法研究中心
摘要:中國語境下的民事證明責任的理論、立法與實踐一直沒能完全解決證明責任或舉證責任的概念共識問題,「舉證證明責任」概念就是一個新的例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首次提出了「舉證證明責任」概念,並對後續不少司法解釋的條文表述產生影響。然而,「舉證證明責任」概念存在三重困境:一是實質背離了「雙重含義說」追求「概念分立」的終極目標;二是在司法解釋制定者和實務界缺乏足夠的共識;三是影響自身功能發揮,不僅模糊了程序法問題與實體法問題的區分,也客觀上降低了「提供證據責任」在民事訴訟發現真實過程中的中心地位。「舉證證明責任」概念應當被否定,證明責任(舉證責任)「雙重含義說」的革命成果應當通過「證明責任」與「提供證據責任」的概念分立進行貫徹。
關鍵詞:舉證證明責任;證明責任;提供證據責任;舉證責任;自由心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樓 發表于:2024-3-21 17:02
吳澤勇《買賣合同標的物瑕疵的證明責任——以買受人通知義務為中心》
法商研究. 2023,40(01)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買賣合同糾紛中,買受人以受領清償的意思接受標的物,是確定標的物瑕疵證明責任的關鍵時點。在此之前,出賣人證明標的物無瑕疵;在此之後,買受人證明標的物有瑕疵。標的物轉移佔有與買受人受領清償的時間並不必然一致,在標的物需要檢驗的情況下,檢驗通知期屆滿才發生「法律上的受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民事買賣和商事買賣一體適用檢驗通知義務的背景下,以「抗辯說」理解「怠於通知」的法律效果,對買受人過於苛刻;裁判文書也顯示,人民法院在多數時候沒有從「抗辯說」的立場出發進行判決。更妥當的解釋方案是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21條第1款第2句視為明示的證明責任規範,即一旦買受人未在通知期間內主張標的物瑕疵,瑕疵的證明責任就由其負擔。從「規範說」的原理出發,「怠於通知」的證明應區分為通知期間的證明與通知行為的證明,前者由出賣人負證明責任,後者由買受人負證明責任。
關鍵詞:瑕疵;證明責任;通知義務;抗辯;推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樓 發表于:2024-3-21 17:02
《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問題》
現代法學. 2023,45(05)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關於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問題,理論和實務上均有一定爭議。從證據調查的角度,善意和無過失存在重大區別,應作為兩個獨立的構成要件,分別適用證明責任;而被代理人不可歸責性,也應作為表見代理的獨立構成要件。基於表見代理的規範目的,代理權外觀、相對人無過失應作為權利成立要件,由相對人證明;相對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歸責性應作為權利妨礙要件,由被代理人證明。我國表見代理立法沒有對代理權外觀的來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腳於「相對人有理由相信」這一抽象標準。考慮到這一點,《民法典總則編司法解釋》對表見代理證明責任的調整,有可能進一步降低相對人主張表見代理的難度。
關鍵詞:表見代理;構成要件;證明責任;權利外觀代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樓 發表于:2024-3-21 17:02
《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責任訴訟的證明責任問題》
當代法學. 2023,37(01)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第1197條應理解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第1195-1196條視為其在特殊情況下的體現方式。在證明責任分配上,權利人應證明「存在直接侵權行為」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該侵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則需證明「已採取必要措施」。根據證明方式的不同,「知道」可區分為實際知道、推定的知道和違反注意義務的知道。《民法典》第1195-1196條涉及的諸事實中,權利通知屬於證明知道的主要事實,權利人應作本證意義的證明;轉通知、反通知、調查與斡旋措施則屬於否認知道的間接事實,網絡服務提供者應作反證意義的證明。司法實踐中,應按照實體法規範的邏輯和各事實的證據法性質,依序展開調查。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幫助侵權;證明責任;通知;反通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樓 發表于:2024-3-21 17:02
