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122篇帖子。 字體大小:較小 - 100% (默認)▼  內容轉換:台灣正體▼
 
點擊 回復
4597 121
【資料庫】22.民事執行程序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8:40
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執行程序的相關資料。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55
陳剛《我國民事執行迴轉理論基礎與制度構造的革新》
法學研究. 2022,44(01)
廣州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民事執行迴轉制度一方面因在實踐運行中背離民事訴訟法的立法趣旨,出現了「審執合一」的程序構造和可能被執行迴轉之訴替代之問題;另一方面因生成於傳統職權主義訴訟體制,又面臨著理論基礎和制度構造都需要徹底改造的問題。相較於其他被執行財產事後救濟制度,民事執行迴轉制度對於實現訴訟經濟和訴訟迅速的理念,促成糾紛一次性或最大化解決,有著十分明顯的制度優勢。因此,將民事執行迴轉制度由職權進行主義運行模式改造成貫徹處分權主義的運行模式,使之在保留原有制度功能及優勢的同時,又符合新時代民事訴訟的發展需要,是當下民事強制執行法立法過程中應予充分考慮和努力解決的重大課題。具體制度構建上,應將不當得利之債規定為民事執行迴轉制度的實體法基礎,並將其定性為實質訴訟規範;堅持審執分立的程序構造和排除另訴的處理方案;將迴轉制度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審判程序」編中,並設立裁判解釋程序。
關鍵詞:執行迴轉;最終調整說;審執分立;不當得利;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6:55
陳杭平《再論執行力主觀範圍的擴張》
現代法學. 2022,44(04)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執行力附著於執行名義,是權利人請求執行及執行機關實施執行的法律效力。執行力主觀範圍包括「為誰,對誰」為強制執行,原則上以執行名義記載為準,但在例外情況下向第三人擴張。執行主觀範圍的消極擴張,表現為經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法院裁定變更、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此類第三人可分為「承繼型」和「責任型」兩種。執行力主觀範圍的消極擴張須滿足必要性、正當性和妥適性三個要件。「承繼型」第三人兼具必要性和正當性。對「責任型」第三人而言,必要性即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正當性依賴於實體法的規定或第三人的意定。妥適性指的是變更、追加的爭議適合通過內嵌於強制執行的略式程序進行審查判斷。
關鍵詞:執行力;主觀範圍擴張;執行名義;審執分離;略式程序;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4樓 發表于:2024-3-21 16:55
百曉鋒《論執行權向執行員的「回歸」》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2,25(05)
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摘要:在2018年《人民法院組織法》刪除執行員辦理執行事項的規定之後,新近公布的《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對執行員的權限作出了規定,可謂意義重大。在執行權「內分」和「外分」爭執不下的情況下,執行員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完全可以作為兩者的公約數,成為新時代審執分離改革的重要抓手。當前,實務之所以受困於審執不分,使人們對執行權的內容和性質有模糊認識,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早期《人民法院組織法》關於執行員的規定沒有得到有效落實,以致法官充任執行員的現象大行其道,法官和執行員的身份與權限出現高度混同。對於新時代的審執分離改革而言,當務之急應是解決「人」和「權限」的分離問題,使執行權回歸執行員,使法官專司審判權的行使。至於執行員和執行權是否「外分」,以及是否實行市場化改革,則可緩行。
關鍵詞:執行員;執行權;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外分;內分;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5樓 發表于:2024-3-21 16:55
劉穎《民事執行中案外擔保權人的救濟路徑》
環球法律評論. 2022,44(0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摘要:擔保物權的目的不在於對擔保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而在於必要時就擔保財產的變價所得優先受償。在典型擔保的情形下,法院查封擔保財產不會影響案外人享有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其可以通過參與分配路徑和執行行為異議路徑保護自身的優先受償權和變價權,因此原則上不適用執行標的異議路徑。在法院對抵押權效力所及的從物單獨變價而影響主物和從物的整體變價價值,或者對案外人享有權利質權的應收帳款實施強制執行而致使其喪失參與分配的機會等例外情形,存在允許案外擔保權人通過執行標的異議路徑尋求救濟的餘地。在非典型擔保的情形下,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的出賣人、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享有的是功能化的所有權,應當將其作為擔保權人處理;而保證金帳戶質權人則應參照典型擔保中的質權人處理。因此,對於這些案外人也不應適用執行標的異議路徑,其可以通過參與分配路徑和執行行為異議路徑尋求救濟。
