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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21.非讼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8:38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非讼程序的相关资料,包括非讼程序的基本法理和各种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37
郝振江《民事审判中的非讼事件诉讼化现象及克服》
法学评论. 2022,40(02)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与德日等国家及地区的诉讼事件非讼化趋势相反,我国民事审判中对非讼事件诉讼化存在着严重的路径依赖。这种现象不仅导致审判成本增加从而严重地浪费审判资源,而且易于使民商法等实体法规范的目的落空。2021年12月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采取的繁简分流措施,以及理论上提出的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交错适用方案均不能克服这种现象。当下较为有效的措施应当是制定非讼事件程序法,确立非讼程序异于诉讼程序的独立原则和制度,以实现被诉讼化的非讼事件的回归。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非讼事件诉讼化;繁简分流;程序交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樓 發表于:2024-3-22 06:50
李喜莲《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与审理范围之厘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1,39(03)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当事人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起诉对象和审理范围的确定,实践中的做法不一。究其原因,乃相关法律规范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未予明确规定,学理上亦未形成通说观点所致。明确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的起诉对象和审理范围,相关立法应明确人民调解协议之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具体规定当事人任意反悔人民调解协议应承担与违反民事合同一样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官在确定因反悔人民调解协议致诉案件的审理对象时,应结合人民调解协议乃解决纠纷过程中所生概念之本质,遵循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法院审理范围的基本法理。除此之外,法官还应适时回应被告的妨诉抗辩,对任意反悔人民调解协议之当事人予以法律制裁,以彰显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审理对象;处分权原则;抗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樓 發表于:2024-3-22 06:56
刘敏《论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当代法学. 2021,35(04)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司法确认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的价值取向在于满足当事人的多元解纷需求和实现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目的在于引领、推动和保障非诉讼调解的发展。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过程中,人民法院就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进行了一系列探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为实现司法确认程序的价值目标,我国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司法确认程序。为此,我国应当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启动方式,完善调解协议审查内容、审查方式以及司法确认裁定瑕疵救济程序,完善诉前调解制度以拓展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完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以提升人民法院委派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的积极性。
关键词:司法确认程序;诉前调解;繁简分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樓 發表于:2024-4-11 06:16
潘剑锋.论司法确认[J].中国法学,2011,(03):41-49.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诉调对接;司法确认;非讼程序
摘要:司法确认是诉调对接的关键环节,是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司法确认书执行力,其依据在于特定民事权益的可处分性、当事人的合意和程序的正当性;司法确认程序从性质上讲应当属于非讼程序,该制度建立的目的在于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保障,而不是以司法"替代"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应当主要是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而不应是通过司法确认取得确认书之后的国家强制执行。目前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司法确认程序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由此引发的诸如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适用案件类型、审查范围、效力与救济等问题都有待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樓 發表于:2024-4-11 06:22
李建伟.公司非讼程序之适用研究——公司纠纷解决的民事行政路径分析[J].中国法学,2010,(05):41-51.
关键词:非讼事件;非讼程序;民事行政;司法效率
摘要:非讼程序是公司纠纷解决的一种民事行政路径,对于解决部分公司纠纷具有固有的制度优势。从比较法视角以及现实司法需求看,我国公司法都存在引入非讼程序的必要性。为此,哪些公司纠纷属于非讼事件需要作法理上的甄别与实务上的可行性分析。我国引入公司非讼程序的路径选择,是在将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与《公司法》中分别规定非讼程序的一般规则和公司非讼事件的特别规则,同时在司法上处理好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交错适用问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樓 發表于:2024-4-11 19:30
刘海渤.民事非讼审判程序初探[J].中国法学,2004,(03):
关键词:诉讼;非讼;民事非讼审判程序;特别程序
摘要:民事非讼审判程序在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然而民事诉讼学理界对这些程序的性质认识及称谓不统一,其地位和作用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实务中某些程序也没有得到很好地应用。本文试图探讨它的涵义,对非讼审判程序设置的必要性及其程序价值、与相关程序的界限作一论述,以期为该类程序的讨论提供借鉴和参考,在理论上澄清一些有关非讼程序的模糊认识,增加它们在适用操作上的准确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樓 發表于:2024-4-16 14:47
任重.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标的:实践、识别与制度化[J].法学研究,2016,38(02):114-133.