《論環境侵權訴訟中證明責任倒置的實現》
東方法學. 2023(05)
吳澤勇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中國法語境中討論環境侵權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問題,出發點只能是證明責任倒置,而非因果關係推定。因果關係證明責任倒置的規定在理論上遭遇廣泛批評,司法實踐中也逐漸形成了「權利人證明關聯性存在,污染者證明因果關係不存在」的變異方案,但該方案缺乏理論依據,且無法清晰劃分當事人的證明負擔。解決問題的關鍵是釐清因果關係要件的內涵,讓「污染物到達」這一要素回歸加害行為要件。由此形成的證明責任分配方案,不但完美匹配現行法的規範目的,也足以滿足司法實踐對於操作性和可預測性的需求。
關鍵詞:環境侵權;因果關係;證明責任倒置;因果關係推定;加害行為;民法典;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樓 發表于:2024-3-21 17:02
紀格非《論限制自認——以〈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為對象的研究》
清華法學. 2023,17(04)
紀格非 中國政法大學
摘要:限制自認在我國本土化過程中的困境與我國訴訟制度的痼疾有關,而《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的出現則放大了原有的問題。比較法上限制自認的不同應對思路並不存在本質衝突。我國實務對於《民事證據規定》第7條的解釋模糊了證明責任與自由心證各自的作用領域,危及了證明責任規則的穩定性,同時導致了限制自認與其他規則的體系化困境。欲解決上述問題,應明確限制自認處理的二階化思路。在辯論原則的框架下篩選符合自認條件的限制自認,並將不構成自認的限制性陳述作為自由心證的對象。為此,應強化自認的意思表示效力,通過概念體系的精確化和適用階段的限縮解釋,避免限制自認的寬泛適用;並通過訴訟資料和證據資料的適度區分,釐清作用於證明責任的限制自認和作用於自由心證的限制自認。
關鍵詞:自認;限制自認;證明責任;辯論原則;自由心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樓 發表于:2024-3-22 06:20
占善剛《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制度邏輯與中國路徑》
比較法研究. 2021(06)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法學院
摘要: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是基於迅速處理特定的程序性事項、推進訴訟程序的內在要求所作的制度安排。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適用於特定的程序性事項,以法院能夠即時調查的證據方法為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6條第2款關於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的規範存在適用範圍過寬、證據方法的約束缺失等不當,而且錯誤地賦予了法院在達到證明標準的程序事實認定上的裁量權。構建合乎我國民事審判實踐需要的降低程序事實證明標準制度,應當充分借鑑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疏明理論,明確規定其適用的範圍和可供法院調查的證據方法,並禁止法官裁量判斷。
關鍵詞:程序事實;證明標準降低;疏明;訴訟程序推進;可即時調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樓 發表于:2024-3-22 06:20
史長青《從認識論到價值論:司法證明模式的新展開》
現代法學. 2021,43(06)
上海大學法學院
摘要:司法證明模式是證據推理和事實認定所採用的具體方法。新興司法證明模式將科學領域的概率、故事和論證等方法搬上法庭,在發現事實的同時着意展示過程及其問題,以概率論揭示法庭認知的系統性錯誤,以故事呈現法庭事實認定的真相,以論證表現法庭上的對立衝突。然而,新興司法證明模式憑藉認識論優勢追求過程可視化的同時,也暴露了其在價值論方面的缺陷。概率模式與訴訟程序存在理念上的衝突,故事模式與證明標準的價值目標存在背離,論證模式不能完全體現證明責任規則的價值選擇。有鑑於此,我國未來的司法證明模式可在保留認識論優勢的同時補足價值論短板,形成以認識論和價值論為共同基礎,兼采多種認識論手段的混合型司法證明模式。
關鍵詞:司法證明;概率模式;故事模式;論證模式;混合型司法證明模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樓 發表于:2024-3-22 06:20