關鍵詞:擔保物權;非典型擔保;執行異議之訴;參與分配;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6樓 發表于:2024-3-21 16:55
劉鵬飛《執行依據給付內容不明確的類型檢視及程序應對》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2,40(05)
南開大學法學院
摘要:應對執行依據給付內容不明確的現有方案存在規範局限和實踐分歧。因此,立法和實踐呼喚精細化、具有貫通性的理論支撐。擇定兼顧程序價值和實體目標的應對路徑,需完成從宏觀化模糊處理向類型化精細回應的理念跨越;以所屬範疇作為類型化討論的起點,原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介於形式瑕疵和實質錯誤之間,次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應定位於既判力確定後的新事實,二者統一於法院對實體事項的判斷權。要實現從執行部門判斷向審理部門判斷的主體回歸,通過分析執行部門判斷權的演變邏輯和現實圖景,可廓清其權力邊界並排除其擔當判斷主體的可能,這是構建應對程序的前提。而就判斷的具體方式而言,則應促動從非正式解釋向正式判決的制度過渡,遷移補充判決制度功能以克服原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綜合運用債權人確認之訴和債務人異議之訴來應對次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以實現法安定性追求和程序保障目標的價值平衡。明確執行依據給付內容的程序建構過程,正是審執分離改革推進方式的技術投影。
關鍵詞:執行依據;給付內容;執行權;補充判決;另行起訴;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7樓 發表于:2024-3-21 16:56
邵長茂《中國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元規則》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2,40(06)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摘要:中國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元規則,是民事強制執行規則譜系中最為基礎的部分。它源於憲法、實踐與社會核心價值,反映執行的客觀規律、價值選擇和內在邏輯,構成執行法律體系的神經中樞,是制定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出發點和根本遵循,也是理解和適用民事強制執行法的鑰匙和依據。梳理「中國」民事強制執行法元規則的過程,是從卷帙浩繁的法德日美強制執行法律文獻中轉身,回到中國執行實踐,發掘中國執行規律,轉化中國制度優勢,完善中國執行模式,目標在於促進強制執行法以及強制執行法學的中國化建構。
關鍵詞:民事強制執行法;執行政策;執行目的;執行權;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8樓 發表于:2024-3-21 16:56
劉君博《民事執行權「偵查化」的內在邏輯與制度重塑》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2,40(06)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在「加強權能」與「強化監督」雙重目標的塑造下,民事執行權在運行過程中呈現的「偵查化」演變趨勢主要表現為責任財產調查的主動化與智能化、執行實施的警務化與信用懲戒的普遍化以及執行指揮中心的信息化與執行體制的垂直化。民事執行權的「偵查化」演進與「解決執行難」的話語變遷之間存在著複雜的互動關係。「偵查化」的民事執行權雖然強化了部分權能,但並未改變以執行法官為中心的執行實施微觀權力運行機制,因此,執行體制垂直化改革並非民事執行權配置和監督的必然選擇。立足於執行實施權力運行的司法權邏輯,「偵查化」的民事執行權應當通過功能性分權和司法規制實現其「合法性」基礎的制度重塑。
關鍵詞:民事執行權;偵查化;執行難;權力配置;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9樓 發表于:2024-3-21 16:56
毋愛斌《民事執行查封相對效的體系展開》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2,40(06)
西南政法大學執行研究院
摘要:在《民事訴訟法》《物權法》等法律規範認可的查封絕對效下,司法解釋確立的查封相對效長期面臨適用障礙。《民法典》允許抵押財產自由轉讓則為查封相對效的現實適用提供了實體基礎,統一登記系統亦為查封相對效提供支持。基於此,2022年《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正式承認查封相對效。在查封相對效的適用上,對債權人而言,只要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礙執行,其就可以主張該行為對其不生效力,但在程序實現上則要在法院作出除權裁定後始行變價;對查封相對效主觀範圍的確定則要遵循重複查封與優先主義適用個別相對效。對相對人而言,在區分原理下,其與債務人間的債權合同有效;相對人要取得查封財產之物權,則要肯認查封對物權處分的影響只涉及處分禁止,並允許相對人辦理物權登記,採取查封公示生效主義,而不適用善意取得。
關鍵詞:處分禁止;個別相對效;除權裁定;債權合同;物權變動;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0樓 發表于:2024-3-21 17:08