关键词: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民事权益争议;诉讼标的;事实预决效力
摘要:"无民事权益争议"的界定是理解和适用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难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取程序标的与相关诉讼标的的一元结构,其实质是通过向非讼程序逃逸,挤压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以此为代表的诉讼案件非讼化趋势与我国多年来为了摆脱"非讼化"的当事人主义改革目标背道而弛。为了将"无民事权益争议"的法定标准落到实处,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坚持非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的二元格局。非讼程序并不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仅产生获得执行依据的诉讼法律效果。除了非实质性异议以及程序性异议,其他民事权益争议包括对其成立与否的判断均应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为了避免预决效力对后诉当事人证明活动的不利影响以及节约司法资源,应当避免诉讼标的与非讼标的在审理范围上的高度重合。以物权法第16条为参照,考虑到超短审限和审级特征,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的标的原则上限于不动产抵押权,例外认可存在统一登记机构实质性审查和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权利质权,如上市公司股权质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樓 發表于:2024-5-5 20:12
郝振江.论精神障碍患者强制住院的民事司法程序[J].中外法学,2015,27(05):1291-1305.
关键词:精神障碍;强制住院;国家监护权;非讼程序;正当法律程序
摘要:国家对存在危害自身或他人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民事强制住院依据的是警察权与国家监护权。民事强制住院并不是纯粹的医学问题,它涉及公权力的行使与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权保障,是否强制住院应由法院而非精神病科医生决定。法院决定强制住院应采用非讼程序,非讼程序与民事强制住院事件的特点是相符合的;非讼裁判权也符合警察权、国家监护权的行使特点。我国《精神卫生法》下民事强制住院程序应采用非讼程序进行重新构造。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樓 發表于:2024-5-5 20:22
程啸.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J].中外法学,2012,24(06):1190-1207.
关键词:抵押权;约定的实现程序;法定的实现程序;流押契约;非讼程序
摘要:抵押权实现程序对抵押权制度之融资功能与担保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我国《物权法》既承认了抵押权的约定实现程序,即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协商实现抵押权,也规定了当事人协商不成时应适用的法定实现程序。抵押权的约定实现程序能高效便捷地实现抵押权,但也有损害其他担保物权人及抵押人的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虞,故立法上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现行法承认抵押权约定实现程序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其允许当事人对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做出约定以及完全禁止流押契约的做法,甚为不妥。《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新确立了抵押权的法定实现程序,该程序应界定为非讼程序。惟其如此,方符合抵押权作为支配权、变价权的本质,同时也有助于高效地实现抵押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樓 發表于:2024-5-5 20:25
郝振江.论非讼程序的功能[J].中外法学,2011,23(04):808-818.
关键词:非讼程序;非讼事件;功能;预防纠纷;解决纠纷
摘要:非讼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民事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聚合了各类非讼事件的审理程序。功能可区分为基本功能和扩展功能:基本功能表现为监护、确认、许可及证明等,旨在通过司法权对于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形成阶段的介入来预防纠纷;扩展功能是运用职权主义和非对抗方式解决纠纷。非讼程序功能扩展的一般原因在于弥补民事诉讼程序的不足以及实体法的要求,但在各国及地区具体法制环境下仍存在着各自的特殊理由。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樓 發表于:2024-5-11 20:48
张海燕.督促程序的休眠与激活[J].清华法学,2018,12(04):128-148.
关键词:督促程序;支付令;“案多人少”;实证分析
摘要:督促程序的本质是在当事人无实质争议纠纷中,让债权人以简速程序获得具有执行效力的支付令。该程序于大陆法系运行良好,在我国却近乎休眠。但对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和信用卡纠纷实证分析发现,大量符合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却进入了诉讼程序。督促程序适用率低的原因在于: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失衡,支付令送达困难,法院排斥督促程序等。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当下,激活督促程序、充分发挥其案件分流功能尤为必要。文章提出消解制约督促程序运行实效的因素,包括改督促程序与诉前财产保全的竞争关系为并存关系、规范对支付令申请和异议的审查、推动电子支付令的适用、优化督促程序与相关程序的衔接,以唤醒休眠于法规范中的督促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樓 發表于:2024-5-11 20:50
庞小菊.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诉讼分流——以非讼程序的诉讼分流功能为视角[J].清华法学,2016,10(05):185-199.