周翠《民事訴訟中具體化責任的轉移:法理、條件與程度》
法學研究. 2021,43(05)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具體化責任轉移,是指在滿足一定條件後,將對事實主張的具體化責任從負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處轉移至對方,其法理基礎是真實完整陳述義務。具體化責任轉移的目的在於消弭因雙方當事人的信息來源存在巨大落差而導致的證明困難,既不導致證明責任或舉證責任倒置,也未改變傳統的攻擊與防禦手段。我國未來可藉助比較法經驗,引入具體化責任轉移之概念,統一適用條件為負擔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無能力獲取信息且積極主張、不負證明責任當事人可被期待具體化主張,明確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的具體化責任與普遍的闡明義務之區別,並根據個案判斷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是否滿足積極查證要求及其可以簡單爭辯的情形,細化擬制自認的成立條件。
關鍵詞:主張具體化;附理由的否認;擬制自認;真實陳述;普遍闡明義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樓 發表于:2024-3-22 06:20
霍海紅《論「重大誤解且與事實不符」的自認撤銷組合事由——從〈民事證據規定(2019)〉第9條再出發》
現代法學. 2021,43(01)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自認撤銷(撤回)規則是民事自認制度的核心和爭議規則之一。與《民事證據規定(2001)》相比,《民事證據規定(2019)》一體刪除了"脅迫"和"重大誤解"事由中的"與事實不符"條件。刪除脅迫事由中的"與事實不符"解決了額外增加自認人證明負擔、鼓勵相對人實施違法行為等扭曲激勵問題,進步顯著。不過,繼續堅持不區分"脅迫"與"重大誤解"兩種自認意思瑕疵的立場,刪除重大誤解事由中的"與事實不符",並不合適。事實上,"與事實不符"不僅是自認人證明和法官判斷重大誤解的有效工具,而且能夠發揮保護自認相對人信賴的獨特功能,我們應當堅持"重大誤解且與事實不符"的組合事由。在自認與"真實"的關係上,問題不在於自認制度是否要考慮真實,而在於何種方式和程度上考慮"真實"。
關鍵詞:自認;撤銷;重大誤解;脅迫;民事證據規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8樓 發表于:2024-3-22 06:21
陳杭平《再論我國「非約束性」自認的修正》
中外法學. 2021,33(04)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民事審判實務中的自認具有"非約束性"的鮮明特徵,此一狀況隨着《新證據規定》的實施亟待修正。對於自認的適用對象,應將其限縮為實體法規構成要件對應的事實及其他在訴訟中具有證明必要性的事實;對於自認的成立場域,無需將其限定為言辭辯論,而應允許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等訴訟文書及"非正式開庭"中作出自認;對於自認的法律效力,既應提升自認對法院的拘束力,又應注意自認的審判排除效具有相對性,還應確定自認的限制撤銷效及其例外。對非約束性自認的修正並非從域外不同制度範例中擇一從之,而是在充分理解自我與他者的基礎上,圍繞規範展開解釋論作業,導向契合中國民事審判實踐的約束性自認制度。
關鍵詞:民事自認;非約束性;言辭辯論;審判排除效;限制撤銷效;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9樓 發表于:2024-3-22 06:22
曹志勛《民事訴訟中的雙重相關事實——「初步證據」向「假定為真」的轉變》
環球法律評論. 2021,43(01)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同時體現為實體法上勝訴要件和程序法上訴訟要件的事實主張,在民事訴訟中具有特殊性。在我國普通民事審判和知識產權審判實務中,法院常常以初步證據作為管轄權異議階段的審理標準。這一標準不同於實體審理中要求的初步證據,也因為其標準的模糊性而存在缺陷。與此不同,德國法上適用雙重相關事實理論,通過將相關必然也成為實體勝訴要件的訴訟要件事實"假定為真",簡化對此類事實的程序性判斷,在其他法域中也存在類似思路。基於對被告利益的保護、對訴訟要件審查原理的重視和對不同方案下程序效果的比較,我國有必要由初步證據標準轉向假定為真方案。結合比較法經驗與我國法傳統,我國應當完善假定為真方案下的制度設計與程序配套。
關鍵詞:管轄權異議;當事人適格;初步證據;雙重相關事實;假定為真;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0樓 發表于:2024-3-22 06:22
王剛《證明責任減輕制度研究》