張衛平《「審執分離」本質與路徑的再認識》
中國法學. 2023(06)
張衛平 煙臺大學
摘要:就「審執分離」的原旨而言,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的核心是各自權力行使對象的區分和剝離,不抓住這一實質就難以做到真正的「審執分離」。審判權的行使對象是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以及附帶事項;執行權的行使對象是在實現執行根據所確定的實體請求權的過程中的執行程序性事項爭議。但「審執分離」的實踐存在偏離其原旨的問題。受審執「外分」與「內分」之爭的影響,「審執分離」被引入了執行權範疇下的「內分」路徑,即執行裁決權與其他執行權能的分離,將執行裁決權與審判權等同。但執行裁決權處置的執行程序事項爭議並非審判權的行使對象。執行裁決中的執行程序性事項爭議涉及的是執行行為和執行程序,與執行權的行使有關,而與審判權的行使無涉。故此,「審執分離」的改革應當在其原旨意義上推進和深化,對現行民事執行制度進行相應的調整,進而實現我國民事執行制度的現代轉型。
關鍵詞:審執分離;民事執行;民事審判權;執行裁決權;執行實施權;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1樓 發表于:2024-3-21 17:08
史明洲《審執分離的誤讀與澄清》
清華法學. 2023,17(03)
史明洲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我國理論與實務在審執分離上的對立阻礙了《民事強制執行法》的立法進程。但是,雙方都誤讀了審執分離。理論一方誤讀了審執分離的代表性。審執分離的原型是德日兩國特有的多元執行體制,誕生於1789年法國大革命至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制定前後歐洲大陸複雜的政治環境。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德日兩國持續不斷地進行執行體制改革,其多元執行體制已實質消融。實務一方誤讀了審執分離的理論淵源。德日兩國把一元執行體製作為理想形態,不可能發展出與其相悖的審執分離理論,也就談不上給我國提供借鑑。我國審執分離理論是一種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本土方案。因此,民事執行關係的調整應當以法律調整為重,作為政策調整產物的審理分離理論應被揚棄。執行體制的討論需要重新設置議題。
關鍵詞:強制執行;審執分離;一元執行體制;多元執行體制;審執分立;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樓 發表于:2024-3-21 17:08
陳杭平《執行價款分配模式轉型之辨》
中國法學. 2023(05)
陳杭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第179條從以平等主義為重心的二元主義轉向統一的優先主義,規定普通債權人按照查封財產的先後順序受償。據稱此條旨在促進強制執行法與破產法的協調互補,突出執行效率理念。然而,我國法制在近代化過程中選擇了平等主義而非優先主義,並在改革開放後形成了二元主義。在原理層面,優先主義相對於平等主義,在債權人公平、執行效率、債務人保護、制度協調四個方面均無明顯優勢。自完成現代主權國家的建構以來,平等主義更契合我國的具體國情與執行體制。從二元主義轉向統一的優先主義的時機和條件尚不成熟。現階段應當對相對平等主義加以完善,形成更好地平衡公平與效率的執行價款分配模式。
關鍵詞:執行價款分配;平等主義;優先主義;群團優先主義;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樓 發表于:2024-3-21 17:09


李瀟洋《債權平等與查封的優先效力》
清華法學. 2023,17(03)
李瀟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查封優先效力指民事執行中多數金錢債權競合時,先順位查封優先於後順位查封與普通債權優先受償。查封優先效力以個別執行為基礎,在執行與破產有效分工下,其不僅保障了執行效率,也與債權平等原則相兼容。執行法上的平等原則難以引入全部債權人參與分配、無法貫徹清算法理,也不能避免偏頗清償,與債權平等的要求相差甚遠。我國司法解釋明確了查封的優先效力,僅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根據債務人主體資格分別轉入破產或參與分配程序。作為查封優先效力的例外,我國法上的參與分配是有限破產主義下破產法的「備位」,既異質於個別執行法理,也與平等主義立法中的參與分配有本質區別。然而實踐中由於對原則例外關係的顛倒、對「資不抵債」要件的虛化以及不同層次分配關係的混淆,參與分配被嚴重泛化,不僅未能實現平等清償,還導致了執行法體系的紊亂。對此,我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擬將個人債務清理功能從執行法中剝離,形成以查封優先為基礎的清償與分配秩序。對於具備破產資格的企業法人,唯有破產程序才能全面落實債權平等的要求,查封優先效力是「執行轉破產」的重要誘因,破產端的配合則仍有待強化。
關鍵詞:債權平等;查封順位;平等原則;參與分配;執行轉破產;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4樓 發表于:2024-3-21 17:09
馬強偉《論查封債權人的優先受償地位及其效力限制》
法學. 2023(01)