关键词:司法改革;立案登记制;员额制;诉讼分流;非讼程序
摘要:中共十八大之后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全面铺开,在民事诉讼案件受案数量持续增长的情势下.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可能致使部分地区"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非讼案件多为无实质争讼性事件,并可由不具有法官资格的司法人员处理,通过快捷的非讼程序分流诉讼案件不仅可缓解人案矛盾,还可为未能进入员额的现任法官转岗难题提供新的解决思路。按照非讼程序的功能划分,非讼程序的诉讼分流有三种方式:一是纠纷预防,即通过预防纠纷的发生从而减少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潜在纠纷数量;二是纠纷过滤,即通过非讼程序快速解决不具有真正争议的纠纷,只有在非讼程序中发现真正争议的纠纷,才转由诉讼程序处理;三是纠纷解决,即基于纠纷解决的迅速化要求或者合目的性的要求,通过非讼程序解决部分具有实质权益争议的案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樓 發表于:2024-5-11 21:05
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与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J].清华法学,2011,5(03):17-27.
关键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司法审查
摘要: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是本次民事诉讼立法修改的重点领域之一。本文考察的问题包括:从诉讼法学理论和相关的程序规范来看,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可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这种确认与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而提起的诉讼以及其中包含的确认有何关系?当事人提起的与调解协议效力有关的诉讼都属于哪些诉讼类型、其诉讼标的是什么?不同类型的这些诉讼在实务中适用时可能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等等。在探究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本文对于民事诉讼立法如何就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加以规定也提出了建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樓 發表于:2024-5-28 18:29
张自合.论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J].法学家,2013,(01):148-158+180.
关键词:担保物;拍卖;执行名义;非讼程序
摘要:《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拍卖和变卖抵押财产,但是如何申请、具体适用何种程序申请未予明确,使实体上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程序的保障。域外立法关于担保权实现的程序主要有诉讼裁判、申请拍卖和非讼裁判三种模式。现阶段我国采用非讼裁判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程序正当和高效的要求,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同时,根据我国强制执行程序的现状,应当在裁定程序中强化对债务人的程序保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樓 發表于:2024-5-28 18:36
郝振江.论非讼程序在我国的重构[J].法学家,2011,(04):128-139+179.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讼程序;非讼事件
摘要:在我国,非讼程序以特别程序的形式附设于民事诉讼法内,其功能也被限于法律事实的确认,由此造成大量非讼事件以诉讼方式解决。这种状况的形成与立法及司法上对司法权的诸多片面认识有关。随着民事司法改革深化及民商事实体法的完善,有必要重构非讼程序,使民事纠纷解决程序与预防程序趋于协调,并且满足民事程序审理对象日趋多样化及程序主体不同的价值需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樓 發表于:2024-5-28 18:41
陈桂明,赵蕾.中国特别程序论纲[J].法学家,2010,(06):71-82+176.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特别程序;一般程序;特别程序体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摘要: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基本的分类。民事诉讼立法过于重视一般程序而忽视特别程序导致了诉讼程序成为一元化的程序规则,也加剧了一元化的程序与多元化的社会、多样化的纠纷之间的矛盾。民事诉讼法学需要加强特别程序研究,扩大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达到快速、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本文对特别程序作论纲式研究,从改革现有特别程序入手,然后将海事诉讼、劳动争议诉讼、人事诉讼纳入特别程序体系,最后将一部分公司诉讼和知识产权审判也纳入特别程序范畴,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体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8樓 發表于:2024-6-2 23:09
叶永禄.论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完善[J].法学家,2007,(03):132-139.