比較法研究. 2021(06)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摘要:以羅森貝克的"規範說"為基礎建構的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追求普遍性正義,卻因其適用上的僵化性而可能造成程序與實體上的雙重不正義。針對其缺陷,可以通過證明責任減輕規則予以彌補。證明責任減輕不是對證明責任分配一般規則的否定,而是在認可一般規則作為證明責任分配基本規則的前提下的例外規則,兩者定位為"一般與例外"。主觀證明責任的主要價值功能是追尋事實真相。證明責任減輕是以對主觀證明責任的運用為主要方式,在當事人出現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證明困難時,直接或者間接地減輕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原告或者被告)的證明負擔,以實現克服真偽不明與避免證明責任裁判的目的,從而實現個案公正。結合我國既有制度現狀與司法實踐,可從規則體系(一般與例外)、減輕前提(證明困難)、證明進程(動態證明)方面設計我國證明責任減輕的制度模型,並以此為基礎提煉證明責任減輕的"三步遞進"範式;同時,明確其適用條件與程序保障機制,以防止裁判恣意。
關鍵詞:證明責任;規範說;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證明困難;證明責任減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樓 發表于:2024-3-22 06:38
霍海紅《訴訟時效中斷證明責任的中國表達》
中外法學. 2021,33(02)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在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明責任分配通常不是問題,但在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則分歧嚴重。權利人承擔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明責任,符合"規範說"的理論邏輯,符合《民訴法解釋》第91條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也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激勵目標。反對"權利人承擔"而主張"義務人承擔"者,或者過高估計了權利人與義務人證明負擔的不均衡,或者因樸素道德而對義務人存有"偏見",或者因時效期間過短而為權利人提供"優惠",或者過度強調了權利人的證據意識不足問題。中國法上訴訟時效中斷證明責任分配的實踐及其爭議表明,對"規範說"和《民訴法解釋》第91條的準確理解與適用,仍然任重而道遠。隨着《民法典》的頒佈和實施,理論界與實務界協同關注證明責任和要件事實,以便促進《民法典》的精準實施,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關鍵詞:訴訟時效;中斷;證明責任;抗辯;再抗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樓 發表于:2024-3-22 06:50
楊婷《仲裁裁決確認事實免證規則的反思與重構》
政治與法律. 2021(12)
華中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2019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保留了已為生效仲裁裁決確認的事實在訴訟中免證的規範。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規範存在性質解讀不一、主體識別不清和客體界限不明的問題。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在於粗疏的法律條文難以指引司法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未能顧及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在價值目標、程序構造、事實認定標準與實體法拘束程度上的差異,免證制度體系內的失序等方面。為促進法律適用的統一,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應當將預裁事實效力明確歸為證明效而非拘束效,在法官認為明顯違背真實時得依心證排除。證明效作用的主體要件應為法律明確規定的限於後訴當事人和仲裁當事人一致的情形,其客體要件則應限於經當事人證明或仲裁庭查明的原始事實。由此,異議當事人可以依該事實在仲裁中的認定方式來排除證明效。
關鍵詞:仲裁裁決效力;免證事實;證明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樓 發表于:2024-4-5 19:21
李德恩.論自認效力否認之依據——基於「誠」與「信」的法理展開[J].時代法學,2013,11(05):49-56.