馬強偉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實現金錢債權的執行程序中,長期存在「優先主義」和「平等主義」的論爭。我國法上的查封優先與平等參與分配之混合模式根源於有限破產主義的立法模式。從「優先主義」與「平等主義」的立法基礎分析,在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二分、個人破產制度即將建立的背景下,優先主義是我國未來民事強制執行立法的最優選擇。《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雖採納了優先主義的表述,但未明確查封債權人的實體優先受償地位。為貫徹優先主義,查封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應同樣享有優先受償地位,但受到破產法對個別清償行為的限制。此外,在個人破產法出台前,民事執行程序中應當保留參與分配製度,以實現對債務人財產的公平分配。
關鍵詞:優先主義;平等主義;查封優先權;破產撤銷;參與分配;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5樓 發表于:2024-3-21 17:09
霍海紅《執行時效排除規則的困境及其破解》
現代法學. 2023,45(01)
霍海紅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1條「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一直被解釋為申請執行期間適用的排除規則,並得到《民訴法解釋》第515條和第517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規則的確認,但其實該解釋與2007年後申請執行期間的「時效」轉向相衝突。《強制執行法(草案)》第83條將「自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日起滿五年且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作為執行終結事由之一,雖有否定執行時效排除規則的意味,但它一方面使得申請執行期間走回「期限」定性的老路,另一方面有苛責權利人之嫌。《民事訴訟法》第261條中「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是對「申請執行權不消滅」的操作性強調,也是對「債權未消滅」的程序性回應,與執行時效無關。終本程序的執行時效後果應直接適用《民法典》第195條「時效中斷」規則,產生「從有關程序終結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效果。
關鍵詞:執行時效;申請執行期限;終本程序;時效中斷;執行終結;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6樓 發表于:2024-3-21 17:10
吳英姿《論執行裁決權運行的正當程序——以〈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為對象的討論》
政治與法律. 2023(03)
吳英姿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按照「深化內分」的改革方案,2022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區分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明確由執行法官行使執行裁決權,負責辦理各類執行案件。執行裁決權審查判斷的事項大多涉及實體問題。執行法官所進行的裁決活動在本質上屬於居中裁判過程。執行裁決權行使的結果是作出賦權型裁定或執行命令。當執行命令的標的超出原生效法律文書範圍時,實際上是形成了一個新的執行名義。因此必須為執行裁決權配備一套合適的程序,既要確保執行命令的正當性,又要符合執行及時、高效、持續的基本原則。略式程序是無需實質審理,法官主要對申請材料作形式審查即作出裁決的簡式裁判程序。其制度目標、運作機理與執行裁決權高度適配,可以為制定執行裁決程序規則提供指引。
關鍵詞:執行裁決權;執行命令;略式程序;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7樓 發表于:2024-3-21 17:10
曹志勛《論民事給付之訴及其執行的明確性要求》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3,26(02)
曹志勛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無論給付的內容是金錢、特定物還是行為,給付之訴內容的確定與相應的判決與執行在民事訴訟中都具有重要意義。現行法要求起訴狀中的給付訴訟請求和給付判決主文都應當具有明確性,這也體現了強制執行程序立法中的爭議問題。該訴訟要件不同於案件的實體勝訴要件,不適用補正裁定和補充判決,也體現出處分權主義下訴訟請求與判決主文之間的緊密關聯。由於兩者所處的訴訟階段不同並考慮民事訴訟處於動態推進中的基本特徵,對判決主文的明確性要求更為關鍵,其應高於對立案請求的要求。在判斷請求與主文明確性時,在指向作為行為的訴訟中滿足客觀唯一性標準即滿足明確性要求,但是雙方無爭議的主觀標準也可以被接受。而在停止侵害之訴中,我國法院也可能例外地將以「近似」為代表的不確定法律概念評價為明確;如果參考德國法經驗補強相關裁判技術,也能形成與前述指向作為行為的訴訟相似的、客觀標準輔以主觀標準的審查標準;中外經驗共同指向比例原則在強制執行法中的細化應用。在審判程序中,法院有權通過解釋明確訴訟請求的內容,但是當請求不夠明確時,法院不應排除當事人就其在實體法上本可以被支持的請求另訴的機會。在執行程序中,執行法官同樣有解釋判決主文的職權,其也可以准許當事人提起確認之訴或者利用當事人達成的新合意,實現就判決主文明確性要求的額外補救。
關鍵詞:給付之訴;具體的訴訟請求;停止侵害之訴;不確定法律概念;立審執相協調;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8樓 發表于:2024-3-21 17:10
曹建軍《論民事執行審查模式的轉型與證明機制的強化》
環球法律評論. 2023,45(03)