关键词: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公示催告;票据诉讼
摘要:尽管我国法律对丧失票据规定了公示催告和诉讼的双重救济,但由于该两项法律制度存在明显的不完善之处,因而并没有给丧失票据的持票人的正当权利实现有效的保障。本文试图在分析我国现行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之缺失及其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和经验,对完善我国票据丧失司法救济制度提出具体的设想和建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9樓 發表于:2024-6-16 12:35
毋爱斌.“解释论”语境下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兼评《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J].比较法研究,2015,(02):81-93.
关键词:担保物权实现的非讼程序;解释论;许可拍卖;变卖裁定
摘要: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非讼程序,由于立法简略,实践中各地法院操作混乱,亟需从解释论上予以回应。在解释论上,该程序应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同时,在审查中应当保障担保人、债务人的陈述权。经该程序作出的许可拍卖、变卖裁定在性质上为"对物之执行名义",法院只能对该裁定指向的特定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在非讼审查过程中,如就担保物权的有效成立、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等实体问题出现争议时,由争议主体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0樓 發表于:2024-7-2 22:53
赵蕾.诉讼与非讼的再区分——以诉讼与非讼基本模式的差异为研究进路[J].比较法研究,2012,(04):99-112.
摘要:<正>非讼事件与诉讼案件确实难以区分,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研究。〔1〕我们不能给予同时性这概念以任何绝对的意义;两个事件,从一个坐标系看来是同时的,而从另一个相对于这个坐标运动着的坐标系来看,它们就不能再被认为是同时的事件了。〔2〕自古以来人们就认识到,对于民事法院的职能范围,除了争讼裁判之外,尚有监护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樓 發表于:2024-7-3 21:23
张新.司法确认程序的系统建构[J].东方法学,2023,(06):178-187.
关键词:司法确认程序;非讼程序论;刚性程序;柔性程序;调解协议;既判力
摘要:司法确认程序的建构不应依据“非讼程序论”,司法确认应立足我国本土实际的实践。在司法确认的启动程序方面,须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但具体管辖法院可逐渐扩展。在司法确认的审查程序方面,法院的审查对象应是经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以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并重,采用合适的审查方式积极审查。在司法确认的后段程序方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裁定应具有消极既判力,但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不具有任何既判力,且为充分保障调解协议当事人与案外人权益,可逐渐扩展并完善司法确认的救济路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樓 發表于:2024-7-3 21:31
刘加良.司法确认程序的显著优势与未来前景[J].东方法学,2018,(05):29-37.
关键词:司法确认程序;非讼程序;在线司法确认;纠纷解决一体化
摘要:有关司法确认程序之显著优势与未来前景的研究当前依然十分薄弱,这致使司法确认程序的知名度难以规模性、快捷性地转化为美誉度。与赋强公证程序、督促程序相比,司法确认程序具有无偿利用的成本优势和面向基层的便利优势,能够对纠纷主体产生强大且持久的吸引力。从法理层面精准地界定司法确认程序的性质,可为有关规则的设计与修正提供理念指引和理性约束。从司法确认案件与民事权利义务相关但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基本特征以及司法确认程序的功能看,非讼程序说比简易程序说、独立程序说更具有说服力。将司法确认程序定性为非讼程序的理论前提是把民事审判程序二分为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对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因应,将使在线司法确认程序尽显身手。欲发挥对解决纠纷的规模性作用,司法确认程序不能在"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之外唱独角戏,也不能期待在其中担任唯一主角;融入纠纷解决的一体化格局,将使司法确认程序大放异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樓 發表于:2024-7-3 23:07
赵蕾.对新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案的解读与预测[J].东方法学,2013,(04):153-160.
关键词:物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实现;非讼程序
摘要:2012年8月31日新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条款,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对《物权法》的"程序呼应"。然而,立法上的相互衔接只是程序与实体结合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从衔接走向规范——将这种"程序呼应"变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快速实现担保财产的变现。在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法条解读的基础上,可以参照非讼程序理论对担保物权实现程序进行性质定位与条文细化,以期推动实现担保物权制度的规范化发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4樓 發表于:2024-7-4 07:48
杨凯.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诉非融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J].法学,2023,(10):3-19.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源治理”;“诉非对接”;“诉非融合”
摘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均已迈入数字化发展模式,但二者的公共服务功能供给不足,与当前基层社会治理需求不匹配,亟待从民事“诉非融合”协同创新和底层逻辑重构的双重维度寻求解决之道。在数字化协同创新方面,需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衔接与融合,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程序中的应用;在底层逻辑重构方面,应全方位融合民事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进行“一体化”制度融合,进而全面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提升民事“诉非融合”型“诉源治理”水平和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社会风险,破解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妥善化解难题,促进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诉非融合”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整体提升。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5樓 發表于:2024-7-5 22:47
赵钢.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辨析及其程序保障[J].法学,2011,(12):74-79.