關鍵詞:自認;自認效力否認;誠信原則;家事訴訟;虛假訴訟
摘要:自認制度既是民事訴訟辯論原則的內在要求,也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外在表現。自認對於爭議之兩造以及法院均產生約束力。自認免除了對方當事人對相關事實的證明責任;法院應將自認之事實作為判決的基礎;而自認一方當事人應言而有信,不得撤回自認。否認自認效力的依據在於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承認嚴重背離了誠信原則的真實要求。自認效力的否認包括家事訴訟中對超越辯論主義和處分主義支配範圍事實的承認、虛假訴訟中對以侵犯他人利益為目的的虛假事實的承認以及對違反眾所周知事實的承認三種情形。自認效力的承認與否認型構了自認制度的基本框架,並共同承擔向社會倡導誠實守信的良好行為風尚的功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4樓 發表于:2024-4-5 19:22
田庚.在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之間——論事實真偽不明案件的司法裁判規則[J].時代法學,2013,11(05):73-78.
關鍵詞:客觀真實;法律真實;真偽不明;規則
摘要:歷史的不可回復性、案件證據的證明相對性以及法官認識能力的有限理性,決定了事實真偽不明案件的客觀存在。法官不得拒絕裁判的司法規則要求法官對於事實真偽不明的案件必須作出處理,但是證明責任的濫用與事實推定的失范違背了司法裁判權的運行規律。要解決該問題,需要從改良事實認定模式、謹慎適用證明責任、認真對待經驗法則等方面入手,構建良性互動的事實真偽不明案件的事實認定裁判規則,讓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獲取社會公眾認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5樓 發表于:2024-4-6 07:30
韓靜茹.民事訴訟證明妨礙問題之反思——理論、實踐及制度優化語境下的思考[J].時代法學,2012,10(06):40-52.
關鍵詞:證明妨礙;類型化;成因;理論基礎;制度優化
摘要:證明妨礙問題作為我國證據制度改革領域的關注焦點之一,呈現出日益普遍化和嚴重化的態勢。以此經驗事實為考察對象,遵循"問題發現、類型歸納、成因探尋、理論基礎挖掘、優化路徑論證"的邏輯進路,分別從理論、實踐和規範三個維度以及域內與域外雙層視角,對證明妨礙的內涵特徵、本質成因、現有規制機制以及相關法理基礎等問題進行了梳理和反思。在此基礎上,圍繞證明妨礙行為的定義模型、類型化樣態以及證明妨礙制度的正當性和有效性基礎,融合我國的現實語境和本土資源,以本次民事訴訟法全面修訂為大背景,分別從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制裁機制、免責事由及程序保障等方面為證明妨礙制度的體系化重構與優化提出了一些設想和思路,以期推動我國民事證據制度的科學化革新,提升證據規則與司法程序功能之間的契合度和協調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6樓 發表于:2024-4-7 08:48
張繼成.訴訟證明標準的科學重構[J].中國社會科學,2005,(05):108-118+206-207.
關鍵詞:訴訟證明;真;保證性標準;核證性標準;有效性標準;合理的可接受標準
摘要:本文在吸收符合論、實效論、融貫論、語義論等真理學說的理論精華並對客觀真實說、法律真實說等證明標準理論進行批判性繼承的基礎上,構建起一個完整的真的標準體系:真的保證性標準就是「命題與事實符合」,它是對真的規定,是真的識別標準;真的核證性標準又由真的證實標準和真的證明標準兩個部分組成,真的證實標準就是「命題與經驗證據符合」,真的證明標準就是「命題與科學證據符合」,它們是對命題真性的揭示和展現,是真的證成標準;真的有效性標準就是「命題與實體法律規範和程序法律規範符合」,它是真命題的「有用性」、「能用性」的評價標準;真的現實的合理的可接受標準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這個標準體系澄清了以往證明標準問題上的理論混亂,使真的各種標準在訴訟證明實踐中各歸其位,各司其職。作者認為,這種標準體系才是科學的完整的,因而也是司法實踐應當遵循的標準體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樓 發表于:2024-4-8 19:53
胡學軍.在「生活事實」與「法律要件」之間:證明責任分配對象的誤識與回歸[J].中國法學,2019,(02):239-259.