曹建軍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有關執行要件事實的規範主要是從法院審查的視角出發,易引起立案審查、執行審查、實體審理的模糊與混同,且在外部制衡缺失之時很難貫徹「實體—程序」的二元區分標準。民事執行的審查模式存在職權主義取證範圍過度擴張的問題,有必要從當事人證明的外部視角為要件事實的快速查明提供事實信息與證據線索,遏制職權調查的擴張趨勢並推進程序層面的審執分離。執行當事人、實體請求權、執行依據的實體審查程序應當明確當事人的應證事實、證明程序和證據方法,實體審理應在言辭辯論而非詢問聽證的基礎上進行充分審理;執行受理要件的程序性審查有必要提高立案庭不予受理裁定的標準,執行裁決要件的審查程序應明確適用範圍且區分申請與異議。執行要件事實的審查體系在審查標準、救濟競合、統一裁決方面的規範化與證明機制在權利、程序、內容方面的充實化,將有利於實現以執行法官為核心的分權改革機制和以執行救濟制度為重點的體系化制度格局。
關鍵詞:民事執行法;審執分離;要件事實;執行審查;執行救濟;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9樓 發表于:2024-3-21 17:11
《論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程序的體系化銜接》
清華法學. 2023,17(03)
曹建軍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公證債權文書要進入民事執行會面臨立案受理、駁回申請、不予執行、執行異議、訴訟救濟的多重審查關卡,程序的重複和冗餘可能削弱賦強公證在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功能。為加強不同執行階段之間審查與救濟程序的體系化銜接,執行開始要件的審查模式應當向立案登記制實質轉型;更加健全和成熟的不予執行程序適宜吸收駁回執行申請的裁定程序;不同種類的執行異議應實現合併審查、統一裁決和一事不再理,以消弭程序隔離的現象和異議權濫用的問題;債務人異議之訴應限制「與事實不符」型事由的膨脹,債務人與債權人、利害關係人的另案訴權要遵循訴的利益以防止濫訴。
關鍵詞:強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多元化糾紛解決;立案登記;執行救濟;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0樓 發表于:2024-3-21 17:11
高星閣《對「公法人」民事執行立法論》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3,41(06)
高星閣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第103條雖然初步解決了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對「公法人」強制執行「無法可依」的問題,但仍存在許多不足,需要進行系統性立法供給。首先,民事執行中仍應當以「公法人」概念作為統攝,並通過列舉方式實現與《民法典》法人制度的協調對接;其次,需明確列有預算、未限期履行、無損公益等作為對「公法人」預算資金強制執行之要件,並結合我國國情提出國家私產的備位性和國庫資金的托底性以擴充「公法人」責任財產的範圍;最後,需明確對「公法人」直接強制執行措施僅限於有關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措施,而對於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則應當立足「公法人」的本質屬性,並結合行政訴訟執行司法實踐,明確對公法人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只包括延遲履行利息、對「公法人」負責人的逾期罰款以及向監察機關或者該「公法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三種類型。
關鍵詞:公法人;機關法人;民事執行;預算資金;執行措施;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1樓 發表于:2024-3-21 17:11
劉穎《物權期待權排除強制執行規則之再審思》
當代法學. 2023,37(04)
劉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摘要: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構成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異議事由。《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28條規定的不動產買受人之物權期待權,不僅與德國法的期待權存在根本差異,而且容許其存在的現實基礎已發生改變,加之其不具有優先於一般債權的理由、嚴重擾亂以《民法典》為核心的法律秩序,因此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作為異議事由應予廢除。《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29條規定的消費者商品房買受人之生存權,在廣泛採用商品房預售模式的我國經濟社會背景下,具有優先於執行債權等財產權的正當性,因此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構成異議事由。《執行異議和複議規定》第30條規定的經預告登記的權利,在我國預告登記的限制處分效力下,足以排除處分性執行措施,但不足以排除保全性執行措施,也構成異議事由。
關鍵詞:案外人異議之訴;異議事由;物權期待權;消費者的生存權;預告登記;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2樓 發表于:2024-3-21 17:12
朱禹臣《債權執行規則的中國路徑》
China Legal Science. 2023,11(05)