关键词: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合同性质;法律约束力
摘要:《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定位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相比,两者并无实质性的区别。立法的这一规定及对司法确认程序的确立,既充分体现了国家希望最大程度地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来化解基层社会的矛盾与纠纷,同时又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查与确认权,从而体现并落实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具有相当的现实合理性。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与调解实效的发挥,尚需相关配套制度的统筹安排与一体跟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6樓 發表于:2024-7-6 16:55
金殿军.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法律问题[J].法学,2010,(01):133-141.
关键词:担保物权;实现方式;许可拍卖;非讼程序
摘要:快捷、高效、低廉的实现方式是担保物权制度的关键。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达致这一目标。但与此同时,要使这一实体法上的规定付诸司法实践就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则与之衔接。考察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无论是普通诉讼程序还是特别诉讼程序都无法适应其需要。为此,构建一个既能符合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基本原理又能最大程度契合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制度价值的程序便成为理论和实务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樓 發表于:2024-7-6 17:05
高圣平.担保物权实行途径之研究——兼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J].法学,2008,(02):40-48.
关键词:担保物权;民事诉讼法;修改;执行
摘要:担保物权的实行途径直接影响着物权担保的交易成本。我国《物权法》没有认可担保物权的私力救济途径,虽然在公力救济途径中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但在民事执行法上,担保合同无法作为执行根据。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人民法院也无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许可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我国《物权法》上被誉为担保物权实行制度之"革命性"的规定无法得到程序法的配合。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制定《民事非讼程序法》时应当增列"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樓 發表于:2024-7-6 20:23
李伟群.除权判决的效力与票据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从中、日票据法比较的角度[J].法学,2006,(06):49-56.
关键词:票据;票据权利;失票人;公示催告;善意取得
摘要:票据上的权利是通过票据来反映的,所以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但是,一旦票据因遗失、失窃等原因去向不明时,失票人就无法行使权利。为了让失票人免受这种利益损害,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请求支付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其中,在公示催告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得转让,由此引发了失票人和善意取得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公示催告制度在着重保护失票人的同时,又该如何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对此问题,从中、日学者不同的观点、立场出发积极开展了各种讨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樓 發表于:2024-7-12 11:03
毋爱斌.实现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的文本分析——基于北京、重庆、广东三地法院的考察[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5):181-189.
关键词:担保物权;非讼许可裁定;形式审查原则;对物的执行名义
摘要:《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目的是在程序主体对主债权、担保物权等实体问题不存在争执的基础上做出许可执行拍卖、变卖裁定。而通过对北京、重庆、广东三地法院做出的许可裁定书文本分析得知,法院对优先权、优先受偿数额等相关实体问题是否在裁定书中做出处理的态度大相径庭。从认识归因上讲,主要是对形式审查原则认识不清。对此,从法理解释来看,许可裁定书不仅要对担保财产"是否"以及"如何"拍卖、变卖做出裁断,还应对优先受偿数额等实体问题进行确认。该裁定性质上为"对物的执行名义",具有执行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樓 發表于:2024-7-12 11:13
郝振江.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判的效力[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2):171-176.
关键词:司法确认;裁判;效力
摘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判的效力根据在于非讼裁判权的运用和当事人的合意。关于不予确认决定,因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提起民事诉讼,它不具有形式确定力。关于确认决定,在案外人异议期后它应具有形式确定力,虽不具有既判力但应具有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决定还应具有执行力;某些确认形成性法律关系的决定,则应具有形成力。案外人裁判撤销制度的存在暂时阻却了裁判形式确定力的发生,旨在为案外人提供救济;并且,由于司法确认裁判不适用再审,再审也就没有打破各种效力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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