關鍵詞:證明責任;生活事實;法律要件;要件事實;真偽不明
摘要:我國證明責任研究長期以來聚焦於證明責任在主體間的分配,而忽略了證明責任分配客體的具體指涉,因此常在現實案件中陷入誤區。證明責任並非為解決證據短缺導致的生活事實"模糊不清",生活事實"模糊不清"亦不宜作證明責任裁判。本質上,證明責任針對的是抽象規範對應具體案件事實的法律適用困境。證明責任的對象應從生活事實重新回歸定位為法律要件事實。相應地,證明責任的主觀涵義應從對生活事實的舉證證明,轉向作為法律適用核心環節的案件事實與規範要件相連接的歸屬論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樓 發表于:2024-4-8 19:53
栗崢.印證的證明原理與理論塑造[J].中國法學,2019,(01):264-283.
關鍵詞:印證;相互印證;信念理性;可靠主義
摘要:印證是中國司法證明的傳統模式,具有獨特的制度生命力。印證不同於完備的證明,是一種非飽和性、進階性論證。印證最基本的運行方式是"相互",其對立面是孤證。證據間相互印證的前提是"非同一來源",其理論基礎是"概率疊列"。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口供印證勘驗筆錄"的證明方式使用不當,就會出現實踐偏差,應予以重視。印證理論的發展不必與自由心證相糾纏,而應以信念理性為心理認知基礎,印證調控外在,信念理性規劃內在,兩者彼此契合、相互支撐。印證與信念理性的哲學教義是可靠主義。可靠主義是對工具理性、價值理性以及非理性的兼容與調和,它為印證與信念理性提供了一系列基礎性答案。從印證到信念理性再到可靠主義,這是司法證明科學化進程中的一條有效路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樓 發表于:2024-4-8 19:56
李浩.民事訴訟法適用中的證明責任[J].中國法學,2018,(01):77-95.
關鍵詞:公正司法;證明責任;要件事實;分配原則
摘要:在民事訴訟法的適用中,同樣存在着證明責任問題。訴訟法要件事實也會出現真偽不明,對此法院也需要根據證明責任的規則作出裁定或決定。由於程序結構、證明對象、證明標準、法院是否依職權收集證據、民事訴訟法規制的內容等方面的差異,民事訴訟法中的證明責任呈現出一系列不同於民事實體法的特點。但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民事訴訟法適用中證明責任的關注度遠不如民事實體法。對這一問題的忽略不利於實現十九大報告重申的"公正司法"要求,也不利於健全辦案過程遵循程序公正的司法制度。當事人起訴、上訴、申請再審、提出申請、提出異議,均可能對程序法要件承擔證明責任。當事人對有利於自己的要件事實承擔證明責任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民事訴訟法中的要件事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樓 發表于:2024-4-8 19:58
栗崢.證據鏈與結構主義[J].中國法學,2017,(02):173-193.
關鍵詞:證據鏈;結構主義;真實
摘要:證據是事實的理由,證據鏈是證據的理由或稱理由的理由,它決定着司法證明的邏輯命脈。"完整的證據鏈"是證成事實的核心標準,其意義重大。就性質而言,證據鏈屬於"非必要的但充分的條件中一個不充分但必要"的鏈條,具有"偶然中的必然"、"基於認知的證成"等屬性。通過"有助益的支撐"的似真推理,可以搭建證據之間最大可能性的支持連結。建立證據鏈的功能在於:推進證據分類,實現分類證據的可視化;以"湧現"的方式代替因果邏輯;實現對威格莫爾圖表法的突破與超越。基於證據鏈對司法證明展開的邏輯分析屬結構主義路徑,相比於證據的實質性意義,結構主義更注重證據的關係性意義,它認為只有在證據的相互解釋與相互界定的結構之中,證明才有價值。在結構主義看來,真實是被結構生產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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