朱禹臣 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
摘要:<正>I. INTRODUCTION It has become a general problem all over the world of how to define the debtor’s property accurately and speed up the efficiency of execution so that the creditor can be satisfied as soon as possible when a creditor obtains a successful judgment and applies for enforcement.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3樓 發表于:2024-3-22 06:26
劉哲瑋《回歸與獨立:執行和解的私法解釋考辨》
法商研究. 2021,38(06)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執行和解是一項中國本土性制度,並無比較法可供參照。從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發軔,長期以來一直被作為一項公法制度。但經過數輪修法和司法解釋的更迭,執行和解在規範層面已經與執行措施和執行根據鬆綁,回歸為一項獨立的民事合同。理論上不同學說也都認可執行和解中包含私法行為,執行和解回歸民事合同不存在實質的理論障礙。在回歸私法行為後,有必要運用民法解釋方法分析執行和解的法律效果,其中的疑難問題是執行和解確立的債權與原執行根據確定的執行債權之間的關係。執行和解本身的特質決定了其是一種獨立合同類型,而不是傳統民法意義上的和解合同、實踐合同、附條件合同、新債清償。在解釋執行和解的內容和效果時,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認在不同類型的案件與和解協議中存在不同的意思解釋方案,不能冀望借用一個民法概念對其效力作出統一界定。即便要構造任意性規範,也需要充分考慮執行債權已經具備既判力和強制執行力的特殊性,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關鍵詞:執行和解;執行措施;私法行為;新債清償;意思表示;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4樓 發表于:2024-3-22 06:41
肖建國《強制執行形式化原則的制度效應》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1,24(02)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摘要:大陸法系強制執行法理論為執行形式化提供了一般性的理論解釋,對於我國正在進行的強制執行立法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執行形式化原則的具體展開需要結合我國審執分離的實踐,回答我國特有的本土問題。通過執行形式化與執行債權的識別判斷、執行形式化與執行當事人適格的審查判斷、執行形式化與責任財產的權屬判斷以及不予執行對執行形式化原則的衝擊等方面的探討,將執行形式化放在我國特有的集中式執行體制、執行裁決與執行實施分權以及集約化執行的背景下展開,可以對我國強制執行形式化原則的制度效應進行體系化的闡釋與重構。
關鍵詞:強制執行形式化;審執分離;執行債權;執行當事人適格;責任財產;不予執行;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5樓 發表于:2024-3-22 06:41
馬登科《協議類執行依據的審查邏輯和制度完善》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1,39(06)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協議類執行依據所載債權相對於訴請解決的原爭議民事權利義務,實質上是債的變更、債的替換或者新債取代舊債,且經常將現在給付請求權更換為如擔保、將來給付、違約責任等諸多具有不確定因素的新的給付請求權。依據製作機構僅進行債的變更、債的替換或者新債產生的合法性審查。新債要素的歧義和不確定性易導致執行內容爭議。為保障此類執行依據的執行力,審查主體應當從執行機構調整為執行依據製作機構,執行機構自身僅限於公益性或者程序性審查。當執行依據內容審查機構難以確定執行依據實質而不予執行時,原則上應當允許申請執行人以新的法律關係為基礎另行起訴。
關鍵詞:法律關係替換;審查;既判力;執行內容證書;另行起訴;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6樓 發表于:2024-3-22 06:41
黃忠順《案外人排除執行利益研究》
法學雜誌. 2021,42(09)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特定財產退出執行程序或者針對特定財產的執行程序已經終結的,案外人排除執行利益歸於消滅。在司法審查過程中,案外人喪失排除執行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對排除執行請求的司法審查程序,並釋明案外人變更訴訟請求或另行謀求其他常規救濟。案外人排除執行利益喪失導致執行法院對案外人一併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喪失法定管轄權的,應當保護被告的管轄利益。在執行程序開始前或終結後,案外人權益遭受強制執行的現實威脅且無法通過其他訴訟消除該威脅的,民事強制執行法應當例外認可案外人預防性排除執行利益。
關鍵詞:訴的利益;排除執行;執行程序終結;案外人異議;案外人異議之訴;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7樓 發表于:2024-3-22 06:41
陳杭平《「善意執行」辨》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1,24(02)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善意執行"在現階段被提倡與強調,與中國民事執行兼具實現債權與糾紛解決的雙重功能、"非規則型"制度等特徵以及過去幾年運動式解決"執行難"造成執行法律關係結構失衡有關。"善意執行"是一項具有微觀面向與宏觀面向的制度性平衡裝置,並不能被比例原則所替代。善意執行以介於依法執行與違法執行之間的"灰色地帶"為作用領域,旨在統籌兼顧執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乃至社會的利益,導向整體利益的最大化。為防止執行人員以善意執行為名濫用行政性裁量權,應當確立適用它的一般方法或裁量基準,並構建事中及事後的監督機制。
關鍵詞:善意執行;非規則型;比例原則;利益衡量;裁量權濫用;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8樓 發表于:2024-3-22 06:42
劉君博《從「查封」到「訴訟」:無形財產執行的制度邏輯與立法選擇》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1,24(02)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無形財產執行立法主要涉及責任財產範圍界定、分編體例安排、執行力獲得的正當性及救濟程序等理論議題。從比較法的視角考察,各國對無形財產執行的立法體例可以歸納為"債權示範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兩種立法模式雖然在抽象性和體系性方面差別較大,但都能夠為無形財產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具體問題提供妥當的解決方案,而財產觀念和執行體制又構成了影響不同立法模式下具體制度方案選擇的關鍵要素。立足於民事強制執行法典的編纂,無形財產執行的立法方案應當在遵循無形財產可變價性與執行措施法定化、"對人"執行及"裁執"分離與程序保障等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採取"動產化"無形財產與一般無形財產二元化的分編體例結構,同時,對豁免財產和執行第三人協助執行制度進行重構。
關鍵詞:無形財產執行;民事強制執行法;執行力;執行第三人;協助執行;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29樓 發表于:2024-3-22 06:42
金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的程序救濟》
法學研究. 2021,43(05)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為保護案外人排除對執行標的強制執行的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2句建立了以案外人申請再審與案外人異議之訴為內容的二元救濟體系。二元救濟體系將程序認定的正確性與實體權利的真實性綁定在一起,體現了民事程序法對實體法的依附,這既不符合民事訴訟的結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又浪費司法資源、增加當事人訴累,還會造成司法保護漏洞。二元救濟體系應回歸比較法通行的一元救濟體系:只要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不論其是否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亦不論案外人的請求是否與原判決、裁定有關,均由案外人異議之訴調整。在立法修改之前,司法可促成二元救濟體系一元化。
關鍵詞:案外人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客體同一性」;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30樓 發表于:2024-3-22 06:42
史明洲《執行財產調查程序的模式選擇:為職權主義辯護》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1,24(02)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查明是促進執行實施權有效運行的重要前提。受程序構造差異的影響,中國法和德日法分別選擇了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執行財產調查模式,使得"執行難"成為我國獨有的社會問題。但是,從20世紀後半葉開始,由於經濟基礎的顛覆性變化,"財產調查的實效性"逐漸取代"執行機關與債權人的責任分擔"成為財產調查的核心議題。財產調查實效性的本質是與社會財產的存在形式相適應的財產調查能力。面對現代社會的財富存在形式的流動化、隱私化、分散化特徵,應對執行實施權進行重構,並投入增量的司法資源。在此意義上,中國法相較德日法擁有明顯優勢,但國家不應承擔全部的金錢成本,而宜向使用人收取一定的費用。
關鍵詞:執行財產調查;執行難;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作為公共服務的民事訴訟;
 

回復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快捷鍵:Ctrl+Enter)
 

本帖信息

點擊數:4597 回複數:121
評論數: ?
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7-16 11:53
 
©2010-2025 Purasbar Ver2.0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創用CC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